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转刑工作总结

2021-02-13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民转刑案件的思考(整理)

民转刑案件的思考

当今国家的经济社会结构、社会成员心理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贫富差距的拉大、价值观的混乱等原因造成人心浮躁、易发生生矛盾冲突,尽管目前的调解组织较多,因不能有效化解矛盾,致民事纠纷升级转化为刑事案件(以下简称“民转刑案件”)

常有发生。加强基层调解工作,对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现结合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的实务对民转刑案件与调解这一问题作一些肤浅的探讨。

一、我院近年来受理民转刑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

2001年到2009年,我院受理的民转刑案件基本情况见下图(图 1)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故意伤害罪

7 5 3 7 10 10 14 14 15

故意杀人罪

2 4 3 3 2 2 2 2 2

故意毁坏财物罪

— 1 1 2 — — 2 1 —

投放危险物质罪

1 — 1 — — 1 — — —

放火罪

— 1 — 2 — — — — —

妨害公务罪

— — — — 1 — 1 — —

侮辱罪

— — — — — — 1 —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 — — — — — 1 —

敲诈勒索罪

— — — — — — — — 1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我院近年来受理的民转刑案件呈现以下特点:第一,民转刑案件数量趋向增长、罪名趋向多元化;其中常发案件为故意伤害案及故意杀人案,如

2008年的朱海平故意杀人案,源于家庭纠纷,后在离婚途中朱海平持刀刺向妻子严明枝和岳父严汪南。第二,涉及侵害公权力的民转刑案件从无到有。妨 害公务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的出现,表明国家公权力易成为社会矛盾的发泄口,如2008

年徐绪华、徐得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起因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当地派出所治安处理后,在当事人之间赔偿款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徐绪华、徐得旺以为伤者诊治为由煽动群众聚众冲击当地派出所。

二、基层调解对遏制民转刑案件的作用及不足

我院近年来受理的民转刑案件整体呈上升态势,其原因不能只孤立的从个案中寻找,应放到社会大环境中分析,促使民转刑案件呈上升态势的原因很多,涉及政治、经济、价值观等等。目前,最佳的应对之策是做好调解工作,矛盾化解重在基层,基层调解对化解矛盾、预防民转刑案件的作用是其他机制所不及的。民转刑的过程是矛盾纠缠、累积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介入调解可以打破矛盾继续恶化的链条。从内容上讲,调解具有民间性,有最大限度意思自治和合乎情理解决的优点,法律是一种理想状态规划和控制,调解则必须以实际情况为基础,调解时要考虑当地习惯、道德、人情等现实,合情合理合法,尊重当事人意愿并被当事人接受,这种自愿的结果才能真正终结矛盾。从程序上讲,调解适用面广,适用于任何民间纠纷以及任何阶段,且可以与信访、诉讼等同时进行,程序上受限小,灵活便捷,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反悔的还可以采用其他程序补救。

基层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转刑案件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本可以对民转刑案件起减震作用的基层调解不到位,效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大量矛盾没有得到有效化解,这也是民转刑案件上升的重要原因。基层调解有人民调解、公安机关调解、检察院调解、法院调解等,其中最能有效预防民转刑案件的是人民调解,其在纠纷刚起时进行,此时的矛盾更容易被解开。人民调解是指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松散管理下,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包括居民调解委员会、村调解委员会、乡(镇)调解委员会、专门性的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等)。人民调解成功的,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目前人民调解的不足在于:第一,司法行政机关对各调解委员会的领导是指导性的,各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由其自主决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管理难度大。另外,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最基层机构,司法所人员往往不能立足本职,经常被乡、镇安排协助计生、招商、城建等部门工作。一旦发生涉法涉诉案件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被临时调回来处理案件,因为前期对涉法涉诉案件的起因、经过、发展毫不知情,加之未能很好地融入群众中去,未取得群众的信任,临时抱佛脚,调解结果难令当事人满意。第二,各调解委员会内部组织松散,成员大多是在工作之外兼任人民调解员,如村调解委员会大概三到五人,成员大多由村长、组长兼任;乡(镇)调解委员会大多由司法所、派出所、乡(镇)政府等各个部门的人员兼职组成;当然也有一些非兼职人员,如退休老党员、老干部等。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员有空来进行调解的时间少,对调解工作易马虎应付。第三,人民调解员工作待遇低。虽然新修改的《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人员将享有误工补贴待遇,但落实起来还尚需时日。同时,人民调解面对的矛盾纠纷复杂多样,工作难度大,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且有时不被别人理解,容易得罪人。这些都影响了调解员的积极性。

公安机关的调解分治安调解和刑事调解两大块:治安调解主要针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案和故意伤害(轻伤)案上,且不是所有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的案件都能调解,需要符合一些条件,当事人就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受害方出具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协议书及谅解书,且符合调解相关规定的,则公安机关认定调解成功。检察机关的调解主要集中在侦查监督、公诉等环节。侦查监督部门在批准逮捕、立案监督工作中会有一些调解,如2010年吴某因与前妻何某的纠纷向我院要求立案监督,我院侦查监督科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上门耐心做吴某的工作,解开了吴某心里多年积怨;公诉部门调解的案件主要是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的涉及赔偿的不起诉案件。法院调解包括法院对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再审等案件所作的调解,以及行政赔偿案件协调、执行和解。与人民调解专一的调解职能相比,公检法系统的主要任务是办案,满负荷运行状态使其对主要工作职能之外的调解缺少积极性,多数情况下不主动开展调解,如公安治安调解一般先由当事人向民警提出调解要求(多数是受害方提出)。

三、遏制民转刑案件应重视基层调解

改变民转刑案件上升局面需要切实重视基层调解工作,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从政策层面进行支持。调解是保护私权的自由支配,代表公权的国家机关对调解持谨慎态度,不轻易干预,不将其作为工作重点,副作用就是带来了工作中对调解的忽略。硬性将调解规定为各机关的工作职能之一不可取,但是可以将其定为长期的工作方针政策,理念先行,深入人心,使工作中开展调解时有据可依。同时,应避免矫枉过正,慎用考评激励机制。调解的质量比数量更重要,若将调解纳入考评,当现实是确实无法调解时,有的部门可能会为获得好的考评结果而作假,上面要成绩,下面造数据,最后反而危害真实调解工作的开展。实务中法院经历了从“调解优先”到“调判结合”的转变,在推行“调解优先”时,因为考评追求调解率,产生了久调不决等问题,最后放弃了依靠考评强力推进调解的策略。

(二)从经费上予以保障。相较而言,调解量越大越需要财力支持,否则工作难以为继,经费问题最突出的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作为我国最大的调解体系居然无经费来源,这就难以保证调解工作做到实处,司法行政机关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正在全国范围内试图筹划解决该问题。太湖县司法局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之道是以奖代酬,每年表彰一批优秀人民调解员,发放少量奖金;对于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产生的车旅等费用各组织自行报销,如村一级的村委会予以报销,乡(镇)一级的乡(镇)政府予以报销,上述措施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

(三)妥善处理调解与法律的关系。调解与法律难免有不一致的时候,如司法行政机关希望法律规定人民调解有执法权,以保证人民调解协议得到履行;一些人民调解员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也与其法律知识缺乏有关,担心工作出纰漏;公安机关认为对于斗殴伤人等案件的调解易使人产生花钱免责的想法,损伤法律公信力;具体案件中也会有调解与法律的碰撞,如我院办理的陈秀洋涉嫌寻衅滋事一案,陈秀洋多次的寻衅滋事中,两次达成了人民调解,一次达成了治安调解,对这两次调解如何认定成为讨论焦点。当调解与法律冲突时,法律肯定是在第一位的,但这又可能导致抱心厚望的老百姓对调解失望、远离调解。可如果赋予调解法律强制权,又难以保证调解的自由度、调解结果的公正和救济,人民调解中曾出现过兼职人民调解员是一把手等影响力大的干部,其他机关后续处理同一问题时为顾及其面子往往维护其不合理调解结果。工作的价值不在于以哪种方式解决问题,而在于能否公正、高效地定纷止争,应妥善处理调解与法律的关系,强化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坚持法律至上原则的同时,在法律容忍的范围内给予调解最大的宽容度,找到两者统一的平衡点,实务中正在践行:公安治安调解成功的,公安机关制作调解书(现场调解成功的,制作《现场调解协议书》,非现场的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案件结案,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刑事调解成功的,撤销案件,如需继续处理,转为治安处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调解成功且符合不逮捕条件的,案件不予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调解成功且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做不起诉处理。

(四)探索“大调解”机制。在2010年的全省检察长会议上,崔伟检察长强调要切实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尽可能地依托“大调解”机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公正。目前的调解大多是各自为政,比如现在随着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基层人民调解员往往是在应对突发事件的第一线,此时个人安全得不到保障,需要派出所的保护,而派出所对公安调解工作范畴之外的人民调解持推脱态度。法律规定除司法行政机关外,法院对人民调解也有指导职能,但实务中法院不介入人民调解工作,只在选择人民陪审员时,人民调解员按规定占到一定比例,而人员调解员因对案件没有发言权工作积极性小。如果各调解机构通力合作,形成“大调解”格局,对预防民转刑案件将会提供更优化的环境,作用深远。

建立“大调解”机制,可以尝试调解转移的办法,扬长避短,把人民调解作为专门的调解处理中心,其他机关需要调解的,可以自由选择是自己调解或是移交给人民调解处理,在平日经常性联系合作的基础上,各调解机构不断加强协助、互补共进。各机关工作中的调解量不一,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的调解量较大,以太湖县公安局晋熙镇派出所治安调解的情况(见图2)为例可略见一斑。

年份

2009年

(1—12月)

2010年

752起

(1—6月)

(图2)

而公安机关的刑事调解、检察机关的调解受刑事案件性质所限,调解空间较小,以我院2008—2010年刑事案件调解情况(见图3)为例可知。

78起

现场调解

1483起

非现场调解

169起

调解案件数

办理部门 份 (件)

侦查监督

0

2008年

公诉科

0

侦查监督科

2009年

公诉科

侦查监督2010年科

(截止6月)

公诉科

调解案件情况

———

———

1件涉及交通肇事罪(不予批准逮捕),1件涉及故意伤害罪(不予批准逮捕),1件为要求立案监督的案件。

4件涉及的都是交通肇事罪

(均为不起诉案件) 1件涉及故意伤害罪(不予批准逮捕),1件为要求立案监督的案件。

———

0

(图3)

所有调解中,人民调解覆盖面最广、调解量最大,与其强求调解量小的机关面面俱到做好调解工作,不如集中国家的人力财力重点加强从群众中来、具有群众基础的人民调解。调解是细致艰难、耗时耗力的过程,非一日之功,人民调解分布在最基层,直接接触、熟悉情况,可长期跟进,一旦发现新情况又可后续调解。当前的实践中,一些情况复杂的调解工作要依托当事人身边基层组织做具体的工作,而基层组织与人民调解的关系非常密切,调解机构之间的接触合作时有发生。以公安机关的刑事调解为例,民警不直接主持调解,调解主要由基层组织、律师等进行。再如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认为不需逮捕且需调解时,则推动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等开展调解工作,我院在办理余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中,就通过联合公安、当地基层组织多方协调,在办案期限内使事故关联人之间达成赔偿协议并落实,最终调解成功,对余某不予批准逮捕。

推荐第2篇: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000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

说到“民转刑”案件实质是因工作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债务、买卖、婚恋、邻里琐事等衍化成刑事案件一种统称。“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有其偶然性和必然性。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往往都存在一个从产生纠纷到伤害的过程。犯罪嫌疑人在民事纠纷最初争执之时,往往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随着冲突的不断升级,情绪失去控制,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比如:我市兴平市有一起为3元钱水费雇凶杀人的刑事案件,造成一死,一个执行死刑,两个有期徒刑,经济损失达到70多万元。这说明任何一个社会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疏通化解都有可能衍化成刑事案件。做为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一道防线非常重要。近年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上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当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的现状分析

1、人民调解组织概况。本文所指的基层纠纷调解组织是指以人民调解为制度前提建立的镇以下的纠纷调解组织。按照统计,咸阳市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255个,乡镇(街道)调委会175个,村居调委会2855个,企事业调委会54个,区域性专业性行

1 业性调委会17个。乡镇(街道)调委会的设立率100%,村居调委会2832个,建立调委会2855个,设立率为100%。按照统计看基层纠纷调解组织一般有: 乡镇(街道)调委会、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调委会及区域性行业调委会。据调查,175个乡镇(街道)人民调委会有108个是由多个部门(如派出所、计划生育服务站、工商行政管理所、民政办、信访办等)参加的综合体,主任由乡镇党和政府的领导兼任(个别司法调解中心的副主任由司法所所长兼任),司法所在具体工作中起主导作用。从以上乡镇(街道)人民调解机构的构成看出,。现今的人民调解网络在所调查的乡镇(街道)已经比较健全(仅从组织形式上来说),内部有了一系列的严格程序,比如纠纷调解申请程序,调解程序,下级对上级的疑难案件逐级申请解决程序,上级对下级调处工作进行指导的“督查令”,以及上下级之间的联动制度等。

2、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情况。近几年咸阳市2006-2010年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按照统计,从2006-2010年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81942起,成功调处80542起,防止自杀、械斗、上访等案件507起,化解民转刑案件发生527起,从调查看一般纠纷衍化成刑事案件有10%的几率,那么近5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达到8000起。近几年,各种民事纠纷演化成的刑事案件逐渐增多,已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9663起,成功调处18688起,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1966起,

2 化解“民转刑”案件172起,“民转刑”案件占2006-2010年总合的32%。

近几年,为了预防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我们坚持采取三种方法,实现对“民转刑”案件的有效预防。一是主动排查,将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建立了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开展排查,建立详细台账,随时掌握有关人员的思想动态;时刻关注,闻风而动,将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每年我们都要组织春秋季百日矛盾纠纷大排查、重大节日期间、重要活动期间和“两节两会”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二是高效调处,将纠纷化解在民事范畴,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民转刑”案件的诱因来自有遗留问题的民事纠纷。因此,要从根本上减少“民转刑”案件,关健在于如何减少民事纠纷的遗留问题,就人民调解来说,要注意两点:快速调处,高质量调处。三是及时回访,将履约掌握在监督之内。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后,调解员应及时回访,进一步督促双方尽快履行协议,防止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再起冲突,导致纠纷激化。四是创新方式,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整合司法行政资源,抽调机关干部、法律援助人员、司法所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室”625个,被选调的法律顾问必须每周五到村法律顾问室坐班,面对面的为群众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兴平市西吴镇司法所开展的子女与老人签订《老年人赡养协议书》活动。据调查,西吴镇司法所在走访60岁以上老人

3 1600户后,编印了 “赡养老人协议见证书”,让4828位老年人拿到了与子女及其他亲属签订的赡养协议书,既避免和减少了家庭矛盾纠纷,又解除老年人的后顾之忧,还树立了尊老爱幼新风尚。针对国企改革、城镇拆迁、土地征用中的社会难点、热点问题,泾阳组织县乡两级“矛盾纠纷排查小分队”和“重点经济建设协调小分队”,深入农村乡镇调解矛盾纠纷。旬邑县长武县彬县在苹果销售中,因合同不规范而引发多起矛盾纠纷,他们组织30多人的调解小分队,印制5000多份制式合同,送发到果农、果商手中,并进行40多场法制讲座,调解200多起果业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1、调解队伍素质不高,成为预防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的瓶颈之一。我市人民调解员文化程度和年龄进行了统计:调解队伍年龄偏高、文化层次比较底。居(村)委调解主任多为妇女、老人占的比例较高,全市的调解主任平均年龄为55.6岁,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只占0.1%,高中4%。要让这些上了年纪的同志为调处日益复杂的民间纠纷而终日奔波,在吃饭有人跟,下班有人等,半夜有人来敲门的状态下工作,无论是体力和精力均不堪重负。同时在法制化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过去民间纠纷的类型性质相对集中,纠纷情节较为简单,因此调解过程中那种讲讲情、说说理、消消气的方式和手段确曾起了一定的效果。现在的纠纷相对集中于经济领域、城市建设、劳动争议,是由双(多)方的

4 利益关系而引起的矛盾。针对这些纠纷,除必要的说情说理外,更多的需要以法律、政策的手段予以调处,需要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有组织的调解。因此,传统的“老娘舅”的调解手段已经很难适应,许多地方出现的矛盾激化、民转刑案件增加以及调处过的纠纷出现反复其原因也正在于此。

2、调解资金严重短缺,是制约预防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的瓶颈之一。人民调解缺乏物质保证,不能调动广大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国家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常发展。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落实。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解决人民调解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实际上,这种规定在还比较落后的农村形同虚设,有些乡镇政府财政困难,根本没有钱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更不要指望下面的村委会来落实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补贴了。我国目前大部分村委会和居委会经费都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拿出足够的经费来保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正常运作。

3、村居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缺少通过群众选举产生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不高,削弱了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的作用。从在调查的300个村调委会看,只有2个调解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大多没有采用通过群众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或调解员。完全是

5 村支书指定,又极少一部分经过研究聘任。乡镇(街道)一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于大都与司法所甚至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主人由乡镇(街道)领导兼任,其委员或调解员也都是由这几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没有由群众选举而进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委员或调解员,又很少的专职委员或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通过群众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人民调解员,是保证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性和自治性的重要立法体现。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构成,缺少通过群众选举产生的人民调解员的现状,不仅会在农村社区群众的观念上逐渐淡化对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的认识,而且有可能加速其管理和运作机制行政化的走势,使其作为乡镇政府行政职能机构的色彩更加浓郁。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的思考及建议。

有效预防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离不开一个前有力的人民调解组织。因此,必须加强对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

1、对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设臵进行合理调整,是合法有效预防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的途径。建立社会纠纷调解中心,重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跨地域新型调解组织和市场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将现有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更名为社会纠纷调解中心,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组织协调,以司法为民为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合力解决重大、疑难矛

6 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机制。二是从村级调委会抽调经验丰富的文化程度比较高的人民调解员或吸收部分具有法律知识的大中专毕业生重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居村委会调解不了上交、以及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有效地将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牙状态、解决在激化之前。

2、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建设一支职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有效预防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的根本。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对预防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有着重大的影响,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关系着调解工作的成败。因此,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对预防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来说至关重要。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制,实行以聘任制为主的人民调解员选拔机制。严格人民调解员准入,提高调解员素质。二是尝试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有针对性选聘一定数量的首席调解员。首席调解员一般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且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为人正派,品德高尚,他们在调解过程中可以被委任为主任调解委员,以“传、帮、带”的形式培训其它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的威信,增强人民调解的效果,有效预防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

3、落实人民调解员的待遇,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报酬,激发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预防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的动力。有劳有酬是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的内在含义,任何一种职业化的劳动都必须要获得相应的报酬,人民调解也不例外。而我国现行的

7 人民调解员的报酬待遇是大部分无法保证,几乎是一种义务劳动,严重挫伤了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积极性,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必须保障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报酬,吸引更多诸如法学家、律师、退休教授、法官等优秀人才参与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通过定期举办多种学习班,交流会等形式来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岗前、岗中、岗后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知识修养以及调解技巧。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监督考察,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人民调解员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严于律己,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评议,明确奖惩机制。各级财政要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岗位津贴,以及人民调解宣传、培训、表彰等经费列入财政统一预算,落实 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增加,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推荐第3篇:刑民交错经济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研讨

文章标题:刑民交错经济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研讨

刑民交错,又称刑民交叉,或者称为责任重合。在司法实践中,由刑事、民事行为相互交错而产生的法律实践问题相当多见,也较复杂,尤其是以经济犯罪案件更为凸现(如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

。理清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竞合时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十分必要,它将涉及到刑事被告

人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究竟启动哪个司法程序更为恰当以及被害人合法权益如何有效保障等诸多问题。本文仅就刑事、民事交错经济案件的实体、程序方面进行相关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刑法与民法之比较。

刑法与民法是两个并列的部门法,二者法律特点有许多截然不同。第一,民法旨在解决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对个人权利进行救济,因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刑法是制裁犯罪行为的法律,旨在预防和抑止犯罪,故刑事责任是惩罚的承担,而不是损失的赔偿;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特定性,仅调整和保护财产关系以及部分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但刑法并没有特定调整对象,刑法的任务用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可见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较民法要宽延得多;第

三、对于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如当事人不愿提起诉讼,法院都不得主动介入。这与刑事案件存在着最大差异,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自首等多种受案渠道,而且还明确了不允许有不作为及放纵犯罪渎职行为发生;第

四、由于刑法规定的刑罚具有明显的副作用,所以作为民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时,才由刑法保护,于是刑法具有补充性,而民法并不具有补充性。总之,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刑法也会保护,故刑法和民法彼此配合,相互衔接,只是保护方式与效果不同而已。

那么,刑法和民法相互之间在司法实践中有那些交错关系呢?通常情况下主要有:

第一、违反民法等法律的行为,就具备了违反刑法进而构成犯罪的可能。所以,在刑事侦察中,不能事先根据民法等法律确定案件真实的性质,然后否认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而应在考量刑法与民法等法律关系等同、并列的关系前提下,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例如抽逃出资的经济犯罪案件,既是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断然不能因为是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而否认该案件成立刑法上的抽逃出资罪,这种以案件事实违法民法等法律为由否认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不妥当。再如职务侵占经济犯罪案件中,非法占有单位之财物,既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但其又具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为已有等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又涉嫌刑法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之所以刑法放置与之相关的职务侵占罪,事实上就是要将部分以侵犯职责廉洁性获取非法利益的不当得利以职务犯罪论处。因此,绝不能因为前述两行为(抽逃出资、职务侵占)业已符合民法调整范畴,就置触犯刑法于不顾,如此,代表国家权威的刑法效力何在?

第二,由于刑法是民法等法律的保障法,所以在民法法律上完全合法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就如其不具有违法行为,何谈其涉嫌犯罪。但是,凡事都有例外和特别,由于刑法与民法等法律的性质与目的不同,对于刑法上的释义,不能完全照抄照搬民法上的法律意义进行解释和应用,而应根据刑法的性质与立法进行适用,同时民法中的某些条款不应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理由。举例加以说明,例

一、刑法中的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以及犯罪中止,在经济纠纷中根本不存在这些问题,如果只具备这些情形,根本不会导致经济纠纷的产生,但是,不存在经济纠纷,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经济犯罪,对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三种形态,依照刑法之规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规定,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此罪。某人寿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只能为60岁以下,某行为人将70岁谎称60岁以下,进而投保,骗取保险金。这在刑法上,应当认为虚构保险标的,隐瞒事实真相,然而保险法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并不完全相同,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此例中民法是通过无效合同之办法予以解决虚构保险标的行为,但刑法不能因为民法的“解除保险合同”而予以否定其行为具备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上两例不难看出,刑法与民法的目的不同之处,性质不同之处,形态不同之处,结果不同之处,带来惩处方式不同之处。

推荐第4篇:授权委托书(公诉、自诉、刑附民诉讼)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特聘请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

案件受害人

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律师代理权限为:

1、陈述事实;

2、参与刑事部分辩论及提出请求;

3、参与附带民事的诉讼活动;

4、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终结止。

委托人: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检察院或法院一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

推荐第5篇:转作风聚民措施

“转作风聚民心,扬正气促发展”

主题教育整改措施

北社小学 李跃军

通过学习上级文件,结合自己工作实际,我对自己平时工作,进行对照,深刻感受到自身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特制定以下整改目标。

一、存在问题

1、服务观念意识不足。

2、大局意识不强

3、廉洁自律意识不强。

二、整改措施

1、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自觉抵御不良习气的侵蚀。生活上崇尚简单化,与人友善相处,自尊自重,检点生活的方方面面,空闲时多读好书来充实自己,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2、崇尚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生活作风。自觉执行中心校制订的节能降耗制度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搞吃喝风。

3、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认真听取和借鉴他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班子每名成员的积极性。要加强班子成员间沟通和谈心工作,交流思想,开展好批评与自我批评,以组织原则约束自己,以民主作风凝聚人心,以自身形象影响大家,带头维护团结,做一个名符其实的民主型领导干部。

4、廉洁自律 ,起表率 。要时刻牢记党员身份,知恩、知足、知乐,勤政廉政,奋发实干。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努力用自身的模范行为把本区域风气树正、作风搞实。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小事防微杜渐,暗处守住清心,及时制止和纠正错误行为。继续保持清廉作风,不讲排场,低调处事,带头树立干净干事、创业为民的正气之风,做一名廉政守纪的领导。

5、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工作中要为服务对象所想而想,改善服务态度,急群众所急,对于不能及时办理或受理的工作应该作耐心的解释;主动创新工作,实事求是,少说多做,一步一个脚印,一件件地落实实际工作。

通过扎实有效的整改工作,切实解决好自己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这次作风整顿活动成为人生的一个“加油站”、接受教育的大课堂,使自己不断强化学习意识,在理想信念、执政能力上做好表率;强化发展意识,在科学决策、善抓落实上做好表率;强化创新意识,与时俱进上做好表率;强化公仆意识,在执政为民、廉洁勤政上做好表率,达到自己在思想上有明显进步、政治上有明显提高、纪律上有明显增强、作风上有明显改进,使自己的素质与先进性相适应,行动上与先进性合拍,真正把先进性的要求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工作中。 整改措施,一经制定立即行动,马上实施,并长期不懈地坚持一贯,决不间断,请组织和同志们今后监督实现。

推荐第6篇: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刑民视角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刑民视角 ——从华硕“陷害门”事件谈起

题: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刑民视角——从华硕“陷害门”事件谈起

主 讲 人:张卫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汪建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特邀嘉宾: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间:5月13日(星期三)19:00

点: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校礼堂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语言研究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

协办单位: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支持网站:中国证据法网(http://www.daodoc.com)

中国民商法网(http://www.daodoc.com)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站(http://www.daodoc.com)

卞建林:今天很高兴能够在我们刑事司法学院举办的司法论坛中请到三位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的大师,家弘教授、卫平教授和建成教授。我也久闻三位教授在家弘教授的主持下,利用法学家茶座、人民大学证据法论坛开坛讲座,设立品牌,叫三言拍案,一会儿再请家弘教授给大家细讲。今天有这个机会,主要是陪同,也是来求教。下面把主持交给家弘教授,大家欢迎。

何家弘: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大家好!

首先,我能够有机会到这里来给大家探讨关于证据责任和证据标准的问题,感到非常荣幸;另外我也要特别感谢我们的建林教授,把这个主持的位置让给了我。因为原来商量是由建林教授当主持,可能是他知道我这个人比较喜欢当主持,所以就把这个机会让给我。因为当主持有两点好处,一个是有话语权,想说话的时候就可以说话,另外可以有一个沉默权,不想说话的时候就不说话。因为我也曾经在中央电视台的社会与法频道当过将近一年的嘉宾主持,深有体会,当主持一般都是自己不懂的问题就请嘉宾来谈一谈。所以今天我就赶紧把这个位置抢过来。

那么在之前作为主持还是需要做的一点介绍,在之前的实质性介绍同学已经知道了,我就从我们的姓名作一点形式上的介绍。我本人叫何家弘,何是可人何,家是法学家的家,弘是弘扬的弘,所以这个名字比较好记,我就把自己名字串在一起叫作弘扬法学家精神的可人。(笑)谢谢大家的掌声。建林教授大家都很熟悉,我们都是老朋友。卞建林教授的名字其实也很好记,就是遍地建造树林,植树造林,环保的实践者。但是他种树一般只种两种树,就是桃树和李树。所以别人一般说的桃李满天下就是说建林教授这样。(掌声)

下面一位是我国非常著名的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教授。他有一个特点,就是有两个名字,一个是张卫平,还有一个叫章程。可能有时候你在清华大学法学院问一下,说张卫平可能不知道是谁,说章程,文章的章,工程的程,就是把写文章当作一项工程来做,这点很时尚,我们现在教育部门的一些较211工程、985工程,他原来的姓名叫张卫平,后来改叫章程。卫平教授我们知道他喜欢改名字,不仅给自己改,而且给他儿子改。儿子原来叫什么我不讲了,但他后来给儿子改了一个名字,叫张法学。这个事情建林教授可以作证。说人家非常热爱法学,给儿子起名叫张法学。后来我发现他有意外的用意,就是在有些场合作自我介绍的时候,他说:本人是法学之父。(笑、掌声)法学之父到我们法大来,是不是也要给我们说几句!

张卫平:家弘教授在好几个场合说到我名字的事情,其实我需要作点解释。大概是说仔细观察和认真的思考一下,你就可以发现,无产阶级革命家,第一代和第二代,基本上都是改过名字的。毛泽东、刘少奇、朱德都是改过名字的,一大批文人,郭沫若等,也都是改过的。那么我要想成为革命家当然是不大可能了,要成为伟人就是把名字改一下。我不大可能像家弘教授、建林教授那样做法学家,但是我可以作法学之父啊,想了个办法,给儿子起名张法学。你没什么可说的啊。所以很多人指责,比方说贺卫方说,你敢称之为法学之父?高铭暄,你看这么著名的教授,包括我们陈光中陈老,那都不敢说。我说咱们是搞证据法的,要讲证据的啊,我把这个户口本拿过去给他们一看,他们一下子就傻眼了:这早知道他也应该把自己孩子改名叫法学。(笑)

何家弘:下面介绍一下我们伟大的汪建成教授。建成教授跟我们法大的关系非常密切,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他给我们建林教授关系很好,情同手足。所以大家有时候有点混,建林、建成,有点像兄弟俩。但实际上建成教授和我们人大关系也很不错,他的法学博士就是在我们人大念的。所以建成教授是经常出没在人大与法大之间。因为你有这种特殊的经历,所以我想给你提一个非常尖端的问题:你觉得究竟是人大好,还是法大好?(笑)

汪建成:各位同学晚上好,这个问题很难啊。我觉得首先法大肯定很好,你看我们在人大搞那么多次讲座,没有哪一次像今天那么舒服啊,坐在沙发上聊。咱们在人大讲是不是凳子很硬啊。享受这样的待遇还是第一次。

卞建林:而且我告诉你,这个沙发是宜家家居的。(笑)

汪建成:不过我看啊,他们这个摆法是有用意的,是叫我们今天要谨慎的,别看你们讲遍了全中国,他政法大学你可要小心点。

何家弘:在中国来讲,你觉得人大好还是法大好,这个问题你还是要正面回答我。

汪建成:反正都比北大好,对吧。

何家弘:谢谢,汪教授非常谦虚,我想会有很多人会赞成,在今天的中国还是人大好,中国的未来应该是法大好,你们相信不相信?这是我们一个简短的开场。下面进入我们的主题,按照我们的习惯,还是大家以聊天的形式。我们今天是从黄静与华硕的事件来谈起。这个事件大家都知道,但是为了探讨的方便,我还是作点简要的回顾。

这个案子起于2006年2月,一位北京高校的大学生黄静花了两万多点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来出现故障进行修理。在修理过程中,电脑的CPU被更换为工程样品处理器。双方进行谈判,在此过程中黄静提出被人们称为天价的500万美元的索赔要求。后来华硕以受到敲诈为名向公安机关报案,2006年3月7日,黄静在谈判过程中被海淀区警方带走,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送往看守所羁押。到2006年12月26日,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批准被羁押10个月的黄静取保候审。2007年11月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2008年6月黄静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并获得确认。11月黄静突然出现在媒体面前提出要状告华硕,维护自己的权益。大概两天之后,黄静获得国家赔偿,大概是29197.14元。当然事件并没有到此就结束,后来华硕和黄静的诉讼现在还在进行。这里我需要说明一点,我们今天的讨论并不针对现在正在进行的案件和诉讼。我们讨论的这些依据都是在之前媒体所公布的一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与证据,我们假设这些证据都是存在的,我们来探讨证据责任与证明标准的问题,这是我们要做的一点说明。那么在具体讨论之前,我想先请几位嘉宾谈谈对这个事件的感想。

张卫平:黄静与华硕之间的争议应该说一开始与我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我研究的专业是民事诉讼法,那么走到现在就和我的专业有关系了,无论她提起的华硕消费欺诈诉讼还是名誉侵权诉讼,这些诉讼走的是民事诉讼。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讲,我的感觉是她提出500万,原来是美金,现在是人民币,可能是人民币更值钱一点了。像这样的诉讼,我的第一个思考是惩罚性赔偿。可能是英特尔的新蓝事件让她想到了“我要要求华硕支付一个天价赔偿500万”的想法。在这个案件中,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思考,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证据责任的分配问题。由于双方之间纠缠的问题之一是,这个工程样品CPU究竟是谁提供的?黄静一方,包括周成宇的说法是CPU是由华硕的工程师安装上去的,由此就是欺诈消费者;华硕一方的说法是,他们把CPU更换了,用一个工程样品装上去之后来敲诈华硕。所以问题的关键是这个假的CPU究竟是黄静还是华硕装上去的?我觉得要把这个问题查清楚,还是有一定的难度。

何家弘:那咱们听听建成教授的感想。

汪建成:我觉得从刑事的角度来讲谈证明责任还不到那个阶段。为什么?因为证明责任首先要谈证明,证明给谁看?因为这个案件还没有到法院,检察院已经不起诉结案了。只有要履行证明给法官看的时候,证明责任才起作用。大家一定要明白证明责任是一个末位规则,只有到穷途末路的时候,才会有证明责任的问题。我觉得这个案件从刑事的角度讲,还没有到证明责任的问题,因为它根本没有到法庭的阶段。

何家弘:我们已经开始展现我们之间观点的差异,不过这些方面在后面可能还会展开。这个案件的关键点之一,究竟这个CPU是哪方更换的?电脑出了故障了,拿回去返修,修完之后还有故障,然后提出索赔,这些事实好像没有争议,关键是CPU是谁更换的。刚才卫平教授已经提到了,黄静一方说是华硕更换的,而且他们一方也说有一定的证据,相关媒体报道了,包括工程师的维修记录。但是华硕一方我印象当中提出了两点说法,一种说他们通过检测CPU,发现不是他们公司的,是有人调包了,另一种说法是黄静在维修过程中说,我们自己有CPU,你们帮我们替换一下就行。就这个事实来讲,因为双方都有一些证据来证明,但是究竟是谁调换的,还处于一个不清楚的状态。这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哪个环节,包括侦查环节或者审查批捕环节都面临的。如果是黄静一方面故意掉包或者是自备的CPU,让华硕的工程师调换然后索赔,就可能存在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的重要证据。当然可能有人提出来:华硕工程师会不会那么傻,你拿来一个工程样品处理器我给你换上?但是至少在事实上来讲,它处于一个不清楚状态,那么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恐怕都有一个由谁来证明的问题,证明责任怎么分配问题。当然,在我们探讨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证明责任的问题?刚才建成教授已经提到了什么是证明,有了证明才会有证明责任。他认为证明责任是一种末位的措施或者是手段。关于证明责任,首先我想听听大家的意见,现在大家常用的一个是证明责任,一个是举证责任,这两个怎们看?我们先听听权威,建林教授,你先讲讲。

卞建林:正听得入神,这就需要回答问题了。本来我就是来听,因为三言,如果加上我就变成四言了。证明责任基本上还是有共识的,但是最近几年也有一些变化。因为在我国传统证据法学、诉讼法学书中,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打通的,基本上是同义词,是指谁去搜集证据、谁去提供证据、谁去认定案件事实。后来由于我们的审判方式进行改革,要把举证责任落到当事人身上,那就是变成了狭义的举证责任,就是谁负有这样的承担的责任或者义务去收集、提供证据,当然跟在后面就是证明主体、对象、证明发生的场域或者时空范围。我们刑事诉讼里面现在应该说是两个概念并存。但是两个概念稍有区别,就是落到当事人身上,作为一种诉讼行为的话,主要是当事人之间谁负责搜集证据、提供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但是作为国家专门机关,可能有一个依照职权搜集查明证据的问题,传统里面也把它作为证明责任的问题。

何家弘:我觉得这首先是一个语言使用的习惯,究竟是证明责任还是举证责任。刑事诉讼里面大家觉得这两个词能够通用,民事诉讼里面好像不是这样的,学者主张应该进行区分,卫平教授你谈谈。

张卫平:民事诉讼在这个方面应该是比刑事诉讼要先进一些。(笑)不要生气啊!在民事诉讼中,实际上也存在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可以互换或者通用的情况,但是在学界是试图想把提出证据的责任——我们称之为主观责任或者行为责任——与证明责任所要表达的客观证明责任,也就是如果你不能证明所要承担的风险。那么客观证明责任,和我们刚才所说的行为举证责任是不把它分开的。那么单就行为,比如说我是一个法官,我要求建成,你既然提出来了CPU是你安装的,但你安装的是真的,你就必须要证明你安装的是真的CPU。但是如果这个事实不清时,那么法官他也可以要求我来证明,就是他证明不了是真的,那么你能不能来证明是假的呢?那么对于是假的我可能也证明不了。在民事诉讼当中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这个时候谁来承担这个事实不能证明的败诉的后果,那么这个在民事诉讼当中就成为客观证据责任,也就把它界定为证据责任。刚才行为责任当中,就是法官要求由建成来证明是真的,与风险无关,这个就称为行为举证责任,或者举证责任,或者是主观证明责任。为了区分,把主观证明责任最好叫做举证责任,把客观证明责任叫做证明责任。

汪建成:其实这个问题,我想大家还是要问一下自己,人类为什么要发明证据责任的规范?为什么需要证明责任的规范?我们知道诉讼是一个特定的时间概念,对特定的问题要给出一个特定的答案。有诉必有裁,可是诉讼不是现场表演,也不是科学发现,他要恢复既往的事实,有的时候能够恢复,提供证据之后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这时候法官好办,就这么断了。这个时候证明责任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我学卫平的理论学得比较好,我是主张证明责任当中的问题就是结果责任,就是说服责任。它这个时候就是法官看不清楚了,但是最后必须要给案件一个结论,这时候才依据证明责任来给结论。这个不管在刑事思路还是民事思路都是一样的。那我为什么说行为责任、举证责任本身并不是很重要呢?因为我们知道举证行为本身不仅仅是责任规范可以导致举证,权义规范同样可以导致举证。所以我们现在有很多人讲,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也有举证责任,辩护人也有举证责任,难道你主张一个事实不提供证据么?这个问题的误解在什么地方呢?我们问,他的举证是基于责任规范的举证还是基于权利规范的举证?如果是基于责任规范的举证,那就意味着他不能举证就是有罪,如果是基于权利规范的举证,那就意味着我有权利,这个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我放弃了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样。所以实际上在生活中谁都会拼命去举证的,你说有一个人明明知道自己是无罪的,有一个证据证明是我是无罪的,但是藏着掖着就不给你,你判吧,你抓我吧,你起诉我吧,你判我死刑拉到刑场上刚枪要扣的时候,对不起,我还有个证据证明我无罪。

所以你将举证行为从行为的角度来讲,讲证明责任是毫无意义的。所以这就是我特别强调的证明责任是证明给法官看,这个时候证明责任才有意义。你在侦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自己证明给自己看么?那一定是当他觉得他能够充分的服他,这个案子到最后证明责任也不会让我败诉,这时候他很有信心才会走上法庭。所以在审判之前谈证明责任毫无疑义。

何家弘:你有异议么?

张卫平:建成教授说的权利规范和责任规范,我觉得这个理论很先进,比民事诉讼理论更先进一些。

何家弘:但是不是也体现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的区别。你在刑事诉讼中确实被告人很多事需要举证的,因为他自己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但是这是一种权利而不是责任。那么恰恰是在这点上,体现出我们探讨证明责任概念时另外一个问题。刚才卫平教授讲,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概念可以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也可以叫做行为责任。建成教授刚才又提到一个说服责任,我也注意到建林教授的著作里面也谈到证明责任当中还包括行为责任。尽管建成教授讲到行为责任毫无疑义,但是还是要谈到行为。那么行为责任还有说服责任,包括还有一个后果责任。我就思考一个问题,这三种责任能否可以分割开来?民事诉讼我想很多学者都在探讨,就是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能否分割开来,是不是说当事人就承担主观证明责任或者行为责任,而不承担客观的证明责任,或者叫说服责任或者后果责任?这个可否分开,卫平教授?

张卫平:我首先需要澄清一下,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因为有一个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那么很多人把这个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当然法官和律师也都认为这是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这首先要说明的是,其实不是。接下来我就要回答家弘提出的问题,能不能分开?至少我认为是可以分开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双方,家弘这方对某个事实可能只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我也可能极有举证责任,又有证据责任(客观证据责任或者说服责任)。如果是我没有能够使我应当证明的事实处于一种真相大白的情况,这个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我需要承担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而你不用承担。但是如果你用反驳证据的事实,或者法官邀请你来证明的事实,你可能没有证明的话,你的主张有可能不成立。但是主张不成立,这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最大的区别。因为我们现在用的理论是法律要件证明说,也就是说客观证明责任只和法律要件事实有关,这个法律要件事实如果你没有能够证明,肯定是要败诉;但是举证责任或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一定,就是说你的主张不成立不一定败诉。两者之间处于一个很微妙的情况。

何家弘:这个问题我还想听听建林教授意见。

卞建林:先反思一下我们刑诉可能存在的差距。因为卫平教授他们先进,某种意义上可能使先进,但是我们也在思考这个问题,就是刑诉为什么比他们落后。我亲身体验可能我们有两个特殊性,一个是我们复杂,他们简单,所以他们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但是我们确实本身比较复杂。为什么呢?因为大家本身学习刑诉和民诉知道,代表国家来进行诉讼的,在民诉当中只有法院,在刑诉当中还有公检;在诉讼程序上,在民事诉讼当中,起诉之后就是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审判之前还有侦查和起诉,所以这个就决定了我们的证明责任的理论要比他们复杂。第二个不同,是我们头脑比他们简单。包括我们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时候,为什么我们刑诉法不去研究结果责任,也就是当证明完成之后,事实还处于不清,证明不明的状态下,那么用建成教授的理论,是拿证明责任的分配理论来解决的。但是我们刑事诉讼当中不是没有这样的理论,法律不允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所以大家可以看到我们刑事诉讼法中,包括民事诉讼法过去也是一样,我们所有的法律处决都是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足充分的基础上。达不到这一条,你就继续查,什么时候查清了,什么时候判。所以我们九六年修改刑诉法的时候立法才有所变化,证明责任才开始火热起来。

何家弘:那么现在你觉得所谓的行为责任和说服责任,或者说结果责任能不能分开?

汪建成:我觉得这个本来在理论上来说是分开的,因为大陆法系分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英美法系分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因为英美法系没有结果责任的说法。现在你们把主观责任、客观责任、行为责任、结果责任、狭义的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都把它混到一起,就有一点混。按照本来的意义上讲很好区分,举证责任履行的结果是什么?使得一个事实成为一项争议,法院来进行裁判。证明责任履行的结果是什么?这个结果当什么来下结论。它们两个作用是不一样的。

何家弘:但是我觉得你现在把问题讲得更深入了。你讲的举证责任是英美法他们讲的举证责任,就是proven of producing evidence或者是proven of production。但这个举证责任和我们现在在中国语境下讲的举证的行为责任可能不是同一个概念。

不过这个问题我要提的是理论上有几种区分不是没有必要,我们可以说证明责任应该包含行为责任和说服责任,这是英美法的主要观点,我们还可以再加上结果责任,将英美法和大陆法结合起来。大陆法主要是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但是我要提的问题是,在具体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只承担行为意义上的责任,不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责任,这个如果用英美法的刚才建成教授讲的那个说法是讲得通的,他讲的是举证责任不是我们讲的举出证据的这个行为,实际上是你把这个问题要说服法官相信其可以成为一个案件诉讼中的争议。在多数情况下形成判断:这个问题可以提交陪审团来考虑这个问题。这是叫举证责任。他说的证明责任是说的最后能够说服陪审团作出裁判的时候究竟是判哪一方胜诉哪一方败诉,在这个意义上来区分。但是我的理解这个虽然叫做举证责任,其实它也包括一定程度上的说服。英美法证据法学者说得很清楚,他们讲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包括一定意义上的说服。如果没有一定意义上的说服,那么只是举出一个证据就完成你的责任,那么整个诉讼进程就变成每一方都单独举出证据,无论他有没有达到一定说服的效力,都可以把这个责任转移到另一方。好像这个是很难理解的。所以我在想,民诉法的学者为什么会说主观的证明责任与客观的证明责任是分开的,就是有些当事人只承担主观意义上的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但是不承担后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就是败诉。

汪建成:有个建议,咱们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一下,让我们学习学习,你举个例子。

何家弘:我们就将CPU这个事情。大家要注意,这个问题很复杂。

张卫平:这样,家弘教授演黄静,建成教授演华硕,因为你比较像老板,我演法官。这个是CPU,黄静就是家弘老师拿着CPU告华硕,说你提供的CPU是假的,是工程样品,这是欺诈消费者。我是法官,对这个CPU究竟是你安装上去的,还是华硕指控的是你把它换了。因为华硕会反过来说,不是我安装的,是黄静为了敲诈我,把一个假的CPU安装上去的。那么法官就要考虑了,注意到民事诉讼当中,我一定要先让黄静来证明一下,你说是假的,你能不能证明?

何家弘:我当然能够拿出证据。

张卫平:你能拿出什么证据?

何家弘:我有当时维修的收据、还有印迹。

张卫平:有没有录音呢?

何家弘:没有。

张卫平:哎呀,你这个,所以你不是专业的阿。你应该请一个律师,你应该请卞建林阿。

何家弘:因为我们事先没有想跟它打官司,我们只是想买东西,没有想过请律师。

张卫平:我不知道你是装的老实,还是真的是这么老实?(笑)好,我们反过来,华硕,人家告你是欺诈,你能不能够证明一下你提供的是真的?

汪建成:我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张卫平:除此之外么?有没有电话录音?你可以有啊!

汪建成:这个真没有。

张卫平:好,现在问题就来了。我现在让双方当事人都来证明,这就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如果双方都没有证明自己的主张,你说对方是假的,你最多是没有能够证明。

何家弘:我拿出保修单,有没有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张卫平:完成了。但是你有没有证明这个不好说。

何家弘:那是什么,那就是信仰。

张卫平:不,那是一个证明标准,有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是另外一个问题。

何家弘:我们现在假设黄静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已经完成了,有没有说服你?

张卫平:这个不一定,噢。我现在听了他的,就怀疑你了,因为建成看起来比你更老实啊。(笑)那么他也没有能够证明他提供的是真的,这时候我就要考虑了,就是说假的CPU究竟是被更换了的,还是华硕提供本身就是假的,这个事实查不清楚了。现在我们用完了所有证据方法,仍然不清楚事实,那么我就要按照一种规范来进行判决,这种规范就是证明责任规范。那么证明责任规范是什么呢?那就是说,如果这是一个合同案件,华硕和我提供了一个合格的笔记本CPU,那么按照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条,你就必须要证明你已经履行了这个义务,如果处于真伪不明,就是华硕败诉,而不是黄静败诉。要让华硕败诉,这就是客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在华硕一边,而不是在黄静一边。

何家弘:哦,我胜诉了。我怎么稀里糊涂就胜诉了?(笑)

张卫平:因为你没有客观的证明责任。

汪建成:我问你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你去买东西,你有没有义务去看我要买一个真东西回家?

张卫平:没有义务的。

何家弘:他实际上是把建林给说糊涂了,我想建林肯定是没有糊涂。现在很基本的问题,同一个事实争议,这个CPU究竟是我换的,还是建成换的,有两个主张。我主张建成换的,建成主张我换的。两个人都承担证明责任么?

张卫平:两个人都承担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但是结果责任就只有一方。

何家弘:能不能说同一个事实主张,双方都承担同等不利的证据责任。

张卫平:可观的不行。

何家弘:那你主观的证明责任就没有意义了。双方都有主观的证明责任?

张卫平:这个事情是这样的,如果双方都有主观的证明责任,有可能这个事实就这样查清了,因为客观证明责任只有在这个事实没有查清的时候才发生作用。

汪建成:他的意思很清楚,当双方都在进行主观证明责任的时候,可能这个案子不需要再用结果责任的规范就解决了。

何家弘:当然如果事实查清了,没问题。但在我们设计证明责任的时候,包括你讲它是主观的证明责任,不是权利。如果说是一种权利,它没有结果,这毫无疑问。但是你说这是我的一种责任的时候,我总是觉得,这是一种责任的时候,你举出证据就要说服法官,而你没有说服法官的时候,你又不承担这个后果,这个责任又有什么意义呢?

张卫平:你的主张有可能不成立,但是和败诉没有关系。

何家弘:这就更复杂了。就是任何一个具体的事实主张,都有一方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首先是行为责任你得举出证据,那么你举出证据之后你能不能说我不承担任何的说服责任,我只要举出证据就算完成这个责任了,能不能这样说,能不能分隔开了?

张卫平:大陆法系肯定是这样的,大陆法系没有说服的概念,就是一个如果事实查不清楚,由谁来承担事实查不清楚的客观的责任。

何家弘:这个问题我在想,为什么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对这个问题会有不同的视角和看法。我觉得我是比较平庸的人,不是特别聪明„„

张卫平:对,有的人他能理解,你看我们俩(指建成)完全就是心心相通的阿。

汪建成:你别拉我,有些地方是相同的,但是刚才你讲的后面的我是不同意的。你这法官判来判去,成了我败诉了?(笑)民事法官完全是胡判的,他买东西说是我换得就是我换得?

张卫平:所以你要正确理解复杂就复杂在这个地方,你要理解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第五条,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时,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一方对已经履行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就是这段话。一定要学好啊,不要光学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一定要学好。有些案子是从刑事转到民事的。

何家弘:他讲的这个证明责任并没有分,所以并不存在问题。它并没有说你这一方只承担行为意义上的或者主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而客观意义上的或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由另一方承担,他没有这样讲。讲的就是要承担证明责任。

张卫平:不,他这里讲的证明责任就是客观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凡是谁主张的,都是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何家弘:所以这个问题我想留给同学们自己去思考,大家可以看到学者们之间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证明责任是可以分隔开来的,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只承担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不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张卫平:这叫做张说。

何家弘:究竟是不是可以分隔开来,大家可以思考。那么实际上我们刚才也进入到了下面一个话题,就是承担证明责任就是要说服,什么情况下是说服,或者我们诉讼法讲证据是确实充分,什么情况下是确实充分,这里就有一个证明标准的问题。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和行使诉讼当中,从立法现在来看好像规定差不多,但是高法在司法解释当中已经有点变化。还是请双方介绍一下各自的情况。

汪建成:证明标准的问题我还是要问为什么要证明标准?有证明标准,要探讨证明标准就是承认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承认证明的相对性。也就是这个东西是没法完全还原事实的。那我们又要搞裁决,那一定要有一个共识,当我们大概到了什么程度,这就行了。所以这个问题上,说白了,在我看来,一定是一个主观范畴,离不开认识主体。而且从英美法和大陆法当中也是这样的,大陆法说法官的内心确信,英美法叫排出合理怀疑。两个脚法不一样,但实际上是殊途同归,排除合理怀疑了,我就相信了。我内心确信了,就没有合理怀疑了。两个意思是一样的,就是说证明标准一定是离不开认识主体而存在的。这是一个观念问题。

那我们国家长期以来是不承认这个观念的,我们为什么不承认这个词啊,我们受前苏联的影响,我们认为案件事实是应当能够完全查明的、完全能够恢复的,一定有一个客观的东西摆在那个地方,达到这个就算完成证明了,没达到这个就完成不了。所以我们始终用一个词,证据确实充分,这里面是没有认识主体的,我们没有讲法官内心确信,也没有讲法官排除合理怀疑,我们讲的是证据确实充分。这个词一直在用,那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讲,目前的情况就是这样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标准。

张卫平: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现在学界是比较统一的,就是要证明到高度盖然性。所谓高度盖然性就是指你的证明已经证明到一般是这样、基本上是这样、大体是这样,但是没有证明到绝对是这样,这个程度。

何家弘:现在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就是说高度盖然性,或者我们讲证据确实充分,或者西方国家说的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究竟是从客观角度理解,还是主观角度理解。建成教授讲得非常明确,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实际上都是讲的是一种主观的,我觉得是一种内心确信了,无论说是一种高度盖然性,还是达到真实情况就是这样,反正就是主观的一种认识来描述证明标准。另外高度盖然性强调这个事实从客观上来讲这个证据证明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还是只是裁判者主观上认为达到高度盖然性。就是这个标准是从主观的标准还是从客观的标准来界定它。

张卫平:我觉得高度盖然性他是一个汉语,应该是一个裁判者的判断,裁判者对证明者证明到某种程度的判断。他认为,建成对某一个事实的证明已经让我这个判断者认为,他提供的证据基本上能够说明。他找出了很多证据,比方说其中有一个证据是一系列的电话录音,这个电话录音能够反映说黄静和周成宇早就预谋要敲诈华硕,他有这个意图。这个意图再加上周成宇是懂电脑的,是可能获得工程样品处理器,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一个法官,我可能就认为他的证明就已经达到高度盖然的程度,虽然没有达到百分之百证明,但是大体上能够让我相信他已经证明到了高度盖然性。因此是一个法官的主观判断。

何家弘:下面还是请建林教授来讲一下,因为最初还是在刑事诉讼修订的时候使用了证据确实充分这样的说法,就这个标准来讲,从最初立法使用这个语言,是从客观角度来界定证明标准,还是从主观认识上来界定标准的?

卞建林:要说到法律的立法,那刑诉法应当是民诉法的大哥,但是立法没立法,所以后来对民诉法也产生了一定的误导。

张卫平:这一来就是来一个大哥的说法。

卞建林:这不是对民诉法学几年研究的误导,使对民诉立法的误导。另外刑诉法在民诉法之前立法,这个难道还有争议么?

汪建成:我证明。

张卫平:大清民事诉讼例律比刑事诉讼要早,大清!我们追溯到罗马法的时候主要是私法,而不是公法。(笑)

何家弘:这个问题我们先不争了。

卞建林:这个问题跟法学之父还不一样,法学之父没有争议,这个问题也没有争议。我们刑诉因为或许都是强调与犯罪作斗争,要求就是说不能放过坏人,也不能冤枉好人,概括起来就是叫做不枉不纵。怎么能够做到不枉不纵,就是要查明案件事实,所以我们有一系列的说法“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不冤枉好人。所以这一切都建立在刚才建成教授说的我们有一种盲目的自信,我们认为我们能够做前人不能做的事情,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够把犯罪事实查得水落石出,所以我们的规定就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说这是一个客观的东西,就是说要完全再现那个过去曾经发生过的犯罪事实。这个应当说对后面两部诉讼法都有影响。但是反思呢,因为把这样一个标准放在刑事诉讼中都站不住脚,更何况是在民事诉讼当中,所以卫平教授他们以及卫平教授他们老师的他们可能就先反思的。我们刑事诉讼当中,第一不需要,第二达不到,做不到就搞个东西,就是高度盖然性。所以我觉得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肯定是一个客观的标准。而且这个客观的标准哪个能够绝对的做到,就像我们过去所说的客观真实,也就是绝对真实。但是现在这个高度盖然性,这个我们可以商量,我不是搞民诉的,实际上这个概念,我理解也是一个准客观标准,实际上指的是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对那个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吻合程度,高度吻合,或者按照经验的规则,基本上是这样,一般是这样。如果说是主观标准,与说服责任联系起来,可能还是内心确信和排除合理怀疑。举例为证,日本证据理论就是这样演变的。二战之前,日本证据理论吸收大陆法系国家,它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后来它的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我觉得这样的一个证明标准和证明及说服的责任更联系紧密。

汪建成:我再帮你提供一个佐证。就是高度盖然性的概念在前苏联,包括老的俄罗斯沙皇时代的那些东西里面,都使用高度盖然性的概念,你看地委切夫的书里面,用高度盖然性的概念。我赞同你的观点。我感兴趣的是,现在卫平提的高度盖然性和那个高度盖然性的说法之间有没有区别。

卞建林:内心确信和排除合理怀疑是针对裁判者而言的一个主观标准。这可能我们现在更倾向于这样的操作标准。因为这个比较好操作,也有说服力,因为你这个证明也罢,打官司也罢,最后总是要说服那个裁判者。比如说今天家弘教授主持,那真的是他主持,最后谁胜都是由他说了算的时候,那我们三个人都要竭力说服他,因为最后真的是他一个人把我这个事情,甚至几亿的诉讼标的都是他一个人定义了。所以你要极力的去履行自己的行为责任,另外要达到法律的要求,对裁判者而言,就是使他相信我说的是真的,作出对我有利的判决。

何家弘:请大家注意刚才建林教授讲的关键词,虽然说得很轻,那就是“如果”。如果家弘教授能够一锤定音的话,其实不是这样的。那么就这个证明标准用什么语言来表述,我还听到这样的话。美国的一位教授,他曾经说中国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他说这个很好,证据就应该是reliable, truthful, and sufficient, 这种表述好像比我们那个排除合理怀疑更好一点。谁能解释清楚排除合理怀疑?你说一个正常人依据你的常识和生活经验作的怀疑就是合理怀疑?

汪建成:我觉得,第一,这不是主流学者。在那个国家都这样,美国都在主张非法证据好,排除规则好,结果我上耶鲁去,耶鲁大学的艾玛教授,公开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说非法证据排除是不理性的,第一考虑这种可能性比较大。第二种可能是外交辞令成分比较大一些,家弘教授在中国太有名了,他到中国来想讨好一下,说了一番客气话。

何家弘:第二种观点我非常赞同,但是他是一种外交,而不是针对个人。他确实是出于一种客气,中国的情况也不错。其实我想说的是,这个语言关键是如何解释它,如何来解读它?不是说我们证明标准的问题,我们原来叫证据确实充分,我改一下叫做内心确信或者叫做排除合理怀疑,所有问题都能解决了。其实证据确实充分也需要人来评价,什么是确实,什么是充分。它也不可避免的需要人的主观判断,关键是我们后面的理论支撑如何解释。我们不能按照过去那种把它理解为百分之百的客观真实,现在大家觉得肯定是不合适的,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但是究竟用什么语言来表述更能准确地表达我们的理论,特别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信息,大家可以探讨。

可能在这个案件中,可能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涉及到不同的刑事案件,不同的阶段,及时不是建成教授讲的严格意义上的对法官的那样一种证明,那么本身作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一种结论的时候,有没有存在一个标准问题?这个问题,建成教授参加到这个案件的论证当中,不知道你是怎么理解的?

汪建成:我的理解,审判之前只有证明要求,没有证明标准。你可以自己规定你的证据达到什么样的要求,但是这个不是证明标准,因为证明标准是最终你给了法官,让法官相信你的标准,这个标准是证明标准。没有自己证明给自己看的,检察官是在证明给自己看么?警察是在证明给自己看么?都不是,他们是在查这个案件,他们是有证据的要求,比如说逮捕的时候应该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立案的时候应该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到侦查终结的时候应该是证据确实充分,起诉的时候也是证据确实充分。这些都只是证据的要求,如果把那个时候都理解成证明标准,那就是侦查终结这个案件就这么定了。

何家弘:是这么个说法,但是我们现在假如一个逮捕需要法官来决定,侦查人员经过侦查,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让法官来相信,来发布逮捕令。

汪建成:那这个时候也是要证明给法官看。

何家弘:假如需要证明给检察官看的,这个东西能不能叫做证明标准?

汪建成:就我认为,凡是不是给法官看的,都不叫证明。

何家弘:建林教授同意他的观点么?

卞建林:也不一定是我个人的观点,我们刑诉界的通论,建成教授刚才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是立法对最后定罪的标准,也就是最高标准,但是适用定罪的。但是前面从立案开始,从采取强制措施开始,从起诉开始,你没采取一种措施都必须要建立在一种事实基础之上,假如你建立在一定事实基础上也把它叫做证明的话,那诉讼在不同的阶段就有不同的证明标准。比如立案的时候法律要求有犯罪事实发生;到了逮捕的时候,原来的标准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九六年改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到了提起公诉的时候,原来是是给我们定罪构成是一样的,九六年加了两个字以强调它的主观性,就是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假如这样的一个东西按照传统理论也认为是一种证明的话,实际上还是有一个认识程度不断深化、证明标准不断提高的趋势。但是这个也不排除他们的创新观点,因为北大总是前沿的。

汪建成:我想改变一个东西,就是我们国家在证据问题上有一个误区:我们研究证据的问题,什么规范都想从公检法开始就有作用,实际上我觉得证据规范就是给法官定的,其他各个阶段我就放开,你觉得法官那里摆了一把尺子,你想接受就按照这个来,你不按照这个来,你就要有心理准备,你就要败诉。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选性问题,那也是在法庭上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现在有个误区是以为每一步都要有证据规则,你看检察院在搞证据规则,公安也要有证据规则,成了一家搞一套,那不乱套了么?按照整个案子的规则,将来这个东西,法院说它不行,你说听谁的?我说司法还要讲究司法统一性,讲究司法最后裁决原则,这样的话一定要最后把作为中立的法官说只能按照这个来办,你们两个说不行的话,我们按照统一的游戏规则才行。我想这个也是我最近一直思考的问题整个想法的一点。

张卫平:这个其实是你的真实想法。

何家弘:现在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也认识到这个证据规则的制订的时候,也要靠法院,所以一般希望拉两个法院的同志一起搞,最好三家一起搞证明标准,这样就好操作。我们在这里探讨证明标准,其实是有一个想法,就是这个证明标准是不是应该有一个多点文化,比如说不同的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是不同的诉讼阶段,会有不同的标准,或者叫做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有没有可能也是一种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比方说要件事实、非要件事实等。

张卫平:我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思考的是,当事人对他应当证明的事实有没有能够证明,判断他有没有能够证明的标准就是证明标准。这个证明标准,按照民事诉讼现在的通说,那就是高度盖然性。也就是说,这个当事人证明到他所主张的事实一般是这样的,通常情况下是这样的,那么他就已经达到了他证明的程度,满足了。法官就可以接受他这个主张。如果这个事实涉及到要件事实,他证明了所有的要件事实,而且都达到了证明的标准,这时就可以直接判决胜诉。我们还没有思考像你所说的,不同的案件类型和不同的事实会有不同的证明标准,这个我们还没有注意到。

何家弘:因为刑诉我注意到,比方说有人提出死刑案件是否可以适用更高的标准?

卞建林:还是我们比较复杂,所以就想得多一点。现在也是,特别是死刑案件,有的时候证据不足就判无罪,一个是杀头,立即执行,空间太大。空间太大,所以有人主张,死刑的标准要高于其他标准。从联合国的公约上讲,也有不同的表述。总之就是提高标准,避免错杀人命。另外犯罪构成传统上讲四要件说,但是有的主观罪过,心理活动的东西不太好认定,所以有的人说主观罪过方面的证明标准可以降低一点。再有一个情况,像刚才家弘教授讲的,就是不同的案件证明对象,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的诉讼阶段,按照建成教授刚才讲的就不存在问题,因为诉讼证明就发生在法庭阶段。但是不同的证明对象可能确实有问题,因为本身在国外就是这样,严格证明、自由证明,可能实体法要件标准就要高一点,程序法事实或者其他的一般要件证明标准可能要低一点,你还要考虑到成本、时间、效率等等。

汪建成:你用什么样的程序,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证明也是不一样的。

何家弘:所以我想我们也要考虑到时间和成本的问题,今天我们讲了一个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问题,大家也知道,这是一个相当开放性的话题,而且在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我们想通过这种观点的碰撞,能够引起大家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我们的论坛到此结束,建议大家用热烈的掌声对三位嘉宾表示感谢!

张卫平、汪建成、卞建林:谢谢大家!

何家弘:下面我们进入到现场的互动。因为现场比较大,我们不可能让大家站起来提问,所以引来了这么多纸条。我现在想让建成教授做一个程序问题,这些条子我们不可能都回答,而且我们今天给大家准备了一些礼品,送给提问题的同学。这个书是《三言九问》,是对张卫平教授、汪建成教授还有我三个人这一年所谈九个问题的记录。最为难得的是这书上有我们三个人的签名,一般要得到一个人的签名都困难,得到三个人的同时签名就更困难了。当然,我们的编委会成员当中,第一任编委会当中就有卞建林教授。如果你还能够在书上让建林教授再给你签一个名,那就是难上加难了。这就涉及到一个公平公正的问题,这么多纸条送上来时按照顺序,还是按照抽签,程序法的专家提供意见。

张卫平:我的想法是总体上判断一共有多少张,如果假设是三十张的话,我们就单数回答问题,双数就不行了。

何家弘:二十张。

张卫平:二十张也就用这个方法,如果你偶然地被排到偶数上,那就没办法了。你记住,我有一句名言,在清华传得很远:“成功失败皆系偶然。”(笑)

汪建成:我有一个办法,他们送纸条的,第一个一般都是放在最下面的,就从最后一个开始。

张卫平:是这样的么?(听众:是)

汪建成:鼓励大家发言,从最后一个开始。

何家弘:简单问题要复杂化了,哦!

卞建林: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结合一下,卫平教授说得按照奇数偶数,可行的,这两种方案到底用哪一个,刑事民事两边就猜拳,或者用硬币。(笑)

何家弘:我有一个想法,把这个口袋撕开!

汪建成:哦,我知道了,他肯定是要搞这个——非诚勿扰,争端解决机!(笑)

何家弘:我先要把这个口袋撕开!建成我们两把他们遮好,

一、

二、三,开始。双数!

张卫平:这个比较公正!双数!

何家弘:分歧终于解决!

张卫平:第一张就不行了,按照我的方案,本来第一张是行的。

何家弘:反正也不知道是谁的。第二张的问题,各位老师,请问针对案中涉及到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你们怎么看,该制度是否适合引入我国。那么这个问题显然应当由张卫平教授回答。

张卫平:因为关于惩罚性赔偿,应该是实体法也就是民法的问题,严格来讲不是我这个专业所涉及。但是因为他们三个相对比较远一点,不是不懂,而是稍微离得远一点,我相对来说比他们要稍微懂一些。(观众笑)

我的看法是这样,关于惩罚性赔偿我觉得应该引进,但是现在在我们的制度上,可能也存在着问题。因为我们现在的赔偿是一种补偿性赔偿,而不是惩罚性赔偿。假如我们要运用惩罚性赔偿,应该惩罚的幅度是多大,该制度的要件是什么,这个问题要探讨是比较困难的。比如说,黄静这次诉,她是叫做百分之零点零几的华硕的每年的收入来进行赔偿。在美国这是有案例的,比方说美国的通用汽车公司,在汽车安全方面出了问题,一赔,我的印象当中是一亿四千万美金,这是一个天价。那么他为什么要赔这么多呢?因为你这个汽车公司明知汽车有隐患,没有更换,仍然让它销售,那么你销售中的全部利润应当作为惩罚性赔偿。

何家弘:就我所知美国有的案件判惩罚性赔偿的原因是他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特别是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最后由陪审团来定。像美国最著名的辛普森那个案件,民事诉讼最后实际计算的赔偿是850万。最后陪审团他们计算了一下,说辛普森这小子还有多少钱,850万台少了,所以叫追加惩罚性赔偿,最后追加了2500万的惩罚性赔偿。因为美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允许有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国家。

张卫平:对,就是惩罚性赔偿可能会带来这样的问题,如果从受害者的角度,罚他个倾家荡产,那么其警示作用。但是也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你给了一个企业这样一个惩罚性赔偿,很可能这个企业就没办法生存了,真的是倾家荡产了。这些企业遇到这样的问题都会面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的时候,可能也有问题。但是在现在的侵权法当中倒是有人建议,说10倍赔偿,这是我的印象,不一定准确,造成损失的10倍赔偿。《消法》的双倍赔偿就已经算是惩罚性赔偿了,但是双倍的标准比较低一些。能不能起到10倍的惩罚,特别是主观恶意特别强的情况下能不能100倍,这个有争议。

何家弘:请大家鼓掌对张卫平教授表示感谢!

张卫平:要告诉大家,我这个答案是山寨版的。(笑)如果真的要权威回答,比如说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他们是参与了侵权法制定过程的。

何家弘:那么这个纸条就到此为止!咱们再拿出一张。教授,你好!虽然我国近年来证据法学发展较快,但是相对美国证据规则而言相对滞后,我想请问针对我国目前屡禁不止的非法证据,从证据法的视角如何排除?现在还存在什么障碍?咦,最后一个问题我可以回答,就是何教授能否赠书一本?(笑)但是前面的问题,建成教授是专家,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

汪建成:你是主持人有特权是吧?

何家弘:对啊。主持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一般就是我不懂就是让专家回答。

汪建成:那要问同学同不同意。问何教授的问题,那汪教授回答„„

何家弘:我念过题了,同意。

汪建成:如果同学有意见的话,可以,我回答的就不算,那我们书也就不送了。(笑)这个非法证据排除确实是一个大的问题,我们96年修订刑诉法的时候原来是有非法证据排除的,但是后来就没有拿进去。所以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一定有一个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的平衡问题。现在的刑诉法没有作规定,但是法律解释第61条讲得很清楚,用非法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的三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很显然它遵循的一套原则就是言辞证据排除、实物证据不排除。这个有很多学者也是这样主张的。就我个人而言,我并不赞成这个,我的观点很清楚,不管是言辞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关键看非法的程度。这种非法如果达到了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我所说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所说的基本权利,不管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辞证据都要排除。你比如说实物证据中非法搜查住宅,这是侵犯宪法性权利,也一样要排除。相反有一些言辞证据,如果取证的手段没有达到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度,就不一定要排除。你比如说引诱,很难跟一些侦查策略划分清楚,而且很重要的是它不跟人的基本权利发生侵犯。我引用你讲了,没有人强迫你,你没有失去人身自由,这就不一定非要排除。在这个问题上一个很重要的误区,很多人会认为实物证据中,即使是非法实物证据,那也是真实的,它的真实性比较大。言辞证据因为你是非法的,所以假的可能性比较大。以这个作为理由来判断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我觉得这个是不成立的。因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决不是以证据的真假来作为排除的标准的。非法证据有意义,恰恰在于即使这个证据是真的,我也不用。非法证据的真正生命力就在于即使这个证据的是真的,我也要牺牲到这个案件的真实。所以以这种理论来谈是站不住脚的。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说实话,一定要有配套制度。光是一个孤零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定用都没有。你比如说关于证明责任的问题,谁来承担证明责任;比如说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我们有没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独立的程序裁判机制?如果没有,那就麻烦了。另外更为重要的是,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时候,实际上应该有一个期望,期望是在常态下,非法证据排除的是越少越好。假如说非法证据有了排除规则之后,几乎每个案子都需要排除,这个国家的法治状况是没法看的。你要达到这样的程度,你肯定要有很多措施来预防非法证据取得的,比如说有关沉默权的规定,有关询问时的律师在场的规定,比如说有关独立羁押制度。这些东西都是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辅相成的制度。只有做到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真正的建立。

何家弘:我基本上赞同建成教授的观点。但是唯一点区别就是我觉得我们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集中解决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问题。当然建成教授讲的一些配套制度也非常重要。刑讯逼供为什么屡禁不止,那也是查证很难。就是说刑讯逼供的很多,但要真正查证的刑讯逼供就太难。所以我前不久在法制日报专门写了一篇文章,专门谈建议我们确立刑讯逼供的推定规则,我写了一些具体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推定为刑讯逼供,这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

咱们再跳过去一个,下面一个:请问老师,实质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如何判断哪方必须承担的?这个同学又提出了实质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我理解是刚才讲的后果责任或者客观上的证明责任。

张卫平:不知道他说的是民事还是刑事?民事现在比较复杂一点,简单讲,它是按照把权利分成三种类型,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要件事实。如果相应的你主张的是权利产生的要件事实,那么你必须要对权利产生的要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如果你主张的是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那你就要对权利消灭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你主张妨碍权利产生的要件事实,那你就要承担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基本上是这样分的。这个分配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4、5条当中分别对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进行了分类,侵权案件主要是特殊侵权案件,合同案件主要是对一般合同案件的三大类型进行分类。如果大家想具体了解,也可以看看法律解释或者我的教科书。

汪建成:刑事诉讼当中很简单,三句话。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自诉人承担;被告人在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持有行为的犯罪当中,负担部分证明责任。

何家弘:谢谢两位老师的回答。再下一个问题,哦,我们遇到一个新的问题。

张卫平:什么新问题?

何家弘:这个问的问题和刚才的是一样的。

汪建成:一事不再理!跳到下一个双号的!

何家弘:很遗憾。下一个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我告谁欠了我钱,那么我必须证明别人欠了我钱。在这里,如果黄静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为什么会这么复杂呢?(笑)为什么不是得不到支持呢?是不是因为与消费者权利保护有关呢?

张卫平:如果我告别人欠我钱,这时候按照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规则,需要证明我把钱借给了对方,这个是需要证明的。

何家弘:但对方还可能有另外一个问题,说我已经把钱换了呢?

张卫平:对,这个时候我不对你没有还钱承担证明责任,对方要对你已经还钱承担证明责任。就是这样的。假设有没有还钱真伪不明时,主张已经还钱的人败诉。

何家弘:但是这个我曾经听一个法院的法官说,案件就是这样的。你说你借给我1万元钱,但是没有打借条,然后我承认,我说我确实他借给我1万元钱。但是后来我还给他了,但是也没有打收条。没有打借条也没有打收条,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这个法官觉得有点为难,因为他感觉还是被告要诚实一点,但要按照你说的原则,就要判他败诉。

张卫平:这个地方需要注意,是说法官认为事实不清。但是法官如果认为你这么老实,可能说假话么?不可能。那么他说他已经还了钱是真的,事实清了。

汪建成:哎,你同样不会败诉,但是下次我决不会借钱给你!我觉得法官有很大的问题,这个法官真的不会办案子。要我说,他说你借钱了,你说是,借了,他主张,你自认,就证明了你借钱了。可是你说还了,他说没还,没有自认。这个案件法官不管怎么判,应该判你败诉。一个主张有自认,一个主张没有自认,你按什么判?

张卫平:我的看法是这样的,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事实不清的时候,那肯定是你败诉。但是败诉与否,需要通过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与事实,包括他的表情、语言、装束等整个来判断他说的是否是真的。

何家弘:可不可以这么理解,我在想,你起诉让我还钱,这里首先有个事实主张的问题。能不能理解为你的主张就是你借给我1万元,而且我没还,才能起诉到法院,这个都是我的主张。所以既要证明你把钱借给我了,而且要证明我没有还钱给你。

张卫平:所以证明责任分配在借贷关系上,主张者主张的是借贷返还请求权,证明的要件就是两个:其一是你把钱借给了对方,第二个合同是成立的。

汪建成:这个你们复杂化了。他起诉,你承认,你自认了,法官该怎么判?按自认判。因为你说你还钱了,他可没有自认。

何家弘:法官的一个理由是什么呢?就是说,显然这个人太老实,还不如不承认,说我没从你那里借钱。

张卫平:如果我不能证明把钱借给你了,我就败诉。

何家弘:这不就变成,如果我老实,我就败诉。

汪建成:不不不,因为你自认了,不就免除他的证明责任了么!

何家弘:所以这个判决会指导未来的行为,就是告诉大家你别这么老实,就是不承认,我没借你钱。

张卫平:我现在总结了一个经验,民诉遇到刑诉,有理说不清。(笑)

何家弘:鼓掌。进入到下一个问题:你们选择的博士生的标准是什么?(笑)为什么考生答题都倾向于多写多答,不惜花大力气写很多废话!

汪建成:这个让桃李满天下的卞建林教授,研究院院长回答吧。

卞建林:这个是我们法大的学生想报考三个学校的名师才提的问题,法大自己的规矩法大的学生都知道。

多说无益,不是说的多多益善。让你写多少,让老师去挑去,现在我都算是我们博导里面花眼很厉害的人,不要说比我年龄大的人。所以这次我们有好几个学生写得很多,让老师去挑,我这里什么都有。

汪建成:我帮助学生问题一下:卞老师,我写多少合适呢?(笑)

卞建林:就是要扣题。

何家弘:我们三位的博士生都要加试羽毛球,是吧?

汪建成:没这个说法,我们喜欢打羽毛球,但是不一定非要加试。

何家弘:就是考上以后需要。

张卫平:我们三位有一个共同的爱好,就是喜欢打羽毛球。他们两位尤其是高手。下一个问题。

何家弘:请问汪老师如何看待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

汪建成:这个问题我觉得不准确,你问我什么时候的社会主义啊?列宁斯大林时代的社会主义,还是民主社会初建时候的社会主义,还是三个代表的社会主义?所以我觉得是这样,社会主义在发展,刑事诉讼也在发展。你比如说,我们现在这个社会强调和谐社会、以人为本,那刑事诉讼法当中强调要保障人权、尊重人的尊严,不要强迫自认其罪,如果有可能,允许给予沉默权,就与这个相符啊。比如说我们现在讲讲证人不要老是强调大义灭亲,想搞阶级斗争那样,那是以前的社会主义。现在还要考虑一下以人为本。

我觉得这个问题看上去很难,实际上不难。社会主义肯定也在发展,只要它不停止前进的脚步,刑事诉讼也不会停止前进的脚步。

何家弘:好,谢谢!

张卫平:一看这是党校毕业的,而且还是中央党校毕业的。

何家弘:请问张卫平教授,如果原被告双方在承担行为的证明责任之后仍然无法查明事实,此时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还是有其它的标准呢?民诉理论研究中,这一关于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区别的研究成果会引入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么?我发现我们法大的学生都是非常聪明的,你这么复杂的问题,这么深奥的理论,提问的同学很快就把它掌握了。

张卫平:应该说有了最高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后,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实际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已经在运用。现在关于证明责任的一个缺陷在于,比如说它应该是在实体法当中规定的,而我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脱离导致了在实体法当中规定很少。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实际上除了原则之外,具体是无法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详细规定的。目前比较清晰的还是关于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如果我们掌握了这个理论,国外,大陆法系基本上没有在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用法律术语来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它是以理论来补充。这个理论补充就是刚才我说的,就是罗森贝克的学说。

何家弘:最后一个,四位教授,刚才张教授重现了一下案例,双方行为证明以后,张教授应用客观证明责任使华硕败诉,很难让人理解。应用客观证明双方当事人谁先主张对自己有利的证明就会承担败诉的危险,而另一方却坐享其成。事实上案件进入审判要运用客观证明责任时是很难再有确实有利的证据的,那么这时谁先进一步证明就是铤而走险,这时双方都不会主动进行了,这对案件结果会有很大损害的。我想请问张老师怎么看?

张卫平:我觉得关于证明责任的问题,可能还是在理解上有些问题。我们首先要清楚行为举证责任一定是说黄静要指出华硕侵权了,或者说违约了,这是从行为意义上讲,从起诉的时候她可能就需要提出证据来加以证明。对于华硕来讲一定要反驳,他反驳的时候可以证明,也可以不证明。如果他反驳的时候不证明,法官会相信他么?他反驳会有力么?那么他也会加以证明。

那么证明责任的分配指的是双方都没有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这个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动用了所有的证据方法仍然无法查清事实,这时候法官才动用证明责任的规范。那么证明责任的规范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五条第三款。第三款是双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发生争议时,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双方都没有证明时,究竟这个义务有没有履行呢?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一方败诉。这个案件中其它证据、证人证言全部都调查了,法院还是无法查明究竟是谁提供假的,这个时候按照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我的理解就是华硕败诉。就是这样的。

何家弘:谢谢!一本最新的《法学家茶座》,追加这位给卞老师提问的同学!问题是:特别尊敬的卞老师,我们特别喜欢上你的课,请问我国刑诉法强调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是倾向于客观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有很多判决是基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导致了法律与实践的不一致,因此我国法律中刑诉的证明标准是不是应该修改?

卞建林:实际上刚才已经说过了,因为我们过去刑诉法的证明标准是一种客观真实的标准,但是司法实践中这个标准有点超越。实际上最后演变为那客观作标准,以主观为衡量。比如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他就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就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就依法定罪。但是我们现在从规范立法的角度,要想把这种理论研究的成果吸收进去,觉得你这样规定本身就不太合理,不切实际,把不能达到也不好操作的规定在法律当中,可能对司法实践会有消极的影响,所以试图把它从立法当中反映出来。但是现在这股力量还没够,至少你看现在你看这个努力还没有得逞,至少法律还没有修改,所以现在先转换思想,先从脑子里面细细,比如说今天对他们三个一讲,可能观念会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司法实践里面现在实际上对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掌握的时候已经开始用排除合理怀疑来把握。

何家弘:这位同学非常幸运。这本《茶座》上面有我们每人签了两个名,从今年的第一期开始有我们的“三言拍案”,拍得就是华硕案件。原来是想送给建林教授的,后来就给这位同学了。

那么今天咱们现场互动时间就到此为止了。现在我建议大家为我们四位比较精彩的讨论表示感谢,也谢谢大家的精彩的问题,谢谢大家的参与。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推荐第7篇:关于对先刑后民的认

对先刑后民的认识

刘剑云

同一行为因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受刑事制裁,又违反民事法律的规定应赔偿因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行为人要对这一行为分别承担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已经得到了各国的普遍的承认。①根据司法分工的原则,如同民事诉讼不能以民事法律去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样,民事诉讼不能以民事法律认定刑事犯罪行为。这两种责任的承担就产生了两种诉讼的顺序问题。从责任的角度来说,刑事责任是公法责任,民事责任是私法责任,两者在法律的强制程度、责任的功能性质、确定责任的原则、责任的承担方式、责任的构成要件等等都不同。所以刑事责任的承担应优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诉讼的角度来说,以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刑事诉讼,其主要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以解决私人纠纷为主要目的的民事诉讼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权益。具体来说,两种诉讼的方式、证明责任的承担、证明责任的标准等等都不同,严格来说,这些对刑事诉讼的要求比对民事诉讼的要求要高的多。因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产生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即通过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定案依据,而通过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须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先公法后私法的原则出发,确立了先刑后民原则。

对先刑后民的解释目前有狭义和广义的两种,从狭义的方面来说,先刑后民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犯罪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先进行刑事诉讼,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再进行民事诉讼。从广义的方面来说,先刑后民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如发现该民事纠纷中有犯罪嫌疑的,或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犯罪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先进行刑事诉讼,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再进行民事诉讼。其实,这两种解释在审判实践中是有问题的,狭义的解释的范围太小,不足以体现先刑后民的原则的精神,而广义的解释的范围太大,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如何给先刑后民的概念一个正确的内涵,既确定先刑后民的适用标准,对审判实践是颇有益处的。

在审判实践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交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聚合,即行为人既是承担刑事责任人又是承担民事责任人。这种情况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行为人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二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又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部分,也就是说,刑事责任承担人与其他民事责任承担人共同构成侵权行为人,成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共同原因或混合原因。二是刑事责任人的行为是造成他人致人损害的原因。也就是说,是刑事责任人的行为是他人违约或侵权的原因。简而言之,就是刑事责任承担人的行为是民事责任的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问题。在处理此问题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法律事实的同一性去判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交叉的情况下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另一种认为从法律关系的同一性去判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交叉的情况下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前面一种观点即为先刑后民的原则的广义的解释,不利于及时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中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这说明我国司法部门对先刑后民的适用标准是以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否为同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②所说同一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所结成的同一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具体来说,是指依据刑事法律所产生的权力义务关系与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力义务关系具有同一性。该同一性表现为三个方面:

1、主体。刑事责任承担人即为民事责任承担人。

2、客体。这里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即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3、内容。刑事法律关系内容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致的。这里的内容主要是义务。也就是说行为人既违反了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又违反了民事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法律关系的同一性这种表述是比较准确的,然而还不能含盖所有的应先刑后民的情况,对于请求权竟合的情形,既刑事责任承担人的侵权行为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竟合的情况下,如当事人选择了追究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是不能以先刑后民来抗辩受害人的请求的。这就是说,这里的同一法律关系是受当事人的请求的法律关系限制的,而不以法院的判断为标准。人民法院的判断是以刑事法律关系为标尺,用当事人的请求的法律关系来对比,看看两者之间是否为同一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先刑后民的原则下一个定义,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交叉的案件过程中,如认为当事人请求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应先进行刑事诉讼,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再进行民事诉讼。

明确了先刑后民的原则的适用标准,我们再看这一原则的适用。从诉讼过程来说,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民事诉讼中存在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二是刑事诉讼中存在应负民事责任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比较复杂,我们先谈第二种情况。

对于第二种情况,一般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的,然而这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各自独立的方式,既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严格分开,刑事诉讼解决公法责任,民事诉讼解决私法责任。民事诉讼应在刑事诉讼终结后进行。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选择性的诉讼方式。既受害人既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进行独立的民事诉讼,但民事诉讼必须待刑事诉讼终结后才能宣判。还有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不把附带民事请求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诉讼对待处理方式,但处理上还是或是一起处理,或是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在处理。可是,许多国家司法实践表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非刑事诉讼必要组成部分,一概要求用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去解决刑事赔偿问题并不妥当。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十二月份公布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从该司法解释上看,明确了几个问题。

一、确定了民事赔偿的范围。

二、将公法与私法较好的结合起来,既表现了道义关系的惩罚性又体现了功利关系的补偿性。

三、承认了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性。另外,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有一些规定。从这些规定上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既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既当事人有选择权。

2、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赔偿问题先于刑事判决单独达成调解协议,如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民事判决须与刑事判决同时作出,或后于刑事判决作出。

3、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仅限于赔偿损失,而不包括返还财产。④然而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专业的分工,及我国在刑事方面重刑轻民的观念,造成审判人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上产生偏差,加之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适用上的较大差异,⑤使得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的民事损害无法得到完满的弥合,司法救济不力表现得较为突出。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民事法律的成熟,同一行为在违反刑事法律的同时,产生复杂的民事责任问题将会越来越多。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通过限制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和保障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选择权,逐渐使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转化为民事诉讼方式来加以解决。⑥我们认为这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对于民事诉讼中存在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表现的刑事法律关系与所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同一法律关系。一种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表现的刑事法律关系与所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的规定,上述情况的处理原则是以下两点:

1、如是同一法律关系,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如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将有关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案件继续审理。在审判实践中,第一点的实际操作是有问题的。问题的产生在于公检两家具有刑事案件的立案的侦察权,而法院是不能立案侦察的。如果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不说这种认为的依据是否充分,而公检两家认为不构成,那么当事人将处于何种尴尬的处境呢!所以我们认为对第一点的操作应是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民事诉讼,并同时移送相关的材料,如公检两家认为不构成,或刑事诉讼终结后,案件继续审理。对先提起民事诉讼的,如国家检察机关又提起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准受害人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如前所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表现的刑事法律关系与所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是权利与义务的同一性。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识这个问题则是有争议的,其关键是如何认识民事诉讼中刑事犯罪的性质,既民事诉讼中刑事犯罪是不是属于民事案件中的风险责任,是否属于法律准许的抗辩事由。对于产生风险责任的原因的认识除了不可抗力是公认的外,其它的目前说法不一。有的认为还包括意外事件,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意外事件为免责事由,然而《合同法》中除了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外,其它的要看法律具体条文的规定,故意外事件不是通用的免责事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李显东副教授认为\"很多国家把这样的行为理论称准罪事行为,是不可抗力\"。⑦我们国家法律对刑事犯罪行为的归属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认为是意外事件,有的认为是第三人的过错。从刑事犯罪行为的性质上说,它是比较符合第三人的过错的,即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违约方对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然而将刑事犯罪行为归属于第三人的过错又有点苛刻,因为这种行为毕竟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对受害人来说,其对犯罪人的损失的主张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能得到补偿的。可是如将它列入不可抗力,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们对犯罪行为的必要预防有负面的影响,将放纵人们在经济交往与社会生活中必要的防范,增大商业风险。所以我们认为对刑事犯罪行为应该分别对待,原则上对暴力性质的犯罪应将它列入不可抗力,而对非暴力性质的犯罪如当事人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亦把它例入不可抗力,而对非暴力性质的犯罪中当事人有过错的,即当事人未尽到社会经济生活交往中以一般人应有的注意义务的,则当事人不能以刑事犯罪行为而提出免责事由。

解决了这个问题,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一般认为刑事责任承担人即为民事责任承担人。可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履行职务行为、代理行为⑨中履行职务行为、代理行为人利用履行职务、代理的权力进行犯罪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如何处理呢?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根据法律关系的同一性,主体也是同一的,故而刑事与民事应各自进行,互不影响。另一种认为,由于履行职务行为和代理行为的特点是替代性,这种主体实际上是复合主体,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的规定的第二条上看,适用的是先刑后民的原则。所以,对此类案件应按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这两种观点的焦点在于主体是否是同一的。我们先考虑民事行为的相对性问题。从民事行为的相对性原则出发,受害人只能追究签订合同名义人和侵害名义人的责任,而不考虑第三人的因素。这里的履行职务行为人和代理行为人行为时是以指派人和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故受害人只能追究指派人和被代理人的责任。而问题是履行职务行为人和代理行为人和指派人和被代理人他们两者之间是一种内部关系,对外的表现是一体的。这种表现是否能使刑事诉讼遮断民事诉讼呢?从前面我们已经知道,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从违法性上来讲,刑事诉讼关注的是违法的程度,体现的是公法道义上的惩罚性,而民事诉讼关注的是是否有过错,体现的是私法功利上的补偿性,⑩如违法人不是同一人的话,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不能上同一轨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的规定的第二条的本意是犯罪嫌疑人为单位谋利益,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而且该规定的精神强调了过错,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他人的过错分开,如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他人的过错的,他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如果指派人和被代理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其向履行职务行为人和代理行为人追偿,应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值得一提的是第三人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将履行职务行为人和代理行为人例为第三人,将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这是肯定的。然而问题是这种类型的案件是否能将履行职务行为人和代理行为人例为第三人。目前对第三人的要求只是有利害关系。可是我们认为对于属于内部的关系的,是不能例为第三人的,因为他们对外是一个整体。

在审判实践中有争议的还有一个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竟合的问题。通说观点认为,对于竟合当事人有选择权。可是这只是指第三人过错的情况,前面我们阐述了刑事行为的性质,刑事行为是不属于第三人的过错的。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追究违约行为,而违约人以不可抗力抗辩,如其没有过错,那么其抗辩事由是成立的,受害人不能以违约人违约得到救济。 你好哦啊,

推荐第8篇: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刑民交叉处理程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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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刑民交叉处理程序初探

由于合同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刑事、民事法律的双重保护决定了合同相对方(受害人)有权选择民法救济,也可升级寻求刑法保护。因此,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交织在一起的案件性质的走向、所适用的程序和法律以及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常常是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因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庭室(局)之间,对此类案件审理、诉讼程序适用、涉案财产处理及案件执行等方面做法各异,以至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因此,对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刑民交叉处理程序有必要加以探析。

一、各部门的分歧表现

从走访座谈和收集的数据情况看,各部门的分歧主要表现为:

1、在案件审理方面,有的认为应当分开同时审理,约占被访对象30%,有的认为应当先刑事后民事,约占被访对象70%.

2、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有的认为应当依民事诉讼程序另案处理,约占被访对象45%;有的认为应当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约占被访对象55%.

3、在涉案财产方面,有的认为应当通过处理民商事纠纷返还财产,约占被访对象60%;有的则认为是赃物,应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约占被访对象40%.

4、在刑事案件追赃执行方面,目前大多法院没有明确由刑庭还是执行庭(局)负责追缴执行。认为应由执行庭(局)执行约占被访对象75%,由刑庭负责直接追赃约占被访对象25%.

5、在受害人司法救济方面,对于受害人应于何时向法院提起返还财产的民事诉讼,法院方予受理的问题,有的认为如果刑事案件已判决追赃,应于刑事判决生效并经追赃后仍不足弥补损失时方能提起民事诉讼,约占被访对象的80%;有的认为如果刑事案件没有追赃,法院应于刑事判决生效后方能受理民事案件,约占被访对象90%.

二、相关处理程序建议

为了更好地正确处理无效合同与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笔者提出了以下若干处理程序建议:

1、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刑民交叉合同案件

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应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有利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避免犯罪分子逃脱刑罚制裁。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已为“先刑后民”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1985年8月19日、1987年3月11日两高—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和《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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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均明确规定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时应及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1997年11月25日和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又进一步加以具体和明确。

“先刑后民”的主要做法是:在合同相对方选择民事救济主张民事权利时,受诉法院应先按民事诉讼程序立案审理,审理中如果发现存在合同诈骗犯罪嫌疑时,应先裁定中止民事案件诉讼,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合同诈骗犯罪成立,民事案件的审理应视刑事案件追赃退赔情况或者当事人是否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定。若刑事案件已追赃退赔给受害人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判决返还财产或赔偿 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则民事诉讼程序应终结(由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若刑事案件没有追赃或者受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应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再行恢复原来的民事诉讼程序,并依法就民事争议作出判决结案。在合同相对方选择刑法保护时,则按刑事诉讼程序解决,受害人也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若刑事案件没有追赃、责令退赔或者受害人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则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返还财产或赔偿误工费,受诉法院此时依法应予立案审理。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追缴或退赔只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公权力对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所给予的一种法律救济,如果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法律救济,只有这样才能更全面充分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将“先刑后民”原则固定下来,有必要对《若干规定》作相应修改。建议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经刑事审理认定犯罪成立,应当裁定驳回民事起诉或裁定撤诉;如果经刑事审理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应恢复民事诉讼程序。”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并送达当事人;经刑事审理认定犯罪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民事起诉或裁定撤诉;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允许当事人在合同诈骗中选择提起“刑附民”诉讼

当事人在合同诈骗中提起“刑附民”诉讼符合刑诉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即经济损失的被害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活动。最高法院1980年7月16日批复规定:“关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但应限于附带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不宜扩大附带其他民事诉讼。”最高法院《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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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000年12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因犯罪而遭受物质(经济)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合同诈骗中的受害方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减少讼累,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犯罪分子所造成的损失。

3、合同诈骗中的受害人财产损失可通过多种渠道救济

合同诈骗中受害人的财产损失除了向法院提起“刑附民”诉讼,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外,还有其他三种渠道:首先可申请公安、检察机关直接返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第三百三十九条(二)规定:“ 对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及时返还。”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司法机关原则上应当直接返还。其次由法院刑事判决追赃。第三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3、明确合同诈骗判决后的涉案财产由法院执行庭(局)执行

笔者认为,如果刑事案件已判决追赃或责令退赔,可由刑庭依职权移送本院执行庭(局)执行,追赃后退赔返还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判决生效后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庭(局)负责予以执行。理由:一是由执行庭(局)执行此类案件有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从性质上看,刑事追赃是一种对犯罪行为所生之债强制予以清偿的司法制裁措施,在本质上却属于民事范畴,因此刑事追赃判决与民事判决的执行并无不同;从目的意义上看,刑事追赃目的意义在于保障被害人财产权利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司法救济,与民事判决是相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已明确规定执行机构的职责,是专门负责执行工作,而此类案件的执行又属于执行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由法院执行庭(局)负责执行此类案件有其法律依据。二是由执行庭(局)负责执行符合审执分离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三是由执行庭(局)执行有利于执行资源的优先组合。执行工作是一项专门的工作,执行庭(局)作为人民法院专门的执行机构,有符合执行条件的专业执行人员和丰富的执行经验,所有这些都是刑庭所不具备的。为此建议修改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19条的规定,增加规定执行刑事追赃判决属执行庭(局)职责和业务范围,并明确该类案件由刑庭依职权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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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浅谈民刑交叉案件应怎样加强法律监督

正确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是—个关系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议题。由于民刑交叉案件纷繁复杂,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尚不完善,以及受地方保护、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当前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些公安机关“以刑代民”,插手经济纠纷,将不构成犯罪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或“以刑助民”,滥用侦查

权为民事诉讼收集、调取证据;—些人民法院“以民代刑”,将刑事犯罪作为民商事纠纷处理,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或者“以民止刑”,故意纵容当事人恶意利用民事诉讼来阻止刑事案件立案,逃避刑事追究等。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侵犯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助长了执法、司法腐败,影响到法制的权威和执法、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解决这些问题,—方面,需要完善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针对不同类型的民刑交叉案件,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理方式和程序要求;另—方面,必须加强对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和纠正民刑交叉案件处理中的—些违法及不当问题。在监督方面,除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外,当前更为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和作用,进—步强化对相关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这种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检察机关有诉讼监督权。在立案活动中,对于公安机关接受控告、报案或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接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在15日内立案。对于公安机关滥用立案权,“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虽然刑事诉讼法并未将其纳入立案监督范围,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和职责,此时,检察机关仍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撤销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对于公安机关滥用立案、侦查职权,实施的其他“以刑止民”、“以刑助民”等违法活动,检察机关基于其法律监督职责,也有权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为保障上述监督活动有效实施,在制定和完善我国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的立法、司法解释时,应明确以下要求:—是在人民法院发现相关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嫌刑事犯罪,而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同时通报给相关人民检察院,以便检察机关掌握情况、实施监督;二是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报案人、控告人或相关人民法院,都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实施立案监督;三是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相关公民及人民法院均有权向检察机关反映,要求实施监督、依法纠正。

■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从目前立法及司法实践看,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的方式和途径十分有限,主要有二:—是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二是对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鉴于在民刑交叉案件处理中,存在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现象,而且又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步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除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诉外,针对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以民代刑”、应当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纵容当事人恶意滥用诉权、实施“以民止刑”、“诉讼诈骗”等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推荐第10篇:基准刑

如何正确掌握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步骤的第二步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准确确定基准刑,需要正确理解基准刑、正确确定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并正确掌握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一、正确理解基准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加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所增加的刑罚量来确定的。由此可见,基准刑包括量刑起点和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即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所应增加的刑期的总和。概括起来,也可以说,基准刑就是总的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

量刑起点与基准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确定量刑起点是量刑步骤的第一步,也是确定基准刑的第一步。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来确定的。当然,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和情节,该量刑起点就是基准刑。基准刑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也不同,所确定的基准刑就不一样。确定基准刑必须分步进行,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确保量刑的基础不会偏离大的方向,第二步是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从而确保量刑不会严重失衡。这就是分步确定基准刑的意义所在。

二、正确确定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的根据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的根据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否则,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在具体犯罪中,犯罪数额、犯罪手段、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是否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关键是看这些犯罪事实是否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审判实践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认定。

1.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的“犯罪手段”

对于刑法规定“犯罪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在根据相应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手段”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但对于纯粹的“数额型”犯罪,如诈骗、抢夺罪、职务侵占罪等,一般不以“犯罪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犯罪手段”情节,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或者在确定基准刑后,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例如,“携带凶器诈骗的”,就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但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

2.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的“犯罪数额”

对于“数额型”犯罪,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对于超出起点的部分,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盗窃的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起点,而是以“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那么,对于盗窃的数额则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只能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盗窃数额高一些的,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对于多次敲诈勒索,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的,亦同样如此。

3.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的“犯罪次数”

对于刑法规定“犯罪次数”作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作为重罪、更重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般情况下,“犯罪次数”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但对于以“多次”作为定罪的最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三次以上的次数,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对于未达到三次的次数,则一般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等“数额型”犯罪,“犯罪次数”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对于犯罪次数较多的,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

4.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的“犯罪结果”

对于结果犯,刑法规定将“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对于超出基本犯罪事实的“犯罪结果”,可以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对于刑法没有将“犯罪结果”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犯罪,一般情况下,对于犯罪所造成的“犯罪结果”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或者在确定基准刑后,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但是,对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某些数额型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的“犯罪结果”与犯罪数额一并作为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些“犯罪结果”则成为了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一部分,在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基础上,其他“犯罪结果”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

5.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的“行为方式(方法)”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涵盖多种并列选择的行为方式或者犯罪方法,如果行为人采取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方法实施犯罪的,应当选择危害最重的一种行为方式、方法作为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行为方式、方法,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前述提到的被告人走私、贩卖毒品的案例,被告人分别实施了不同宗的走私毒品犯罪和贩卖毒品犯罪,走私毒品海洛因10克,贩卖毒品海洛因20克,依法应定走私、贩卖毒品罪,应以其中危害最重的贩卖毒品的行为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于贩卖毒品超出起点数量的部分以及走私行为所涉及毒品数量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

6.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的“犯罪情形”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涵盖多种犯罪情形,行为人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选择危害最重的一种情形作为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情形,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其重罪构成要件就有8种选项。如果行为人在旅客列车上冒充警察持枪抢劫,应当选择“持枪抢劫”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剩余的“在旅客列车上冒充警察抢劫”这两种情形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

三、准确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的,第一步是准确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准确确定增加的刑罚量。《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各种犯罪可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对各种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各种情形可以增加的刑罚量。量刑时,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情况以及需要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合理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举例说明:

1.非数额型犯罪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被告人张三与李四因故发生争执,张三从地上捡起砖块朝李四头面部猛砸几下,致李四重伤,并造成八级残疾。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过程是: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当地实践经验,结合被告人持砖头砸被害人面部的情节,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第二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张三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八级残疾的后果,这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结合本案伤害的部位等情况考虑,确定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刑期,那么八级伤残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据此,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为四年有期徒刑。

2.数额型犯罪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被告人李某撬开王某的密码箱,盗走现金人民币3万元。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过程是: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当地法院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标准的意见,盗窃金额1万元是数额巨大的起点。根据当地实践经验,结合撬密码箱的情节,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李某盗窃3万元,超出数额巨大起点2万元,这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增加犯罪数额2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此计算,2万元可增加10个月刑期。据此,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为四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关于基准刑能否突破法定最高刑的问题。笔者认为,基准刑必须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这是毋庸质疑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陈学勇)

第11篇:饿刑

饿刑 赵明宇

元城有句俗话:三天不吃饭,啥事儿也敢干。盘龙寨大当家的秦大头就是被饿得没辙,才上山当土匪的。

民国十二年,元城已是三年大旱,颗粒无收,多数人家断炊,呼儿唤女外出乞讨。秦大头家有瞎眼老娘,一个人讨饭俩人吃,肚里咕咕叫,像是装着一只蛤蟆。望着躺在炕上喊饿的老娘,秦大头一跺脚,干起了偷盗勾当。孰料去元城大户秦笑天家里偷粮食的时候,中了圈套,被秦笑天捉了,打得昏死,抛在卫河大堤上。恰巧李秀才路过,认得是秦大头,便把他背回家里,灌了半碗米汤,秦大头才捡回了一条命。

李秀才是个穷教书的,守着半屋子书,一肚子墨水,却没有余粮,倒是给秦大头讲起君子固穷的道理。秦大头哪里听得进去,作揖说,等俺以后有了出息,一定报答你的救命之恩。说罢,抱起剩下的半罐子米汤说,这个回家给我老娘喝。

秦大头回到家,背上老娘去了盘龙寨投靠土匪滚刀虎。秦母是个识文断字的人,骂儿子不争气。秦大头眨巴着小眼睛泪水涟涟,娘啊,咱这不是为了糊弄口饭吃,被逼出来的吗?等俺有了钱就金盆洗手,过安稳日子。

母亲大概也是被饿怕了,看看他,摇头叹气。蝼蚁尚惜性命,何况我儿?

不久,滚刀虎在一次抢劫中被砍了脑袋,秦大头做了大当家的,带领喽啰昼伏夜出,打家劫舍。几个月后,秦大头的势力越来越大,方圆百里有了名气,提起他的名字,人人胆寒,为之色变。

秦大头打劫有钱人家,主要是要粮食。秦大头要粮食不像其他土匪那样推车挑担抢了粮食上山,而是先绑了人质,不打,也不骂,只是关起来不给饭吃,然后以逸待劳,坐等送粮上门。挨饿的滋味儿生不如死,多数地主老财饿上三天就招架不住了,让家人送粮食和金银细软来赎人。

这一招屡屡奏效,被称为饿刑。

喽啰犯了规矩,秦大头惩罚喽啰,也是用饿刑,喽啰很快就服服帖帖了。

元城一带的大户人家被他绑架了一遍,榨不出油水了,开始绑架小商小贩。秦大头的势力越来越大,受到官府多次围剿。有一次,秦大头中了官府的圈套,弟兄死伤大半,带着残兵败将仓皇逃回盘龙寨。秦大头分析总是中圈套的原因,就怪自己没脑子,蛮干,需要有个军师出谋划策。就想到了李秀才。

夜里,秦大头亲自下山,把睡梦中的李秀才绑了,装进麻袋背到盘龙寨,酒宴款待。秦大头捧上一杯酒说,恩公,二当家的这把交椅给你留着呢,有吃有喝,何等快活啊。李秀才吓得尿了裤子,却一副凛然气概说,我是读书人,岂能和你这蟊贼同流合污?说完哼一声,把脸扭向一边。秦大头冲喽啰丢个眼神,李秀才被请进一个干净屋子里,大门上了锁。秦大头说,先饿他三天,不信他不入伙。

三天后,秦大头来看李秀才,李秀才成了面条儿,站起来的力气也没有了,蜷曲在墙角,耷拉着眼皮说,你一刀砍了我吧。秦大头愣了一下,跟喽啰说,每天好酒好菜招待李秀才。

又是三天过去了,秦大头再来看李秀才,已经死了。秦大头正想发怒,却看见一边的酒肉饭菜,不曾动一口。

秦大头蹙眉,让喽啰把李秀才抬到后山厚葬。 夜里,秦大头遣散喽啰,背上老娘闯关东去了。

原刊责编

谢挺

本刊责编

申平

作者简介:赵明宇,河北省小小说艺委会副主任,邯郸市小小说学会会长。迄今已在海内外报刊发表小小说1000多篇次,作品被《小说选刊》等多家报刊和权威选本选载,多次获奖,著有小小说集《鸡毛蒜皮》等5部。

洗 脚 雷三行

邹明德刚参加工作时教师工资低,很多人不愿干。可是,他没觉得当教师不好。校园里,大街上,学生见了毕恭毕敬喊一声“邹老师好”,他便满足了。

每天,他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有时间就钻研教育理论。他的日子过得很充实。一天上课,他发现学生赵鸣脸色煞白,说肚子疼,便放下课本让其他同学看书,带着赵鸣回到办公室兼寝室的房间。

红白相间的瓷盆腾腾冒着热气,赵鸣的一双脏脚浸泡在瓷盆里。一会儿功夫,赵鸣脸上有了红润。邹明德蹲下,双手抓着赵鸣的脚用力按着脚心。他听老人讲,肚子痛按脚心很管用。一只脚按了,他又给赵鸣按另一只脚„„

这件事,他已经忘却。几年前,邹明德进城办事。一个帅气的小伙子站在他面前大声说,邹老师,我是你学生呀。邹老师当年给我洗过脚呢!

邹明德想起来,面前的学生是赵鸣。十几年了啊!邹明德很感慨。

我从没忘记邹老师那双温暖的手。赵鸣动情地说。

赵鸣说他现在给县长当秘书,让邹老师有什么事情尽管给他说。回到学校,邹明德向同事们说起赵鸣,同事们立刻说他的机会来了。县长秘书是什么人啊!办事如探囊取物。邹明德说,我没什么事让他办呀。同事们就笑了。邹明德回到家里,对老婆提起赵鸣。老婆的眼睛瞬间闪着光彩:你怎么就没事?你没见你们学校领导,日子过得比你滋润多了;吃香的喝辣的,还整天黑着脸教训人。

邹明德恍然大悟。几天后,他专程去县城找到赵鸣,结结巴巴说出了想当学校办公室主任的想法。赵鸣笑了,说邹老师也想当官了。赵鸣又说,像邹老师这样优秀的教师,早应该提拔到领导岗位了。我找机会给县长推荐推荐。

果然,几个月后,邹明德当上了学校办公室主任。当领导好啊,可以喝免费酒,可以抽免费烟,可以发号施令。但让他郁闷的是,他上面三个领导动不动对他吹胡子瞪眼,特别是杨副校长经常对他指手画脚,时不时吩咐他干这干那。他把郁闷说给老婆听。老婆说,你有学生赵鸣呀。他一拍脑袋,对呀。

他找到学生赵鸣,诉说了自己的郁闷。赵鸣笑着说,当官没有忍耐力是不行的,再说你当主任才一年多,马上提拔不合适。他眯缝着眼,笑着说,看在给你洗脚的份上,我当上副校长就满足了。

一年后,邹明德当上副校长。副校长和主任就是不一样,每逢校长出差,校长把学校交给他。他在校长出差的时间里,俨然成了学校的一把手,他瞬间就学会了吹胡子瞪眼吼吼叫叫了;然而校长一回来,就轮不到他吹胡子瞪眼吼叫耍威风。这让邹明德很委屈。

他再次找到学生赵鸣。赵鸣没说帮忙,也没说不帮忙。赵鸣说,邹老师曾经给我洗脚,我还没回报老师呢。赵鸣把他带到县城最高档的洗浴中心,叮咛服务生,让服务生把他们最好的服务拿出来,好好给他的老师洗个脚。邹明德不但洗了脚,全身也被匀匀按摩了。他舒服极了,出来的时候赵鸣对他说,老师也累了,好好睡一觉吧。说着,赵鸣转身走了。

第二天,他再去找学生赵鸣,赵鸣像不认识他,爱理不理,说有什么事办公室里谈。他气炸了肺,狠狠瞪了赵鸣一眼,转身离开。

回到学校,邹明德见人就说当教师没意思,自己当年竟然傻到给学生洗脚。他经常对老师们说,别以为学生今后会记住你。这句话成了他的口头禅。 他整个人颓废了,经常为一些小事和校长斗来斗去。一年后,他被免去副校长职务。又一年,他病了,而且病得很厉害。

原刊责编

刘公

本刊责编

申平

作者简介:雷三行:原名雷文锋,陕西省柞水县人。2008年发表小小说处女作,此后陆续在各地文学刊物上发表小小说70多篇,有作品入选《小说选刊》。

车前草 肖建国

刚坐下来,就收到朋友发来的短信:猪耳朵死了,高兴吧。

谁?他一时没明白。今天他到公司来,是想处理运输队长大黄的事。这家伙,搅得他脑门子生疼。所以,他一时想不起猪耳朵是谁。

老车啊。车前草啊。朋友的信息再次发过来,他蓦然明白了。那个他曾经恨得牙跟痒痒的老车死了——要不是他拿着鸡毛当令箭,他现在也许混到了处级干部。不就是挪用了几十万元的公款吗?单位头头他都摆平了,可摆不平老车。那位姓车,竟然叫车前草的小个子纪检组长。

车前草就是乡下人叫的猪耳朵!这个外号还是他当年起的。那时,他真恨不得把这个“猪耳朵”红烧了,下酒。最终,他输了,开除党籍。他无法在单位待下去,下海办起自己的企业。记得有次在公园里,他看到瘸了一条腿的老车正在此翻一本很旧的书。他走近他。不吭也不笑,身体的阴影遮住了老车的书。

老车望他一眼,挪一下屁股。到底还是他忍不住。他说,我是蒋谈。老车摇摇头,表示不记得。他觉得他在装。

当年你亲自处分了我,我现在成了全县城知名企业家。

哦。老车慢慢抬起头:那你就要悔过自新,否则,照样有人抓你。

老车说得很慢,很平淡。没一点生气或者激动的样子。他觉得自己彻底败给了老车。败给了那个猪耳朵。如今猪儿耳死了,喜乎?乐乎?他说不清楚。

正回想往事,厚重的红木大门被敲响。他知道是大黄。他没好气地吼了一声:进来。大黄双眼通红,显得很悲伤。要开除你,知道难过了吧。他暗忖。离开了自己的公司,到哪里能找这么高的薪酬。

当初,他看中大黄,首先看中了大黄的技术。再者,他让人暗中唆使大黄把车开出去,卖些汽油赚酒钱,可大黄头摇得像拨浪鼓一般。于是,他决定把公司车队交给大黄管。

就在上个月,小车班去参加一个庆祝活动,没想到晚上停在路边的十多部小车全部被人刮花。他们车队买的是全保,当然不怕。只要说是自己不小心刮的,保险公司就会全赔。可没想到大黄竟然报了警。稍有点经验的司机都知道,一报警,属人为破坏,保险公司只赔七成,剩下三层,抓不到破坏者,只有自己掏。

他把大黄叫到自己的办公室,问,为什么? 大黄说话的声音也很慢:因为我不想说假话。

就这一句,把他气得七窍生烟。这世道,为了钱,很多人都在挖空心思说假话。我们只不过顺水推舟而已。好,你清高,这钱你掏去。

掏就掏。要让我说假话很难。大黄把他顶住了。他觉得这人脑子不是进水,就是被驴踢了。不曾想,三天前,大黄又做了一件他无法再容忍的事情。

你为何要揭发我和维修厂串通,骗取保险费? 因为你不该让我知道。 知道就要说? 不说良心受不了。 沉默一会,他换个话题,问:你怎么会养成这种鸟性格?大黄叹口气。幽幽地说:老板,你可能不知道,我跟一个人跟了十多年,学坏了。

哦,谁?

车前草,以前纪委的一个组长。

咣当一声,他觉得脑子里有面铜锣在使劲地敲,震得他神经砰砰跳。大黄继续说,可惜前天他走了,我好难过„„他摆摆手,让大黄出去。

好久好久,他的脑海竟浮现几行字:车前草,也叫猪耳朵,因为通常长在路上,任凭车子碾压,所以很皮实,是能够经受住蹂躏的顽强的生命。

原刊责编付小悦

本刊责编

申平

作者简介:肖建国,湖北襄阳人,现居广东惠州。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在全国各级报刊发表文学作品多篇,多次获奖。出版有小小说集《那年大雪》等。

七天迈一米 安石榴

我并不记得是哪一天发现这家面食店的。小店的铺面不大,纵深较长,没有遮蔽,三个空间由玻璃窗间隔开,都在人的视线之下。最外间左右各摆一张长条小桌,几只塑料凳。中间一间是操作间,靠西墙南北通长一张大面案。最里间是灶间,两组笼屉,每一组都是几个笼屉摞在一起的样子,冒着热气。

我站在最外间,把手包随手放在长条桌上,桌子上有酱油之类的调料瓶,满满的筷笼。这时候,穿白衣戴白帽的人撑起腰一边看过来,一边开口:“来点什么?有素馅包子、豆沙包、馒头和花卷。”是个中年男人,眉眼及脸的线条都很柔和,慈眉善目的样子,是容易让人信任的那种人。小店也干净利索,我从那天起,就是他的主顾了。

一眨眼三年过去了,仍然是那个姓单的店主开着他的小小的面食店。他似乎胖了点,脸圆了些。忽然有一天,老单的门口竟然燃起一个烤炉,已经播散出诱人的羊肉串香味了,老单站在烤炉旁专注地翻动着一排密密紧挨的羊肉串。我说:“呵,拓展业务了?”他笑了,似乎赧然。我兴趣盎然地进屋捧场,见最外间的两张小桌旁坐着三四个人,有吃,有等。果然,调料盒增加了孜然粉、辣椒面、盐和味素。操作间新添了一个冰柜正好填充西墙一面的空档。看来老单有所备哦。

他的羊肉串也和他的面食一样,干净、实惠、可口的家常味道。

因为是新增业务,人来的并不多,但我知道一定会有一些长远的顾客来支持他的新项目,就像从前支持他的面食一样。

就剩我和我带的女儿时,老单从外面进屋了。我说:“羊肉串味道不错。” 他呵呵笑道:“是吗?我是刚刚做这个,多提意见吧。”然后补充说:“我在家试烤试吃了整一个月呐。”

“你怎么想起来做这个了?”我问他。 他说:“我每天下午五点之前就把包子馒头蒸好了,专等着人来买,总有很清闲的一大段时间,就琢磨着要不烤个串?”他说完就又呵呵笑起来,“烤炉我拿来一个星期了,一直藏在灶间,不好意思摆出来。”

“是嘛!”我有些惊异。我真的不曾想,如此接地气的人也有所囧。

“是啊,这一点,事先我自己都没预料到,我有什么抹不开面子的呢?可这是事实,这一步——”老单“啪”地拍了下自己的大腿,重重地说,“老难啦!”接着,他朗声笑起来,很开心的样子,竖起食指,“烤炉摆在距离门口一米处,这一米,我走了七天。”他说这些话的时候,口气仿佛很是感慨,但显然把该放下的全放下了,他面带自豪,肩膀放松。

我带着女儿出来的时候,不自觉地回头看了一眼那一米的距离。是啊,我确定,的确只有一米。而且,可能谁都曾经面对过那样艰深的一米。

原刊责编刘磊

本刊责编

申平

作者简介:安石榴本名邵玫英,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会员。2008年开始小说写作,已在《北京文学》等文学期刊发表中短篇小说、小小说若干。短篇小说集《大鱼》获得第八届黑龙江省文艺奖。

配套资金 三石

林小华在东港村支教三年,村里老小对林小华都不错,所以林小华便琢磨着帮村里的小学做点什么事。

跟许多村办小学一样,东港村的小学校舍也破烂不堪。林小华想着去争取点资金,将校舍修缮一番。说来也巧,县里恰巧向上面争取了一笔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维修乡村小学校舍。林小华有一个表舅在市委组织部当科长,出面帮忙,把这事搞定了。村支书村长和村小的校长,都向林小华竖大拇指,并让林小华负责维修工作。这也正合林小华的心意。

不过一个来月,县里的20万元资金便到了账。按照文件要求,乡里还得配套10万,但这笔钱却是迟迟没有到位。林小华拿着文件去找乡书记,乡书记对林小华说,县里的20万既然已经到账了,你们就先动工,乡里的配套资金早晚拨给你们。于是,林小华通过招标找来维修工程队,开始动工。

维修工程也不是很大,但工程过了差不多有三分之二时,县里拨下来的20万已经用光了,但乡里的10万配套资金还没有拨到位。

林小华正发愁时,得知县里下发了文件,要求各乡镇配套资金一定要抓紧到位,便兴冲冲去找乡书记。乡书记说,文件我已经看到了,不就10万钱吗?眼下乡里也有点吃紧,你们去跟工程队商量一下,让他们先维修好了,乡里的钱,过些日子一定拨下来。

林小华回去后跟工程队商量了。工程队原本也就村里的人,倒是还好说话,答应垫付资金继续维修。又过了一些日子,工程便结束了,校舍修缮一新。

林小华很高兴,自豪感油然而生。不过,烦恼也随之而来。因为乡里的配套资金一直没有拨下来,而工程队又隔三差五地催要工程款,林小华只有不停地找乡书记。乡书记每次都答应得很好,但就是不见拨钱。一筹莫展之时,县里再次发文,督促各乡镇配套资金及时到位,说得极严厉,甚至上升到讲政治的高度。林小华从县里复印了文件,去找乡书记要求。乡书记一看见林小华便说,小林啊,又是为配套资金的事吧?你不用老是跑,有钱肯定拨给你们。

林小华也是急了,口气不好地说,不就10万块么,这么大的乡,那里挤不出这么点钱来?

乡书记笑着说,你口气不小,10万虽然不是个大数目,但乡里要用钱的地方多,不能光顾着你们东港一个村呀!

林小华不依不饶,可是,县里又发了文件,这可能第三次了,文件我都复印了一份。 林小华将文件复印件给乡书记看,乡书记不看,只是说,也不是我一个乡没有到位,别的乡镇也没有到位。

林小华不解地问,你怎么知道别的乡镇没有到位?

乡书记拿起林小华放在桌上的文件复印件,晃了晃说,这份文件告诉我的。 林小华仍不明白,拿过文件看了看,疑惑地说,文件上没有说呀? 乡书记淡然地说,如果都到位了,还有必要发文件么? 林小华愣了愣,感觉乡书记说得没错。 乡书记见林小华不说话,便拍着林小华的肩膀说,好了,我保证,只要别乡镇到位了,我就是砸锅卖铁,也将钱拨给你们。

林小华仍没有说话,无奈地笑了笑,然后低着头走了。

饿刑„„„„„„„„„„„„„„„„赵明宇 ——选自2014年2月24日 《贵州都市报》 洗脚„„„„„„„„„„„„„„„„雷三行

——选自《讽刺与幽默·精短小说》2014年第2期

车前草„„„„„„„„„„„„„„„肖建国 ——选自2014年2月14日《光明日报》

七天迈一米„„„„„„„„„„„„„„安石榴 ——选自2014年2月10日《涟水快报》

配套资金„„„„„„„„„„„„„„„三石 ——选自《教师博览》(原创版)2014年第3期

第12篇:下基层 解民忧 转作风 促发展

下基层 解民忧 转作风 促发展

宁德市领导“无会周”开展“四下基层、四解四促”活动综述

这是一个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务实行动。

为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宁德市委、市政府决定从3月份起,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每月第二周“无会周”制度。在此期间,将不安排全市性会议,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集中精力,积极开展“四下基层、四解四促”活动,深入基层、破解难题,促进各项工作落实,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这是一次转变作风、服务群众的生动实践。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3月5日至11日的第一个“无会周”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分成10组,轻车简从,深入挂钩的县(市、区)和重点工程、重点企业、扶贫开发重点乡镇、水土流失治理重点乡镇、扶贫开发重点村,开展“四下基层、四解四促”活动。在“三昼夜”时间里,市领导驻乡、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座谈,察看企业项目、慰问困难群众,夜宿农家、乡村,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盼,研究探讨化解矛盾、破解难题、落实政策、推动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有效方法,在一线办实事,在一线解难题,在一线落实工作。

一石激起千层浪。“四下基层、四解四促”,使老百姓真切看到了市级领导集体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发展的殷切之心和关心群众疾苦的为民之情。这股清新之风也正触动、引领着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各级领导纷纷深入到挂钩乡、挂钩村和挂钩户,知民情、解民忧、谋发展、办实事、促和谐。

深入调研

科学决策解瓶颈

“带着问题下去,带着思路回来”——

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到基层生产一线、工作一线,

1 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地调查了解情况,和基层干部群众一起找问题、理思路、议对策、促发展。体察他们的情绪,感受他们的困难,总结他们的经验,吸取他们的智慧,做到带着问题下去,带着思路回来,不断提高调查的实效性和科学性,为推动工作和正确决策提供参考。

发展是第一要务。新形势下农村发展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工业企业发展如何突破困境?市领导与基层的干部群众一起思考着、探讨着。

3月4日深夜,在挂钩的福安市穆云畲族乡燕坑畲族村,市委书记廖小军利用晚上时间与燕坑及周边村的干部、群众和村贤代表召开的座谈会仍在进行。他仔细倾听大家对加快建设发展的想法、愿望和要求。挂钩扶贫一年来燕坑村面貌发生的变化,给大家留下深刻印象。当廖小军听到下派驻村第一书记说准备种植刺葡萄以增加村财收入时,他想起进村的道路两边搭起的高达4.5米的葡萄架子,提出问题与大家讨论:“葡萄是藤蔓植物,不宜离地太高,特别是在水泥路面上搭架子,不合常规,葡萄藤养分上不去,难以结果。”他说,帮助老百姓发展是好事,但是路子要对,要研究引进适合当地土壤、气候的品种,请专家、技术员多做些指导。

5日一大早,廖小军与燕坑村村民一同下田劳动,种植马铃薯。一边给薯种覆土下肥,一边向村民详细地询问马铃薯的品种、推广情况和产量、价格情况,同时了解当前农资供应情况和需要政府解决的事情。

在福安市博联农资配送站,看到农资品种丰富,适应各种作物需要的农药化肥都有很多类型,廖小军很高兴,他要求农资供应要做到量足、质优、价平,绝不能损害群众利益。

3月7日,市长郑新聪深入霞浦县察看了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在三沙镇与企业家进行座谈,了解企业当前整体的经营状况、发展计划、当前面临的难题以及对政府的要求。看到市长这么平易近人,企业家们你一言、我一语,开诚布公说困难、提建议。“你们肯讲话,讲真话,讲了对地方经济有帮助的话,讲了对企业发展有帮助的话!”郑新聪对

2 此很高兴,认真地记录,并就企业家们提出的银行融资、人才、物流、环保及集中供热等10多个方面问题,现场支招,一一为他们解疑释惑、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方法途径。

在挂钩扶贫的古田县卓洋乡京峰村,市委常委、纪委书记金敏围绕着“修路资金如何筹措、电网改造如何协调、优势资源如何开发、集体经济如何壮大„„”等问题,与基层干部群众进行座谈交流。他希望京峰村制定一个好规划、实施一些好项目、提出一个好思路、选出一个好班子,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在蕉城区九都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转生在座谈中发现,该镇在交通条件改善、区位优势已日渐凸显的情况下,发展思路和定位依然不甚清晰,农民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2000多元,很是着急。“来,大家都来参谋参谋,帮助把把脉”,他指着镇里同志拿来的区位图,与干部们一起分析研究。他说,思路决定出路,希望九都镇抓住机遇,发展好道口经济,加快推动九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主动下访

党的温暖送基层

“哪里有矛盾和困难,那里就有党员干部” ——

主动到矛盾比较集中、问题比较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地方去,切实了解掌握群众的诉求和愿望,疏导群众情绪,调解矛盾纠纷,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主动沉到困难群众中去,访贫问苦,排忧解难,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他们的心坎上,形成“哪里有矛盾和困难,那里就有党员干部;哪里有难题,那里就有人民公仆”的局面。

7日晚,福安市赛岐镇党委会议室里座无虚席。廖小军邀请福安市部分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在这里召开乡镇工作座谈会。在市委书记面前,这些基层干部有些拘谨。廖小军一段真诚的道白让大家放松了心情。他说:我虽在县委、县政府担任过领导职务,遗憾的是没有当过乡镇书记、乡镇长,今晚是抱着学习交流的想法与大家座谈,真诚希望了解乡镇书记想什么、做什么、难什么、需要改变什么。大家在

3 乡镇工作很不容易,要向你们道一声,辛苦了!乡镇书记们就此打开话匣子,纷纷谈感想、理思路、吐苦水、讲计划。廖小军希望各乡镇领导,要抓好今年村级组织换届工作,深入到一线去梳理群众的怨言、矛盾和纠纷,不要等到老百姓上访了才去解决矛盾,要主动及时下访,积极排忧解难,依法依规维护群众利益。

在穆云乡燕坑村、松罗乡南溪村,廖小军与市委常委、福安市委书记倪政云等市领导,走村入户,走访慰问老党员、困难群众和烈士后代等,与他们话家常,嘘寒问暖,了解生产生活情况。燕坑村病灾户雷盛富,其妻子因脑血管破裂,长期瘫痪,生活艰难。廖小军关切地询问了解他的家庭情况,得知其儿子正在厦门读大学,当即与市直单位和福安市领导研究办法,保证让他儿子顺利读完大学。每到一个乡村,廖小军都十分挂念当地的受灾户、困难户,特别是因受灾困难的党员生产生活情况,叮嘱乡村干部要关心帮助他们。

3月5日上午,郑新聪和市委常委、军分区政委翁祖强走访了挂钩扶贫开发重点村霞浦县青岐村的贫困户和挂钩帮扶困难户。已经60多岁的颜爱玉家住松港街道青岐村,平日就体弱多病,其丈夫和儿子先后遭遇海难,儿媳也撇下还在上初中的孙女改嫁了,家里只剩下祖孙二人相依为命,生活十分困难。在颜爱玉家,郑新聪关切地询问她的困难,鼓励她要树立起信心,政府会做她坚强的后盾。临走时,郑新聪从自己工资里拿出一些钱装入信封,附上一张名片让村干部转交给颜爱玉正在上学的孙女,并语重心长地说:“你们去找她,亲自把信封交到她手里,现在我挂钩帮扶她,有什么困难叫她打电话给郑伯伯”。

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陈沈阳在柘荣县城郊乡开展了接访活动。对每一件信访件,陈沈阳都一一给予答复,能够办理的,分送柘荣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所在乡限时办结;因法律法规政策原因无法办理的,耐心细致地解释说明。对于城郊乡湄洋村西山岗群众反映的要求湄洋至西山岗的公交路线早日恢复及道路维护,以方便500多村民出行和生产生活的问题,陈沈阳十分重视,当即要求该县建设、交通等职能部门予以考虑,帮助解决。

在寿宁县南阳镇,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徐姗娜看望了南阳中心卫生院职工王新帮。已在南阳中心卫生院工作24年的王新帮,父亲重病在床、孩子在读大学,家庭负担较重,经济困难。徐姗娜询问了解王新帮的家庭情况,并送上慰问金,鼓励他坚定信心、渡过难关,同时要求当地党委、政府多给予关心帮助。

在周宁县七步镇徐家山村,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鸿得知残疾人徐青华的残疾属于后天造成,因家境贫寒一直没有医治,当即要求七步镇领导帮助其到市级以上医院检查诊治,并要求周宁县和相关的市直部门帮助解决诊疗费用。

在屏南县熙岭乡前塘村困难户林长钻家,市委常委、秘书长、统战部长李海波了解到林长钻去年患尿毒症,今年妻子又患病住进省立医院时,心情沉重,忙交代熙岭乡领导,不仅要负责指导他购买新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报销的药品,以减轻治病负担,还要通过各种渠道帮助他缓解家庭困境,鼓励病灾户不要因疾病而失去战胜困难的信心。

现场办公 问题解决在一线

“问题在一线解决,责任在一线落实”——

深入基层一线,着力解决群众最期盼、最渴望解决的就业难、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行路难、致富难、饮水难等热点难点问题。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提倡调度在一线进行,服务在一线到位,问题在一线解决,责任在一线落实,使现场办公下基层的过程成为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过程,成为机关干部了解基层群众、密切干群关系的过程,让群众从干部下基层中得实惠,干部在下基层中受教育。

福安工业占宁德全市的四分之一强,地位举足轻重。3月7日,廖小军察看了福安经济开发区的数家电机企业,并在鑫旺电机集团的会议室与福安市电机、造船、茶叶等产业的企业家及协会负责人进行座谈。

“企业经营发展上还有什么困难?企业改制上市方面还有什么问题?”廖小军请每一个企业家逐个发言,听取意见建议。详细听完16

5 家企业在生产经营、改制上市、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廖小军当即表态,工业经济是宁德市的主体经济,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就是市委市政府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大家提出的企业当前遇到的用工、人才、土地、资金、环保、会展等方面要素保障问题,我们要广泛收集起来。现在,我们所有的市领导都下基层去了,回来时根据情况汇总,专题研究,努力让大家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廖小军还说,要保护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并且采取领导挂钩形式,对今年具备上市条件的,优先挂钩、政策扶持。对重点培育的后备上市企业,由市挂钩领导作为首席责任人去推进工作。

这场座谈会,企业家们与市委书记真诚对话,心心相通,倍受鼓舞,对抓住机遇、创新创造、做大做强更有了信心。

贯彻习近平副主席对长汀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做好全市的水土保持工作是市领导下乡调研督促的一项重点工作。廖小军察看了穆云畲族乡隆坪村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并在隆坪村山上的茶园中与群众一同植树造林。他指出,宁德多数的茶叶都是种在坡度超过250的山地上,对水土保持是个严重威胁。穆云乡采取茶、树套种的方式,既解决农民种茶增收,又能克服水土流失,是个好办法,应当推广。

在松罗乡尤沃村,廖小军与乡村干部站在田头商议山村生产经营路子。他说,从历史的经验和现实条件看,山村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还得靠“种、养、加”,但必须赋予它新的时代内容,乡村干部在指导“种、养、加”工作中要做到五个更加,即更加重视科技引领、更加重视新品种推广、更加重视市场引导、更加重视服务指导、更加重视典型引路。

调研期间,郑新聪参加了霞浦县松城街道杨梅岭的植树造林活动,并深入寿宁县调研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与乡村干部共同商议水土流失治理的计划和方案,着重了解了武曲镇因水源地水土流失影响镇区居民饮水卫生问题。他指出,饮水问题事关所在地民生大计,引用水工程是惠民工程,县、乡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快项目的策划和推进,并

6 要求水利等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他表示也将尽力找相关省厅领导沟通,寻求帮助。

在福鼎市店下镇筼筜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谢仰俊与群众代表进行座谈,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就群众提出的关于紫菜生产、陆岛码头建设、交通建设、防浪堤修建、基层组织建设、劳务输出等8个问题提出指导意见。针对群众要求帮助寻找农闲时间外出务工的出路的问题,当场要求挂职的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尽快对农闲时间需要外出务工的群众进行建档造册,通过网络等渠道帮助群众寻找务工信息,组织群众外出务工,增加收入。

在福建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市政协主席郑民生详细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泰格公司反映的工业园区道路把公司厂房一分为二隔开,造成企业运输和管理成本加大,不利企业发展的问题,郑民生要求市直相关部门及时将该路予以调整,为企业排忧解难。

入户宣讲

方针政策落实处

“坐在同一条板凳上,缩短了心与心的距离” ——

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现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宣讲省市党代会精神和当前的形势政策,跋山涉水,不辞辛劳,进村入户做工作,让党的方针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推动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得到有效落实,为宁德发展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坚实的思想保证。

向基层宣讲党的方针政策,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的系列部署,推动当前各项工作落实,是市领导下基层的一个重要目的。

一路走,一路宣讲。市领导不仅向基层干部群众宣讲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省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和市委三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也向群众、向企业宣传鼓励改制上市、加快小微企业发展、加快水利建设等含金量高的政策。

在燕坑村,廖小军和村民一起在村祠堂看演出,听对歌,欣赏原

7 生态的“天籁之音”。畲族群众热情好客,能歌善舞,深深地感染了他。“坐在同一条板凳上,缩短了心与心的距离,这是我在这里最深切的感受”,廖小军动情地说。看完演出,他和村民代表彻夜长谈,勉励村民立足实际、发挥优势,因地制宜、注重特色,家庭为主、发展经济,劳力转移、增加收入。

在鑫旺电机集团的会议室,廖小军与企业家们也是坦诚对话,希望大家发言直奔主题,不要“穿鞋带帽”,亲昵地称呼民营企业为“草根工业”,一头连着国际市场,一头连着千家万户,事关就业和社会稳定,企业可以把政府当靠山,政府要把企业当上帝,政企联手,抱团取暖,共克时艰,共谋发展。

5日下午,郑新聪一行在盐田乡会议室与霞浦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亲切座谈,就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保、干部待遇、挂钩机制等方面,谈政策、议思路、解难题、话发展。他说,当前乡村发展机遇很好,中央、省上有许多含金量很高的政策,如地灾点整治、三旧改造、城乡土地增减挂钩、造福工程和整村搬迁等,希望乡镇干部用心、用情、用力做事,研究吃透政策,把握政策空间和机遇,整合资源,发挥好政策的整体效应,切实加快乡村发展。同时他要求,要坚持发展与生态保护并重,科学规范养殖,合理开发岸线。

雷锋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哺育和激励了一代又一代人成长。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是中央、省委和市委的要求。3月5日,廖小军检查了福安市“万名志愿者学雷锋十大行动”畲族开发区活动,要求各级联系实际,立足岗位,创新载体,改进形式,广泛开展志愿服务行动。廖小军说,怎么让群众深切感受到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就是一个具体举措。群众有了疾病,医务人员学雷锋,送医送药上门,他就最能感受到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温暖。要引导人们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年年、月月、天天学,让雷锋精神时时刻刻体现在大家心中,在日常生活中。

寿宁县武曲镇大韩村是红色少年张高谦的故乡,这里有远近闻名

8 的张高谦烈士陵园、张高谦小学等。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徐姗娜来到这里,与张高谦小学的师生们座谈,与当地干部群众研讨如何在新时期把学雷锋活动与弘扬张高谦精神结合起来。深入挖掘“雷锋式好少年”张高谦的时代内涵,加强张高谦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使这里成为学习宣传雷锋精神的重要基地。

第一个“无会周”,在市领导马不停蹄的“四下基层”中悄然过去,深入基层转变作风的集结号已在闽东大地吹响。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又一个的“无会周”,一次又一次的下基层,一定会给闽东的跨越发展形成强大的推动力,党群干群的关系一定会越来越贴近。

第13篇:浅议民刑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浅议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黄壮德

2010年04月12日 17:07: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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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和完善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公正和秩序的制度价值,定将对其审判独立、法院权威、司法效率及对当事人私权干预等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对民行检察监督权的进一步优化配置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现实意义。但由于现行法律对于民行检察权的监督范围规定不够细化,加之法、检工作人员在认识上的分歧,致使民行检察工作开展的难度越来越大。笔者虽然从事民行检察工作多年,但时时都有不同的问题出现。现就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作一简述。

一、民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及其现状

我国民行检察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合法有效的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予以救济,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及国家审判机关的威性;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终审判决的既判力,强化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而且与现代诉讼理念相契合;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加快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进程。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但是,近年来,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复杂,工作阻力越来越大。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由于经济成份的多元化,社会关系更加纷繁复杂,出现了主体范围扩大化、主体行为自主化、经济关系契约化、国家干预法制化、客体形式多样化的趋势。虽然民商事、行政争讼日益增多,司法不公、错裁错判时有发生,但法律监督机制相对弱化,致使人民群众要求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开展民行诉讼监督工作起步较晚,加之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规定的缺陷,随着民行检察工作的深入,民行诉讼监督困扰较多,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很难打开局面,也就使现行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暴露的越来越明显。

二、民行检察监督权运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在立法方面对民行检察权的定位和配置简单粗化,造成了法律监督权的不健全和不完善。

检察机关的民行诉讼监督只能是针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已,这种监督权具有“事后监督”的特点,而“事后监督”制度排除了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提起诉讼和在诉讼过程中参加诉讼的可能。法律确立的这种“事后监督”制度与法律本身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不一致,使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裁定之前的立案、审判阶段的监督出现了空档,这必然导致法院的审判行为在很大范围内失去了制约。而检察机关在整个民行诉讼活动的监督地位和作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样不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活动出现的违法行为,影响了民行诉讼的公平公正和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导致整个民行诉讼监督活动处于滞后、被动局面。法律既然对检察机关赋予民行诉讼监督的职责,那么,就要完整地对民行诉讼活动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与裁判、裁判的执行三个环节明确规定检察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监督者必要的、实质性的监督手段和保障措施,但现行法律对这些都没作明确规定。

(二)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受到其他国家权力配置上的法律制约,司法不协调性和诉讼监督具体操作分歧性,监督形式的单一性受限于审级制,致使监督措施不能有效充分落实。

目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民行诉讼监督对法院最具权威、最有效的监督形式只有抗诉一种。但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的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唯一的法定监督形式也受到审级的限制,基层检察院只能提请抗诉,地市级检察院抗诉权的行使也越来越少,民行检察系统“倒三角”的办案格局迫使基层检察院在探寻民行法律监督形式上也创新了一系列易于被法院接受的监督形式,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途径,意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长期以来,民事、行政案件都由法院“独家审判”、“自我监督”,使审判人员思想上形成了“自家说了算”的审判定势,认为检察监督是“多此一举”,因而有时会对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持推诿、回避或随意应付的态度。而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提请抗诉,又因抗诉再审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再审案件也就存在久拖不审的情况,致使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民行诉讼监督工作处于被动。

(三)申诉信息不灵,渠道狭窄,案源难以流畅制约了民行检察权的行使和民行诉讼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面对法院受理和审判的大量民行案件,应该说民行案申诉案源是充足的。由于向检察民行部门申诉,请求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只能等判决、裁定生效,诉讼期限太长,没有直接向法院上诉的诉讼期限短,见效快,所以大部分民行案件当事人都采取上诉途径。因而民行申诉案源难以流畅,申诉案较少。即便有民行诉讼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又因对一审法院的立案受理及审理过程中的环节失去监督,只能靠调阅案卷进行审查,监督乏力,在实施民行诉讼监督过程中,法院每年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约占受案数的八成以上。面对审判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与检察相应的民行部门相比,诉讼监督任务,监督的难度与监督的力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说,民行诉讼监督只能靠部分诉讼当事人不服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申诉来开展民行诉讼监督工作,即使是对法院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裁判进行抗诉,因期限过长,也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信心,检察机关抗诉的改判率稍低,就会严重影响申诉案源,更甚的是引起恶性循环,这也是当前困扰民行检察部门难以打开监督被动局面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办案机制的不完善、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抗诉案件的质量,这些都直接影响到行使民行检察权监督的效果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度,是制约着民行检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对完善民行检察监督权配置的几点建议

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内容。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对民行检察权进行优化配置是极其必要的。

(一)加快立法速度,完善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的监督权,确立检察机关完整的抗诉权,构造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检察机关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应当是全方位的。而现行的法律实质上限制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法律监督。确立检察机关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可以使基层检察院有条件在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有效地防止错误判决、裁定的执行,保护诉讼的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可以减少讼累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开支,节约诉讼资源,减轻上级机关的工作压力。只有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抗诉权,包括对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对调解案、督促案件,破产程序的抗诉权及执行程序的抗诉权等,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行诉讼监督的多样形式,确保民行检察监督权的全

面履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唯一的监督手段就是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坚持抗诉这一主要形式外,还应完善和创建其他有效的监督形式,保证法律监督的完整性。具体地说,应完善如下民行检察监督权:

1、抗诉。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应当进一步坚持和修改完善,增加对调解案、督促案件,破产程序的抗诉权及执行程序的抗诉权。明确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就民事诉讼而言,检察机关应对下列案件提起抗诉:国有资产流失等有损国家经济利益的案件;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自然人身份方面的案件;环境污染等社会公害案件;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案件;垄断案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的案件;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就行政诉讼而言,检察机关应对下列案件提起抗诉: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本地区或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受到严重干扰且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外的行政诉讼案件;特殊情况下,相对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2、参与诉讼。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其身份、地位应当是诉讼监督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损害国有资产和公众利益的民事案件和行政违法案件应积极支持和督促相关适格主体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3、检察建议。其适用范围应包括:(1)对于程序违法、诉讼标的小、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纠正。(2)对于调解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确认属实的,可以建议法院再审。(3)对于符合抗诉案件条件,法院愿意接受检察建议再审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

(4)对于抗诉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其他裁定,可以以检察建议方式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5)对确有错误的先予执行决定的案件,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人民法院纠正。司法实践中,还可以通过纠正违法通知、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等各种民事行政监督形式的综合运用来促进民行检察监督权的优化配置。

(三)改变工作方式,畅通申诉案源,稳定办案数量,突破制约民行检察工

作发展的“瓶颈”。

案源直接决定着民行检察监督的社会效果,只有保持适度的监督规模,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氛围。第一,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民行检察部门要和自侦、控申、预防、公诉、批捕等部门及时互通情况信息,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注意发现申诉案源。第二,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多种职能互补。要在坚持抗诉主导地位的同时,积极开展查办法官职务犯罪、督促起诉与支持起诉、对法院调解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使民行检察工作更好地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第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公正廉洁执法。在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同时,与法院会签了《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加强协调配合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监督的若干意见》,统一执法工作规范。第四,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民行执法公信力。以办案为抓手,在“敢抗、会抗、抗准”的办案原则上下功夫,通过宣传有新闻价值的抗诉案件,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民行检察的职能作用,努力营造“有申诉,找检察”的良好氛围。

第14篇:民管工作总结

社旗县总工会

2010年民主管理工作总结

2010年我县民管工作在市总民管部、县总工会领导下,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契机,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完善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制度,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率,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中发挥了积极做用。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已建立600多个工会组织。目前,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313个,签订平等协商集体合同275份,覆盖337个企业;签订工资专项协议220份,覆盖274个企业,实行厂务公开268个企业,职工民主权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厂务公开工作,巩固完善制度,确保厂务公开纵深开展

1、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制度建设,是确保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稳定、持续推进的前提和条件。按照宛厂开办〔2010〕1号文件精神,“紧抓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不断提高厂务公开制度建制率,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建设”为指导思想。目前,我县国有集体控股企业68个,实行厂务公开67个, 事业单位72个,实行公开70个,公开数占总数98.5%,非公有制企业201个,实行厂务公开131个。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拓展工作视野,创新工作思路,坚持改制中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最大议题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河南华荣堂药业在企业改制中充分发挥厂务公开的综合效应,推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以点带面,全面展开。一是继续开展“抓本级、带系统、促基层、求实效”活动,以“抓本级”为核心,以“带系统“和”促基层“为落脚点,以“求实效”为检验标准;总结推广一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发挥厂务公开示范单位的示范作用,扩大示范点。通过先进典型的工作表率、示范和辐射,进一步推进我县厂务公开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二是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强领导,明确重点,积极探索适应非公有制企业性质、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让广大员工知厂情、议厂兴、谋发展,把职工的积极性引导到共谋企业发展、实现“双赢”的目标上来,以“互相尊重、平等合作、共谋发展、同享成果”来推进这项工作。

4、10月中旬,迎接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检查。通过听、查、看、测等式,重点检查电业局、县乡公路管理所、移动公司等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建立、规范和完善的情

- 2

4、注重实效,提高区域性职代会的质量。一是抓培训,提高素质。二是抓规范,确定标准。三是抓督查,务求实效。

三、创新工作新模式,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1、为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深入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县工会制定考核方案,深入企业,认真组织检查考核。通过筛选,评出创建先进单位10个、先进个人10名进行表彰。在此基础上通过认考核、评比、推荐,中州时运社旗分公司、县中小企业等单位被评为南阳市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先进单位、和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通过表彰,进一步调动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积极性。

2、提高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覆盖率。在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中,国有集体控股企业有68个,覆盖职工19604人,签订劳动合同17643人;非公有制企业有216个,覆盖职工28832人,签订劳动合同19896人,规模以上企业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达到90%以上。

3、坚持推进民营企业开展构建劳动关系和谐的企业深入开展。一是有效地解决了在量大而又分散的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难题,促进了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和谐发展。二是为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维权工作提供程序保障,从而建立起和谐的劳动关系。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搭建平台,为职工的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畅通渠道,而减少决策失误,增强政策的透明度,提高了职工执行过程中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 4集体合同文本草案,联系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订了工作计划,并拟订了适合实际的“工资集体协议”文本草案,并以工会的名义向企业发出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这一要约书的形式,既简化了基层工会的操作性,又增强了工资协商的权威性;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议;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工资集体协议;④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协议;⑤一式三份上报县劳动局审查登记;⑥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由企业行政和企业工会向全体职工公开;⑦工资集体协议所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经劳动保障、税务和财政部门依法确认后,按实作为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⑧健全监督保证机制,职代会审议和听取履行情况报告,向职工公示,劳动行政部门年检依据。

2010年,共签订平等协商集体合同337家企业,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商274家,签订企业占总企业的80%,2010年限额以上企业增加值1.6亿元,同比增长10%,实现利润4000万元,同比增长35%,工人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达到8%,初步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和长效机制。

四、加强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加强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以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中心,各乡镇帮扶工作站为支点的困难法律援助体系。按照市总的安排部署,我县15个乡镇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已经深入各个帮扶工作站中。在2010年11月份,我们按照宛工文〔2010〕66号的布置以

- 6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发扬成绩,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落到实处,为广大职工谋利益,为企业生产提供源动力。

2011年我们继续认真贯彻市总指示精神,加强基层民主管理组织建设,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新社旗中发挥积极作用。

2010年12月9日

第15篇:民宗工作总结

2009年民宗工作总结

2009年,我县民族宗教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提升民族宗教工作水平,以机关效能建设为契机,提高机关工作效益,以民族宗教稳定和谐为目标,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力以“双创”活动为载体,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素质,维护了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的安全稳定。

一、借“东风”,再造民宗工作氛围。

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各级党委、政府对民族宗教工作越来越重视,省、市民宗工作会议召开后,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我们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并将领导讲话文稿在县委、政府领导传阅,引起领导重视,并在全县民宗工作会议上印发与会人员,结合年度工作任务,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营造各级支持民族宗教工作,人员关心民族宗教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促发展,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

发展是永恒的主题,无论是民族的问题,还是宗教的问题,都只能用科学的发展观去解决。今年,我局参加了上级组织的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教育。为把这一活动搞好,取得成效,我们精心筹备、科学组织、认真按方案实施,逐步开展活动。除参加上能组织的学习实践外,我们着重把如何运用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如何发挥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如何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如何发挥团结互动,帮助少数信教群众脱贫致富;如何规范法制管理,抵御宗教渗透等内容作为检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标准,活动中,我们发放征求意见函100余份,深入信教群众倾听民心,走访中我们了解到基督信徒想在养殖波尔山羊中,由于受金融风暴的影响,资金短缺,难以形成规模,我们积极想办法、解难题,采取向农户提供羊仔联合养殖的方式,发展养殖农户近200户(其中信教群众60户)既解决了资金不足,扩大了养殖规模,又使农户增加了收入,带动了部分群众脱贫,他很有感触地说:“信奉上帝使我有了一颗善良的爱心,关键的时候还是要靠党和政府,我不仅要爱上帝,更要爱党和人民”。

三、重效能,着力提高机关综合能力。

机关效能,是反映机关办事能力和效率,衡量机关整体综合素质的重要标尺。民族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关系到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今年我局在机关开展了以提高机关干部综合素质为重点,以依法高效,创新发展环境为目标,以民族团结发展,宗教稳定和谐为主线的机关效能年活动。重要解决创新精神不足,学习风气不浓,工作效率不高,部分权责不明的现象。通过机关效能年活动,端正了机关干部的学习目的和动机,增强了学习动力,业务知识,理论素质明显得到提高;机关干部的工作作风更加务实,树立了以人为本,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和亲民、爱民、为民的服务意识,树立了良好的民宗部门形象;清理了繁杂事项,规范了办事行为,缩减了办事流程,完善了运行机制,严格了权力监督,扩大了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提高了社会信度,使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办事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机关整体综合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

四、保稳定,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松懈。

确保宗教领域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确保不发生影响恶劣,被人借宗教炒作的事件,是维护宗教领域安全稳定的目标任务。针对今年国内大事喜事多,活动庆典多,敏感时段多,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的特点,加强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力度。一是继续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和《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提高了宗教干部队伍法规意识,今年我局组织了新调入宗教工作系统的人员进行了培训学习,提高了运用《条例》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了干部队伍的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在全县宗教界开展了创建和谐宗教团体组织,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双创”活动,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了民主管理。三是严格《条例》规定审批宗教活动。凡是超过属地管理范围的宗教活动,都必须逐级申报,凡是邀请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地进行传教活动的都必须申报,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今年11月26日我局指导县“三自”爱委会顺利进行了奉新基督教堂开堂典礼,仪式隆重、简朴、安全顺利,信教群众非常喜悦,我们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指导支持不干预,放心放手不放任的做法得到了信教群众的肯定和赞誉。四是按照程序顺利组织了第二届奉新县基督教“三自”爱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一些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行上能服众的中青年爱国爱教人士进入了“三自”爱委会组织,通过一年的实践,经受住了考验,发挥了积极作用,达到了预想的目的。五是依据政策、法规帮助宗教界办实事,激励宗教界遵纪守法。只要政策,法规允许的事,我们都想方设法帮助宗教界办好,这样才能得到信教群众的拥护。百丈寺的修复过程中,我们依据政策、法规,提出很多优惠政策,促进了工程顺利进行,目前殿堂已基本完成,正在装修、绿化,可望在明年

九、十月份举行开光典礼。百丈寺在自己建设中,不忘新农村建设,今年筹集捐赠500万元用于涂家新村建设,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较大的贡献。六是调查研究深入,有的放矢指导工作。我们在专项调研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对宗教情况全面进行了调研,完善了台帐,进行了备案登记,取缔了一些非法聚会点,较好地遏制了基督教“快、乱、热”的问题,宗教领域的难点问题得到明显改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待解决,特别是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以基督名誉活动的其它教派没有得到完全杜绝,非法聚会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以后的工作切实加以解决。

2010年工作打算

1、贯彻落实上级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提高政策、法制水平。

2、采取培训、学习、交流等方法,着力加强“三支”队伍建设,使之成为党委、政府做好民宗工作的桥梁纽带,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力量支持。

3、帮助佛教界组织成立奉新县佛教协会。

4、指导协助百丈寺举行开光典礼活动。

奉新县民宗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16篇:民宗工作总结

我办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民委、市侨办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切实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侨务政策,努力营造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维护宣武区民族宗教稳定大局,以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任务的落实为切入点,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工作领导,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基础性工作

一是加强对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领导。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区委常委会、区长办公会分别专题听取了宣武区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和XX年开斋节活动方案汇报,就重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二是加强对基层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指导。5月份,召开XX年宣武区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部署民族宗教专项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区委副书记杨素荣同志针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宗教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以伊斯兰教为重点,开展了包括基督教、天主教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的专题培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素质。

三是加强对民族宗教侨务工作调查研究。年初,按照市宗教局工作部署,在宣武区开展了基督教家庭聚会点调查。调查工作注重发挥宗教工作三级管理网络的作用,紧紧依靠街道、社区,摸清宣武区基督教家庭聚会点基本状况,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针对宣武区回民幼儿园入托难问题,与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并就少数民族幼儿学前教育问题向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对宣武区基层侨联组织三无问题(即无专职工作人员、无办公场所、无固定经费)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基层侨联设置情况。6月,结合XX年宣武区民族成份管理工作调研情况,对宣武区民族成份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在全市民族成分管理工作会上做交流发言,调研报告荣获一等奖。结合国庆六十周年各项庆祝活动,对宣武区贯彻落实国办〔XX〕33号文件情况进行检查,协助做好国家民委联合督察组及市民委到宣武区牛街街道调研民族工作。

二、拓展工作领域,促进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

结合区委三保措施落实和XX年宣武区民族宗教工作重点,以促进三保措施落实为切入点,着手解决一批少数民族群众及信教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宣武区民族经济、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积极推进少数民族经济健康发展。加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争取力度,争取XX年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27万元用于宣武区回族医药基地建设、街道民族文体活动、少数民族聚居情况调研、民族教育等项工作的开展;争取333万元用于培育宣武区民族特色经济,支持牛街清真超市、吐鲁番餐厅等企业改造基础设施,促进民族经济稳步发展,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大节日前及敏感时期,对宣武区清真饮(副食)网点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清真食品安全。

推广少数民族体育项目,促进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积极组队参加北京市第四届民族团结杯健身操舞大赛、北京市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蹴球、陀螺、板鞋竞速)邀请赛,取得优异成绩,展示了宣武区具有民族特色群众健身活动的风采。

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形式,筑牢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宣武区各街道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强化创新意识,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特色突出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如:牛街街道结合第十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制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施方案),举办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成果展,大力宣传民族创建工作成果;大栅栏街道指导社区与辖区内的前门清真寺结成民族团结互助对子,签订互助协议书,建立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事务联系制度,畅通居民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白纸坊街道以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为契机,利用宣传栏、板报等形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广内街道出资支援后河沿清真寺改造工程建设,在清真寺周边设立了民族团结文化墙;广外街道不断完善民族工作网页建设,将群众关心的重要信息及时上网发布,畅通民主渠道;椿树街道大力推进民族和谐社区建设,围绕少数民族团结楼,设立宣东大街社区为民族工作重点社区,开展形式丰富的民族团结创建活动。

第17篇:民宗工作总结

我办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民委、市侨办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切实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侨务政策,努力营造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维护宣武区民族宗教稳定大局,以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任务的落实为切入点,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工作领导,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基础性工作

一是加强对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领导。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区委常委会、区长办公会分别专题听取了宣武区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和XX年开斋节活动方案汇报,就重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二是加强对基层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指导。5月份,召开XX年宣武区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部署民族宗教专项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区委副书记杨素荣同志针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宗教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以伊斯兰教为重点,开展了包括基督教、天主教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的专题培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素质。

三是加强对民族宗教侨务工作调查研究。年初,按照市宗教局工作部署,在宣武区开展了基督教家庭聚会点调查。调查工作注重发挥宗教工作三级管理网络的作用,紧紧依靠街道、社区,摸清宣武区基督教家庭聚会点基本状况,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针对宣武区回民幼儿园“入托难”问题,与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并就少数民族幼儿学前教育问题向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对宣武区基层侨联组织“三无”问题(即无专职工作人员、无办公场所、无固定经费)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基层侨联设置情况。6月,结合XX年宣武区民族成份管理工作调研情况,对宣武区民族成份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在全市民族成分管理工作会上做交流发言,调研报告荣获一等奖。结合国庆六十周年各项庆祝活动,对宣武区贯彻落实国办〔XX〕33号文件情况进行检查,协助做好国家民委联合督察组及市民委到宣武区牛街街道调研民族工作。

二、拓展工作领域,促进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

结合区委“三保”措施落实和XX年宣武区民族宗教工作重点,以促进“三保”措施落实为切入点,着手解决一批少数民族群众及信教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宣武区民族经济、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积极推进少数民族经济健康发展。加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争取力度,争取“XX年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27万元用于宣武区回族医药基地建设、街道民族文体活动、少数民族聚居情况调研、民族教育等项工作的开展;争取333万元用于培育宣武区民族特色经济,支持牛街清真超市、吐鲁番餐厅等企业改造基础设施,促进民族经济稳步发展,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大节日前及敏感时期,对宣武区清真饮(副食)网点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清真食品安全。

推广少数民族体育项目,促进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积极组队参加北京市第四届“民族团结杯”健身操舞大赛、北京市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蹴球、陀螺、板鞋竞速)邀请赛,取得优异成绩,展示了宣武区具有民族特色群众健身活动的风采。

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形式,筑牢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宣武区各街道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强化创新意识,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特色突出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如:牛街街道结合第十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制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施方案》,举办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成果展,大力宣传民族创建工作成果;大栅栏街道指导社区与辖区内的前门清真寺结成民族团结互助对子,签订互助协议书,建立“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事务”联系制度,畅通居民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白纸坊街道以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为契机,利用宣传栏、板报等形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广内街道出资支援后河沿清真寺改造工程建设,在清真寺周边设立了民族团结文化墙;广外街道不断完善民族工作网页建设,将群众关心的重要信息及时上网发布,畅通民主渠道;椿树街道大力推进民族和谐社区建设,围绕“少数民族团结楼”,设立宣东大街社区为民族工作重点社区,开展形式丰富的民族团结创建活动。

三、落实宗教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改善宗教活动场所硬件环境和少数民族服务设施。XX年7月,后河沿清真寺危房改造工程顺利竣工,受到辖区穆斯林群众的好评。今年,区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近千万元对前门清真寺进行修缮,工程已于3月份开工,目前施工进展顺利。积极向市、区财政争取回民殡葬管理处新址启用启动资金45万元,用于更新殡葬用车,购置办公设备等用品,为回民殡葬管理处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有力保障。5月,牛街民族敬老院在试运行一年后正式对外营业,新敬老院的建成,为各民族老年人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养老、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极大地改善少数民族群众养老环境。

按照市宗教局工作部署,在宣武区开展了“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按照创建活动标准,结合宣武区实际,整章建制、规范管理。指导区伊斯兰教协会抓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培养爱国爱教宗教队伍骨干。注重中青年教职人员的培养,努力提高中青年教职人员综合素质。分两批对中青年阿訇进行培训,组织中青年阿訇开展《古兰经》诵读学习交流活动,进一步提高阿訇诵读的整体水平和为穆斯林群众服务的能力。试行阿訇轮岗交流制度,经市宗教局提议,宣武区原前门清真寺阿訇杨冠军交流到东城区伊斯兰教协会任会长。

以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契机,区伊协组织宣武区近200名穆斯林群众到北京展览馆参观中国60周年成就展,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取得较好效果。进一步挖掘、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牛街礼拜寺历史文化陈列展落成,开斋节当日,程红副市长和薛天利阿訇为陈列展揭幕,对展室的落成给予高度评价。

配合市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做好宣武区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参会代表推选工作,确保换届工作顺利完成。支持天主教、基督教两个爱国小组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8月,与市基督教两会协商,对宣武区基督教“三自”爱国小组进行了调整。积极支持天主教、基督教爱国小组定期组织信教群众骨干学习,引导信教群众开展活动,参与公益事业,推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和谐宣武建设做贡献。

四、加强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稳定,确保各项重大活动安全、顺利

加强与公安、安全、外事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协作,定期排查民族宗教领域不安定因素,研究应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了斋月期间、开斋节当日及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的区域稳定。

通过走访慰问、开展联谊等方式深入到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中,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努力营造和谐的氛围。利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斋月和国庆中秋两节前夕,对宣武区民族宗教重点人士、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骨干进行走访,广泛沟通思想、征求意见建议。重大民族宗教节日,区委、区政府、区委统战部的领导也对民族宗教重点人士进行慰问,送去区委、区政府的关怀和节日的问候。

XX年,我办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0余件。答复群众业务咨询260余次,涉及政策法规查询、房屋权属纠纷、反映意见建议等,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耐心倾听、认真记录,及时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全年共办复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各2件,协助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各1件,满意率达到100%。办理恢复、更改民族成份证明41件,办理华侨在京子女、归侨子女及归侨学生中、考身份证明10件。

第18篇:民参会工作总结

商洛学院学生民主参与管理委员会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工作总结

报告人:胡小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商洛学院学生民主参与管理委员会

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工作总结

总结人:胡小刚

在本学期民参会工作即将结束之际,回顾民参会半年来的工作历程,我们深深地感到:每一项活动的顺利举行,均离不开领导的悉心指导,离不全体民参会委员兢业的奉献,更离不开辛苦奉献的楼管阿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帮助。我们全体民参会委员本着“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经受住了各种考验,顺利完成了各项任务。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民参会全体委员向关心和帮助民参会健康发展的各级领导,向长期关心并悉心指导我们工作的老师以及辛勤奉献的楼管阿姨致以崇高的敬意!向精心培养我们的指导老师和向民参会工作付出辛勤汗水的全体委员以及配合我们工作的系分会致以衷心的感谢!

回首往昔从接到换届的宣布以来,由于自身经验欠缺、能力有限,所以导致本学期工作开展不是很顺利。当然这些血的教训也为我以后在工作中积累了宝贵财富。

对于这半年以来民参会工作的总体历程、基本经验、深刻教训和缺漏遗憾,我现将一年来民参会工作总结报告呈现如下:学期即将结束,那么就对本学期的工作做一下总结!

一、工作简单总结

这半年来民参会每个成员都努力付出了时间和汗水,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09级主任团的经验欠缺、管理不当、手足无措,未能顺利圆满完成每次工作。本学年民参会在完成以下日常工作:

办公室:本学期共值班13周,参加精神文明部查岗10周,对部内11级考察委员进行逐个培养,同时对民参会10级委员进行考核。负责召集委员会议及各项会议的组织、记录和到会人员签到30余次。

卫生检查部:本学期共检查卫生6次,并及时进行张榜通报,参加精神文明部查岗11周,开展部内会议10次,处理卫生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7次,同时加强对部内11级考察委员进行培养。

活动宣传部:本学期共协助精神文明部查岗9周,出精神文明板10次,协助卫生检查部检查卫生6次,开展部内会议7次,并对部内11级考察委员进行谈心教育。

教育管理部:本学期教11级考察委员学习民参会队员之歌,协助精神文明部查岗12周,出卫生检查板6次,协助卫生检查部检查卫生6次,开展部内会议8次,并对部内11级考察委员进行多方面思想教育。

精神文明部:本学期教组织民参会委员查岗12周,协助卫生检查部检查卫生6次,开展部内会议12次,处理突发性紧急事件26次,并对部内委员进行礼仪培训,加强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总体来说,民参会在本学年期作出来给大家看的事情确实太少了,大多数的时间是在进行团队的建设和组织机构的完善。可是由于其他客观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二、下学期的工作展望:

下个学期开始的工作,一个在于干部述职,一个在于新一届学生干部的培养。如果一时没有大的活动的话,会对2011级考察委员进

行各方面的培训。部内的培训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一点,本学期部门内部的培训较少,没有系统的进行过培训,所以下学期将进行一些系统的培训,包括策划,活动的举办等方面。同时不但要对民参会的制度进一步完善,而且也要注重对民参会2011及委员的培养。

三、对现在的民参会的一些感想

总体来说,民参会现在正在积极的方向进展,影响力在不断的扩大中,有能力的人也逐渐涌现出来。但是,部门间的合作还是不够 ,沟通和互相学习很少,这可能跟各部的职能区别有关。

四、个人的一些感想

民参会工作不仅仅是一个做事的过程,更多的是在做人,仔细想想,虽然进度很慢,很枯燥乏味,但如果你人值得付出过,我想一定会有所收获。毕竟,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五、下面我将总结失败的教训,弥补不足,不断创新和提高。在民参会中,我们是是学生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好民参会的工作不仅是为同学们做实事,而是提高自己的能力。当然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不足,通过我总结反思,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由于工作经验的不足,在实际工作中不敢大胆管理,使民参会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不能达到完美,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

2、由于偏重对活动的开展,忽视了对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由于分工不够明确,导致民参会工作检查不到位,许多检查记录没有及时进行汇总、公布,上交。

4、由于自身能力有限、过于自大,没有完全听从刘老师的安排。

5、我们没有完全解决民参会委员的德育量化等遗留问题。民参会委员的德育量化在各系各年级各班级的影响力很不均匀,这是制约民参会向前发展的一大“顽疾”。

6、最重要的一点,民参会委员在工作中,并没有处在真正的主动位置上,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虽然有这么多的不足,但试问如果没有今天的经验教训的积累,我们如何期待明天的辉煌呢?

总的来说,民参会见证了我们在一起的点点滴滴,也见证了我们的成长。见证了我们民参会委员不怕吃苦,敢于吃苦的精神。2011级新成员的加入已经为这个组织注入新的活力。“长江后浪推前浪,江山代有才人出”。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公寓办的正确领导下,在刘伟指导老师悉心指导下,在民参会全体委员的热情参与共同努力下,民参会必将更加灿烂辉煌!

最后感谢领导、老师给了我一次锻炼的机会,让我来负责这届民参会的工作,感谢刘老师的精明指导,感谢楼管阿姨和全体民参会委员对我工作的配合和支持。但由于本人能力有限,精力有限。工作中有很多不足,还请领导、老师、阿姨、各位委员、考察委员理解原谅。

各位领导、老师、阿姨、各位委员、考察委员:在新的年度里,机遇与挑战并存,成功与失败同在。让我们携起手来,像海燕一样搏击吧!相信今天我们为民参会而骄傲,明天民参会因我们而自豪。

预祝下学期民参会工作一切顺利!

谢谢大家!

第19篇:民宗工作总结

民宗工作总结2016

我办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民委、市侨办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切实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侨务政策,努力营造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维护宣武区民族宗教稳定大局,以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任务的落实为切入点,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工作领导,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基础性工作

一是加强对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领导。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区委常委会、区长办公会分别专题听取了宣武区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和XX年开斋节活动方案汇报,就重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二是加强对基层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指导。5月份,召开XX年宣武区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部署民族宗教专项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区委副书记杨素荣同志针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宗教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以伊斯兰教为重点,开展了包括基督教、天主教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的专题培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素质。

三是加强对民族宗教侨务工作调查研究。年初,按照市宗教局工作部署,在宣武区开展了基督教家庭聚会点调查。调查工作注重发挥宗教工作三级管理网络的作用,紧紧依靠街道、社区,摸清宣武区基督教家庭聚会点基本状况,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针对宣武区回民幼儿园\"入托难\"问题,与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并就少数民族幼儿学前教育问题向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对宣武区基层侨联组织\"三无\"问题(即无专职工作人员、无办公场所、无固定经费)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基层侨联设置情况。6月,结合XX年宣武区民族成份管理工作调研情况,对宣武区民族成份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在全市民族成分管理工作会上做交流发言,调研报告荣获一等奖。结合国庆六十周年各项庆祝活动,对宣武区贯彻落实国办〔XX〕33号文件情况进行检查,协助做好国家民委联合督察组及市民委到宣武区牛街街道调研民族工作。

二、拓展工作领域,促进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

结合区委\"三保\"措施落实和XX年宣武区民族宗教工作重点,以促进\"三保\"措施落实为切入点,着手解决一批少数民族群众及信教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宣武区民族经济、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积极推进少数民族经济健康发展。加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争取力度,争取\"XX年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27万元用于宣武区回族医药基地建设、街道民族文体活动、少数民族聚居情况调研、民族教育等项工作的开展;争取333万元用于培育宣武区民族特色经济,支持牛街清真超市、吐鲁番餐厅等企业改造基础设施,促进民族经济稳步发展,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大节日前及敏感时期,对宣武区清真饮(副食)网点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清真食品安全。 推广少数民族体育项目,促进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积极组队参加北京市第四届\"民族团结杯\"健身操舞大赛、北京市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蹴球、陀螺、板鞋竞速)邀请赛,取得优异成绩,展示了宣武区具有民族特色群众健身活动的风采。

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形式,筑牢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宣武区各街道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强化创新意识,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特色突出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如:牛街街道结合第十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制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施方案》,举办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成果展,大力宣传民族创建工作成果;大栅栏街道指导社区与辖区内的前门清真寺结成民族团结互助对子,签订互助协议书,建立\"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事务\"联系制度,畅通居民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白纸坊街道以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为契机,利用宣传栏、板报等形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广内街道出资支援后河沿清真寺改造工程建设,在清真寺周边设立了民族团结文化墙;广外街道不断完善民族工作网页建设,将群众关心的重要信息及时上网发布,畅通民主渠道;椿树街道大力推进民族和谐社区建设,围绕\"少数民族团结楼\",设立宣东大街社区为民族工作重点社区,开展形式丰富的民族团结创建活动。

三、落实宗教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改善宗教活动场所硬件环境和少数民族服务设施。XX年7月,后河沿清真寺危房改造工程顺利竣工,受到辖区穆斯林群众的好评。今年,区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近千万元对前门清真寺进行修缮,工程已于3月份开工,目前施工进展顺利。积极向市、区财政争取回民殡葬管理处新址启用启动资金45万元,用于更新殡葬用车,购置办公设备等用品,为回民殡葬管理处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有力保障。5月,牛街民族敬老院在试运行一年后正式对外营业,新敬老院的建成,为各民族老年人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养老、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极大地改善少数民族群众养老环境。

按照市宗教局工作部署,在宣武区开展了\"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按照创建活动标准,结合宣武区实际,整章建制、规范管理。指导区伊斯兰教协会抓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培养爱国爱教宗教队伍骨干。注重中青年教职人员的培养,努力提高中青年教职人员综合素质。分两批对中青年阿訇进行培训,组织中青年阿訇开展《古兰经》诵读学习交流活动,进一步提高阿訇诵读的整体水平和为穆斯林群众服务的能力。民宗工作总结2016民宗工作总结2016。试行阿訇轮岗交流制度,经市宗教局提议,宣武区原前门清真寺阿訇杨冠军交流到东城区伊斯兰教协会任会长。

以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契机,区伊协组织宣武区近200名穆斯林群众到北京展览馆参观中国60周年成就展,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取得较好效果。进一步挖掘、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牛街礼拜寺历史文化陈列展落成,开斋节当日,程红副市长和薛天利阿訇为陈列展揭幕,对展室的落成给予高度评价。

配合市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做好宣武区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参会代表推选工作,确保换届工作顺利完成。支持天主教、基督教两个爱国小组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8月,与市基督教两会协商,对宣武区基督教\"三自\"爱国小组进行了调整。积极支持天主教、基督教爱国小组定期组织信教群众骨干学习,引导信教群众开展活动,参与公益事业,推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和谐宣武建设做贡献。

四、加强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稳定,确保各项重大活动安全、顺利

加强与公安、安全、外事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协作,定期排查民族宗教领域不安定因素,研究应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了斋月期间、开斋节当日及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的区域稳定。

通过走访慰问、开展联谊等方式深入到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中,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努力营造和谐的氛围。利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斋月和国庆中秋两节前夕,对宣武区民族宗教重点人士、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骨干进行走访,广泛沟通思想、征求意见建议。重大民族宗教节日,区委、区政府、区委统战部的领导也对民族宗教重点人士进行慰问,送去区委、区政府的关怀和节日的问候。

XX年,我办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0余件。答复群众业务咨询260余次,涉及政策法规查询、房屋权属纠纷、反映意见建议等,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耐心倾听、认真记录,及时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全年共办复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各2件,协助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各1件,满意率达到100%。办理恢复、更改民族成份证明41件,办理华侨在京子女、归侨子女及归侨学生中、考身份证明10件。

五、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加强民族宗教侨务干部队伍自身建设

XX年,根据区委统一部署,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实际,确定了\"促进民族宗教关系和谐,提高为侨服务水平,维护区域和谐稳定\"的实践载体,按照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开展活动。

学习调研阶段,通过召开宣武区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听取各界人士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完成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宣武区民族宗教工作》的调研报告。分析检查阶段,认真总结了党的xx大以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深刻查摆问题,积极寻求整改措施,形成了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发展共识,制定了整改措施,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整改落实阶段,针对当前工作任务需要,提出了在今后一个时期要打造\"三支队伍\"、建立健全\"四项机制\"、创建\"五型班子\"的举措,将整改措施细化为三个方面16类,明确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为整改问题奠定了基础。

全体党员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思想上得到了进一步解放,在实践中抓工作的责任意识和深入实际的工作作风得到了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好评,各项工作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实现了学习与工作两不误、双促进的良好效果。

民宗工作总结2016

20xx年以来,县民宗局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民宗局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工作方针,重点抓七个方面工作。

一、扎实推进\"法律进寺庙\"活动

以\"发挥正能量,共筑中国梦\"为法律进寺庙活动主题,我局扎实推进法律进寺庙,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一是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同\"六五\"普法相结合。以学习月活动为切入点,在宗教活动场所拉开普法教育的学习、宣传高潮,做到学习月活动同\"法律进寺庙\"共同推进,互相促进。二是制定方案,有组织实施。结合新津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促进\"法律进寺庙\"实施意见》,做到目标明确、内容具体、责任到人,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法律进寺庙\"活动。三是宣传引导,营造普法氛围。民宗工作总结2016

四、强加民宗四级网络建设,维护社会稳定。适应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需要,把民宗网络建设作为深化民族宗教工作的支点,打造四级民宗网络建设。将现有的县、镇、村三级民宗网络建设延伸到村民小组,组建起县、镇、村、组四级民宗网络体系,做到民族宗教工作村有负责人、组有信息员,真正实现民宗网络服务的全覆盖。充分发挥四级民宗网络在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时发现问题、协调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五、环境综合治理,提升综合形象。进一步加大了宗教活动场所环境综合治理力度,重点加强了老君山道观、观音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强化检查和指导。在办公旨费很紧张的情况下,仍挤出经费请人对老君山庙会后卫生进行大清扫,并专题就老君山环境卫生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向县领导提出将老君山纳入城市公园统一管理的建议,进一步提升老君山及周边区域整体形象,服务新津旅游建设。

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素质。将全县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纳入县委统战部的党校培训计划,全县四个宗教团体和11个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参加了20xx年党外代表人士培训班,进行为期两天的集中学习。先后5次召集全县宗教场所负责人集中学习《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规,增强依法开展宗教活动意识。组织进行专题培训,对全县近30名主要教职人员开展反邪教的专题教育培训,提高对邪教的识别能力,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县佛教协会、县基督教爱国会等团体组织教职人员50余人参加市相关协会组织的培训。

七、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结合民族工作新形势的需要,3月初,向全县各镇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的紧急通知》,加强民族工作领导,健全民族工作机制。完善四级民族工作网络,建立全县民族信息员制度。加强基础信息工作,对全县少数民族、流动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学生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掌控情况。做好少数民族服务工作,先后接待、办理少数民族身份更改等事宜7人次。

民宗工作总结2016

我单位主管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重点工作:一是招商引资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中心工作。二是宣传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帮扶少数民族村、组经济和社会发展。三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使宗教为社会服务,维

护社会稳定。四是加强制度、效能、党风廉政等在内的自身建设。具体工作总结

一、学习贯彻落实了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和全市实施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加速开展\"五大行动\"动员大会精神。民宗工作总结2016工作总结。

二、积极开展了文明创建和\"三民\"大走访创先争优活动。

三、落实扶持少数民族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协调

落实包保责任制,确保少数民族村人均纯收入水平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争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持项目,到省、市争取项目资金扶持;

四、帮助明南仓湖村大黄回民组建成自来水工程,帮助横山回民村修通生产生活交通循环路。

完成了民族村综合活动室建设,孙郢村民组生产路建设,回民小学操场硬化工程,完成有线电视架设,横山水库渠道改造工程等。

五、妥善调解处置了仓湖教堂和大辛教堂、白沙王教堂、宝龙教堂等内部矛盾,帮助五户教堂从危房中搬出并安置好信徒新的活动场所,加强了寺观教堂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引进招商引资项目2个,完成任务1810万元。

七、参与筹备召开了全市统战宗教工(2016年信息化年终工作总结)作会议,表彰了先进单位和个人;较好的完成了市政协安排的民族宗教工作视察调研活动。

八、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重点加强对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和自封传道人的整治力度;

举办了为期20天基督教教职人员业务和法规培训班。

九、确保了民族宗教界重点时段的安全维稳工作,完成了民族、宗教志的编纂工作。

十、及时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XX年工作计划

虽然XX年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但按\"追赶跨越\"的要求,仍需扎实苦干、创新突破。下一步和明年工作计划

以邓--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xx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主线、突出重点,推进民族宗教工作上台阶,主攻招商引资不动摇。

一、努力完成新的招商引资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主要领导和\"一岗双责\"全员抓招商不动摇,力争超额完成任务;

二、民族工作方面,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继续加大服务宣传力度,定期不定期深入民族村组开展调研提供服务,通过各种宣传方式积极宣传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民族发展方面通过跑省跑市努力争取发展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民族村、组经济社会发展的投入力度,支持和帮助民族村组加快发展,使发展项目实施落实到位。

三、宗教工作方面,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加大对基督教\"两难\"问题(即:私设聚会点和自封传道人)的处置,依法对宗教事务加强管理。我市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各乡镇、办事处均不同程度存在,这些私设聚会点零星分散,由于他们目的不一,没有章法,不仅你争我夺,侵占钱财,蛊惑信众,不接受管理,而且很容易被敌对势力所渗透。面对此项复杂工作我单位克服人员少经费有限的困难,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争取各部门给予通力配合支持建立健全宗教三级管理网络加强管理,使之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宗教活动正确诠释其教规教义使之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积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委宗教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善始善终落实好创先争优各项目标任务。

五、加强机关效能和勤政廉政建设,积极参与新明城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开展好各项工作出色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第20篇:工作总结(民宗)

工作总结

2010年的民族宗教工作,在乡党委、乡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按照“畜牧立乡”方针、强力推进“牧、林、草”发展战略,很抓畜牧业提质增效,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加强林业生态建设等项工作,为推进我乡民族经济事业发展而努力,现将一年来的民族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民族经济发展情况

2010年,我乡的民族经济工作,结合资源特点,走出一条畜牧业“提质增效”、种植业“以农保牧、以农促牧、以农兴牧”,生态林业“林药、林草”兼作的民族经济发展之路。

(一)以提质增效为核心,促进了畜牧业经济快速发展。截止目前,全乡奶牛存栏达到**头,山绵羊存栏达到*只,鲜奶产量达到*吨,鹅存栏*只。

(二)以春季植树造林为契机,改善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生态平衡。圆满完成**亩造林任务。

(三)实施了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整合资金优势,优化种植业内部结构,将种植业结构向主导产业畜牧业上调,向绿色特色作物上调,向高效经济作物上调。去年,全乡完成总播种面积*万亩,其中粮食作物*万亩;经济作物*万亩;饲料作物*万亩(含粮饲兼用型玉米),粮、经饲三元结构比例2:4:4。

二、蒙古语言社会市面用语清理整顿情况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对全乡蒙古语文社会市面用语进行检查和清理整顿。乡政府所在地社会市面用语达标率为100%,全乡其余30个自然屯的牌、匾、旗、幌市面用语达标率接近100%。

三、民族各项事业发展情况

一是以巷道建设工程为核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从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入手,在敖林西伯屯实施了巷道硬化工程,共打通巷道*条*米。硬化巷道*条*延长米,使敖林西伯屯硬化巷道总长度*公里。此外,全乡共动用大型机械*台次,打通巷道*条,约*延长米。二是修筑排水沟*米,架设排水涵洞*节*米。栽植行道树*株、花灌木*丛,农户庭院栽植果树*株,修建铁艺树围栏**个。

四、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情况

截止目前,我乡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人,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方法得到了推广与应用。乡中心学校已经实现多媒体、网络化教学。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活动建设,全乡共建有村级农民读书屋*个,标准高的有4*个,科普读物*余册。配强配齐村级文化活动室内部设施。受到上级的好评。

*年,我乡积极开展各类体育运动。先后开展了职工篮球赛、乒乓球赛。大力加强体育文化设施建设。安装组合健身器械*件(套)、乒乓球台四组,篮球架*组,新建篮球场一处。现有乡级卫生院一处,村级卫生所**所,各类医护人员*人。积极推进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积极参合,目前,全乡农民参合率为95%以上。

五、协助民宗局接待内蒙古等地的四个调研团队到我乡搞各项调研采风活动。

一年来,在乡党委、乡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县民宗局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我乡的民族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年工作计划:

一、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二、继续抓好社会市面用语清理整顿工作。

三、积极配合民宗局完成临时性工作和各项活动。

3 乡 *******

《民转刑工作总结.doc》
民转刑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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