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政策工作总结范文

2022-12-08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政策宣传

人社中心主要政策宣传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只要是本市农业户口,年满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在每月1—20日工作时间内持户口册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分为每年100到800元的8个不同档次缴费。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并且年满60周岁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如果参保人还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就死亡的还可以退保;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退保时还给予500元的丧葬补助。

二、新农合政策

每年按国家规定缴费基数缴费,看病时就可以享受合医补偿,门诊县级以上补偿40%,县级补偿50%,乡级补偿60%,村级补偿70%;住院县级以上补偿50%,县级补偿60%,乡级补偿70%;参合农民年度住院补偿累计最高可补偿12万元。参合患者在县、乡两级定点医院住院,平产分娩最高可补偿1200元。并且可享受妇幼项目补助400元。慢性病和大病门诊还可以办理慢性病卡。

三、创建工作惠民政策

只要户籍在高寨乡,并且在我乡创业的,都有机会申请返乡创业补助资金3000元、自主创业奖励资金4000元、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两次共计3600元)、小额担保贷款(男最高8万元、女性合伙经营最高10万元)。

推荐第2篇:双语教学政策宣传工作总结

双语教学政策宣传工作总结

我校是一个包含维吾尔族、回族、蒙古族、汉族等多民族的一所小学,开展对少数民族的双语教学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也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在国家的大力提倡下,县政府大力支持下,我校双语教学取得较好的成绩。

双语教学是新疆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主要途径,开展双语教育的重点在基础教育阶段。普及和巩固少数民族基础教育的目标决定了学前和小学阶段的双语教学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新疆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重点;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是提高新疆少数民族双语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突破口。少数民族汉语教学的质量和水平影响着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普及程度,必须提高少数民族学生运用汉语的能力以适应双语教育的需要;双语教学师资源紧缺,双语教学的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双语师资的缺乏, 双语教学能力和水平不高已成为制约我校全面推进双语教学的瓶颈,提高双语师资队伍的整体能力和水平是现阶段我校双语教学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我校开展双语教学政策宣传方面做了一下工作:

一、加强双语教育与双语教学的明确认识

对于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研究,过去我们习惯使用“双语教学”这个术语,以后随着研究的深入,对双语教育复杂性的认识逐步加深,开始使用“双语教育”一词, 但对二者的区别不甚了解,甚至认为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双语教学就是汉语教学。 我们对双语教育与双语教学的理论研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缺乏对双语教育与双语教学理论的学习。没有对双语教育与双语教学理论深入的研究以及对相关理论的普及。

二、明确双语教育的目标

在我校开展的对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目的不仅是通过在学科教育中使用民、汉两种教学语言,培养学生使用两种语言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少数民族的双语教学,加强少数民族学生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促进少数民族学生的全面发展,进而全面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质量,推动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营造语言环境,推动双语教育营造语言环境无论是母语的学习还是第二语言的学习,都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习得的。

双语教育的不同类型与模式都是根据不同社会语言文化生态环境而选择的,而双语教育的语言环境是双语教育成功必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保证。新疆少数民族人口众多,而且聚居程度高,语言环境比较特殊,因此,开展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时,构建相应的双语学习环境是非常必要的。

三、优化基础教育资源

优化基础教育资相当长时间以来,新疆一直实行民语和汉语两套教学体系。由于历史的原因, 两套教学体系的发展是不均衡的,少数民族教育教学质量相对滞后。在开展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时,应充分考虑到两种教学体系的教育资源整合和优化的问题。

经过不断的试验、探索,双语教学不断完善,已形成了特色, 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不可否认,我们的双语教学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汉双语社会语言环境的形成,随着教育理念的更新,我校的双语教学必定会迈开大步,为提高双语教师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博湖县第二小学

2014.7

推荐第3篇: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总结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总结

根据教育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桂教资助[2012]6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大对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在校内得到充分宣传,深入人心,确保国家对大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和落实,进一步维护教育的公正、公平,顺利推进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的资助活动宣传,真正让交通学院的每一个学子都能了解和认识国家对贫困大学生一系列的资助宣传政策,以及促使我院的学子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真正的以自己的行动来报效祖国,回报社会的关怀。以下是我院在开展本次活动相关总结: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制定学院的相关资助宣传工作安排

本次活动主要学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为指导,配合学校今年的中心工作,以宣传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大学生诚信、感恩教育为中心,引导全体师生深入学习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自强自立、努力成才。学院分团委在接到学校的相关资助宣传文件精神之后,

认真研究,制定学院资助宣传月的活动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对学生干部和学生进行系统的培训,部署我院资助宣传各项工作安排,制定了针对“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工作的方案,统一部署工作安排;各个辅导员、学生干部分工开展,在所在专业班级中召开主题教育系列的宣传方案,认真学习和宣传相关资助宣传内容,让学生深入了解,确保国家对大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和落实,让资助政策深入到我院的每一个师生心中。

二、层层落实,升华主题教育,开展板报宣传 学院各个辅导员、学生干部在系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和学院的工作安排以后,认真对待此次资助宣传活动,结合自己班级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了一系列的主题班会策划活动,让资助政策在学生心中真正生根发芽,让学生真正感受到国家资助政策的温暖之手。

为了让更多的学生了解国家资助政策,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开展了资助政策板报设计比赛,以此来达到广泛宣传的目的。首先学院各个班级在本班做好宣传板报,然后各班级之间进行评比,对优秀的班级板报给相应的奖励。最后由本学院以大学生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励志教育内容出一版宣传板报参与各二级学院的比赛,由校里的领导进行评比。此次我院出的板报贴在本学院的指定宣传栏,板报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多彩、版面构思新颖、布局合理、美观大方,得到了我院相关领导的赞赏。

三、活动的成果

通过此次资助宣传活动的开展,我院全体师生师对国家的资助政策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形成了全院老师共同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把国家对大学生的资助政策真正用到了学院的贫困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引导同学们如何用自己的行动回报祖国、回报社会?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得到了全院师生一致的好评,教师们都表示要努力工作,做好教书育人的工作,学生更好的用心学习,努力奋斗,将来为祖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活动还存在的不足与改进

1、我院在此次资助活动月的宣传,在工作方法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提别是在后续工作的开展,如在个班级开展活动中,未能真正在基层班级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还有少数同学认为这是在开展形式主义的教育,应该在宣传方法、技巧上多加改进。达到更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2、在宣传效果上要再次提高,通过此次教育班会的召开,不仅让同学们了解了资助政策方面的知识,更让同学们学会诚信、懂得感恩和践行励志,把贫困的压力化为奋斗的动力,在成长的道路上自强不息。

推荐第4篇:创业政策宣传

创业优惠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补贴人员范围

本辖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农村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等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已经享受过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个体工商户不在享受范围。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招用人员符合条件的,按招用一人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补贴申请条件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本辖区内于2013年5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审批,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在本辖区内于2013年5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本市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审批,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四、补贴申请材料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前最近一次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材料:

1、吸纳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名单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登记失业人员内网失业登记打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原件和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二、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补贴申请条件和标准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2013年10月1日以后在本辖区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济南市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的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补贴申请提交材料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工资支付凭证(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财务报表原件;

5、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材料:

1、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名单、身份证原件;

2、登记失业人员内网失业登记打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原件;

3、劳动合同原件;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社保部门盖章)等相关材料。

联系电话:8825371588766166

巨野河劳动保障服务中心2014年7月2日

推荐第5篇:合作医疗政策宣传

沙洋县妇幼保健院

沙洋县妇女儿童医院

农村合作医疗合医患者 直接入住 直接报销 居民医保定点医院

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 直接入住

合作医疗政策宣传

一、起付标准:

在沙洋县妇幼保健院住院起付标准80元,报销比例75%。 封顶线为30000元,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人在1年内累计补偿的住院费总额不超过30000元(不含二次补偿)。

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在县内定点机构就诊不设起付线。

二、报销比例

沙洋县妇幼保健院

县级医院及县外二级医院

(王朝大酒店往城区方向50米,长林菜场旁) 服务救护车县内24小时免费接送服务电话:8561120

沙洋县妇幼保健院

医院简介

沙洋县妇幼保健院坐落于水陆通衢之汉江重镇,医院毗邻汉水,交通便利,风景宜人,是城镇医保、合作医疗的定点医院。设有保健科、妇科、产科、儿科、内科、外科及各类辅检科室。配备有多功能B超、阴道B超、X光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分析仪、尿液分析仪、微量元素检测仪、产后康复治疗仪、海极星治疗仪、妊高征监测系统、红外线乳腺扫描仪、电子阴道镜等先进检测治疗设备。除开展妇女、儿童疾病的临床诊断、治疗外,还专业开展新生儿游泳抚触、孕妇吸氧、妇科病普查、乳腺疾病筛查、男女婚检、新生儿疾病筛查、微量元素检测、智力测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妇女围产期保健等。

科室功能介绍

保健科室

承担着全县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基层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功能。儿童保健主要负责全县0到7岁儿童健康保健,开展了婴儿淋浴、游泳抚触、生长发育监测、营养评估指导、喂养行为指导、儿童智力测查、微量元素检测以及儿童入托体检。妇女保健门诊主要开展孕期检查、孕期营养指导、优生优育咨询、母乳喂养指导、孕妇吸氧、产后42天复查、妇科病普查普治、乳腺病查治和计划生育指导。

临床各科室

开展内、外、妇、儿各类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及治疗。开展的手术项目有:阑尾切除术、胆囊切除术、胃大部分切除术、创伤性脾破裂切除术、“T”管引流术、肠修补、各种肛肠手术、骨折及肌腱手术剖腹产、子宫肌瘤切除术、子宫全切术、卵巢囊肿摘除术、宫外孕、无痛人流等。

沙洋县妇幼保健院专科特色简介

游泳抚触中心(三楼)

抚触可以刺激宝宝的淋巴系统,增强抵抗能力,促进小儿生长发育。可以促进食物消化吸收,减弱应激反应,提高小儿抗病能力。还可以平复宝宝暴躁情绪,减少哭泣,增强睡眠。抚触能促进母婴间的交流,令宝宝感受到妈妈的爱护和关怀。是视觉、听觉、触觉、动觉、平衡觉的综合信息传递。

科室负责人:豆莉(主治医师)13451207286 红外线乳腺扫描仪(二楼)

近年来,妇女乳腺癌的发病率已跃居妇女恶性肿瘤首位,乳腺病的患者居高不下,我院引进的红外线乳腺扫描仪运用红外线强大的穿透能力,对乳腺软组织进行扫描,红外光穿过致密的乳腺组织时,可以清晰地显示其复杂的结构。再通过影像分析,从而区分乳腺内是否存在肿瘤以及它们的良恶性,对人体无害,无痛苦,针对乳腺增生、乳房肿大、乳房疼痛等诊断精确率高,被广泛应用于乳腺健康检查,深受广大女性欢迎。

科室负责人:马群芳(主管技师)13607267587 微量元素检测仪(二楼)

人体内微量元素具有重要生理功能,如果缺乏会导致人体机能障碍,儿童、青少年缺乏,影响及危害会更大。体内缺锌,生长停滞,免疫力降低,食欲下降,智力下降;体内缺铁,导致贫血,注意力下降;体内缺钙,影响骨骼正常发育,易患软骨病;体内缺铜,长期腹泻,发育迟缓。体内含铅,智能认知发育有障碍,学习困难,注意力不集中。

专家建议:婴幼儿或青少年时期是身体和智力发育最大最关键的阶段,体内微量元素营养状况的好坏,影响人体身心发育,孩子体内微量元素要及时检测,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每年一次。

科室负责人:黎明霞(主管技师)15972629788

小儿智力筛查(二楼)

智力测验在诊断脑机能障碍宝宝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在国内已应用得较为广泛。通过测查,明确儿童智力发育程度,掌握宝宝发育特点,因材施教促进宝宝在各方面得到发展。通过测查,倘若发现宝宝的智能发育存在问题,有的动作发育迟钝,有的语言发育较晚,有的适应集体生活力较差,可根据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早期加强训练和教育,以利于其尽快接近或达到正常的发育水平。如果发现宝宝智力超常,可及时加强培养,促进其进一步发挥优势,在某些方面得到更大的发展。

专家建议:智力测验帮助儿童保健工作人员了解不同年龄阶段儿童智能的发展规律,对心理发育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偏离的儿童,而采取相应的保健措施。智力筛查时间为0岁至三岁。

科室负责人:文孝宣(主治医师)13986960459

外科(一楼)

我院外科作为临床重点科室之一,目前人员结构合理,专科特色鲜明,常年开展创伤外科、普外科、肛肠外科等手术,其中副主任医师1名,主任医师3名,目前能开展的手术:胃大部分切除术、胆囊切除术、“T”管引流术、创伤性脾破裂切除术、肠修补、阑尾切除术、各种骨折及肌腱手术。

科室负责人:冯杰13872900448

妇科疾病筛查治疗中心(二楼)

海极星聚焦超声治疗仪 :超声具有良好的组织穿透性和定位性,能将能量透过表层组织,聚焦于特定深度的靶区组织,产生其生物学效应,使病变组织得以康复。其剂量易于控制,安全性高,定位精确,治疗后仅局部组织有一过性充血水肿,表层细胞可保持完整,术后恢复快。对宫颈炎、宫颈糜乱、尖锐湿疣等妇科疾病疗效显著。

电子阴道镜:“妇女能顶半边天”,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直接关系子孙后代的健康及家庭的幸福,凡年满18周岁且有过性生活的女性每年平均应该进行一次宫颈防癌的检查,即使您现在已经停止性生活或不再有月经。电子阴道镜检查已成为妇科防癌检查的常用手段,能及早发现内眼观察不到的病变,可以挽救一个人的生命和减少一个家庭的经济负担。

无痛人流:很多妇女因惧怕上环后的腰酸腹泻,月经不规律,就选择安全期避孕,但是“百里密终有一疏”。如果你意外怀孕了,千万别心烦意乱,我们为您排忧解难,只要你在60天内到我院,无痛人流就可以解决您的烦恼,在您毫无感觉的情况下就可卸掉您的包袱,且时间短,无需住院,术后正常生活及工作。

微波治疗仪:微波的热疗效应可以使机体血管扩张、血流加速、组织细胞膜通透性升高,组织营养代谢增强,促进组织再生,同时还具有解痉、止痛、消炎等作用。特别在治疗一些妇科常见病如宫颈糜烂、宫颈囊肿等方面,治愈率高、恢复快、痛苦小。临床治疗盆腔炎、附件炎、输卵管积水等疗效也很好。

产后康复治疗仪:采用美国先进的FES生物电刺激生物工程技术,运用智能通讯互联及数码集成控制技术,通过深层排序调整因分娩而损伤的细胞,修复断裂的筋膜和韧带,使神经肌运动得到科学的操练,使盆底肌,腹肌等的肌耐力得到增强和恢复,同时加快血液循环,促进炎症的消除和侧切伤口愈合,使产妇尽早泌乳与康复,有效预防乳腺炎等产后并发症发生。产后催乳常规治疗、产后子宫复旧、产道肌肉收缩、产妇形体恢复、产后疲劳消除、计生手术镇痛及妇科病辅助治疗。

科室负责人:杨艳红、周雪梅(主治医师) 139729106021359795947

4内儿科(一楼)

支气管哮喘专科:支气管哮喘,过敏性鼻炎属常见病,长年均可发病。我院特设支气管哮喘专科,采用家庭监测吸入治疗和住院雾化吸入治疗有效缓解支气管哮喘发作,彻底治愈支气管哮喘,且具有副作用小,费用低廉等优点。

美国IMI呼气峰值记录仪——哮喘家庭监测好助手。能有效监测哮喘发作程度及治疗后疗效评估,适用于家庭使用。

简式吸舒——哮喘治疗新革命,吸入治疗,采用家庭简式吸入治疗可使用哮喘发作及时缓解,适用于所有儿童及成人。

驱动雾化泵——症状加重时需住院治疗,采用药物和雾化吸入治疗相结合,减少住院天数,节省治疗费用。还适用于咽喉炎、扁桃体炎、支气管炎、肺炎、湿疹等疾病的治疗。

科室负责人:陈祖华(主治医师)13797974067

新生儿科(四楼)

配备心电监护仪、微量输液泵、新生儿蓝光床、早产儿培养箱、新生儿辐射抢救台、血糖测试仪、经皮黄疸测试仪等设备,对早产儿、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等有较好疗效。

科室负责人:陈祖华(主治医师)13797974067

推荐第6篇:政策宣传折页

《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试行)》政策问答

为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拓展市场、产业融合、优化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试行)》(淳政发„2014‟15号)文件,为方便企业、网商更好地了解政策相关内容,特编制本宣传折页,供阅读者参考,为大家答疑解惑。

1、哪些对象可以享受我县电子商务政策扶持? 在本县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独立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孵化器)、网上商城、网店(办公地在本县),以及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

2、我是个人注册的淘宝C店,我可以享受政策奖励吗?奖励标准是怎样的?

只要网店办公地在淳安,且网店的客服、仓储、物流等环节在淳安的,均是我县扶持的范围,享受如下政策:

①网店运营3个月以上且交易3000笔以上,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驻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再奖励0.5万元);

②网店年度宣传推广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宣传推广费用的15%给予同等额度奖励,销售本地产品占50%以上的,奖励比例提高两个百分点,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③网店网上年交易5000单以上的,按每单交易业务1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旅游业每单奖励2元,3000单起奖),每家网店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④对线上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网店,每年度评选优秀网店(不超过5家),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3、我以一家企业的名义在天猫开了两家商城,是否两家商城都可以获得奖励?

可以的。宣传推广费奖励、网上交易业务奖励按企业合并计奖,其他奖励分别计奖。

①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且交易业务达3000笔以上的,按每个网上商城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入驻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再奖励0.5万元);

②企业网上商城年度宣传推广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宣传推广费用的15%给予同等额度奖励,销售本地产品占50%以上的,奖励比例提高两个百分点,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③企业网上年交易5000单以上的,按每单交易业务1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旅游业每单奖励2元,3000单起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④对线上年销售额300万以上的企业,每年度评选优秀网上商城(不超过3家),一次性各给予3万元奖励。

4、搭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有什么扶持政策吗? 我县鼓励以乡镇、电商协会、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为我县企业、网上商城、网店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商产业园。

对线上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如开设淘宝、天猫、京东等知名电商网站的区域频道、“千岛湖”品牌馆等),企业基础网络服务费、软硬件投资超过50万元以上的,奖励20%,后续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也奖励20%,每年20万元封顶。电商公共营销平台年度宣传推广费用在20万元以上, 奖励15%,每年50万元封顶。

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按其房屋实际使用部分购建成本的30%给予同等额度一次性奖励(分三年到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同类奖励的予以扣减;租用场地的,按实际租金的3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对入驻企业,按3元/ m〃月的标准给予房租的同等额度奖励(免交房租的不予奖励)。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吸引本县实际合作单位(含网店)首次突破100户、200户、300户的,分别按3万元、5万元、8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获得省、市、县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在享受上级政策扶持的同时,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给予奖励。

25、电子商务企业有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吗? 在我县以电子商务为主业的独立核算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1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上列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100%、后两年50%予以奖励。

如:2014年某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10000元,营业税2000元,企业所得税6000元。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分别为25%、100%、40%,那么企业在次年能享受6900元的奖励。(10000×25%+2000×100%+6000×40%=6900元)

6、在农村发展电商有什么扶持政策?

①网店、网上商城销售本地农产品占50%以上的,宣传推广费用在补助奖励15%的标准基础上比例提高两个百分点。

②对村集体统一提供场地、服务工作到位、组织发动得力,并且从事电子商务网商在10个以上、年度网上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村,经验收合格后认定为电子商务村,同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7、奖励政策如何申报,什么时候申报,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由于本政策大部分奖励依据涉及年度业绩情况,所以奖励政策的申报由县工信局在当年年底组织企业、网店集中进行申报,会同财政部门实地核实后,于次年集中兑现。

企业(网店)需要在县工信局电子商务产业统计数据申报系统上线后,按时按规定申报月度经营数据。所申报的数据作为年底申请奖励的重要依据。同时提供软硬件投入和宣传推广费用的相关发票、付款凭证、服务合同以及其他验证资料(“直通车”扣款页面截图等)。

推荐第7篇:生育政策宣传

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的,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惠民政策

一、晚婚晚育奖励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为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增加的婚假、产假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连续使用,,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独生子女奖励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

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

公益金资金救助的范围和标准是:

(一)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其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重大伤残或患有重大疾病(尿毒症、癌症、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等)的,给予其家庭一次性救助。

(二)村(居)计生主任任职期间因公发生重大意外伤残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经市公益金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四、生育一个女孩,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不再生育奖励 对于只生育一个女孩,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

五、立农村独女户大病统筹保险制度

对于农村独女户家庭母女大病统筹制度的基本条件:

(一)母女均为农村居民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

(二)符合二孩生育政策自愿报名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独女户家庭;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四)签订协议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的。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免除独女户家庭母女两人承担的农村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保险金。由镇予以缴纳。

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特别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全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伤病残的子女康复后,中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年龄不满60周岁享受特别扶助制度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八、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制度

(一)补助对象的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

4.具有我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我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我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二)补贴标准

每名妇女补助500元。该项补助不计入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待遇。

九、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

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有条件的区市对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夫妻可给予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放置宫内节育器又怀孕的育龄妇女,在落实节育措施后给予100元的补助。

十、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服务项目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违法生育法律责任

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2、对符合条件,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3、对符合基本条件、女方未达到规定年龄,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对不符合条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5、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6、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7、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8、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9、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不符合 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推荐第8篇:民政工作政策宣传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1)

 项目名称:城乡低保

 法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重庆市户口;2.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区城乡低保标准;3.不具有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超标的情形。

 申请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4.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件材料;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①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②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7.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①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②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③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④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 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经济审核、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当地区县审批

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城市低保每月21日—25日,农村低保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1—25日集中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2)

 项目名称:城乡困难群众人文关怀临时救助

 法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人文关怀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申请条件:因病、因灾、意外等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我区长期居住的城乡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 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4.重大支出证明;5.各种社会救助政策兑现情况。

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经济审核、审核→当地区县审批

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每月1日、15日集中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3)

 项目名称:农村五保审批

 法定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 申请条件:老年、残疾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无劳动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当地区县审核

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每月15—20日集中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4)

 项目名称:城市三无人员审批

 法定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 申请条件:具有本区非农业户籍的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无劳动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当地区县审批 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每月15—20日集中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5)

 项目名称: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

 法定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 申请条件: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 申请材料:1.申请书;2.孤儿及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3.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法律文书;4.儿童免冠2寸照片2张。

 办理程序:监护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当地区县审批

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随时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6)

 项目名称: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审批  法定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

 申请条件: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

 申请材料:1.申请书;2.儿童及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3.儿童父母双亡、失踪、服刑等法律文书;4.儿童免冠1寸照片2张。

 办理程序:监护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当地区县审批

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随时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7)

 项目名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 法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 申请条件:1.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证的人员;2.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退伍时档案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做出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3.家庭生活困难。以上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

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等级表、军队医院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3.近期指定医院身体复查诊断结论书;4.镇街对申请人身体、生活状况调查材料;5.审批表。 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初审→到指定医院复查→当地区县审批

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每月15日—20日集中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8)

 项目名称:在乡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 法定依据:《关于做好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信联办【2007】78号)

 申请条件: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作战(核试验)未享其他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军队退役人员。

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参战(涉核)档案相关资料复印件。 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初审→当地区县审批

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每月15日—20日集中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9)

 项目名称: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法定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放【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发办【2011】11号)  申请条件: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1954年11月1日以后退伍;2.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3.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并且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4.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

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档案相关资料复印件;3.信息采集申报表。

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初审→当地区县审批

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每年6月15日—30日集中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10)

 项目名称:“三属”定期抚恤  法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湖综合已满18周岁单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簿、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3.镇街对申请人生活状况调查材料;4.审批表。

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初审→当地区县审批

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随时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11)

 项目名称: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 法定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申请条件: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未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

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的、本人月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3.信息采集申报表。 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初审→当地区县审批

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随时受理

行政审核服务事项(1)

 项目名称:新平残疾等级

 法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1.对象范围:①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②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2.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原始医疗证明;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4.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照7张(人民警察着制式服装);5.国家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②本单位评残的正式函件,编办出具的受伤时身份证明,附公务员登记表,警察的授衔文件;③交通事故评残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退伍军人职业病评残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档案原始记载;②退伍登记表复印件;③镇街对申请人退伍前后是否从事过粉尘作业的调查笔录;④涉核人员还需提供近期就诊病历;7.镇街申请评残函件。

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初审→当地区县复核→到指定医院复查鉴定→当地区县审核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随时受理

行政审核服务事项(2)

 项目名称:补评残疾等级

 法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一下五个条件:1.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2.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3.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4.本人(精神病由利害关系人)申请;5.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 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档案记载或者或原始医疗证明;3.退伍登记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4.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照7张;5.镇街对申请人的调查笔录;6.镇街调查评残函件。

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初审→当地区县复核→到指定医院复查鉴定→当地区县审核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随时受理

行政审核服务事项(3)

 项目名称:调整残疾等级

 法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1.已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2.复查鉴定伤病情应在一年以上。

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2.残疾军人证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照7张(人民警察着制式服装);4.属退伍军人职业病评残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档案原始记载;②退伍登记表复印件;③镇街对申请人的调查笔录;5.镇街调查调残函件。

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初审→当地区县复核→到指定医院复查鉴定→当地区县审核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随时受理

永川当地区县行政确认的服务事项(1)

 项目名称:婚姻登记

 法定依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申请条件:1.当事人男方必须年满22周岁,女方必须年满20周岁;2.当事人必须自愿和无配偶;3.当事人非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6.当事人必须双方到场办理。  申请材料:户口簿、身份证、三张大两寸免冠红底合影照片(6×4厘米)  办理程序:审查核实办理

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即办

永川当地区县行政确认的服务事项(2)

 项目名称:补领结婚证

 法定依据: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申请条件:1.当事人依法结婚登记,现今仍维持该状况的;2.当事人双方到原办理登记机关或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3.当事人无法到场的,需出示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 申请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结婚档案、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三张大两寸免冠红底合影照片(6×4厘米)

 办理程序:审查核实办理

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即办

永川当地区县行政确认的服务事项(3)

 项目名称:离婚登记  法定依据: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申请条件:1.当事人双方系合法夫妻;2.当事人双方自愿;3.当事人双方对子女、财产、债务达成一致条件;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本辖区常住户口;5.当事人必须双方到场;6.当事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申请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档案、离婚协议书、两寸红底单人免冠照片(3.5×4.5厘米)各两张。

 办理程序:审查核实办理

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即办

永川当地区县行政确认的服务事项(4)

 项目名称:补领离婚证

 法定依据: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申请条件:1.当事人已经依法协议离婚登记的;2.当事人向原办理登记机关或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  申请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离婚档案、两寸红底单人免冠照片(3.5×4.5厘米)各两张。  办理程序:审查核实办理

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即办

永川当地区县下放镇街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1)

 项目名称:城乡医疗救助

 法定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永川府发【2012】57号)  申请条件:1.城乡低保对象;2.城市“三无”人员;3.农村五保对象;4.城乡孤儿;5.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6.城乡重度(

一、二级)残疾人员;7.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8.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

 申请材料:社保卡、身份证、低保证等有效证件。  办理程序:镇街审核身份→录入医疗救助系统并确认救助对象类别→救助对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同步结算窗口即时结算  办理时限:即办

永川当地区县下放镇街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2)

 项目名称: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

 法定依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1】96号)  申请条件:除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外,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中(原则上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因病、灾、各种突发意外事件、贫困家庭子女入学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  申请材料:1.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就医发票、诊断证明等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证明材料;3.重庆市城乡特殊困难家庭登记表。 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经济状况核查、审批→当地区县备案

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永川当地区县下放镇街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3)

 项目名称:灾民冬春生活救助

 法定依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0】136号)  申请条件:因灾造成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户。

 申请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复印件;3.户主身份证复印件;4.民主评议记录;5.张榜公示资料;6.镇街审批件。

 办理程序:灾民书面向镇街民政办申请→镇街民政办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镇街审批

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永川当地区县下放镇街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4)

 项目名称:灾民倒房重建

 法定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申请条件: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  申请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复印件;3.户主身份证复印件;4.原房屋宅基地证(房产证)复印件;5.调查核实资料;6.张榜公示资料。  办理程序:灾民书面向镇街民政办申请→镇街民政办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镇街审批

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永川当地区县下放镇街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5)

 项目名称:百岁老人营养补助

 法定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永川府办发【2008】50号)

 申请条件:10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人

 申请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一寸照片1张

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民政办审批 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即办

永川当地区县下放镇街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6)

 项目名称:老年证办理

 法定依据:《关于做好老年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永民发【2008】41号

 申请条件:6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人

 申请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一寸照片一张 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民政办审批 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即办

推荐第9篇: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

1、什么是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2、基本医疗保险基中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可以用来做什么?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承担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

3、参保人员哪些情形引起伤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交通、医疗事故;

(三)、整形、整容;

(四)、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批准在非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六)、超出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残的。

4、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具体使用范围有哪些?

综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的费用。具体可用于:

(一)、支付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

(二)、支付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三)、支付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5、怎样正确使用医保卡?

(一)、医保卡使用范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

(二)、医保卡余额查询:参保职工可通过拨打制卡银行电话95566进行余额查询,也可在制卡银行或市区定点医院、药店查询。

(三)、医保卡交易查询:参保职工可以到制卡银行凭身份证和医保证要求打印医保卡交易记录,包括个人帐户金的拨付记录和消费记录,对交易记录有疑问的,可以到该行零售业务部进行查询。

(四)、个人在刷卡消费后,应及时核对消费项目及金额,确认无误后请在消费单据上签名,并保留底单。

(五)、医保卡安全:参保职工拿到医保卡后尽快修改密码,可拨打制卡行电话进行修改,也可持身份证到制卡银行进行修改。参保职工若忘记密码,可持身份证到该行挂失原密码并更改密码。若不慎丢失,请立即到单位开具证明信并到医保处盖章确认,然后持身份证到银行挂失,并办理补卡手续。

6、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在为持卡参保人提供服务时要注意些什么?

(一)、必须按规定核验医保卡,防止冒卡行为的发生;

(二)、不得押卡结算;

(三)、不得为参保人伪造处方、医疗费用单据、医疗文书等凭证。

(四)、不得将非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药品等套用医保编码纳入医保刷卡结算。

监督投诉电话:市级12333,区级64566370,64566378

推荐第10篇:就业政策宣传

“就业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成效显著

【出处:荣成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2/7/18 查看次数:38】

为进一步推动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提高就业工作群众满意度,根据省及威海市委宣传部、人社局关于开展2012年“就业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就业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形式多样,成效突出。

开展政策便民“四个一”行动。以方便群众了解政策、享受政策为出发点,以畅通政策发布渠道、简化政策审批流程、改善就业服务环境为重点,推出“四个一”政策便民服务举措:一是印制政策便民公开卡7万份。本着简洁实用、通俗易懂的原则,对现行的积极就业政策进行梳理,分类分别制作成政策便民公开卡,载明政策办理事项的名称、标准、流程、要求、时限、责任单位、服务电话,在市人社系统相关部门、窗口及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社区服务站统一摆放、免费发放。活动月期间累计,全市累计发放宣传卡、宣传纸5万余份。二是设立政策咨询便民电话。面向社会公开就业政策咨询便民服务电话----7572853,为用人单位和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投诉受理等电话服务。活动月期间电话解答群众咨询600余人次。三是设立微笑服务“导服台”。结合开展“微笑服务•和谐就业”主题实践活动,在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一楼建立就业政策微笑服务“导服台”,由副主任及科长轮流值班,为各类人员提供政策解答、业务咨询、告知提醒等人性化服务。活动月期间接待群众咨询550余人次。四是建立在线就业服务平台。依托“荣成就业创业网”建立在线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设立“就业创业政策问答”专栏,活动期间充实专栏内容10余条,政策问答内容被浏览次数达到1000余次。同时利用室内外先进的电子大屏,对现行的就业创业政策每日进行广泛宣传。

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日”活动。6月16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政策面对面,服务心贴心”为主题的“就业政策宣传日”活动。在市区,劳动就业、人才等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市场门前开展了“就业政策宣传日”活动启动仪式,各镇、街道当天同步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活动。活动当天,现场共设立创业补贴、就业服务、灵活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场地租赁补贴、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失业保险、高校毕业生9个政策咨询台,每个咨询台由2名工作人员负责,向咨询群众解答各项就业政策,并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材料。同时在人力资源市场横屏播放“落实创业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等就业政策宣传日活动口号,彩色电子屏幕播放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活动现场吸引大量群众,工作人员现场共解答群众咨询30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通过在全市范围内的广泛宣传日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就业政策的总体宣传效果,增进了社会各界对就业政策的了解和对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成效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了就业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认可度。

开展“五查五看五提高”活动。活动期间,荣成市人社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力争不断优化政策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积极开展就业资金自查工作,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自查中发现针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和创业人员定额社保补贴这两项就业政策落实效果不理想,市人社局立刻安排相关科室查找原因,制定下步工作计划,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及时落实政策。

开展“就业政策评议”活动。将《就业政策情况评议表》通过各服务窗口发放给办事群众,开展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建议,累计共回收问卷近400份,并将问卷中的意见逐一梳理汇总,群众对荣成市落实就业政策满意率达99.9%。

开展“四进四送”活动。一是开展就业政策进校园活动,以威海工程技术学院、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学院为重点,为在校学生特别是毕业年度学生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基层服务项目政策和就业信息服务。二是开展就业政策进社区活

动,在前段开展就业困难群体和就业援助岗位调查的基础上,以城市社区为重点,为社区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创业意愿的社区居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和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维权、子女教育、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三是开展就业政策进企业活动,以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为重点,提供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开发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政策和人力资源服务。四是开展就业政策进乡村活动,通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乡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和岗位信息服务。

第11篇:资助政策宣传活动工作总结专题

2015年资助政策宣传活动工作总结

根据 《灵璧县职业高级中学学生资助宣传工作计划》的安排,为期一个月的资助政策宣传活动暂已结束。活动期间,我们加大了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了多种形式进 行宣传,今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此次学生资助宣传活动的开展,全体师生以及学生家长对国家的资助政策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现在就我校“学生资助政策宣 传月”活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

接 到县局关于开展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后,学校迅速召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会议,研究部署我校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工作,为确保今年宣传取得 预期效果,首先制定《灵璧县职业高级中学学生资助宣传工作计划》,同时抽调一部分责任心、工作能力较强中层干部和部分教师加入到资助政策宣传队伍中。

在 “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动员大会上,杨耀海校长又一次亲自解读并带领大家学习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部署宣传活动安排,强调纪律。他还亲自参与标语的撰写。副 校长王凤华在动员会上也作了重要讲话,鼓励大家结合招生和走访活动把这次宣传活动做实做好。各年级组长、班主任齐心协力,较好地完成了宣传任务。

二、形式多样

今年资助宣传月,我们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校报校刊、展板、招生简章、给学生家长一封信、宣传栏、标语横幅、宣传单、黑板报等多种媒介及载体进行宣传。今年还进行了一次资助政策知识竞赛,学生踊跃参与,取得良好的效果。

本次宣传,召开一次资助政策宣传动员会,召开了一次诚信感恩教育广播会,挂出三条标语横幅,出了一期宣传栏,印发了8000多份招生简章、6000余张给学生家长一封信、一万余份资助政策宣传单。班级出了一期黑板报,召开一次主题班会。为了了解学生及家长对资助政策了解情况,学校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和多次电话回访。

三、内容丰富

此次 宣传内容较为丰富。一是高校相关资助政策;二是中职国家免学费、助学金政策;三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四是校内资助政策,包括减免学费、减免书本费、助学金、奖学金和特困补助等;五是资助成果的展示,如马国强等舍己救人,卓明利等同学助人为乐,参加征文演讲获得好名次的等;六是校容校貌、师资队伍、升 学、就业和学校近几年发展等情况介绍。 活动期间,各班级也开展了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除了出一期政策宣传的黑板报外,各班还开展了以资助政策宣传为主题的班会活动,如2013级综合(4)班开展了“感恩回报 助我成长 ”;2014级综合(4)班开展了“感谢您—我的祖国”;2014级综合(10)班开展了“感恩的心” ;2013级计算机(3)班开展了“诚信感恩,力学笃行”; 2014计算机(2)班开展“永怀感恩立志成才“的主题班会等一系列的主题班会,让学生真正感受到国家资助政策的温暖之手。

各班还借此进行诚信、感恩和励志教育,每班都组织学生每人写一篇受助感言,并挑选出一部分精彩感言送交资助宣传领导小组,在校园网及校报校刊上刊登。

四、注重实效

我们 把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与德育教育相结合。我们在开展资助宣传工作的同时,不忘教育学生知恩、识恩、感恩、报恩。并从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出发,结合学校育人 的根本目的,做到物质上帮助学生,精神上培育学生,能力上锻炼学生,发挥资助宣传与育人的双重功效。通过对资助政策的宣传,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培养学生 勇于面对困难、自立自强的优良作风。

五、存在的不足与改进 参 与宣传的人员中,还有个别同志积极性不够高,流于形式,宣传不到位。资助成果方面材料还相对较少。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继续抽调积极性 高、责任心强的教师加入到资助政策宣传队伍中来,另一方面注意搜集优秀典型事例等资助成果方面材料,把资助宣传,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来开展。

第12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

新农合宣传资料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

全县所有农业户籍人口,以当地户籍为基础,以户为单位参合,一户一证,持证就诊,凭票报销。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重复参加新农合。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程序

1.参合农民在县内就诊时备齐以下资料:《合作医疗证》、《户口薄》、《身份证》、参合票据。

2、外伤病例实行先公示后补助,坚持有第三方法定赔偿责任主体合疗不予报销的原则。参合患者因伤住院,提供村委会出具的伤情经过证明并由镇政府签署意见按程序审核公示予以报销。(因驾驶机动车辆导致外伤住院报销的,还需驾证复印件)

3、在省外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医治的,需初诊医院(镇卫生院或县医院)开具的转诊审批表,报县合管办审查备案。

4、外出务工、上学人员补偿。参合患者在县境外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外出务工或相关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出院小结到镇卫生院办理报销审批手续,镇卫生院初审后报县合疗办审核。

5.正常分娩、剖宫产要求镇计生办出具生殖保健服务卡或计划内生育证明。新生儿在当年可随母享受合作医疗补偿。享受补偿时间是新生儿当年出生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需《出生医学证明》。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规定

(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医药费补偿:

患者医药费补偿分为住院费用补偿、门诊统筹补偿、特殊慢性病补偿。新农合住院封顶线今年调整到每人每年1 3万元。参合患者每人每年新农合补助封顶线调整为1 5万元(住院补偿、门诊统筹补偿、特殊慢性病补偿合计)。

1.住院费用补偿。

住院报销采用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和非单病种按比例报销两种办法。 (1)单病种:

我县2012年度确定50个单病种。每个病种同时制定入、出院标准,实行超支不补,节约归已的包干补助办法,对单病种患者实行入院减免补助,患者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同一病种,不同级别医院的定额及补助不同。(见附件1)

(2)非单病种:

设臵起付线和补偿比例(见附件2)

参合患者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核减起付线。

2、门诊统筹补偿

(1)门诊医药费补偿实行 “单次处方限额,按比例报销,家庭总额封顶”的补偿原则。按照每人80元乘以全家参合人口数作为户门诊统筹报销封顶线。门诊处方实行日限额,定点村卫生室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70%,单日处方限额50元;乡镇卫生院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60%,单日处方限额60元。当年出生儿童随参合母亲在出生时至当年12月31日可享受门诊统筹补偿,新生儿的家庭门诊封顶线相应增加一个人份(凭出生医学证明)。

(2)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现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卫生院10元/诊〃次,卫生室5元/诊〃次)。在镇卫生院就诊的,新农合补偿9元/人〃次;在卫生室就诊的新农合补偿4.5元/人〃次;新农合一般门诊统筹在家庭以户封顶线内支付。

(3)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有舞弊做假行为的医疗费用,超过次均门诊费用限额的医疗费用,及患者在辖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补偿的项目

3、特殊慢性病报销。特殊慢性病报销 我县确定16种特殊慢性病实行分类限额补偿。

(1)Ⅰ类为:①尿毒症三期肾透析;②恶性肿瘤放、化疗;③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④白血病;⑤肝硬化(失代偿期)。Ⅱ类为:①心脑血管病后遗症(康复期)、②糖尿病(并发症)、③冠心病、④高血压病(Ⅱ级高危组以上)、⑤慢性肺源性心脏病、⑥重性精神病、⑦类风湿性关节炎、⑧系统性红斑狼疮、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⑩再生障碍性贫血、⑾耐药性结核病辅助用药。

(2)报销比例。特殊慢病Ⅰ类病种补偿比例为70%,年最高补偿限额为15000元。特殊慢病Ⅱ类病种补偿比例为60%,年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特殊慢病的,按最高类别病种补偿。

(3)特殊慢病申报程序:

持《合作医疗证》、《户口薄》、参合票据到镇卫生院填写《门诊慢病审批表》,同时提供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医院有关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门诊发票等相关资料,在镇卫生院申报。

(4)特殊慢性病鉴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已确诊鉴定纳入特殊慢性病管理的患者,两年内可凭有效票据申报补偿,按季度报销。期满的应重新检验申报审批。逾期未申报鉴定的不予报销。

(二)新增特殊病种补助项目:

(1)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报销比例提升到70% (2)“全口义齿修复”项目,65岁以上参合农民,单项定额补助600元。 (3)耐药性结核病、重症精神病、尿毒症三期肾透析、乳腺癌、宫颈癌5种疾病报销比例提升为60% (4)参合80岁以上老人住院报销比例为85%,90岁以上老人住院报销比例为90%

(三)、特大病医疗救助: (1)享受对象:

在年度内享受合疗报销封顶的,患病治疗医药费用总额在2万元以上,经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仍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参合贫困农户。特大病救助基金实行年度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7万元。

(2)补助范围:

恶性肿瘤、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淋巴瘤、浆细胞病、器官移植且住院费用符合新农合实施方案内的合规费用、慢性肾功能不全、其他疑难重症的疾病。

(3)补助程序:

患者本人书面申请,持户口本、合疗证、出院小结、合疗证报销补偿记录、住院补偿结算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新农合特大病补偿申请审批表》;村委会组织人入户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

四、不予报销的项目:

(1)由于服毒、他杀、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吸毒、酗酒、婚丧喜庆造成的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及戒毒治疗等或交通事夏、工伤等有法定赔偿主体的医疗费用。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外出务工、经商、上学患者除外)。

(3)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4)未经批准转诊及使用非基本药物费用。

五、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又参加了商业保险的报销办法:

参加了商业保险又参加新农合农民因病住院既可享受商业保险报销,同时也享受合疗政策的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交商业保险部门按规定报销。在合疗报销时,定点医疗机构凭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交合管办核报,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应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并标明原件的去向。

第13篇:医保政策宣传内容

医保政策宣传内容

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多长时间划拨一次?

答:在职人员每月划拨一次,退休人员每半年划拨一次(每年1月及7月)。

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否可以累计使用?

答:可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3、参保人员怎样看病、购药?

答:参保人员必须持医疗保险卡(IC)和病历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

4、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余额怎么查询?

答:⑴ 医疗消费发票上有显示;

⑵ 常州劳动保障网上可以查询;

⑶ 12333电话咨询

⑷ 到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刷卡查询。

5、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用途是什么?

答:自2010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逐步扩大到药品、诊疗项目的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原来由个人先按比例自付的费用,以及原来由个人现金自付的准字号药品。

6、医疗保险IC卡遗失后如何补办?

答:可以先通过电话12333对IC卡进行挂失,然后持身份证去就近的交通银行网点办理补办手续,或者直接在交通银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7、使用医保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⑴ 目前医保卡未设置密码,参保人员应注意保管好,防止卡上资金被盗用。⑵ 参保人员购药时应使用本人医保卡,若亲属代购药品时应提供身份证明。

医疗保险咨询电话:12333

投诉举报电话:86811120

常州亚细亚大药房有限公司

第14篇:助学贷款政策宣传

助学贷款,筑梦学子

——记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经贸学生会‘益知虾’社会实践队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学生会‘益知虾’社会实践队在指导老师冒娟老师的带领下,来到湛江市坡头区南三凤辇村开始本次三下乡的第一个宣传工作——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图为来到实践地的大合照

我们此次宣传工作主要是分成两大部分进行:

一、驻守阵地。在凤辇村的文化楼进行摆摊,以及摊位环形走动派发传单并解答啊相关疑问。

二、走访入户。入户采访国家资助政策的受益学生及其家长,同时进入其他村户进行探访宣传。

前半段历程:

为了实现本次三下乡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践队全体成员已提早一天到达宣传目的地进行初步考察,了解大致情况后,选定了人流较为密集的地方为宣传地点,并布置摊位。

图为摊位现场

图为队员布置摊位现场

图为本次国家助学宣传资料特写

在我们实践队中,队长给队员进行了明确的分工,队员们主要分成两小组进行本次活动,并按照时间点进行轮班工作,主要是五名队员留守摊位,并在摊位周围派发传单等,对来往想要了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居民进行解说,而另外五名队员则进行二三分开的走访,来到不同的村道进行资助政策的宣传。由于坡头区南三镇的天气在十八号开始迎来了第九号“山神”台风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的宣传工作的进行有一定的影响,但在天气转好的时间段里面,我们走访派发传单的队员还是坚持不懈地给当地村民进行宣传着。

图为队员给受调查者解释问卷内容

图为当地居民填写问卷

此外,在走访期间,我们有幸地采访到支教学校的校长与老师,他们不但非常乐意给我们填写问卷和采访,还结合凤辇村当地学生的家庭情况提出了他个人独特的见解和看法。

图为校长填写调查问卷

图为与受访者的小朋友互动

当走访队员们对当地居民说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时,大家的表现与预想中的相差无几——均表示不太了解,其中以年长者居多,部分年轻人更是表示完全没听说过该政策,所以我们的宣传进度是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但正是因为大家都不了解这项政策,才更加突出我们此次三下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后期:

采访篇

实践队员分成两队进行慰问和宣传,一组成员去受助学生家中进行慰问探访,另一组成员则出发去高岭村集市上进行问卷调查及推广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在前往途中,我们向该村的村长大致了解了本村大学生的受助情况以及国家资助政策的落实情况。村长表示,国家资助政策是广大学子圆梦大学的有效途径,是我国向教育资源共享迈出的重要一步。

图为队员采访该村村长照片

图为前往受助学生家中图片 据了解,该同学出自于军属家庭,目前就读于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是国家资助政策的一名受益对象。通过采访得知,该同学是在录取通知书里得知助学贷款政策,她本人还表示在申请助学贷款过程中手续较为便利,只要是具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便可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

图为与受助学生的采访图片

国家助学金贷款是减轻学费压力,帮助学生解决目前经济困难现状的一种途径,等以后工作期间再进行还款,相关利息在上学期间由国家财政补贴,所以不必担心贷款会出现利滚利的现象。

图为与受助学生,家长采访的图片

我们采访到该为同学家长,此家庭的孩子主要都是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现筑学梦的。家长表示:国家很公平,对于普通百姓,该政策对于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有很大的帮助,子女也因此能够圆梦大学。在最后,招女士也由衷希望:“大家都能顺顺利利的读上自己心仪的大学”。

图为与受助学生家长采访的图片

宣传篇

图为心欣向荣新闻社会实践队填写问卷现场

来到集市上,我们走访各门店以及巴东小学,来到巴东小学,我们偶遇岭南师范学院心欣向荣新闻社会实践队,通过与该实践队队长进行交流,他们表示非常有兴趣了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并帮助我们填写了相关问卷,在填写问卷的同时,他们也很热情的帮助我们在其所支教学校进行简单宣讲。

图为老师们填写问卷现场

在此期间我们还偶遇到巴东小学几名老师,在我们简单表明来意之后,老师们都非常热情的接待我们,听我们阐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并耐心填写相关调查问卷。我们队员还和其中一位主任的儿子进行互动,缓解彼此现场尴尬气氛。

在集市上的另一端我们的队员在惨遭被拒的情况下,但是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以及悉心讲解,最终还是收集到了一定的数据。

图为宣传组工作之余休闲照

我们两小队都各有所获。

最后我们坚信:国家助学贷款对于帮助广大学子圆梦大学有重大影响!

文:温嘉丽/图:韩思渝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经贸学院学生会“益知虾”社会实践队

第15篇:政策宣传及热点问题

税收优惠备案(审批)相关政策及提醒

税收优惠审批及备案事项: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审批及备案事项请关注园区国税局外网——通知通告——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审批(备案)资料受理的通知(2012.03.09)公告内容,需要提供的资料严格按照该通知要求准备。

请大家注意的是,需要按照分类分别提供优惠项目审批表或者优惠项目备案表。

资产损失扣除备案相关政策及提醒

资料提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函【2011】25号)(园区国税局外网——温馨提示——2011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

1、由原来88号文的的自行计算和审批扣除改为申报扣除

(1)其中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只要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报送税务机关即可;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除了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外,还应逐项(或逐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

1纳税资料(具体参见园区局外网——温馨提示——2011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2)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划分:

清单申报方式包括: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列示的项目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2、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新《办法》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两者均强调会计上必须已作损失处理。

3、25号文中增加了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4、需要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的

(1)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注意这里的“或”条件)

(2)固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上述专业技术鉴定报告特指外部报告。

5、以前年度审核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1)资产入账依据缺失或证明不充分。相关资产取得时计税基

础证据缺失或不充分。如,固定资产卡片与其他相关资料不符;股权投资初始投资的原始凭证缺失;债权性投资有的贷款时间较早贷款合同、借据不齐全等。

(2)损失申报主体资格不明确。有的企业在成立之前,由其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且取得的发票抬头也为其母公司。有的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而部分证明材料中的名称等基础信息为变更前企业,但证明材料中无相应的变更记录;债权性投资损失中债务人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造成贷款权属不清等。

(3)不符合损失确认原则或证明损失形成的要件缺失。如股权投资损失由于被投资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发生的损失,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缺失;债权性投资损失中仅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未涉及担保人相关情况等。

(4)损失金额确认不准确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破产清偿方案缺失;债权性投资期间偿还的凭证等资料不齐全;资产处置收入未从损失金额中剔除;有利用价值的损失资产未进行处置等。

(5)损失确认年度不准确。应追溯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6)资料形式未完全符合要求。如法人代表签名、日期缺失;复印件未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缺失等。

(7)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确定问题

部分企业在固定资产或存货处置时采取转让方式就会产生残值

收入的确定问题,该部分残值确定后应减少企业的实际损失额。残值收入应确定为不含税价格。

在有残值收入的情况下,企业要关注出售处置资产缴纳增值税是否正确:

如果对处置的固定资产采取“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方式,原未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税基础分别为含税价/1+4%(一般纳税人)或含税价/1+3%(小规模纳税人),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则按照17%缴纳增值税;

如果对处置的固定资产或存货采取的是出售废旧物资方式,则分别按照17%(一般纳税人)或3%(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基础分别为含税价/1+17%(一般纳税人)或含税价/1+3%(小规模纳税人)。

对企业的残值处理情况,应更多考虑合理性原则。

(7)盘亏数应是企业的实际盘亏数据,而不是盘亏盘盈钆抵后的净盘亏数。

(8)报废或盘亏的存货的计税基础是实际成本,而不是标准成本,企业的盘点数一般均是标准成本,故确认损失时应按照成本差异率计算应结转的超支或节约部分,从而调整报废或盘亏的实际损失数。

最后,提醒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16篇:劳动保障政策宣传

劳动保障政策.

《就业与失业登记证》的办理:

申报条件: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本省城镇户籍人员.由劳动者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2寸彩照4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2、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工商出具的停业或注销执照的证明.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须出具有关部门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5、军队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须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须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有关证明.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但因大龄、身体状况、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除失地农民

外其他均要是城镇户口)。包括以下登记失业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凭低保证)

4、残疾人;(凭残疾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5、失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1亩)

6、军队退役人员;(退伍证)

7、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奖励证书)

8、烈士家属;(凭烈士证,民政部门的抚恤证)

9、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10、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项目政策:

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

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

社会保险补贴援助。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援助。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

基本生活保险保障援助。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一是吸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

二是按灵活方式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的险种和范围:

一是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是按灵活方式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加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但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再另外享受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持有《下岗优惠证》人员应连续计算补贴期限,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

湘乡市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农民工子女,可随同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放开户籍限制。户籍不在湘乡,但在湘乡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以及在湘乡务工的农民工,凭公安部门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农民工凭务工单位证明)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企业职工经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办理程序

1、新参保人员:除学生外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于每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特殊人群还须持《低保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居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来年的参保登记、资格审核和缴费手续。

2、续保人员在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凭身份证或户口本直接到社区办理缴费。

3、学生于每年9月份办理新参保(缴保)和缴费手续,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待遇,除学生外其他居民,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元月1日至3月31日参保(续保)缴费的从下月起开始享受待遇;3月31日以后不再办理当年度的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都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退休人员管理

1.退休手续输时间每月23日至27日办理退休金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2.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因高龄等原因不能亲领取养老院金时,可由委代领。《代领养老金有效证明书》由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

3.每年4月1日至7月15日为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年审时间。逾期未办理年审的退休金人员,社保局将暂予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第17篇:扶贫政策宣传工作汇报

***扶贫政策宣传工作汇报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营造了人人关心脱贫、人人重视脱贫、人人支持脱贫、人人参与脱贫的良好氛围。

一是召开会议,层层传达。按照县委县政府扶贫政策宣传工作的要求,***分别组织召开了镇村两级干部会、驻村第一书记、扶贫责任组长、帮扶责任人会议,各村组织召开贫困户、群众代表会议,层层传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对精准扶贫政策、法规的知晓率,培训广大党员干部成为政策的宣传员,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脱贫攻坚工作。

二是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形成精准扶贫政策宣传党委书记负总责,干部全员上阵,镇村两级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各扶贫责任组长对本村扶贫宣传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全部分包到区,一般人员全部分包到村,村干部分包到组,镇村两级干部入村入户,全力做好扶贫政策宣传工作。抽调扶贫、卫生、教育、民政、劳保、文化等口线12名工作人员,成立***扶贫政策专业宣讲队,组织无职位党员、退休教师、民间文艺队成立3-5人的村级政策宣传队。对扶贫政策宣传工作实行日安排、日汇报制度,扎实推进扶贫政策宣传工作。 三是多措并举,广泛宣传。多形式迅速掀起热潮,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村级广播、农民夜校、设置扶贫专栏等形式,宣传扶贫相关政策,形成浓厚的工作氛围;录制高标准扶贫政策录音,出动宣传车2辆,全天候进行政策宣传;镇脱贫攻坚责任组人员、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干部、村组干部深入村组农户,张贴政策宣传页,现场接受群众咨询,面对面进行政策讲解,把扶贫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落实到千家万户,真正让群众了解、掌握、运用扶贫政策,实现扶贫政策宣传的全覆盖;专业宣讲队深入各村,组织广大党员群众开展扶贫政策集中宣讲活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组织村级宣传队,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快板、三句半、顺口溜、戏曲等接地气的文艺表演形式进行政策宣传。

四是强化督导,注重实绩。镇党委坚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常态化,由镇纪委、党风政风监督中心到村到户督导精准扶贫宣传工作进展情况,挖掘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把督查结果记入各行政区、各行政村年底考核成绩。

截止目前,共悬挂横幅180余条,张贴政策宣传页10000余份,镇村两级召开专题会议64场次,开展集中宣讲57场次,组织开展村级文艺宣传汇演29场次,设置扶贫宣传专栏32处,群众政策知晓率、满意度明显提升。

第18篇:资助政策宣传方案

邵庄中小学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方案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2008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目标任务,本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方位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体系的思想认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体系的良好氛围,加快建立和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体系制度,推动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宣传内容:

1、向广大学生及家长宣传资助政策体系的具体内容,主要是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2、把抓好典型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要大力宣传社会有关方面和广大学生及家长对国家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体会和感受。

3、大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后成长成才的先进事迹以及诚实守信、自立自强、努力学习、报效祖国的典型事迹。

三、宣传的方式

1、充分利用校报、校刊、校园网、壁报、宣传栏、展板、横幅等多种形式,全面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2、要组织宣讲团,深入基层群众,宣讲国家资助政策,同时组织新闻工作者深入农村、农户和学校实地采访,及时报道学生、家长、教师和群众的心声。

3、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报到、开学典礼、主题班会等有利时机,深入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勉励学生自强不息、奋发成才、报效祖国。

5、深入挖掘依靠国家资助政策成长成才的学生典型。要通过报告会、座谈会、发布会、知识抢答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收集依靠国家资助政策成长成才学生的典型。

四、宣传工作的要求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管宣传工作的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亲自抓;要明确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

青州市邵庄中心学校

20

10、9

潍坊市资助咨询投诉电话:18805360110

邵庄中心学校资助咨询投诉电话:0536-3851013

第19篇:精准扶贫政策宣传

精准扶贫政策宣传

1、仁怀市政府政策

我镇建档立卡贫困户(含省内户口)。

在仁怀市内就读学前、高中、中职、高职、大学的。在哪间学校读书就交材料到哪间学校。

在仁怀市外就读学前、高中、中职、高职、大学的。原则上三合政府、各村和学校配合调查确认后,交材料到三合一小。

2、贵州省政策 我镇建档立卡贫困户。

在贵州省内就读学前、高中、中职、高职、大学的。在哪间学校读书就交材料到哪间学校。

在贵州省外就读学前、高中、中职、高职、大学的。原则上三合政府、各村和学校配合调查确认后,交材料到三合一小。

3、需交材料:申请表(学校发)、扶贫卡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第20篇:资助政策宣传稿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

一、实施范围及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1、学前教育资助实施范围

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 ②根据《湘西自治州民办教育机构设臵基本要求》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③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不列入资助范围。

2、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①在我州范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入园就读;

②按照有关规定注册有正式学籍; ③家庭经济困难;

④原则上在园就读年龄为3~6周岁,每名贫困家庭幼儿享受入园补助金不超过3年。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幼儿,可由其家长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资助。 ①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残幼儿; ②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 ③城镇或农村低保家庭幼儿;

④家庭遭受大病、大灾或重大变故的幼儿;

⑤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幼儿; ⑥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孩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⑦家庭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的幼儿。

二、资助比例及标准

1、资助比例:我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资助面为在园幼儿总数的15%,各县市在分配指标时,应重点向农村幼儿园倾斜。

2、资助标准:我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原则上分春、秋两个学期发放,每学期发放标准为每生500元。

三、资助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资助有关政策,公平公正评定资助对象,面向社会全面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幼儿学籍异动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进行相应变更,对违反国家收费政策的幼儿园可减少资助名额或取消其园享受资助资格

四、工作程序

指标分配—政策宣传—家长申请—幼儿园审核—复核审查—资金发放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1、资助对象:凡在我州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学习,具有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资助条件:受助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资助: ⑴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⑵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⑶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⑷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⑸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⑺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二、资助比例及标准

1、资助比例:我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分学校确定,农村普通高中学校可适当提高比例。

2、资助标准:我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3档: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分别占资助人数的10%、30%、60%。

三、资助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终止资助: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家庭和学生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其他不符合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件的。

四、操作程序

指标分配—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学校公示—学校上报—复核审查—打卡发放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第六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

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第七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

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学校正常运转。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按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一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号)同时废止。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

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条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同时废止。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

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臵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我县两所中职学校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②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④有关部门审批,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至相关银行激活资助卡,方可取款。发卡银行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

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入学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学资助项目,是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专项资金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到校报到。

第三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有关入学资助项目的所有宣传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字样。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实施过程中,基金会每年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点选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当年项目的资助地域,并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4.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入学资助项目应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第八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高三学生在校生人数,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于每年5月将资助额度分配到有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各地的贫困程度、上年度各地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以及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资助额度逐级分配到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资助额度分配方案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信息表”(附表1)上报基金会。

第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各省上报的资助额度分配方案,于每年7月将资助款拨付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

第十二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市)学生的申请工作。凡符合第二章中相关要求的学生均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附表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本县(区、市)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款发放到每位受资助的学生手中,并组织学生签收。

第十三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受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报送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学生名单汇总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学生名单表”(附表3),于每年9月报送基金会(纸质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要建立入学资助项目受资助学生档案并将相关情况录入普通高中资助项目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由受资助学生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如发现有领取资助款后,不到高校报到注册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追回资助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入学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

第十六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要建立入学资助项目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入学资助项目资金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全部安排支出,如因特殊原因有结余则和追回的资助款一起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并在上报受资助学生名单时一并说明情况,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向基金会报送名单时一并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入学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基金会向社会公告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县(区、市)实施入学资助项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县(区、市)受资助学生评定的公正性及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入学资助项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建立专账管理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等情况;

2.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将资助款及时发放给真正应该受资助的学生;

3.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操作程序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4.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入学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资助学生名不副实等问题,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责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一律暂停入学资助项目在该县(区、市)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责任在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一律暂停入学资助项目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律通过网上公布或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一、资助对象

1、持有低保救助证的家庭的学生。

2、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元的家庭的学生。

3、父母残疾或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贫困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6、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

三、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由贫困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个人申请表》,经所在学校、村委会调查核实无异议后申报。

2、汇总上报:各校填好《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单位申报表》上报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县局核查:县教育局核查学校申报人数,依据各校实际寄宿生人数的40%左右下达资助指标到校,适当考虑照顾山区和边远地区学校。

4、公示名单: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县教育局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后,由学校张榜公示七天以上。

5、造册发放:各学校按规定程序,在公示无异议后将县教育局下拨的资助金在一周内造册发放到人,任何学校不得抵扣餐费或其他费用。2014年春季学期开始实行财政统一打卡发放。

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介绍

一、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

二、贷款合同签订频度 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开发银行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初次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续贷签订合同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持《授权委托书》即可办理。

三、贷款额度及用途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在校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四、贷款期限及宽限期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年,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二年12月20日为止。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五、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六、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60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

七、还款规则

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

八、贷款政策示例

假设张三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2008年被西北大学录取,学制4年。当年8月到临潼区资助中心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贷款5000元,贷款期限14年。该生报到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借款合同回执寄回区资助中心,回执确定的学费和住宿费欠缴金额为4500元。经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支付宝将4500元划付西北大学,剩余500元用于张三生活费。

2009年张三再次申请贷款,申请贷款金额4000元,贷款年限13年。

从2008年放款日至2012年8月31日,张三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2012年12月21日,张三要偿还2012年9月1日~12月20日之间的利息。2014年12月21日,除应还利息外,张三还应偿还当年贷款本金,第一笔贷款应还本金为556元,第二笔贷款应还本金为500元,合计应还本金为1056元。

九、生源地助学贷款初次申请流程

网上自助办理登陆网站并注册账户用注册账户登陆到居(村)委会办理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到高校资助中心办理录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信息办理证明材料签订合同办理电子回执在线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贷款申请表 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为:https://sls.cdb.com.cn/。 初次申请所需材料:盖章的申请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资助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从2011年起,同学们只需到高校资助中心网上办理电子回执,无需再邮寄纸质回执。

十、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流程

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自助办理登陆网站并登录个人账户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到高校资助中心办理在线贷款申请签订合同办理电子回执导出并打印贷款申请表 再次申请所需材料:本人签名的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一方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另一方可持《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从2011年起,新版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条款约定,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默认为互为授权委托关系,故不需再签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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