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工作总结范文

2022-10-08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银监分局工作总结

2007年,我分局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江苏银监局年度、年中工作会议和年初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意识,突出监管重点,优化监管方式,不断强化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有效性,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改进和加强银行业服务;进一步深化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学习型员工”为重点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全力推进和

谐分局建设,全面履行银行业监管工作职责,促进辖区银行业改革创新和安全稳健运行。一年来,辖区银行业运行保持了持续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至11月末(下同),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余额2476.66亿元,比年初增加274.2亿元,总负债余额2423.18亿元,比年初增加262.36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183.48亿元,比年初增加187.1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621.25亿元,比年初增加246.53亿元,分别比年初增长9.38%和17.38%;资产质量进一步改善,不良贷款余额61.15亿元,比年初减少7.09亿元,不良贷款率3.77%,比年初下降1.19个百分点;经营效益大幅提升,风险拨备能力进一步提高,金融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全市经济金融稳健快速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2007年,分局分别被常州市委、市政府授予2005-2006年度“常州市文明单位标兵”称号,被中国金融工会定为全国金融系统学习型先进标兵单位,获得全国金融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并通过“江苏省文明单位”和“江苏银监局系统文明单位”考评验收。

一、2007年工作回顾

(一)加强政策传导和风险提示,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宏观调控政策

一方面,强化窗口指导。制定并印发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2007年度监管指导意见》、《关于认真贯彻宏观调控政策 加强银行业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2007年度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明确工作重点,突出监管要求,提示潜在风险,进一步增强监管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切实加强宏观调控政策传导和督促落实。分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辖区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辖区银行业不同时期的监管工作意见,并在对产能过剩行业和投资高增长行业信贷风险、房地产贷款管理、房贷新政和环保风暴对银行业的影响、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问题等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监管会谈、非现场监管意见书、现场监管等方式对需引起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及时向被监管机构作出提示,明确监管要求,进一步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把握宏观经济走势,及时调整和改善信贷结构,促使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监控下保持信贷总体平稳增长。

(二)加强协调落实,积极推进辖区银行业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

2007年年初,在江苏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金融工作会议上,常州市被确定为全省以加强小企业金融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城市。为认真贯彻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重点做了以下四方面工作:

1、及时推进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总体要求的贯彻落实。提出了《关于贯彻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推进常州市银行业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并配合市委、市政府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和考察学习,研究拟定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措施,推动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的若干意见》、《常州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确定了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的重点目标和扎实推进辖区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具体工作措施。

2、积极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一是成立分局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推进辖区小企业贷款工作合力,印发《2007年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工作指导意见》,推进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落实。二是配合市政府深入开展调研,积极参与常州市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和措施的论证和制定,推动市委、市政府及时出台了《关于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的若干意见》。三是建立小企业贷款试点行制度,与常州市经贸委联合举办“常州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讲坛”,组织召开常州辖区小企业贷款试点行制度推进工作座谈会。四是积极推广辖区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反映辖区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配合新闻媒体做好采访常州辖区小企业贷款工作。

3、重点推进辖区银行业改革。一是稳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督促、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好票据兑付申报工作,促使5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票据兑付工作如期顺利完成,为实施新一轮机构改革提供了条件;确立了做大做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发展思路,加强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

;拟定了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方案,推动武进农商行加快增资扩股进程,启动了市区2家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推进金坛、溧阳两家联社积极开展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运行情况的考核评价及督促检查。目前,溧阳联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申请已获银监会批准,金坛联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清产核资工作验收已经结束,武进农村商业

银行增资扩股工作结束,实现了资本充足率达标,参股投资金坛联社已达成意向;市区2家联社的改革工作已形成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报市政府。二是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属地监管。按照江苏银监局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城市商业银行推进合并重组,通过与省局上下监管联动,开展监管会谈、监管评级、飞行检查等,加强对江苏银行合并重组期间和合并重组后各项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管,引导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实现平稳过渡、规范发展。三是继续做好对邮储机构改革的指导、督促和支持。确立对邮储机构改革期间的监管重点,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切实防范改革过程中的案件发生。四是不断推动辖区银行业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指导、帮助华夏银行常州分行顺利完成筹建、通过验收并正式开业。加强对外协调联系,加快引进中外资银行来常设点步伐。

4、不断推动银行业改进和加强服务。2007年以来,根据银监会关于“改进和加强银行业服务的八条意见”和江苏银监局部署,我分局把推进辖区银行业改进和加强服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以落实。一是结合银行机构提出的年度营业网点调整规划,通过行政许可推动,实现网点的合理布局,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了网点标准化改造投入,增设自助机具设施,大面积升格扩大服务功能,推出多种新产品和新业务,开展理财业务教育等宣传活动,推行弹性服务窗口,从而有效改善服务质量,社会公众排队现象得以好转,改善了银行对外服务形象。二是深入全市42个银行业机构网点开展改进和加强银行服务情况专项检查和调研,制定改进和加强辖区银行业服务的指导意见,联合市银行业协会召开辖区银行业改进和加强银行服务工作会议,指导银行业协会组织各银行业机构签订文明优质服务倡议书。三是组织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进社区”、“文明服务月”活动。通过《常州日报》、常州人民广播电台加强舆论宣传,展示银行文明服务形象。四是与市委宣传部联合召开加强银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座谈会,并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银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增进监管部门、银行机构、新闻单位、银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沟通,积极为推动银行业改革发展、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2007年,常州辖区涌现出建设银行常州化龙巷支行等一批全国和省级文明示范服务单位,促进了辖区银行业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突出监管重点,有效防范和化解辖区银行业风险

1、深入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辖区合规风险管理建设

2007年,我分局紧紧围绕银监会提出的“坚持三个原则,实现三个目标”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案件查防工作责任制,以加大案件排查力度、提升内控制度有效性、强化案件责任追究为重点,抓好银行基层网点、案件易发部位、票据和存款业务、内控建设以及员工教育等五个方面重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改进督导方式,做到“防”得有力、“控”得有效,努力提高案件堵截率,确保不发生百万元以上大案要案,逐步把案件专项治理作为一项常规工作纳入操作性风险监管范围,取得工作实效。

一是建立和落实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统计分析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案件责任追究机制等,分别制定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年度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了分类监管、严格督导的工作原则,明确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和措施。组织开展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情况综合调查,召开了案件专项治理及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会议,进行案件治理情况交流和监管情况通报,督促银行机构重视案件治理的基础管理工作,切实按照建立严密的内部防范体系和外部监管体系的要求,有效整改案件隐患,巩固案件治理根基,推进案件专项治理长效建设全面深入开展。二是部署、督促各行(社、局)开展风险排查工作,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现问题602个,整改558个,处理责任人员1091人次,其中:纪律处分61人次,经济处罚1030人次,经济处罚262525万元。三是加大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监管力度,在武进、金坛、溧阳一区二市组织开展银行业机构“合规风险管理年”活动,并加强对三辖市(区)基层管理人员的合规风险管理培训。四是针对整治期间辖区两家大型商业银行先后发生商业贿赂案件和存款冒领案件的严峻形势,及时加大案件专项治理和操作性风险排查的督导力度,督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增强案件查防能力。先后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操作性风险排查、案件专项治理督导延伸检查,组织对143家机构开展飞行检查,发现问题35个,整改问题20个。五是通过案件治理和违规查处凸显监管威信。我分局对辖区银行机构违规问题紧盯不放,督促辖区银行机构从重处理违规人员,有效发挥震慑作用。先后责成辖区部分银行机构对涉及虚假按揭、违规发放个人贷款、违规对外用章、挪用客户授信违规放贷等问题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共计对31名违规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2、完善大额风险资产管理,大力防范和化解大额授信风险。一是不断完善辖区风险资产管理机制。年初制定了《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2007年风险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指导辖区银行业机构开展了一系列维护银行资产安全的工作。二是加强大额风险处置的协调和指导。通过指导和协调有关债权银行开展艰难的依法维权、处置风险工作,华源蕾迪斯银行债权的维护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三是强化大额风险监测。要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大额授信业务管理,落实对大额授信业务的尽职调查,开展对大额授信情况排查,严密监控集团客户授信和关联交易;加强对5000万元以上大额授信的统计、监控和检查,建立对辖区五大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情况监测台账,及时发现并预警风险隐患。四是积极筹划存量授信转化为银团贷款的工作。大力推广银团贷款防范大额授信风险,在对辖区近年来银团贷款业务情况深入了解和调研的基础上,指导银行业协会不断探索和推动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团贷款业务。2007年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银团贷款3笔,金额合计10.7亿元。五是加强金融债权维护。与人行、银行业协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加强了协调配合,严防改制企业逃废债行为的发生,2007年确认31家改制企业金融债权27805万元。

3、加强不良贷款监管,不良贷款压降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我分局始终把不良贷款压降作为监管重点来抓,时刻关注,加强监测和考核,一是不断改进和完善辖区不良贷款压降新机制。推行资产风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完善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功能。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辖区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报告。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台账,并进行非现场监测分析;对部分不良贷款出现反弹的银行机构及时进行跟踪,通过监管会谈、巡访等措施,督促银行机构强化措施,加强对不良贷款压降工作的持续管理。三是加大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压降考核的力度。年初,分局专门制定了《常州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压降考核,实现了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降”目标;深入推进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提高五级分类结果准确性。四是促进大额不良资产的妥善处置。一方面督促辖区银行机构利用年内盈利水平较好的有利条件,加快对“铁本”等历史遗留大额不良贷款的核销,有效压降存量不良贷款;另一方面,加大了“华源蕾迪斯”不良贷款处置的推进力度,指导、协助辖区银行机构积极有效开展维权工作,最大程度提高清偿率。五是强化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机制。对辖区有关银行多次提出落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监管要求,督促其依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推动不良贷款问责制度的严格执行。至2007年11月末,辖区不良贷款双降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分别比2007年年初减少7.09亿元和下降1.19个百分点。

4、加强协调推动,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按照银监会和江苏银监局关于认真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要求,分局积极向政府汇报,提请常州市政府重视和加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政府召集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专题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机制。

(四)强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整体效率

1、把加强非现场监管作为提高监管有效性的突破口。一是扩大了监管评级的范围,创新监管评级方法。全年部署开展了辖区5家大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及5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试评级工作,进一步摸清了被评级机构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环节,其中,对大型银行监管评级工作积极参与江苏银监局新监管体系的研究,有关工作和做法受到江苏银监局职能部门好评。二是完善精确制导的非现场监管方式。实施监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行“双向”监管,建立了监管日志制度,进一步做好非现场监测分析及动态情况的收集、反映、分析、评价及非现场监管意见反馈,注重银行业金融机构早期问题的发现和预警,并将监管信息的分析汇总作为监管资源信息共享和供领导决策的有效平台,实现监管关口前移;全年分局共向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非现场监管反馈意见书61份,提出监管意见329条,发出风险提示28条。三是进一步调整对县域银行业机构监管思路,开展县域分支机构延伸监管,分区域举办了240人次的县域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知识培训,组织召开了武进、金坛、溧阳三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2007年年中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交流会议,促使银行机构提高法律法规执行效力。四是加强和改进信息科技工作,扎实做好“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试点工作,制定实施了《非现场监管系统报表报送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法人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在江苏省辖区率先尝试建立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体系,出台了《常州辖区银行业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科技信息风险管理,拓展监管手段;全面正式运行“常州银行业信息网”,实现了与辖区1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职能部门和一级支行以及常州市银行业协会的网络互联、信息互通。五是指导和推动银行业协会工作。把促进银行业协会健全和完善协会工作机制作为重点,制定《2007年银行业协会工作意见》,推进“文明服务月”活动深入开展,指导协会制定《常州市银团贷款章程》。

2、把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作为提高监管有效性的着力点。2007年,在现场检查任务异常繁重的情况下,分局合理部署,抓住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计划,认真准备、周密组织,分工明确,任务到人,检查的广度、深度、针对性进一步提高。全年共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各类现场检查21项,投入3433个工作日,检查涉及金额378亿元,检查对象涵盖了辖区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内容涉及大额对公账户风险、小企业和委托贷款业务、大额贷款和保函业务、风险抵补情况、大额存款依存度、冒名贷款、银行业服务情况、投资业务、案件专项治理和操作性风险、治贿和创安评估验收、金融许可证公示情况等项目,进一步摸清了被查机构的主要风险和问题,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同时,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分局制定了《现场检查实施细则》,明确和细化了现场检查工作流程和要求,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质量和效率。

3、把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作为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基本点。2007年,分局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制定了《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框架》、《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办法》等行政许可操作制度,使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规范、公开、透明;推行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公示制度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处理情况统计分析制度。2007年,分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242项,其中,机构升格52家,迁址更名42家,撤销5家,核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22名,备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3名,办理新业务备案(回复)16项,开展了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314名董(理)事和高管人员2006年度任期履职情况考核工作,完成全辖85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新版金融许可证换证工作。

4、把加强监管调研作为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强化对信息调研工作的规划,年初分别制定《2007年度常州银监分局调研课题计划》、《常州银监分局2007年度调研选题参考方向》,进一步突出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同时,突出正向激励,不断完善分局信息调研工作机制和奖励制度,建立季度专题分析例会制度,加大了信息和调研工作考评奖励力度,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信息调研成果,突破了以往信息调研录用层次低、录用数量少的局面,有多篇信息调研得到上级部门或省委、省政府的关注和肯定。全年被银监会各类信息载体(含网上信息平台)录用7篇、江苏银监局各类信息载体录用54篇、省委省政府录用4篇,江苏银监局领导批示3篇、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1篇,编发《常州银监分局监管简报》29期,《常州银监分局监管调研》14期。在信息调研的内容、重点上,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一是及时反映辖区金融改革创新的亮点、动态,总结、推广改革创新成果、经验等。二是结合监管工作,发现问题,深入调研,提示风险。三是探索监管方法,加强监管手段创新。四是积极反映分局文明单位创建措施,总结宣传创建成效。全年反映报送了一批质量较好的调研信息,如《常州辖区小企业动产质押监管贷款成效明显》、《抓住改革创新试点契机 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基层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缺陷与策略选择》、《常州辖区银行业实施银团贷款的障碍及解决路径探析》、《充分发挥第三种监管手段作用 更好服务于非现场监管工作》、《全力提高职工学习力,全面提升监管战斗力》等。

(五)突出和谐分局建设,提升监管履职能力

1、推进学习型单位创建,深化文明单位创建内涵。按照年初提出的“努力构建科学民主、好学向上、务实进取、充满活力的和谐分局,在已取得荣誉的基础上争取达到更高目标”的要求,开展了以学习型单位创建为重点的文明单位建设工作。一是从组织架构、内容措施上进一步推进,深化文明单位创建内涵。制定了《常州银监分局员工学习积分制实施办法》,建立《学习型组织建设个人学习记录卡》,积极引导员工明确学习目标,增强学习意识,激发学习热情,全力打造学习型分局,推动“争创学习型科室、争做学习型员工”双争活动的活跃开展。二是积极开展争创活动,提升分局文明创建品牌。全面打造文明创建品牌,先后组织申报并获得了全国金融系统“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全国金融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常州市“文明单位标兵”和江苏省“文明单位”。三是组织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为龙头,紧跟形势,明确主题,扩大范围,充分发挥引领分局政治理论学习的作用;通过组织开展《履职问责办法》“学习月”活动、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扩大会、学习征文、赠书活动、辅导讲座、学习兴趣小组及以科室为单位的学习交流等形式,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自觉学习、更新知识的意识。四是探索和实践分局员工学习培训和教育方式。统筹规划了分局2007年度培训工作方案,通过与大专院校合作的形式,组织开展了银监会“三大模块”系列培训、举办了“银行业监管文化”讲座、选派了8名中层干部参加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高级研修班有关业务理论的学习研讨,并开展“学习两会精神,推进监管创新”、“金融和监管创新业务”、“感悟历史,展望未来”等一系列特色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2、突出和谐主题,深入开展文明创建系列活动。按照“构建和谐分局”工作要求,党政工团联合开展了一系列以“和谐建设”为主线的创建活动。通过先后组织参加江苏银监局系统职工文艺汇演和参加江苏银监局第一届职工田径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进一步激发了全局职工的向心力和集体荣誉感;通过开展三八妇女节“走进新农村,欢乐庆三八”学习实践和四周年局庆“凝心聚力、携手共进”野外拓展训练、举办“职业生涯与心理健康”专题讲座,进一步增强了分局职工的凝聚力,体现了分局对职工的人文关怀;通过组织“送金融知识下乡”文艺演出、配合全市金融系统工会联合会组织举办了金融行业文艺汇演以及金融行业书画摄影作品征集、金融系统业务技能大赛活动等群众性活动,进一步丰富了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内容。

3、加强教育和引导,增强团队向心力和凝聚力。一是开展了多项主题教育。为庆祝建党八十六周年,组织全体员工到嘉兴南湖举办了“传承革命火炬,促进和谐发展”主题系列活动;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制定开展十七大精神专题学习的意见,各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主题鲜明、各具特色的实践活动。二是典型引路,组织开展“学先进、赶先进”活动。通过积极宣传银监会系统先进人物和事迹,通报表彰分局成立以来各类集体、个人先进荣誉和学习成果,在员工身边树立实实在在的“典范”,大力营造争创先进良好氛围。三是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通过组织收看革命影片、廉政教育片、警示教育片、通报典型案例,从正反两方面,加强员工廉政教育,促进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四是开展捐赠献爱心活动。号召分局全体党团员带头,发动全体职工向银监会职工重大灾病互助金捐款,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体现了分局员工的爱心情怀。五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党员和群众,干部和职工相互交流沟通,主动让职工群众参与到党课、参观学习、辅导报告、征求意见、民主评议等各项活动、各项环节中,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整体互动。

4、围绕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营造分局和谐气氛。一是通过党委民主生活会意见征求和反馈、开展“深化分局文明创建、再促分局和谐发展”谏言献策活动,进一步畅通职工信息反映渠道;二是组织召开分局一届二次职工大会,通过职工提案及审议行政工作、工会工作、提案工作报告等报告,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积极营造分局和谐向上的氛围。三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分局政务公开办法。建立二个层次的政务公开渠道:对直接涉及分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和举措,经工会小组讨论,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对监管工作中的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等,及时以会议、分局内联网等形式向分局职工及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开,广泛接受监督。

5、加强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一是继续推进党的先进性教育,加强党员的教育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上党课、参加报告会和组织专题交流研讨、党支部实践活动等形式,有计划组织好党员的集体学习;坚持党内民主生活,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加强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加快发展新党员,增强党组织活力。二是加强领导干部履职能力建设。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党委班子建设,先后召开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和2007年度民主生活会,认真落实局领导参加江苏银监局2007年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修班工作;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中层干部履职和领导能力,通过探索实施非领导职务竞聘机制,选拔任用了五名副主任科员,进一步优化分局干部队伍结构;通过年度、半年度部门和中层干部考核,以及对6名试用期满的中层干部任期考察,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持续监督和管理。三是建立健全干部监督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加强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制度规定的监督检查。

6、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一是推进监管流程改造。为积极配合做好“1104工程”建设,分局组织各科室研究细化“1104工程”运行后分工协作机制,对岗位职责进行全面修订完善。二是制订实施分局履职问责制度。加强了对履职问责工作的领导,成立了分局问责委员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常州银监分局实施履职问责办法细则》,细化问责内容和重点,开展“履职问责学习月”活动,并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增强分局员工责任意识。三是加强政务履职考核。制定了《常州银监分局政务履职考核办法》,对公文处理、信息调研、督办管理、安全保卫等七个方面政务工作提出了具体管理和考核要求。四是加强内部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共制定和修订了信息调研工作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督办、签报、银行业信息网、监管要情通报管理办法等10余项内部管理制度,汇编形成2006年度《常州银监分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和《银行业监管规范性文件汇编》。五是增强制度执行力。下半年在分局内部各部门组织开展制度执行情况“回头看”,组织部门员工开展内部管理制度再学习、再检查、再落实,提高制度的执行效率和质量,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7、规范从政从业行为,全面推进分局党风廉政建设。一是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分局紧紧抓住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条主线,围绕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工作人员履职问责“两个重点”,以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为龙头,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银监会系统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意见》,制定了分局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采取各项具体措施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到日常的监管工作之中,促进员工自觉树立廉洁从政、从业形象。二是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分局从建立健全分局党委统一领导、层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入手,与各科室负责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目标、责任和问责措施,全方位实施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管理。三是扎实开展案件隐患和风险点排查工作。对易发案件的部位、岗位、环节进行全面梳理,认真分析,重点加强对履职过程中以权谋私、执法不公、违反“约法三章”、现场检查纪律、三项清理等禁止性规定及失职渎职、损害单位声誉、形象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外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接受公众监督。

二、主要问题和不足

2007年,我分局立足辖区银行业监管和分局全面建设实际,强化监管,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务实高效,为促进和保障辖区银行业稳健运行、推进和谐分局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按照监管有效性和辖区银行业运行对监管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以下差距和不足:

(一)监管的深层次延伸和深度分析能力不强。目前监管工作主要按照上级监管工作要求和采用传统监管方式开展,更多的停留在一般性的表象的监管层面,对于准确、及时揭示和预警银行业运行风险而进行的深层次监管的能力、手段比较欠缺,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科学精确的监管模型尚未有效运用于监管实践。同时监管信息资源综合运用发挥作用不充分,不能充分运用监管报表体系进行深度监管分析。

(二)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够完善。目前,履职问责制度已全面推行,但绩效考核办法还不够完善,正向激励作用发挥不够,监管创新的积极主动性由此受到一定影响。

(三)和谐分局建设措施需进一步强化。和谐分局创建仍然存在组织推动多、员工献计献策主动参与少的情况,对于调动员工积极参与和谐分局建设的热情与积极性重视不够,宣传发动不足,在推动和谐分局创建工作中出现了不够和谐的一面。

(四)党、团、工会合力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党委、工会在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积极性方面工作还不够深入,与干部职工的交流、沟通还不够细致和经常化,对青年员工的成长还需多给予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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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分局银行监管工作总结

襄阳银行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快改革发展,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持续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全力支持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一)全力支持实体经济,金融总量实现大跨越。

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有进、变中向好”的总体环境下,我分局督促银行业抢抓历史机遇、克服政策障碍,一方面加强对接和辅导工作,及时跟进我市重大项目、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的融资需求,做实信贷“需求端”。另一方面向上争取、向外调剂、向内挖潜,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做大信贷“供给端”。全市银行业存贷款余额分别突破“2千亿”和“1200亿”关口,实现了金融总量的跨越式发展。特别是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244亿元,比2009年翻了一番多,只用不到4年时间就走过了过去60年的历程,增幅居全省市州前列。同时存贷比稳步上升,比上年提高2.1个百分点,资金使用效率明显提高。特别是各股份制银行充分运用系统调配资金,普遍保持较高的存贷比水平(部分机构超过100%),充分显示了银行业对襄阳经济社会发展的信心。 (二)着力推进银行改革,“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大提速。

建设区域金融中心有利于打造资金“洼地”和发展“高地”,去年以来,我分局坚持“政府筑渠引水、监管引水入渠”理念,一方面大力向各上级行宣传襄阳市良好前景和机遇,另一方面积极向银监会、省银监局汇报沟通,争取倾斜性的准入政策,取得良好成效。一是股份制银行引进稳步推进。浦发银行、平安银行襄阳分行挂牌开业,全市银行业机构数量达到22家,仅次于XX市。广发银行引进进入实质性洽谈,武农商也表达了进驻襄阳的意愿。二是金融便利服务程度持续提高。社区银行建设开始起步,9家银行提出建设规划,已建在建社区支行24个;自助银行和atm等服务设施也保持快速增长。三是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强力推进,谷城、老河口、襄阳3家农商行先后挂牌成立,枣阳农商行获准筹建,宜城农信社改制稳步推进,南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开始试营业。四是机构布局不断优化,城商行和股份制银行继续向县域、园区下沉,村镇银行开始向乡镇延伸,第一家股份制银行县级支行(中信银行枣阳支行)和第一家村镇银行乡镇支行(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张集支行)即将开业。

(三)助力民生和创业工程,普惠金融服务工作大拓展。

发展普惠金融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对推动我市经济协调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围绕“民生gdp”和市委市政府全民创业工作要求,我分局重点从三个方面引导银行业拓展普惠金融服务。一是以落实“三覆盖一提高”工程为抓手,持续增大县域金融的增量份额。在引导涉农机构逐步扩大县域支行业务授权的基础上,配置专项信贷规模,调整增量贷款投向,增加对粮食生产、抗旱减灾、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信贷投入,确保襄阳市百亿斤产粮大市地位,助推现代农业强市建设。全市银行业县域贷款余额504.8亿元,比年初增加87亿元,增幅20.8%。二是以推进“双基双赢”合作贷款为抓手,促进基层银行机构信贷模式创新。全市已成立70个农村、社区信贷服务工作室,为1265户农户和涉农组织发放“双基双赢合作贷款”10402万元,授信15000万元。我市的“双基双赢”工作被《金融时报》刊发,得到省委常委、市委王君正书记的批示肯定。三是以执行“两个不低于”监管指标为抓手,做好小微金融服务。全面升级襄阳金融网,努力打造“八可”信贷文化,银企对接工作进一步改进,信贷支持服务面进一步扩大,融资成功率进一步提高,被《经济日报》誉为“网络贷款直通车”。全市银行业小微企业客户数量增至65273个,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556.8亿元,较年初增加147.1亿元;增幅达35.89%,高出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幅9.87个百分点,增幅、增量均居全省前列。 (四)努力推动规范经营,银行声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大提升。 2013年,我分局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引领银行业坚持科学发展理念,强化品牌意识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一是持续抓好业务规范管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连续3年坚持推进银行不规范经营整治工作,加强落实“七不准、四公开”监管要求,辖内金融服务秩序得到有效治理。二是加强金融发展的软环境建设,提高金融服务工作满意度。组织市级银行机构与各新闻媒体签订《推进银行业新闻宣传合作备忘录》,建立了舆论导向和新闻处置工作机制。先后组织第二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和“进农户、访客户、送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普及金融知识,培育风险意识,强化信用观念。三是严守风险底线,确保金融稳定。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较年初减少1.48亿元和下降0.71个百分点,继续维护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四是银行效益合理增长,发展后劲得到充实。得益于襄阳市经济跨越式发展,2013年全市银行业实现利润总额37.9亿元,比上年增长8.7亿元。农商行、村镇银行等机构利用盈利资金,及时补充资本,提足风险准备,为涉农金融服务的长期稳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推荐第3篇:银监分局年度青年工作总结

银监分局年度青年工作总结

2015年,在分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四川银监局团委的关心、指导和帮助下,分局团委紧紧围绕分局六个年活动安排,以党建带团建,抓好团建促监管,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深化重点品牌项目,不断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促进分局青年工作上台阶,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将分局2015年青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深化思想教育,坚定青年理想信念

分局团委重视青年思想工作,从青年职工思想动态调查、思想教育及思想引导三个方面着手加强分局青年思想工作。一是开展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通过一把手讲党课、中心组扩大会议等方式,切实加强青年职工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提高理论素质,加强政治修养。二是深入了解青年思想动态。按季度召开青年职工座谈会,了解青年最新思想动态,听取青年对监管工作、青年工作的意见建议,对青年职工思想动态、工作压力和主要诉求等有了准确认识,为分局和省局青年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三是加强思想引导。组织青年员工参加清明节广汉抗战将士纪念碑扫墓、公共交通志愿引导等活动,通过铭记历史、感恩英雄、回馈社会的实践活动,引导并塑造了青年员工正确的历史观、价值观和社会观。同时,分局搭建了青年微信交流群,实时发布充满正能量的新闻信息、最新的金融政策和运动健身活动等,帮助青年在闲暇时充电、在繁忙中放松心情。四是强化优秀示范作用。组织分局青年参加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等各类评选,通过优秀青年的带头示范,引领全体青年创先争优,争当各个岗位的先进典型。

(二)深化志愿服务,弘扬雷锋志愿精神

分局团委按照省局团委各项要求,将各项重点活动落到实处。一是继续开展牵手1+1爱心助学活动。2015年,分局全体员工为14名在校贫困学生送上各类文具、书本等学习用品,共计5000余元。二是关爱留守儿童。分局团委长期关爱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和成长。2015年春节期间,分局团委到XX市留守儿童家中,送上了书包、书籍、文具等学习用品,为留守儿童带去了关心和慰问。三是开展学雷锋活动。响应学雷锋号召,组织青年职工开展社会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亲身实践、发扬了雷锋精神,进一步领会到了雷锋精神的实质和重要作用,大力弘扬了新时期服务人民,助人为乐的雷锋精神。通过学雷锋活动,分局青年为社会做出了青年应有的贡献,获得了实现社会价值提供了舞台,更塑造了银监分局青年的良好社会形象。四是深入开展扶贫活动。深入开展扶贫活动,协调一名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到贫困村挂职锻炼,为金融机构和贫困村之间搭起了沟通的桥梁。

(三)深化学习培训,引导青年成长成才

一是继续开展青年读书论坛。利用周末时间,坚持每季度都组织青年职工开展青年读书论坛,交流读书心得,荐书评书,并开展健身活动,活跃了青年交流氛围,陶冶了青年情操,形成了热爱学习的良好风尚。二是积极开展老带新一帮一——青年成长计划活动。根据银监会、四川银监局老带新一帮一——青年成长计划活动和分局团委《老带新一帮一——青年成长计划活动实施方案》安排,分局继续按计划有序推进老带新活动。三是引导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分局青年职工积极撰写并按时报送2015年中国银监会系统青年论坛论文。引导青年职工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2015年分局青年职工共撰写调研文章19篇,被省局采用6篇。提升了分局青年的调查研究能力,提升了工作水平,也为分局监管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四)深化主题活动,助力青年能力提升

一是积极参加省局我秀我能工作创意大赛。组织分局青年积极参与第三届我秀我能——ishowican工作创意大赛,形成了《银行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与思考——以XX市为例》调研文章,最后虽未进入决赛,但青年同志的调研能力得到了锻炼,对辖内三农问题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二是深化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集中宣传周活动取得较好成效。辖内22家金融机构共635个网点开展了集中宣传,发放宣传资料30.5万份,向参与群众配送金融宣传读物20.55万份,通过广播宣传7491次,金融宣传片播出达13054次,覆盖人数超过73.23万人。本次活动,通过在农村、社区、企业、大、中专院校广泛宣传金融知识,有效促进了辖内群众金融知识的全面提升。三是开展常态化体育健身活动。考虑到青年职工工作繁忙,压力较大,团委组织青年职工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气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徒步登山等一系列健身活动,有效地提升了青年身体素质,提高了工作热情,加强了干部队伍凝聚力。

二、意见和建议

(一)搭建交流平台。一是现有平台利用不够。近年来,省局、分局相继搭建了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但利用率不高,未能充分发挥应有效果,建议省局团委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已有平台利用率。二是建议省局团委能够创搭建新颖的交流平台,加强分局间青年的交流,达到增进感情、借鉴经验、共同进步的目的。

(二)创新活动形式。由于团委活动形式较少,建议省局团委创新活动形式,组织开展全系统的足球、文娱活动等文体活动,提升团委活动的趣味性要和吸引力。

推荐第4篇:银监办发【】20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20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欺诈活动及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的案件有明显反弹趋势,山西、江苏、河南、深圳等地相继出现了与银行承兑汇票有关的案件风险。为进一步强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防范案件风险,现作如下风险提示: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银行票据业务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强化制度执行,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审慎经营,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二、加强对承兑申请人和贴现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实现风险关口前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的原则,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工作,严格审核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严防持票人恶意串通套取银行信用。

三、加强对保证金来源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和管理,不得降低业务标准。办理业务过程中,必须确保承兑保证金比例适当且及时足额到位,不得以贷款或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不得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账户与其他账户串用;保证金未覆盖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必须严格落实。

四、加强对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情况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贴现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检查,对与企业经营范围或合同约定不符合的资金流转行为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严禁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杜绝随身携带票据和印章,凭传真和电话指挥划款,事后补办贴现资料和划款凭证的情况,严禁机构异地办理票据业务。

五、加强票据审验和查询查复环节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票据审验人员的上岗资格和专业能力,严禁以票据查询代替审验,避免出现单人验票情况;规范查询方式和程序,对大额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坚持双人实地查询。

六、加强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坚持印、押、证分管原则,禁止出现“一人多岗”、“审贴不分”的情况,尤其要防范内外勾结、伪造和变造票据、“假作废,真盗用”、“大头小尾”等重大风险。

七、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对银行承兑汇票真伪及贸易背景资料的识别技能;加强员工职业道德素质考核要求,严禁银行员工作为中间人介绍票据贴现业务从事资金掮客活动。

八、严肃查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力量查处已发票据案件,厘清责任,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绝不姑息;对严重违规的机构视情况可停办其票据业务,对管理不力、屡查屡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违规操作频发乃至诱发大量案件的重点风险领域,银监会曾就此多次做出风险提示,提出监管要求。鉴于目前的风险态势,银监会将结合深化“银行业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进一步加大对票据业务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必须切实加大管理力度,做到令行禁止。银监会和各银监局将依据检查结果和案件风险程度,对违规操作行为甚至诱发案件的机构和人员给予严厉处罚和问责。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推荐第5篇:银监发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推荐第6篇:银监发7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

(银监发〔2007〕78号 2007年10月24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按照《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内蒙古、吉林等6省(区)开展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目前整体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由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青海6个省(区),扩大至全国31个省(区、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

试点省(区、市)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参照《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反映的农村金融服务充分状况,筛选确定试点初选地区,商地方政府同意并报银监会确认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各省(区、市)先选择1-2家机构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二、扩大试点原则

扩大试点工作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一)必须坚持服务“三农”原则。牢牢把握支农服务方向,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服务空白和不充分地区设立机构、开办业务。

(二)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尊重各类资本投资意愿,投资人按商业可持续要求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三)必须坚持严格监管原则。严格准入标准,规范许可程序,强化资本约束,注重风险防范,确保新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四)必须坚持政策激励原则。进一步完善财税、货币、监管等方面政策,注重发挥地方政府支持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和引导。

(五)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原则。要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有序推进,防止“一哄而起”。

三、强化审慎监管

(一)明确监管职责。银监会负责研究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政策,指导和督促各级派出机构开展监管工作。银监局负责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的实施细则,审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筹建、重大监管行动的协调组织和实施,指导银监分局做好监管工作,妥善处置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银监分局作为属地监管机构,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筹建初审、开业和变更事项审批,并承担日常监管工作。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的监管工作机制,形成

监管合力,切实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有效性。

(二)加强日常监管。要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设置主监管员,实施有效现场检查,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指标满足审慎监管要求。要及时查纠偏离服务宗旨、超业务范围经营以及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等违法违规问题,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对审慎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要根据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等情况及时采取递进式监管措施,直至实施市场退出。

(三)实施分类监管。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根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监管意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不同模式监管。对村镇银行要按照《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比照商业银行实施审慎监管。对贷款公司要重点发挥好出资人的监督作用,做好并表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按照即将印发的监管意见,主要实行社员自律管理,做到自愿发起、自律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真正办成互助合作性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以自律管理为基础、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为主体、地方政府风险处置为保障、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分工协作和相互配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四)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根据辖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和类型、资产规模、风险状况,科学调整监管机构设置,合理配备监管人员,特别是要进一步充实监管办事处和履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一线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因监管资源不足,造成监管出现真空和监管不到位。

(五)严格监管问责。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监管工作考核,实施监管成效评价。对未落实监管职责分工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责令其立即落实职责分工;对监管失职、渎职的,要追究监管人员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要在银监会统一部署下,由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管机构组织推动实施。首批6个试点省(区),要继续完善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扩大试点的25个省(区、市),银监局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若干意见》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关制度办法,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制订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责任落实。要加强准入政策的学习和培训,重点掌握好《若干意见》以及配套制度办法,为实施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强规范操作。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严格准入标准,规范试点操作,防止“带病准入”,在确保组建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要合理安排组建进度,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防止“一哄而起”。要防止“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确保组建工作公开透明。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组织,改制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主动向试点地区党政部门汇报工作,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争取落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税收和货币等政策,提供征集主发起人、营业用房等方面便利措施,加大对逃废债的打击力度,加强信用乡(镇)、村建设,为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同业支持。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督促主发起人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开发、风险管理、软件系统、人力资源、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支持,

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平稳运行创造条件。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要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良性竞争,加强业务合作,提供开立账户、融资和业务培训等支持,通过竞争合作,促进互利双赢。

(五)加强舆论宣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提前制定试点宣传方案,积极利用主流媒体宣传解释政策,报道试点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同时加强舆情监督和反馈,及时纠正错误、不实和片面报道,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扩大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各银监局要及时将扩大试点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报告银监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4日 (中央法规)

推荐第7篇:银监办发140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

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40号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一些银行机构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利于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为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二、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

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五、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七、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八、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并将改革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九、商业银行违反上述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人属地监管原则推动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推进银监会直接监管法人机构的改革,必要时各银监局参与配合。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负责推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革,上级监管机构应加强工作指导。

2014年5月8日

(此件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推荐第8篇:银监办法309号

2010.10.1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银监会2010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的工作要求,为全面落实《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

“六步走”工作安排,

切实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法人原则落实台账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银行)应分别建立平台贷款台账,明确平台名单、贷款金额、四类风险定性等详细情况。同时,建立定期报送制度,从2010年12月起纳入监管报表体系,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银监局按季填报,统计部门汇总。具体报送内容、方式及要求由银监会统计部另行部署。

二、按分类处置原则分类监管

各银监局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回收、仍按平台贷款处理四类(以下简称为第

一、

二、

三、四类)贷款,进行分类监管:一是监测第一类贷款。各银监局要建立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逐户监测制度,密切关注整改情况,督促各银行严查公司资本金是否真实、持续到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抵押担保是否合规,运营是否规范、正常、可持续等情况,确保存量债务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对于该类贷款的新增债务,各银监局还要严格监测贷款集中度是否合规、是否仍存在财政违规担保等问题。二是监督第

二、三类贷款。各银监局要监督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制定保全分离和清理回收工作推进时间安排表,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直接收回等措施,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完成各项工作。同时,各银监局要扎实建立辖内银行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监督掌握第

二、三类贷款处置情况。三是监控第四类贷款。各银监局要按照国发〔2010〕19号文的要求,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不再承担融资任务的平台转轨改制工作,督促辖内各银行逐户明确相关地方政府的偿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确保存量贷款得到妥善处理。同时严格监控新增贷款情况,对于不符合国发〔2010〕19号文要求,项目没有足额资产抵押和现金流的,严禁新增贷款。在必要时,应要求各银行追加风险缓释措施或逐步收回存量贷款。

三、按权责明确原则统一会谈

2010年11月15日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各银监局组织、局领导带队,各地银行业协会协调辖内银行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平台进行会谈,敲定四类风险定性情况,确定平台贷款的整改处置方案,并形成会谈纪要,交由地方政府、银监局、平台及银行四方备案。

(一)第一类贷款

对于现金流全覆盖、并拟整体划转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第一类贷款,在会谈中需从三个方面进行明确:一是明确平台名单。该名单及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金额需由借款人、贷款人及负有连带还款责任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三方法人代表签字,一式四份交由地方政府、银监局、平台及银行备案,并作为银行相关负责人风险问责的依据。二是明确风险自担。在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后,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信贷风险由借贷双方承担。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新增贷款不得由政府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及还款承诺。三是明确问责机制。地方

政府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共同对第一类贷款进行监测,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由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贷款不良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贷款行行长(即三方签字中贷款方的签字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第

二、三类贷款

对于拟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和清理回收的第

二、三类贷款,在会谈中需明确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保全分离和清理退出的具体工作措施,同时确定整改进度时间安排表和整改方案,报地方政府、银监局、平台及银行四方备案,并督促按期整改。

(三)第四类贷款

对于仍纳入平台贷款管理的第四类贷款,在会谈中需明确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按照贷款协议约定足额偿还债务本息,避免出现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等问题。同时,通过增加担保主体、追加土地和优质企业股权及有效收益权等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等方式,缓释平台贷款信用风险。此外,新增平台贷款必须符合《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以下简称412号文)规定,项目必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10〕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

四、按属地原则组织现场检查

2010年11月30日前,由各银监局组织,以地级市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由银监会办公厅、法规部、各监管部门、统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抽查组进行抽查。检查和抽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平台贷款情况,包括平台名单和贷款统计是否准确,有无遗漏,风险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误归属情况等。二是分类处置情况,特别是第

一、

二、三类贷款的整改措施是否明确,相关责任人是否落实;第

一、

二、三类贷款平台名单和第

二、三类贷款整改进度时间安排表是否有三方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建立了第一类贷款监测系统等。三是工作合规情况,逐笔检查2010年6月30日后新投放的平台贷款是否符合412号文规定,全覆盖类贷款现金流计算是否符合412号文规定,相关工作是否符合244号文规定等。

五、按局长负责制原则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2010年12月15日前,各银监局对现场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银监会。

六、按分期还贷原则改进贷款偿还方式

平台贷款绝大部分为中长期贷款。从此次清查看,普遍存在整借整还、风险延期暴露问题,隐患较大。各银行应按照风险早期暴露、审慎经营、科学负担三大原则,在充分考虑项目建设期、达产缓冲期等情况的前提下,采取合法、审慎措施,结合统一会谈,逐一落实分期还贷要求,做到每半年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切实防范平台贷款风险。各银行应高度重视,全面做好合同修改等相关工作,按季统计工作进展和分期还贷情况。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推荐第9篇:连云港银监分局

连云港银监分局2007 --2009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工作规划

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连云港银监分局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平安分局”全面建设的有力抓手。为推动连云港银监分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确保连云港银监分局党委提出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维护银行业稳定,促进我市银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目标的实现,特制定连云港银监分局 2007 年一 2009 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连云港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新一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连云港建设工作三年规划要求,紧紧围绕我市关于平安连云港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内控内管,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深入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根据地方金融经济形势,对 2007 年至 2009 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科学安排、周密部署,认真筹划,为实现全市跨越发展创造稳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努力开创分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新局面。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共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

(二)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以强化安全防范为主线,以狠抓金融案件防范为着力点,督促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全力构筑与我市经济金融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为我市跨越发展创造更加稳定的金融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分局要在3年内实现无“四类案件”、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银行业风险、无涉外国家安全事件;争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市社会治安安全单位”以及“市平安创建先进集体”。

三、工作基础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打造一支政治过硬、率先垂范的领导班子。

1、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旗舰作用。分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到连云港银监分局各项工作中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团结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以坚定的理想信念、过硬的政治品德、顾全大局的整体意识、公道正派的工作作风以及良好的人格魅力在职工中树立起自己的政治形象,赢得群众的信赖和尊重;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求真务实,不断提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2、以中心组学习为强力抓手,推进领导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切实保障领导干部理论学习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把中心组学习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作为重要学习内容。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党性修养结合起来,积极开展调

查研究,提升驾驭全局的能力和领导管理艺术。加强对银行业金融和国家宏观调控形势的研究,防范和化解地方性银行业金融风险,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3、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坚持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抓好民主政治建设,将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化作求实的勇气、务实的态度、扎实的行动。班子成员之间讲要政治、讲团结,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要求,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廉政勤政。

(二)强化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精诚团结、执行有力的干部职工队伍。

1、深化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增强干部职工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免疫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理论学习同自身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与履行分局职能的实践结合起来;搞好理论学习制度建设,按季制定学习计划,建立学习考核制度,确保学习落到实处。

2、广泛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在全体职工中组织开展“超越自我、共创平安”主题教育,把思想道德教育同“平安创建”活动以及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开展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平安创建”、“青年文明号”、“五星员工” 评选等活动,利用举办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养,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执法文明、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精神,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各项工作落实。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筑牢职工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严格执行中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八项禁令。教育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确保职工中无人参与黄赌毒和邪教活动,做到不发一案,不倒一人。

4、从严治局,树立良好的监管形象。依照《连云港银监分局办公系统履职考核实施细则(暂行)》、《连云港银监分局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激励约束,促进全体员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

(三)提升监管工作有效性,推动银行业创新,促进银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1、加强指导,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调整目标的要求,把握好信贷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有计划有步骤增加对小企业的融资额;积极推广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大额贷款项目实施银团贷款,降低贷款集中度;积极推进银行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利用互联网、分局局域网、金融网、新闻媒体、“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等多种手段,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培训。

2、强化风险管控,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一是要加强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二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监管力度。三是突出重点,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妥善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3、巩固和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案件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构建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案件防范体系。监管部门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常规的风险管控,积极建立案件治理与风险评级、市场准入联系机制,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总结、查找漏洞,从业务流程、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严格加以落实,防范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行风行貌建设,营造平安和谐的工作氛围。

1、加强监管文化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在分局内部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共同的追求目标、共同的行为规则、共同的精神风范,塑造银监分局良好的形象。

2、提高干部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和完善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职工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要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培育职工健康文明向上的思想情操。

3、加强思想工作。定期分析职工队伍的思想动态,掌握思想脉搏,注意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转化工作;要将思想教育和解决职工实际问题相结合,把实事办实,把好事办好,增强职工的归宿感。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制度,全力抓好安全保卫工作。

1、建立和完善制度,加强内控内管。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和各类台账,做到依照规章制度办事;加强安全保卫内控内管,定期不定期地对分局重要部位治安防范开展检查,如:用电、用水、用火安全,计算机保密、网络安全,计算机中心用电与消防安全,车辆交通的安全等,确保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解决。

2、健全安全管理防控网络。一是建立由局领导、科室负责人、部门员工参加的纵向三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安全责任网络,明确抓安全工作要从全方位、多角度、多途径着手,建立一个全方位布控、上下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大安全”工作格局。二是实行目标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每年由局长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保密工作、消防安全、廉政建设等综合治理的责任书。

(二)落实措施,认真做好综合治理与平安创建工作

1、落实治安防控措施。分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要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做到内部治安防控措施“四落实”,即:组织、人员、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2、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抵制和反对邪教组织,教育职工远离黄、赌、毒,提高自防自卫能力。

3、加强与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在“平安单位创建”工作中,要利用银行业保卫科长季度例会等平台,与公安机关作好信息交流,了解地方治安形势,研究制定防范、治理和打击措施,

4、贯彻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做到人员工作到哪里,安全措施就保障到哪里。形成处处讲安全、抓安全、保安全。

5、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做好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全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推荐第10篇:银监发2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7]第27号 各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信托公司健康发展,鼓励具备资质的信托公司进行审慎金融创新,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在严抓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同时,落实“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

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

第二章 业务资格审批

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对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进行资格审批。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

(二) 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 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四) 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五) 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

(六)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信托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 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

(二)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

(三)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

(四) 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

(五) 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六) 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报表。

(七)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业务管理

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参照相关规定。 信托公司报告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信托文件草案。

(三) 托管协议。

(四) 风险申明书。

(五) 信托财产运用方案。

(六) 风险控制技术说明。

(七) 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报告格式。

(八) 推介方案。

(九) 业务部门及人员简介。

(十) 外部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可以针对机构投资者和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判断和承担能力的自然人设立受托境外理财信托。 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包括为单一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

托产品和对2个以上(含2个)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各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实施投资管理和受托管理。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的,应核实委托人确实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且其投资活动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严禁信托公司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资账户。 信托公司设立受托境外理财单一或集合信托,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按信托成立日前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相应汇率中间牌价计算的等额外汇。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并对目标客户群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 信托投资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 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

(二) 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三) 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四) 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五)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 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二) 为规避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风险,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品种或者工具。信托公司应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信托公司应当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进行相关交易,不得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和造市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工具。

(三)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第四章 投资付汇额度管理

信托公司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国家外汇局直接递交申请材料。由属地银监局负责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家外汇局批准。 信托公司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范围内,可向投资者推介人民币或外币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累计净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信托公司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

(一) 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单一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或集合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情况等。

(二) 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 托管协议草案。

(四) 拟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文件草稿。草稿中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 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和属地银监局。 信托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方式对冲和管理受托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

第五章 账户及资金管理

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采用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托管模式。 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委托经中国银监会认可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境内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国际惯例选择有托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境内托管人的境外托管代理人。 境外托管代理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并由其境内托管人负责审核:

(一) 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部门认定的托管资格,或者与境内托管人具有合作关系,且最近3年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无受重大处罚记录。

(二) 实收资本不低于25亿美元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三) 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四)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及灾难应变机制。

(五)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六) 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信托公司对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应在境内托管人处设置托管账户。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必须为不同的信托项目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实行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境外托管代理人与境外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离。 信托公司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平抉择,境内托管人的关联方作为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的,应事先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为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信托开设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信托公司在收到国家外汇局有关投资付汇额度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批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可同时包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信托公司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信托公司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信托公司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依据

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信托公司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汇往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资金,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结汇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等各类手续费,以及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接受委托人外汇资金境外理财的,信托公司还应在其资金收付代理银行,为每个信托项目开立一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信托产品或计划的受托资金以及信托产品或计划分红、终止等划回的外汇资金。信托公司应在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委托人划入的外汇信托资金、从境内托管账户划回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外汇资金信托账户的支出范围为:按照外汇信托产品或计划中的指定用途向境内托管账户划出外汇信托资金,信托产品或计划终止外汇信托资金和收益的分配、税收代扣、信托合同规定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信托公司发行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应在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后,将信托资金按原币种划至境内托管账户。

信托公司划入境内托管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应按照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根据资金支付指令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完成相应的人民币划付和外汇接收操作。信托公司应在与委托

人签署的信托合同中,明确人民币资金购汇所使用人民币汇价的确定原则。

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外汇储蓄账户和资本项目账户内资金,不得使用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内资金。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应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受益人外汇储蓄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

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的,本金和收益应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专用信托外汇账户汇回境内机构的原外汇账户。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利益支付给受益人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境内个人以自有人民币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信托公司结汇后支付给受益人,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受益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信托公司结汇后支付,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境内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结汇事项参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购汇原则办理。

委托资金为外汇的,信托公司将汇入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本金和收益划回受益人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指定的账户。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为信托公司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二) 监督信托公司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三) 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

(四) 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 协助国家外汇局检查信托公司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六) 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 自开设信托公司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局和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二) 自信托公司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

(三) 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有关信托公司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

(四)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国家外汇局报送信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五) 发现信托公司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局和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六) 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信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按月汇总辖内信托公司境内托管账户、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和撤销情况,并报送国家外汇局。

第六章 业务经营与风险控制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信托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之中。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应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权制度、研究报告制度、风险计量制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等。

信托公司应建立、明确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对具体产品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类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信托公司应制定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或计划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信托公司应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信托公司应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信托公司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或计划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信托文件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做出明确解释。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信托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急方案,并纳入信托公司整体业务应急方案体系之中,保证信托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信托公司应要求提供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信托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应对该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信托公司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

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信托公司研发新的理财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并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报高级管理层批准。

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与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法,后续服务,应急方案等。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信托公司应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信托公司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信托公司直接或通过代销机构向客户推介信托计划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理财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信托公司在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

计划进行风险揭示时,应提供必要的说明。说明应以充分、清晰、准确、醒目、易于理解的文字至少向投资者告知信托计划的特征及相关风险,确保投资者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信托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有关合同前,应提供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信托公司在每笔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并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银监局、外汇局披露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信托合同数、购汇金额和自有外汇资金数额等情况。 信托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在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应于每周交易结束时向受益人披露财产价值和单位价值的内容,并将相关披露信息按季报送监管部门。 信托公司应按季度准备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信托公司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信托公司应在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终止时,或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信托公司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局根据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的投资付汇额度。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 变更托管人或托管代理人。

(二)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 涉及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 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的境内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 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涉及重大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 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信托公司及其境内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更换境内托管人或取消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的投资付汇额度。境外托管代理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有权要求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

第八章 附则

信托公司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7年03月12日 颁布

第11篇:银监办发1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本制度填报的《S56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7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及《S59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已由《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16号)停止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第七条,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三、银监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信息,深入开展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案件,包括两类: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发生的除上述两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不在本制度统计范围之内。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案件信息,是指根据第三条规定,填制于本制度所规定案件信息统计表中的数据及文字说明。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表包括以下4张报表(以下简称报表)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非现场监管报表S56)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非现场监管报表S57)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非现场监管报表S58)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非现场监管报表S59)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下列要求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报表。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按月填报报表,通过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向银监会对口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报送。

(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属地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按月填报报表,通过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向负责属地监管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送报表的同时,每季度应按下列要求编写并报送案件情况的文字说明。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向银监会对口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报送并抄报银监会案件稽查局。

(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属地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向负责属地监管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由各派出机构按银行业金融机构类别汇总,报银监会对口监管部门并抄报银监会案件稽查局。

(三)案件情况的文字说明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例分析报告和相关基础数据统计资料表三部分内容。1.案件基本情况。包括: (1)累计情况。案件的累计发生数、涉案金额、风险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情况等。 (2)当期情况。案件的当期发生数、涉案金额、风险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情况等。 (3)结构情况。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发生数、涉案金额、风险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情况;案件的地区分布情况、机构分布情况等。 (4)涉案人员的职务、岗位及处理情况。 (5)案件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分析。 (6)发案机构对案件的查处情况。2.案例分析报告。对报告期内发生的案件逐个进行分析报告。包括: (1)基本案情。涉案人员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案件暴露经过等。 (2)作案手段。主要的作案经过和作案手段等。 (3)原因分析。发案的技术原因、深层次原因及经验教训等。 (4)处理情况。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包括涉案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处理依据和处理种类)等。3.《相关基础数据统计资料表》(见附件),按《相关基础数据统计资料表填报说明》进行填列。

第八条 报送报表应按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要求时限填报。案件情况的文字说明应于下述时限内,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报送,其中书面材料应加盖报送机构公章,以机要方式传递。文字说明的电子文本采用WORD格式。报送时要注明联系人姓名、部门、联系电话。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的案件情况文字说明应于每季后30天内(节假日不顺延)报送。

(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属地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的案件情况文字说明应于每季后20天内(节假日不顺延)报送至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各派出机构汇总后于每季后30天内(节假日不顺延)报送。

第九条 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各派出机构按照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流程分工,负责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进行催报和审核。

第十条 银监会统计部门根据相关数据,汇总生成分析报表,报送会领导,抄送银监会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局和监察局。

第十一条 银监会案件稽查局按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进行分析,对典型案件进行分类剖析,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及其他有关制度,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通报第一类案件统计信息;如有必要,随时通报第二类案件信息。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银监会对口监管部门或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案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对本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案件信息严格审核,防止数据情况不一致、错报、瞒报、漏报和迟报。如果发生故意瞒报、漏报、迟报等现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的案件信息数据如发生错报需进行修改时,应按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流程要求办理。在本月报送案件信息时,因前月发生销案、涉案金额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数字调整,应于本月报送数据后5日内,按照数据报送途径报送有关文字说明材料,包括具体案件情况及更改原因等,同时抄报银监会案件稽查局。

第十四条 银行业案件信息属于重要涉密信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有关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应设立联系人,专门负责银行业案件信息的统计分析、接收和传递工作。

第十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在接收和传递案件信息过程中,必须使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内网或符合安全要求的移动介质报送,严禁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递案件信息。同时,传真只能用于工作中非保密事项的沟通和联系,不能用于报送书面案件情况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相关基础数据统计资料表 (略)

第12篇:银监排查(推荐)

乐山市商业银行眉山分行信贷条线风险排查自查报告

综合部:

现将信贷条线风险排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贷案件风险排查

2011年9月,开展了信贷领域案件(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了以吕科鸿行长助理为组长的授信案件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检查的范围涵盖贷款、票据承兑、保函等表内表外的所有授信项目。经检查,我行认真贯彻落实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排查内容中未发现虚假按揭、冒(顶、假)名贷款、内外勾结骗取贷款;未发现贷款被他人(含担保人、合作机构、中间人)冒领、截留,多贷一用、一贷多用,担保抵押无效或不足值,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或挪作他用;我行发放的存单质押贷款及签发的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所用质押的存单均为本行存单,真实有效,按我行规定,存单冻结入库后才予以放款;未利用存单滚动质押贷款虚增业务量;未对外出具任何保函、担保、证明、承诺。

二、内部审计情况排查

我行审计部共有审计人员6人,内审稽核人员的数量符合规定;内审检查每季度数次,涉及信贷业务、会计业务等多方面,与眉山分行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对于内审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我行都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报告向审计部门汇报。

三、大额不良贷款案件风险排查

截止2011年9月30日,我行共有3笔不良贷款,贷款余额均在5万元以下。对这3笔不良贷款,我行客户经理一户一策地开展了排查,查清产生不良的原因,提出可行性方案和建议,经排查未发现案件线索。

风险管理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13篇:银监140号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

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40号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一些银行机构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利于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为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二、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五、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七、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八、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并将改革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九、商业银行违反上述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人属地监管原则推动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推进银监会直接监管法人机构的改革,必要时各银监局参与配合。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负责推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革,上级监管机构应加强工作指导。

2014年5月8日

第14篇:银监发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颁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7〕6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

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 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

第五条 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

第七条 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非贷款公司设立地的投资人应提供最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该投资人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需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方案,应事先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贷款公司在分公司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经核准开业的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

第十六条 贷款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但必须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投资人可委派监督人员,也可聘请外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 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 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和修改,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查并核准。

第十九条 贷款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未设董事会的,由经营管理层制订,并经投资人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第二十二条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 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二十四条 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第二十五条 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六条 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七条 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与投资人实施并表监管。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的,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投资人加强对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有权根据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要求投资人追加补充资本,确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三十六条 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资产风险。

第三十七条 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

第三十九条 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修改章程;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四十一条 贷款公司解散的,由其投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第四十二条 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四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公司已向省中小企业局申报增加注册资金到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已通过省专家组初审。

特此说明。

秦皇岛鑫融汇担保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25日

第15篇:喀什银监分局上半年工作总结[定稿]

喀什银监分局2011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1年上半年,喀什银监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银监会和新疆银监局年初工作会议任务安排,努力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抓紧做好各项工作目标的贯彻落实。

截止5月末(下同),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为644.2亿元,较年初增加83.7亿元,增长14.9%;各项贷款余额为183.8亿元,较年初增加28.1亿元,增长18.1%。其中,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增长幅度较大,比年初增加32.2亿元,增长50.2%,有力地支持了喀什地区经济发展。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011年上半年,喀什银监分局召开年初工作会议和各类监管工作会议,及时回顾总结了2010年工作情况,对2011年各项工作任务做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并重点做好了以下工作:

(一)加大风险防范,坚守风险底线。

一是全面化解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喀什银监分局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十六字方针,快速行动,审慎工作,及时摸清融资平台贷款底数,牵头组织“四方会谈”,在符合“全覆盖”原则、“定性一致”原则和“三方签字”原则后,有序组织平台退出工作,截至今年5月20日,喀什市城投公司归还了喀什市农村信用联社1.6亿元融资平台贷款,该公司在国开行新疆分行的4350万元存量贷款也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实现了全区融资平台贷款余额清“零”,成为全疆首个融资平台贷款余额清“零”的地区。

二是从严抓好风险管控。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守客户授信集中度红线,防止多头授信,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提高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严密盯防流动性风险,按月度监测日均存贷款流动性水平,进一步加强资产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稳定性的管理。年初,喀什市农村信用联社由于参与平台贷款,单一客户比例高达75.77%,超过监管标准65.77个百分点,平台贷款风险全面化解以后,该联社的单一客户超比例风险也得到有效化解。

三是有重点地防控房地产领域贷款风险。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风险防控,落实“名单制”管理,加强对房地产贷款风险监测,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情况及信贷支持情况,对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展调研,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情况。

四是继续狠抓案件风险防控。年初召开地区案件防控工作会议,签订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案防工作机制,定期对案防工作进行考核、通报,总结分析案件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并提出具体要求。在监管理念上,进一步督促银行业机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对风险的自我防控和纠正能力,推进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联动;在考核标准上,对案件防控工作的考核将由单纯“案发数量”和“涉案金额”的“单一型模式”向综合考核工作机制、队伍素质和充足性、工作力度的“复合型模式”转变;在责任追究上,严肃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形成案件防控的有效氛围。

五是做好处臵非法集资工作。年初组织召开喀什地区首次处臵非法集资工作暨联络员会议,为建立健全处非工作长效机制、维护和谐稳定的地方金融秩序和良好的发展环境、保障喀什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起到积极作用。

(二)提升服务意识,力促民生优先。

一是加强跟踪检查,促进空白乡镇金融服务网点完善基础功能,延伸服务触角。自2010年10月实现辖内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后,喀什银监分局贯彻新疆银监局推进新疆乡镇基础金融服务会议精神,始终加强对空白网点乡镇金融服务工作的后续监管,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提升服务质量上来,按月对空白网点乡镇金融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分局“一把手”亲自带队,行程2500余公里,翻山越岭,跋山涉水,6次翻越4000米左右的三座达坂,走遍了全区13个高原乡镇,对金融服务站运营情况进行了调研,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多渠道反映高原乡镇金融服务站运营中的困难,争取倾斜的补贴政策,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开展金融服务质量和满意度调查,鼓励业务量较大、能够实现保本经营的流动服务点和定时定点服务点升级改制为标准化网点,满足广大农牧民的金融服务需求。

二是坚持立足“三农”,努力实现贷款规模稳步增长。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好各项财税优惠和奖励政策,提升服务“三农”水平,加大农户贷款投放力度,对此,分局早动手、早安排,年初就专门向辖内各银行业机构发出了《关于做好春耕备耕生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对春耕备耕工作的金融服务支持工作,同时建立喀什地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监测报表制度,强化对涉农贷款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有力地保障了辖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三农”生产。截止5月末,全区农业贷款76.72亿元,比年初增加32.4亿元,增长超过73%,同比增加27.5亿元,高出全区全部贷款增速55个百分点。

三是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业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继续强化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考核机制,促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截至5月末,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65.7亿元,比年初减少3.7亿元,其中,农发行喀什地区分行、农行喀什地区分行分别减少6.48亿元和1.45亿元,主要是向棉麻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发放的收购贷款资金回笼的原因,农行喀什地区分行实际授信的小企业户数比年初增加了4户,随着下半年新一轮农副产品收购的开展,两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将恢复到年初水平或有所增加。建行喀什地区分行减少2.52亿元,主要原因是按照《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要求,该行贷款额度较大的企业随着生产规模扩大,统计口径由中型企业调整到到大型企业,该行实际贷款余额并未减少,反而较年初增加2.21亿元,授信的小企业贷款户数也比年初增加了10户。剔除以上因素,我区小企业贷款实际较年初增加了6.72亿元,增长9.68%。

四是加强政策指引,大力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落实银监会“六个突破、八项举措”,自觉将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纳入战略规划,着重把信贷资金更多投向“三农”、小企业、节能减排等领域,重视对民生领域信贷支持,分局多次召开协调会,督促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喀什地区安居富民等民生工程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督促其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有所作为。

(三)贯彻贷款新规,紧盯走款比重。

一是继续抓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落实工作不放松,在总结去年实施贷款新规的经验基础上,督促银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大贯彻执行力度,并按照新疆银监局的要求开展了专项检查,督促辖内银行业机构对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二是引入监测考核机制。按月对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贷款新规走款比重的情况进行检测,要求银行业机构制定走款执行进度计划,按季度进行通报,对执行不到位、成效不明显、未能限期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其执行情况和执行进度与市场准入、机构高管年度考核评价等挂钩,确保各银行业机构今年按照贷款新规走款比重能够达到要求。截至5月末,从各行报送的数据看,辖内大型银行执行贷款新规走款率均在80%以上。

(四)推进特区建设,积极建言献策。一是研究建立对口援疆省市划拨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的托管账户机制,以浦发银行为突破点做好援疆资金托管账户贷款机制试点及推广工作,为迎接大批援疆资金的到位做好准备工作。二是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反映辖区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配合上级领导来喀调研工作。今年以来,银监会办公厅杨少俊副主任和新疆银监局赖秀福局长、李世谦书记先后来到喀什,分别就“创先争优”工作、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发展及银担合作情况开展调研,分局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努力为喀什特区建设争取更多更好的金融政策扶持。三是针对喀什地区在特区建设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如:构建次区域性金融中心、妇女创业贷款、富民安居等方面积极开展多角度的调研,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存在的困难和未来发展思路,为喀什特区建设过程中充分合理配臵金融资源提供政策依据,截至5月末,共被银监会采用调研信息5篇。四是着手筹建喀什地区银行业协会,加强辖内银行业机构间的沟通协作和自律工作。

(五)做实基础工作,提升监管效能。

年初完成了对辖内中小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综合评级结果比2009年升级4家,升级率达33%,完成了对各银行业机构和高管人员进行了监管考核评价。在现场检查方面,新疆银监局安排的现场检查和自主开展的检查有序进行,共开展现场检查7次,检查工作量804人〃天,查出问题103个,提出整改建议31条。同时,进一步完善落实主查员竞争上岗制度。对主查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使主查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更加贴近分局工作实际、更加符合监管工作需要,共组织了7次主查员竞争上岗,产生了9名主查员。在非现场监管方面,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系统的监测预警作用,对辖区银行业机构大额客户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不良贷款不降反升等及时予以风险提示,共计发出风险提示书和警告通知书11份,非现场监管职能进一步加强。在法律事务方面,坚持外部监管“长牙齿”,对3名有违规行为或对金融案件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工作,按照“三考三承诺”的要求强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共核准高管任职资格16人,不予核准1名,被监管机构变更事项8个。

(六)加强廉政建设,推进队伍建设。分局党委、纪委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监管中心工作有机结合,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上半年执行政务公开16项。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相结合,把执行廉政法规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考察的重要内容。严格遵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上半年选拔任用了12名科级干部,为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分局纪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新提拔任职和转任的科级领导干部开展了廉政谈话,督促其廉洁从政,把好廉政关,并建立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发挥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此外,通过视频会议、专题讲座、建立网页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员工认真学习深入学习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银监会、新疆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强学习。

(七)强化内部管理,塑造监管文化。不断完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有效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修订、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与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会文运转,规范办公程序,强化后勤保障,认真做好政务值班和内部安全检查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预算管理规定,管好财务资源。定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关心困难职工、退休老干部,维护好职工的权益。分局领导、干部齐上阵,“一把手”亲自参与创作,精心编排了反映金融服务和监管成效的文艺作品参加新疆银监局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职工文艺汇演,取得了一等奖、优秀创作奖、优秀组织奖的好成绩,并结合监管理念完成了分局楼道文化建设,多维度塑造良好监管文化。

二、下半年工作重点

(一)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走向,做好监管服务工作。一是准确把握自治区和喀什地区总体发展规划,做好银行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推动工作,正确引导银行信贷合理投放,重点关注发展民生。二是努力增强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确保农业贷款和小企业贷款持续实现增量和增速“两个高于”的目标任务,引导辖内金融机构走差别化经营之路,大力发展特色小企业业务,扶持小企业发展。三是继续做好喀什地区银行业协会的组织成立工作。

(二)抓紧做好重点风险防范。一是严格控制增量平台贷款,仅允许平台贷款在有现金流覆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适度新增,不允许超范围发放新的融资平台贷款。二是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风险防控。落实“名单制”管理,加强对房地产贷款风险监测,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三是严守风险底线,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贯彻执行贷款新规不放松,确保今年按贷款新规走款比重达到80%以上。

(三)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管理”八字要求,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循序渐进地原则,大力支持符合条件要求的县市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同时,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坚持“四个不批,四个优先支持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联系,使地方政府及时了解辖内农村信用联社改革、发展和风险情况,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支扶力度。

(四)加强调查研究。对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如何推动银行业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方面加强调研,提高调查研究工作的深入性、及时性、有效性。

(五)切实加强党建和内部管理建设。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系列活动为契机,认真组织和开展主题宣传和形势教育工作。继续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把活动成果转化为推进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动力。组织对“创先争优”活动中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民族团结模范进行评比表彰,营造和谐团结、弘扬正气、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以多种方式深入推进“创优争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职工的廉政勤政教育,筑牢员工拒腐防变意识,做好各项后勤服务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为监管中心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当前喀什地区各银行业机构面临着不同程度的信贷规模管控,造成信贷规模受限,造成供需失衡:一是对正常信贷投放影响较大。二是导致授信承诺难兑现。为支持地方经济跨越式发展,各银行业机构去年以来储备了一批信贷项目,部分项目已签订授信协议或承诺,规模管控与既定投放节奏不匹配。三是加大了企业的融资成本,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亟需信贷规模支持。

喀什银监分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16篇:池州银监分局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池州银监分局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2009年以来,池州银监分局在安徽银监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指导下,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监管,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为银行业稳健运行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注入了更强的动力和活力。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强化教育学习,思想认识水平进一步提升

2009年以来,分局党委带领全体职工认真学习了《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手册》,多次组织召开动员会、学习会、讨论会等,进一步将全局职工思想统一到政务公开工作上,促使职工充分认识到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是增强了“依法监管、科学监管、为民监管”的意识。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是分局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安徽银监局流程监管要求、践行新的监管理念的具体体现,通过实施依法、廉洁、高效的监管,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二是增强了“制度立局、制度治局、制度兴局”的意识。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将进一步完善分局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分局各项工作的规范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内部管理水平,促使分局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是增强了“正本清源、强化监督、廉洁从政”的意识。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是分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的具体表现,围绕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权、人事决定管理权、财务管理

开支权、物品采购管理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等“五权”为核心实行有效的跟进监督,突出分局内外部监督体系建设,对流程监管各类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实施再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四是增强构建“学习型、创新型、效能型、阳光型、和谐型”分局意识。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是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强化职工民主管理和机关效能建设,争创文明单位,打造“学习型、创新型、效能型、阳光型、和谐型”五型分局的需要。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项工作机制建设更加完善

一是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根据分局人员变动和岗位交流情况,适时调整了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成员,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纪检监察督查,依靠职工参与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是继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分局党委严格落实《池州银监分局党委议事规则》,从决策内容、决策程序、决策方法上贯彻落实了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和工作制度,保证了核心权力运行中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

三是不断完善政务公开方式形式。2009年以来,分局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明确了两种方式和五种形式。两种方式,即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五种形式,即在分局网站上开辟局务(政务)公开栏、在办公大厅设置政务公开触摸显示屏、在墙上悬挂各种流程图,以及通过文件和口头公开等。这些方式和形式,使政务公开规范有型,也方便了分局职工、被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查询。

(三)细分公开层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推进

一是加强分局内部政务公开建设。通过设置公告栏、电子触摸屏、分局政务公开网站、各类文件以及周会、月度会、局长办公会、职工大会等,使分局全体职工及时有效掌握相关政务公开信息。

二是加强与被监管机构联系。探索驻行监管新模式,及时传导监管新政策,了解掌握机构信息;按季度召开银行业联席会议,通报银行业运营监测情况,进行窗口指导;利用监管信息系统、大额授信登记系统以及违约信息通报系统,建立信息交流平台,进行风险预警与提示;开展调查研究,加大对银行业运营中的热点、难点、疑点剖析研究,提供信息导向;举办监管业务培训班,公开办事程序,公布操作流程,解决了监管不匹配的问题;充分发挥市银行业协会职能,进一步畅通行业信息沟通渠道。

三是加强与地方党政部门间联系。建立向党政部门进行政务信息公开和工作汇报机制,促进政府支持和关注银行业改革发展。特别是在银行业改革工作方面,积极建言献策,争取政府政策优惠。以地方政务公开平台为基础,利用手中银行监管信息,全方位宣传介绍现代银行监管、企业融资服务、最新金融知识,营造人人了解金融、人人关注金融、人人运用金融的良好氛围。

四是正确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密工作间关系。分局确定政务公开范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银监会保密制度,各项公开事项严格接受分局保密委审查过关。

(四)巧用监督资源,形成内外监督合力

一是建立科学的权力运作监督制衡机制。实行了权力运作中

的“四分离机制”,即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中,把受理、审核、核准权分离;在领导职责分工中,把财权、事权、监督权分离;在物品采购管理事务中,把决定、采购、管理权分离;在重大事项决策中,把论证权、决定权、执行权分离。使得权力行使在部门流程上、业务分工上相互制约,避免了“一手清”现象,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发生,根除了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是进一步提高职工参政议政能力。2009年,分局召开了一届三次职工(会员)大会暨换届选举会议,向职工通报工作,接受职工监督,发动职工为分局建设建言献策,提高了分局工作的透明度。

三是进一步加大外部监督力度。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聘请了数十名行风监督员,向监督员公开了监督事项,明确监督员职责和范围,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箱,建立了定期召开监督员例会制度,较好地发挥了“四只眼”的监督作用。

四是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履职问责。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该公开的未公开,或不按规定范围、规定形式、规定时间和规定程序公开的,或擅自超范围公开发生泄密事项的部门和个人,要按照履职问责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2009年以来,通过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对银行监管和内部建设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是资产运行质量更为稳健。至2009年12月末,全市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降,不良贷款余额8.66亿元,比年初减少2.51亿元;不良贷款率5.04%,比年初下降4.04个百

分点。

二是金融服务体系更趋完善。通过精心指导和协调,2009年6月,东至农村合作银行顺利挂牌开业;在深入调查、测算、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石台联社筹建农合行时间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启动了石台农合行组建工作。在充分尊重金融法人主体地位的基础上,积极争取银监会、安徽银监局政策支持,指导和推动九华农商行全力做好增资扩股工作。

三是经济金融发展更为和谐。至2009年12月末,各项存款余额288.39亿元,比年初增加60.85亿元,增长26.74%,同比多增13.4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71.64亿元,比年初增加48.69亿元、增长39.60%,同比多增34.80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幅居全省第三位;实际发放中小企业贷款余额85.10亿元,较年初增加31.03亿元、增长57.39%;涉农贷款余额60.74亿元,比年初增加19.80亿元,增长48.36%,超过贷款平均增幅6.09个百分点。市政重点工程项目、中小企业、涉农企业均得到有力支持,融资服务薄弱环节得到有效加强。

四是诚信机制建设内涵更为丰富。2009年初,分局与池州市法院等六部门初步建立起金融维权机制,多方联动加大力度打击逃废银行债权行为;近期,组织全市银行业筹备开展了池州市第二届银行诚信客户评选表彰活动,进一步丰富了金融生态城市内涵。

五是“五型”分局建设更为深入。2009年以来,池州银监分局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探索监管方式创新,强化机关队伍建设和执行力建设,着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职工参政

议政作用,努力营造和谐工作氛围,职工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增强,分局内外形象进一步提升。2009年,池州银监分局获得安徽银监局系统 “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2008-2009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二、下一步工作

2009年以来,池州银监分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政务公开档案整理不够全面,政务信息公开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五型”分局创建工作仍需进一步完善等。下一步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重点:

一是进一步发挥政务公开办公室职责。二是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时效性。三是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档案整理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强“五型”分局创建工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17篇:银监的政策文件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谈银行业落实一号文件精神

新华网北京2月4日电 (记者刘诗平、吴雨)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农村金融问题上,突出强调要“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这对做好今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寄予了更大期望,提出了更高要求,赋予了更重任务。对此,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4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银监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2010年一号文件精神,将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突出抓好“两小”——小额信用贷款和小型金融机构

〔背景〕一号文件提出,要“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同时要“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现阶段,我国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不足,而广大农民又是比较守信的一类群体,这就为我们大力发展和推广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提供了良好基础。实践也证明,小额信用贷款是深受广大农民欢迎的金融产品。

截至2009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9.1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4万亿元,增幅达到34.8%。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增幅达到24.5%。 下一步工作的着力点是:进一步拓展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适用范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地科学调整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额度、价格等要素,充分发挥好这类贷款产品的功能和作用。在小型金融机构的问题上,截至2009年末,全国已有230家三类新型农村机构,其中开业172家(村镇银行148家,贷款公司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家),筹建58家。总的看,这些机构的内控、监管制度较完善,但各地发展很不平衡,需要在总结基础上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快培育”。银监会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三年内达到1300家左右。对于小额贷款组织,要力求做到“有序发展”,并按照“谁准入、谁监管”原则,把握好发展进度,由地方政府负责做好监督管理。

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确保投量不减少和增幅不降低

〔背景〕一号文件要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进一步增加涉农信贷投放”。同时,特别强调“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近年来,银监会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按照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坚持“有保有控、区别对待”,确保农村信贷投量不减少、增幅不降低。但从城乡统筹要求看,农村

农业仍然是资金比较缺乏的区域和行业,需要在继续发挥好公共财政作用的同时,持续加大对农村的信贷投放力度。

按照一号文件要求,银监会今年将进一步督促商业性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大力开拓农村金融市场,特别是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对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民建房、购买汽车和家电、兴办农家店等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发展银行,在继续做好粮棉油收购贷款同时,科学安排好中长期政策性贷款,大力支持农业开发、农田排灌、土地整治、土壤改良、机耕道路、农田林网建设等中长期政策性贷款,要切实加大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为保证涉农信贷投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银监会明确提出,今年涉农信贷投放增量要高于去年、增速要高于其他贷款增速。同时,配合拉动内需政策,还将在今年制定《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指导意见》、《关于加大对农村消费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农村银保互动和消费信贷支持的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

〔背景〕一号文件要求,“针对农业农村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搞好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目前,农村改革有了新的突破,各种体制机制创新层出不穷,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展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等,但我国农村不少地区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

一、业务功能不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矛盾仍然突出。

按照一号文件的要求,银监会将配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调整,继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切实注重风险防范基础上,大力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创新。 在服务对象上,继续做好农户和农村小企业信贷支持,把农民工、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农机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重点支持范围。

在信贷投向上,加大对粮食生产、“菜篮子”工程、家电下乡、农机购置、小城镇建设、节能减排以及农村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全方位加强对农业产业链各链条和环节的信贷支持。

在贷款方式上,继续大力发展不需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银(社)团贷款,着力探索“银行(社)+企业+农户+合作社(协会)+保险+担保”信贷合作服务模式。结合农村改革,积极探索农村财产抵(质)押制度,推动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缓解农村抵押担保难问题。

落实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确保3年左右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问题

〔背景〕一号文件要求,“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同时,“抓紧制定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确保三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需要调动金融机构的内在积极性,必须充分发挥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的作用。2009年,银监会积极协调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在对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方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一号文件要求要“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因此,今年的主要任务,一是落实执行好这些政策,二是进一步协调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完善有关政策,重点在扩大定向费用补贴范围、全面推开涉农信贷增量奖励、扩大涉农信贷税收优惠范围等方面,切实、有效地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积极性。

一号文件特别指出,要“抓紧制定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确保三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三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是银监会在总结贵州等地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的有针对性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中期规划,在银监会的大力推动下,这项工作正在有序展开。这次一号文件提出“抓紧制定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意欲通过财政适当补贴这一激励措施,加大对偏远地区新设机构的支持力度,必将极大激发金融机构到偏远地区或金融服务空白地区设立机构网点的热情,更有效地推动三年目标的实现。银监会将积极协调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相关办法,以确保用三年左右时间,总体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确保偏远农村地区所有居民都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

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监管

〔背景〕一号文件强调,“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监管”。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高质量和高水平的农村金融服务必须要建立在有效的风险防范基础上。实践证明,忽视由于快速发展而不断积聚的风险隐患,无疑会给农村金融带来巨大的打击和损失,当然,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也需要在监管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为此,一号文件在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特别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监管”。按照这一要求,银监会将结合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特点,改进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包括: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区别于城市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和监管要求,研究建立和逐步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分类监管、差别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已明确相关配套政策基础上,建立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与覆盖程度相挂钩的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

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金融机构涉农不良贷款监管考核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有效性。

银监会尝试子银行模式 村镇银行批量设立将成行

2011-09-08 来源: 南方都市报(深圳)

目前在县市村镇银行基本处于单兵作战的模式下,管理成本高,规模效应难以显现。 面对设立数量上远未达标的村镇银行,银监会终于祭出新的扶持政策———尝试村镇银行子银行模式。

南都记者昨日从银行内部人士处证实,《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子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发到商业银行征求意见,希望通过子银行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但要求主发起人总资产不少于1000亿元人民币,且子银行需对村镇银行进行绝对控股。

此前,中行和建行曾递交设立控股公司批量发起村镇银行的方案,而建行又将方案改为设立村镇银行子银行。有银行业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在此方面表现积极的建行有可能率先获得批量设立村镇银行牌照。据银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距离2009年提出的3年内再成立1027家村镇银行的目标还很远。

高门槛让外资银行受限

村镇银行苛刻的成立模式曾屡遭专家质疑,而村镇银行子银行模式有望取得突破。去年4月,为了继续推进村镇银行的发展,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一年过去,文件中提到的“总分行制”、“管理总部制”、“控股公司制”三种模式仅有小部分被落到实处,村镇银行的设立速度一直不尽如人意。

记者昨日从银行内部人士处证实,《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子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已发到商业银行征求意见。此前,中行和建行曾递交设立控股公司批量发起村镇银行的方案,而建行又将方案改为设立村镇银行子银行。

据媒体报道,《暂行办法》中界定村镇银行子银行,为持有限牌照的商业银行,拥有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吸收同业存款和对公存款、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功能。此外,村镇银行子银行牌照还可代理村镇银行设立统一的电子银行渠道,集中加入银联网络,统一申请并管理银行卡品牌。

“这一块牌照对银行而言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从《暂行办法》中的设立门槛来看,只有个别大银行有机会。”一位来自城商行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村镇银行子银行设立的准

入门槛相当高。

据悉,《暂行办法》要求,设立村镇银行子银行的硬件门槛有“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1%”。而主发起人所应具备的“硬件”条件包括:最近1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监管评级连续3年达到二级以上等。

此外,监管部门还要求银行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具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此前外资银行一直热衷于参与村镇银行,但监管层对此态度较谨慎。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单个境外发起人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的投资入股中资村镇银行子银行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发起人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建行有望首获牌照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博客)(微博)曾表示,独立法人身份的县市村镇银行在单兵作战的模式下,管理成本高,规模效应难以显现。如果获得了一张全国性的农村金融牌照,将所有的村镇银行连成了一张单独的网络,可以批量化开设,同时还可以单独剥离上市。他认为如果合资格银行得以批量设立村镇银行,那么完成1027家村镇银行的设立目标并不太难。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子银行应对所投资的村镇银行实施绝对控股,之前成立的村镇银行未达到绝对控股的,也要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等方式达到绝对控股。“这也扫清了村镇银行松散股权结构带来的管理障碍。”一家大型银行战略发展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据消息,目前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哈尔滨银行、包商银行等都有意申请设立村镇银行子银行。在大型银行中,中行与建行对设立村镇银行兴趣甚浓。今年3月建行与桑坦德银行合资设立了一家专门从事投资、管理村镇银行的子银行,双方初始投资额为人民币35亿元,子银行开业后第二年双方增加投资人民币25亿元,比例为80.1%比19.9%。

据上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称,从筹备进展看,建行有望率先获得此牌照。不过该人士亦表示,新监管要求明显提高了村镇银行准入的门槛,不少城商行可能会被挡在门外或者有设立一两家村镇银行的,将不会再有新的审批。对于这部分银行而言,村镇银行可能就变为“鸡肋”。

银监会:正在制订村镇银行子银行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09月07日21:18新华网刘诗平、苏雪燕我要评论(0) 字号:T|T 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记者刘诗平、苏雪燕)针对有媒体报道“银监会就《村镇银行子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向商业银行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负责人7日表示,银监会积极稳妥推进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暂行办法》尚在研究之中,条件成熟后会正式向社会公布。

关于商业银行大量开设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业界此前曾有过设立村镇银行管理总部、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村镇银行子银行等多种设想。

银行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是我国农村金融现状的写照。为此,2006年底,银监会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首批选择在四川、内蒙古等6省(区)进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2007年3月,我国第一家村镇银行正式开业。

2009年7月,银监会对外公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计划于2009年至2011年在全国设立1027家村镇银行。然而,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开业的村镇银行仅440家,另有96家在筹建。

今年7月,银监会下发通知,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原先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在村镇银行培育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吸收存款的难度较大,贷款发放又受到规模控制,资金结算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外部经营环境亟待改善;部分主发起行在全国范围内分设村镇银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径长,协调和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核准方式的调整有利于遴选优质主发起行,减少组建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更好地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加强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组建。

村镇银行批量化需求 银监会酝酿子银行门槛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1年09月07日04:56

一类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将诞生,积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银行有望借此“曲线”获得一张全国性农

村银行牌照。

9月6日,记者获悉,银监会已开始就《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子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村镇银行子银行管理办法》)向商业银行征求意见。

所谓村镇银行子银行,其实是持有限牌照的商业银行,拥有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吸收同业存款和对公存款、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功能。

不过,村镇银行子银行设立的准入门槛较高,“硬件”条件包括,主发起人最近1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0亿元、监管评级连续3年达到二级以上;“软件”条件包括,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已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具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这些条件,将把绝大多数城商行、农商行挡在门外。业界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有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哈尔滨银行、包商银行等。

推出村镇银行子银行牌照后,银监会将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并不再把村镇银行作为任务“摊派”。“做得好,做得多的,最终能成为一家全国性的农村银行,原本只是象征性做几家的,很容易成为包袱。”一位从事村镇银行发起设立的国有大行人士说。

子银行持有限牌照

作为单点机构的村镇银行,和金融网络化、电子化的趋势是背离的。因此,从其诞生之日起,银监会和发起行就在不断探索更好的组织形式,产生过村镇银行管理总部、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村镇银行子银行等多种提议。

这种新的组织形式,必须能提高村镇银行设立效率,便于主发起行管理,解决村镇银行吸存难、汇兑结算难等问题。之前呼声甚高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之所以最终被否定,是因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银行控股公司法律地位尴尬。其作为非银行法人,难以解决村镇银行的吸存难、汇兑结算难的问题。

按《村镇银行子银行管理办法》的定义,村镇银行子银行是指经银监会批准,由境内外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出资设立的,专司批量化投资、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村镇银行的持有限牌照的商业银行。

村镇银行子银行不仅能对外投资设立村镇银行,作为一个股权管理平台,其自身也能经营银行业务,再以同业合作的方式,为村镇银行提供放贷资金,提供后台服务。

为解决吸存难和汇兑结算难的问题,《村镇银行子银行管理办法》规定,村镇银行子银行可发行金融债券、吸收同业存款来筹措资金,可代理村镇银行设立统一的电子银行渠道,集中加入银联网络,统一申请并管理银行卡品牌。

子银行绝对控股村镇银行

按《村镇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主发起行在村镇银行的持股最低可以为20%,当初的政策设计是为了多吸收县域股东参与,实现股权多元化,发挥村镇银行经营的灵活性。但实践证明,主发起行承担了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责任,持股过低,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发展。一些城商行、农商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没法派出董事长,遗患无穷”。

《村镇银行子银行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纠偏”,明确要求,子银行应对所投资的村镇银行实施绝对控股,之前成立的村镇银行未达到绝对控股的,也要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等方式达到绝对控股。

子银行设立的方式是换股。成立后必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而其之前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的股权,应在1年内以股权出资或转让的方式置换给子银行。

“子银行与村镇银行的关系,既不同于总行和分支行的关系,也不同于母子关系,而是介于这之间。”业内人士分析。

该办法赋予了子银行为村镇银行解决一系列后台服务的功能,但同时又强调,要保持村镇银行的法人灵活性。“村镇银行子银行应当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和非法干预所投资村镇银行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不得损害村镇银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村镇银行批量化需求 银监会酝酿子银行门槛

子银行牌照推出后,能否获得此牌照,将是各家商业银行的村镇银行战略能否实现的关键。但较高的门槛表明,多数曾“一窝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城商行、农商行可能被挡在门外。

设立村镇银行子银行的门槛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1%。而主发起人所应具备的“硬件”条件包括:最近1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监管评级连续3年达到二级以上等。

相比“硬件”指标,“软件”指标实际上更难达到,包括要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有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具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一些外资银行曾希望用村镇银行曲线布局中国市场。但监管当局显然对此持审慎态度,规定“单个境外发起人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的投资入股中资村镇银行子银行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发起人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目前,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哈尔滨银行、包商银行等都有意申请设立村镇银行子银行。建行今年3月与桑坦德银行合资设立了一家专门从事投资、管理村镇银行的子银行,双方持股比例为80.1%比19.9%。

第18篇:苏银监办〔〕19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办公室

苏银监办„2011‟194号

江苏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

村镇银行监管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

自2008年我省启动村镇银行试点工作以来,辖内村镇银行围绕“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积极开展针对性服务,推出了一系列特色信贷产品,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截至2011年6月末,我省共有31家村镇银行开业,4家村镇银行获准筹建;村镇银行各项贷款余额101.12亿元,比年初增加43.59亿元,增长75.77%;各项存款余额106.27亿元,比年初增加42.25亿元,增长66.0%。与此同时,村镇银行发展中尚存在不少的问题和困难。从全国情况看,一些外省村镇银行出现了严重偏离“三农”的倾向,有的机构出现了重大违规风险,需要我们引以为戒;从我省情况看,村镇银行虽然没有出现大的风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或不良倾向。为规范村镇银行稳健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定位的监管。根据银监会加强对村镇银行市场定位的监管要求,各银监分局要督促村镇银行科学把握信贷投向,明确市场定位,立足县域,深入乡镇,扎根村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内村镇银行小企业和农户贷款户数占比、100万元以下贷款户数占比、户均贷款、涉农贷款占比等标准,并设臵2年的过渡期,在与机构充分协商后,形成下半年监管会谈纪要,督促机构在过渡期内达到要求。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贷款投向和期限进行分析,对于偏离“三农”服务宗旨的村镇银行应及时进行提示,严重偏离支农方向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强化股东资质监管。要坚持“远离破产、资源充足、有限参与、长期承诺”的原则,审查股东资质。“远离破产、资源充足”是确保股东具备能够持续增补资本金的能力,并有效参与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有限参与”是指一个股东不能参股很多家金融机构,造成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等,原则上一家企业法人参股我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能超过2家;“长期承诺”是指股东应在参股村镇银行时作出关于不谋求从村镇银行获取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向村镇银行申请借款、不干预村镇银行日常经营事务等的承诺,确保股东入股动机合理。村镇银行股东应以企业法人为主,严格控制自然人,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原则上应低于5%,目前不考虑员工持股问题。要加强对股东间关联关系的审查,防止出现股东及关联方持股合计比例突破监管要求。

三、加强资本监管。一是合理确定资本规模,根据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村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管控能力的现状,同时考虑到村镇银行单户贷款额度控制的要求,近两年内,苏南地区村镇银行的资本规模原则上不得高于2亿元,苏中、苏北地区原则上不得高于1亿元(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苏中地区除外)。二是合理确定增资扩股频率,原则上村镇银行开业两年后方能实施增资扩股,两次增资扩股之间的时间间隔也不得低于两年。对于市场定位清晰,农户贷款户数占总贷款户数比例高于60%的村镇银行,如确有必要补充资本的,可以支持其增资扩股。若村镇银行有增资扩股意向,各银监分局要提出初步意见并与江苏银监局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受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三是增加积累,限制分红,各银监分局要督促村镇银行制定合理的资本回报率,防止过度追求利润,鼓励其到乡镇增设网点,不应追求当年开业当年盈利,鼓励开业三年内不对股东现金分红。

四、加强流动性风险监管。各银监分局要督促村镇银行做好流动性风险前瞻性防范,坚持资产负债久期匹配原则,主动调整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将存贷比控制在合理水平。同时加强日常监测,严密监控相关指标的异常波动,及早发现、预防流动性风险,对于月度存贷比过高的机构,要按月分析其信贷投向、期限和资金来源情况。督促村镇银行设定存贷比、核心负债依存度开业三年过渡期管理规划,对于流动性比例指标不达标或季末与月末之间波动较大的限制其信贷投放。

五、加强合规监管。要通过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密切关注村镇银行运营情况,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营。以“合规文化年”活动为契机,加强对村镇银行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等一系列风险指标的持续监测,确保其满足审慎监管要求。严禁发放超比例贷款,最大单户贷款限额按照资本净额的10%与1000万元孰低的标准掌握。设定不得发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和异地贷款、不得受让信贷资产、不得购买理财产品等红线,防止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各银监分局要提高风险敏感性,对于资产和贷款金额相差较大、贷款增速过快、票据承兑和贴现规模较大的机构,要分析原因,对资金背离“三农”投向、违规买入信贷资产、存在票据业务风险等现象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六、加强内控机制监管。各银监分局要对村镇银行内部控制提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督促其完善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建设。对于有3个网点以上(含3个)的村镇银行,应督促其单独设臵财会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审部门。对成立时间满一年的机构要及时开展全面内控检查,推动其加快内控建设进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19篇:浙银监办〔〕176号

特 急

浙银监办〔2011〕176号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辖内银行业

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

近期,银监会和审计署等相关部门在检查中相继发现,部分省份及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机构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逃避信贷规模等问题。根据银监会通知要求,为准确掌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开展情况,切实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票据业务的合规开展

-1- 在宏观调控背景下,当前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出现了一些违规经营行为,存在被用来逃避信贷规模等问题,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并蕴藏着较大的风险,亟需切实进行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票据业务开展的合规性,强化票据业务基础管理,全面梳理业务流程,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核心业务系统,健全内部控制,堵塞风险管理漏洞。严禁从事或参与以规避信贷规模为目的的票据买卖行为。要严密防控相关金融风险,确保票据业务依法、合规开展。

二、全面开展票据业务检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开展对今年的票据业务情况自查,重点检查会计科目设置与执行的规范性、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贴现资金流向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票据贴现逃避信贷规模等。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1年6月28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相关现场检查处)。我局将根据各机构自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各银监分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全面部署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自查,并结合机构自查情况做好现场检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票据业务进行现场检查抽查,由省局现场检查四处统一协调。

-2-

三、严肃整改与问责

各银监分局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和问责,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融资、自开自贴套取保证金、贴现资金违规流入房(股)市的、利用制度漏洞隐瞒票据业务规模等问题,要督促认真整改,并依法严肃追究机构、相关责任人及高管人员责任。

对未实施新会计准则、不能准确核算票据业务、票据业务违规严重的金融机构,相关银监分局要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按照规定责令其停办相关票据业务,彻底整改,待全面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健全票据业务内部控制,达到监管要求并经我局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复业。

各银监分局要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于2011年7月5日前报送我局政策法规处,并抄报各现场检查处。

四、持续抓好票据业务风险防控

各银监分局要以此次现场检查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监管,要持续严密监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开展情况,对大额往来及异常波动要及时进行调查和现场检查,摸清情况果断处置凡发现有违规行为,特别是屡查屡犯、屡纠不改的,要严肃处理。要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严守风险底线,持之以恒地抓好票据业务风险防控工作。

-3-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杨维君,徐佩锋;电话:0571-87189770,87189032。

传真:0571-87189082。

现场检查一处:唐海萍,电话:0571-87189612; 现场检查二处:宋秋海,电话:0571-87189569; 现场检查三处:王

露,电话:0571-87189512; 现场检查四处:朱佳华,电话:0571-871895

56、87189092。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金融监管

票据业务

通知

内部发送:局长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各直辖监管办事处。 联 系 人:杨维君

电话:(0571)87189770

(共印69份) 打

印:方

校对:政策法规处

杨维君

徐佩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2日印发 -4-

第20篇:德银监发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德宏监管分局文件 德宏银监分局2009年工作总结报告 德银监发“2010”4号 签发:鲁建华

云南银监局:

2009年,德宏银监分局在云南银监局和中共德宏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紧紧围绕‚保增长、防风险、促稳定‛的工作主线,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团结干事,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辖区银行业的稳健运行,较好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一年工作总结报告如下,请审阅。

一、围绕“保增长”,引领银行业支持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 一年来,德宏银监分局坚决贯彻落实‚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局会议精神,按照州委、州政府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不断加强监管引导,督促银行业持续增加有效信贷供给,为德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 1 —

(一)引领银行业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上有新举措。为把党中央、国务院、银监会、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下行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不出偏差,分局党委加强形势分析,准确把握政策取向,全面落实‚保增长、扩内需‛的各项政策。一是实施监管引导,确保新增贷款进入实体经济。为全面落实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确保新增贷款真正用于生产建设、服务运营或消费需求。分局一方面对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投向进行了全面检查,及时纠正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中存在的偏差问题;另一方面,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把手签订《德宏银行业严禁信贷资金流入股市承诺书》,防范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二是加强形势分析,认真落实“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2009年,分局十分注重国内外经济金融走势的分析判断,先后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召开了八次经济金融运行分析会,客观分析了国内外经济金融走势和德宏经济金融形势。并根据形势变化情况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保增长的系列措施,着力执行好《云南银行业落实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有效增加贷款投放,积极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同时,下发文件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着力支持好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小企业发展、消费需求、地震灾区民房恢复重建、‚三农‛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严格禁止项目贷款借新还旧、禁止叙做‚打捆贷款‛、禁止房贷假按揭等。三是加强监测研判,积极反映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分局切实加强经济金融数据的监测分析,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调查研究,着力找准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热点、难点、焦

— 2 — 点问题,提出措施办法积极向上反映。如:所上报的《金融危机波及边疆经济》、《对盈江受灾群众自筹资金恢复重建情况调查》、《云南德宏盈江地震灾区农房恢复重建进展迅速》、《高度关注沿边银行业面临的老、大、难问题》等调研信息分别被银监会、省政府主要领导、云南银监局领导作了批示。同时被新华社通讯、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进行了原文转载。四是加强沟通协调,促信贷结构优化与产业结构调整同步进行。为妥善解决好德宏水电行业贷款集中的突出矛盾和支持好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分局一方面积极加强与政府、发改委、财政、糖办、农业、环境监测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全面摸清地方经济发展的导向;另一方面,定期不定期地通过《简报》、《信息》将地方经济发展动向快速传导给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把优化信贷结构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两促进、两提高、两不误‛。

(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新成效。通过扎实的工作,进一步强化了监管新政的传导落实,确保了银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年末,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210.03亿元,较年初增加48.19亿元,增长29.78%;各项贷款(人民币,下同)余额131.58亿元,比年初增加29.36亿元、增长28.72%,增速创下了历史新高。全年累计投放贷款84.51亿元,较上年多投放23.75亿元,呈现出支持经济社会重点突出,成效明显的一些特点。一是较好地支持了重点工程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向水电、公路、农村基础设施、农村人畜饮水等民生重点工程投放信贷资金,确保了重点在建工程的顺利实施。年末,中长期贷款余额达83.48亿元,较年初增加16.37亿元,增长24.39%。二是较好地支

— 3 — 持了“三农”发展。一年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积极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链延伸和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年末涉农贷款余额达18.65亿元,较年初增加5.48亿元,增长41.65%,实现了涉农贷款不低于全年贷款平均增长速度的目标。三是较好地支持了消费需求。全年新增个人短期消费贷款1.26亿元,较年初增长73.96%,新增个人中长期贷款2.42亿元,较年初增长26.42%,较好地落实了‚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要求。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在听取分局工作汇报后对分局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去年以来,德宏银监分局紧紧围绕‚保增长、防风险、促稳定‛的工作主线,着力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强化监管,努力维护了辖区银行业稳定,州委州政府对此是满意的。希望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围绕“防风险”,监管能力建设有了新提高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对银行业的冲击,防止银行业风险的出现和蔓延。一年来,分局紧紧围绕提升监管有效性的目标,不断夯实监管基础工作,改进监管方式及手段,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加强舆情监测与信息工作,银行业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

(一)夯实基础工作,监管效能得到明显提升。一是加强学习培训,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一年来,分局党委把加强学习培训作为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通过坚持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现场检查前培训与现场检查中‚以老带新‛相结合、检查工作汇报会与讨论会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

— 4 — 相结合、交流互动与主查人轮流做相结合的方式,举办春季培训、专题讲座、聘请外教等途径着力提高员工的理论素养和技能技巧,监管者的能力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二是加强资源整合,监管合力初步形成。自年初以来,分局党委就十分注重现有监管资源的整合利用,按照‚适度集中、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方式,优化科室人员组合,发挥人员专长、培育监管团队精神、加强科室之间的协调配合,打破监管科室各自为阵的传统做法。现场检查由分局统一安排,统一抽调人员参与,现场检查正由‚单兵作战‛向 ‚大监管‛模式转变,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得到初步化解,监管合力的功效日益发挥。

(二)加强行政能力建设,依法履职水平明显提升。一是规范行政事项,合规履职水平明显提升。针对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对违法事实定性不准、处罚事项法律引用不当、处罚流程欠规范、法律事务部门职责不清等问题。组织全局员工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云南银监局行政处罚操作规程》等进行了专题学习,并由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结合工作实际做专题辅导讲座。同时,调整充实了行政许可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法律事务岗位人员,认真落实省局执法监察整改意见。通过努力,行政执法正向规范化轨道迈进。二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更加阳光透明。一年来,按照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打造‚阳光‛政府的要求,与州政府签订《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书》,在德宏州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开辟了德宏银监分局网页,设立了‚工作动态、行政许可、公示公告、工作职责、总结计划、领导讲话‛等栏目,全年公开政务信息72项,快捷地将分局的工作情况通过互联网公诸于众,既提高

— 5 — 了分局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又提升了分局的社会公众形象。三是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分局在处理行政审批事项中,始终坚持服务至上的理念,对审批权限和运转流程进行全面优化调整,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全年召开行政许可会议11次,实施行政许可53项,颁(换)发许可证43个,核准高管24人,否决1人,核准机构变更69个、终止2个、业务备案4项。四是严格动态考核,高管人员勤勉尽责能力明显增强。通过履职谈话、任前谈话、提示谈话、离开辖区报告、年度考核、‚观察员‛列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了解掌控高管人员及高管层的思想动态、工作能力,决策水平。全年,对49人进行了约见谈话,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各种会议35次。同时,对97名高管人员进行了年度履职考核,其中,合格88人,基本合格8人,不合格1人。

(三)改进监管手段,监管质效明显提升。一是完善监管手段,非现场监管的综合预警作用明显增强。一年来,分局高度重视非现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建立了《德宏州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报送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了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数据的采集,报送口径,强化统计质量考核,夯实监管统计基础。严格执行银监会统一制订的客户风险统计制度,适时发出风险提示。年内,分局还举办了两期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专题培训,受训人员达86人次。为强化对辖内法人机构的动态监测考核,3月末,全面完成2008年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评级工作。在此基础上,重新调整并制定了《德宏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8-2010年三年达标升级规划目标》。组织完成了2008

— 6 — 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图集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二是突出监管重点,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明显增强。针对全球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的影响,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危机的策略落到实处,分局既严格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完成好必查项目,又结合辖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得到明显提高。一年来,先后派出11个检查组,投入1207个工作日对新增贷款、重点业务、‚三查‛制度等11个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机构网点45个(次),检查覆盖率达26.6%,检查资金30.15亿元,查出违规资金7.23亿元, 发现问题88个,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监管意见65条,发出监管意见书12份,检查效率明显提高、效果更加突出。

(四)强化预警能力建设,舆情监测与信息工作取得重大突破。一是强化监测机制建设,舆情应对功效明显增强。一年来,分局确定专岗、专人,对每日国内外经济金融动态持续跟踪监测,对负面舆情和重大动态舆情及时澄清不实报道和言论,如所编发的《银监会信贷风险管理要求引发各方关注与热议》分别被云南银监局和银监会采用,并受到了省局相关领导的肯定和表扬。同时,分局十分重视信访、高风险贷款退出、银行业服务、协解人员上访等热点问题的监测与处理,年内对公众反映的消费贷款、住房贷款、金融服务等11起信访投诉认真核实,通过网上、电话、书面、面对面的形式做了认真答复和宣传解释。二是夯实信息基础工作,构建“大信息”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按照银监会刘明康主席:‚银监会各级机构和各个部门要树立‘大信息’观念‛的要求,分局党委高度重视复杂经济形势下的信息调研工作,研究修改《信息考核办法》、成

— 7 — 立信息编译小组、加强内外交流合作、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按照‚走精品、写特色‛的思路,班子成员亲自率队分赴县市乡村开展调研,形成了一批反映当前经济金融热点和监管实际的调研成果,极大地拓展了信息的深度及广度。全年分局共编报监管信息34期,上报信息17期,信息专报3期,调研报告6期,部分特色信息先后被中办、国办、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内参选编》、《经济参考报》、《半月谈》、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中国政府网、新华网、新浪网、舜财网、《德宏团结报》、《德宏信息网》等采用,分局的翻译信息也连续被省局《参阅件》采用4期,实现了翻译信息采用率零的突破和省局4个信息刊物全部命中的好成绩,信息工作打了翻身仗,跃上了新台阶,在全省银监系统29个考核单位中名列前茅,实现了年初既定目标。

三、围绕“促稳定”,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取得新突破 为消除金融危机对边疆银行业的冲击,确保边疆民族地区经济金融的稳定,分局既注重银行业风险的化解与处臵,又注重加快银行业机制建设,持续提升了银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服务地方经济水平。

(一)强化风险监管,风险防控成效显著。一是实施目标考核,风险责任得到落实。为做实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分局按照银监会要求,快速启动三年‚防控治理活动‛,分局局长在年初召开的辖内银行业工作会议上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把手‛签订了《安全保卫暨平安和谐创建责任书》,全面落实案件防控‚一把手‛责任制,较好地把加强安全保卫与创建平安和谐银行业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加强风险提示,警示作用不断增强。为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 8 — 分局实行全方位多渠道的风险监测分析,全年形成监测分析报告13份,发出风险提示5份。6月中旬,针对辖内部份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ATM机被损毁的情况,发出了警惕客户资金被盗的风险提示,此提示不但引起了相关媒体的高度关注,被新华网及时进行了转载报道,更重要的是对保护广大存款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三是加强预案演练,应急能力明显提高。针对国际国内不稳定因素增加的实际,及时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防盗、防抢、防爆、防火、防毒气、反恐‛等内容预案应急演练。据统计,年内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119次应急演练,极大地提高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急处臵能力。四是案防及维护工作扎实有效,全年无案件发生。年内,重点是抓好案防长效机制的建立、法人机构案件风险的防范、热点地区案件风险的排查。在案防工作中,全面落实银监会防范操作风险13条要求,组织法人机构开展了案件治理‚回头看‛活动。分局主要领导多次深入边境一线机构网点开展‚飞行式‛安全检查,配合公安部门对全州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36个网点进行安全评估验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125个机构网点的‚双基‛改造。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全面落实州人民政府专题禁赌会议精神,配合公安机关打好‚春季风暴‛禁赌战役,分局成立禁赌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文件要求各银行业机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银行结算工具及现金的管理,禁止对境外赌场提供一切服务。针对新疆‚7.5‛事件,国庆期间分局组织员工参加治安志愿者巡逻,实行24小时政务值班,全面落实银监会、云南银监局做好假日政务值班,做好风险排查的通知。通过努力,银行案防工作持续向好,

— 9 — 全年无案件发生,综治维稳工作扎实有效,受到了州委表彰,荣获二等奖。

(二)强化风险处臵,银行业风险状况不断改善。一是狠抓不良贷款“控、降”,资产质量持续改善。结合辖区实际,分局按照‚差别监管、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大型银行实行不良贷款‚双控‛,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不良贷款‚双降‛的考核办法。督促大型银行加强对到期贷款,特别是新增贷款的管理,关注客户、行业集中风险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带来的影响,提高不良贷款处臵和消化能力,全力做好不良贷款的‚双控‛工作。督促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细化规范分类档次和标准,有效控制新增大额贷款、加强大户贷款风险管控,加大呆账核销力度,符合核销条件的采取账销案存方式,做到应核尽核。经过努力,年末,全州银行业机构不良贷款余额7.59亿元,不良率为5.77%,不良率比年初下降1.68个百分点,实现了年初既定的‚控、降‛目标。二是严抓单体风险管控,高危机构风险得到控制。针对瑞丽市新兴农村信用社出现业务萎缩、积案缠身、支付困难的实际,分局一方面积极向上反映困难,争取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对该机构实行专人负责、跟踪监测,按周分析运行动态,督促各级联社加强资金调度、做好风险防范。经过努力,促成了省联社召开现场办公会,形成了化解风险的初步方案,目前该社已基本摆脱风险困境。

(三)深化改革,银行业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一是支持机制更新,银行业改革稳步推进。年内,分局高度关注和支持四家大型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内部经营机制改革,较好地推进了农行的业务转型及人力资源整合,完成

— 10 — 了31个机构网点的更名、换证工作,以及内部13个部室的调整。支持农业发展银行、邮储银行拓展业务领域,支持‚三农‛发展。年末,农业发展银行、邮储银行贷款分别增加3.28亿元和1009万元,创下了两行成立以来贷款增量的历史新高。二是完善法人治理,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造稳步推进。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要求,督促农村信用社增扩投资股,压降资格股,提足拨备、补充资本金,发挥好‚三会‛的职能作用,做好换届的准备工作。年末,农村信用社投资股较去年增加1146万元,资格股减少258万,股金结构进一步优化;实现净利润1635万元;农村信用社经营实力得到了明显提升。三是积极引进,银行业服务体系日趋健全。年内,分局加强与省局、州委州政府的请示汇报,加强与富滇银行总行、瑞丽市委政府的沟通协调,方便快捷地为富滇银行瑞丽支行办理机构设立相关手续。经过努力,富滇银行瑞丽支行于12月19日正式挂牌营业,标志着建立种类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银行业体系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四)创新机制,银行业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一是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取得明显成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观念、制订规划、落实措施,保证了中小企业服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推进。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了地方政府举办的‚项目推介会‛,促成一批中小企业融资项目的对接。同时,召开银行业服务中小企业座谈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定期考核,按时报送小企业贷款进展情况报表,并以提示、任职前谈话(全年约见31人次)等方式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62.34亿元,比年初

— 11 — 增加5.45亿元,增长9.59%,同比多增9.14个百分点。二是建立考核机制,灾区金融服务富有成效。为全面落实好银监会、云南银监局关于加强盈江地震灾区金融服务的批示要求,分局一方面组织工作组深入灾区一线调查摸底,掌握实情,反映问题,指导银行业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下发文件要求各银行业机构着力加大对灾后重建的信贷扶持力度,对救灾贷款实行单项考核。明确规定,对灾区民房重建贷款要优先办理,要按照市场原则做到应贷尽贷,百分之百满足,并执行基准利率,对贴息期还款有困难农户给予展期,并实行不催收,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的政策。在分局的监管引导下,农村信用社以政府贴息、担保抵押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方式累计向6888户灾民发放了1.31亿元民房重建贷款,支持灾民在短时期内完成了民房重建。此举不仅受到了省局的通报表扬、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好评。而且,中国政府网、新华社、新浪网等几大媒体也及时进行了宣传报道。

四、围绕“讲团结”,创建和谐分局取得了新进步

按照‚讲团结、促和谐‛的思路,着力推动了分局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文明创建、内部管理‚四位一体‛的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以构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为契机,党建工作得到明显加强。一是深化实践活动,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上有新提高。3月上旬分局圆满完成了三个阶段、11个环节的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提高了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的能力。分局结合实际,制订了《德宏银监分局建立健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长效机制目标措施》,并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五比五先活动‛,即:

— 12 — ‚比觉悟,敬业爱岗,在急难险重任务上抢先;比干劲,埋头苦干,在开拓创新谋发展上率先;比业务,勤学苦练,在提高自身素质上争先;比实绩,尽心尽职,在做好本职工作上领先;比形象,遵纪守法,在热情服务群众争先‛。通过深化学习实践活动,强化理论武装,分局广大党员干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更加坚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行动更加自觉。二是丰富党内生活,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分局及时制订《关于加强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并在广大党员中开展‚讲党性、讲奉献、讲团结、促和谐‛的学习实践活动,为每一位共产党员制作岗位牌,公示党员姓名、职务和部门岗位,强化党员意识。围绕建党88周年,组织开展党课教育、创先争优活动和农村社会实践活动,慰问农村贫困党员、开展警民共建,增强党组织活力,着力改善党建工作。‚七一‛前夕召开党员大会,对2007-2008年度优秀共产党员4人、优秀党务工作者3人,优秀党支部1个进行了表彰。建国60周年前夕,选派1名优秀共产党员到革命圣地延安参观学习,领悟延安精神,激发工作热情,通过以上举措,分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三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上有新成效。围绕打造清正廉洁监管队伍的目标,通过明确计划、明晰分工、落实责任、考核激励、总结提高等方式。对全局职工开展了学习教育、读书思廉、专题测试、警示教育、建立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廉政档案、实施廉政监督卡、开展教育清理‚回头看‛等工作。年末,分局纪委向机关员工发放了33份《德宏银监分局纪检监察工作问卷调查表》,收回33份,满意率100%;根据省局纪

— 13 — 委《关于开展2009年度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通知》,分局向相关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民主评议行风问卷26份,收回率为100%、满意率100%。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分局建设和谐机关营造了良好的干事环境。2009年8月中共德宏州纪委对德宏分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考核,结果为优秀,受到了中共德宏州委的表彰。

(二)以文明单位创建为契机,和谐分局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一是文明创建持续深化。分局省级文明单位任期届满,分局党委高度重视,成立新一轮创建文明单位办公室、明确‚务实奉献、和谐监管‛创建主题,向全局员工发出了‚创建文明单位,争做文明员工‛的倡议书,积极开展‚和谐平安家庭‛、‚文明楼院‛评选活动,群团组织围绕‚深化监管文化建设,打造和谐监管团队‛的目标,积极开展送鼠迎牛新春茶话会,冬季小型运动会、三八户外烧烤、‚亲情、友情、温情‛、‚走进自然,走进春天‛等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活动。为庆祝建国60周年,进一步培育和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广大员工思想,激发员工爱党、爱国、爱岗和建设美好家园的热情,分局先后开展了‚唱一首红歌、写一篇爱国征文、受一次爱国教育、搞一次绿色环保活动、开展一次走近贫困山区,珍惜岗位‛的‚五个一‛活动。活动的扎实开展,不仅增进了员工间的相互沟通了解,更重要的是强化了组织意识、团队精神,目前‚心齐、气顺、风正、劲足、和谐‛的氛围正在分局形成,省级文明单位申报工作顺利通过州文明办初审、省文明委审核。由于工作扎实有效,分局在中国银监会工会第四片区2009年度会议上作了题为《民主管理、和谐发展》的经验交流。

— 14 — 二是干部队伍建设持续推进。一年来,分局上下在营造诚信友爱的人际环境,增强构建和谐机关的亲和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增强构建和谐机关的向心力;营造团结平等的民主环境,增强构建和谐机关的凝聚力;营造开拓进取的创业环境,增强构建和谐机关的创造力上下功夫,着力深化班子合力和队伍活力建设,在班子建设上大力倡导‚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多沟通少猜疑,多谦让少争功,多宽容少挑剔,多律己少责人,不以个人得失论长短,不为一己私利争高低‛的理念。在队伍建设上大力倡导‚作风务实、模范带头、谦虚谨慎、锐意进取‛的理念。党委办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班子成员之间做到思想常见面、感情常交流、工作常研究、意见常沟通,每周召开班子碰头会,全年先后召开了21次党委会、13次局务会、7次局长办公会。分局领导班子形成了思想统

一、目标一致、行动整齐,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互相协调、密切配合,既运作有序,又充满合力的集体。一年来,分局党委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提拔任用了16位科级干部,对办事处、科室人员进行了轮岗整合。同时,聘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讲授公文写作,州委党校教授讲座哲学与心理辅导,分批选送全局职工到发达地区、先进分局、大专院校考察学习、接受教育、开扩眼界、激发工作热情。全年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16次,先后举办各种学习培训32次,参训人数1450人次。通过以上举措,职工团结干事、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活力持续增强,年内在‚云南银监局首届公文写作比赛‛中,分局选送的两名参赛者双双荣获二等奖;一名员工参加德宏州电子政务知识大赛,荣获大赛第二名,并被德宏州总工会授予德宏州 ‚五一‛劳动奖章称号。一名女职工被

— 15 — 德宏州总工会授予‚德宏州先进女职工‛称号;在参加省局组织的‚大爱无边真诚奉献‛征文中两人分获三等及优秀奖;三是内部管理继续加强。主要是通过抓公文管理,抓文字综合,抓安全生产、抓预算规划、抓资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开支,有效开展了‚小金库‛清理,规范了机关内部运作流程、加强了执行力建设(全年督办领导批示3件,督办工作安排9件),较好地完成了《德宏年鉴》、《德宏金融志》银监部份的撰稿任务,公文传输、文件归档工作,切实加强了安全保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禁毒防艾、综治维稳以及新农村建设的相关工作。在省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经过努力,全面完成了办公楼的租赁、装修、搬迁工作,办公条件逐步改善,后勤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金融文秘 工作总结 报告

送: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州委。 内部发送:局领导、机关各科室、各办事处。 联 系 人:李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德宏监管分局

联系电话:0692-2998011

(共印1份) 2010年1月15日印发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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