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总结

2020-10-28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各科室职责

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各科室职责

根据三定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即:综合科、征收补偿科、搬迁安置科、动迁信访科。下设莒南县正泰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综合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秘机要、宣传信息、保密和日常行政等工作;

二、负责对外联系,协调内部各职能科室,督查各类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三、协助做好党的组织等工作;

四、负责全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等资料的管理;

五、负责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进度信息的归集、统计;

六、负责单位物品及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等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征收补偿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负责调研、起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办理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补偿方案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听证、公告、公布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房屋征收联合调查摸底工作并公布调查结果;

三、负责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四、负责组织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负责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六、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七、负责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办理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会商、会办政策适用、特殊户补偿安置等工作;

十、负责房屋征收(搬迁)工作情况的统计和上报;

一、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搬迁安置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安置房建设中长期计划、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交付计划;

二、负责安置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配套设施标准的确认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

三、负责安置房的交付审核及相关调配工作;

四、负责存量房源管理;

五、指导各片区、街道的安置房建设;

六、负责安置房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安置进度的统计和上报;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莒南县正泰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受征收办委托组织拆除公司进行拆除招投标工作;组织旧房搬迁、验收、残值看护、拆除,垃圾清运;对拆除公司进行管理。

动迁信访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牵头处理全县房屋征收(搬迁)方面的重大信访问题;

二、负责全县房屋征收(搬迁)方面政策咨询、投诉和举报的受理;

三、负责办理因房屋征收与补偿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承办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推荐第2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房屋征收搬迁和结算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苏州市政府苏府通〔20〕第号房屋征收决定,对乙

方所有的房屋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现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腾房搬迁及补偿资金结算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所在地点:,所有权人:,所有权

证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

住宅房平方米 ,商业用房平方米,非商业用房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对乙方实行货币补偿,具体结算标准如下:

1、房屋评估价款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款

3、违法建筑残值款

4、提前搬迁奖励费

5、临时安置补偿费

6、搬迁补偿费

7、停产停业补助费

8、其它:

上述金额合计元(大写),该款项在

乙方将房屋腾空将交付甲方验收拆除后由甲方一次性予以支付。

三、乙方可购买定销商品房套,套型基准面积为平方

米,房源地点,其中平方米按元/平方米结算,平方米按元/平方米结算,平方米为配送面积(上述价格不包括层次差价)。具体购房手续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

四、乙方应在年月日前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

腾空交付甲方验收后拆除。

五、本协议仅作为乙方腾房搬迁及双方补偿资金结算的约定,乙方

应根据甲方通知凭本协议与房屋征收部门另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六、本协议一式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名后生效,甲方

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经办人(签名):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推荐第3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实施单位: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收人: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因XXXXXXXXX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需要征收乙方房屋,根据《XXXXX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征收人房屋基本情况:

1、被征收人房屋座落在。

2、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其中框架㎡, 砖混㎡,砖木㎡,土木㎡)。

3、被征收人有常住人口人,应安置人口人。

4、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属于。

第二条:产权调换情况

1、甲方给予乙方还房安置房坐落于。

2、乙方被征收住宅面积㎡,还住宅面积㎡,被征收店面㎡,还店面面积㎡,乙方根据户型选择房号为:

区栋单元号㎡结构、

区栋单元号㎡结构、

区栋单元号㎡结构、

区栋单元号㎡结构、

区栋单元号㎡结构、

选择店面为:

- 1 -

区栋号㎡框架结构、

区栋号㎡框架结构、

区栋号㎡框架结构、

3、乙方购买车库区栋号结构,杂物间区栋号结构。

第三条:补偿缴纳结算

(一)甲方补偿乙方

1、乙方被征收住宅面积㎡,甲方还房面积为㎡, 剩余面积㎡。乙方被征收店面面积㎡,甲方还店面面积为㎡,剩余面积㎡。

①框架(住宅)㎡×单价=元,

店面㎡×单价=元。

②砖混(住宅)㎡×单价=元,

店面㎡×单价=元。

③砖木(住宅)㎡×单价=元,

店面㎡×单价=元。

④土木(住宅)㎡×单价=元,

店面㎡×单价=元。

2、结构找差元。(其中住宅元,店面元)。

3、楼层找差元。

4、房屋补偿金额。(货币补偿)

5、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元。

6、附属物补偿元。

7、土地补偿元。

8、有线电视开户费元。

9、电话迁移费元。

10、水表开户费元。

11、电表开户费元。

12、太阳能拆装费元。

13、空调拆装费元。

14、搬迁费元。

15、过渡费元。(暂补6个月)

16、奖励元。

1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元。(暂补6个月)

18、其它元。

19、过渡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计算起止时间为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至安置房竣工交钥匙通知规定时间止。(二层、三层经营用房和生产用房按6个月进行补偿)

20、安置房实际面积以有资质房产测绘单位核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等于套内面积加上公摊面积)

综上计算甲方补偿乙方款合计(¥元)。

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二)乙方应交纳甲方款

1、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计价

为元,店面面积大于被征收店面面积㎡,计价为元,合计价款为:元

2、结构找差元。(其中住宅元,店面元)。

3、楼层找差为元。

4、购置车库㎡元。

5、购置店面㎡元。

6、购置杂物间㎡元。

7、维修基金元。

8、其它:

综上计算乙方交纳甲方各项款合计(¥元)。 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四条:根据第三条清算结果核定方找差方金额合计(¥元)。

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在年月日前腾空房屋交纳钥匙,甲方支付乙方的补偿款五天内一次性付清。乙方应缴甲方的找差款应在甲方交纳安置房钥匙前一日一次性交清。

第六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责任单位一份,征收办一份,项目办一份。

征收主体(盖章)被征收人(手印)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思想责任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征收办(盖章)

代表签字:

项目单位(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实施部门(盖章)日

推荐第4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英德市人民政府,地址:英德市利民东路3号市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黄镇生, 职务:市长。

征收部门:英德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英德市金子山一号路市住建局副楼 ,联系电话:26558

32、2655899。

被征收人:杨发优,男,1960年 6月出生,住址:英德市英城镇和平北路40号缫丝厂7幢208号房。

因城市规划、城区改造建设的需要,征收人于2011年8月10日公布《英德市缫丝厂生活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以及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征收人于2011年11月18日对缫丝厂生活区改造项目作出了《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同时公布了《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确定的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2011年11月23日至2012年2月20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多数被征收人选定为广东国政土地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登记在被征收人杨发优名下的房屋坐落在英德市英城镇和平北路40号缫丝厂7幢208号房,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建筑结构为混合结构,套内建筑面积57.28㎡,用途为住宅,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3035491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为137071元。

经征收部门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在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提出了超出补偿方案标准的补偿要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现征收决定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已过,为保证缫丝厂生活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英德市缫丝厂生活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杨发优名下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应得货币补偿金额为:

1、房屋货币补偿:57.28㎡×3500元∕㎡=200480元。

2、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22748元。

3、各类补偿3964元(其中水电补偿2864元、搬家费1000元,以及电话、闭路电视移装补偿100元)。

上述三项合计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227192元。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方案》规定,确定调换房地点、楼层,调换房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室内装修附属物补偿、各类补偿等。

1、产权调换房位于英城莲花园东园住宅小区第一幢04户型第20层、套内建筑面积76.60㎡(期房),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57.28㎡,按套内建筑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调换后对比,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9.32㎡。根据补偿方案计算,按3150元∕㎡计算(按3500元/㎡9折优惠),被征收人应补交超面积房价款60858元。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现场丈量核实的装修工程量,参照市住建局造价站提供的装修材料结算参考价,给予被征收人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款22748元。

3、各类补偿,给予被征收人水电补偿2864元、搬家费1000元、物业管理费补助5000元,以及电话、闭路电视移装补偿100元,合计补偿金额8964元。

根据上述三项计算,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

2、3项补偿合计31712元,被征收人应补交超面积房价款60858元,对比由被征收人补交产权调换的房价款29146元给建设单位。

二、被征收人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英德市缫丝厂生活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办公室对补偿方式进行确认,补偿方式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对补偿方式不作确认的视为放弃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由征收人按第一条第

(一)项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确定货币方式补偿的,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英德市缫丝厂生活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办公室处理征收补偿事宜,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在接到收楼书面通知之日起90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

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8日

推荐第5篇: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政府征收土地补偿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8日,东城区政府作出3号征收决定并同时将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刘襄樊所有的203号房在第3号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该房屋系某部委于2000年11月3日以成本价出售给刘襄樊的,双方签订了公有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建筑面积53平方米,该址现场户籍1户6人,即户主郜仓平、之妻刘襄樊、之子郜彤、之孙女郜丹丹、之外甥女张莹莹、之岳母徐织锦(已故、未销户)。2012年11月2日,评估公司以2011年9月8日为估价时点,对上述房屋作出《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确定该房屋建筑面积53平方米,房屋拆迁评估价款为228万元。2013年1月21日,评估公司受东城区征收办的委托将该《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送达到刘襄樊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家中。因刘襄樊拒收,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留置送达了《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刘襄樊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申请复核。

因东城区征收办与刘襄樊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东城区政府遂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第102号征补决定并进行了公告。该征补决定内容为:“被征收人刘襄樊在约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228万元,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回购原址新建住宅楼或回购别处现房。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予以货币补偿;

二、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刘襄樊一家完成搬迁;刘襄樊一家可在昌平区某323号房屋临时周转。”刘襄樊不服第102号征补决定,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维持第102号征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刘襄樊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东城区政府所作第3号征收决定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同时认定选定评估机构程序合法。

二、庭审过程

2014年6月2日,刘襄樊不服该征补决定向法院诉称:其在收到征补决定前未收到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及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被非法剥夺。该征补决定称逾期不作出选择的,直接给予货币补偿有违《征补条例》的规定,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征补决定让其一家在昌平区周转的决定美誉法律依据;原产权单位建宿舍不属于公共利益,东城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后,交还发原产权单位福利房的行为完全违法。因此要求撤销该决定。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判决驳回刘襄樊要求撤销东城区政府所作第102号征补决定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东城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东城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刘襄樊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作出第102号征补决定,对刘襄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予以补偿,符合上述规定。

《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还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并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本案中,东城区政府作出的第102号征补决定中,包含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等内容,为刘襄樊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可选择的补偿方式。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是依照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第102号征补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的上述规定,亦符合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公司2012年11月2日出具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里亦告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及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2013年1月21日,评估公司向刘襄樊家中留置送达了《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虽然刘襄樊没有在《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送达回执单上签收,但并不能影响该《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送达工作的合法性。刘襄樊收到《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该《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可以作为补偿依据。东城区政府依该评估结果确定征收补偿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中,东城区政府在第102号征补决定中明确了补偿金额,提出了两种可供刘襄樊选择的补偿方式,并为其提供了周转房,并不违反上述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第102号征补决定中规定被征收人逾期不申请产权调换予以货币补偿的限制性条款,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被征收人刘襄樊与东城区征收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协议,东城区政府根据申请,依据第3号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在查明事实、组织双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作出第102号征补决定,并无不当。虽然第102号征补决定存在部分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第102号征补决定的合法性,故对刘襄樊以东城区政府强行确定临时周转房违法及评估报告未送达等为由,要求撤销第102号征补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推荐第6篇: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

(二)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该租(住)户拒绝在签约

1 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三)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产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四)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住)户;

(五)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

第三条 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第二章 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用途、性质认定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公房且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按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计租面积×1.3计算;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二)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三层以内、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三)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四)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五)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六)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第七条 对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进行补助。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一)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 5 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二)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三)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店面补偿款可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认定的营业性店面面积的3倍。

第三章 房屋补偿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整体区位评估。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格及相关规定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一条 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包括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旧房补偿和公摊补偿、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产权调换房屋的标准房型为

45、60、7

5、90、10

5、120、135平方米。

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实际安置的面积×安置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第十二条 就地安置是指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进行安置。

就近安置是指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在同一区域、同一土地地段等级内,或者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虽在不同区域、不同土地地段等级但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的最短直线距离小于等于3公里。

异地安置是指从区位等级高的地段安置到区位等级低的地段且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的最短直线距离大于3公里。

第十三条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区位评估计价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产权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

7 层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在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货币奖励时,应将公摊补偿面积与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被征收房屋旧房补偿单价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附件1)结合《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附件2)计算。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主要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与附件1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分与附件1所列特征不同,局部构件或装修可以按《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附件3)进行单项换算。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附件1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或如有附件3以外的项目,补偿单价可依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适用的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也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

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第十五条 除店面及工业仓储用房外,其它非住宅房屋可参照住宅区位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但奖励标准应按非住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区位评估价20%的搬迁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并在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签约搬迁的,另给予区位评估价10%的货币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并在签约期限内选择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异地安置签约搬迁的,另给予区位评估价10%的异地安置奖励。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的,工业仓储用房可给予同一项目住宅区位评估价10%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同一项目住宅区位评估价10%的搬迁奖励;其它非住宅房屋可给予相应区位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区位评估价10%的货币奖励。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要求按分户评估价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选择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异地安置,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异地安置奖励。

第五章 补 助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和成套房补助。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若区位补偿评估价格不含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的,对被征收的成套房可另外给予420元/平方米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作为搬迁奖励。

第二十一条 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安家补助。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第六章 过 渡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一至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至六级地段8元(原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地段等级按照我市土地等级确定。

第二十四条 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2012年11月1日尚未回迁且逾期的,自2012年11月1日起其过渡费标准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2012年11月1日尚未回迁但未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其过渡费标准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征收项目逾期安置期间遇过渡费标准调整的,应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过渡费。

第七章 安置房

第二十五条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以市场评估价作为对接单价。安置房确定作为项目对接安置的,由征收部门或安置房建设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均价进行市场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征收部门备案),在评估时点一年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方案的全市城区所有征收项目安置在此安置房小区的,均按该评估价对接,超过一年的原则上应重新评估;若实行就地就近安置,安置房暂时无法评估的,可按“区位评估价+80%成新砖混结构一等房屋的旧房补偿单价+搬迁奖励(区位评估价的20%)”确定的价格作为签约期协商使用的安置房对接价。

第二十六条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应以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权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第二十八条 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安置房单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安置房单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今后与国家及省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在本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时,仓山区城门镇、盖山镇、螺洲镇东部新城范围内的项目按照原有规定实施,城区其它区域的项目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本细则施行时尚未回迁安置的项目,可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办理,但协议有约定的除外。 附件:1.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

2.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3.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

推荐第7篇:征收房屋补偿标语口号

和谐征收,利国利民

依法征收,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千方百计为群众着想

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

群众利益至高无上

干部责任重于泰山

征收政策是根本

真诚服务是保障

以人为本,和谐征收

真情服务,保障权益

1、地块拆迁有期限,真情服务无止境。

1、。

2、既要拆迁快速度,又要群众满意度。

1、以真心换贴心,用诚信求相信。

2、执行政策刚柔兼顾赢民心,服务群众情义并重树形象。

3、。

4、多一点真诚沟通,多一点公开透明,多一点真情服务--拆迁我们共同的事业。

5、既要拆迁快速度,更要群众满意度。

1、恋恋不舍旧房老屋,高高兴兴乔迁新居。

2、平安和谐始于心,依法拆迁践于行。

3、加强拆迁行业管理,维护政府工作形象。

5、胸怀城建全局,支持拆迁工作。

6、和谐拆迁,以人为本。

7、民本搬迁展和谐,优化环境促发展。

8、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为先;真心热心爱心,民心为重。

9、阳光操作,彰显公平公正。

10、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体现平等人性温馨。作者:肖福海

11、权衡拆迁利弊,认清政策归心;积极配合政府,推进城市建设。

12、政策暖心和谐拆迁景更新,春风化雨新建家园民欢心。

13、百姓齐心拆迁安置创伟业,群策群力建设家园展新貌。

14、舍小家顾大家支持城市建设,识大体顾大局共创美好家园。

15、拆房顺心,签约放心,选房称心。

16、搬迁是您的奉献,安置是您的享受。

17、拆迁改造美家园,合理安置公开算。

18、政府修桥铺路拆旧城,百姓张灯结彩迁新居。

19、坚持平安拆迁,构筑和谐社会。 20、先拆先搬得实惠,后搬后拆不沾光。

西革新里的拆迁口号:

痛快搬迁开心回迁,莫等依法强制执行。

高额奖励趁早拿,拖到裁决损失大。 危改大势不可阻挡,久拖不搬害人害己。 面对现实谈补偿,主动降低期望值。 早搬迁才能早建设,早建设才能早回迁。篇二:房屋征迁宣传标语

房屋征迁宣传标语

1、依法拆迁,利国利民

2、千方百计为拆迁户着想,全心全意为拆迁户服务。

3、地块拆迁有期限,真诚服务无止境。

4、群众利益至高无上,干部责任重于泰山

5、执行政策刚柔兼顾赢民心,服务群众情义并重树形象

6、以真心换贴心,用诚信求相信

7、多一点真诚沟通, 多一点公开透明,多一点真情服务----------拆迁我们共同的事业

8、以人为本,和谐拆迁;真情服务,保障权益

9、权衡拆迁利弊,认清政策归心,积极配合政府,推进城市建设

10、舍小家顾大家支持城市建设,识大体顾大局共创美好家园

11、先拆先签得实惠,后搬后拆不沾光

12、高额奖励趁早拿,拖到裁决损失大

13、痛快拆迁,开心回迁,莫等依法强制执行

14、面对现实谈补偿,主动降低期望值,早日签约选好房。赖到最后 一场梦,熬到最后梦一场。

15、拆迁改造美家园,合理安置公开算

16、先签先搬喜洋洋,后搬后拆泪汪汪

17、阳光操作,彰显公平公正

18、旧城改造为大家,提升环境人人夸,先签协议无需怕,标准提高再追加

19、搬迁是你的奉献,安置是你的享受 20、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21、棚改惠民普新篇,旧城旧貌换新颜篇三:房屋拆迁宣传标语

房屋拆迁宣传标语

1、和谐拆迁、利国利民

4、千方百计为拆迁户着想,全心全意为拆迁户服务!

3、拆迁政策是根本,真诚服务是保障。

2、平安和谐始于心,依法拆迁践于行。

4、以人为本,和谐拆迁;真情服务,保障权益。

5、胸怀城建全局,支持拆迁工作。

6、和谐拆迁,以人为本。

7、民本搬迁展和谐,优化环境促发展。

13、齐心拆迁创伟业,群策群力建设新家园。

19、坚持平安拆迁,构筑和谐社会。篇四:房产标语

这个广场上的标语,

1、创建环保模范家园 建设环保绿色新城

2、天空永远湛蓝 让绿荫拥护家园

3、草木无情皆愿翠 行人有情多爱惜

4、提高环保意识 建设美好新城

5、提高环境道德水平建设温馨文明新城

6、爱护环境,,美化新城。

7、扔一个烟头,丢掉一个文明,损害一个完美。

8、管住脏、乱、差,留下真、善、美

9、创建家园美如画,点滴小事见精神

10、草儿绿、花儿香,环境优美人健康

11、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营造清洁生活环境

12、爱护公共环境,制止乱堆乱放,乱涂乱画

13、为居民服务,造美丽家园

14、减轻环境污染,创建绿色新城

15、倡导绿色环保,引导健康生活.

16、减少噪音,创造美好生活环境

17、创建文明小区,构建和谐新城

18、人人需要和谐新城,新城需要人人文明

19、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小区和谐 20、新城更温馨,生活更美好

21、文明新城,温馨家园,创业乐园

22、美的环境需要美的心灵来呵护

23、同在一方热土,共创美好明天

24、倡导卫生,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25、多一份自觉,多一份清洁

26、健康是最大的财富,新城创整洁的先锋,

27、加强自我修养,树立良好美德

28、墙上无脚印,地上无痰迹;

29、把花朵留在枝头,让美丽留在心灵 30、我们在爱中成长,爱也在我们中生长

31、绿色新城鸟语花香,环保成果你我共享

32、让爱心伴我左右,让文明与你同行

33、公共空间大家一起来分享, 公共秩序大家一起来维护

34、您并非美丽才文明,而是因文明才美丽。

35、为了我们的绿色新城,请爱护一草一木。

推荐第8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计算公式

房屋土地征收补偿计算公式

1、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

(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

(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计算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①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②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推荐第9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征收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收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乙方房屋属级危险房屋建筑,为确保乙方人身及财产安全,故乙方委托甲方对乙方现有危险房屋拆除重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征收房屋概况

乙方的房屋位于,房产证编号:,土地证编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框架结构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方米,砖木结构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为:平方米。

乙方承诺该房屋四至界畔清楚,无产权争议,无债务纠纷、无抵押等担保情况。

二、补偿方式

(A)、产权调换;(B)、货币补偿;(C)、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乙方自愿选择种方式进行补偿.

三、安置还房房屋位置及面积

1、住房:集中安置位置(后附图),甲方共偿还乙方住房套,总面积平方米(以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

2、甲方偿还乙方营业用房平方米在安置房的营业用房中补偿(以房管局的测绘面积为准)。

住房及营业用房待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由乙方根据签订协议排号顺序选定。

四、附属物及(院坝等所占土地)费用补偿:共计/ 元,(详见附属物补偿清单)。甲方定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五、周转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过渡费用

乙方选择自行周转过渡,过渡期限为个月,周转期以乙

方腾空旧房内的物品、设施、设备等将钥匙交付之日起计算,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

1、个月周转过渡费共计/元(按每月/元计算),定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甲方提前交付新房,上述费用按同等标准扣减,超期交房,按前述标准按月支付超期过渡费。因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过渡期顺延,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标准支付过渡费,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往返搬家 费元。

六、房屋超差面积结算:

1、实际还房面积超出或不足约定还房面积的部分在交付安置房时按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价格结算。

2、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最终以测绘机构测量的面积为准。

七、被征收房屋交付时间

1、交房时间:乙方在年月日前腾空旧房内的物品,设施、设备等将钥匙及房屋交给甲方,房屋由甲方自行拆除,残值归甲方所有。

2、乙方在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产权证原件或该房屋产权来源原件手续交与甲方。

八、还房质量标准

1、还房质量标准:以安置房设计方案为准,符合国家安置

房标准。

2、还房的水、电、气、闭路入户费用一律由乙方自己承担。

九、产权证的办理及费用的承担

1、甲方必须在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后个月内,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办理完毕交与乙方,如因特殊情况期限顺延。

2、还房住房面积超出协议约定面积 /平方米,办理产权证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十、奖励办法:乙方在年月日将钥匙及旧房交付甲方,甲方一次性奖励乙方现金元。

十一、违约责任

1、若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延期交房,甲方除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周转过渡费外,并向乙方支付还房总价款1%的违约金。

2、乙方不按协议约定腾空旧房屋和交付钥匙,乙方向甲方支付还房总价款1%的违约金。

3.若乙方的房屋有产权纠纷、债务纠纷、抵押担保纠纷出现,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十二、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若有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持一份,甲方持二份,自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1.乙方房屋产权来源手续及相关证件

2.乙方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贵阳银杏树大鲵养殖有限公司

法人:身份证号:

乙方:修文县六屯镇独山村下西冲组村民

身份证号:

按照桃源河现代高效观光农业示范园的建设要求,需对六屯镇独山村下西冲组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乙方所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征收范围内。甲、乙双方依照《贵州省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贵阳市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对乙方在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补

偿,残值归乙方所有,补偿款为万元(见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赔偿明细表》)。

二、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交给甲

方。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须结清水、电、气等费用。

被征收房屋因出租或抵押行为,涉及承租人或抵押权人权益的,乙方需与承租人或抵押人达成协议,甲方不再对承租人或抵押权人进行补偿。

四、甲方为乙方协调安置土地平方米。与乙

方原有占地面积实行置换。实行多退少补。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协调好乙方安置所需土地,并平整场地后,一次付清。

六、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年月日

第11篇: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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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房屋是百姓安居乐业的基本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来,因征地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逐年增加,妥善化解此类纠纷,依法平衡各方利益,是政府和法院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为规范行政执法、充分保障民生,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就如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

【建议】

关于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司法建议

淄中法建[2013]8号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2010年以来,我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一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案件,该类案件矛盾争端激烈,化解难度较大,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我院就案件中发现的一些急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通过贵局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存在问题

1.房屋征收决定所涉建设项目立项合法性是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庭审中政府缺乏对建设项目是

否符合立项审批、核准条件的论述。

2.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尤其是政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

(五)项时,对是否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条件,缺乏充分的论证。

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这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但实践中有关部门对该条规定的认识不到位,证据材料和相关论证有所欠缺。

4.房屋征收范围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个主要事实,庭审中,政府提交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法律文件不够完备。

5.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时,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建议

1.完善相关建设项目符合立项审批、核准条件的证明材料。建议政府在诉讼中提交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规定办理的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用以证明:审批类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以及地方相关规定;核准类项目符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具体要求;对项目材料的审查符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备案类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地方具体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规定的节能标准等。

2.加强对相关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论证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

(五)项规定对旧城区改建项目类型原则上附加了两个限制性条件:一是危房集中地段旧改项目,二是基础设施落后地段旧改项目。因此,建议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对是否符合这两个条件进行充分地论证,可以就是否需要进行旧城区改建征询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的意愿,并公布征询结果,防

止以旧改名义绑架公共利益、损害个人利益。

3.规范对相关建设项目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论证材料。政府下设部门国土局、规划局等出具的证明信,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充分详尽的论证和说明。基于这些行政证明本身可以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因此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时,同时提交证明结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对证明内容本身的合法性进行论述。

4.完备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法律文件。确定征收范围的法律文件,是对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关键性证据。为此,建议政府在诉讼中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各部门确定征收范围的政府文件。在市政府因旧城改建确需征收房屋时,应由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5.进一步确保房屋征收评估价格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建议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同时,向被征收人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便于被征收人了解估价机构的主体合法性、专业技能及社会信誉情况,确保评估价格公平合理。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效果】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收到该司法建议后,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及时联合市法制办、市旧城办、市征收办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司法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积极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

一是及时通过市政府将该建议通报给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审查房屋征收建设项目立项的合法性。二是完善公共利益目的论证程序,就拟征收范围是否属于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地段书面征求拟被征收人意见。对于大多数拟被征收人认为需要进行旧城区改建的,方可建议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三是规范“四规划一计划”论证工作,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规划

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时,要求其更为详细地论述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各项规划以及说明进行科学论证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有关情况。四是在房屋征收项目论证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审查由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土地、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法律文件。五是完善相关程序确保房屋补偿的公平性,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及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及时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料,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12篇: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协议编号:

房屋编号:征收人:宾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被征收人:身份证号码电话:、

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法则、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双方自愿就房屋补偿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房屋所有权人,产别,结构,用途,房屋所

有权证面积㎡,实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

二、被征收房屋有效产权评估价格为元,附属物评估价格为元,评估总价为元。

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一种为产权调换,第二种为货币补偿。

四、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计算并结清差价。

其他:

五、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评估作价元/㎡作价补偿,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征收

补偿费(大写)(¥元)。

五、①搬家补偿费,有效产权面积㎡×20元/㎡=元,每户低于500元按500元计算。

②有线电视迁移费每户□80元,电话迁移费□60元,互联网宽带迁移费□40元,合计元。

③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户8.000元。

④非住宅房屋,从业人员人×400元×个月=元。

⑤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元。

合计: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为元。

六、其它补助费

1、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给予元照顾。

2、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每户补助元。

3、其他费用:

七、被征收人进户时向征收人交有线电视和电话配套费1000元。

八、累计:被征收人向征收人人支付(¥元),进户时一次性结清。

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元),协议签订同时结清。

除本条规定的费用外,征收人不得向被征收人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及其它能够证明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人的材料。

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土地证(证号)及上述材料()交给征收人,由征收人负责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如被征收人不提供上述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房屋产权纠纷及其它纠纷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责任。(如签订协议的人不是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委托材料。

十、签订协议后被征收房屋及房屋的附属物归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在搬迁时,房屋的附属物不得擅自拆除。如被

征收人擅自拆除房屋的附属物,被征收人应按附属物造价的两倍赔偿征收人的损失。

十一、被征收人如不执行征收协议,影响整体征收工作及工程施工,拖延工期,造成经济损失拖延其进户时间由被

征收人负责(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十二、搬家期限:年月日前搬出。如被征收人不按时搬家,按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三倍赔偿征收人

损失。

十三、进户时间:年月日前进户。如因征收人原因导致被征收人不能按时进户,征收人按国际的有

关法律法规赔偿被征收人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

十四、建筑格局:按图纸施工。设计标准:住宅楼单元门为电子门,进户门为防盗门,全部采用塑钢双层玻璃,地

面为水泥麻面,墙面抹灰,厨房、卫生间打底灰,门口预留。供暖设施为,上、下水管及电照全面接通。

十五、协议签订后,征收人改变建筑格局或者改变建筑面积或者改变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应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

并签订补充协议书。如正说人擅自改变建筑格局或者改变建筑面积或者改变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由征收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

十六、征收人工程交工后,通知被征收人入户,如被征收人不能按时入户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通知方式按合同留下的电话号码为准,通知时间按电话呼出记录登记为准)停机或无人接听按已通知处理。

十七、此协议双方签订后立即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

征收人(盖章):承办单位(盖章):被征收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13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发展进程,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推进城市建设,需对****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范围:***

第三条征收主体:***

第四条征收实施部门:***

第五条征收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测算为准。对用途有异议的,按照房屋产籍登记簿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

第九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但符合土地、规划相关规定,由土地、规划部门认定后,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对于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违章和违法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 1

搬迁。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第二章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对象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附属用房的价值;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相关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征收部门给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每**元。临时安置费按照每户3人以下(含3人)每月**元,每增加一人增加**元的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的一次性给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一次性给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给付日期以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和商业网点房屋均按本征收区域同期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其它附属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确认面积以****的比例回迁安置楼房;被征收的商业网点房屋按确认面积以***的比例就近沿街进行调换。其它附属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应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的商业网点房屋正在经营,且于**年*月*日之

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一年以上的,其停产停业损失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进行核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八条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安置楼。产权调换的商业网点房屋为****商业区。

第十九条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和商业网点房屋建筑结构同为框架结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户型有:******。住宅房屋基本设施为:单元电子对讲门、入户防盗门、塑钢窗、地热取暖、水电入户;商业网点房屋基本设施为:入户玻璃钢门、地热取暖、水电入户。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以回迁安置楼建筑图纸为准,建筑面积为约定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算为准。

第二十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先后顺序,并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交予征收部门,在安置区内选择安置住宅房屋或商业网点房屋。

第三章征收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完成搬迁,交房验收合格的,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助和奖励政策:

1、如被征收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增加面积,按选择的楼层给予**平方米的优惠面积(

三、四楼优惠价为****元/m,

二、五楼为****元/m平方米,

一、六楼为****元/m)。

2、如被征收人为改善居住、经营条件继续增加面积,按同区域同期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购买。

3、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的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元给予装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商业网22

2点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原商业网点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元给予装修补助费。

4、对于积极配合政府征收,在***年**月**日前完成签订协议、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给予奖励人民币****元。

第二十二条在**年**月**日之后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人民币****的奖励政策。

第四章 房屋补偿款兑付与拆除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由征收部门在指定地点组织兑付。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领取房屋补偿款前,由征收现场工作人员对腾空的房屋进行验收,并填写交房验收合格单。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持本人身份证,并将交房验收合格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交予征收部门后领取房屋补偿款。

第二十六条凡是给予补偿的所有设施,必须保持完整,否则原价扣款。水表、电表等在交房验收前丢失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十七条房屋拆除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选择具有拆除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实施。

第五章救济办法与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不服、异议、违约等行为可采取以下救济方法:

1、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不再给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条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解除贷款抵押、解决产权纠纷等事宜。征收人不承担因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办理安置房屋权属证照时的营业税、契税由征收人承担,其它有关费用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4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样本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

为了认真做好XX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该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性规定



1、房屋征收与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

4、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6、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二、补偿有关规定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

4、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其中,将征收地块上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

5、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6、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从其搬迁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使用的期间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门再按原标准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其搬迁后,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费。



7、临时安置费标准:

房屋类型 住宅用房 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 工业、仓库用房 临时安置费标准(元/月•平方米) X X X X

其中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费不得低于X元。 

8、征收住宅用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搬迁费。搬迁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100平方米以下 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下 200平方米及以上

搬迁费标准 X元 X元 X元



9、对征收工业厂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三、征收纠纷有关规定



1、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2、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4、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四、补助和奖励有关规定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前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以下补助和奖励措施: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可根据市场评估价格再增加10%的奖励予以补偿。



2、XX工程范围内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价为X元/㎡,住宅安置用房优惠价为X元/㎡。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结算被征收住宅房屋和住宅安置用房的差价。



3、被征收人属征收范围内常住农业户口住房困难家庭的,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属原始取得,结构未到三层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增购。在房源许可且房屋征收部门同意给予增购的条件下,原房拆除建筑面积加上增购的建筑面积最

多不得超过原房屋占地建筑面积的三倍。增购价格按住宅安置用房优惠价的50%计算,增购面积部分不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

4、被征收人要求增购的,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经被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每户可申请50㎡以下增购,增购价格按住宅安置用房优惠价计算,增购面积部分不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

5、营业用房征收补偿有关规定:

(1)根据XX工程建设范围内营业房的实际情况,具有营业功能的临街底层营业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原房由房屋征收部门以被征收营业房补偿价X元/㎡的价格作价收购,原房所有人可以当年营业安置房优惠价 X元/㎡55%的价格购买新营业房,超过协议安置面积部分中10%以外面积按实际安置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①持有有效的商业营业执照;

②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含视同合法)或公房使用证(调配单);

③商业营业执照负责人必须是私房所有人或公房使用人的房主或其家庭成员并具有当地常住正式户口;单位自管营业房的营业执照负责人须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2)具备(1)项第①②目条件而不具备第③目条件的,原房由被征人以被征收营业房补偿价X元/㎡的价格收购,原房所有人可以当年营业安置房优惠价X元/㎡80%的价格购买新营业房,超过协议安置面积部分中10%以外面积按实际安置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

6、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无产权住宅房屋面积以实地丈量面积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关房屋建设时间的证据,以及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确定被征收无产权住宅房屋建设时间,并进行公示。

(1)凡1986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视同合法建筑处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100%给予补偿。

(2)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当事人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视同合法建筑处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100%给予补偿;当事人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至1994年9月30日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当事人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偿;当事人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65%给予补偿。

(4)在1994年10月1日至1998年11月30日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当事人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55%给予补偿;当事人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5)1998年12月1日后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建造于1998年11月30日前符合补偿条件的无产权住宅房屋,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被征收人可按安置用房优惠价向房屋征收部门购买同等建筑面积的住宅安置用房。



7、被征收人安置用房众用分摊面积的结算:

(1)原征收房屋产权证上已注明众用分摊面积的,安置用房(不包括增购)的众用分摊面积与其相同面积部分按差价计算;超过部分按安置用房优惠价的50%计算。

(2)原征收房屋没有众用分摊面积的,新安置用房的众用分摊面积按安置用房优惠价的50%计算。

(3)因套型内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的安置用房而增加的众用分摊面积,按其自身类型的增购价格计算。



8、提前腾空奖励:

合法住宅用房提前腾空奖励期限为20天,奖励最高额度为60元/㎡,最低额度为20元/㎡。在提前腾空奖励期限前腾空的每户再奖励3000元。

合法商业用房提前腾空奖励为3000—5000元/户,在提前腾空奖励期限前腾空的每户再奖励3000元。



五、本征收与补偿方案未详之处,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准。

第15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范本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范本

×××人民政府

关于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政征补决字(2012)×号

×××,系×××××地段被征收人,有私产有证房屋一处,该房屋坐落于×××××,房屋产权证为×××××号,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96平方米,结构为混合,用途为住宅。另有附属物猪圈面积39.60平方米。×××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27日对××××××地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限定签约期限为一个月内。被征收人的房屋超过规定签约期限后,××××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未签约原因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有证房屋要求分户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50平方米多层楼房各一套,不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就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有证房屋选择房屋安置,可为其分户安置二套多层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分别为7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40平方米多层住宅房屋各一套,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每平方米2313.00元交纳增加面积款。同时计发两次搬迁费2304元;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每月按96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建筑面积为39.60平方米的猪圈;沉井1眼的补偿,可依据×××(2011)42号文件《关于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三、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应完成搬迁,逾期××××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二年六月

第16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征收部门):盘锦市兴隆台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甲方委托实施单位:盘锦市兴隆台区拆迁管理办公室

乙方(被征收人):盘锦振兴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电话:2950021(15698770079)

按照盘锦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因道路修建项目需要,对向海大道以东;石油大街以南;荒地村、腰二十里以北,环城东路以西途经东升村区域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乙方所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征收范围内。甲、乙双方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对乙方在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补偿,残值归乙方所有,补偿款为柒佰伍拾万元(见评估报告)。

二、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交给甲方。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须结清水、电、气等费用。被征收房屋因出租或抵押行为,涉及承租人或抵押权人权益的,乙方需与承租人或抵押人达成协议,甲方不再对承租人或抵押权人进行补偿。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先支付50%补偿款共计375万元,其余补偿款375万元,在30日内一次付清。

五、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

甲方委托施工单位:

乙方:法人代表:

经办人:签于年月日时分

第17篇:房屋征收与补偿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市院研究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2011年03月24日15:05 东方法眼王学堂

核心提示:根据安排,想和大家谈一下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体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19日经国务院第141次

根据安排,想和大家谈一下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体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19日经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21日温家宝总理以第590号国务院令公布并实施。

要感谢温总理。历经近4年时间的反复与周折,2011年的1月21日温总理终于让这部法条实施了。曾经有领导和媒体让我预测这部法条何时出台,我的答案是就看温总理的意愿,因为旧条例的废止与新条例的出台可谓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当然,现在看来,这个121的日期选择也是大有深意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7年12月14日上午9时,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第200次常务会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第一项议题。

会议认为,这个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温家宝总理说:“这样做,用的时间长一些,但这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根据常务会议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先后在北京、广州、上海、大连等地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地方及其有关部门、被拆迁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拆迁公司负责人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对条例作了反复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这个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整理、分析,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被拆迁人多次座谈,请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除有关部门研究讨论会议外,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43次,1070多人次参加讨论。

2010年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收到意见37898条。

行政法规在制定过程中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创了政府立法的先河。公众对这部新条例普遍寄以厚望。因为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俗称国务院305号令)事实上已经成了一部恶法。

2011年1月,国务院匆匆发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对条例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补充。问题是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产生了较大的社会争议。民众对未来的条例终止“血拆”的期待很高,对负责修订条例的政府部门也产生了无形的压力。近年来,政府“吃力不讨好”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律政策的出台不仅没有带来社会喝彩,反而常常招致骂声一片。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根源是出台的政策或法律和社会预期落差太大。

当然,我们看出10年一个轮回,因为1991年3月22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实行的政府拆迁,而2001年11月1日条例修改后才改成了现有商业拆迁的模式,于是天怨民怒,10年后有了现在的政府征收模式。大家对这一模式都不熟悉,所以在厦门的学习,就我看来是最认真的一个班!

我们还要感谢那些钉子户!为了中国的拆迁立法实践,他们用自己的生命和鲜血为代价!他们才是这部法律的最终推动者!从2004年初的湖南嘉禾县“谁影响嘉和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到2007年“重庆钉子户”事件,到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的拆迁引发了唐福珍的血案再到2010年9月的江西宜黄自焚、微博直播事件,还有2010年11月1日江西万载县书记的“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拆迁),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一路数来,让我们感慨万端!尽管正如在厦门的授课老师所讲,(拆迁恶性事件)这种事全国各地都有,不过是大多数媒体没有曝光而已!但让我们回想这些惨绝人寰的往事,仍然痛苦不已!我想,在这个时候,在这个场合,我们,这些多多少少都参与过拆迁工作的人(我们法律部是外围人,不直接从事拆迁),都应该向他们,这些“钉子户们”,说声对不起!不管他们的诉求是多么的不合理,不管他们曾经采用了多少不合理的手段,但他们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园,保护自己的住宅,这是他们生存的依赖!感谢他们的抗争,让一部恶法消亡,一部新法诞生。

讲一下这部法条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也是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问时总结的。

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

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三环节:

1、征收决定;

2、补偿;

3、搬迁。

重点讲一下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23个步骤)

第一步,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然后政府负责征收。

这也是我们当前土地运作的主要模式。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六要素:

1、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房屋征收;重要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2、房屋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3、房屋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

4、房屋征收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5、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依法受保障;

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步,是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由发改部门负责编制。但我们是计划不如变化快。在人代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写入上述内容。当然,因为现在我们区的两会已经于2011年1月18日开过去了,《佛山市禅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通过,今年的征收可能要协调由人大常委会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修改程序把今年计划征收的土地纳入规划,也只能作为权宜之计。

第三步,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这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编制。 第四步,是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由规划部门负责编制。

第五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这一条比较重要,因为我们当前大多数工程都是旧城区改建。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表示,未来5年,中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今年1000万套,明年1000万套,后三年1600万套,使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

大家都知道,盖房子特别是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几个必须保障:第一个是土地供应要有保证,没有地的话,房子没处建。第二个就是资金的保障,因为这么大的工程量,一定要有巨大的资金投入和支持。第三个就是生产能力的保障,比如我们的建筑材料,我们的施工机械、施工人员,就是说我们有能力在一定时间内去完成这么大的工程量。

尽管目前我区具体指标还没下达,但我原来估算应该不少于3000套(现初步指标是4000套)。在我们这个城区只有72平方公里的地方,也就是说,今后的征收任务更重。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11年度计划已经在人代会上通过了,我们不知道是否写入了上述内容,没有写入的话怎么办?我们正在研究。

这几步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步,是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其实,在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该也有个入户调查。因为没有调查就没有方案的拟定。

当然,后面我还要讲到第十五条,相比这里只是初步调查,可以单方面行动,可以不公开进行,可以相对粗疏一点。

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这里出现了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到底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到底新设部门还是在住建局挂牌(禅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目前都属于高级机密。因为这是领导决定的,不是我们能左右的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

(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作好工作

(四)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分解

1、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24项)

2、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12项)

3、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9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委托”不是必须的

(二)“委托”的性质和形式:行政法上的委托,书面委托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性质:不一定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需要有资质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六)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不计算前面的前期工作,只从这里计算,假设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出征收补偿方案的时间为2011年4月1日。

第七步,是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注意,这里是县级人民政府,所以我们区政府自然在内。解决了原来老是吵架的县市人民政府是否包括区的问题。当然,也不能埋怨我们法律人吵架,主要是因为法律没制定好。

我们假定征收部门效率特别高,当天拟就当天就报区政府,政府收到的时间是2011年4月1日。

第八步,政府公布及逐一征求意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我们就算一天不耽误,刚刚报给区政府,政府一边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一边着手征求公众意见,第二天就公布。

这里的公布从理论上讲,除了布告、网络、媒体等形式,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及相法当事人,所以我叫逐一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这个时间已经是2011年的5月1日。

第九步,是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我们假设这个过程用一周(5个工作日),不考虑法定节假日等时间扣除,时间是2011年的5月8日。

第十步,是听证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这也不是新鲜的规定。

2004年3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目前尚未有专门规定,我们参照《行政许可法》来执行。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我们知道,现行的听证会从报名到举行时间是不少于30日。

这样我们不计算大小月,2011年的6月9日。

第十一步,是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这里面是根据听证笔录,所以笔录很重要。

我们这个期间不计算。

第十二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010年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拆迁计划,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这个紧急通知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放在了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几大要件之一。如果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当前,尚无中介机构可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就是由土地储备中心写一个证明,就说明做过了。这无疑是不负责任的。

其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从项目概况、项目合法性、合理性、风险性、安全性、可行性六个方面对拆迁过程中可能诱发的诸多社会风险做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为即将开始的拆迁工作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我个人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可以用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代替。

理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既然规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我们现在不管被征收人数量多少,都一概上政府常务会议,这样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再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因为政府常务会议也要讨论社会稳定风险。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见解。

第十三步,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所以以后不存在地的诉讼了。我们只说房,地随房走。

我们假设在2011年的6月9日听证后,政府常务会议2周开一次,你正好赶赴上了,就到了2011年6月10日。

第十五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6月11日发出政府公告。

行政复议是60日,行政诉讼是3个月。

另外,还有个搬迁期限,一般就是15天。

关于公告中的诉权告示,这个我们是有过教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不告知起诉期限,会很麻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我们知道,我们就用这一条,在当事人起诉时,采用了先予执行。当然,现在老百姓也聪明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理论上讲,上述方法不灵了,你不能再趁老百姓起诉之机强拆了。

确定的搬迁日期是2011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理论上讲,就是从2011年9月11日计算,180天内,最迟约在2012年3月11日之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粗略计算,政府最快可以强制执行的时间是2011年9月26日。

当然,这个征收决定不是关键的,可执行的主要是补偿决定。

第十六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这里强调的是: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中规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但他不配合怎么办?法律中没有明确。

一般认为这种义务不能强制,只能认为由于你不配合,我认为你的装修是一般装修,你诉讼的时候法院应当禁止你反悔。那么,你的精装修我不能补偿你!当然,这只是个别法官的观点!现在没有好办法,只能想尽千方百计、费尽千言万语、不畏千难万险、踏遍千山万水让他配合你。

第十七步,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这里有个时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如何确定?指的是政府的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011年6月11日。一年,到2012年6月10日。

一般认为这个一年是除斥期间,不能延长,中断。

第十八步,补偿。

这是关键,老百姓不满意,告你程序违法,说来说去都是因为补偿不如他老人家的意愿。人民内部矛盾要用人民币解决。搞定就是稳定,没事就是本事,摆平就是水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第十九条强调,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惜我们都没有做到。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省里不可能很快出规定,所以容易发生腐败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什么叫补助?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对于特殊家庭,如孤老、低保、重大病、伤残军人等,作为特殊照顾对象,一般根据不同困难程度,再另外补偿一定的货币。目前,主要是指第十八条中“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例如,原来住的时候最新房屋保障是12平方米,现在提高到了15平方米,那就按15平方米来补助。

奖励不是补偿。它是单独的,对配合拆迁人的奖赏。上海为鼓励早走早得益,各动迁方案一般设置各个奖期,根据搬迁的早晚,进行奖励。如第一期,在动迁开始三个月内签约搬迁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每户速迁费1万元;第二期,在动迁开始在动迁开始五个月内签约搬迁的,每平方米奖励150元,每户速迁费8000元之类。当然,还可以“发动群众斗群众”,用连坐的方法。如果一个楼栋、一坐楼、一个小区再行奖励。还有上海市的全民投票,一人反对则10年不纳入改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第十九步,提供周转房,置换房,安置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步,对房屋进行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最高法院(1999)行终字第20号判决书首次在司法审查中运用了行政法比例原则作出判决。

1993年4月,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简称同利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份机构改革分立为规划局和土地管理局)申请翻扩建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原138号)院内的两层楼房。(院内原有两栋楼房,其中,临中央大街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3层;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同年6月17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丰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汇丰公司付清了1000万元房款,交纳了房屋买卖有关契税费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同年12月7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颁发93(地)字2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同利公司翻建108号楼,用地面积339.20平方米。1994年1月6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哈规土(94拨)字第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211.54平方米,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3层建筑。同年5月9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核发给同利公司94(审)10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588平方米。同年6月24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公司共同向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扩建改造中央大街108号楼。申请增建4层,面积为1200平方米。在尚未得到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答复的情况下,汇丰公司依据同利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4年7月末开始组织施工。至哈尔滨市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前(1996年8月12日),汇丰公司将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原有2层建筑(建筑面积303.76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9层(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的建筑物,将中央大街108号临街原有3层建筑(建筑面积1678.21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临中央大街为6层、后退2.2米为

7、8层、从8层再后退4.4米为9层(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的建筑物,两建筑物连为一体。1996年8月12日,哈尔滨市规划局作出的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汇丰公司:

1、拆除临街部分的5至9层,并罚款192000元。

2、拆除108号院内地面8至9层,并罚款182400元。汇丰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哈尔滨市规划局处罚显失公正,对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变更,减少了拆除面积,变更了罚款数量。市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诉讼中,上诉人提出汇丰公司建筑物遮挡中央大街保护建筑新华书店(原外文书店)顶部,影响了中央大街的整体景观,按国务院批准的‘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中央大街规划的原则规定和中央大街建筑风貌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是否遮挡新华书店顶部为影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原审判决认定该处罚决定显示公正是正确的。原审判决将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顶部和制裁汇丰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目的,使汇丰公司所建商业服务楼符合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对中央大街的规划要求,达到了执法的目的,原审所作变更处罚并无不当。„„”

比例原则,亦称禁止过度原则,必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一句话,不能高射炮打蚊子。

第二十一步,签订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这个补偿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目前有争议。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这里的征收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征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而该《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显而易见,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行政征收这种具体行政行为采取了“协议”的形式,这种协议符合对行政合同的定义,即此协议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设立、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该《条例》25条同时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结合上文可以这样理解“提起诉讼”即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就无从解释为何不可复议。

第二十二步,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签约期是3个月。我们确定的政府征收公告日期是2011年6月11日,那么这里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日期最快是2011年9月11日。里面又包括一个搬迁期限15天。

这里又有个复议和诉讼。

初步算来,最快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是2011年12月26日。

第二十三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所有这些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快、更高、更强的要求。

诸位同仁,面对征收,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客观事实,我们只能“拿法律当挡箭牌”。

谢谢诸位!

第18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货币补偿

协议编号:

XX县樟江沿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货币补偿)

甲方(搬迁单位):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搬迁户户主):

为加快XX新城区建设步伐,推进旧城改造建设工作,根据《XX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及《XX县城菜园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甲乙双方就搬迁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被搬迁房屋状况:

1、砖混结构 ㎡;

2、砖木结构 ㎡;

3、木瓦结构 ㎡;

4、简易结构 ㎡;

二、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1、乙方原土地使用面积 ㎡,其中宅基地面积 ㎡,空地面积 ㎡。

三、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搬迁费用

1、房屋补偿费 元;

2、土地补偿费 元;

3、搬迁补助费 元;

4、临时安置过渡费 元;

5、房屋装饰装修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元;

6、树木花草补偿费 元;

7、奖励费 元;

总计补偿费: 元,大写: 。 以上补偿情况详见房屋征收室内外装饰装修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计算表、土地补偿计算表、树木花草补偿计算表。

四、房屋移交

1、被征收房屋移交前乙方使用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费等,自行向相关部门结清费用并办理注销或迁移手续。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征收人领取补偿费后,必须保持旧房设施完整,并将旧房的一切产权手续原件移交给甲方。

3、移交旧房时间: 年 月 日前。

五、乙方房屋征收补偿款从XX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列支。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XX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留存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如有补充协议和正本享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搬迁单位):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搬迁户户主 法人代表: 签 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9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征〔2013〕 号

***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一、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征收人: ,男,汉族,生于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房屋位于 ,该房屋属 单独所有,产权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 ㎡, 结构。《国有土地使

— 1 —

用证》( 国用( )第 号)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 ㎡。根据 公司对该户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报告:混合结构,建筑面积 ㎡,住宅用房市场评估价 元/㎡,房屋总价值 元。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被征收人的房屋在 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第( )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征收补偿工作。多次向被征收人宣传、讲解《***人民政府关于 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第( )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布〔 〕 号)。但被征收人坚持 。上述要求既与有关政策不符,又与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不符。经房屋征收部门多次说明,被征收人仍坚持自己的主张,故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

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人民政府关于 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第( )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布〔 〕 号)之规定,征收人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择。

方案一:货币补偿

2 —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价值补偿款 元、搬家补助费 元、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附属(着)物补偿费 元、水和电、气、视入户补偿费 元。合计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此款全部指定存储于 行,账户名称: ,账号: 。

方案二:产权调换

1.安置情况。住宅安置房地址: 号,面积平方米。

2.结算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附属(着)物补偿费 元,水和电、气、视等入户由征收人负责安装。被征收人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同面积市场评估价差款 元,超面积部分购买的价款 元,小计: 元。经品迭计算,被征收人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金额: 大写 元(小写: 元)。

3.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月,过渡期限24个月(不足24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的,按照《***人民政府关于 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第( )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四条第

(一)项第3目的规定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补助费 元。

五、权利与义务

被征收人应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自行搬迁,并将位于***(区)县 号的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拆除。

— 3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4 —

第20篇:经典解读:房屋征收与补偿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理解

近年来,因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补偿条例),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同时废止。《征收补偿条例》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通过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充分显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鲜明特色,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

过去,多数情况下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这样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拆迁条例》将拆迁设置成行政许可的方式,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协议一旦达不成,政府可以做出有利于拆迁人的拆迁裁决,而政府却不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而《征收补偿条例》将拆迁许可证的方式废除,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因此,加大了政府的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就非常明确,政府会谨慎地对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

二、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并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因公共利益征收的范围。征收城市房屋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这标志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成为历史。

三、征收过程程序化,强调尊重被征收人意愿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征收补偿条例》提高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被列入条例,是对被征收人权益的尊重,也是突破。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1 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征收补偿条例》比较强调民众的参与,这个征收和补偿涉及到几个环节,一个就是作出征收决定,要不要征收。如果做了这个征收决定以后,就是怎么补偿,什么标准,这个补偿里面老百姓能不能参与。那么这好几个环节里面,实际上这次的条例都规定了老百姓的参与,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征收补偿条例》为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中给予多少补偿,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上。

《征收补偿条例》 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补偿的时间和标准。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一点。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这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五、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

过去,大多数情况下对房屋价值的评估都是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的,或者由开发商和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决定,有的甚至是由开发商指定的评估机构,所以许多被征收人都对这些评估机构不信任,被征收人没有选择权。《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就极大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有利于房屋评估的公平和公正。这样打破了以往一家的评估局面,并从根本上转变错估、漏估、少估等明知有误又无法改变的不公现象,使评估更贴近实际、更公平、更具科学性。

六、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

《拆迁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征收补偿条例》则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于之前由建设单位执行补偿,容易出现推委、拖欠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征收补偿条例》明确现在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政府也需满足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由政府发放补偿款可以增加公信力,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顺利进行。

七、废除行政强制拆迁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改变了《拆迁条例》中政府直接进行强制拆迁的作法,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变化呈现出统筹兼顾、公平补偿、阳光征收的鲜明特征,从中也可看到,立法者力图找准公义维护和私权捍卫契合点的努力,建立了司法对行政一定程度上的审查和制约权力的原则。《征收补偿条例》明确法院为实施强制搬迁的唯一主体,这是一大进步,因为政府既然是征收主体,就不能实施强拆行为,否则缺少权力制衡。引入司法机构裁定强制拆迁,更好地体现了对民众权利的保护和对法律的尊重,有利于强制搬迁依法、规范进行,由司法机关从公正、中立的立场,审查其正当性、合法性,并决定是否强制执行,显然更利于减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增加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和谐因素。需要明确的是,《征收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只意味着政府无权自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强拆,但政府依然有作出征收决定及协商不成后作出强制性补偿决定的权力,老百姓不能将此混为一谈。另外,新条例实施之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八、暴力迫使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从“拆迁”改为“征收”,透过这些词语的变化,可以看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强调阳光征收、公平补偿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它的实施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得到协调和平衡,折射出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行政行为的法治理念的进步。

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十大解读

亮点一

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明确这点,不仅意味着长期以来在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将被封杀,而且宣告,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立法的一大难点。专家学者认为不能过大,实务部门认为不能过窄。有学者指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

征求意见稿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亮点二 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这就是说,实施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明确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过去,制度设计的,就是政府躲在幕后,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不断升级。

三 政府征收房屋必须要两次公告

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告。

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求意见稿在征收程序中,突出强调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

亮点四 发生“公共利益”争执交司法判决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个新规定。突破只能对补偿、安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局限。

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在征收阶段产生的争议,通常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而起。在这个问题上,过去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一手遮天,每每让被征收人感到缺乏一个平等的说理平台。

对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公共利益’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从美国的经验看,法院在同一件事情上也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被征收人关于‘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挑战,政府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张究竟在什么地方。”

他表示,这是让更多的民众最终接受政府决定的机会,也是政府重新审视自己决定是否周全的机会。 亮点五 危旧房改造必须有90%以上人数同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打着危房房改造的旗号,一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手行强拆之实,践踏被征收人的私有财产权。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可能将明显放慢旧房改造步伐。

亮点六 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货币补偿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因补偿谈不拢,不知酿成了多少拆迁悲剧。

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至少有两大看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现在,许多被征收人都认为,评估机构不中立,因为都是政府单方指定的。征求意见稿改进为“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即被征收人说了算。

如果评估机构或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还将面临被警告、吊销资质、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这是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中的规定。 亮点七 尊重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多样选择

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征收租赁房屋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提供灵活多样的选择,体现了对被征收人的尊重。

亮点八 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2009年11月27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对普陀巷9住户8间门面房进行暴力拆迁,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户被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这一野蛮拆迁,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违法上述规定,不仅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九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违法建筑拆除是否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补与不补的争议。

补,是因为一些违法建筑的长期存在,与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有关,政府应当为失职买单;不补,是因为那样对守法者明显不公平。

征求意见稿坚持了“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的立场。

亮点十 商业拆迁强调自愿公平政府不介入

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区别于公益性搬迁,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不存在地方政府介入问题,讲究的是双方协商。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业拆迁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立法进程

中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配套当时的《城市规划法》。

1994年7月5日,我国出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此拉开了房地产市场化序幕,开发商成为中国城乡建设的主力军。就在当年,中国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开始逐渐倚重土地财政。

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仍然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是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由于在拆迁问题上,地方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又是争议裁决者,无形中充当了强拆的支持者,理论上为“官商合谋”提供了现实的便利,这逐渐发展成为拆迁矛盾的根源。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出台。该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7年8月30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12月14日,在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是第一项议题。会议认为,这个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

2008年以来,尽管我国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但相关立法仍在进行中,据介绍,国务院法制办在近两年时间里,配合建设部门,进一步加强了理论研究,并到广州、大连展开调研,与被拆迁人进行座谈。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对拆迁条例修改中遇到的所有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对草案进行了不断修改完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期间,国务院法制办还密切重视舆情收集,对征收、拆迁上发生的新问题、新动向,做到适时跟踪、了解、分析,作为立法参考。

拆迁悲剧

成都:“自焚拆迁户”唐福珍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的女企业主唐福珍往自己身上浇汽油,在自家房顶上引火自焚,目的就是阻止拆迁。但她的惨烈,并没能保住自家的房子。她死了,房子仍然被拆了,她的多名亲属也因暴力抗法被刑事拘留。

青岛:“自焚拆迁户”张霞2009年10月28日,在遭遇第四次执行强制拆迁时,张霞在自家门前,面对拆迁挖掘机,将汽油浇在了自己的身上。

张霞1998年买下180平米的土地,建了二层楼房开酒楼,有产权和土地使用证。2007年,该土地被当地政府卖给开发商做小产权高层住宅。张霞拒绝了开发商提供近300平方米的小产权住宅进行置换的补偿协议。

重庆:蜗居桉树索要拆迁补偿2009年8月3日,因修建渝宜高速,重庆奉节六旬老人陈茂国在自家1200多平方米的房屋被推倒后,因双方在赔付金上相差22万元,他一怒之下爬上自家一棵15米高的桉树“安营扎寨”,一住3个半月,抵制强拆。

贵州:13名熟睡住户遭遇暴力拆迁2009年11月27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对普陀巷9住户8间门面房进行暴力拆迁,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户被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

这一行为随后升级为群体性事件,拆迁户用40余瓶液化气罐堵路,造成近万台车辆滞留。

赤峰:“自焚拆迁户”王娜2009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院对哈达街中段路北民航家属楼石国清家强制执行拆迁,石的女儿王娜情绪十分激动,在屋里把汽油点燃,造成大面积烧伤。最终事情以双方协商解决告终。

本溪:拒绝拆迁张剑致一强拆者死亡因无法就补偿安置方案达成一致,拒绝拆迁的辽宁本溪男子张剑在房地产公司拆迁人员强行入屋后,拔出了水果刀,致一强拆者当场死亡。随后,张剑的房子迅速被夷为平地,盖起了名为“山水人家”的豪华别墅群。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组织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

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与粮食安全。

2、问:在制定条例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8 答: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类座谈会,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3、问:为了保障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条例对补偿作了哪些规定? 答:两次征求意见中群众的意见主要集中在补偿问题上。按照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4、问:条例对房地产评估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补偿。对评估中应当考虑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及装修和原有设备的拆装损失补偿等问题,将由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具体规定。

二是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9 三是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问:条例对公共利益是如何界定的?

答:对这个问题,我们高度重视,收集、研究了国外情况和做法,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多次进行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因国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为了加强规划的调控作用,根据条例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6、问:条例对征收程序作了哪些规定?如何体现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 答: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

7、问:条例对房屋征收的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按照原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

10 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条例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8、问:条例取消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近几年来,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本条例是行政法规,不宜再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因此,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促使政府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

9、问:条例为什么没有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

答:有意见认为,条例应一并解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链接】

暴力拆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11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条例还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建”不补偿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杜绝此类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

新条例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补偿方式:货币或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讲义

一、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回顾及评价;

二、《征收条例》立法背景与过程;

三、制定《征收条例》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四、与《拆迁条例》的不同;

12 

五、《征收条例》主要条款的释义;

六、《征收条例》不能解决的几点问题。

一、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回顾与评价

• ㈡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回顾 • 1978年改革开放前,“自拆自建”阶段。

• 改革开放后,到1991年6月1日,“统拆统建”阶段。

• 1991年6月1日起,进入“各拆各建加福利”阶段。

• 2001年6月6日,进入“市场化阶段” 。 • ㈢原《拆迁条例》的法律依据。

• 《拆迁条例》违宪和没有法律依据,是不符合事实的。

• ㈣对《拆迁条例》的评价

从1991年到2011年初,《拆迁条例》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对城市化、城市现代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保证了城市建设效率,尤其是促进了旧城区的改造,有效地推进了城市环境的改善,推进了城市综合功能的提高;

二是有效地改善了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

三是大幅度提高了城镇化率。

二、《征收条例》立法背景与过程

• 立法背景:

•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法制办和原建设部负责起草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稿)》。

• 制订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

• 《征收条例》的出台特别背景,《征收法》无法及时出台。

• ㈡主要过程:

1、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首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2007年12月14日后,2010年1月29日第一轮修改。

3、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

三、立法总体思路、主要内容

• ㈠总体思路

• 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

• 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所改善、原来生活水平不降低。

• 三是通过完善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的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搬迁减少到最低限度。

13 • 与此同时,总体思路中还考虑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

• ㈡主要内容和规定

• 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征收条例》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对违反《征收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 ㈠适用范围不同。只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㈡目的不同。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 ㈢补偿对象不同。只适用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 ㈣管理与实施主体不同。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

1、征收主体和补偿义务主体都是政府。

2、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㈤前置条件不同。前提条件相对宏观。

• ㈥项目启动程序不同。由政府直接启动,由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㈦评估机构选择方式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不同。

1、评估机构选择方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2、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的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即一评估一复核一鉴定。 • ㈧补偿安置矛盾解决方法不同。 • 主要有五点:

1、对达成补偿协议后又不执行的矛盾处理。达成补偿协议后,不搬迁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对于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处理。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

3、对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4、对做出补偿决定或裁决后拒不搬迁的处理。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㈨强制执行模式、申请主体、执行依据不同。 •

1、征收时,只有司法强制一个途径;

2、征收时,申请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3、征收时,强制执行依据是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4、征收时,执行主体是法院。

14 关于是否保留行政强制拆迁的问题争议较大,之所以没有保留, 一是正在起草行政强制法也禁止了这类行政强制行为。

二是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做为当事人一方,不宜再行使行政强制权,以防止行政权力过渡集中。

• 三是行政强制拆迁是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也是恶性事件的导火索。 • (一)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

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市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除直辖市外的设区的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等。二是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辖市的区除外)、县、自治县等。

五、重点条款的释义

•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有七项:

– ⑴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第十条) – ⑵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组织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举行听证会(第十一条); – ⑶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二条); – ⑷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第十三条); – ⑸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七条);

– ⑹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证、处理(第二十四条);

– 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十六条)等。

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

• 二是在现有的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

• 原则上讲,一个城市不宜有多个征收部门,以避免征收补偿标准不一问题出现。

– 第一方案,建议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目前,镇江市和部分县级市初步决定原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

– 第二方案,建议原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原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征收部门的日常工作机构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行市、区二级房屋征收的,原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征收管理部门,对区房屋征收的监督部门。

•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也有七项:

– ⑴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第五条);

– 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十条);

– ⑶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 • •

15 •

• • • • • •

• 记,并公布调查结果(第十五条);

– ⑷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第十六条);

– ⑸与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第二十五条);

– ⑹与被征收人在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报请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第二十六条);

– ⑺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等。

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分二个层级设置,即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区房屋征收部门二个层级。

–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在履行市房屋征收部门职能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如下管理职能,初步设想为:

• ⑴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法规; • ⑵拟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 ⑶对各区拟公布或实施的房屋征收方案进行综合平衡;

• ⑷对各区拟公布施行的房屋征收补助和补贴办法进行综合平衡; • ⑸对各区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行政复议; • ⑹对征收补偿资金、安置房建设的筹措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 ⑺对征收档案进行管理; • ⑻处理房屋征收信访。

第3款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的是房屋征收的协助部门。

有关部门包括财政、国土资源管理、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税务、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

(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考虑到房屋征收实践中,由房屋征收部门受编制、人员、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的限制,直接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不现实的,因此,规定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2款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监督责任。主要职能:

– ⑴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促使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征收行为、减少矛盾纠纷,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 ⑵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 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 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16 • • • •

• • •

• • • •

• •

• – 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 ㈤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公共利益范围即公共利益界定和规定。

⑴公共利益界定的总体思路。

⑵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的个人认识。

(四)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本条是关于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的规定。

该条款:

– 一是明确了为避免不必要的房屋征收,应当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调控,并保障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尤其是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

– 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五)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本条是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论证和征求意见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与原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相当。

(六)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本条是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第一款征求意见情况的规定,以及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

• 第2款规定是对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特殊规定。

• 这里的多数被征收人应当理解为半数以上。

• 征收人是按房屋权属证明户数进行计算的,不是人数。

• 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是可以统计的反对意见,以书面形式为宜。

• 参加听证的代表不应当限于被征收人,而该当包括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各界公众代表。

(七)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7 • 本条是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数较多的征收决定和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管理作用的规定。

• 第1款,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 关于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人数较多的。由各市、县级政府确定。

• 第2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足额是指用于征收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障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 • 专户存储要求在银行设立专门的帐户进行存储管理;

• 专款专用,是指征收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征收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八)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本条是关于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规定。

– 建议对房屋析产、买卖或者租赁房屋,户口迁入或者进行分户也进行限制。 – 第2款规定了通知暂停办理事项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房屋征收范围什么时间确定?

• 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划定了的范围,就应当视为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

• 凡是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所涉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其项目用地范围就应当是征收范围。 • 在确定具体项目时,再由规划、土地部门确定详细的征收范围。

(九)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本条是关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规定。 – 根据国务院授权,我省拟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家庭不参加社会轮候,按照达成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配租廉租房。具体保障标准、操作程序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及独立开展评估活动的规定。

– 第1款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惠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其含义,首先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其次,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评估机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

–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8 • • • • •

• • • •

• • – 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 结合我省实际,拟采用如下评估机构选择方法: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如下:

㈠由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㈡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数低于5个单位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排列顺序按报名先后。当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名数超过5个时,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社会信誉状况、综合业务能力、资质等级、业务承接情况进行适当选取,向被征收人推荐5个单位供被征收人选择。排列顺序仍然按报名先后。

㈣被征收人协商决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投票决定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得票最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十一)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结算,经及旧城区改造中就近安置的规定。

– 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二种,即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选择权在被征收人。

– 第2款与拆迁条例一致。

– 第3款是提供改建地段或者相近地段的房屋的规定。

(十二)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本条是关于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停产损失补偿的规定。

– 房屋征收中,非住宅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条件一是房屋为非住宅房屋,且为营业性用房;条件二是经营行为必须合法,不能是违法经营。 – 对“住改非”房屋,在拆迁中,可以增加补偿。

– 根据国务院授权,拟采用如下办法:

• “因征收非个人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县制定。”

(十三)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本条是关于加强建设活动管理,以及在房屋征收前对未登记的建筑先行调查处理、认定和处理的规定。

– 第1款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建设活动管理的责任。

– 第2款规定在房屋征收前应当对未登记的建筑先行调查处理、认定和处理。

19 – 先行进行处理优点是依据城乡规划法处理,不涉及补偿安置问题,减少矛盾纠纷集中暴发。

(十四)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本条是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内容和不服补偿决定的救济的规定。

– 第1款是关于做出补偿决定的情形。

• 一是达不协议的,在签约期限后做出补偿决定。 • 二是产权不明时做出补偿决定。

• 三是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公告。公告范围限于征收范围。依法送达后才能生效。

– 第2款是关于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 第3款是关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

(十五)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本条是关于“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和禁止性的规定。

– 第1款是“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房屋征收当事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已经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给付义务;二是征收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政府依法做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款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源和周转用房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符合这两种情况的都属于先行予以了补偿。

– 第2款是对非法逼近搬迁的禁止性规定。

• (十六)建议的房屋征收程序

建议房屋征收程序“制定房屋征收计划、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事项、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处理未登记房屋、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户存储专项资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房屋拆除。必要时还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者司法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总结.doc》
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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