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2020-12-31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在全省建立了联席会议、重大疑难案件沟通、上下级侦监部门联动、案件质量保障等四个工作机制。采取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不捕说理加强上下沟通、市级院审捕案件报省院备案审查等八项工作措施。制定下发了《职务犯罪案件同级审查意见书》、《立案监督案件跟踪卡》、《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等六个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改革工作的规范运行。

强化监督,增强效果。共受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50件401人,决定逮捕358人,不捕36人,不捕率为9.1 %,同比上升了3个百分点。

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介入侦查186件次,参与重大案件讨论41件43人,纠正漏捕2件2人,发出检察建议28件32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1件次。

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工作受到了高检院的好评,先后三次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了我们的工作经验,《法制日报》就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情况,专访了王建明检察长。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

##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四人,肩负着辖区内所有刑侦部门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由于地处市中区,刑事案件多,疑难案件多,我们以全市1/10的侦查监督干警数,承担着全市近1/3的侦查监督工作任务。

新的形势下,如何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使干警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保障侦查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发展,是我们政治思想工作中的一项严肃课题。

近年来,我们按照 “xxxx”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既尊重人、信任人,又善于培养人、塑造人;既关心人、帮助人,又积极理解人、支持人;既激励人、鼓舞人,又严格管理人、规范人,进一步增强全科干警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初步形成了以“团结拼搏、奉献向上”为主题的科室精神。

通过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近几年来,我科所办案件的准确率均达到100%,人均办案数量一直位居全市第一位,在市院组织的量化考评中,连续三年荣获第一名,连续三年被市院和本院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被市院记三等功一次,被市委、区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有2人次受到省级表彰,6人次受到市、区级表彰。

推荐第2篇:上半年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二0一一年上半年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2011年上半年,我院侦查监督科在院党组和市院侦查监督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院党组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全市侦查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争先创优意识,强化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2011年上半年侦查监督工作情况

2011年1至6月份,侦查监督科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201件290人,批准逮捕255人,不捕35人,其中存疑不捕14人,无逮捕必要不捕20人,不构成犯罪1人,不捕率为12.07%。

在诉讼监督方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件4人,追捕犯罪嫌疑人12人,其中已被有罪判决5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份。

二、主要工作做法

1、在严把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严把案件质量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底线。我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认真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实现全部案件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同时,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同时,全科干警认真学习最新司法解释及相关理论知识,对新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以及《刑法修正案

(八)》 1

等司法解释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并运用到侦查监督实践中,为提高案件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我科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侦查监督的工作重点,对每一起受理的报捕案件,承办人均会在第一时间内审查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如果存在这些问题,承办人则积极开展调解和化解矛盾工作,力争利用审查逮捕有限的时间促成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化解。在所有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20人中,绝大部分都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完成了调解工作。如我科办理的徐正洪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徐正洪与被害人均为外地人,同在我县一工地打工,因工作琐事二人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导致被害人从一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掉下来,尾骨骨折致轻伤。案件发生后,徐正洪家人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但被害人要求赔偿10万元,徐家难以接受,迟迟没有达成协议。徐正洪的儿子今年参加高考,得知其父的情况后,表示要退学去打工挣钱供其父赔偿。了解这一情况后,我科承办人主动约被害人见面,做其思想工作,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双方以4万元达成协议,我科根据徐正洪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其不予批捕,徐的儿子也正常参加了高考,从而化解了一起可能引起不稳定因素的矛盾。

2、积极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

2011年,省院将“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作为向社会公开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市院侦查监督局也将其作为今年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进行了安排部署。我科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与公安、法院以及本院公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召开了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局长、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及主管副院长、公诉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检察长参加的座谈会,通报了市院关

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并在我院以前制定的“无逮捕必要案件参考标准”的基础上,达成了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一致意见。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加强对刑事拘留适用的把关,对符合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侦查监督部门对在审查逮捕环节中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对符合非羁押诉讼的案件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这一制度实行中存在的问题由以上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座谈会进行协调解决,必要时由主管领导协调处理。这一制度实行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2011年1至6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201件290人,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20人,占报捕人数的7.87%,与去年同期相比,无逮捕必要不捕率上升2.56个百分点;公诉部门受理直诉案件37案53人,与去年同期的24案38人相比,直诉案件数量明显有所增长。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诉讼监督合力

一是与公诉部门联合制定了《建立捕、诉衔接机制,加强诉讼监督的规定》,并对案件评议卡进行重新完善,更加有效地实现了捕后案件跟踪监督,也降低了公诉案件退补率。二是与控申部门实行了信息互相通报制度,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不但拓宽了侦查监督部门的案源,也为控申部门更为妥当处理该类信访案件提供了法律上

的支持,也是侦监部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益实践。三是与监所部门保持沟通联系,加强对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由监所部门每月将在押人员出所情况向侦监部门通报,侦监部门将此数据与当月及上月批捕、不批捕情况对照,看是否存在刑拘后未报捕而改变强制措施或捕后改变强制措施不及时通知侦监部门情况。从而实现了侦查监督向前延伸、向后跟踪的良好状态,也推动了侦查监督由完全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发展。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沟通协调,有效遏制滥用刑事拘留等问题。

4、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

2010年10月以来,根据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我院联合公安局、监察局、商务局在我县开展了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经过动员部署、线索排查、调阅卷宗等工作,先后走访了全县二十余家行政执法单位,调阅各类行政执法卷宗283册,在查阅过程中,发现一起涉嫌犯罪案件,即王某销售假药案,现王某已被偃师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通过走访与查阅卷宗,我们也发现了我县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未坚持“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罚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在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已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3份,并引志这些单位和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正在整改之中。专项监督活动的深入开展,必将对规范我县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依法行政发挥积极作用。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上半年的侦查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仍是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案件数量少、重刑案件数量更少,纠正违法难度较大。二是人员少、任务多的矛盾突出。目前全科干警仅能应对正常的审查逮捕工作,对主动深入开展诉讼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三是当前的信访形势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严把案件质量的同时保证不出现不稳定因素,如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确是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难题。

尽管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全科干警坚信,只要坚守法律,紧紧围绕县委和院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侦查监督工作一定会更好发展,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为此,我们将着力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二是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对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进行总结,探索建立监督长效机制。三是加大学习力度,促进侦查监督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四是加强宣传工作,积极撰写调研、信息、宣传材料,使侦查监督工作为更多的群众了解,取得更多支持。五是培育亮点,打造偃师侦监工作品牌,为提升检察形象发挥更为积极作用。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推荐第3篇:侦查监督

2011年第8期(司法实务)/总第129期

THE CHINES E PRO CURATO RS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518048]

专题:刑事错案研究

责任编辑:郭冰

谓“错 案”,众 说 纷 纭,本 文 对 此 不 作 深 入 探 讨。 作为一名从事侦查监督工作的检察官,笔者仅

从侦查监督工作的视角出发,分析在侦查监督中发现

的常见错案类型和原因,继而探讨监督对策,以更好的

开展侦查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最大程度地实现

公平正义。因此,本文所说的“错案”,主要指犯罪嫌疑

人不构成犯罪而侦查机关错误立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案件。

在侦 查 监 督 中 发 现 错 案 的 主 要 途 径 是 审 查 逮 捕, 通过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可以

发现其中有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因而

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笔者的工作实践来看,每年

以“不构成犯罪”不捕的人数大概占全部提请批准逮捕

人数的1%至2%,最高不超过3%。虽 然 从 数 字 上 看, 错案的比例并不大,但是对涉案嫌疑人的影响却是巨

大的,它使无辜的人错误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人身自由遭受侵害。

一、错案的主要类型

(一)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的错案

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正

确适用法律,只有在确定了应该适用哪个法条的基础

上,才能判断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条所规

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不

同,如果适用法律错误,将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的错误判断。

1.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如罗某某、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犯罪嫌疑人罗

某某作案时刚满18周岁,陈某某未满16周岁,两人的

作案对象为未成年在校学生,所抢财物为被害人随身

携带的手机,且两人在作案时只采取威胁手段,未对被

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后果。因此,两名犯罪嫌疑人暴力取

财的目的不明显,主要还是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而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7条、第

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4项的相关规定,对二犯

罪嫌疑人的行为宜定性为寻衅滋事。由于陈某某作案

时不满16周岁,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

如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等三人涉嫌诈骗一案,许某

某等三人向被害人韦某某订购了5部手机,并通过网

络将一张伪造的支付宝付款截图发给韦某某,韦某某

见到截图后以为对方已付款,便将5部手机通过快递

发货给三名犯罪嫌疑人。本案侦查机关以涉嫌诈骗罪

对许某某等三人提请批准逮捕,但是经审查,许某某等

三人是以做生意需要进货卖给客户为由而向被害人购

买手机,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行为,而是商业买卖

行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因此

三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

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宜定性为合同诈

骗。由于骗取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400元,未达合同诈

骗罪的追诉标准,许某某等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插手经济纠纷

侦查 机 关 将 经 济 纠 纷 认 定 为 诈 骗 或 合 同 诈 骗,导 致错案发生。如袁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犯罪嫌疑人

袁某和被害人乔某某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乔某某一方

提供资金和手机PCB板,袁某负责采购其它物料,将

这批手机PCB板加工成LS29型手机主板。在乔 某 某

支付货款后,袁某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乔某某遂报

案。袁某后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称因乔某某提供的

PCB板没 有 标 准 原 点,无 法 定 位,加 工 厂 无 法 生 产,其 已让公司的工程师姚某某将上述情况告知了乔某某的

合作伙伴付某某,称货物要延期生产。经查,袁某在签

订合同后,确实购买了加工LS29型手机主板所需的配

件,也 将PCB板 等 材 料 拿 到 加 工 厂 准 备 生 产,后 加 工 厂 发 现PCB板 没 有 标 准 原 点,无 法 生 产,姚 某 某 也 证 实袁某让其打电话把这一情况告诉了付某某。因此,本

侦查监督中发现的常见错案 及监督对策

文◎杨 娟*

2011年第8期(司法实务)/总第129期

THE CHINES E PRO CURATO RS

专题:刑事错案研究

责任编辑:郭冰

案明显属于经济纠纷,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行 为 情 节 显 著 轻 微,不 构 成 犯 罪

如韩 某 某 等 十 一 人 涉 嫌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罪 一 案 中, 韩 某 某 和 李 某 夫 妻 二 人 经 营 的 甲 公 司 销 售 假 冒 的D- LINK、3COM等品牌的网卡及交换机,货物来源为唐某

某开设的乙工厂。侦查机关查获该案时,现场抓获了上

述三 人 及 甲 公 司 的 四 名 员 工 和 乙 工 厂 的 四 名 员 工,并 对这十一人均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本案属于单位犯

罪,依法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甲公司和乙工厂的八名员工均

是按照老板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等活动,每月领取固

定工资,未从销售假冒商品所得利润中分成,而且该八

名犯罪嫌疑人并非一直从事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活

动,而是在进行正常经营活动中涉及一部分假冒商品,

在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中所起作用较小,因此该

八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四)依照相关规定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

对一些行为,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但已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或上级单位的指导性意见认

为不是犯罪的。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全国部

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证据证

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

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追诉标准的,对代

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

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在陈某

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中,相关证据可证实陈某某帮助叶

某联系青某购买毒品,青某称陈某某没有和其一起贩

毒,没有从其贩毒所得中获利,叶某向陈某某联系购买

毒品时也没有给陈某某介绍费等好处。因此陈某某的

行为属于帮助他人代购毒品,由于其没有从中牟利,其

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造成错案的原因

造成上述错案的原因很多,有些属于在学术观点

上有不同的认识,如某种行为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是

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等,有这种分歧意见属于正常

现象,很难说孰是孰非。除了这种纯粹的理论见解的不

同外,造成错案大致还有以下原因:

(一)执法理念不同

由于职能分工的不同,侦查机关注重打击犯罪维

护治安稳定,检察机关则强调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策,坚 持 不 同 的 案 件 区 别 对 待,双 方 在 对 法 律 的 理 解、案件处理上常有较大的分歧。这一分歧突出表现在对

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原则上和一些共同犯罪案件的打

击范围上。

1.对 于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我 国 的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是教 育 为 主、惩 罚 为 辅,在 是 否 构 成 犯 罪、构 成 何 罪 的 标准上均和成年人案件有所区别,并且有《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

定》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采取了教

育、感 化、挽 救 的 方 针,充 分 体 现 了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司 法 政策 中“宽”的 一 面,但 是 侦 查 机 关 出 于 打 击 犯 罪 的 需 要,往往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没有区别对待,前文中所

举的罗某某、陈某某涉嫌抢劫罪就是一例。除了案件定

性分歧外,还有对情节的把握不同。如根据上述《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的未成年人盗窃未遂或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在蔡

某某 涉 嫌 盗 窃 案 中,蔡 某 某 作 案 时 刚 满16周 岁,盗 窃 未遂,归 案 后 对 盗 窃 事 实 供 认 不 讳,认 罪 态 度 较 好,因 此对其行为可不认为是犯罪。

2.对 一 些 涉 及 人 数 众 多 的 案 件 中,侦 查 机 关 往 往 对所有涉案人员均提请批准逮捕,但是检察机关要求

严格区分每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在犯罪活动中所起

的作用,分别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案

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占大部分,这和该类案件的作案手

段是密切相关的。如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中,犯罪嫌疑人

一般都会有固定的生产地点,并且要雇请工人才能完

成生产、加工、销售、送货等多个环节的工作,因此这类

案件大多是多人作案。对于其中工人该如何处理,公、

检两家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公安机关认为,这些工人

从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活动,和老板构

成共犯,应定罪处罚。但是检察机关认为,这些工人只

是按照老板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工作,从而获取劳动报

酬,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而且从

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就业现状来看,要求工人拒绝老板

安排的制、售假工作,对工人的要求过高。因此,从贯彻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现阶段对这些工人的

行为不宜作犯罪处理,以免扩大打击面,影响社会的和

谐稳定。上述韩某某等十一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便

2011年第8期(司法实务)/总第129期

THE CHINES E PRO CURATO RS

专题:刑事错案研究

责任编辑:郭冰

是适例。

再如开设赌场案中,对赌场的雇佣人员如何处理,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争议较大。侦查机关认为:对雇

佣人员可以作为开设赌场的帮助犯论处,检察机关则

认为:赌博属于典型的无被害人犯罪,这决定了在确定

赌博罪的打击范围时要注重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开设

赌场罪着重惩处的是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的赌场经营

者及组织者。而赌场的一般雇佣人员只是提供发牌、看

场、“抽水”等劳务,与筹集资金等直接开设赌场的组

织、经营行为有很大差别,在赌场运作的过程中只是领

取固定工资,又没有参与抽头分红,对赌场雇佣人员不

宜作为刑法打击的对象。

(二)侦查机关对立案标准把握不严

侦查机关由于受到办案指标的压力,往往对于被

害人的报案没有严格审查,草率立案;还有一些被害人

较多的案件,由于受到维稳的压力,担心引发群体性事

件而 立 案;此 外,立 案 标 准 毕 竟 和 逮 捕、起 诉 的 标 准 不 同,而且立案阶段所接触到的证据材料较少,导致侦查

机 关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是 否 构 成 犯 罪 产 生 错 误 判 断 而 立 案。草率立案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合同诈骗案。

“执行 难”在 我 国 是 较 普 遍 的 现 象,因 此 发 生 经 济 纠纷后,有些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起诉、仲裁等民事途径

来解决,而是更乐意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诈骗。一旦公

安机 关 立 案,这 些 所 谓 的“被 害 人”就 可 以 向 对 方 施 加 压力,迫 使 对 方 赔 偿 其 经 济 损 失,因 为 这 时 的“犯 罪 嫌 疑 人”,尤 其 是 被 刑 事 拘 留 的“犯 罪 嫌 疑 人”会 急 于 和 解,以免除牢狱之灾。对于这类报案,公安机关往往会

产生错误判断,只要发现犯罪嫌疑人曾编造了虚假的

理由,就 认 为 是 诈 骗,只 要 找 不 到 犯 罪 嫌 疑 人,就 认 为 是“卷款逃匿”,从而立案。但是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

构成要求嫌疑人先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

段,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在经济活动中,一方

因各种原因延迟履行合同,或经营不善导致不能履行

是常有的现象,这时编造一些理由拖延或躲避追债也

是正常心理。这种合法取得财产后的编造借口或逃避

和事前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受骗而交付财物并在取得

财物后“卷款逃匿”是有本质区别的。对这类案件,侦查

机关应在立案时加强审查。即使立案时没有发现,在侦

查过程中发现属于经济纠纷,也应当立即撤案,不应再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

(三)部分侦查人员缺少学习

一些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要是凭经验,缺少

对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某些罪名立案标

准已发生变化却不知情,仍然按照旧的立案标准办案。

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

事 案 件 立 案 追 诉 标 准 的 规 定

(一)》颁 布 之 前,对 引 诱、容留、介绍一人卖淫的,就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

罪处 罚,但 是 上 述《立 案 追 诉 标 准》将 该 罪 的 立 案 追 诉 标准提高到了二人次,一些侦查人员由于不知道这项

规定,导致错误立案。

三、监督对策

(一)加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由于《刑 事 诉 讼 法》只 规 定 了 检 察 机 关 对“应 当 立 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立案监督,以往检察机

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监督只能借助纠正违

法的形式来实现。但是自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试 行)》生 效 后,检 察 机 关 对 不 应 当 立 案 而 立 案 侦 查”

的监督有了明确依据。因此,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要求

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权

力,对发现的错案予以纠正。

(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

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据

此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请批捕前可以参与案件,

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加强对案件的“提前介入”,可

以尽早发现错案、纠正错案。但是通过“提前介入”发现

错案仍然只能在错误立案后进行补救措施,要从源头

上减少错案的发现,就必须在立案环节严格审查,避免

错误立案。如果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能建立信息

通报机制,就能了解到公安机关受理的报案信息以及

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发案情况,实现对立案环节的监督。

(三)加强沟通、使执法理念趋同

公安机关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而撤销立案属于被

动撤案,如果公安机关能主动做到不立案,就会避免刑

事诉讼环节的错误启动,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

检察机关应加强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大力宣传我

们的执法理念,使双方在执法尺度上能逐步趋同,平衡

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比如共同召开案件研

讨会、执 法 联 席 会 议 等,最 好 是 能 形 成 会 议 纪 要,以 文 件的形式将达成的共识记载下来,便于贯彻执行。

推荐第4篇:侦查监督科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2011年

侦查监督科工作总结

2011年,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新疆第八次党代会和新疆检察长第十三次会议精神,在两级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 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侦查监督科坚持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指导,全面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公正”的主题,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为重点,严厉打击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和宗教极端势力,全面履行侦查监督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增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效果,强化侦查监督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围绕社会矛盾化解,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年共受理各类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案件17件30人,经审查,批准、决定逮捕13件23人,不批准逮捕4件7人。

坚持突出重点,打击“三股势力”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一是把严厉打击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始终摆在审查逮捕工作的首位。尤其是对民族分裂势力 - 1 -

的骨干分子、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的为首分子,在逮捕环节上组织力量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从快办理,依法坚决惩处。二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时,突出重点,主要打击在垦区团场企业中发生的盗窃、诈骗企业资源财产犯罪,以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从而保障垦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在办案中,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执法、注重效果”的原则,将宽严相济政策落实到办案的每个环节、每个案件,准确掌握宽严尺度,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既有力打击和震慑严重犯罪,又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从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从教育、感化和挽救出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健全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全面客观地审查鉴别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严把案件证据关;正确把握逮捕条件,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严把适用法律关;牢固树立程序公正观念,防止和纠正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问题,严把程序关。认真执行高法、高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按照证据

规则审查、判断、运用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结合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新要求,准确把握刑事案件赔偿范围,防止错捕和错不捕案件的发生。全年,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案件,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4件7人。批捕准确率达100%。

加强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认真落实高检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试行)》,加强和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做到兼听则明、公正办案,防止发生错捕或者漏捕现象。

坚持实行案件评查制度,促进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将不捕复议改变原决定、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案件“一案一分析、一案一上报”的工作要求,对案件进行详细质量评查,及时进行专题分析,避免错案发生,促进办案质量不断提高。

三、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保障司法公正。今年以来,我科坚持“加大力度、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增强实效”的目标要求,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纠正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问题,树立法治权威,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

根据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要求,以及分院公诉处的督促,我院侦查监督科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

工作,切实提高青少年维权意识。通过面向中小学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引导师生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范,严防侵害案件发生。

四、强化队伍建设,着力提高队伍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今年,侦查监督科刚刚成立,我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强素质”的队伍建设思路,采取切实措施,狠抓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分院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积极参与维语学习,做到向老同志学习、向业务骨干学习,积极投身侦监工作,加强与其它科室的业务联系与协作,搞好团结稳定工作、落实好值班执勤工作、搞好个人卫生和办公室卫生,着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侦查监督工作制度不健全不完整,现有的制度不能够有效执行。

2、侦查监督工作队伍建设急需要加强。

六、明年工作的打算。

1、规范侦查监督工作制度。

2、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履行职能、服务大局的能力。

3、增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检察道德教育,增强侦监检察人员的检察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推荐第5篇:某年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总结

XX年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总结

检察院XX年侦查监督科工作总结

今年,在上级检察机关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我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创新为动力,优化工作模式,着力加强侦查监督自身建设,大力履行检察职能,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现将XX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年,我科共受理各类提请批捕案件XX件XX人,经审查批准逮捕XX件XX人,件数比去年同期上升XX%。其中,涉毒案件XX件XX人。编写调研X篇,信息简报X篇。

二、工作特点

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

我科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结合开展的“三大主题”活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对办案程序进行规范,注重整改、注重实效,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做到快捕快诉,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办案时限,批捕、不捕准确率均达 百分之百,办理的案件无一超时限,无一出差错,确保了我县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

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依法正确行使审查逮捕权。

我科把办案质量作为审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线,准确掌握逮捕条件,正确理解和全面执行刑事政策,始终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增强证据意识、人权意识和程序意识,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认真区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对轻微犯罪人员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予以批捕;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和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分子,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的或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捕决定,要求每个案件承办人不管办案任务多么繁重,必须坚持讯问犯罪嫌疑人,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既规范了办案流程,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依法掌握批捕条件,不盲从,不迁就,把住事实关和证据关,所批捕和不批捕的案件准确率均达到了XX%。

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规范执法活动

我科积极探索引导侦查取证的内容、方式、方法和途径,与公安机关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就适时介入、呈捕时限、延押期限、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等相关机制进行沟通和通报,就个别案件进行会诊,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提高取证和固定证 据的能力。进一步完善“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加强了对侦查活动中严重违反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在配合侦查部门共同打击犯罪的同时,发现违法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加强信息采集和报备工作

统一认识,迅速行动,完善和巩固信息网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及时、客观、准确地了解社会治安总体情况和犯罪规律、特点,为领导决策服务,切实维护我县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三、下步工作打算

1、依法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继续重点打击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犯罪。一方面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进度,加大打击力度。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

2、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

一是按照上级院的工作要求,及时做好捕后不起诉、撤销案件、法院判无罪以及不捕案件的自查及复查工作,一旦发现有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的案件在十天内将案件材料报上级院接受审查。

二是坚持对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报上级院 备案审查制度,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认真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使批捕案件的审查工作趋于规范化,确保案件质量和及时打击犯罪。

3、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在案件类型和质量上取得实效。对所办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达到捕、诉、判的程度,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的监督,做到适用法律准确,经得起考验。加大对经济领域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不依法立案的案件的监督,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

4、加强调研,提高侦查监督干警钻研业务的能力。

一是要继续深入教育干警珍惜时间,把握机遇,努力学习的学习观念,靠每名同志自身素质提高促进侦查监督部门整体工作上水平,进一步形成钻研业务、努力工作、大胆开拓,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加强调研的力度,通过调研,大力探索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上报。

总之我科全体干警仍将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一如继往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把明年的工作做得更好,为本院的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XX人民检察院侦监科

二0一一年XX月XX日

推荐第6篇:侦查监督部门做法

侦查监督部门有以下做法: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

每周组织一次集体学习理论活动,每月组织一次学习经验交流和成果汇报。使得每名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民主政治观、司法公正观、办案效率观、职业廉洁观,保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尤其是在新刑诉法颁布以后,科长带头学更是激发了同志们的学习热情,为新刑诉法的顺利实施提前热好身。

2、严把逮捕关,提高办案准确率.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做到既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侦查机关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坚决依法追捕;同时又通过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不符合法定逮捕的,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从而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作出逮捕决定以遏制其所具有危害性在社会上继续蔓延,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3、加大立案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拓宽立案监督渠道,严格审查案件事实,针对提出立案监督的案件注重对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的说明,以理服人。严把受案关,受案时注重发掘可能存在的立案监督线索,注重从内部、从已办案件中发掘案源,今年我院反贪部门侦查报捕的一个贪污案件中,通过对案件的严格审查,及时发现存在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并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监督立案。及时监督公安机关重新立案,让受案成为立案监督的第一关口。在查办监督案件时,采用“三个监督”跟踪案件进度,保障立案监督成效。通过监督侦查取证措施、监督适用强制措施、监督结案情况,防止和纠正侦查机关消极侦查、随意撤案、以罚代刑、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

4、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定期与行政、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办案经验,共同研究解决执法、侦查和侦查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分析探讨应采取的措施,协助行政机关执法和公安机关及时破案,提高监督案件结案率。同时加强与公诉、审判部门联系和沟通,统一认识,确保能诉、能判,力争快诉、快判。

推荐第7篇:做好侦查监督工作

做好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化是基础

作者:郑锦春

来源:检察日报规范,名词意义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如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动词意义是使合乎标准,即按照既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某一行为或活动达到规定的标准,如规范管理、规范执行。规范化,是指根据某种事物的发展需要,合理地制定组织规程和基本制度以及工作流程,以形成统

一、规范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对比可知,规范化是对规范一词名词和动词意义的双重涵盖。侦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亦可以从名词和动词的双重属性来阐释。

一、名词属性的规范化要求明确执法规范化的目标,并为之创造基础性条件。目标决定方向,方向决定出路。名词属性的规范化相对来说属于静态、长期、宏观的,并且具有指导性、约束性、稳定性的特点,它要求明确目标并为之创造基础性条件。侦查监督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执法主体配备到位和制度建设完备规范。

从执法主体的层面说,无论是审查逮捕权,还是立案监督权和侦查活动监督权,都应由有检察官身份的主体来行使。当前侦查监督部门面临案多人少、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巨大挑战。在内蒙古,有近40%的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只有2至3人,即便如此,其中一部分人还不具备检察官身份。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强调,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也是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第一关,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检察官断档问题使得符合条件的侦查监督人员严重不足,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既需要当地党委、政府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支持,也需各级院党组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将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检察官调配到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线。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建设是侦查监督规范化建设目标得以实现的另一基础性条件,只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恣意执法。随着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侦查监督部门承担起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更多的新任务。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工

作机制跟进不及时,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整体效果。因此,构建一套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机制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为尽快实现这一目标,内蒙古检察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对以往工作制度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同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及工作实际,已完成包括《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相关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规定》在内的五项工作制度,正在酝酿建立报捕案件提交全部证据清单和录音录像资料制度、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审查逮捕环节证据审查机制等九项工作制度。

二、动词属性的规范化要求提高执行力,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队伍建设。执法规范化要求目标精细化、制度精细化、管理精细化。这些精细化的要求对队伍的素质建设,特别是队伍的执行力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此要坚持两手抓,一抓思想教育,强化责任心;二抓岗位练兵,强化办案能力。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先进的执法理念,才能引领和规范执法行为。但实践中,由于受到很多干扰,并非每一起案件都能始终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一方面,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基于朴素的刑罚报应观念,希望批捕以惩罚犯罪嫌疑人,一旦犯罪嫌疑人不被批捕,就认为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不力,甚至是偏袒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由于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日益发展,使得侦查监督工作被动地“从幕后走到了台前”,在一些敏感案件中,捕与不捕受到网民和舆论的高度关注。在这样的压力下,作出任何决定都需要秉持法治思维,即必须恪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坚决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牢牢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有了正确的理念导向,如何提升侦查监督人员的执法办案能力就成为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目标的关键。内蒙古检察机关以“内强素质”为目标,注重在实际效果和练兵质量上下功夫,不断创新练兵形式,以培训促练兵、以竞赛促练兵、以实战促练兵。在业务竞赛中,不仅注重“赛尖子”,更注重“赛全员”,体现了基层赛、赛基层的特点,达到了以赛促训的效果。去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共举办侦查监督业务专项培训班两个,培训盟市及基层院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290人,覆盖面达到了53.2%。

三、双重属性有效结合,开辟侦查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实路径。

制度是前提,执行力是关键,二者的有机结合才是侦查监督工作健康发展的保障。内

蒙古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贯彻实施,将其作为引领各项侦查监督工作的指南,同时依托六项制度,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实行办案指标通报制度,做到执法办案心中有数;二是坚持案件复查制度,发现问题全面整改;三是实行重点案件随时剖析制度,注重规范化的“时效”与“实效”;四是建立重点办案指标研判制度,强化目标制定与制度落实的针对性;五是坚持备案审查制度,强化个案业务指导;六是建立捕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促进执法办案的规范。

为进一步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内蒙古检察机关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了“科学发展抽样评估”工作。此次抽样评估,以发现问题为主,以“解剖麻雀”的方式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全区检察工作的规范运行、科学发展。按照自治区院的统一部署,侦查监督部门认真制定了抽样评估实施细则,检查项目达154项。通过细致入微、不留死角的检查评估,发现并梳理了以往执法活动中的很多共性问题以及个案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将这些问题通报全区检察系统,以点带面,使没有被抽到的地区也能够对照查摆,为下一步彻底解决类似问题、促进规范执法树立了靶子、奠定了基础。根据抽样评估反映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将制定《内蒙古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工作规范化手册》,指导全区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开展。

责任责任:李斌

推荐第8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职能

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概括起来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它贯穿了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既包括了对适用法律、定性等实体公正方面的监督,也包括了对收集证据、执行逮捕等程序公正方面的监督,工作方面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工作的重心要放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上。

一、三项职责

“三项职责“,是指侦查监督部门担负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

1 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部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二、八大任务

“八大任务”,是对三项职责的具体化,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侦查监督部门要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打击刑事犯罪政策,积极参与各项专项斗争,确定一个时期打击犯罪的重点,提出任务和要求,经常向检察委员会汇报。基层院每月都要研究一次当地的社会治安形势,分市院每季度研究一次,高检院每半年研究一次,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更符合实际,使维护稳定工作落在实处。

二是刑事立案监督。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要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尤其是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 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

三是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出席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提出侦查建议,协助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促使其及时全面地手机和固定证据。

四是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逮捕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

五是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列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由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六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批准逮捕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提起公诉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

七是对违法取证、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等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其予以纠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一

3 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八是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执行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释放被逮捕的人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推荐第9篇:15月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总结

2019年1-5月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总结-范文汇编

2011年1-5月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总结2011年,侦监科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案件质量,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工作措施,全面履行侦查监督各项工作职责,为维护我县的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 5月份,我院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9件10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8件9人,公安机关主动立案8件9人。批准逮捕8件9人,移送起诉5件5人。向我院自侦部门建议立案1件1人,该1件1人均立案,后滁州市院已批准逮捕。

二、主要做法

(一)依法履行审查批捕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坚持“双重”方针,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2、全面把握逮捕标准,正确执行刑事政策

2011年,我们注重改进监督方式,从打击犯罪向修复社会关系延伸,按照“四立足、四确保”(一是立足个案情况,确保制度准确适用;二是立足公正司法,确保法律依法实施;三是立足少捕慎捕,确保人权保障到位;四是立足社会效果,确保教育有力有效)工作要求,大力开展轻微刑事案件捕前促调工作,采取刑事和解方式处理案件9件9人。及时修复了因刑事发案而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立案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正

立案监督总的要求是,加大力度,突出重点,提高实效。根据这一精神,我科依法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不断加大立案监督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立案监督工作,如我科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毕生文强奸案件中发现,毕生文涉嫌强奸证据不足,但其还有涉嫌故意杀人的嫌疑,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

立案后及时找准侦查方向,收集和调查其涉嫌故意杀人的证据,后以故意杀人提请我院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我院已批捕。

(三)规范与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1、全面实行重大案件介入制度

审查逮捕作为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往往也成为社会矛盾调处的交织点,信访矛盾缠诉的聚焦点,执法办案应对矛盾多、信访多、风险大,成为面临的一大难题,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我科注重刑事和解,将矛盾化解的视角向捕前介入延伸,将矛盾化解在案前。

2加强捕诉衔接 依法纠正漏捕

2011年1月至5月,我们共纠正漏捕13人。通过加强完善捕诉工作衔接与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地防止了漏捕现象的发生,维护了司法公正,推动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开展各项专项活动

2011年1月至5月,我科积极参加我县开展的“严打整治活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维护我县社会秩序。积极开展巾帼志愿者送法下乡,服务三农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回访活动。在办案中将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向社区、校园延伸,拓展维权空间。还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今年3月,我院侦监科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时,发现该起案件的受害人属于未成年人,且加害人是被害人亲身父亲,现已被批准逮捕。该受害家庭经济条件确属困难,除现还被关押的加害人之外,作为监护人的母亲带着受害人三姐弟毫无谋生门路。为此,侦监部门立即向院领导做了汇报,院领导了解案情后,立即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将元救助款及时的送到被害人的监护人手中,给被害人读书提供了帮助。

三、存在问题

今年我们侦监工作虽取得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人少事多,一些工作疲于应付,未能深入开展。

2、、对信息、调研工作重视不够,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分析不足。

对照市院考核要求,我们下一步工作思路及目标是,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强化法律监督意识、证据意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观,切实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做到无错捕和错不捕,力争全年无捕后不诉、无罪案件。

2、继续认真落实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制度,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联系、加强捕诉衔接,控制捕后案件轻刑率。

3、加大办理立案监督案件力度,并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批捕率、侦结率、起诉率和判刑率。

4、加强理论政治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推荐第10篇:侦查监督处处长述职报告

侦查监督处处长2006年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同志们:

2006年6月15日,我曾在这里就侦查监督工作做了六项承诺。一年来,在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在兄弟处室和各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广大干警的大力支持下,在王金力副处长和全处同志的积极配合下,与全处同志一道,认真学习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论述,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较好地兑现了承诺。现将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请在座的领导和同志们予以评议。

1、在严打整治斗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通过采取:一是坚持两个基本,保证打击效果;二是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三是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坚决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四是挂牌督办重点案件等措施,充分发挥审查批捕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作了应尽的努力。严打以来,全省共批捕犯罪嫌疑人32660人,平均办案时限由原来的4天缩短为2.3天。

2、在严格执法,保证案件质量方面。通过采取:一是正确把握逮捕条件,依法做好审查工作;二是严格把关,控制不捕率非正常增长;三是注重对办案质量的跟踪检查等措施狠抓办案质量。通过对2002年的**件不捕案件和180件捕后作撤案、不起诉、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的复查,批捕案件准确率由原来的99.5%上升到99.94%。总的来看,案件质量是好的。

3、在强化两项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方面。通过采取:一是实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把手工程,构筑大监督格局;二是加强宣传,拓宽案源;三是调整工作方向,拓展监督新领域;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五是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充分发挥引导侦查取证作用等措施加大了监督工作力度。去年全省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344件1508人,在全国位居第三;共纠正漏捕56件102人,介入侦查2074件2975人,参加重大案件讨论1550件2265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在预防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通过采取:一是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课题的研究;二是全面落实侦查监督环节的综合治理要求;三是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等措施认真开展了预防犯罪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去年我省检察系统又有3个基层院获国家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13个院获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侦查监督处被省未成年保护委员会授予全省未成年保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5、在深化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继续在全省侦查监督部门推行了引导侦查取证和审查逮捕工作方式的改革以及深化主办检察官试点工作。全省共确定了53个基层院的侦查监督科作为主办检察官试点单位;全省各地引导侦查取证的能力和制作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说理性普遍增强。

6、在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下指导方面。通过采取:一是针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横向联系,进行深入研讨,为严格执法创造条件;二是组成工作推进组蹲点包片,定期深入基层面对面地进行指导;三是选树典型,推广经验。编发了《全省立案监督案例汇编》和《侦查监督工作经验汇编》并选树了佳木斯市院侦查监督处等五个先进典型进行推广,推动了全省侦查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7、在加强管理,提高队伍素质方面。围绕省院党组创建五好处室、创建学习型处室等一系列工作部署,以务实和负责的态度,高标准、严要求地抓好队伍建设。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树立了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把学创活动作为掌握知识、熟悉业务、增强本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以此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健康开展。

在侦查监督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感到自身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思想观念上不够解放,改革的步伐迈的不大;二是工作开展的不平衡,立案监督工作还存在空白点;三是部分干警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亟待解决。

自2003年3月份以来,我被院党组抽调到检察官学院楼基建办工作,处里工作由王金力同志负责,在金力处长和全处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令我由衷地敬佩。到基建办工作之后,在院党组和院领导的直接关怀下,与董金山处长和基建办其他同志通力合作,在办理施工手续、进行图纸论证、保证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质量等方面都作了应尽的努力。我决心在今后的基建工作中继续保持旺盛斗志,尽职尽责,与基建办的同志一道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与施工和监理单位密切配合,保质按期地完成院党组交给的任务。

第11篇:关于侦查监督的几个问题

关于侦查监督的几个问题

【论文标题】关于侦查监督的几个问题

【论文来源】《法学评论》

【论文期号】199706

【论文页号】88~9

3【论文分类】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论文作者】蔡杰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确认,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保证侦查的合法性与准确性的重要法律程序。但是,目前在侦查监督中有些需要改进和注意的地方,在此,对存在的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侦查监督应当从立案开始

侦查监督是否应当从立案开始,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认为立案是侦查活动的最初阶段,一经立案,侦查机关就取得了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于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是对整个侦查活动的监督,因此,立案应当成为侦查监督的一个内容;另一种是否定说,认为侦查监督应当从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时开始〔1〕。 本人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应当从立案开始,其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未明确规定侦查监督从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开始。认为侦查监督应从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开始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其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实行监督,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从法律所规定的这些内容来看,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进行侦查监督,而并未明确侦查监督是从审查批捕开始。在这方面,法律只规定了侦查监督的内容,它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监督侦查活动的全过程,通过对全部侦查活动的监督使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正确执行和遵守法律。

第二,我们不否认立案与侦查是并列的两个阶段,但是,立案是侦查的开始,有侦查必定已经立案,有立案不一定要侦查。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立案,不能将立案与侦查绝对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可见侦查与立案的关系之密切,不能分离。对侦查监督从立案开始还可以从立案进行考察,在我国,立案是刑事诉讼中的第一个环节,立案是一个专门的独立程序,法律对立案侦查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各级侦查机关应当对犯罪事实和犯

罪嫌疑人依法及时立案侦查,追究并打击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明文规定对立案侦查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或者被害人提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当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这些法律规定说明侦查监督必须从立案开始,否则,对没有立案的侦查进行监督将是十分可笑和荒唐的。

第三,侦查活动多数是秘密进行的,如果侦查监督不包括对立案的监督,容易产生对立案进行监督的空白和真空区。况且,侦查不一定都要使用强制措施,侦查中不一定都有条件

实行强制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应当按管辖范围尽快审查,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若不予立案,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若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实践中,这一规定往往不能落实,公安机关一般并不通知控告人,因为立案具体标准一般没有公开,若让犯罪人通晓立案标准,会造成作 案时钻空子的被动局面,不利于打击犯罪。侦查机关常常因为要确保破案指标,而先侦查后立案,造成“不破不立”的非正常状况。对这些侦查中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从立案开始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

鉴于以上情况,侦查监督从立案开始与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侦查全过程的完整监督,从而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侦查监督从立案开始从理论上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原则,从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强的优点。因此,建议将侦查监督从立案开始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二、侦查监督是对整个侦查过程的全面监督

对于侦查监督,现在有几种解释,其一,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全部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其二,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工作实行的监督,它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三方面;其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违法所进行的监督;其四,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以上四种观点中,第一种将侦查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视为相同,认为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属于侦查监督的范围,不能将其与侦查活动监督并列。第二种观点将侦查活动监督作为侦查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认为二者是从属关系。第三和第四种观点大致相同,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视为侦查监督的两种途径。本人认为,侦查监督应能涵盖全部侦查过程,包括监督具体的各项侦查活动和这种侦查活动所经过的程序是否合法,而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只是较为常见而重要的形式,因此,侦查监督是对整个侦查过程的全面监督。研究侦查监督中的问题应包括侦查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侦查监督有不同的观点和争议,这是好事,它能够使我们从理论和实践方面重视侦查监督,不断完善侦查监督机制,改变目前侦查监督软弱无力的状况 。

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其是否符合法定逮捕条件,即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通过这一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是否可使犯罪嫌疑人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又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然后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审查批准逮捕是侦查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能发现侦查机关从侦查开始至提请逮捕阶段的全部侦查活动是否有违法行为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捕的职权,可以有效地防止滥捕错捕, 保证逮捕这项严厉的强制措施能依法正确运用,对保证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和确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对原来的逮捕条件进行了修改,由于原逮捕条件要求过高,使大量应当使用逮捕措施的转用收审的手段,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放宽了逮捕的条件,将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给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增加了机动余地。这样,给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进行侦查监督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更高的要求。放宽逮捕条件不等于侦查活动可以随意 进行,而应当更加严格地遵循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的诉讼要求,不能因为逮捕条件放宽,而对一些可以深入进行侦查的线索加以放弃和对必须进行复杂的侦查活动作不应有的简化,更不能以此为侦查中的疏忽、过失和违法行为寻找借口。

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进行刑事处罚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诉讼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审查起诉时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除了需要补充侦查外,侦查的全部过程已基本完成。通过审查起诉进行侦查监督无疑是查明侦查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的十分重要的途径,在这个时候,检察机关可以从移送起诉的全部案卷材 料上总览侦查的全部经过,发现侦查机关的活动是否违法,并予以纠正。但是,在审查起诉中,检察人员的注意力一般集中于根据案卷材料上提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证据,审查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恰当,容易忽视怎样通过侦查,发现和掌握这些事实、情节和证据的经过。注重根据刑法和有关刑事法规判断有否遗漏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审查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同时,有人片面地认为经过审查起诉就等于对侦查进行了监督。这些都是对侦查监督的实施十分不利的。要想通过审查起 诉认真做好侦查监督,首先应从思想上对通过审查起诉进行侦查监督有清醒的认识并引起足够的重视,有意识地将侦查监督融进并贯穿于审查起诉的全过程中,不能简单地认为审查起诉就是侦查监督,因为,如果审查起诉中不重视审查侦查的违法情况,在这个阶段侦查监督就会落空。

对侦查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对整个侦查活动和侦查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督查和纠正。整个侦查活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用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活动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有,收集犯罪证据和寻找犯罪线索时的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用威胁、欺骗、引诱等方法非法讯问,私自涂改、变造、弄虚作假、转移销毁证据及有关的案件材料,非法搜查、扣押,非法剥夺、侵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违法处理赃款赃物,如贪污、挪用、随意变卖处理等。还有在侦查中营私舞弊,徇私枉法,包庇、放纵甚至故意栽赃陷害,这些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危害极大,但是一般较为隐蔽,不易从侦查卷宗中发现。关于侦查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较为多见,立案是侦查的开始,侦查中要运用专门的侦查策略和措施,侦查终结后要提请检察院起诉。在这全部的侦查程序中,有很多必须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如立案要书写立案报告,要请上级领导批准,讯问时,根据不同情况要使用《提审证》和《传唤证》,除法律规定情况外,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其他还有《拘留 证》、《逮捕证》、《提请起诉意见书》、侦查活动中的各种笔录等。另外,各种侦查活动都必须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和有关规定,如讯问、搜查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现场勘查必须持有证明文件,搜查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扣押物品必须当场列出清单和各种法律文书的签名要求等。这些方面违反程序的行为一般能从侦查案卷中发现,是比较容易监督的侦查违法行为。最后,对侦查全过程的监督还包括对

秘密侦查和警具及武器使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三、对自侦案件应当进行侦查监督

自行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对属于自己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的侦查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是否应该进行侦查监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大家的看法也不一致,一般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侦查监督职能是针对公安机关和其他有侦查权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的,对自侦案件不存在监督问题,而且自行侦查管辖范围的案件也是法律监督的体现。〔3〕我们认为,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自侦具体案件,在性质上是有原则区别的,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缩小自侦案件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使检察机关集中精力搞好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进行侦查监督是必要的。首先,它符合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这是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向法制化发展的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实行各自分工、互相监督,才能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从这一点看,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需要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其次,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监督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这并不意味着自身的侦查活动可以不受监督和约束,而只能说明侦查活动本身在不受限制的时候,容易出现偏差和违法,并且侦查活动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不能小视。所以,任何机关进行侦查,都应该有其他机关的监督;最后,对自侦案件进行侦查监督是办案实践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现在,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是一条龙流水作业,检察机关包揽了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三个阶段的所有工作。虽然,在检察机关内部采取了一定的制约措施,将侦查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分离,但是,由于互相制约的各业务部门隶属于同一检察长和同一检察委员会的领导,这样容易因主观主义和本位主义而对法律片面理解,容易受各种因素干扰而随意使用侦查权,结果不容易发现和纠正自侦过程中的错误,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以上情况表明,必须改变这种自侦案件无其他机关监督的状况,建立有效的对自侦案件进行侦查监督的制度。

对自侦案件进行侦查监督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现行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的原则给我们奠定了对自侦案件进行侦查监督的基础。在我国,公、检、法三机关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共同承担着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要建立对自侦案件进行侦查监督的制度,不应破坏现行分工的基本格局,最好是在此基础上完善分工负责。同时,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这是一条不能违背的宪法原则。此外,建立制约机制不是孤立的,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而 应当是全方位、多功能的,在更好的监督体制尚未建立之前,应该肯定现行的自侦案件内部制约机制,并且加以坚持和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外部制约制度,使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问题早日得到妥善圆满的解决。对此本人有两点设想:

第一,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实行侦查监督,并在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加以确认。自侦部门将侦查终结的案件直接移交上一级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进行侦查监督。上级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作出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起诉的,发回原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有违法情况的,应通知下级检察机关予以纠正;对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要求其补充侦查,对这些活动过程规定一定的期限。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是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它没有 破坏现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格局,只是通过检察系统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来进行侦查监督,从而在组织上提供了保证。

第二,由人民法院对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进行侦查监督,并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相应的条款。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部门应将自侦案件的侦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和起诉决定书及有关侦查案卷材料移送到同级人民法院。法院在审查后,建议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提起公诉、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补充侦查;发现违法情况时,应通知检察院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在所限定的期限内或作出决定、或不采纳建议。当建议不被接受时,法院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上级检察机关复核后作出最后决定,并通 知下级检察机关执行。采取这样的自侦案件侦查监督模式,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没有任何影响,只是从法律上增加这种规定,立法程序上较为复杂,所以,这种自侦案件的外部约束制度需要较长的时间才可能建立起来。

四、对加强侦查监督的几点建议

1、通过扩大同步监督的范围强化侦查监督

对侦查进行同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具有法定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和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的同时,通过参与侦查对其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同步监督属于动态监督,是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它可以及时发现、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涉及到侦查同步监督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时,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在司法实践中,从1983年的“严打”开始,检察机关就开始介入具体侦查活动,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加强检察、公安机关相互联系的通知》中,对这种介入形式正式确认,《通知》的精神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部分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介入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和预审活动,这些都是对侦查活动的某些方面的同步监督。但是,无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对检察机关已经介入的侦查活动中,人们对这种同步监督的认识还存在较为模糊的地方。首先,要从法律上明文规定对侦查的同步监督,以澄清认为侦查的同步监督是职责以外的活动,即“介入”,同时,说明侦查同步监督不是非正常的程序,因此,也不存在“提前”的问题;其次,同步监督是对侦查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通过监督保证办案的质量,在此基础上加快案件的处理,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联系与合作。绝不能认为检察机关进入侦查阶段,是简单的联合办案,可以职责不分,是为了临时加快办案速度的权宜之计。本人认为,扩大同步监督范围是要在较为有限的同步监督的基础上,从法律上规定,从侦查的开始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中,检察人员均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参加侦查,并有一定的决定权和建议权。

2、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侦查决定权和建议权。

要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作用,应当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中的主动权,否则,被动的监督往往软弱无力,达不到监督的效果。现在,检察机关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有决定权外,对其他有关侦查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的采用无法约束。对整个侦查过程的监督一般只能从侦查案卷中寻找,发现违法行为,而严重而明显的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违法处理赃款、赃物等显然不可能记录在卷。因此,检察机关监督侦查应当掌握对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的决定权和建议权,只有这样,检察 机关的侦查监督权才能真正落实。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决定权和建议权并不是指检察机关包办、代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活动,而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和控制,特别是对重大、疑难案件,对于容易出现违法行为的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可以决定是否采用某种侦查措施及怎样运用这些措施,如公安机关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之前,在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前,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立即作出决定,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参加。如果情况紧急,公安机关应当在采取侦查措施后,立即报告 检察机关,并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拥有侦查决定权和建议权后,可以全面了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可以随时参加公安机关进行的侦查活动。对于在侦查活动中检察人员的建议,无论是否采纳,均应记录在笔录中。

3、完善侦查监督中的纠错机制

对侦查进行监督不仅要发现侦查中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能及时纠正这些违法行为,使办案质量得到保证,完成依法准确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刑事诉讼任务,维护法律的尊严。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一直是侦查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原因是,其一,思想上不重视,认为打击犯罪是首要任务,是硬指标,只要案件的侦查方向没有错,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无关大局,纠正违法可以放在以后再说;其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具体或者根本没有规定,如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 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但是,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不纠正违法的法律后果。对其他侦查措施的纠错,法律规定也不明确;其三,重视纠正严重违法,忽视纠正一般违法。对纠正侦查中的违法,我们应该完善纠错的立法,制订详细的法规对侦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违法并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执行职务的处分权,如停止或变更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侦查权,提出对违法侦查人员的处分建议,对拒不执行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 的侦查人员提出警告,责令由于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注释:

〔1〕〔2〕参见周国均著:《侦查程序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1页。〔3〕参见聂世基著:《刑事诉讼法疑难问题思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4页。

第12篇:侦查监督处处长述职报告

200×年,我曾在这里就侦查监督工作做了六项承诺。一年来,在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在兄弟处室和各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广大干警的大力支持下,在王金力副处长和全处同志的积极配合下,与全处同志一道,认真学习和实践xx同志“三个代表”的论述,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较好地兑现了承诺。现将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请在座的领导和同志们予以评议。

1、在“严打”整治斗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通过采取:一是坚持“两个基本”,保证打击效果;二是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三是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坚决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四是挂牌督办重点案件等措施,充分发挥审查批捕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作了应尽的努力。严打以来,全省共批捕犯罪嫌疑人32660人,平均办案时限由原来的4天缩短为2.3天。

2、在严格执法,保证案件质量方面。通过采取:一是正确把握逮捕条件,依法做好审查工作;二是严格把关,控制不捕率非正常增长;三是注重对办案质量的跟踪检查等措施狠抓办案质量。通过对XX年的××件不捕案件和180件捕后作撤案、不起诉、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的复查,批捕案件准确率由原来的99.5%上升到99.94%。总的来看,案件质量是好的。

3、在强化“两项”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方面。通过采取:一是实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把手”工程,构筑大监督格局;二是加强宣传,拓宽案源;三是调整工作方向,拓展监督新领域;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五是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充分发挥引导侦查取证作用等措施加大了监督工作力度。去年全省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344件1508人,在全国位居第三;共纠正漏捕56件102人,介入侦查2074件2975人,参加重大案件讨论1550件2265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在预防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通过采取:一是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课题的研究;二是全面落实侦查监督环节的综合治理要求;三是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等措施认真开展了预防犯罪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去年我省检察系统又有3个基层院获国家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13个院获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侦查监督处被省未成年保护委员会授予全省未成年保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5、在深化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继续在全省侦查监督部门推行了引导侦查取证和审查逮捕工作方式的改革以及深化主办检察官试点工作。全省共确定了53个基层院的侦查监督科作为主办检察官试点单位;全省各地引导侦查取证的能力和制作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说理性普遍增强。

第13篇:侦查监督厅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国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査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2.承办应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査批捕、决定逮捕案件。3.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4.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査批捕工作。5.研究审査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第14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程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加强审查逮捕案件管理,强化侦查监督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大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力度,保证准确、公正、及时地打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审查逮捕工作流程

一、审查逮捕工作受案范围

(一)同级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需要决定逮捕的案件;

(二)同级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捕案件。

二、受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案件,由内勤登记并报送科(处)长,科(处)长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受案前的审查,查明《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案卷材料和证据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受案标准,不符合条件的,经科(处)务会研究不予受案。

三、受案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1、案件管辖范围无异议。即本县(市、区)属犯罪地或主要犯罪地(市院交办的除外)。

2、卷宗装订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一致。

3、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一致。

4、案卷材料齐备: (1)、《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一式三份,文书内容清晰,文号齐全。 (2)、受案、立案、破案材料齐备。 (3)、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手续齐全,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另案处理的须有办案说明。

(4)、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案件应有现场勘查、拍照和刑事技术鉴定材料。 (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状况、个人简历、户籍证明及其它前科等材料清楚。

(二)卷宗装订不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不一致、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不一致、案卷材料不齐备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齐备后再行移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案:

1、不属于本案管辖的案件。

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拒绝变更的。

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补充侦查又重新提请逮捕的。

4、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已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变更强措施,又重新提请逮捕或要求复议、复核的。

5、对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复议、复核的。

四、办案人审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对主要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核,询问被害人、证人,审查后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提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一)办案人员复核证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或者证人时,应告知其接受讯(询)问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讯(询)问应当依法进行,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行使权利。

1、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4)对与本案无关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5)核对笔录的权利;(6)知晓涉嫌罪名的权利;(7)知晓鉴定结论的权利;(8)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义务:(1)如实回答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2)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承受逮捕强制措施。

2、审查逮捕阶段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3)核对笔录的权利。义务:(1)如实向检察人员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2)接受检察人员对其进行与案件有关的人身检(复)查的义务。

3、审查逮捕阶段证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1)安全保障权;(2)充分陈述权;(3)核对笔录权;(4)证件知悉权;(5)侵权控告权。义务:(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得另行侦查证据。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再制作阅卷笔录,办案人员在阅卷审查和复核主要证据的基础上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认定、分析、说明和说理,达到“意见书在手如同卷宗在手”的效果。

《审查逮捕意见书》包括下列内容:

1、受案和审查过程;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3、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4、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包括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5、需要说明的问题;

6、处理意见。

五、办案期限

(一)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对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捕案件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

(四)对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不批捕案件,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

六、逮捕标准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三)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2、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四)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五)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七、不批准逮捕案件标准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八、报请人大许可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填写《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许可。

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由侦查监督部门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

一、

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许可。

九、案件讨论与决定

(一)科(处)长主持科(处)务会讨论疑难复杂或者重特大逮捕案件、不批捕案件、复议案件、复核案件;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办案人提出批准逮捕意见的,科(处)长同意后向主管检察长汇报;

(三)案件经主管检察长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者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科(处)务会和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制作《讨论案件笔录》。

十、签批与送达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的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经主管检察长签发后,加盖院印,填写《送达回证》,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送达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未能执行的,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不批准逮捕的,应当阐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填发《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一并送达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十一、变更与撤销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制作《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和《批准逮捕决定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或者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或者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原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

十二、追捕、复议、复核

(一)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制作《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送达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侦查监督部门。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侦查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二)、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应当另行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复议后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提请复议的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复议后改变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除制作 《复议决定书》外,还应制作《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并重新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送达提请复议的公安机关执行。

(三)、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侦查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四)、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通过原作出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不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制作《复核决定书》交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决定通知书》后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复核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收到决定后应当立即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反映。

十三、审查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工作流程适用一至九条的规定。但是侦查监督部门与本院侦查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十四、备案

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下列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备案报告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

1、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

2、批准逮捕的立案监督的案件、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及“非典”犯罪的案件;

3、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

4、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发现错误,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直接予以纠正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反映。

十五、归档

办案人在收到公安机关执行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回执后五日内,按照要求装订审查逮捕副卷,交内勤统一保管,对批准逮捕的副卷,内勤于十日内移送公诉部门,与公诉副卷一并由公诉部门归档;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保管当年和上年度的不批准逮捕副卷,对时隔一个年度的不批准逮捕副卷应当及时送交本院档案室归档。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流程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法律规定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作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不当,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

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对此类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而没有提请的,应通过追捕予以解决,不属于立案监督的范围。

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来源

(一)侦查监督部门自行调查发现或者控申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移送;

(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控告;

(三)公民或者有关单位的举报;

(四)党委、人大或者上级检察机关交办。

三、受理 对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应由内勤登记并填写《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认真全面审查;对于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转有关部门处理。

四、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前的调查 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之前,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方案要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批准,调查应当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调查要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使用强制措施;调查要秘密进行,不暴露意图,一般不接触犯罪嫌疑人。

五、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六、审查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在七日内公安机关没有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如现有材料证明确属应当立案侦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

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即主动纠正予以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不必再发《通知立案书》。

七、受理被害人控告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八、通知立案的标准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应当从严掌握,一般应是能够逮捕、起诉、判刑的案件。

九、决定通知立案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送达与告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十一、通知立案后跟踪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虽已立案,但未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要及时督促,必要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督促同级公安机关纠正。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对有意阻挠查处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只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十二、直接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直接受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十三、对本院侦查部门的监督

侦查监督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建议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案,建议不被采纳的,应报请检察长决定。

十四、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慎重审查。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十五、移送徇私舞弊线索

涉嫌徇私舞弊的立案监督案件是立案监督的重点,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徇私舞弊导致该立不立的案件、不该立而立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后,应当将有关材料移交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审查。

十六、备案制度

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办案人接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后,于三日内填写《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相关材料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将《立案决定书》、《批准捕逮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装订后报送上级院备案; 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办案人接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后,于三日内将《立案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装订后报送上级院备案。

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流程

一、侦查活动监督范围

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 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二、审查逮捕中侦查活动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向科(处)长汇报,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后,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三、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讨论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派员适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有影响重大案件的讨论、出席案件的现场勘查和其他侦查活动,提出侦查建议,指导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四、受理诉讼参与人控告

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五、侦查和强制措施中侦查活动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办案人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六、跟踪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七、发现侦查活动中犯罪线索的移送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八、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活动的监督

办案人对于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

24、1

26、127条规定延长侦查羁押条件的案件,由科(处)长请示主管检察长批准不予批准延期,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批准。

延长羁押期限工作流程

一、要求延长的条件

刑诉法124条要求的延长条件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126条要求的延长条件是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127条要求的延长条件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126条规定延长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

二、上报材料

《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共同犯罪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有多人的,意见书以人为单位,一人一份),同时还应附有《简要案情》。《简要案情》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批捕时间、执行逮捕时间、批捕部门、基本犯罪事实及延期理由。基本犯罪事实要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清晰叙述,要反映出犯罪的严重性、复杂性和危害性,要能体现出符合《刑诉法》124条、126和127条规定的延期条件来。收到侦查机关或部门提请延期案件的同级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应填写《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连同意见书和简要案情上报上一级院。

三、程序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延长羁押期限意见,并提供简要案情。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的决定。

2、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公安机关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延长羁押期限意见,并提供简要案情。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5、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7、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15篇: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实习报告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实习报告

——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实习生:钟标平学号:10125194 实习地点: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专业实习是提高自身素质及知识,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过程。专业实习也是大学生活中所必备的课程,是对我们在大学课堂上所学知识的一次重要检阅,是我们大学生踏入社会的第一步。对于法学来说,实习显得更为重要。

2014年2月17日至2014年5月30日 ,我在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检查院侦查监督科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暑期实习.实习期间,得到了检察院领导的热心指导,学到了一些实践经验,了解了检察院侦监科的主要工作流程,巩固和提高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论基础知识。对于法律实践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实习期间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理论知识的不足以及实践经验的匮乏。现在,我就实习期间的工作和感受做如下报告:

一、实习目的:

首先,我想通过在我们学校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实习,获得一次认识社会的机会。社会是法律学科的源头,没有社会就没有法律,法律因社会的需求而产生,所以认识社会是一个法科学生能够真正学好法律的必备条件。

其次,我想通过此次在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实习,来了解一下处于基层的人民检察院所处理的案件的特点,包括案件的来源、数量,案件的性质等等。从而在此基础上发现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后,我想把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当中,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法律是极其讲求实践的,所以实践应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实习内容:

在检察院实习,有法律实务方面,也有法律理论方面,由于我主要在批捕科实习,所以更多的是做一些法律实务方面的工作。批捕科的工作是环环相连,从接到案件到做出决定,任何一个环节都必不可少,都非常重要。实习这一个月我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

一、翻阅卷宗,协助检察官制作阅卷笔录。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卷宗材料,以及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内江市市中区人口密度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率较高。单从一般的刑事案件来看,这一个月来,我们科一共办案三十八件,涉及人数达四十人之多,也就是说,平均每天我们科要收到一到两个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我们都必须逐一审查。有的案件复杂,卷宗材料厚达七八十页,每天的工作量相对较大,通过这一个月高工作量的实习,我深刻体会到理论知识不足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运用最广泛。所以,学好这两门学科对于任何一个将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这是案件承办人制作阅卷笔录的一个辅助工作,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卷宗材料内有一项重要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了行使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这一监督职能,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我们都要认真、仔细地讯问,核实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实习这一个月,每次去看守所提讯,我都要协助案件承办人做好讯问笔录,偶尔也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由于批捕科只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认定,所以我们的工作主要是核对公安机关获得的证据是否真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罪。在记录的时候,不必字字都记,记上主要犯罪事实即可。

第三、参与案件的讨论,并做好讨论案件笔录。这是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之上,在承办人审核了卷宗材料之后,由检察长主持的对案件进行研究的会议。首先,由案件承办人简单介绍案情,然后提出本案中存在的问题,由大家共同讨论,得出结论。最后由检察长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环节尤为重要,特别是大家在对犯罪嫌疑人主观行为方面的认定时,可能会持不同的意见,同时,主观行为也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的重要证据,所以,在记录的时候,一定要综合大家的意见,然后把问题和结论都写清楚。

第四、法律文书的写作。在检察院这一个月,写得最多的法律文书是批准逮捕决定书,还有其他文书,如检察意见书,补充侦查提纲,逮捕决定书等。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所制作的文书,这种文书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是由存根、正本、副本、回执组成的四联填充式文书。由于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绝对效力,所以在填写的时候,不能有丝毫差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事由等。制作法律文书一定要有一颗细致的心,经过反复查看后,才加盖人民检察院的公章,然后送达公安机关。

第五、登记案卡。从工作流程来看,这是工作的最后一项,即将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信息登记在互联网上,以备后查。这一项也要求细心,因为案卡要在互联网上公布,一旦公布,就会成为查看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的重要依据。

三、实习心得:

在检察院为期三个月的实习,使我对现实中的一些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首先,学习法律的必要性。通过实习,我了解到整个社会对法律的需求是如此强烈,也了解到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案件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不够才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是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在全国开展普法教育,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作为一个法科生来说,在学好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树立起强烈的正义感。法律本身对司法工作者的自身素质要求较高,一部良法在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那里能够体现立法者的本意,并且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相反,则会与法律背道而驰。所以,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其次,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既然法律赋予了其监督权,就要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好法律的捍卫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再次,通过查阅卷宗和提讯犯罪嫌疑人,我发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过早踏入社会,找不到立锥之地,在想不到求生办法的情况下才铤而走险,迈出犯罪的第一步。再有就是青少年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令人担忧他们大多都是实施的暴力型犯罪,如抢劫、抢夺。当我们在提讯青少年犯时,情不自禁的为整个社会叹一口气,由于青少年处于心智发育的关键时期,难免会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青少年的成长。所以,对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我们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最后,从具体工作来看,第一,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无论是同事还是领导交办的任务我们都要认真对待,力求做到最佳。作为法律职业人员一定要细心,法律是一门技术性较强的学科,由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别要求我们在将法律运用于实践时一定要细心,否则,将漏洞百出。第二,在工作中要注重沟通、协调。人要融入社会就必须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他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便是重要一步。任何人都不可能掌握所有知识。知识的不对称会导致工作的被动,降低工作质量;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沟通,协调,培养团队精神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顺利进展。第三,分清轻重缓急,有条理地做事。

三个多月的实习,在学到很多司法程序方面的知识以外,还学会了如何做人,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群体,各种利益的驱使会使人性变得扭曲,我们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每天发生在身边的小事。同时,在实习过程中我深深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从这次来看,课堂知识对于从总体上把握工作的方向,对于某些工作的指导作用,是实践所不能代替的,加强课堂知识的学习,对于工作是很重要的。理论知识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和认可;学校的学习脱离实践的需要,我们只知道这项制度在理论上应该是什么样的,而不知其在实践中是如何运行的;我们只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却不知道其在实践中是怎样处理的。另外觉得懂法、执法人员违法和法盲的违法行为太严重了!

四、结语: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这三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这几个月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在实习的日子里,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也认识到与人相处适应社会的必要。在工作的过程中,我时刻严格的要求自己,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尽我所能的帮助各位老师办案,发挥我在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这里我很感谢我的实习老师,正是在他的帮助和鼓励下,我的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提高得很快,很短时间就能够独立完成各项工作。在这些成长的日子里,我实践、思考、反思、总结,所得收获都已经成为大学生涯中宝贵的财富。或许大学生活中的的片段随着岁月的流逝难免被遗忘,但这段实习的日子相信仍是会记忆深刻,它作为我们走向社会的第一步,承载了即将面对现实和挑战的心情,必将难忘。我学的法律知识最后还是要服务于大众,因此我会把自己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做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在此,谢谢福建警察学院给我提供这个实习机会,谢谢长汀县人民检察院给我提供了这个实习场所,还有谢谢这三个月来一直关照我的同事、科长、检察官。谢谢!

五、实习建议

毕业实习是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的一次综合性实践,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社会、接触实际,将专业理论知识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增加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后续的毕业实际及踏入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必须大力重视毕业实习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毕业实习的质量。

(一)提高对毕业实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毕业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学校应加强宣传,引导学院(系、部)、老师、学生、家长充分认识毕业实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广泛地调动各方面支持和参与毕业实习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大毕业实习经费投入,通过企业和社会赞助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为毕业实习提供有力的财力保障。进一步充实毕业实习管理工作人员,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形势变化适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提高毕业实习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各学院(系、部)要根据本单位的学科特点和教学目的,全面细化毕业实习操作规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毕业实习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和控制,不能仅停留在开动员会、收实习报告、评定成绩等几个环节,做表面文章,致使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二)抓好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师为教之本,指导教师是实习计划的组织执行者,其教学态度、思想作风及业务水平直接关系着实习质量,甚至影响着实习生的人生价值取向。因此,教师队伍建设是否过硬是保证实习质量的重要条件。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方面:一是要选派具有过硬的思想作风和高度的责任感,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人担任指导教师;二是可开展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议调查,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教师,以帮助其提高工作水平;三是定期召开实习带队教师经验交流会,从而提高毕业实习的整体质量;四是对带队实习中表现突出者要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发挥好模范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16篇: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政治思想工作汇报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政治思想工作汇

##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四人,肩负着辖区内所有刑侦部门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由于地处市中区,刑事案件多,疑难案件多,我们以全市1/10的侦查监督干警数,承担着全市近1/3的侦查监督工作任务。新的形势下,如何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使干警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保障侦查监督工作

健康深入发展,是我们政治思想工作中的一项严肃课题。近年来,我们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既尊重人、信任人,又善于培养人、塑造人;既关心人、帮助

人,又积极理解人、支持人;既激励人、鼓舞人,又严格管理人、规范人,进一步增强全科干警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初步形成了以“团结拼搏、奉献向上”为主题的科室精神。通过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近几年来,我科所办案件的准确率均达到100,人均办案数量一直位居全市第一位,在市院组织的量化考评中,连续三年荣获第一名,连续三年被市院和本院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被市院记三等功一次,被市委、区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有2人次受到省级表彰,6人次受到市、区级表彰。我们政治思想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一、学英模,抓教育学习,升华干警的思想境界 队伍是根本,素质是基础,教育是先导。我们针对以往重业务轻思想政治工作的不良倾向,狠抓了政治教育学习。首先,

我们在“三个代表”以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学习教育活动中,实行统一学习与分散自觉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严格要求干警,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学习任务,并针对个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整改措施,写出了学习心得,使干警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得到了升华和提高。另外,我们还注意运用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来教育干警,先后组织干警学习了白云、牛玉儒、任长霞等同志的先进事迹,让干警对照英模事迹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通过学习激发干警自身的高尚情感,调动干警积极的内在动力,使他们在学习英模人物中升华自己的思想境界。由于我们的思想教育跟上了,正确的政治观念在干警心中牢牢扎下了根,才保证了繁重的业务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引导、培育正气,让公平正义成为每位干警的永恒追求 公正,是司法机关安身立命之本,是国家和人民对司法机关最基本、最起码的

要求。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最大希望是什么?是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最高要求是什么?还是司法公正。为实现公正执法的根本要求,必须优化检察官的公正执法意识,从思想上解决好究竟代表谁的利益,为谁办案,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影响和侵蚀,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不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不滥用权力,自觉廉洁执法。工作中我们注意引导培育科室正气,教育干警保持良好的道德操守、高尚的人格形象,增强干警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常言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从平常的小事入手,注意培养干警的正气与正义感,使每名干警都能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做到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干警把“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勤勤恳恳做事”作为自己

的行为准则,把公平正义作为自己永恒的追求,把做人民满意的检察官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

三、创造团结和谐的科室氛围,让每位干警享受团结的快乐和集体的关爱

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关心和尊重,也都希望付出关爱去实现自己的爱心,因此,我们把创造团结和谐的科室氛围做为科室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团结是一种快乐,互助是一种美德”的理念,强化团结意识,形成工作合力。作为一个集体,团结是干好工作的基础,也只有干警齐心,工作才能出成绩。首先我们引导干警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不断增强干警的集体荣誉感,使干警牢固树立“科兴我荣,科衰我耻”的意识,从而使干警把个人的荣辱和进步与科室的荣辱和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其次是注意工作方法,时刻注意绷紧团结这根弦,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尤其是科长要顾全大局,带头讲团结,坦诚待人,以理

服人,不拉帮结派,不搞个人小圈子。实际工作中,由于我们每个人的性格不同,待人处事的方式不同,工作中难免有磕磕碰碰,有时甚至争得面红耳赤,但只要我们每个人都牢固树立团结的意识,以大局为重,就没有解决不了的矛盾,就没有弥补不了的裂痕。也正是这样,工作中我们真正做到了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有了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有了困难共同承担,有了分歧求同存异,有了荣誉互相推让,把科室建成了一个团结战斗的集体。

四、讲拼博、比奉献,让干警在干事创业中走向成功

每个人都渴望成功,每个人都希望得到社12全文查看

第17篇: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先进事迹材料

为了实现心中那份对公正的追求

他叫##,今年38岁,中共党员,1989年毕业于青岛科技大学,1995年1月考入##区检察院,现任##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在近几年的执法工作中,##同志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处处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工作中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始终把忠于法律、公正执法作为自己的内心追求,在平凡的工

作岗位上,以扎实的业务功底,忘我的拼搏奉献精神,赢得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年年被评为本院先进工作者,先后多次被区委、区政府、市检察院记嘉奖,连续两次被市检察院评为优秀办案人,2001年又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授予“省级优秀办案人”荣誉称号,2002年被市检察院记三等功一次,2004年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公正执法树形象、创人民满意”活动先进个人,2005年被##区委、区政府授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一、刻苦学习,练就公正执法的真本领

作为一名工作在基层的政法干警,如何才能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始终认为,首先要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专一行,成为本岗位的行家里手,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担当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重任,才能够在具体工作中规范公正地执行法律。从企业考入检察院后,##所面临的是一个全新的环境,全新的工作。在他所从事的侦查监督工作,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审查逮捕,这是一项业务性极强的工作,也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神圣权利,它既是打击犯罪的有力措施,也是防止公民权利被无辜侵犯的一个重要关口,一旦出现错捕,不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亵渎,而且检察机关还要承担错捕的国家赔偿责任,这项工作要求办案人必须具备过硬的法律知识。为此,##先后参加了检察系统专业证书班和烟台大学法律本科班的学习,并以优异的成绩取得了法律大专及本科的学历,顺利通过了全国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完成了由一个企业技术干部向合格的人民检察官的转变。

2003年为了全面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学修养,以便更好地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又给自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向号称天下第一难的司法资格考试发起了冲击,为了学习工作两不误,他几乎是把所有业余时间都投入到学习中,利用晚上或者是节假日的时间,认真阅读法律专业书籍,几年来,记读书笔记十几万字,积累了厚厚的几大摞。2004年终于如愿以偿地通过了司法考试,在全市检察机关中是仅有的几个通过者。由于坚持不断的学习积累和更新法律知识,##已初步形成了精通常用刑事法律知识,熟悉多门法学知识的复合型知识结构。在实际工作中,面对疑难案件,他常常能理论联系实际,作出精辟独到的分析,成为小有名气的“土专家”,为实现公正执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业务基础。如去年在我市整治超载集中行动中,发生了这样一件案件,犯罪嫌疑人高某驾驶解放牌卡车为逃避检查,强行冲卡逃窜。公安民警驾驶警车追赶,并用喊话器令其停车接受检查,高某不予理睬,为甩掉后面追赶的警车,还将车挂上倒档,向后撞击警车,致警车损坏并威胁干警人身安全,在驾车逃窜过程中,为防止警车超越拦截,还驾车在城区道路上强行闯红灯、作逆行蛇行、高速行驶等动作。侦查机关的同志想以妨害公务罪报捕,##在介入此案综合分析了案情证据后认为,高某的行为不仅妨害了公安干警的公务,也严重危及道路上其它行人车辆的公共安全,刘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是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而妨害公务罪的最高刑期是三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期是十年,高某的行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后高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起诉后,法院也依相同罪名从重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这也是##区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例。

正是因为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业务功底作基础,近年来,##办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和新型刑事犯罪案件,使一大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打击,使司法公正落实到了具体的执法工作中,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心系群众,让公正成为自己内心的永恒追求

公正,是司法机关安身立命之本,是国家和人民对司法机关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最大希望是什么?是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最高要求是什么?还是司法公正。为实现公正执法的根本要求,必须首先树立好公正执法意识,从思想上解决好究竟代表谁的利益,为谁办案,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工作中,##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办案,把公平正义做为自己内心永恒的追求,把做人民满意的检察官做为自己的最高目标。2004年3月份,侦查监督科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上访案件,被害人陈某1998年8月被犯罪嫌疑人张某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撞伤,并造成同车的一名亲属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侦查机

第18篇: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实习报告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实习报告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我在XX省XX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进行了为期六周的实习。通过这段实习经历,我对法律的实务操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深感自身法律基础的欠缺以及法律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重要性。实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不懂的地方虚心向领导和检察院干警求教,收获良多。同时对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职能,对人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律运用也有了大致的了解。

一、实习目的与任务

首先,我最主要的目的是进一步体会法律在实践中是如何运用的。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通过书本上的学习,我获得的只是一些基础概念,法律理论。我想知道这些书本上的理念在实践中是怎样运用的,一些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到底起着怎样的作用。 其次,了解基层检察院其他部门的运作,了解基层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的特点,包括案件的数量、类型等等。

最后,希望通过此次实习,锻炼自己在社会上生存的能力。

二、实习步骤与内容

实习第一天,通过张老师的介绍,我对侦查监督科的部门职能有了简单的了解。侦查监督科的职责主要分为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以及侦查活动监督。六周的实习,交给我的活都是些很简单的工作。我悉心观察其他检察官的工作,对侦查监督科的工作有了大致了解。侦查监督科的工作流程大体是这样的,由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然后经过检查机关替身犯罪嫌疑人,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地逮捕,并完成审查报告,向公安机关发送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后公安机关在回执中将执行情况报告检察院。 六周的实习期间,我做的工作主要有:

1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制作与录入。这是我做得最多的工作。意见书有着固定的格式,具体内容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写。《刑事诉讼法》第48条列举了八种证据,其中意见书中“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部分正是要切合此项规定来写。通过实习,我更加明确了这八项证据具体的样貌。

2跟随老师前往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提审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目的是核实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核对公安机关获得的证据是否真实。提审之前要首先向看守所人员出示相关文件。我在看守所看到民警在提审犯人时有专人录像,想起《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3法律文书的装订整理。已经结案的案件都要做好专门的卷宗。里面文件的摆放顺序是有规定的。装订也很有讲究,

4 其他活动,如旁听科室内关于案件的讨论,旁听省政府组织的视屏会议。前往县政府参加这次视屏会议的的还有其他机关的公务员,一直对公务员的队伍好奇,这次算是大致看到了他们的整体面貌和生活状态。

三、实习心得与体会

通过实习,我对自己家乡的环境有了新的感触,有的人法律意识很单薄。接触的案件有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卖淫诈骗等等。究其犯罪动机,有的是不知道这是犯罪,有的是怀有

侥幸心理以为自己不会被发现,有的则是一时冲动。有的犯罪事件就发生在我生活的地方,有的人就是因为生活中的小事一时冲动结果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机动车肇事现场的图片触目惊心,而因此逝去的生命又是多么无辜。

当看到一本本卷宗,有的人虽然潜逃数年却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我切实到法律的神圣和正义的力量。

此外,我感觉检察院电子化办公方面有些落后。作为一个实习生,干得最多的是录入案卷这种很简单的却又费力费时间的工作。检察官需要把公安局送过来的笔录、证据资料等录入到电脑中。有的警察做笔录时写的字很难辨认。我常常想,为什么检察院和公安局之间不能资源共享,把这些证据资料直接通过电脑传输呢?我自己想的答案是电子资料作假的可能性大,并且数据传输加大了信息泄露的危险。也许电子化办公会面临种种难题,但是,用锥子和针线装订案卷,手写笔录然后录入电脑似乎已经和和现在信息化社会,互联网盛行的时代格格不入。

第19篇: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实习报告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实习报告

——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实习生:沈建伟 学号:0804042026 实习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

专业实习是提高自身素质及知识,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过程。专业实习也是大学生活中所必备的课程,是对我们在大学课堂上所学知识的一次重要检阅,是我们大学生踏入社会的第一步。对于法学来说,实习显得更为重要。

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9月23日 ,我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查院侦查监督科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暑期实习.实习期间,得到了检察院老师的热心指导,学到了一些实践经验,了解了检察院侦监科的主要工作流程,巩固和提高了《刑法》,为《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于法律实践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实习期间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理论知识的不足以及实践经验的匮乏。现在,我就实习期间的工作和感受做如下报告:

一、实习目的:

首先,我想通过在我们学校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实习,获得一次认识社会的机会。社会是法律学科的源头,没有社会就没有法律,法律因社会的需求而产生,所以认识社会是一个法科学生能够真正学好法律的必备条件。

其次,我想通过此次在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实习,来了解一下处于基层的人民检察院所处理的案件的特点,包括案件的来源、数量,案件的性质等等。从而在此基础上发现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后,我想把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当中,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法律是极其讲求实践的,所以实践应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实习内容:

在检察院实习,有法律实务方面,也有法律理论方面,由于我主要在批捕科实习,所以更多的是做一些法律实务方面的工作。批捕科的工作是环环相连,从接到案件到做出决定,任何一个环节都必不可少,都非常重要。实习这一个月我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翻阅卷宗,协助检察官制作阅卷笔录。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卷宗材料,以及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内江市市中区人口密度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率较高。单从一般的刑事案件来看,这一个月来,我们科一共办案三十八件,涉及人数达四十人之多,也就是说,平均每天我们科要收到一到两个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我们都必须逐一审查。有的案件复杂,卷宗材料厚达七八十页,每天的工作量相对较大,通过这一个月高工作量的实习,我深刻体会到理论知识不足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运用最广泛。所以,学好这两门学科对于任何一个将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这是案件承办人制作阅卷笔录的一个辅助工作,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卷宗材料内有一项重要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了行使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这一监督职能,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我们都要认真、仔细地讯问,核实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实习这一个月,每次去看守所提讯,我都要协助案件承办人做好讯问笔录,偶尔也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由于批捕科只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认定,所以我们的工作主要是核对公安机关获得的证据是否真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罪。在记录的时候,不必字字都记,记上主要犯罪事实即可。

第三、参与案件的讨论,并做好讨论案件笔录。这是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之上,在承办人审核了卷宗材料之后,由检察长主持的对案件进行研究的会议。首先,由案件承办人简单介绍案情,然后提出本案中存在的问题,由大家共同讨论,得出结论。最后由检察长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环节尤为重要,特别是大家在对犯罪嫌疑人主观行为方面的认定时,可能会持不同的意见,同时,主观行为也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的重要证据,所以,在记录的时候,一定要综合大家的意见,然后把问题和结论都写清楚。 第

四、法律文书的写作。在检察院这一个月,写得最多的法律文书是批准逮捕决定书,还有其他文书,如检察意见书,补充侦查提纲,逮捕决定书等。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所制作的文书,这种文书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是由存根、正本、副本、回执组成的四联填充式文书。由于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绝对效力,所以在填写的时候,不能有丝毫差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事由等。制作法律文书一定要有一颗细致的心,经过反复查看后,才加盖人民检察院的公章,然后送达公安机关。

第五、登记案卡。从工作流程来看,这是工作的最后一项,即将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信息登记在互联网上,以备后查。这一项也要求细心,因为案卡要在互联网上公布,一旦公布,就会成为查看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的重要依据。

三、实习心得:

在检察院为期三个月的实习,使我对现实中的一些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首先,学习法律的必要性。通过实习,我了解到整个社会对法律的需求是如此强烈,也了解到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案件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不够才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是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在全国开展普法教育,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作为一个法科生来说,在学好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树立起强烈的正义感。法律本身对司法工作者的自身素质要求较高,一部良法在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那里能够体现立法者的本意,并且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相反,则会与法律背道而驰。所以,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其次,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既然法律赋予了其监督权,就要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好法律的捍卫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再次,通过查阅卷宗和提讯犯罪嫌疑人,我发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过早踏入社会,找不到立锥之地,在想不到求生办法的情况下才铤而走险,迈出犯罪的第一步。再有就是青少年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令人担忧他们大多都是实施的暴力型犯罪,如抢劫、抢夺。当我们在提讯青少年犯时,情不自禁的为整个社会叹一口气,由于青少年处于心智发育的关键时期,难免会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青少年的成长。所以,对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我们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最后,从具体工作来看,第一,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无论是同事还是领导交办的任务我们都要认真对待,力求做到最佳。作为法律职业人员一定要细心,法律是一门技术性较强的学科,由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别要求我们在将法律运用于实践时一定要细心,否则,将漏洞百出。第二,在工作中要注重沟通、协调。人要融入社会就必须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他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便是重要一步。任何人都不可能掌握所有知识。知识的不对称会导致工作的被动,降低工作质量;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沟通,协调,培养团队精神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顺利进展。第三,分清轻重缓急,有条理地做事。

三个月的实习,在学到很多司法程序方面的知识以外,还学会了如何做人,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群体,各种利益的驱使会使人性变得扭曲,我们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每天发生在身边的小事。

四、结语: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这三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这一个月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三个月的实习时间不可能学到更多的知识,但使我对把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实务过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这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将有更大的意义和指导作用。在此,谢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查院给我提供这个实习机会,还有谢谢这一个月来一直关照我的同事,科长以及检察长。谢谢!

第20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实习报告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暑期实践报告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暑期社会实践报告

今年七月十二日至八月二十五日,根据xx大学x学院本科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安排,我有幸在xx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暑期社会实践。在这期间,我深感自身法律基础的欠缺以及法律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重要性。实习期间,我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严格要求自己,不早退、不迟到,认真学习,虚心求教,多看多学,多想多问,获得了许多深刻的体会。与此同时,我也了解了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职能,对人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律运用也有了大致的了解。为今后的法学专业学习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首先,介绍一下实习单位xx人民检察院的概况:

在xx县的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xx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xx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繁荣做出了较大的贡献。xx县人民检察院内设10个二级机构:政治处、办公室、技术研究督导室、职务犯罪侦查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和法警队。xx院拥有一支文化层次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好的检察队伍。全院共有干警92人,其中在职干警63人,退休干警29人。在职干警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者57人,占干警总数的89%,其中本科41人,研究生7人;有检察员38人,书记员9人,法警8人。恢复重建以来,xx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xx县改革发展稳定,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辖区内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重庆直辖以来,xx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法律监督及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加强了诉讼监督和检察队伍建设等工作。重庆直辖十年来,xx县人民检察院共查处各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75件216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250余万元,审查批准逮捕2979人,提起公诉3051人。这些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检察院以及xx县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暑期实践报告

委、县人民政府先后授予xx县人民检察院“五好检察院”、“文明单位”、“园林式单位”、“严打整治先进集体”、“追捕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在逃嫌疑人集中统一行动二等功”、“全国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先进单位”等集体荣誉24个。2002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委员会又授予xx县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市容整洁单位”称号;2005年,控申接待室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授予“市级文明接待室”称号;2006年,xx县人民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命名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此外,院内一大批干警先后荣获“严打”先进工作者、优秀侦查员、优秀共产党员、xx县“十佳卫士”、重庆市“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先后有两人次干警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记功表彰,正不断谱写着检察史新的篇章。

再次,简要介绍一下检察院的职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律的统

一、正确实施。xx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重庆市xx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二)依法向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依法对本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 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四)对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民事与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五)依法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七)依法对本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八)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意见。(九)接受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案件。(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开展法制宣传,对在检察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对管辖范围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十一)开展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书证、2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暑期实践报告

视听资料的收集、固定、检验、鉴定、审核工作。(十二)负责全院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的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十三)管理本院经费、物质装备。(十四)承办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同时,简要介绍一下xx县检察院的部门划分及其职能。xx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职侦部门。重庆市范围的检察机关是将反渎职部门和反贪污部门合二为一的。主要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4、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5、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6、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暑期实践报告

7、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8、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我实习的部门是侦查监督科。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能是:

1、对本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决定,同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犯进行追捕;

3、对本级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

4、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取证。

进入侦查监督科,老师简要介绍了侦查监督科工作的情况,介绍了一些有关侦查监督的书籍和学习资料。经过翻阅,我对侦查监督科的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侦查监督科的工作流程大体是这样的,由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然后经过检查机关提讯犯罪嫌疑人,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并完成审查报告,向公安机关发送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后公安机关在回执中将执行情况报告检察院。

在这三个多月的实习中,我在侦监科许伟老师的管带下,主要从事以下的工作:

1、录入案卷材料。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都必须一一审查。公安机关将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卷材料送达侦监科后,内勤先负责分案,收到案件的承办人接手案件后,就要先进行阅卷工作。由于移送的案卷材料都是纸质的,就需要先进行计算机录入工作。案卷材料包括文书卷和证据卷,文书卷里需要录入的内容包括: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资料,案情;受案登记表;立案时间;刑事拘留时间以及延长拘留时间;犯罪嫌疑人前科记录(如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卷需要录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陈述;指认笔录、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案卷材料录入虽然看似一项机械的文字处理工作,其实里面还是有不少 4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暑期实践报告

学问。特别是对新人来说,录入案卷材料的同时,也是在进行一个阅卷工作,对案件整体会有一个把握。并且在录入案卷时,就可以尝试初步发现材料中是否有不规范的地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有瑕疵等等。这都是侦监科的本职工作。我开始录卷时,对录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材料最为头疼,因为供述材料一般占证据卷的大头,内容很多也很重要,而且多次供述内容有时前后雷同,有时又反复翻供,前后大相径庭。在吕老师的指导下,在科室的刘用玲师姐的帮助下,我逐渐掌握了录入供述材料的技巧:其实就是一个道理,磨刀不误砍柴工,录卷前就以办案人的心态进行阅卷,在对嫌疑人的供述有了整体把握后再进行录卷工作,这样往往事半功倍。并且,每录完一个案件的材料,都经过了自己的思考,虽然还不够成熟,不够缜密,在办案老师办理完案件后,将自己的意见与其作对比,可以取得不少的经验和心得。因此,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虽然是小小的录卷,但其实让我受益匪浅。

2、笔录工作。老师的办理的每个案件都要去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而有时一些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会到检察院来接受询问,我就负责进行笔录工作。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主要核实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核对公安机关获得的证据是否真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罪。一开始,从事笔录工作最大的障碍就是手写文字的速度太慢。由于现在计算机的普及,手写这项技能越来越生疏,而目前我实习的检察院的笔录工作还没有完全采用计算机记录。不过,经过不断的练习和实践,我还是习惯了手写笔录的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笔录的任务。同时,在做笔录时,也从吕老师那里学到了不少讯问的技巧和方法。

3、法律文书的写作。法律文书是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和其他文书。审查逮捕案件意见的格式是: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3、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4、需要说明的问题;

5、处理意见。现在重庆市的检察机关实行阳光检务后,批捕案件都要在网上公示。因此对办案人员的法律文书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主要只是负责填写批准逮捕书或者不批准逮捕书。办案老师办结一个案件,进过科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委会的层层审核批准后,就分别制作批准逮捕书或者不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包括正副本各一份,回执一份。制作好的法律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的公章,然后送达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虽然比较机械化和简单,但其实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需要十分的细心和严谨。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暑期实践报告

4、其他的一些事情。包括旁听侦监科内部案件讨论、承办人向分管领导汇报案件,旁听市院组织的视屏会议、讲座,以及作为xx院的一员参加了一些活动,如重庆市检察机关的篮球联赛,xx县委县政府组织的植树活动,国庆的红歌会等等。通过这些集体的活动,是我感受到了检察机关积极向上的活力,增强了工作的热情。

经过一个多月的实习,我收获了许多,感触了许多。首先,就是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其次,要在工作中注重沟通、协调。同时也切身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感,懂法的重要性,学习法律是必要的。通过实习,我感受到普通百姓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犯罪案件都是因为嫌疑人的不懂法或者对法律的忽视造成的。我还体会到,司法工作的前提之一是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既然法律赋予了其监督权,就要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好法律和正义的捍卫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我意识到扎实的法律功底的重要性。深知自身的法律知识的欠缺。实习给了我实践、思考、反思、总结的机会,使我获得宝贵的经验财富,同时,我对法学的兴趣也更加深厚了。作为政法干警定向培养第二学位班的学员,在即将走向未来的工作岗位之际,在即将投身基层检察院的光荣使命之际,能有这样一次实习的经历,无异于一针强心剂,使我充满信心和斗志去面对即将到来的光荣而又艰巨的工作。

在此,我深深感谢xx县人民检察院给我的这个机会。也感谢侦监科许伟老师对我的悉心教导和帮助,同时还感谢侦监科钟科长、何老师、郭姐、张姐、刘师姐以及院里其他的领导和前辈给我的热心指点和帮助。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doc》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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