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总结

2021-03-02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一、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阅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必须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2、《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查阅单位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3、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要进行登记,并有查阅人签名。

4、查阅人要爱护干部档案,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划圈、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5、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档案材料,不得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摘录的材料要仔细核对,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方可使用。

6、干部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须按查阅干部的审批手续办理并填写借条。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复制,用后按期归还,借阅时间不超过15天。

7、“调查证明介绍信”、“函调证明材料信”及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等,不得用于查阅干部档案。

二、干部档案转递制度

1、转递干部档案或干部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县以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相互转递干部档案。

3、干部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件寄出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4、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登记手续。

5、接受单位经核定无误后,在回折上签字盖章,及时退回。逾期未退还者,转出单位要查询,以防丢失。

6、建立“档案材料转进”、“档案材料转出”登记簿,并及时登记。

7、干部档案应随着干部的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其档案在15天内转出,避免人档分离。

8、凡是转出的干部档案或干部档案材料均应密封并加盖机密章。

三、干部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收集干部档案材料,充实干部档案内容。

2、收集的材料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者是组织上审定认可的材料。未经组织审查核实、个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

3、所收集的材料内容必须完整,手续必须完备,外在形式必须规范。

4、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的材料必须经过重新制作或复制方可收集。

5、积极疏通与干部材料形成部门或单位之间的渠道,努力使收集工作经常化。

6、掌握干部档案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的、有重点的主动收集。

7、把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对伪造、涂改档案内容的当事人员要严肃查处。

8、做好材料收集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干部档案保管、保密、检查核对制度

1、干部档案必须按同意由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保管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权限相一致。

2、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文化水平的党员干部。

3、干部档案工作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4、各级干部档案保管单位都应配备专职和兼职人员,设立专门档案室,配置铁质档案箱,妥善保管干部档案。

5、对库藏档案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使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6、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做好干部档案的保密工作。

7、干部档案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保安设施,确保绝

对安全。

8、非保管人员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室。

9、严禁任何人携带干部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10、干部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档案的内容。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11、每半年核对一次档案顺序号,发现编错号或放错位置的要及时纠正,按干部档案名

册检查一次档案,发现缺少的,应及时查找。

12、每年对干部档案必须清点,按人头核对一次,做到有人有档,有档有册。

五、干部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鉴别归档干部档案材料,必须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依据。

2、对内容不实、字迹不清,不能反映甚至歪曲干部历史面貌、德才情况和显示表现的材料,不能归档。

3、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或书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均不能归档。

4、对需要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都要经盖章签字后方能存入本人档案。

5、经过鉴别,凡属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单位党委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但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

六、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制度

1、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必须及时、准确、安全。

2、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应有材料形成单位派专人送交,不能交干部本人自交。

3、送交材料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4、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主管干部档案部门归档。

5、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有关部门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应及时通知形成材

料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6、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干部档案材料。

七、干部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保管干部档案。

2、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3、办理干部档案的查借阅和转递手续。

4、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5、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6、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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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干部档案库房管理制度,保护档案的安全。

2、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3、凡是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注意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扩散、传递、

透露档案内容。

4、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提供利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

予提供。

5、对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严禁将销毁材料当废纸出售,在保管期间要有专门箱柜保存,以防泄密。

干部档案提供利用制度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查阅干部档案,除组织部、人事部、机关党委外,其他部门应

填写《查阅干部档案表》,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2、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

3、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档案主

管部门批准,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4、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5、查阅干部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档案规定,严禁涂改、

圈划、抽取、撤换或复制档案材料。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复制。

推荐第3篇: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借阅制度

1、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出使用时,必须按《条例》规定填写《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2、外单位借阅本校干部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并携带工作证。

3、凡借阅干部档案,借阅单位应派二名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干部到干部档案室借阅。

4、借出的干部档案,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准转借,不准把档案交给无关人员干部本人翻阅。

5、借阅者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6、借出的干部档案严禁涂改、抽换、增添、圈划、污损。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制。

7、借阅干部档案的时间不超过半日。若需延长使用时间,应办理续借手续。

8、查阅完毕后,要进行查档登记。

二、档案查阅制度

1、查阅干部档案,必须按《条例》规定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2、外单位查阅本校干部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并携带工作证。

3、凡查阅干部档案,查阅单位应派二名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干部到查阅室查阅。

4、查阅者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5、查阅者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开档案内容。

6、查阅干部档案,严禁涂改、抽换、增添、圈划、污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不得擅自将材料装入档案。

9、查阅完毕后,要进行查档登记。

三、档案保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转移,销毁档案。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至纪律处分。

3、严格执行借阅制度的审批手续,应根据查阅用途,确定提供利用范围。

4、重大节假日前,要对档案进行保密检查,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若发现丢失,泄密事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档案保管制度

1、经常保持库房清洁、整齐。

2、做好防盗、防火、防蛀等六防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安全与完整。

3、每年全面核对检查一次档案,发现错号或错放要及时纠正,发现缺少要及时查找,做到帐物相符。

4、及时做好档案的接收、转递、借出、归还等的登记工作。

5、非干部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推荐第4篇: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干部档案的管理范围与干部任免权限相一致。

一、现职干部的档案管理

1、市委管理的干部,其档案正本由市委组织部保管;在各县(市、区)的市管干部,县(市、区)委组织部建立档案副本;市级机关及市直属的市管干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份《干部履历表》或《干部情况登记表》。

2、省委管理的干部、市委协助管理的干部,其档案副本由市委组织部保管。

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范围制订档案保管和代管范围。凡由上级主管部门代管档案的,委托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份《干部履历表》或《干部情况登记表》。

二、退(离)休干部的档案管理

干部退(离)休以后(包括异地安置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三、死亡干部档案的管理

1、市委管理的干部,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特殊贡献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英雄、模范人物,其档案

1 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市档案馆永久保存。

2、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保管五年后,移交县(市、区)档案馆永久保存。

3、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分别移交市、县(市、区)档案馆永久保存。其中市、县(市、区)各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将死亡干部档案按规定整理装订后,先移交到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向档案馆移交。

4、死亡干部档案向档案馆移交后,原档案保管单位要建立死亡干部档案清册,以备查考。

四、其他干部的档案管理

1、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被开除公职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保管。

2、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置工作的,其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保管。

3、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4、干部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及其可能接触到的直系亲

2 属的档案,可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代管,也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专人保管。

五、干部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后,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本部对全市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要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切实做好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

3 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制度

一、收集归档范围:

1、按规定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自传、鉴定、考察、考核等;

2、干部任免审批表、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考察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等;

3、干部的学历和培训材料、毕业生登记表、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等;

4、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统考成绩合格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

5、入党、入团材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退党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材料;

6、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材料;

7、纪检、监察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调查报告等;

8、出席党代会、人代会等代表登记表,出国及调整工资审批表,离休、退休审批表等;

4 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对归档材料的要求:

1、归档材料必须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档;

2、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对不符合书写要求的归档材料及时退回形成材料部门重新填写;

3、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归档材料,要在正式材料形成后十五天内,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形成的归档材料,要在正式材料形成一个月内,送交干部管理部门。

5 干部档案提供利用制度

一、查阅干部档案,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提出查阅人、查阅的内容及要求,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四、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五、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6 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规范

1、查阅干部档案,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登记表》,明确查阅人、查阅的内容及要求,须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签名,并加盖公章。经本部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

2、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3、档案室对前来查阅档案的同志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4、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6、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7 干部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调动和职务变动时,原管理档案的单位,应在调档通知到达十天内,将档案转新的主管部门。

二、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由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填写《转递干部档案通知单》。接收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经核对无误,应签名盖章,立即回执。

五、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转入的档案不属本单位人员的,要立即退回原转出单位;滞留的档案,应根据档案中反映的最后一个经历认真查找下落,查不到下落但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到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8 干部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一、检查干部档案的受损情况,防止虫蛀、霉烂、变质等现象;

二、检查干部档案的存放是否合适,防止过挤过松;

三、检查干部档案库房的安全,门窗是否牢固,有无潮湿、漏雨现象,有无鼠害以及防火防盗设备是否完好;

四、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计算机内存贮的干部档案信息应及时更新维护;

五、干部档案存放位置与编号必须相符。

9 干部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一、干部档案应由党的组织和人事部门保管,凡保管档案的单位都应设专用档案室,配置专门档案存放及去湿、灭火等设备。

二、干部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备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室内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C——24°C ,相对湿度45%——65%)。

三、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四、管理干部档案的工作人员,必须确保干部档案计算机信息的安全保密,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档案的内容,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五、不准用电话采集干部的有关信息,严禁携带干部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或娱乐场所。

10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和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交接工作。

推荐第5篇:干部档案正本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其内容分类:第一类 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第四类 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第五类 政审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 党团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为不合格或优秀的材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 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 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包括附件),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有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

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推荐第6篇:干部档案调出

干部调出流程

申报对象

与本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即人事关系及档案在本中心的),并付清相关费用的人员。

申报材料

1、接收单位的《人事立户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该证须办妥年度年审手续;接收单位须具人事档案保管权,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2、《市内人员调动审查表》(须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1式3份);

3、接收单位开具的《商调函》原件;

4、原接收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材料(其中富士康提供《人事联系函》,如转为个人代理可不需提供),原接收单位已转让、停办、倒闭或破产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书(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无具体格式,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信息及委托事宜即可);

6、人事代理协议(提供最近一期的人事代理协议);

7、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注:调往市内单位申报1-7项材料;调出深圳特区申报3-7项材料。

办理流程

1、确认是否已办理转正定级:未办转正定级的人员需同时补办转正定级。

2、业务窗口填写表格:《商调人员审查表》(1份)、《调出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1份)。

3、办理档案转递:填写相应表格后,审批同意调出,转档案室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4、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持调入地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通知》到我中心干部调动窗口,依据调出记录开具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介绍信。

推荐第7篇: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1990年修订)

一、总则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体制、机构和职责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委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

- 1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制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二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三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四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五类的奖励材料;

- 3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五、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臵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建立主支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 5的科学化、现代化。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项,敖本地区本部门瞀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贪污处理。

七、档案的提供利用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代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况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主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 7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其个体任务是:

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研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

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的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语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 9

干部档案材料分类细则

为了更好地执行中央组织部制订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规范干部档案材料的归类,特制订《干部档案材料分类细则》。 第一类 履历材料

1.凡是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个人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的表格材料均应归入此类。主要包括:

(1)干部、工人、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的履历表(书)、登记表、简历表;

(2)更改姓名的报告及批件;

(3)以履历为主,兼有鉴定等其它内容的履历表、简历表及登记表; (4)其它由本人填写反映个人简历方面情况的各种表格材料。 2.在鉴别此类材料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个人填写的履历表应对照档案中原始记载进行审查,并加盖主管干部单位的公章。经审查凡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应要求干部本人更正或重新填写;

(2)为使干部档案不断补充新材料,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后和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后,应立即填写中组部新制发的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

3.属于人事保卫部门管理工作的卡片、组织上摘抄本人档案内的表格材料等是承办人作为工作参考使用的材料,不属于干部档案归档内容,不应归入干部档案。

- 11 (7)主审机关做出的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结论(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2.在鉴别此类材料时应注意:

(1)经组织上研究形成的对全面地历史地考察了解干部有使用价值的正式考核材料(加盖公章的),应归入本人档案,没经组织正式研究的一般考核材料,可作为干部、人事部门使用干部参考材料,不归入档案。考核中的记录、索取的证明材料也不归入干部档案;

(2)经过组织研究的正式考核材料、鉴定意见没盖公章的应补盖公章后再归档;

(3)鉴定会发言记录、谈话记录、头尾不清、无落款单位、文字杂乱的材料不得归档,已归入的应剔出归入文书档案或登记销毁;

(4)“*”中“五七”战土插队时做的鉴定,有不实之词的要剔出销毁,在“清队\"和“*”期间的整党中写的鉴定,因受派性、极左思潮影响,不能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应清除销毁;

(5)从干部本人档案中摘录的反映干部表现和优缺点的材料不应归档。 3.跨类材料的处理:

(1)干部评级鉴定,转正定级鉴定表、军衔鉴定表等有审批手续的材料应归第九类;

(2)作为《干部任免呈报表》的附件,反映干部德才表现的考察材料应与《干部任免呈报表》一起归入第九类;

(3)学生鉴定中包括学习成绩在内的登记表归第四类。 4.本类材料应按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 13(2)报考和毕业的各科试卷、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作业、答辩记录、准考证、入学通知书等;

以上材料可按有关规定归入科技、专业人员的业务考绩档案。

(3)成人自学考试和政治理论学习的单裆成绩单、结业证等暂不归档,待学习全部结业或毕业时发给毕业证明、学历证明或成绩表再归档;

(4)未经国家、省和计划单列市以上教委正式承认和验印的各种函授大学等发给的学历证明及毕业证明等不得归档;

(5)班组、科室搞的月、季考绩材料不归档。如无年度考核材料,而该材料又能反映干部本人技术业务水平或工作能力的可归档。

3.应注意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调到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工作后,其业务考绩档案应单独立卷,随干部档案一起转有关部门与干部档案一起保管。

4.本类材料也应按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相对集中排列。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1.凡是组织上对干部本人政治历史和经历、出身、成分、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包括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形成的材料都应归入此类。主要包括:

(1)政治历史(被捕、被俘、参加反动党团、会道门、社会团体,在敌伪党政军中任职等)问题的审查结论(批注)、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检举材料、本人交待及对结论的意见;

(2)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及有关的依据材料; (3)审干中形成的审干登记表、干部审查表、肃反审查表、党员审查表和交待关系登记表;

- 15销毁处理。

3.错归类材料的纠正:

(1)“机要人员审查表”放在第一类的,应改归第五类; (2)‘‘交待资产阶级社会关系表\"放在第一类的,应改归第五类。 4.下列材料不得归档:

(1)信封、函调信索要卡片、外调提纲、调查线索、外调介绍信、审查结论和调查报告草稿;

(2)审查结论打印件底稿(应归文书档案); (3)未经查证核实的有关干部政历问题的检举材料。

5.本类材料按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上级批复,结论,本人对结论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查或交待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对集中排列。如分为历史问题的证实、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的证实、党籍问题的证实等若干部分。在每一部分中再按材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社会关系的证实材料,如果材料较多,应按关系的远近来排列,如直系亲属、旁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同志朋友等。对非同一问题多次审查材料和同一问题多次审查材料,在排序上应有所区别,应分别将每次审查的材料按上述的排序要求进行排列,才能使材料条理,眉目清楚、方便查阅利用。

第六类 加入党团的材料

1.凡已经批准为中共正式党员、共青团员及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归入本类,主要有: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凡有多份的,可归入l—2份全

- 17(3)干部被开除党籍、团籍后,应在其入党、入团志愿书的封面上注明被开除党、团籍的时间,并在干部档案目录上注明已被开除党团籍。

(4)“*\"中入党,其《入党志愿书》中有不实之词的, 如果是组织上填写的意见,应在备考表上加以说明,干部本人写的不需涂抹、勾划或删改,也不需要更改或说明;

(5)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应由党委或 支部暂存,待转正办完组织手续后再将材料归档;

(6)已填写了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大会、党委会讨论没批准入党,这样的材料没生效,不归档。

3.下列材料不应归入干部档案:

入党时党组织找干部本人的谈话记录、召开群众座谈会的个人发言记录,支部大会讨论入党时每个党员的发言记录,多份重复的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入党和转正时发给党员的通知书,培养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登记表”、小组鉴定等。

4.第六类材料的排序应将入团、入党和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分别排列。志愿书放在各自材料的前面,然后排列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党员(团员)登记表等。党(团)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材料

1.凡各级组织正式命名授予的英雄、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和本单位年度性奖励、授奖决定、审批表、先进事迹、荣誉称号及通报表扬等材料均应归入第七类。主要有:

(1)创造发明奖励材料;

- 19(4)撤销处分材料;

(5)法院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刑事判决书; (6)劳动教养审批材料;

(7)确属错误,组织上未给予处分的,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交待或检查材料; (8)“三反五反\"运动中问题比较严重,有组织意见的坦白交待登记表、检查登记表、坦白书、保证书、检讨书;

(9)反右斗争中错定右派的决定(结论),平反改正结论(报告)及所依据材料;

(10)反右倾运动中受处分的甄别平反材料;

(11)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对象的审查结论(决 定),审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材料(结论为说错话办错事的有关材料不归本人档案,应归文书档案);

(12)“*”中高等院校记录在案人员的综合材料和用人单位的复查材料; (13)核查中定的“*中犯严重错误”和“三种人”错误的上级批复文件、处分决定、处理意见、调查报告、本人检查及对结论的意见,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和申诉材料;

(14)核查中列为核查对象、经查认定为“*中犯一般性错误”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审查意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即考察材料);

(15)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和本人检查材料。 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按照中监委、中组部1958年规定,干部档案中不存违纪问题的调查证明材料。对这部分材料,如果是最近几年形成的,应清出退原单位归文书(案件)

- 21(2)调整工资、工资改革,提职、兑现工资、转正定级人员审批表、奖励工资、津贴审批表;

(3)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

(4)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 (5)干部任免呈报表(包括附件);

(6)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及公务员过渡登记表;

(7)招工、入伍(兵役)审批表、登记表; (8)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 (9)干部调动审批表;

(10)退职、退(离)休审批表,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审批表; (11)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

(12)当选为县团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调干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等不属于干部档案材料,不要归入干部档案,应归文书或会计档案。

(2)干部任免通知不归本类,但需将其任职情况填入《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中。

(3)“*\"期间填写的干部任免呈报表等,个别地方有不实之词的,不能剔出,应按中组部规定在“备考表\"中加以说明。

要说明的主要是指组织上给写的鉴定、意见或评语中有定性戴帽一类的问

- 23(8)工会会员及各种协会会员、理事登记表; (9)未被批准的知名人士所写的入党申请书等; (10)自愿生育一个孩的审批表等。 2.不应归档的材料:

(1)党外人士在过去运动中所写的交心材料;

(2)应由本人保存的独生子女证、任命通知书、奖状、结婚证书、私人日记信件等。

3.本类材料应按材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总之,分类时不能一律简单地按材料的名头(称)归类,应按材料的内容和用途归类;对于混类材料,以哪类内容为主,就归到哪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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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199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 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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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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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一条 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 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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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

(一)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

(二)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

(三)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第十三条 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五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六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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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二十条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第二十六条 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的复写纸书写。

第六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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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 14℃ — 24℃,相对湿度 45 — 65%);

(三)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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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章 档案的转递

第三十三条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三十四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六)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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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其具体任务是:

(一)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四)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

(五)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 件等的交接工作。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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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同档案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由www.zh.net整理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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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干部档案正本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其内容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第四类 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第五类 政审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 党团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为不合格或优秀的材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 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 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包括附件),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有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推荐第10篇:村级干部档案管理办法

村级干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档案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范围内的村级干部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级干部档案由镇统一管理,逐人建档,专人负责,定期填写,及时入档,并报开发区党办备案。

第四条 村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对本村村级干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接受镇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对村级干部档案实行集中统

一、规范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未建立综合档案室的,应当设专柜保管。镇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村级干部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一定得专业知识。村级干部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六条 归档范围:

(一)在职干部

1、履历表

2、工龄审批表;

3、工资审批表

4、培训学习情况

5、学历证明材料

6、任免审批表或任免职文件

7、党组织关系材料

8、年度考核表及其他考核材料

9、各种技术职称证书及获得荣誉证明材料

10、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二)后备干部

1、后备干部登记表

2、考察材料

3、学习培训记录

4、年度考核材料

5、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三)离任老干部

1、履历表

2、享受有关待遇的文件、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建立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档案借阅利用、档案登记统计等各项制度。

第七条 镇街应当加强档案安全保管工作,积极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光等措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八条 借阅利用档案应当履行借阅利用手续。借阅利用者不得涂改、损毁档案,未经同意,不得抄录、复制档案。

第九条 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第11篇:干部档案材料分类

干部档案材料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 干部历次填写的以反映个人经历等基本情况的表格材料都应归入本类。主要包括: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

• 归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带自传的履历表,其内容一般以自传为主的应归入第二类;(2)主要涉及政治问题或记载审查情况的登记表,宜归第五类;(3)有任免职务内容的登记表、履历表归第九类。 第二类:自传材料

• 干部所写的有关叙述自己生平经历、思想变化过程、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社会影响等方面情况的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归入本类。主要包括:各类人员历次所写的自传;入党(团)申请书中能分开的自传内容材料,叙述个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自述(传)材料,有自传内容的“历史反省”材料等。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 归入本类的材料主要包括:经组织审定的学生表现鉴定、干部调动鉴定、挂职鉴定、转业鉴定、学习鉴定、出国鉴定等各类鉴定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已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登记表;完成专项工作、重大任务的表现材料;审计工作中有关个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意见等材料,都归入本类。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1、学历、学位材料

• (1)高中、中专学籍材料;(2)大学本(专)科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授予学生学位的材料;(3)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情况登记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等;(4)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5)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课程进修表、国家统考科目统考成绩表,授予学位的材料;(6)在职学历教育成绩表、毕业登记表、毕业论文评审答辩情况表、党校学历证明材料;(7)出国留学或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8)学历、学位认证材料;(9)肄业材料;(10)干部参加培训的考核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培训证明等。

2、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执)业资格统考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评审表、申报表、审批表等材料;(2)职(执)业资格统考的有关材料及证书;(3)各类人员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目录。当选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等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 归入本类的材料主要有:(1)政治历史情况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2)入党、入团、参军、入学、出国或从事特殊职业的政审材料;(3)更改姓名、民族、籍贯、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参加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材料;(4)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任职人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 归入本类的材料主要包括:(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登记表,民主评议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组织意见及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如无单行材料,可将经党组织批注加盖公章的入党志愿书归档);(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3)加入民主党派的申请表(书)、登记表等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

• 归入本类的材料主要包括:正式命名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

• 归入本类的材料主要包括:(1)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2)甄别、复查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3)解除、撤销处分的决定、意见、通知;(4)通报批评材料;(5)公安机关对个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涉及个人的处罚性民事判决书。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 归入本类的材料主要包括:(1)录(聘)用审批表,职务聘任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辞职申请、解聘辞退材料;(2)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职过程中形成的考察材料、公务员过渡登记(审批)表;(3)应征入伍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4)授予(评定)、变动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5)退(离)休审批表、个人提前退休申请及审批材料;(6)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备案表;(7)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解决各种待遇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呈报、审批材料;(8)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等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 归入本类的材料主要有:(1)有残疾的体检表、有严重慢性疾病的体检表、伤残等级材料;(2)毕业就业报到证、合同(协议)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3)死亡通知书、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及有保存价值的遗书等材料。

• 归入第十类的材料要有查考利用价值,以确保材料精练。

第12篇:干部档案审核方法

干部的基本信息,是干部历史的记录,是考察了解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般应重点审核干部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和家庭情况等信息。

一、出生日期

(一)认定依据

出生日期的认定以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审核要点

出生日期记载前后是否一致的界定:

1.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的记载时间一致,且大部分主要材料均一致,则该档案的出生日期不存在问题;

(三)审核程序 1.比对信息

(2)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中记载的出生日期;

2.涉嫌造假

3.有认定情况的审核

档案中如有关于出生日期的相关认定材料,需对下列情况进行判断: (1)认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2)认定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3)认定结果是否使用

(四)问题处理建议

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又没有其他认定材料的,以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出生日期进行认定,并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整改(如出据相关的认定材料),必要时应重新制作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涉及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必须使用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

(五)对出生日期审核应特别强调以下三点:

二、参加工作时间

(一)认定依据

(二)审核要点

参加工作时间前后是否一致的界定:

1.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一致且档案中其他主要材料的工作时间也一致,该档案中的工作时间不存在问题;

(三)审核程序

1.确认材料齐全、制作规范

参加工作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比对信息

须详细审核以下材料中记载的信息:

(1)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

3.涉嫌造假

4.有认定情况的审核

档案中如有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相关认定材料时审核: (1)认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要注意有无组织批复。

(2)认定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有的干部因为有“上山下乡”、“*”延迟分配等经历,申请更改参加工作时间须经组织批准。

(四)问题处理建议

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不一致,且无相应的认定材料的,应以档案中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为依据。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整改,必要时应重新制作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入党时间

(一)认定依据

(二)审核要点

入党时间前后不一致的界定:

1.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与《入党志愿书》的入党时间记载一致,且与档案中其他主要材料记载一致,该档案中的入党时间不存在问题;

(三)审核程序

1.确认材料齐全、制作规范

查看六类中《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985年《党员登记表》、1990年《党员登记表》等材料是否齐全。 注:1985年以前入党的须有1985年《党员登记表》,预备党员不填写。 2.比对信息

(1)《入党志愿书》中记载的入党时间;

④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 3.涉嫌造假

主要指入党材料造假。

(四)问题处理建议

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入党志愿书》的入党时间记载不一致的,须以《入党志愿书》记载的时间为准,对入党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须对相关信息进行整改。

(五)其他情况

加入民主党派的,需有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加入民主党派时间以材料为准。 民主党派的党员身份及入党时间的确定要按照该党派相应的章程来确定。其中,民革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之日;民进、民建、民盟、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入党(会、盟、社)时间为地市级以上组织批准之日;台盟入盟时间为省级以上组织批准之日。

四、学历学位

(一)认定依据

(二)审核要点

(三)审核程序

1.确认材料齐全、制作规范 (1)常见学历学位材料须齐全

④硕士研究生: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和授予硕士学位决定。 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有专家推荐表。 专业硕士应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硕士学位审批材料。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没有学历),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授予硕士学位的材料,还须有国家统考科目成绩合格证书(通知单)复印件。

⑤博士研究生:专家推荐书(2份)、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博士学位决定。 (2)特殊情况

③党校学历: 大专、大学:学员成绩表、毕业学员(登记)鉴定表或学历证明。 党校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考核登记表、在职研究生班毕业学员登记表。 2.其它情况

根据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记载,按全日制和在职分别审核,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党校学习取得学历学位。

(3)干部专修科学历。干部专修科学制二至三年,属于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教育学历。 (4)大学普通班学历。指1970年至1976年经推荐选拔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学生,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学历一般填为“大学普通班”。

(1)档案材料鉴别

(2)进一步查实 如存疑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鉴别:

①查学校名录。

②查证书式样。

③网上查询。

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问题处理建议

审核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学历学位材料中记载的国家认可的最高学历学位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审核认定相关信息后进行整改,必要时应重新制作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

五、工作经历

(一)认定依据

(二)审核要点

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简历作为现使用的信息逐一进行倒查,反查各类材料一一印证干部的每段经历。

1.1997年以来任副科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必须要有;

(三)审核程序

1.根据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审核干部任职经历,查看《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是否齐全。 2.涉嫌造假。

(四)问题处理建议

4.工作经历信息有出入的须进行整改,必要时应重新制作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

六、干部身份

(一)认定依据

(二)审核要点

(三)审核程序

(四)问题处理建议

七、家庭情况

(一)认定依据

(二)审核要点

重点审核《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等材料。

1.若档案材料记载的家庭信息符合实际情况,该档案的家庭情况记载不存在问题;

(三)问题处理建议

重点核实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反映的家庭情况是否符合当时实际。

八、干部履历表

1.没有相应的1988年版、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要尽量查找收集; 2.1988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可以不再补充填写; 3.缺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的,必须及时填写(199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也必须补充填写)。 补填1999年版的《干部履历表》以干部填写时的情况逐项填写。

九、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13篇: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2005-1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必须不断加强档案的建设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干部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干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的反映,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它是党组织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政策,根据培养、选拔和正确使用干部的需要,将干部的有关材料集中整理而成的,

第三条 对干部档案应根据干部管理范围,按照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干部档案是党的机密。在管理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卫、保密制度,严密保密,保证干部档案的绝对安全。

第五条 干部档案工作的任务:

(一)保管干部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的变动情况;

(五)通过档案熟悉干部,为干部工作提供情况;

(六)调查研究档案工作情况,逐步实现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七)搞好干部档案的备战工作;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 档案内容及正、副本的划分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都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建立能够历史地全面地反映一个干部情况的档案。根据工作和备战的需要,中央管理的干部,每人都应建立正本和副本。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和中央各部委管理的干部,是否需要分建正本和副本,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自定。

第七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全面地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材料所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历表;

(二)自转;

(三)鉴定;

(四)考核材料;

(五)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或共青团的材料;

(七)奖励(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及英雄模范先进事迹材料;

(八)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材料;

(九)任免呈报表,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查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

(十)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如干部个人写的思想、工作、学习总结、检查等。

第八条 干部档案副本,是概括的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由正本中的部分材料所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期填写的干部履历表;

(二)各个阶段的主要鉴定;

(三)考核材料;

(四)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甄别、复查、平反结论;

(五)奖励材料;

(六)处分、取消处分及甄别、复查、平反的决定;

(七)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查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等。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九条 在职干部档案的管理范围应和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档案按下列分工保管:

(一)干部档案正本,由主管这一干部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二)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和主要协管这一干部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三)非主要协管和监管的单位,不保管干部档案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干部卡片;

(四)军队和地方互兼职务的干部,其主要职务在军队的,档案由军队保管;主要职务在地方的,档案由地方保管;

(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档案,按中央统战部的规定管理。

第十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分工保管:

(一)中央管理的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上职务,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以上职务(包括顾问)的干部档案,党员干部的由中央组织部保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由中央统战部保管。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档案分别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二)中央管理范围以外的干部的档案,就地安置的,由原管理单位或工作单位保管易地安置的,转至负责管理该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一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管理的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上职务,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包括顾问)以上职务的干部档案,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的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档案,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五年后,分别移交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档案馆长期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未列入中央管理的相当司局级职务的干部档案,由原工作单位保管五年后,分别移交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档案馆长期保存;

(三)其他干部的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

第十二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其档案转至所在县(区)或相当于县级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三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置的,其档案应转至主管单位保管。

第十四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主管单位保管。

第四章 材料的收集与补充

第十五条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反映干部的全貌,要经常地有计划地收集和补充干部档案材料。

(一)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的任免、审查、考核、考绩、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学衔、调整工资级别等材料;

(二)通过党团组织和政府机关收集入党入团材料和对干部的奖励材料;

(三)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和有关部门收集干部违纪违法处理情况的材料;

(四)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将平时形成的应该归档的干部材料,及时送交各级主管干部的部门归档。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档案中缺材料的情况,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第五章 材料的鉴别和归档

第十七条 凡归档的材料,均应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材料完整无缺,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八条 凡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办法》(见附件一)进行整理。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得归入档案。不应归入档案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销毁的材料,要详细登记,报请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批准后处理。

第六章 档案的保管

第十九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地进行保管。

(一)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适用,库房内应保持清洁。要经常检查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蛀的设施和安全措施;

(二)对保管的干部档案都应在登记册或卡片上逐个进行登记;

(三)每半年要核对一次档案顺序号,发现编错号或放错位置的要及时纠正;每年要按登记册或卡片全面检查一次档案,发现缺少,及时查找;

(四)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拒不交出或利用私自保存的档案材料整人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条 干部档案封皮、目录和档案袋应做到规格统

一、样式一致。凡新制印的,一律按统一规格、样式制作(见附件二)。

第七章 查阅和借用

第二十一条 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应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办法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档案主管单位,应根据查阅用途,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干部档案只限于查阅单位党组织派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借用,借出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应按期归还;

(五)干部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设立干部档案查阅室,并制定查阅注意事项,切实保障档案材料不受损坏;

(七)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章 转递

第二十三条 干部因工作调动改变了主管、协管单位时,应及时将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协管单位。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准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县及相当以于县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摳刹康蛋缸萃ㄖ(见附件三)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以机密件发出;

(四)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及时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还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五)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与干部档案工作要密切配合,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撐尥返蛋笖,应采取各种办法予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产生撐尥返蛋笖。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注意对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危及档案安全,造成严重失密、泄密或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下级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查和指导责任。具体任务是:

(一)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制定统一的办法;

(三)介绍和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四)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专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党性强,作风正,能够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机密,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文化水平的党员干部。

第二十八条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三)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四)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档案或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五)坚持党的原则,严格按照档案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度办事。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通过专业会、训练班等形式,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

第14篇:干部档案检查报告

关于处级干部档案检查情况的报告

党委组织部、学校人事处:

根据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川组办 [2011]14号)》的有关精神和书记的批示,为了配合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做好干部档案的审核达标工作,档案馆从3月4日开始,集中人事档案科全部力量,用一个多月时间,按照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所列检查项目,对全校所有处级干部的档案,逐一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川组办 [2011]14号文件的精神,此次的干部档案审核工作主要目标是针对干部档案归档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检查。我们对所有处级干部的档案,逐项进行了检查。据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评分表中涉及到的项目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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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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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10、

13、18项属于人事档案材料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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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14、

15、

16、17项属于干部考察选拔材料的审理范围;

19、20、

21、22项属于档案规范管理范围。

二、根据组织部提交的141份(除范高林)副处级以上的干部名单,我馆人事科工作人员对全校所有处级干部的档案逐个进行检查。全校所有处级干部的档案基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材料缺少问题(详见附件,并备有检查底单)。请组织部、人事处进行进一步核查,以保证归档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三、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的通知精神,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对缺少的材料,建议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的有关规定进行完善。

四、为了确保今年10月底前完成干部档案审核完善工作,请在今年8月底之前,将缺失的材料和相关的证明送到档案馆归档,以便进行材料后期的整理装订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15篇:干部档案整理顺序

干部档案整理流程

一、核对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全日制学历和在职学历。

通过查找档案中相应原始材料,核对99年履历表和系统中“三龄两历”记载是否正确;根据最新打印的干部审批表,核对每一次职务变动是否有相应任免材料。

1.出生日期以档案中最先记载干部出生日期的材料为准,一般为入团志愿书、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

2.参加工作时间核对第九类中的录(聘)用审批(备案)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职工登记表、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以及第五类中招生(入伍、招工)政审材料、知青上山下乡证明等。

3.入党时间核对干部档案第六类中《入党志愿书》、《党员登记表》,其他履历材料、任免材料也有入党时间的记载。

4.学历学历材料要齐全(参见第四类材料要求),在职学历需盖有路局人事处备案登记章。

以上内容全部审核无误的,在99年干部履历表中注明:审核无误,注明日期,加盖公章。任何一项审核有误的,注明:经审核,**应为**,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二、检查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并进行分类排序,缺少的材料补齐或登记

第一类:履历材料;

88年干部履历表、99年干部履历表等(须有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印章)。 按形成时间顺序编号,99年版最新填制的履历表放在最前。

第二类:自传类材料;

入党申请中的自传、领导报告个人事项等。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2010年之前形成的放在三类,之后的放九类) 新增加了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

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 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 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

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①学历学位材料

反映高等教育之前的学历材料: 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

反映入学环节的材料: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

反映学习过程中的材料:学习成绩表;

反映正常毕业的材料: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 反映出国(境)学习的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注意最新变化的材料: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原来在第一类,毕业生鉴定表原在第三类,现集中放到四类)。

②职业(任职)资格材料

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审计师等。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会计、审计、统计、经济类需考试的存登记表原件和证书复印件,工程、政工类需评审的存申报表、审批表原件,初级、中级、高级都需要(本科以上见习期满直接定助的除外)。

③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

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两院院士要在当选后三个月内将登记表归档。 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 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

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 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

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论文注意只收目录)。 ④培训材料

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 考核登记表

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及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 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 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 各类政审表。

更改(认定)姓名(原来在第一类)、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

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三龄两历审批表可放在第五类。

第六类:入团、入党材料

①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③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六类材料中新增了党员重新登记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删除了原有的入团申请书,团员登记表及离、退团材料,注意收集加入和退出民主党的材料。1985年前入党的需要党员登记表,1985-1990年入党的写说明(放第十类)。入党志愿书放在最前。

第七类:奖励材料;

局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八类: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

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注意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方式及影响期的相关规定,处分要有职工本人签字。

第九类:工资、任免、待遇、通知、出国审批材料;

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①工资、待遇材料 (1993年之后每年都应有调资表,0

3、04年除外,0

5、06年有一次调资即可)

②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

③出国(境)材料

④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注意:2000年6月前的工作变动只存人事任免令;2000.7-2009.12存干部审批表和令(作为2份材料分别编号)审批表必须有,令可以没有;2010年1月之后的存干部审批表和令(作为1份材料编号,摘要中注明附任免令)。提拔副科以上职务的,须有任前考察材料。

第十类:其它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只存最新的一份即可。

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新任局管干部档案报送单

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三、编制目录、职务变动表、工资变动表

目录和职务变动表放在最前,A4大小;工资变动表16k,作为九类第一项,编号9-1。

四、加工装订

对破损、卷角、折皱和大于或小于规定尺寸的材料,进行裱糊、压平、折叠和裁剪;对档案材料进行包边(加边),并拆除档案材料上的金属物。对这些材料在不损害档案材料的文字内容,保持档案历史原貌的前提下,对其外部形式进行技术性处理的工作。

2012年6月30日之前的材料大小为16k(184×260mm),2012年7月1日后的材料为A4(210×297mm)。误差超过3mm的需要进行裁剪或贴边补齐。原16k材料如孔距符合要求,可不重新裱糊打孔。

A4纸型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目录按照靠左下对齐的方式打3孔装订,中间孔距上、下孔(从孔中心算起)83mm,下孔距材料底边54mm,孔中心距左边沿12mm,孔直径为5 mm。

16k纸型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目录按照靠左下对齐的方式打3孔装订,中间孔距上、下孔(从孔中心算起)83mm,下孔距材料底边47mm,孔中心距左边沿12mm,孔直径为5 mm。

第16篇:干部档案相关知识

干部档案相关知识

干部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究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什么是干部档案?它都包含哪些内容?一起来了解学习!

在普通人的眼中,干部档案既严肃又神秘,外人难以接触和了解。

什么是干部档案?

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究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哪些机构负责干部档案管理?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管理,或由县委组织、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

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近期履历材料;

第二类: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三类: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四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五类:奖励材料;

第六类: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档案造假,后果很严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来源:工人日报)

第17篇: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工作。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所管干部人事档案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

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积极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死亡干部的人事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制度

一.为保证干部人事档案能全面地反映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有效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经常地有计划地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收集归档,不断充实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二.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和规律,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对收集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发现不符合归档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四.对收集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经鉴别符合归档要求后,要在十五天内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制度

一.坚持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严密、科学地保管。

二.经常检查库房的\"六防\"设施和安全措施,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

三.保管干部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

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五.借用、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干部人事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六.档案库房、阅档室、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和计算机室应四室分设。

七.不断研究和改进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干部人事档案鉴别归档制度

一.认真把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

二.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三.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四.归档要及时。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在十五天内归入档案袋(盒)内,每年装订入卷归档一次。

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

一.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在材料形成后的十天以内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二.非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在材料形成后的二十天以内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统一使用标准十六开(宽19厘米,长26.5厘米)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各部门送来的档案材料鉴别归档。

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要对档案进行全面检查核对,保证档案的实际数量与登记数量完全符合。

三.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检查核对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二.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携带。对个人携带干部人事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

三.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地转出,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工作应在接到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通知后十五天内完成。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在回执单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三十天未退回执者,转出单位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制度

一.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人事档案时,必须派中共党员干部,并持有手续完备的《借阅干部档案介绍信》

二.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或其亲属的档案。

三.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或撤取档案材料,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摘抄档案材料内容要做好登记,并妥善保管。

四.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一周内归还,并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如因入团、入党、参军、参加工作等政治审查需要了解其父母及亲属情况时,没有必要查阅其父母和亲属的档案。

第18篇:干部档案审核工作方案

干部档案审核工作方案

1、干部档案审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档案管理,提高干部档案管理质量和水平,全面实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全市组织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培训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局所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核整改工作,迎接今年10月中旬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的检查验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组织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座谈会和全省组织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培训会精神为重点,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办法》等档案审核有关文件为依据,准确核实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信息,全面收集整理干部档案所缺材料,狠抓档案基础建设,切实提高管理质量,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集中审核,把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审核范围

全县副科级以下(除教育系统以外)在编在册干部职工人事档案。

三、审核内容

(一)档案是否存在涂改造假、错装或混装材料;

(二)档案信息是否准确,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档案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三)档案材料是否手续完备;

(四)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

四、收集材料的范围

这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需要收集的材料共有15类,即:

(一)198

8、1999年中央组织部制发的《干部履历表》。

(二)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齐全:

1、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1997年以前入学的,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1997年以后入学的,须有高校学生学习成绩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材料;

2、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须有报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须有专家推荐表;

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材料,其中,授予硕士学位的还须有国家统考科目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

4、党校学历:须有学员成绩表,毕业论文评审情况表、学员毕业登记(鉴定)表或党校学历证明;

5、国(境)外学历学位:须有国(境)外学校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2000年以后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

6、其他学历学位:须有教育部归档的相关材料;

7、毕业、学位证书复印件;

8、《干部“三龄一历”确认表》。

(三)1994年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

(四)1997年以来参加二个月以上理论、专业、技能培训的须有相应的培训材料。

(五)评(聘)、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须有相应的申报表、审批表和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六)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证书的,须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

(七)更改出生日期的,须有上级批复、相关调查及证明材料等。

(八)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须有上级批复或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

(九)中共党员须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1985年、199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后经批准恢复党籍的,须有审批材料;民主党派成员须有相应的入党材料。

(十)获得县处级以上奖励的,须有相应的奖励材料。

(十一)进行过经济审计的干部,须有相应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材料。

(十二)1993年后的工资材料齐全。

(十三)1999年中央组织部制发的《干部履历表》应逐项填写,所填信息应真实准确,须有相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组织意见和组织印章,填写《干部基本情况审查核实登记表》。

(十四)1997年以来的干部考察材料须有形成材料的单位(或考察人)和时间。

(十五)1997年以来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加盖组织印章。

五、时间安排与工作步骤

(一)2013年3月14日—22日,成立工作专班,起草制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安排各单位进行档案审核工作的具体时间。

(二)2013年3月23日—2013年5月10日。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并按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所需归档的材料。

(三)2013年5月11日至2013年5月30日。档案室审核整理档案并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四)2013年6月。局档案室准备迎接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的检查验收工作。

六、审核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切实加强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领导,成立县人社局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了确保按时完成本局所管理在职人员近4000份档案的审查工作,要成立干部档案审核工作专班,集中时间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进行整理、检查和验收,以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齐全、真实、信息准确。

(二)坚持标准,认真审核。在审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组部、国家档案局下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以及省委组织部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规定要求,通过这次对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核整理,进一步规范我局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对干部档案要逐页逐项地核对材料内容和有关信息,保证材料完整、齐全、真实,保证信息准确无误。对审核出的问题,要逐一进行登记,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对档案中缺少的主要材料要逐一登记,并补充收集归档;对档案中涉及的干部出生时间、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学历学位等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或有涂改现象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确认,确保档案中的信息真实可靠。

(三)坚持原则,强化责任。这次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及有关信息的认定,关系到我们干部的发展成长和政治前途。为此在审核时,专班各成员,要高度重视,相互协调配合,完成档案审核和材料收集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做好干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2、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人才市场:

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市、区)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晋组通字【20XX】9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吕梁市委组织部的统一安排,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组织部的新标准和要求,对现职干部档案进行一次重新审核整理,突出准确核实干部档案信息,全面收集整理干部档案所缺材料,对所有干部身份进行审核认定,在达到中组部一级标准的基础上,档案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实施范围

这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实施范围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人才市场管理的现职干部人事档案。

三、审核内容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晋组通字【20XX】47号)要求,这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审核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手续是否完备,填写是否规范,档案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对干部档案材料短缺的,要按照《关于补充完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相关问题的几点说明》(晋组明电【20XX】39号)要求限时补充完善。还要注重把那些体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材料及时收集归档。二是对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未认定的干部,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全省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晋组通【20XX】12号)进行审核认定,填写《干部人事档案“三个时间”审核认定表》。同时按照省委组织部、吕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对“干部身份”进行审核认定,填写《“干部身份”审核认定表》,连同批准单位的批复文件或有关依据,一并归入本人档案。三是按照中组部新的标准对各单位所属干部档案进行一次规范化整理。

四、审核要求

1、对每卷干部档案都要逐项逐页认真核对,做到档案材料齐全真实,填写规范,分类准确。

2、缺少的干部档案材料应全部收集归档,确实难以收集补充又没有材料可以替代并且不能重新制作的,需由材料形成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加盖公章后归入本人干部档案。

3、整理装订必须严格标准,统一使用中组部推荐的档案卷夹(具体按晋组通字【20XX】2号文件执行)。

4、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案工作人员培训会议的要求,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审核整理。

5、档案目录统一用EXCEL表格打印。

五、时间安排

20XX年1月至2月,制定方案并安排部署;20XX年3月至20XX年6月底,具体审核整理;20XX年7月,各单位自查总结,上报吕梁市委组织部;20XX年8月至9月,吕梁市委组织部检查;20XX年10月,省委组织部检查验收。

六、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领导。为了切实搞好此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整理工作和干部身份的认定工作,我市专门成立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领导组。

组长:乔云(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副组长:杨有毅(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杨郁强(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田曜(市教育局局长)

顾永寿(市人才市场主任)

成员:董纪先(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干部科科长)

王宇平(市人事局副局长)

张晓霞(市人才市场副主任)

任建东(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

各单位管档人员

各管档单位要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协调档案审核整理过程中的具体事项。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完成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整理工作,切实维护档案工作的严肃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2、坚持标准,认真审核。在审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组部下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以及省委组织部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规定要求,对干部档案要逐项核对材料内容和有关信息,保证材料完整、齐全、真实,保证信息准确无误。对审核出的问题,要逐一进行登记,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对档案中缺少的主要材料要逐一登记,并补充收集归档;对档案中涉及的干部出生时间、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学历学位等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或有涂改现象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确认,确保档案中的信息真实可靠。

3、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期完成审核任务的,单位和主要领导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分管领导、档案人员不能评为称职。对不按政策认定“三个时间”和“干部身份”,档案材料造假,内容涂改不予纠正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晋组通字【20XX】38号文件精神进行严肃查处。通过此次干部档案审核整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各项制度,确保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4、加强检查,强化落实。市委组织部在加强宏观指导的同时,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出现的问题。对不按期完成审核任务的单位,视为干部人事档案不合格,并限期整改。各单位要在人力、物力上给予支持,保证档案审核工作如期顺利进行。

3、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河南省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组通〔20XX〕43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精神,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我局集中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根据省委组织部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局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河南省旅游局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寇武江

副组长:周保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局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人事教育处处长周耀霞担任,办公室成员:杨光、刘凯、高翔、赵淑徽。

二、审核范围和内容

(一)审核范围

此次专项审核的范围是: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的档案;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档案。

(二)审核内容

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尤其要注重审核档案材料是否涂改造假,干部信息是否真实准确,重要原始依据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4月1日-4月10日)

召开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会议,局领导作动员讲话,传达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对专项审核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参加审核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政策、明确标准、规范操作。

(二)审核登记阶段(20XX年4月11日-6月30日)

按照审核内容和要求,局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逐卷逐页审核档案,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发现问题如实登记。每卷档案必须经过初审和复审,初审人和复审人要签字确认。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管理、谁把关,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审核登记工作。

(三)调查核实阶段(20XX年7月1日-7月31日)

对审核登记的问题及时汇总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干部重要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干部本人要做出书面说明,由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四)组织认定阶段(20XX年8月1日-8月31日)

根据审核情况,由组织对干部信息进行认定。组织对干部信息已有认定且符合政策规定的,以组织已有认定结果为准。

根据认定结果,由组织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档案存在涂改或材料涉嫌造假的,要同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交干部本人核对并签字确认。本人意见与组织认定意见不一致的,以组织认定意见为准。

(五)问题处理阶段(20XX年9月1日一9月20日)

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档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要根据材料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分别采取补充收集、原件复制、完善手续等方式进行补充和规范。所有补充和规范的材料,要注明经办人、办理时间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2、干部重要信息记载不一致的,要根据有关政策审核确认。对经过调查没有原始依据材料、按照现有政策难以认定的,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结合档案记载情况综合研判确认。

3、档案造假的,要责令干部本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4、档案涉嫌造假、经组织调查一时难以查清的,要记录在案,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重用。

(六)总结报告阶段(20XX年9月21日-9月30日)

专项审核工作完成后,局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汇总有关数据,总结经验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措施,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及时上报省委组织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要增强审核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作为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和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肃工作纪律。局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坚持原则、从严把关,切实维护专项审核工作的严肃性。要强化保密意识,对审核工作情况和数据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公布。对在审核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XX年1月5日

河南省旅游局办公室

4、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精神,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根据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全省组织部长会议、干部监督工作会议和全省、全市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会议要求,扎实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确保本所干部人事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切实维护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工作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二、审核范围

全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审核内容

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民族、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尤其要注意审核档案材料是否涂改造假,干部信息是否真实准确,重要原始依据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等。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审核时间为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所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本所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审核范围、时间安排、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并将工作方案报市委组织部(档案室)备案。

(二)动员部署。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审核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三)审核登记。按照审核内容和要求,逐卷逐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如实登记。每卷档案必须经过初审和复审,初审人和复审人务必签字确认。

(四)汇总分析。对审核登记的问题及时汇总、认真分析,准确掌握各类问题的具体情况,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五)调查核实。对干部重要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干部本人要作出说明,由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六)组织认定。根据审核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对干部信息进行认定。组织对干部信息已有认定且符合政策规定的,以组织已有认定结果为准。

根据认定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档案存在涂改或材料涉嫌造假的,必须同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见附件),交干部本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干部本人意见与组织认定意见不一致、拒不签字的,以组织认定意见为准。

(七)问题处理。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档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根据材料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分别采取补充收集、原件复制、重新制作、完善手续等方式进行补充和规范。所有补充和规范的材料,注明经办人、办理时间并加盖党支部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2.干部重要信息记载不一致的,根据有关政策审核确认。对经过调查没有原始依据材料的、按照现有政策难以认定的,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结合档案记载情况综合研判确认。

3.档案造假的,责令干部本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4.档案涉嫌造假、经组织调查一时难以查清的,记录在案,未查清前不予提拔或重用。

(八)材料归档。对审核过程中的补充收集材料、个人说明材料、组织认定和处理材料等,认真鉴别、及时归档。

(九)总结报告。专项审核工作完成后,全面汇总有关数据,深入总结经验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措施,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

六、保障措施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特成立毕节市卫生监督所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周建礼

副组长:侯尚军彭佑文吴凌

成员:黄朝俊徐琴陈劲王传礼陈秋萍黄亚军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所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总体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所办公室。黄朝俊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孙丘、李理、王飞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各项工作。

七、有关要求

参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同志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坚持原则、从严把关,切实维护专项审核工作的严肃性。要强化保密意识,对审核工作情况和数据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公布。对在审核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

20XX年1月28日

5、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精神,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根据省委组织部《全省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20XX〕93号)文件要求,学院将集中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认真解决人事档案中材料不齐全不规范,信息不准确不一致等突出问题,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维护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工作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我院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杨锋同志、院长彭志敏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委监察工作和人事工作的戴德铸、胡志平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部),组织部长曹玉琼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成立工作专班。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四楼会议室,专班人员由下列同志组成:曹玉琼、王斌、王传甫、刘晓艳、张霞、杨帆、汪锦辉、倪平、张贝、蒋毅、李栋。

(三)做好分工协作。按照“谁管理、谁把关,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曹玉琼、王斌、张霞负责管理各项专审工作,杨帆、倪平、李栋等负责审核档案材料,王斌负责调查核实有关违纪违规问题。

二、审核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审核范围

此次专项审核的范围是:我院在职在岗的副处、副高及以上级别的人员档案,共151卷。

(二)审核内容及要求

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尤其要注意审核档案材料是否涂改造假,干部信息是否真实准确,重要原始依据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等。

1、出生时间的确定。严格执行《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XX〕41号)要求,未认定的,要进行认定;已认定的,要按照政策进行核实。认定和核实结果要征求干部本人意见并签字确认。对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严禁以入伍、招工或入党时不够法定年龄而将年龄填大等理由重新改回或改小年龄。如本人意见与组织认定意见不一致、拒不签字的,以组织认定意见为准。对涂改严重无法辨认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到其原籍公安机关对户口原始底簿进行调查或通过调阅其直系近亲属的档案取证,必要时送公安机关进行鉴定。

2、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严格按照不同时期有关参加工作的政策规定进行认定。以入伍或招工形式参加工作的,以《入伍登记表》或《招工登记表》中最后审批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严禁以入伍、招工或入党时不够法定年龄而将年龄填大等理由重新按照小的年龄推算参加工作时间。

3、入党时间的确定。严格遵守《党章》规定,特殊情况按照中组部《我党历来党龄计算的起始时间的规定》(中组部20XX年编印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文件选编)进行认定。

4、学历学位的确定。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关于加强县处级以上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鄂组通〔20XX〕5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对学历学位材料存有疑义的,要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学历学位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5、干部经历的确定。通过审核干部档案有关转正定级、干部任免等材料,或采取实地调查核实的办法,重点审查工作经历和任职经历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6、干部身份的确定。严格按照进入干部队伍的方式分别予以认定。对统招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要审查其《派遣证》、《招生登记表》(或招生部门提供的《招生录检表》)以及有关学籍情况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对转干录干人员,既要审查是否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又要审核批准单位的批复文件和其他依据材料;对军转干部,要审查其《军队干部转业审批表》是否真实有据;对新录用公务员,要审查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和《公务员登记表》是否真实有效;对聘用制干部,要审查其是否符合聘干资格和条件,《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是否真实有效。

7、档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要根据材料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分别采取补充收集、原件复制、完善手续等方式进行补充和规范。所有补充和规范的材料,要注明经办人、办理时间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8、干部重要信息记载不一致的,要根据有关政策审核确认。对经过调查没有原始依据材料、按照现有政策难以认定的,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结合档案记载情况综合研判确定。

9、档案造假的,要责令干部本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涉嫌造假、经组织调查一时难以查清的,要记录在案,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重用。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审核工作在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之间完成,20XX年8月底上报审核工作总结,20XX年10月至12月为省委组织部检查验收阶段。

(一)动员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1月成立召开专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以及中层干部会议,下发《武汉音乐学院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对学院专审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一方面要明确此次专审工作面临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强,且情况复杂,涉及到信息查核、历史原因分析等一些实际困难,另一方面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配合提供各种表格、材料等。

(二)培训辅导。1月26日召开专班工作人员会议,学文件,讲纪律,提要求,定计划,初拟工作量。同时对参加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政策规定,明确专审工作标准,规范操作,增强做好专项审核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信息采集。1月27日下发《干部情况登记表》纸制档(见附件一),对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进行采集,由干部本人填写,并签字认可。2月6日将填好的的《干部情况登记表》纸制档交到组织部人事档案专审专班。

(四)审核登记。2月至5月组织专班按照审核内容和要求,2人一组,共2组人员参与审核,一组负责初审,用铅笔记录,另一组负责复审,用红笔记录,对干部人事档案逐卷逐页进行审核。我院共有151卷档案需要专审,初定两组1天审核2卷档案,需要76个工作日,审核同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对发现的问题如实登记。如对可确定信息,可一并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见附件三)。每卷档案必须经过初审和复审,初审人和复审人要签字确认。

(五)汇总分析、调查核实。2月至5月期间,每审核30卷档案,就对审核登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制定汇总分析表,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干部重要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干部本人作出书面说明,由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六)组织认定。6月期间,根据审核情况及调查核实结果,由组织统一对干部信息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由组织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见附件三)。如档案存在涂改或材料涉嫌造假的,要同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见附件四),并交干部本人核对同时签字确认。

(七)材料归档。7月期间,对审核过程中的补充收集材料、个人说明材料、组织认定和处理材料等,在认真鉴别之后,进行归档。

(八)总结报告。8月15日之前,全面汇总专审有关数据,填写上报《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五)。8月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深入总结,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措施,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及时上报省委组织部。

四、工作要求

(一)严肃工作纪律。工作人员要强化保密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对审核工作情况和数据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公布。档案出库要有专人登记,入库前要进行核实,防止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二)专审现场要求

1、专审现场严禁吸烟,禁止用移动通信设备对档案材料拍照,做好防丢失、防火、防潮等安全措施

2、审核现场只允许用铅笔和红笔进行登记,禁止用黑色签字笔、圆珠笔等文具。

(三)建立回避制度。审核时,不允许审本人档案、不允许审本人直属领导档案、不允许审本部门领导档案。

附件:

1、干部情况登记表

2、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

3、干部任免审批表(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

4、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

5、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情况统计表

(一)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

中共武汉音乐学院委员会

20XX年12月30日

第19篇:全面提高干部档案管理水平工作汇报

多措并举 整体推进 全面提高干部档案管理水平

干部人事档案是客观记载干部个人经历和德能勤绩廉的文字材料,是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是做好干部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全面了解干部、准确选用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市委组织部以档案达标上档升级为契机,坚持“严格规范管理、服务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对照标准,查找差距,明确目标,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全面达标”的工作思路,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使干部档案工作跃上了一个新台阶。截至目前,全市共有81家单位达到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标准,总达标率为89%。档案工作多次受到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的表扬。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标准部署档案达标工作

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的领导同志对档案工作历来高度重视,我们本着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下发了《关于实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通知》,迅速启动了全市档案达标工作。一是定任务。要求凡具备达标基础条件的单位必须全部按期达标,暂时不具备达标条件的单位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达标。二是建组织。从党政机关做起,各单位都成立了相应机构,制定了达标方案,明确了工作职责,建立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工作人员具体办的工作机制。三是抓投入。采取多种措施筹措资金,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达标期间,全市共投入档案达标专项资金240余万元,购置电脑70余台、空调70余台、去湿机60余台,市委组织部干部档案室还投资一万余元在全省首家配备了红外线自动防盗报警系统和阅档监控系统。目前,我市所有管档单位全部配备了档案专用库房,干部档案在500卷以上的单位,全部达到“三室分开”(即:档案室、阅档室、办公室三分开)。计算机、复印机、切纸打孔机、激光打印机等设备一应俱全,防盗门、灭火器、温度计、去湿机等“六防”措施(防火、防盗、防虫蛀、防晒、防灰尘、防潮湿)全部到位,为实现全市档案全面达标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强化措施,注重督查,大力度推进档案管理达标

为确保档案达标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我们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建立工作台帐。组织各有关单位,逐条对照《暂行办法》、《考评标准》和《验收细则》, 全面查摆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形成工作台帐,实行销号制度。二是签订目标责任书。市委组织部和各管档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单位达标的等级、时限、奖惩措施等,坚持把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作为衡量干部人事工作以及测评单位主要领导工作绩效的标准之一,对按要求达标的单位,给予相关领导和人员适当奖励,对不能按要求达标的单位,不得参加年度评先,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定为优秀等次。三是强化督促检查。市委组织部抽调长期从事干部工作的同志组成13个督导小组,分包单位,巡回检查,进行分类指导,并实行每周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对排名后两位的单位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对连续两次排名后两位的,由部领导对其主管领导进行谈话。四是加强统筹协调。为全面推进档案管理达标工作,市委组织部主管部长每周主持召开一次督导组长碰头会,听取汇报,了解情况,安排工作,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对相关单位自身无力解决,需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的,由市委组织部出面进行协调,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达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好队伍,提高素质,全方位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档案管理干部队伍,是实现档案达标任务、提升档案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学用结合、重在实效的原则,狠抓了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一是合理确定培训内容。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学习《档案法》、《保密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制度,提高档案人员的政治觉悟和纪律观念。聘请有关专家和长期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结合工作实际,系统讲授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暂行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检查验收细则》等一系列业务文件,实行专职档案人员传、帮、带,现场传授档案整理基本技能,指导学员办理档案登记、查借阅、转递等手续,帮助他们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二是改进培训方式。采取了集中办班、以干代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坚持理论讲解与实际演示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研讨答疑相结合、集体授课与个别辅导相结合,有效地提高了学习的效果。三是严格培训考核。为保证培训效果,我们在全市实行了档案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求参加培训的学员,不仅要经过理论考试,并且每人要亲自动手整理出10卷档案,两项全部合格后方可结业,颁发档案员上岗证;对经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达到培训标准,否则予以调整岗位。近年来,我市先后举办10期档案员培训班,培训人数300余人次,培训率达100%。此外,我们还规定,各单位在配备、调换档案员时,必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备案,严把了档案管理人员入口关。目前,我市已经形成了一支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结构合理、业务能力强、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的档案工作人员队伍。

四、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化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们从干部档案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入手,逐步建立起档案管理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档案工作人员守则、档案收集归档制度、整理制度、鉴别制度、转递制度、查借阅制度、安全保密制度等8项工作制度,使干部档案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制定工作规范。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档案目标管理要求,我们先后制定了库房建设和“六防”设施有关规定、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工作程序、档案卷宗整理工作规范、档案审核工作程序和规范等工作规范标准,要求档案材料收集上突出一个“全”字,坚持经常性收集、定期收集和集中收集三结合;在档案材料鉴别上突出一个“真”字,做到手续不完备的不归档、撰写不符合要求的不归档、材料涂改且无相应证明的不归档、多余材料不归档、不属归档材料的不归档;在档案材料编目装订上突出一个“好”字,做到分类整理排列有序,修裱装订美观大方;在档案审核上突出一个“严”字,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准过关。并统一订购了符合上级要求的新型卷夹,制作了《接收干部人事档案登记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登记簿》等10种登记簿和8项制度版面发放到每个单位,在全市实现了“五个统一”,即:档案管理制度统

一、工作标准统

一、档案卷夹统

一、10种登记簿统

一、持证上岗统一。三是强化制度落实。首先是达标工作结束后,专门开展了一次 “达标工作回头看”活动,查漏补缺,防止反弹。其次是坚持每半年对基层档案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各项制度规范的执行情况。第三是把档案管理与干部使用相结合。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坚持查阅考察对象档案,凡档案材料不全或“三龄一历”(工龄、年龄、党龄、学历)认定不清的,属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上会,属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上报,属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审批。在《干部任用条例》检查中,每次都把干部任免材料归档情况作为必查内容。上述措施,促进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的落实,实现了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要求档案卷宗“内容完备、材料精炼、规格统

一、使用方便”的目标。四是积极探索创新。在充分运用传统管理手段进行规范化建设的同时,我们将现代信息技术引入档案管理,在市委组织部档案室建立了电子阅档系统,通过计算机实现了档案查阅,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保证了档案的安全保密。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对这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第20篇:关于档案和干部身份

亲爱的师兄、师姐:

你们好!再一次打扰了„„

之前已经发过两封邮件给你们了,第一封是大概讲了一下毕业后你们档案的去向和处理。(大概是4月25号前后发的)第二封是特别针对挂靠人才市场的师兄师姐的一些小贴士。(大概是4月29号前后发的。)那鉴于高峰期快到了,越来越多的师兄师姐问到一些相同的问题,比如:档案有什么用?什么是干部身份?报到证(或“派遣证”)?三方协议?接收函?

今天,小师妹先帮你们解答下前两个问题哈。

档案的作用和干部身份(其实我们的档案就是因为这个干部身份才有作用的,丢失了干部身份,档案其实有跟没有没什么差别了„„)

一、那什么是干部身份呢?

答:

在我国有3种身份,一种是农民,一种是工人,最后一种就是干部身份(高等学院大专以上毕业的都属于干部身份),其实就相当于“知识分子”啦。所以,干部身份是一个政治身份,并不是单位的干部或学生干部。

毕业後,档案放在人才市场或自己所任职的国有事业单位一年後,才能凭报到证转干部身份的。(所以,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建议档案迁回生源地的师兄师姐,最好还是把档案放到生源地的人才市场而不是人事局的原因啦)

二.那如何才能保留下自己的干部身份呢?(额„这个比较深奥„) 答:

1、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单位上岗后,必须要经过一年的见习期(国家规定)。见习期满后,本人必须记得要签《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是你转正的鉴定表(国有单位的话从此你就拿正常工资了),说明你已经是一个合格的人才了(见习期需要在同一单位完成,也就是你的就业协议、报到证以及你的转正证明表,这三个上面盖的要是同一单位的章,否则视为无效)。紧接着要记得填写《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也就是初级职称评定表(这些事要你自己留心,没有人会提醒你去做的,表要到人事部网站下载)。具体可评定的职称可以到人事部网站上查询(职称最好和自己学的专业有联系,否则到中高级评定时比较难)。

2、向人才市场申请干部履历表填好,然后交给人才市场审核后会开出工资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用来转正定级的。

总之一句话 ,办理好了转正手续,确定工资级别,初处认定初级职称,审核后装入本人档案,这就是做为干部身份的依据,这样干部身份就保留下来了。

(由我们代办的挂靠南方人才市场的师兄师姐,你们就不用担心这么麻烦啦,到时我们会联系你们,寄资料给你们填,填好寄回给我们就可以搞定了。其他的师兄师姐,你们记得记下这些

步骤哈,到时才不会一头雾水。或者到时再咨询我怎么做也是可以的。)

三.那干部身份有什么作用(档案作用里面很重要的一部分) 答:

具体上:

1档案——干部身份——社保——退休金

说到这一点,大家就有疑惑了,退休金怎么和档案和干部身份有关呢?不是只以买社保的多少和工龄有关嘛?说到这方面,真的有很多话题要讲的了,但„嘿嘿,我还是比较简要说明一下就行了,抱歉咯。

退休金,到退休年龄后,大家就可以去社保局去申请退休了,那社保局要审核你是不是到了退休年龄,要用到干部履历表和毕业生定级表来监督你的退休年龄,这两个表是保留干部身份作用的,退休还是要用的,这里就体现出关系啦。还有一点,社保还要审核你档案里面的买社保详细资料,看你有没有断交的记录,让你补上来。

(那档案在广州的师兄师姐,到时你们就可以要求单位帮你们买广州的社保啦,这是我们的正当权益。买够15年,我们退休时就可以领广州的退休金啦!广东省平均的退休金水平现在是1900而已,而广州的是283

3噢。那以后呢???

2档案——干部身份——人事调动 )

如果有师兄师姐做了公务员,人事调动的话,档案如何转移我就不和你们说了,到时候,单位的人事部门会和你讲这些的。 我现在主要是说城市之间的变动吧。

很多人都知道,在我国很多一二线城市,如果你的档案想从异地转移到一二线城市的人才市场的话,你必须要有干部身份才行的。为什么呢?因为你们开不了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就不能转移了。关于什么是行政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我就不说啦„„

例如以后师兄师姐在中山市买了房,如果档案是没有干部身份的话,户口是不可以落户到中山的,这样,买了房就没多大作用了,没户口。天津、北京等城市也是一样。

3档案——干部身份——职称

说这个就简单了,转正定级后,就有干部身份了,那一年后就可以评初级职称啦,三年就可以考中职了,五年就可以考高职了。到时工资就一直狂升啦„„

(可是,评职称除了满足工龄够一年,要有干部身份外,还有个很讨厌的条件噢:专业要对口!!!即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所以啊„国家太坑啦„„)

4档案——户口

或许有很多创业的朋友会觉得,档案与我有什么关系呢?我赚多少就花多少,这点退休金,对我来说算不了什么。

不是这样子的,亲爱的师兄师姐„„

举个例子:

如果你毕业的时候,档案转移都没有理睬过,或者说档案都不知道在哪里了,报到证也不见了,那你就连干部身份都没有咯。那到时你自己创业赚到钱了,想在广州买房落户了,怎么办?到时广州南方人才市场还可能接受你的档案吗?不可能的„户口跟着档案走,档案进不了广州,安不了家,你的户口也不能迁来广州咯。而且今年的广州国五条新出了政策,没有广州户口是不能在广州买房的了。

想在广州落户的你还会觉得档案没作用么?

四、那因为篇幅问题,我就把三方协议,接收函和报到证放到下一封邮件咯。明后两天有空就会发,太忙了可能过几天再发。急需了解的师兄师姐可以让我先发给你哈。

五、还是那句老话,档案想挂靠南方人才市场的师兄师姐,掂量好了,弄清楚了,想找我帮你们办理的就填写好“人事申请表(2013)”,并统一申请接收函。

《干部档案工作总结.doc》
干部档案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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