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收费检查工作总结

2021-07-18 来源:银行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收费检查工作总结

XXXX 中 学

关于2012年春季学期教育收费自查

工 作 总 结

县教育体育局:

我校在接到教育体育局《关于迎接全国治理2012年春季学期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督查的通知》后,我校领导十分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落实布置,按照文件要求,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我校2012年春季学期教育收费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在开学报名前,校行政会就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等内容作为纠风工作的重点进行布置,措施得当。狠抓制度落实、责任落实,加强内部管理。

二、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工作坚持“四公开、三设立、二统一”。四公开:即公开教育收费政策、公开教育收费项目、公开教育收费标准、公开学校收支账目;三设立:即设立校长信访接待日、设立举报投诉箱、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二统一:统一由学校公示《收费通知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做到学生人人明白;统一收费时间,按照上级收费标准进行统一收费。严把“政策关”,使老百姓真正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感受到政府“民生”工程的贴心和温暖。

三、进一步落实教育惠民政策,规范收费制度建设。

1、我校自2011年秋季开学以来,未发生任何收费行为;

2、我校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困难住宿生的生活补助通过本人申请,经村委证明,学校核实、公示等工作并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将生活补助全额发放给学生及家长,进一步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

3、严格执行上级免除学生住宿费、杂费、借读费等政策规定,实行亮证收费,公示县物价局核准的,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并使用财政局下发的事业性专用票据;

4、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存在挤占、截留、挪用和骗取教育资金行为;

5、不以任何形式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各种费用;

6、收费工作不搞摊派费用、搭车费用;

7、没有组织教职工举办组织或发现有偿补课现象。

总之,经过我校上下的共同努力,学校依法治教,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社会的认同,可以说,我校的教育收费已朝着“领导重视、政策严谨、收费透明、管理规范、学校自觉”的良好方向发展。但我们将思想不松,决心不变,班子不散,力度不减,措施不少,树立“反复抓、抓反复”的长期作战思想准备,确保治理教育乱收费各项工作的落实,重点把握学校春秋两季的开学关口,加强监督和管理,坚决制止任何教育乱收费现象的产生。

XX初级中学

2012年X月XX日

推荐第2篇:收费检查工作总结

根据xxxx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和春季收费检查实施方案》(治理办函〔xxxx〕17号)精神,我市于3月2日至3月6日由市纠风、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实地查看、座谈了解、学生问卷、查阅账册、受理投诉等形式,对我市所辖的13所中小学校(其中高中6所、初中

3、小学4所)的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全面部署

根据全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和春季收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治理办函〔xxxx〕17号)精神,我市立即召开联席办公会议,研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及做好检查的有关工作,并结合三门峡实际制定了检查方案。对落实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市直、各县(市)区纠风办、教体局等部门高度重视,各教体局班子成员包片包县,科室人员包学校包乡,通过召开座谈会、访问学生及家长等形式了解各学校的收费情况,做到底子清、问题明、纠正快,治理效果明显,各级各类学校也积极认真规范收费行为。由于自查自纠工作做得好,有举报线索的案件在检查组抽查之前都已经得到纠正,对未彻底纠正到位的,检查组进行了严肃查处。二是确保检查取得实效。为了保证检查工作质量,做到人员到位:由纠风部门牵头,各成员单位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了强有力的联合专项检查组。计划周密:检查组成立后,针对不同学校的不同情况,制定了详细周密、切实可行的检查工作方案。纪律严明:检查组内部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纪律,确保检查工作不受干扰。方法得当:检查组采取突击检查、暗访、学生问卷、设立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和方法,保证了检查工作深入、扎实、全面、细致,提高了检查质量。如:对每个学校进行检查后,检查组针对学校存在的问题,对照全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和春季收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治理办函〔xxxx〕17号)精神和要求,拿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由被检查县的纠风办、教育局负责督促,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各级纠风办公室,确保查处一家、整改一家、规范一家。

从这次检查情况看,高中阶段收费行为总体较前几个年更为规范,个别学校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收费行为,需进一步加大规范力度。

二、当前教育收费存在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

(一)高中收取代收费没有限定标准,收取多少标准不统一,未能给学生及时结算,还有自立名目的收费行为。如:上网费、消毒费、迟到罚款等。以上问题已整改处理。

(二)一些学校存在让书店到学校向学生推销并让学校协助组织学生征订教辅资料现象。

(三)部分学校没有及时给学生开具收费发票或者不能及时将票据发到学生手里。

三、下步打算

按照上级政策规定,一 是要在规范高中阶段收费上下功夫,加大监督和查处的力度,使各级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二是要加大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形式多样化的宣传方式,让各项教育政策深入基层深入人心,让社会各界了解教育,支持教育,监督教育收费政策的执行;三是在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上的基础上,纠风、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促使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推荐第3篇:收费检查工作总结(定稿)

收费检查工作总结

根据xxxx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和春季收费检查实施方案》(治理办函〔xxxx〕17号)精神,我市于3月2日至3月6日由市纠风、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实地查看、座谈了解、学生问卷、查阅账册、受理投诉等形式,对我市所辖的13所中小学校(其中高中6所、初中

3、小学4所)的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全面部署

根据全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和春季收费检查实施方

案的通知(治理办函〔xxxx〕17号)精神,我市立即召开联席办公会议,研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及做好检查的有关工作,并结合三门峡实际制定了检查方案。对落实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市直、各县(市)区纠风办、教体局等部门高度重视,各教体局班子成员包片包县,科室人员包学校包乡,通过召开座谈会、访问学生及家长等形式了解各学校的收费情况,做到底子清、问题明、纠正快,治理效果明显,各级各类学校也积极认真规范收费行为。由于自查自纠工作做得好,有举报线索的案件在检查组抽查之前都已经得到纠正,对未彻底纠正到位的,检查组进行了严肃查处。二是确保检查取得实效。为了保证检查工作质量,做到人员到位:由纠风部门牵头,各成员单位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了强有力的联合专项检查组。计划周密:检查组成立后,针对不同学校的不同情况,制定了详细周密、切实可行的检查工作方案。纪律严

明:检查组内部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纪律,确保检查工作不受干扰。方法得当:检查组采取突击检查、暗访、学生问卷、设立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和方法,保证了检查工作深入、扎实、全面、细致,提高了检查质量。如:对每个学校进行检查后,检查组针对学校存在的问题,对照全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和春季收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治理办函〔xxxx〕17号)精神和要求,拿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由被检查县的纠风办、教育局负责督促,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各级纠风办公室,确保查处一家、整改一家、规范一家。

从这次检查情况看,高中阶段收费行为总体较前几个年更为规范,个别学校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收费行为,需进一步加大规范力度。

二、当前教育收费存在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

(一)高中收取代收费没有限定标

准,收取多少标准不统一,未能给学生及时结算,还有自立名目的收费行为。如:上网费、消毒费、迟到罚款等。以上问题已整改处理。

(二)一些学校存在让书店到学校向学生推销并让学校协助组织学生征订教辅资料现象。

(三)部分学校没有及时给学生开具收费发票或者不能及时将票据发到学生手里。

三、下步打算

按照上级政策规定,一 是要在规范高中阶段收费上下功夫,加大监督和查处的力度,使各级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二是要加大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形式多样化的宣传方式,让各项教育政策深入基层深入人心,让社会各界了解教育,支持教育,监督教育收费政策的执行;三是在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上的基础上,纠风、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齐抓共管,促使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推荐第4篇:收费检查科工作总结

2011年上半年在局领导的正确指导下,按照年初工作计划安排,本科共完成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食盐销售价格进行了大检查

今年三月份受日本地震核泄漏事件的影响,我县出现了部分市民抢购碘盐的现象,根据局领导的统一部署,我科对县内北部各大超市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上海发联超市(东丰店)高价出售食盐,,引起市民抢购,经局领导同意对该超市罚款两千元的经济制裁。

二,对天星物业有关收费进行了检查

2011年4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与县委纠风办联合对天星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收费有关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物业擅自收取院内停车费。我局与县委纠风办联合做出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此项收费。

三,对宏宇供热有限公司和天星热力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

今年年初根据局领导的工作安排,我收费检查科对宏宇供热和天星热力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1年旧楼改造中擅自提高旧楼改造费和地热报停费,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分别处以五万元和三万元的经济制裁。

四,根据吉林省物价局文件,吉省价捡(2011)8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经与城建局协调对东丰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丰县天星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六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并在适当时机对上述六大开发企业明码标价情况进行大检查,发现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企业要做出严肃处罚。

五,对全县中小学校收费情况进行了彻底清查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省价捡(2011)3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科对全县49所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共有36所中小学存在违规收取试卷费问题,共计违纪金额17万余元,由于目前中小学正处在放署假时期,此案待于教育局协商后再行处罚。

六,完成对人社局,网通公司及领导交办的临时性检查。

七,参加了局里组织的庆“七,一”长影世纪城观摩活动。

以上是本科在2011年上半年完成的主要工作,下半年本科将完成科室分工余下的其他单位的检查工作,并随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使价格执法和价格服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富县裕民做出自己的贡献。

推荐第5篇: 收费检查科工作总结

一,对食盐销售价格进行了大检查

今年三月份受日本地震核泄漏事件的影响,我县出现了部分市民抢购碘盐的现象,根据局领导的统一部署,我科对县内北部各大超市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上海发联超市(东丰店)高价出售食盐,引起市民抢购,经局领导同意对该超市罚款两千元的经济制裁。

二,对天星物业有关收费进行了检查

XX年4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与县委纠风办联合对天星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收费有关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物业擅自收取院内停车费。我局与县委纠风办联合做出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此项收费。

三,对宏宇供热有限公司和天星热力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

今年年初根据局领导的工作安排,我收费检查科对宏宇供热和天星热力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XX年旧楼改造中擅自提高旧楼改造费和地热报停费,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分别处以五万元和三万元的经济制裁。

四,根据吉林省物价局文件,吉省价捡(XX)8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经与城建局协调对东丰县兴 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丰县天星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六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并在适当时机对上述六大开发企业明码标价情况进行大 检查,发现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企业要做出严肃处罚。

五,对全县中小学校收费情况进行了彻底清查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省价捡(XX)3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科对全县49所中小学收费 情况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共有36所中小学存在违规收取试卷费问题,共计违纪金额17万余元,由于目前中小学正处在放署假时期,此案待于教 育局协商后再行处罚。

六,完成对人社局,网通公司及领导交办的临时性检查。

七,参加了局里组织的庆“七,一”长影世纪城观摩活动。

以上是本科在XX年上半年完成的主要工作,下半年本科将完成科室分工余下的其他单位的检查工作,并随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使价格执法和价格服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富县裕民做出自己的贡献。

推荐第6篇: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沛县物价检查分局第一检查所

根据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认真开展全市涉农价格与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徐价检[2010]36号)文件精神和沛县物价检查分局的统一部署,我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始终以“清费、治乱、减负”为着力点,深化价格改革,加强收费监管,整顿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精心安排、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2010年3月20日至4月30日,我们共出动检查人员21人次对所辖规划、国土、计生、教育、有线电视5部门15家单位2009年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主要是调查收费单位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否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是否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乱收费;

(三)是否搭车收费;

(四)是否乱摊派;

(五)是否强制服务并收费;

(六)是否只收费不服务;

(七)是否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

(八)开具的收费票据是否规范;

(九)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主要问题

近几年,通过对涉农收费行为的不断规范,以及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涉农收费行为已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在检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没有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1

投诉电话等。

(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及时。对于已经降低、取消、停收的收费项目,个别单位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填写不够清楚。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责令收费单位设立公示栏(牌),公示收费相关内容;对于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晓之以法,分析利害关系,督促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敦促收费单位对执收人员加强引导,培养认真、负责的态度,规范地开具票据。

在这次专项检查中,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我们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和廉洁行政的作风,以服务的理念和务实的精神鞭策和要求自己,为农民做好事、做实事,维护了我们物价队伍的良好形像;并坚持以清费减负为中心,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清理乱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净化和优化农村经济发展软环境,服务招商引资大局,为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地发展做出贡献。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推荐第7篇:商业银行税务检查

商业银行税收检查操作指南

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核算特点

(一) 商业银行简述

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办理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等。

国有商业银行是指资本金由国家拨付(或控股)的商业银行,通常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和核心,其主要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借款等筹资业务,贷款业务,买卖有价证券,结算业务,委托、代理、咨询等信托业务以及股票、债券、外汇买卖投资和实业投资等投资业务。

另外,还有一些股份制或地方设立的商业银行(如光大、华夏、兴业、中信、深发展、广发展等)以及中外合资和外资金融机构。

本文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整理商业银行税收检查指南。

(二)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 1.经营的商品和业务具有特殊性

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商品是货币、货币资本以及金融机构衍生产品等特殊的商品,以信用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业务除了传统的存、贷、汇等金融零售业务,还经营多种金融批发业务(即非个人业务)以及各种新的金融业务和品种,不仅核算、反映、监督本身的业务活动,而且还核算、反映、监督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的资金活动情况,负有国家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2.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管理的体制

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在总行一级法人基础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负盈亏、统缴所得税”的管理体制;总行对分支机构统一领导,层级授权,以分、支行为成本、利润、风险控制和资源配臵中心经营银行业务。内部实行总行、省级分行(一级分行)、市地分行(二级分行)三级核算(个别地方区县支行也独立核算),自计盈亏、指标控制、分配挂钩、亏损自补的管理办法。这种经营管理体制在财务管理上表现出集团财务的特征,由总行集中披露的财务信息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淹没性。

3.管理和核算网络信息化

国有商业银行各行以大中心数据集中模式为技术依托,分别制定了网络信息化业务核算系统,该系统由若干个子系统组成,每个子系统又由一个或多个应用组成,其核心是集对公业务、个人业务、国际业务、银行卡业务为一体的业务处理系统,实现了业务信息和管理信息的自动采集和数据集中。经过多次升级换代,专业化程度非常高,核算系统功能也很强大,其整个核算系统包括财务管理体系的运作已非常现代化,基本摆脱了手工记账。

——贷款业务由风险管理部门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受理、审批后,将贷款借据传到营业部门,通过柜员机录入业务核算系统,利息收入自动结转。贷款合同和台账由风险管理部门保存,借据由财务部门保存。

——存款业务由各营业部或网点通过业务核算系统直接受理,系统自动计息,凭证统一保管,有关事项采用登记簿(个别网点留有手工账)形式备查。

——人事费用、业务费用等费用通过“财务管理系统”核算后转入业务核算系统。

——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统一核算,自动计提折旧,并与业务核算系统接口,原始凭据保存在市地分行以上核算单位财务部门。

4.事权等级严格,制约性强

国有商业银行事权划分灵活、事中控制严密,以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以产品和业务为中心构造其内部组织体系,部门分工细、制约性强,管理层次多,根据不同业务种类、不同的交易类型和不同的金额,赋予柜员不同的级别和处理权限,一个数据的汇集须几个部门共同完成,每人须凭借各自的密码和授权处理业务和查询数据,不能互查。在业务核算系统中,行长级人员只能查询本行及其下级行的数据,各部门只能查询本部门及其下级部门的数据。业务核算系统上线前的数据查询,市地分行和支行的数据须到省行查询,省行的数据须到总行查询。

(三)国有商业银行财务核算特点 1.会计账务组织

在会计账务组织上设臵了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两个相互核对、相互制约的核算体系。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明细核算由分户账、现金收(付)日记簿、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其中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

前台柜员根据凭证登记分户账,抄制余额表,后台综合人员则根据凭证编制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编制日计表(电脑记账的,由电脑日批量处理后打印),通过相互间的总分核对、平衡,保证账务处理的准确性。电脑记账的登记账簿、编制日记表以及平账等工作均由计算机进行。为了前台柜面的分工协作,采用单式记账凭证,便于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及分工记账,但由于不能

在一张凭证上反映一项业务的全貌,而且记账凭证的数量很大,不便于查账。

2.核算内容

收益类核算内容主要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三部分;成本费用类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等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税金及附加。

3.市地分行以下机构财务核算多实行报账制

国有商业银行以二级分行(市地分行)为基本经营核算单位,其以下机构为非独立财务核算单位,实行报账制(有独立核算权的除外)。非独立核算的支行没有完整的账册,不编制会计报表,存贷业务通过“业务核算系统”由上级行记账,自上而下生成报表并下传;固定资产由二级分行等核算行按产权归属直接管理和核算;费用统一调剂使用,逐级定额控制,支行正常的业务费用和支出年初由二级分行在限额内预拨备用金,实行报销制,大额和临时需要的费用须报批。

4.实行表内表外核算

表外科目是商业银行会计所特有的一类会计科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具体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类三种类型的业务,其中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和利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

国有商业银行一般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按照是否承担风险,是

否存在或有事项设臵会计科目进行表内表外核算。存款、贷款、现金、金融机构往来、代理业务、所有者权益、损益等反映会计要素实际增减变化的科目在表内核算,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其特点是在日常核算中资金性质不确定,其性质视科目的期末余额而定,余额在借方表现为资产,余额在贷方表现为负债)和损益类。再贴现、转贴现、应收未收利息、开出信用证、承兑汇票以及有价证券等不反映会计要素实际增减变化,而仅用于反映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以及各项登记备查事项的会计科目在表外核算,分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类、市场风险类和代理业务类以及备查登记类。

5.采用单式记账法

国有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核算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中国银行现已改用复式记账法),对发生的每一笔业务只在一个账户(科目)中进行登记,会计事项发生或增加时记收入,销账或减少时记付出,余额表示结存或尚未结清的会计事项。记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计量,而是为了控制,需要什么资料登记什么资料,且对应关系不明晰,只反映了业务的一个侧面,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不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

6.账簿凭证记载代码化

国有商业银行采用电脑记账,账册、凭证及其摘要栏以核算代码(二级核算码称为子码)表示相应的会计科目名称,以电子方式存档。核算代码由各自总行按业务种类和资金性质统一设臵,一种业务对应一个核算码,有《会计科目及核算码表》对照,每年有所变动,各行的核算代码有所不同。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检查

(一)少计或不计利息收入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利息收入,收取利息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结转收入,或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或冲减经营费用。

(2)将一般贷款作为转贷外汇业务处理,扣除借款利息(手续费)记收入,或扩大转贷借款利息的扣除范围,将非境外借款利息支出或金融机构往来拆借利息在转贷利息中扣除。

(3)应收利息逾期未按规定转入表外核算,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未按规定转入表内核算,少计收入

(4)未按规定冲减应收利息收入。

(5)抵债资产自用或变卖,抵息部分未按规定计税。 2.主要检查方法

(1)核对贷款台账,审查贷款合同,进行账簿检查。 ①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抽查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关注贴现业务的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全额计税;检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应付款项”、“财务费用”等账户,对照款项来源,审查有无将应税收入混在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或计入“财务费用”等账户抵减费用支出,有无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结转收入的情况;对照表外利息收入,检查有无将“应计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对贷款额度大、挂账时间长、运行情况良好的企业,抽查几户调查核实,核实有无企业已支付利息(含实物抵息)而银行未计入利息收入的现象。

②审核转贷协议或合同、转贷利息票据,核实是否将一般贷款作为外汇转贷业务来处理,扣除借款利息(手续费)记收入,少申报相关税费;有无混淆、扩大转贷借款利息的扣除范围,将非境外借款利息支出在利息收入中扣除,有无将金融机构往来拆借利息在转贷利息中扣除。

(2)对应收利息逾期情况进行审核。了解企业记账的程序,检查季度业务报表、贷款户欠息台账、不能收息户明细表、贷款台账及相关记录,统计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查看贷款合同,核对银行利息备查账登记的贷款期限,审查有无贷款未逾期(含展期)90天,而应收利息逾期90天就转入表外核算,有无将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而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审查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

(3)对应收利息冲减情况进行审核。逐笔统计利息收入冲减情况,结合表外核算应收利息表、贷款协议,检查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冲减是否符合规定,冲减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审核所冲减利息收入的贷款及其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均逾期(本金逾期含展期)90天,审核所冲减的利息收入是否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核所冲减的利息收入是否是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注意已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重复冲减,已冲减完毕的应进行清算。

(4)检查固定资产台账、抵债(贷)实物明细表、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费的凭据、收费明细表、进账单及传票,到负责以物抵贷、抵息物品的资产保全或清收中心等部门核实抵债物品的处臵情况,检查物品处理变现抵息部分是否按规定计税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到法院、产权管理部门、拍卖机构调查资产处臵情况,核实企业有无将抵债资产自用或变卖的情况,检查抵息部分有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契税等税费,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检查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部分的处理,到债务人(单位)调查是否退还,退还的金额、票据是否真实,未退还的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1999)第162号、国税函(2002)第960号、国税函(2000)第906号、财税(2002)182号、财金(2005)67号、财金(2002)5号、财金(2005)53号

4.相关提示

特别关注销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冲减表外应收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二)少计或不计手续费收入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手续费收入不入账,直接用于职工福利,发放给职工等。 (2)将手续费收入冲减营业费用、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或长期挂应付款项。

2.主要检查方法

(1)询问有关人员,了解银行从事那些中间业务,结合以往相应的手续费收入状况,分析比较其手续费收入的构成和记账的完整性,检查有无少计或不计手续费的情况;到保险公司、邮局、自来水公司等有关委托代办(收)单位调查代办(收)及手续费支付的情况,核实是否将手续费收入放在账外核算,或直接用于职工福利,或以加班费等名义发放给职工。

(2)检查手续费收入、担保费收入等账户,对照凭证审核金融经纪、结算、代理等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为全额收入,检查“营业费用”等费用账户和金融机构往来、应付款项等账户,审核有无将各项手续费收入直接抵冲费用或长期挂“金融机构往来”、“应付款项”等往来账户不确认收入,有无金融机构之间提供代结算、代发行金融

债券、转贴现等服务取得的收入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少申报营业税等税费。

3.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7)第5号、国税发(2001)第31号、国税函(2000)第906号、

4.相关提示

注意审核财务报告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数据是否相符,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数据存在差额时对收入明细要进行分年的分析核对,应进一步分析其财务报告营业收入与年度申报营业收入各年度差额产生的具体原因。如各年度财务报告数据都大于年度申报数据,疑似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特别关注是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明细情况:如调减项目(“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等)内容反映的业务是否真实;视同销售收入内容反映的业务是否如实申报(如“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均为零,这与日常管理掌握情况不符,如赠送给客户礼品等业务。)

(三)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本息,未按规定计入当期收入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未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未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本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已核销的贷款、除了贷款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准备金已在税前扣除或其损失已经在税前扣除的,未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主要检查方法

(1)调取风险控制部门的《抵债(贷)实物明细表》、《抵贷资产处臵统计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其附表《呆账损失明细表》、拍卖清单等资料对比审核。

(2)必要时可到实物存放地实地查验,核查实物是否已处臵,处臵的收入是否挂在往来账户,未冲减贷款本金;核销呆账时全额进行了核销,扣除本金和利息后的余额是否按规定计税。

(3)调取税务机关批准的核销证明、银行备查簿等资料,审查收回已经核销的呆账是否申报纳税,与所得税纳税调整表核对,是否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对已经核销的坏账,应选择部分业务能够核对的企业进行调查落实,检查是否企业已经偿还,而银行没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将应税收入混入免税收入或将免税收入的相关费用记入应税收入的费用税前扣除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将金融债券、其他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混入国债利息收入中申报免税。

(2)国债免税收入的佣金、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并入应税收入的费用中,申报所得税时未剔出,税前扣除。

2.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长期债券投资”账面记录,与国债购买备查簿核对,审查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其他债券的资金占用和认购债券文件、债券入库单等购买的原始凭证,根据兑付期,确定免税国债利息收入,与纳税申报情况核对,找出差额。

(2)审查“业务费用”等账户,核实有无将购买国债的标准佣金、印花税、过户费、附加费用等计入费用中,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业务及管理费用的检查。1.常见问题

(1)列支企业职工个人住房的物业费、修理费和家属小区的维修改造支出。

(2)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列支外单位的费用。 (3)列支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

(4)将部分应列入教育经费的培训支出作为差旅费用,将部分招待费用也作为差旅费用支出。

(5)将部分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费用直接列入业务及管理费用。 (6)重复列支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 2.主要检查方法

(1)询问有关人员,了解福利情况,检查相关成本、费用账户,审核原始凭据核实有无报销应由职工个人负担或是外单位的费用,有无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所发生的物业费、修理费等列入成本费用;审查与保安公司、特勤单位等签订的合同,检查有无保安、押运人员的服装费用在福利费等费用中列支的情况。

(2)到相关收费单位调查了解有关项目收费的标准、计算依据和收缴方法,实地检查企业缴纳费用的计算依据(如供暖的面积、使用水的方数等),划分费用的归属。

(3)检查保险费支出,对照保单,审查有无为员工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的情况。

(4)审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并审核合同中关于薪酬标准、派遣人员人数等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审核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的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方式,可以与银行对账单等凭证进行比对。关注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有关福利补助等内容。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3号、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财建[2006]3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合同法》

4.相关提示

常见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的费用直接计入业务及管理费的,如食堂人员工资、为职工子女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支出、丧葬及遗属补贴、通讯补贴、不符合劳动保护支出、电影票及部分旅游费支出、晚会性质的费用、发放高档服装、非货币性补贴等费用。

目前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普遍存在倾向性问题,企业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税务处理方式确认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内容。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上述费用,这些费用因为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双方通常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审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并核实其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等是否已实际支付,以及这部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是否已把劳务费在业务及管理费用中列支后,又在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中重复列支。

(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扩大扣除基数的范围,将不允许计入基数的项目列入加大税前扣除限额。

(2)将招待费、宣传费等有扣除限额的费用计入会议费、差旅费等账户,加大税前扣除限额。

2.主要检查方法

(1)严格审查扣除基数的范围是否正确,对照财务报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看数据是否一致,是否把不应作为计提基数的项目列入扣除基数范围。

(2)审查发生的有关会议费、差旅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看差旅费的证明材料是否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的证明材料是否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特别关注是否有本地住宿费发票、带有个人姓名发票以及明显为报销个人费用或营销奖励性质的发票,检查是否有业务招待费等税法规定了扣除限额的费用作为会议费、差旅费列支。

(3)检查劳动保护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账户,审核有无值班费、早午餐费、稽核补贴和发放给员工个人的单项奖、国债手续费等工资性支出,询问相关人员、审查有关会议纪要,确定费用的真实性和实际归属。

(4)对数额较大的发票到出票单位进行调查或异地协查,核实业务真实性和发票的合法性。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3)1147号、国税发(2001)69号、国税函„2008‟828号

4.相关提示

银行揽储性质的奖励支出应根据奖励支出的对象、形式,正确区分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范围,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对于支出为实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

(七)呆账准备和呆账损失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扩大呆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将不允许计提呆账准备的风险和损失资产列入计提基数,加大税前扣除限额。

(2)多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在纳税申报时未全额做纳税调整。 (3)呆账损失的扣除未经过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批准。 2.主要检查方法

(1)从财务报表中贷款资产明细项目与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贷款资产明细表核对,与税法规定的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核对,审核是否按规定的计提范围计提呆账准备。

(2)根据确定的允许计提的呆账准备金的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计算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表核对,看是否及时全额的做纳税调整。

(3)调取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审核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

(4)调取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5)调取税务机关批准的核销证明、银行备查簿等资料,与所得税纳税调整表核对,是否有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政策依据

财税„2012‟5号、财税[2011]104号、财税„2009‟64号、国税函(2008)624号、国税发(2003)073号

4.相关提示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得计提呆账准备。

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应该针对银行拨备资金,主要是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和银行资产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是否按以下公式计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如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是否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检查中应考虑检查期间前后年度的衔接,分年度计算调整。

(八)研究开发费用的检查 1.常见问题

不允许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2.主要检查方法

(1)了解其研究开发具体项目和分项目扣除金额;审核发生的研发费用项目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把不允许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2)查看其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备案情况及备案资料情况,是否齐备符合税法规定。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相关提示

(国税发„2008‟116号)中正列举了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实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但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也不得加计扣除,在审核研发费用有关项目和凭证时应关注差旅费。

据了解目前部分银行的研发工作主要集中在总行和固定研发中心、研发分部,各省分行不应存在研发费用支出,如发生研发费用扣除,建议对其分行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详细审核。

(九)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扩大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多提折旧,影响当期利润。

(2)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计算方法,多提折旧。 (3)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未及时调整。

2.主要检查方法

1、通过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全面了解企业固定资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掌握企业各项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然后对照 “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并结合“累计折旧”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计算是否多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

2、通过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调整明细表核对,审核年终是否做纳税调整。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相关提示

税法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最低年限要求,若会计上超过最低年限提取的折旧按会计计提金额扣除,不得调减,若低于最低年限提取的应予以调增。关注固定资产纳税调整明细表如固定资产的调整为调减项,应落实调减的原因,核实调减金额是否正确。

(十)房屋装修费未按规定予以资本化或摊销,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将属于本企业所有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投入使用后或产权不属于本企业所有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未按规定年限摊销。

(3)装修费的发生额不真实,多列费用多摊销。 2.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企业的房屋产权所有,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审核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是否并入房屋价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提折旧;

(2)检查“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待摊费用摊销”和“业务费用”等账户,核实房屋装修费后投入使用的具体日期,对照借、贷方记账凭证,审核是否按规定的年限摊销、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 (3)查看有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核查房屋装修费发生的真实性。对发生的大额费用应到出票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核查其真实性和发票的合法性。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一)跨年度列支费用,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以前年度费用在当年列支补扣。 (2)提前列支以后年度费用。

(3)预提费用的余额年终未进行纳税调整,减少应税所得额。 2.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各项费用的原始凭证的开票日期、内容和合同协议,有无列支以前年度的费用和提前列支以后年度的费用。必要时到对方进行调查核实。

(2)检查预提费用账户,对照所得税纳税调整表,审核其余额年终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推荐第8篇: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作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分析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动因分析

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经营布局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具有成本低、风险小、收入稳定的特点,受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影响较小,逐渐成为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动因是:第一,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外部动因。第二,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和盈利空间的内在动因。第三,规范市场秩序,制止商业银行间恶意竞争的客观需要。第四,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增强其业务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内在要求。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现状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债,形成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其种类繁多,前我国商业银行共开展260余个品种的中间业务,但少商业银行仅仅将中间业务作为争夺银行存款份额的段,为了抢夺有限客户,各银行在中间业务中出现任确定收费标准,少收费、无偿服务甚至垫付资金的恶竞争局面。中间业务在总收入中的占比与国外有很大距,平均才8%,最高的也只有17%,有的甚至连1%都达不到。

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必然性

1、商业银行是企业。因为真正的商业化银行并不是社会的福利机构,而是一个有价的服务机构。同时,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它要降低成本,提高收入,最终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在经营成本方面,金融市场逐渐开放 ,国际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使自己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商业银行必将在资金运用、管理费用、产品开发、技术研究等方面增加大量投入,造成经营成本的明显上升。在营业收入方面,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存贷利差,而近几年来,人民银行连续几次的降息,使存贷差逐渐收窄,商业银行的收入明显下降。进而开辟更广阔的收入来源,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将成为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那么中间业务的收费也就是个必然趋势。

2、规范商业银行经营的需求。真正的商业银行要有科学的、规范的经营体系,高质量的银行服务水平。由于不收费,银行不会投入更多的成本和过多的精力来改进服务状况,只能使服务停留在简单的、初级的水平。实行服务收费后,客户对银行的服务水平要求就会随之提高,同时也由于利益的驱使,使银行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上下功夫,通过推出更多更好的服务来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占有银行业的服务水平。

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积极效应

1、有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增加社会总收入。原本由企业、事业、政府等职能部门所代理的工资发放、养老金发放等工作,现由商业银行所代理,不但减轻了企业、事业、政府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又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方便了群众,节约了经费,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既使商业银行收取合理的手续费,社会交易总成本仍远远低于企业、事业、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自营成本。

2、有助于增加商业银行收入,提高其利润率。商业银行的收入由三部分组成:存贷利差、资金运营收入、中间业务收入。作为商业银行三大收入来源的中间业务收入已越来越受到商业银行的青睐,而其所带来的利润也在节节高升。

3、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创新能力,提高其竞争力。商业银行对其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之后,使得服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服务将不再是义务,而是通过服务,增加经营收入,提高利润率。实行服务收费后,银行的竞争将变得更加激烈和透明,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更加广阔,商业银行只有合理配置系统资源,建立科学、有效、规范的成本效益核算体系,提高服务质量,进行合理收费,才能获得更多、更优的客户。这样,势必促进商业银行的改革,增强其开发和创新中间业务产品的能力,从而实现银行利润的最大化,极大地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

推荐第9篇: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

一、本指南所称收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约定俗成的叫法,实际含义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所称服务价格一致,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收费行为可能发生在服务期开始前,服务期过程中或者服务期结束后。

本指南所称客户,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二、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的相关规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文件目录附后)以及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执法实践制定。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适用本指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时,应当参考本指南。

四、本指南不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扩展,不干涉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的义务和负担,目的是规范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合理引导经营者行为。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管责任,不越位、不缺位,严肃查处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对查实的违规收费问题严格依法处理。

六、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党中央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价格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利益,严禁利用检查之机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娱乐活动安排,树立价格行政执法队伍清正廉洁、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新举措,及时完善监管政策,推动商业银行收费管理做到三“实”:

推动商业银行设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自身的业务能力,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和业务成本相匹配,做到“项目实”。

推动商业银行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做到“服务实”。

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对分支机构收费行为的内部监管,引导分支机构合规经营,确保收费行为依法合规,做到“管理实”。

八、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领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和标准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确定。

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商业银行总行依据相关规定设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价目表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对象和内容。

九、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平等自愿,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法律地位平等,应当在双方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应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息费分离,是指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收息与收费业务,不以“息转费”的形式虚增中间业务收入,不将利息或者投资收益转化为收费。

质价相符,是指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等业务,特别应当体现实质性服务的要求。

十、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臵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适用对象、生效日期、投诉方式等。

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

阶段性优惠措施无法及时在价目表中体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公示,并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措施。

需要客户申请的优惠措施,应当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十二、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十三、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一)在价目表外自立收费项目的;

(二)收费标准超出价目表规定的;

(三)收费对象与价目表规定不符的;

(四)对总行减免优惠政策没有执行到位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十四、商业银行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者未能按照价目表、服务规程及与客户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擅自减少服务内容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

十五、执法机构认定只收费不服务,可以综合考虑服务时间、业务类型、服务内容、档案管理等方面,重点关注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等业务,考虑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服务内容是否体现出针对性,如是否仅提供了商业银行的产品或者业务介绍、仅提供了从公开渠道获得,未经加工整理的信息等;

(二)服务内容是否达到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

(三)所提供服务是否已经涵盖在同一客户的其他收费项目中;

(四)服务记录是否完整;

(五)服务人员是否符合总行规定的资格和资质。

十六、商业银行以信贷方式提供融资时,应当区分工作职责和有偿服务。对于根据相关规定,在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内容,不属于实质性有偿服务。

十七、伪造服务记录、服务成果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

十八、对于使用本行表内资金、以企业融资为目的,与信托、证券、融资租赁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向同业金融机构或者客户收取费用但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

十九、商业银行违背平等自愿原则,强制要求客户购买服务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考虑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是否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是否强制搭售理财、基金、贵金属等金融产品;

(三)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是否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

(四)是否强制客户到指定企业办理评估、保险等业务。

十、商业银行同意给予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后,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愿,强制以承兑汇票形式提供融资,不合理增加客户负担,虚增中间业务收入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承担合理的业务成本,不得转嫁。认定转嫁成本的考虑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以协议等形式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客户承担;

(二)融资过程中需要办理公证、登记、保险、评估等业务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由商业银行承担费用的,是否将相关费用转嫁给客户承担。

二十

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向价目表规定的对象收取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收取费用,委托方与借款人达成协议的情况除外。价目表没有明确规定收费对象的,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二十三、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的产生,与其内部管理不到位和制度不健全直接相关,对违规收费行为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其中,有利于规范收费行为的积极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费项目明确。商业银行价目表中公示的收费项目,尽可能细化了收费标准、适用对象、服务内容等。

(二)制定服务规程。对涉及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流程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总行或者授权分行制定了服务规程,明确了服务内容、范围和质量要求,细化了服务流程。制定了规范的服务协议范本,明确约定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金额、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对实质性服务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三)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商业银行明确了需要专业人员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并对服务人员资格和资质提出具体要求。

(四)服务档案健全。对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等服务,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后,保存了书面或者电子资料,建立了完善的档案并统一编号管理。档案包括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收费票据等。服务记录完整(如:服务人员、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客户指令、资金记录等),并由服务人员和客户确认。

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够以适当方式证明客户已确认服务。

(五)有完善的收费投诉处理制度。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加强收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发现违规收费的,能够及时退还客户。

二十四、可能造成或者加重违规收费行为的消极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收入增长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

(二)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不明确、过于笼统;

(三)对已查出的违规收费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屡查屡犯。

二十五、商业银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构成价格垄断行为的,依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依法查处。

二十六、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文件汇编目录

2.商业银行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附件1: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文件汇编目录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4年2月1日施行)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6.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7.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

8.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

9.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

10.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11.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1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号令)

规范性文件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

3.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

4.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银监发„2006‟87号)

5.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

6.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

7.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9.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银发„2002‟370号)

1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6号,有效期截止2016年9月5日)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

13.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有效期自2016年9月6日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合理确定和调整金融集成电路卡工本费收费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533号)

附件2:商业银行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一、只收费不服务

案例一:与贷款捆绑收取投融资财务顾问费,服务质价不符。

A银行涉嫌违规收取投融资财务顾问费,未提供相关服务或少服务,主要事实如下:

1.与贷款捆绑收费。

一是贷款定价时明确中间业务收入。如A银行2011年9月20日与某电力工程公司签订•投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协议为该企业补充流动资金1.3亿元设计融资方案,并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收取投融资财务顾问费430.3万元,其中第一笔173万元于2011年9月30日支付。经查,A银行2011年9月28日向该电力工程公司贷款1.3亿元,在贷款定价申报表、贷款定价基本情况表、贷款定价计算表中分别注明中间业务收入172.9万元,中间业务收益调节系数1.33%,并在放贷理由中明确“贷款发放后预计中间业务收入172.9万元”,与收取的财务顾问费金额高度吻合,时间非常接近。

二是投融资顾问费的收取时间、建议融资金额与贷款发生时间、金额高度重合。如2011年4月15日A银行与某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了3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1年4月15日至12月20日期间共分7次发放2.23亿元。与此同时,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12月22日期间,双方共签订7份•投融资财务顾问协议‣,每份协议签订日期和建议融资金额与放贷时间、放贷金额高度重合。

三是投融资顾问费与贷款金额存在比例关系。如A银行在2013年1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分12笔收取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常年财务顾问费25.2万元。经测算,此项收费与贷款挂钩,收费标准为放贷金额7700万元×基准利率6.56%×上浮5%。

2.投融资财务顾问服务质价不符,未提供或少提供相关服务。

一是融资方案报告书多从贷前调查报告摘抄,与企业申请贷款方案基本一致,没有个性化和实质性的服务内容。A银行2012年9月份收取某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顾问费36万元,该公司2012年9月7日提出贷款申请,融资顾问服务报告书是贷前调查报告修改而成,2013年8月份再次收取该公司融资顾问费36万元,该公司股权结构已经发生变化,融资方案报告书还使用2012年9月贷款调查报告内容。A银行2012年4月24日与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签订14.6亿元人民币贷款合同,于2012年6月提供融资方案设计报告书,融资建议方案内容多为贷前调查报告抄袭而来,甚至融资方案报告大篇幅地出现其他公司的数据和内容,抄袭痕迹明显。

二是部分服务报告出现较多逻辑问题或明显错误,后补痕迹明显。如2012年6月为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形成的融资顾问报告中有“近日铁道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内容,实际上该文为2011年下发。经查,该融资顾问报告是从2011年的贷前调查报告中抄袭而来;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融资顾问报告形成时间2012年11月,却出现了该企业2012年全年统计数据;某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融资顾问报告形成时间2012年1月20日,却出现了1月末的公司总资产等数据资料;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融资顾问报告形成时间为2013年3月28日,却出现“展望2012年”等表述,明显为抄袭2011年起草的贷前调查报告。

案例二:与贷款捆绑收取账户资金托管费,除自身职责外无实质性服务。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A银行向包括B企业在内的6家贷款企业收取了18笔账户资金托管费,除了履行自身职责外没有其他实质性服务,违规收费金额660万元。主要事实如下:

1.与贷款捆绑收费。

一是A银行所有资金托管企业的档案资料中都有向该行提交的•关于对贷款资金进行监督支付的申请‣报告,说明业务托管的资金就是A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

二是收费标准与贷款利率水平挂钩。A银行审批信贷的内部文件•客户(项目)信贷准入通知书‣均明确提出某项贷款的“综合收益率较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的要求,经推算,收取资金托管费与综合收益要求吻合。如A银行与某商业控股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4日签订5000万元的信贷合同,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6.15%),•客户(项目)信贷准入通知书‣明确提出该项贷款的“综合收益率较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10%”。2012年10月25日A银行与该企业签订了资金托管协议,协议托管资金为5000万元,协议托管资金业务手续费为75万元,收费金额与综合收益要求吻合。

2.未提供实质性托管服务。

一是A银行资金托管协议明确的主要服务内容是开立托管账户、保管托管资金、根据甲方合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还本付息管理等,除此之外的服务内容还有提供托管报告,提供行业资讯等。经查,A银行提供的资讯信息主要来源于该行的外部信息资源库,均为公开渠道可获取的资料,无针对性。

二是多家贷款企业反映并不需要托管服务。调取A银行相关资料发现,6家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就已确定了贷款使用方式,在申请提款时明确了贷款支付对象和支付时间,并在A银行放款到托管账户的当日或次日,即将款项支付给交易对象,托管账户仅为一个过渡性账户。如2013年8月23日,A银行向B公司发放贷款650万元,B公司在银行放款当天即将全部金额从托管账户转走。

案例三:与贷款捆绑收取投融资顾问费,无实质性服务。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在对公贷款过程中,A银行向B公司等3家贷款企业收取了融资顾问费5笔,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违规收费金额780万元。主要事实如下:

1.融资顾问费与贷款捆绑强制收取。

一是从投融资顾问协议和贷款审批文件来看,融资标的金额等于贷款金额。如2012年6月21日与B公司签订的•投融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约定,本次融资标的额为6000万元,2012年6月28日A银行获批向该公司发放一笔6000万元的贷款,投融资标的金额与贷款金额相等。

二是从投融资顾问业务实际操作流程来看,银行发放贷款与融资成功紧密相关。如与B公司签订的•投融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约定,乙方(A银行)为甲方(B公司)成功提供的融资顾问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成功费,具体标准为本次融资标的额6000万元的2.3%(即6000万元×2.3%=138万元)。2012年6月29日,A银行向B公司发放一笔6000万元贷款,相当于为该公司注入了融资标的金额,B公司于同日向A银行支付了一笔138万元的融资顾问服务费。

三是签订投融资顾问协议时间、收取融资顾问费时间与贷款发放时间接近,进一步佐证了收费与贷款捆绑的事实。如A银行于2012年6月21日与B公司签订融资顾问协议,6月29日向该公司收取融资顾问费,同一天向其发放了贷款。

2.融资顾问服务缺乏针对性、个性化,没有实质性服务。

一是约定的服务实际未提供。如与B公司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有对项目和审查提咨询意见,经比对,实际服务档案中没有对项目和审查提咨询意见的相关资料。

二是服务无针对性。如向B公司提供的“融资顾问服务方案”,主要内容多为银行业务和产品介绍,对几种融资方式只是做了介绍性说明,没有结合该企业财务状况、行业特点对融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计划建议。

三是服务没有实质性内容。如向B公司提供的财务分析报告仅是对财务指标进行了分析,未指出财务运行中的问题,未向企业提出改善财务状况的建议和方案,对企业没有实质性帮助。

四是财务顾问方案大幅雷同。如2012年1月至3月与B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投融资顾问协议,先后收取了两笔融资顾问费211.5万元和282万元。经比对,A银行向B公司提供的两份方案框架结构基本一致,主要包括该公司基本情况、融资方案、方案遵循的原则、项目管理与服务、总体评价及建议五个方面,除个别数据有所修改外,内容大幅雷同。

五是服务记录造假,同一客户经理同一时间为两家企业提供服务。根据A银行提供的收费档案中•回访记录‣显示,某客户经理于2013年1月7日上午10点至11点期间同时为两家客户提供上门服务,且两家企业距离较远。

案例四:与贷款捆绑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存在质价不符的服务。

A银行涉嫌违规向6家信贷客户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主要事实如下:

1.与贷款捆绑收费。

6家企业均为A银行信贷客户,A银行与上述客户借款合同签订时间、贷款发放时间与财务顾问协议签订时间、财务顾问费收取时间高度一致,存在明显的挂钩关系。如A银行向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收取财务顾问服务费100万元,双方贷款合同签订时间、贷款发放时间与财务顾问协议签订时间、财务顾问费收取时间全部发生在2012年5月12日同一天。

2.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质价不符。

一是财务顾问服务不具有个性化,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A银行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的6家企业涉及矿业、工贸、玻璃、煤化工、政府融资平台等领域,但对6家客户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均为银行简介、客户概况、财务分析、对本行业务、产品等方面的介绍等,涉及的企业基本情况多为从贷前调查报告或者企业提交资料中摘抄。

二是不同企业服务内容基本一致,相互抄袭迹象明显。A银行为B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C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客户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内容雷同;为B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前言出现了致C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头和C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数据。

三是对同一家企业连续两年收取财务顾问费,提供的服务报告内容一致。A银行为某玻璃有限公司2012年与2013年提供的•需求调查报告‣内容完全一致,2012年服务档案中2份玻璃行业分析、3份会议纪要内容完全一致;为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2012年2份•财务顾问服务报告‣内容基本一致。

四是为部分企业提供的服务报告质量较差。A银行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报告内容多为贷前调查报告内容,且部分服务报告出现了大量拼凑和逻辑错误。如在提供给某投资有限公司的2012年•化肥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中,出现“最近,韩国农林部宣布,计划在2004年前再减少30%,并在2010年前减少50%的用量……”等逻辑错误;在提供给某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的•需求调查报告‣中出现“二线计划于2012年10月份左右点火投产……”等错误;在提供给某市政建设集团公司2013年6月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中出现“2012年将投资1562亿元实施11大类共123项城建项目……”等错误。

五是部分财务顾问服务资料后补痕迹明显。如为B公司提供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报告与签收回执时间明显矛盾,报告制作时间是2012年1月26日,但是签收回执显示B公司在2012年1月15日就已经收到该报告,即还未提供服务,客户就已经签收。又如C公司纸质财务顾问服务报告注明报告形成日期为2012年1月9日,通过查阅客户经理的电脑内文档,发现该电子文档创建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

案例五:向部分个人客户收取理财咨询报告手续费,只收费不服务。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A银行向38名个人客户收取了个人理财咨询报告手续费200万元,收费后服务质价不符,存在只收费不服务问题。主要事实如下:

一是没有实质性内容。向上述个人收取理财咨询报告手续费后,体现的主要服务是出具一份•综合规划报告‣。如有的客户月收入几千元,但财务报告按照月收入几万元提出建议。

二是没有服务记录。个人收费后缺少书面成果和服务记录,无法体现银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是客户反映服务针对性不足。通过向客户了解,A银行收费后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基金、保险、贵金属、理财产品等产品投资讯息,属A银行拓展业务常规工作。

二、超出价目表收费

案例六:超标准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

某银行与A企业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向A企业提供9.5亿元银团贷款,并在收费合同中约定按照当年未用余额的0.2%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此后银行向A公司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190万元。实际上,A公司当年已使用贷款余额为2.1亿元,未用余额应为7.4亿元,应按照7.4亿元×0.2%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148万元,而非按照全额9.5亿元收取190万元,银行未按照价目表规定标准收费,多收42万元,违反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的规定。

案例七:超范围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

根据某银行价目表中公示内容,小额账户管理费是对余额低于200元的账户按照1元/月的标准收取。经查,该行对A客户在发卡之日起1年后,从第13个月开始每月月初按照卡内实际余额的10%计收账户管理费,直至账户余额为0。账户余额在10元以内(含10元)时,一次性全部扣除。

案例八:超范围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

2013年1月14日,A银行与B银行、C企业签订了•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45000万元,贷款期限三年,A银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承贷25000万元,B银行作为参与行承贷20000万元。2013年1月21日至3月18日,A银行与B银行向C企业发放贷款45000万元,之后无未用余额。但A银行2013年3月21日仍向C企业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138.375万元(其中支付B银行61.5万元)。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第四十一条和A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银团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A、B银行在贷款发放完毕后仍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违背了上述规定。

案例九:超标准收取资金监管费。

A银行于2013年3月28日与B信托公司签署资金监管协议,按监管资金的1.12%收取监管费;于2013年6月26日与C信托公司签署资金监管协议,按照监管资金的1.6%收取监管费。但根据A银行对外公示的服务收费手册显示,A银行资金监管费的收费标准为监管资金的0.1%-0.3%,上述收费行为已超出价目表上限,形成超标准收费。

案例十:独家贷款收取银团服务费。

2012年1月,A银行牵头组成间接银团和B企业签署了银团贷款合同,约定A银行作为牵头行。A银行委托下属某支行,分别于2012年2月10日和2013年2月8日向借款人收取安排费200万元,合计400万元。

根据A银行间接银团暂行办法,“间接银团是指牵头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向借款人发放或承诺发放贷款后,牵头行再将其分别转让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安排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发放贷款,由牵头行和受让贷款的银行共同组成银团发放的贷款”。“只有在该行转让并由其他银行提供贷款的情况下,才组成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收取相关费用”。A银行并未对贷款额度进行转让,且单家向借款人发放全额贷款,并不能收取安排费。

案例十一:超标准收取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费。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A银行向5家公司提供企业信用等级初审评估业务时,收取10万元至88万元不等的费用。但依据A银行对外公示的价目表显示,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初审费按照年末总资产的0.04%收取,最低2000元,最高3万元。A银行上述收费行为已超出价目表上限,形成超标准收费。

案例十二:自立项目收取额度管理费。

2012年1月26日,A银行向B企业收取额度管理费33万元,收费开具的票据收费名称分别为“财务服务费”、“合同收费—手续费”,入账科目为“循环额度借款承诺费”。经A银行公司部客户经理反映,“额度管理费是以承诺额度为基数,按照年费率0.2%收取”。但在A银行对外公示的价目表中,并无额度管理费这一收费项目。

三、违规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案例十三:将应由委托人缴纳的委托贷款手续费转嫁由借款人支付。

A银行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共办理委托贷款业务76笔,全部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合计金额1535万元。

根据A银行收费价目表的规定,委托贷款服务内容是“受委托人委托进行资金投向监管和利息划转,协助委托人进行贷后管理并催收贷款本息,协助委托人办理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处理”,这表明委托贷款服务是银行为委托人服务,应向委托人进行收费,除非委托方与借款人达成协议由借款人承担。在委托人未与借款人约定的前提下,A银行向借款人收取委贷手续费,违反了上述规定。

四、转嫁成本

案例十四:转嫁贷款抵押登记费。

A银行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过程中,没有支出抵押登记费,而是由借款人或者抵押人承担,经查,A银行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显示未支出抵押登记费,相关情况说明和负责人的笔录证明抵押登记费由抵押人承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定:“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根据上述规定,房屋抵押登记费应由作为权利人的银行一方承担,故A银行存在转嫁成本的违规现象。

五、强制服务并收费

案例十五:向贷款客户捆绑强制收取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

A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过程中,分别以1888元、3888元、5888元、8888元的标准(或其中两个标准以上)向57名办理个人贷款的客户捆绑强制收取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涉嫌违规。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该行下发通知要求在办理个贷的同时配比业务收入。该行于2013年7月26日给行内个贷团队下发了•关于加强服务收入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7月29日起上报审查的个贷业务必须逐笔配比服务收入,服务收入除满足执行利率与定价利率之间利差50%左右标准外,原则上还要不低于贷款额的2%。

二是该行个人信贷业务中的•情况说明‣,明确写明借款人同意缴纳汇款套餐费。如该行调查人员向行领导起草的关于某借款人•情况说明‣中写有“借款人同意缴纳财务顾问费,即同时办理我行的8888元和5888元的两款汇款套餐业务”的表述。三是该行•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情况统计表‣和对贷款申请人收取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收费凭证表明该行收取了此项费用。

案例十六:强制以承兑汇票形式提供融资并加重企业负担。

2014年7月,A银行强制B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融资,并增加企业负担,主要事实如下:

B公司于2014年7月向A银行提出总额4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随后A银行进行了放款。放款后A银行要求B公司将贷款全部作为保证金,并据此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由B企业在本行贴现。B企业实际获得融资金额仅3830万元,除支付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之外,还支付了4000万元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和贴现利息164万元。与采取流动资金贷款相比,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了35%。

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案例十七:违规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

2011年7月中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了暗访和检查。检查发现,一些网点存在7月1日后违规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与•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要求相违背。此外,部分商业银行总行违反规定,擅自推迟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的时间,分别致使其银行营业网点7月13日和7月9日后才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

针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7月1日至5日违规收取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责成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违规收费全额退还给客户;对于7月6日后仍在收取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的,除依法责令退还外,要处以违规收费金额5倍的罚款。

对于部分商业银行擅自推迟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时间的行为,8月中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有关银行作出罚款180-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推荐第10篇:商业银行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商业银行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一、只收费不服务

案例一:与贷款捆绑收取投融资财务顾问费,服务质价不符。

A银行涉嫌违规收取投融资财务顾问费,未提供相关服务或少服务,主要事实如下:

1.与贷款捆绑收费。

一是贷款定价时明确中间业务收入。如A银行2011年9月20日与某电力工程公司签订《投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协议为该企业补充流动资金1.3亿元设计融资方案,并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收取投融资财务顾问费430.3万元,其中第一笔173万元于2011年9月30日支付。经查,A银行2011年9月28日向该电力工程公司贷款1.3亿元,在贷款定价申报表、贷款定价基本情况表、贷款定价计算表中分别注明中间业务收入172.9万元,中间业务收益调节系数1.33%,并在放贷理由中明确“贷款发放后预计中间业务收入172.9万元”,与收取的财务顾问费金额高度吻合,时间非常接近。

二是投融资顾问费的收取时间、建议融资金额与贷款发生时间、金额高度重合。如2011年4月15日A银行与某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了3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1年4月15日至12月20日期间共分7次发放2.23亿元。与此同时,

1 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12月22日期间,双方共签订7份《投融资财务顾问协议》,每份协议签订日期和建议融资金额与放贷时间、放贷金额高度重合。

三是投融资顾问费与贷款金额存在比例关系。如A银行在2013年1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分12笔收取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常年财务顾问费25.2万元。经测算,此项收费与贷款挂钩,收费标准为放贷金额7700万元×基准利率6.56%×上浮5%。

2.投融资财务顾问服务质价不符,未提供或少提供相关服务。

一是融资方案报告书多从贷前调查报告摘抄,与企业申请贷款方案基本一致,没有个性化和实质性的服务内容。A银行2012年9月份收取某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顾问费36万元,该公司2012年9月7日提出贷款申请,融资顾问服务报告书是贷前调查报告修改而成,2013年8月份再次收取该公司融资顾问费36万元,该公司股权结构已经发生变化,融资方案报告书还使用2012年9月贷款调查报告内容。A银行2012年4月24日与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签订14.6亿元人民币贷款合同,于2012年6月提供融资方案设计报告书,融资建议方案内容多为贷前调查报告抄袭而来,甚至融资方案报告大篇幅地出现其他公司的数据和内容,抄袭痕迹明显。

二是部分服务报告出现较多逻辑问题或明显错误,后补痕迹明显。如2012年6月为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形成的融资顾问报告中有“近日铁道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内容,实际上该文为2011年下发。经查,该融资顾问报告是从2011年的贷前调查报告中抄袭而来;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融资顾问报告形成时间2012年11月,却出现了该企业2012年全年统计数据;某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融资顾问报告形成时间2012年1月20日,却出现了1月末的公司总资产等数据资料;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融资顾问报告形成时间为2013年3月28日,却出现“展望2012年”等表述,明显为抄袭2011年起草的贷前调查报告。

案例二:与贷款捆绑收取账户资金托管费,除自身职责外无实质性服务。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A银行向包括B企业在内的6家贷款企业收取了18笔账户资金托管费,除了履行自身职责外没有其他实质性服务,违规收费金额660万元。主要事实如下:

1.与贷款捆绑收费。

一是A银行所有资金托管企业的档案资料中都有向该行提交的《关于对贷款资金进行监督支付的申请》报告,说明业务托管的资金就是A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

二是收费标准与贷款利率水平挂钩。A银行审批信贷的内部文件《客户(项目)信贷准入通知书》均明确提出某项贷款的“综合收益率较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的要求,经推算,收取资金托管费与综合收益要求吻合。如A银行与某商业控股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4日签订5000万元的信贷合同,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6.15%),《客户(项目)信贷准入通知书》明确提出该项贷款的“综合收益率较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10%”。2012年10月25日A银行与该企业签订了资金托管协议,协议托管资金为5000万元,协议托管资金业务手续费为75万元,收费金额与综合收益要求吻合。

2.未提供实质性托管服务。

一是A银行资金托管协议明确的主要服务内容是开立托管账户、保管托管资金、根据甲方合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还本付息管理等,除此之外的服务内容还有提供托管报告,提供行业资讯等。经查,A银行提供的资讯信息主要来源于该行的外部信息资源库,均为公开渠道可获取的资料,无针对性。

二是多家贷款企业反映并不需要托管服务。调取A银行相关资料发现,6家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就已确定了贷款使用方式,在申请提款时明确了贷款支付对象和支付时间,并在A银行放款到托管账户的当日或次日,即将款项支付给交易

4 对象,托管账户仅为一个过渡性账户。如2013年8月23日,A银行向B公司发放贷款650万元,B公司在银行放款当天即将全部金额从托管账户转走。

案例三:与贷款捆绑收取投融资顾问费,无实质性服务。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在对公贷款过程中,A银行向B公司等3家贷款企业收取了融资顾问费5笔,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违规收费金额780万元。主要事实如下:

1.融资顾问费与贷款捆绑强制收取。

一是从投融资顾问协议和贷款审批文件来看,融资标的金额等于贷款金额。如2012年6月21日与B公司签订的《投融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约定,本次融资标的额为6000万元,2012年6月28日A银行获批向该公司发放一笔6000万元的贷款,投融资标的金额与贷款金额相等。

二是从投融资顾问业务实际操作流程来看,银行发放贷款与融资成功紧密相关。如与B公司签订的《投融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约定,乙方(A银行)为甲方(B公司)成功提供的融资顾问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成功费,具体标准为本次融资标的额6000万元的2.3%(即6000万元×2.3%=138万元)。2012年6月29日,A银行向B公司发放一笔6000万元贷款,相当于为该公司注入了融资标的金额,B公司于同日向A银行支付了一笔138万元的融资顾问服务

5 费。

三是签订投融资顾问协议时间、收取融资顾问费时间与贷款发放时间接近,进一步佐证了收费与贷款捆绑的事实。如A银行于2012年6月21日与B公司签订融资顾问协议,6月29日向该公司收取融资顾问费,同一天向其发放了贷款。

2.融资顾问服务缺乏针对性、个性化,没有实质性服务。

一是约定的服务实际未提供。如与B公司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有对项目和审查提咨询意见,经比对,实际服务档案中没有对项目和审查提咨询意见的相关资料。

二是服务无针对性。如向B公司提供的“融资顾问服务方案”,主要内容多为银行业务和产品介绍,对几种融资方式只是做了介绍性说明,没有结合该企业财务状况、行业特点对融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计划建议。

三是服务没有实质性内容。如向B公司提供的财务分析报告仅是对财务指标进行了分析,未指出财务运行中的问题,未向企业提出改善财务状况的建议和方案,对企业没有实质性帮助。

四是财务顾问方案大幅雷同。如2012年1月至3月与B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投融资顾问协议,先后收取了两笔融资顾问费211.5万元和282万元。经比对,A银行向B公司提

6 供的两份方案框架结构基本一致,主要包括该公司基本情况、融资方案、方案遵循的原则、项目管理与服务、总体评价及建议五个方面,除个别数据有所修改外,内容大幅雷同。

五是服务记录造假,同一客户经理同一时间为两家企业提供服务。根据A银行提供的收费档案中《回访记录》显示,某客户经理于2013年1月7日上午10点至11点期间同时为两家客户提供上门服务,且两家企业距离较远。

案例四:与贷款捆绑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存在质价不符的服务。

A银行涉嫌违规向6家信贷客户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主要事实如下:

1.与贷款捆绑收费。

6家企业均为A银行信贷客户,A银行与上述客户借款合同签订时间、贷款发放时间与财务顾问协议签订时间、财务顾问费收取时间高度一致,存在明显的挂钩关系。如A银行向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收取财务顾问服务费100万元,双方贷款合同签订时间、贷款发放时间与财务顾问协议签订时间、财务顾问费收取时间全部发生在2012年5月12日同一天。

2.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质价不符。

一是财务顾问服务不具有个性化,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A银行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的6家企业涉及矿业、工贸、

7 玻璃、煤化工、政府融资平台等领域,但对6家客户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均为银行简介、客户概况、财务分析、对本行业务、产品等方面的介绍等,涉及的企业基本情况多为从贷前调查报告或者企业提交资料中摘抄。

二是不同企业服务内容基本一致,相互抄袭迹象明显。A银行为B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C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客户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内容雷同;为B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前言出现了致C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头和C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数据。

三是对同一家企业连续两年收取财务顾问费,提供的服务报告内容一致。A银行为某玻璃有限公司2012年与2013年提供的《需求调查报告》内容完全一致,2012年服务档案中2份玻璃行业分析、3份会议纪要内容完全一致;为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2012年2份《财务顾问服务报告》内容基本一致。

四是为部分企业提供的服务报告质量较差。A银行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报告内容多为贷前调查报告内容,且部分服务报告出现了大量拼凑和逻辑错误。如在提供给某投资有限公司的2012年《化肥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中,出现“最近,韩国农林部宣布,计划在2004年前再减少30%,并在2010年前减少50%的用量……”等逻辑错误;在提供给某玻璃有

8 限公司2013年的《需求调查报告》中出现“二线计划于2012年10月份左右点火投产……”等错误;在提供给某市政建设集团公司2013年6月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中出现“2012年将投资1562亿元实施11大类共123项城建项目……”等错误。

五是部分财务顾问服务资料后补痕迹明显。如为B公司提供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报告与签收回执时间明显矛盾,报告制作时间是2012年1月26日,但是签收回执显示B公司在2012年1月15日就已经收到该报告,即还未提供服务,客户就已经签收。又如C公司纸质财务顾问服务报告注明报告形成日期为2012年1月9日,通过查阅客户经理的电脑内文档,发现该电子文档创建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

案例五:向部分个人客户收取理财咨询报告手续费,只收费不服务。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A银行向38名个人客户收取了个人理财咨询报告手续费200万元,收费后服务质价不符,存在只收费不服务问题。主要事实如下:

一是没有实质性内容。向上述个人收取理财咨询报告手续费后,体现的主要服务是出具一份《综合规划报告》。如有的客户月收入几千元,但财务报告按照月收入几万元提出建议。

二是没有服务记录。个人收费后缺少书面成果和服务记

9 录,无法体现银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是客户反映服务针对性不足。通过向客户了解,A银行收费后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基金、保险、贵金属、理财产品等产品投资讯息,属A银行拓展业务常规工作。

二、超出价目表收费

案例六:超标准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

某银行与A企业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向A企业提供9.5亿元银团贷款,并在收费合同中约定按照当年未用余额的0.2%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此后银行向A公司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190万元。实际上,A公司当年已使用贷款余额为2.1亿元,未用余额应为7.4亿元,应按照7.4亿元×0.2%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148万元,而非按照全额9.5亿元收取190万元,银行未按照价目表规定标准收费,多收42万元,违反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的规定。

案例七:超范围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

根据某银行价目表中公示内容,小额账户管理费是对余额低于200元的账户按照1元/月的标准收取。经查,该行对A客户在发卡之日起1年后,从第13个月开始每月月初按照卡内实际余额的10%计收账户管理费,直至账户余额为0。账户余额在10元以内(含10元)时,一次性全部扣除。

案例八:超范围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

2013年1月14日,A银行与B银行、C企业签订了《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45000万元,贷款期限三年,A银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承贷25000万元,B银行作为参与行承贷20000万元。2013年1月21日至3月18日,A银行与B银行向C企业发放贷款45000万元,之后无未用余额。但A银行2013年3月21日仍向C企业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138.375万元(其中支付B银行61.5万元)。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第四十一条和A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银团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A、B银行在贷款发放完毕后仍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违背了上述规定。

案例九:超标准收取资金监管费。

A银行于2013年3月28日与B信托公司签署资金监管协议,按监管资金的1.12%收取监管费;于2013年6月26日与C信托公司签署资金监管协议,按照监管资金的1.6%收取监管费。但根据A银行对外公示的服务收费手册显示,A银行资金监管费的收费标准为监管资金的0.1%-0.3%,上述收费行为已超出价目表上限,形成超标准收费。

案例十:独家贷款收取银团服务费。

2012年1月,A银行牵头组成间接银团和B企业签署了银团贷款合同,约定A银行作为牵头行。A银行委托下属某支行,分别于2012年2月10日和2013年2月8日向借款人收取安排费200万元,合计400万元。

根据A银行间接银团暂行办法,“间接银团是指牵头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向借款人发放或承诺发放贷款后,牵头行再将其分别转让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安排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发放贷款,由牵头行和受让贷款的银行共同组成银团发放的贷款”。“只有在该行转让并由其他银行提供贷款的情况下,才组成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收取相关费用”。A银行并未对贷款额度进行转让,且单家向借款人发放全额贷款,并不能收取安排费。

案例十一:超标准收取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费。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A银行向5家公司提供企业信用等级初审评估业务时,收取10万元至88万元不等的费用。但依据A银行对外公示的价目表显示,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初审费按照年末总资产的0.04%收取,最低2000元,最高3万元。A银行上述收费行为已超出价目表上限,形成超标准收费。

案例十二:自立项目收取额度管理费。

2012年1月26日,A银行向B企业收取额度管理费33万元,收费开具的票据收费名称分别为“财务服务费”、“合

12 同收费—手续费”,入账科目为“循环额度借款承诺费”。经A银行公司部客户经理反映,“额度管理费是以承诺额度为基数,按照年费率0.2%收取”。但在A银行对外公示的价目表中,并无额度管理费这一收费项目。

三、违规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案例十三:将应由委托人缴纳的委托贷款手续费转嫁由借款人支付。

A银行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共办理委托贷款业务76笔,全部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合计金额1535万元。

根据A银行收费价目表的规定,委托贷款服务内容是“受委托人委托进行资金投向监管和利息划转,协助委托人进行贷后管理并催收贷款本息,协助委托人办理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处理”,这表明委托贷款服务是银行为委托人服务,应向委托人进行收费,除非委托方与借款人达成协议由借款人承担。在委托人未与借款人约定的前提下,A银行向借款人收取委贷手续费,违反了上述规定。

四、转嫁成本

案例十四:转嫁贷款抵押登记费。

A银行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过程中,没有支出抵押登记费,而是由借款人或者抵押人承担,经查,A银行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显示未支出抵押登记

13 费,相关情况说明和负责人的笔录证明抵押登记费由抵押人承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定:“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根据上述规定,房屋抵押登记费应由作为权利人的银行一方承担,故A银行存在转嫁成本的违规现象。

五、强制服务并收费

案例十五:向贷款客户捆绑强制收取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

A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过程中,分别以1888元、3888元、5888元、8888元的标准(或其中两个标准以上)向57名办理个人贷款的客户捆绑强制收取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涉嫌违规。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该行下发通知要求在办理个贷的同时配比业务收入。该行于2013年7月26日给行内个贷团队下发了《关于加强服务收入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7月29日起上报审查的个贷业务必须逐笔配比服务收入,服务收入除满足执行利率与定价利率之间利差50%左右标准外,原则上还要不低于贷款额的2%。

二是该行个人信贷业务中的《情况说明》,明确写明借款人同意缴纳汇款套餐费。如该行调查人员向行领导起草的关于某借款人《情况说明》中写有“借款人同意缴纳财务顾问费,即同时办理我行的8888元和5888元的两款汇款套餐业务”的表述。三是该行《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情况统计表》和对贷款申请人收取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收费凭证表明该行收取了此项费用。

案例十六:强制以承兑汇票形式提供融资并加重企业负担。

2014年7月,A银行强制B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融资,并增加企业负担,主要事实如下:

B公司于2014年7月向A银行提出总额4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随后A银行进行了放款。放款后A银行要求B公司将贷款全部作为保证金,并据此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由B企业在本行贴现。B企业实际获得融资金额仅3830万元,除支付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之外,还支付了4000万元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和贴现利息164万元。与采取流动资金贷款相比,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了35%。

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案例十七:违规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

2011年7月中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价格主管

15 部门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了暗访和检查。检查发现,一些网点存在7月1日后违规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与《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要求相违背。此外,部分商业银行总行违反规定,擅自推迟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的时间,分别致使其银行营业网点7月13日和7月9日后才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

针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7月1日至5日违规收取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责成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违规收费全额退还给客户;对于7月6日后仍在收取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的,除依法责令退还外,要处以违规收费金额5倍的罚款。

对于部分商业银行擅自推迟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时间的行为,8月中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有关银行作出罚款180-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11篇:浅析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论文

随着中国加入WTO,外资银行正式登陆中国内地,2002年花旗银行在中国率先摆出一个储蓄门槛之后,银行收费的新概念与国人传统的服务理念发生了强烈碰撞。中国金融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治理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公布,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资银行即将加入收费行列。本文试图对商业银行的中介服务收费问题做初步的研究,通过市场竞争理论探讨银行中介服务价格竞争策略。

一、中国银行业中介服务市场的特征及其基本假定

笔者将中国银行业市场的特征及其基本假定具体概括如下:

第一,由寡占市场向垄断竞争市场过渡。中国目前已经打破了四大国有银行的寡占垄断经营,各类商业银行逐步打破地域经营界限,外资银行也呈逐渐渗透之势。

第二,同质产品市场。中国各类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同质化严重。各银行提供的储蓄、汇兑、结算、信贷等服务基本是无差别的,也就是说,在服务范围和责任内容上没有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在同一个市场:中,面对的客户需求基本相同,提供相同金融服务在成本上没有太大差异,因此,对于相同服务银行服务收费费率的计算应该是一致的。

第三,范围经济特征明显,价格是主要竞争手段,这也是银行业的基本特征。范围经济往往和自然联系在一起,银行业虽然不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但银行的服务却具有范围经济的特点,客户一旦选择在某家银行开户,一般储蓄、贷款、结算、缴费等业务都通过这家银行办理,因此银行的成本收益很难从单一业务方面进行测算。因此,假如放开中间服务收费的管制,对于中资银行是否选择收费以及收费标准,考虑的不仅仅是单项业务的成本收益,而是客户流失、综合业务下降等等系列问题,非凡是面向一般储户的收费,服务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储蓄规模等一系列问题。

第四,进入壁垒是影响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设立受到严格的管制,银行业由于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安全,存在很多有形和无形的行业进入壁垒;同时,相对于整个市场需求,单个商业银行的供给能力有限。商业银行服务的供给能力是山资本实力决定的,表现在是否能够提供覆盖整个市场的服务体系。从这——点上看,任何一家银行在储蓄、结算、信贷等服务领域都不能独立满足整个市场的需求,需要各家银行之间的合作,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二、垄断竞争下银行业服务收费分析

根据以上对中国银行业市场的基本特征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利用垄断竞争的基本思想对银行服务收费的竞争问题进行研究。垄断竞争下,每个厂商面对着一条向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有足够多的厂商,其中每个厂商都认为,假如自己降低服务价格,其竞争对手并不会改变他们的价格策略;厂商的进入导致利润趋于零。

垄断竞争条件下的市场均衡

对垄断竞争市场上厂商行为进行的分析,最早见于哈佛大学的爱德华、张伯伦于1933年出版的颇具影响的《垄断竞争理论》一书。在张伯伦考虑的市场-亡,最初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同成本曲线的相似厂商,这些厂商生产具有不完全替代性的商品,假如这些厂商索取相同的价格,那么,他们平分市场。

根据张伯伦的理论,假定最初所有银行的收费是相同的,比如说P1.假如一家银行将价格略微降低,那么,它有可能从其它银行那里争取到一些客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过有些银行为了推销信用卡,取消卡费的优惠措施,结果造成短期内客户增加的实例。同样,假如某家银行将价格提高到其竞争对手之上,那么,它就会把一些客户推给对手,这方面也出现过工商银行一种储蓄卡由免费开始收费,结果出现部分持卡人退卡的情况。因此,面对向下力倾斜的需求曲线,银行在产量问题上将选择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之处,假设就是。假如在这种均衡状态下存在利润,那么就会产生吸引新的竞争对手进入该市场的动机,直到利润趋近于零。随着新银行的进入,市场上将会出现更多的替代品,正如现实中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客户选择的余地大了,这一过程的最终均衡点将是需求曲线恰好与成本曲线相切的那一点,假设是,在这一点,利润为零。

熊彼特竞争现象

闻名的哈佛大学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没想了一种形式颇为不同的垄断竞争,对目前中国银行业的竞争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熊彼特注重到,作为厂商技术优势的结果,不同市场在不同的时期被一人或少数厂商所控制,但是,随着新的创新取代原来的技术,这些厂商经常面临着对其技术优势的竞争。这种现象在中国的银行业中也有一定程度的表现。很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占有新的市场领域,假如新的市场领域存在具有吸引力的利润,其它银行就会通过“学习”进入这个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新业务领域具有主导地位的银行,也面临新对手进入的威胁。当它独自支配着一个市场时,它像一个垄断者那样行事,根据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决定市场策略,提供比完全竞争少得多的服务。但是,主导银行如何使用利润却受到市场竞争的影响:假如它希望维持其现在的主导地位,那么,它就必须把这些利润投资到新的金融创新之中,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合谋——组建卡特尔

假如一个区域内的银行进行合谋,组建市场卡特尔的话,无异会给银行带来超额的垄断利润。但是,在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下,如何监督执行卡特尔协议,以及如何有效惩罚违规者等等,这些困难足以使任何卡特尔同盟瓦解。

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开放承诺的兑现,外资银行的进入,以及答应各类中资商业银行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任何卡特尔都可能招致非成员竞争对手的显著竞争,从而最终造成卡特尔的崩溃。

三、市场策略与政府规制建议

考虑到银行服务市场竞争的特征,为了避免同质产品之间激烈的价格竞争,银行首先应该考虑产品差别化的竞争策略。通过提供有别于其他银行的金融产品和附加服务,在保持稳定中间服务收费增长的基础上,采用非价格竞争手段赢得市场。因此,“专业化、个性化、区域化”应该是未来市场竞争中避免残酷价格竞争的主要策略。银行应该加大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推出各类理财业务,例如与券商合作,提供债券买卖服务,与信托公司合作,提供信托投资服务,通过一系列金融创新,实现客户资产收益最大化,在此基础上通过收取各种中间服务费,不仅可以避免银行间直接的价格竞争,而且可以通过新业务的推广,逐渐培养客户付费的市场意识,从而通过拓宽服务范围培育更大的市场蛋糕。

银行服务的最大特点是网络经济,通过银行网络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我们应该注重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银行网络正在向以Internet为代表的虚拟网络演变,市场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因此,监管部门对于市场的监管,应该把重点放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严格监管控制银行经营风险方面,而对于面向客户的收费问题,应该放松管制,加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笔者认为,未来银行监管部门的管制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明确银行之间结算的法律义务,建立健全银行业的竞争秩序,充分保障客户享受到快捷安全的服务。目前跨行结算服务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不仅仅是商业银行自身需要提高效率,而且关键还要看人民银行各地的结算服务中心是否能够提高效率,从而为银行结算服务提供一个畅通的市场环境。

二是监督和促进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防范内部人控制和金融风险。在国有独资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非凡是股权相对分散的上市银行中,都有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如何利用市场机制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应该成为监管者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银行产业成本弱增性特点,固定成本投入巨大,而运营费用较低,可能使得经营者牺牲企业长远利益,采取恶性竞争的手段。因此,在适当放松管制的情况下,应该加强对银行负债结构的监管,制定科学的银行风险预警体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防微杜渐,监督和促进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12篇:商业银行的税务检查

商业银行的税务检查

国有商业银行涉及税种较多,对于地税部门主要是营业税,抵债业务又涉及契税、房产税等税种,还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义务,检查时均应加以关注。主要问题如下:

一、少计或不计利息收入 (涉税问题)

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利息收入、收取利息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结转收入,或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或冲减经营费用。

2、将一般贷款作为转贷外汇业务处理,扣除借款利息(手续费)记收入,或扩大转贷借款利息的扣除范围,将非境外借款利息支出或金融机构往来拆借利息在转贷利息中扣除。

3、虚增融资业务出租货物的成本,少缴税费。

4、应收利息逾期未按规定转入表外核算,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未按规定转入表内核算,少计收入。

5、未按规定冲减应收利息收入。

6、抵债资产自用或变卖,抵息部分未按规定计税。

第13篇:开学收费检查汇报

枣强县张秀屯中心校

2011年秋季教育收费自查自纠活动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推进我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行。我单位自接到衡水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之日起,立即组织起以校长武世荣为组长,胡长旭,王振年,李智勇,刘柱,张恒明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干部,教师学习上级精神,认真组织落实。

一、我中心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落实到位,确保学生按时领到免费教科书,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我中心校严厉各单位禁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行为。严格遵守上级文件,“该收的收,不该收的坚决不收”。

三、对于在我中心校各单位借读的学生,根据上级精神,坚决不收取其借读费以及各种形式的捐资,赞助等。

四、我中心校各单位对上级要求收取的费用,如中考报名费,作业本费及时准确的公示。

五、我中心校各单位一直没有强制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搭售教辅材料的行为;也没有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等违规行为。

六、我中心校各单位无违反规定举办未经批准的特色班、提高班等。

七、各单位无截留、挪用、隐瞒收入及私设小金库。

为了加强对干部、教师的教育,提高对规范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中心校要求各单位开学时将通知文件精神宣传、贯彻每位教师。自觉规范收费,健全学校规范收费长效机制,使教育行风建设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张秀屯中心校2011-9-14

第14篇:教育收费检查自查报告

2012年春季教育收费自查报告

接通知后,我校及时对学校各种教育收费行为进行认真自查,经查,自2011年以来,我校没有发生任何违法违纪收费行为,现将自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

1.我校认真执行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两免一补”资金足额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没有出现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2.我校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除住宿费政策,从不对任何学生收取住宿费。

3.我校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受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

4.严格执行学校收费标准。不对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生教辅资料、保险等费用采取学生自愿原则,学校不代收任何费用,由书店、保险公司自行收取。

5.我校认真执行学生营养早餐计划,每周

一、

三、五供应鸡蛋和牛奶,周

二、四供应卷粉和米线,足额按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供应给学生,不挤占挪用。

6.经我校认真自查,无挤占、截留、挪用和骗取教育资金情况发生。

二、规范收费制度建设情况

7.我校认真围绕解决教育收费热点、难点问题,规章制度建设开展工作,制定了《金水河中学规范收费制度细则》,组织广大师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做到人人知晓。

8.我校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健全。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

9.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每学期按时进行公示。

10.我校建立受理举报机制制度,对信访反映教育问题做到有制度可依,有部门受理,并设置群众举报电话0873—5340229,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处理及时处理。

11.我校无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违规下放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等行为的发生。

三、规范办学行为和收费情况

12、

13、14项内容我校不涉及。

15.我校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1619号),没有出现违规情况发生。

四、专项治理情况

16.我校认真落实《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出台《金水河中学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相关规定》。

17.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文件精神,没有发生有关单位、部门以不同形式向学校摊派课外读物或搭车收费等行为。

18.此项工作我校不涉及。

19.我校没有有偿补课、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有偿补课、中小学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现象的现象发生。

五、案件查处情况

20.我校没有发生乱收费、其他有关部门向学校摊派、搭车等形式乱收费的问题。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第15篇:教育收费检查自查报告

中阳楼初中收费自查报告

接通知后,我校及时对学校各种教育收费行为进行认真自查,经查,自2011年以来,我校没有发生任何违法违纪收费行为,现将自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1.我校认真执行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两免一补”资金足额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没有出现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2.我校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受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

3.严格执行学校收费标准。不对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生教辅资料、保险等费用采取学生自愿原则,学校不代收任何费用,由书店、保险公司自行收取。

4.经我校认真自查,无挤占、截留、挪用和骗取教育资金情况发生。

5.我校没有发生乱收费、其他有关部门向学校摊派、搭车等形式乱收费的问题。

6.我校认真围绕解决教育收费热点、难点问题,规章制度建设开展工作,制定了《中阳楼初中收费制度细则》,组织广大师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做到人人知晓。

7.我校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健全。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

8.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每学期按时进行公示。

9.我校没有有偿补课、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有偿补课

的现象发生。

10.我校建立受理举报机制制度,对信访反映教育问题做到有制度可依,有部门受理,并设置群众举报电话0358—7600728,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处理及时处理。

中阳楼初中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16篇:春季学期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总结

春季学期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总结

沈北新区教育局XX年

我局在接到沈阳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XX年春季学期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后,教育局领导十分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落实布置,要求纠风办具体负责做好教育收费的检查工作。

纠风办于三月十六日向全区中小学校、教师学校等单位下发《关于开展春季开学后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学校在春季开学后对本校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给教育纠风办,教育局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其中学校自查自纠时间为3月17日至18日,教育局组织抽查时间为3月19日。教育局组织抽查的形式与全区开学工作检查相结合。

我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沈北新区教育收费的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次教育收费检查的重点:一是有否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二是有否自立项目收费;三是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信息费)和农村学生免收课本费的执行情况;四是外地户籍学生的免收借读费。

从学校自查自纠和教育局抽查的情况来看,我区春季开学收费工作情况较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领导重视,上下齐抓共管。

1.局领导在期初行政会上就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乱办班等内容作为纠风工作的重点进行布置,措施得当。

2.加强纠风工作绩效考核,使学校领导、机关干部和在职教师人人肩上有目标、有责任。

3.抓好四结合: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与经常性教育紧密结合;把纠风专项工作与正反两方面典型学习教育紧密结合;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与开展专题作风教育紧密结合;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与加强师德教育紧密结合。使纠风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4.抓一把手责任制。一是层层签定责任状。二是狠抓自查自纠制度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是加强内部管理。

二、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

我区的收费工作坚持“四公开、三设立、二统一”。四公开:即公开教育收费政策、公开教育收费项目、公开教育收费标准、公开学校收支账目;三设立:即设立校长信访接待日、设立举报投诉箱、设立举报投书电话;二统一:统一由学校发放《收费通知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做到学生人手一份;统一收费时间,按照上级收费标准进行统一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能认真审核统计免收杂费、课本费学生的名单和金额,严把“政策关”,使老百姓真正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感受到政府“民生”工程的贴心和温暖。

当然,我们在检查中也发现,个别学校有自立名目收费如收外教费每名学生30元,共收三万余元,我们已经责令学校及时清退了该笔费用,并对有关人员提出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再如部分学校教师私自推荐教辅资料,组织学生购买等等,对此再次明确了要求,要求学校加强监督和管理,坚决制止任何教育乱收费现象的产生。

总之,经过我区教育系统上下的共同努力,学校依法治教,规范收费的意识明显增强,教育乱收费现象基本上得到了有效遏制,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社会的认同,可以说,我区的教育收费已朝着“领导重视、政策严谨、收费透明、管理规范、学校自觉”的良好方向发展。但我们将思想不松,决心不变,班子不散,力度不减,措施不少,树立“反复抓、抓反复”的长期作战思想准备,确保治理教育乱收费各项工作的落实,重点把握学校春秋两季的开学关口,坚决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反弹。

沈北新区教育局纠风办

XX年3月20日

沈北新区教育局扎实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为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沈北新区教育局采取措施开展教育系统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1.着力推进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格执行《沈阳市教育局中小学收费标准》,制定沈北新区教育系统收费工作公示制度,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全面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通过学生家长会宣传收费制度,做到家喻户晓。加大查处力度,各校设立举报箱,教育局公开举报电话。对群众的举报信件认真查处,把查办有影响、多发性的案件做为重点,查出问题严惩不怠。

2.督促各基层学校严格落实有关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相关优惠政策,保障农民工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的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使国家对农民工子女免收借读费的政策惠及所有农民工子女,确保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安心工作。

3.狠刹乱补课。制定《关于严禁教师乱补课,乱办班的规定》,加强教师的师德教育,要求教师把工夫下在备课上,把注意力放在差生辅导上,通过家长的一封信,宣传乱补课的危害影响,同时教育局加大查处力度,对学校组织有偿补课、强迫学生订资料书刊、不按规定收费,教育局给予校长行政处分或免去校长职务。对教师有偿补课,教育局给予行政、降职或解除聘任合同处分。

4.组织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工程。组织教师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沈阳市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试行)》,大力提倡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乐于奉献精神。大力宣传先进人物的事迹,营造人人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建设工程,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提高师德建设水平,树立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

5.落实责任保证措施。区教育局与各学校校长、学校校长与教师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清楚,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出现严重问题,在处理当事人的同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落实考评措施。教育局对各学校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及时公布阶段考核评估情况,年底做出综合评价。

第17篇:关于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松北区物价监督检查分局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总结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证农村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保护粮食生产,巩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我区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市物价局要求,我分局全体干部积极行动起来,把思想认识迅速统一到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高度。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证农村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保持化肥价格基本稳定,巩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集中时间和力量开展了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并取得显著成果。

一、领导重视,纳入日程。

我分局接到文件通知后,局领导十分重视涉农收费检查工作,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工作,并成立了涉农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发展改革局局长王雷同志任组长,物价分局局长王锐同志任副组长,组织领导全区的涉农收费专项检查。为能更好地完成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在工作开展之前,我局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农收费政策进行了认真学习。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

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黑价垄„2011‟60号)、以及•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等三厅局†关于开展粮食购销价格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0‟85号)精神,并且,局领导特别强调全体干部要心系“三农”,服务“三农”,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强对涉农收费和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涨价,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涉农收费检查取得实效。

(一)加大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管力度,保证农业生产,保证农民增收。

一是集中骨干力量组成农资价格检查工作队伍,集中时间对农资经营销售单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是创造条件,营造声势。针对农资市场分布零散、检查线长面广的现实情况,局里在车辆安排上给予了保证,指定专车为检查组服务。检查小组开展了不间断的检查,扩大检查的声势和影响,在全区范围内营造了严厉打击价格违法的氛围,保持打击农资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三是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全区农资价格监管力度,督促生产企业到市局核定价格,组织经销企业进行备案。四是加强对农资价格监督检查,全面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检查组采取不间断检查和向农民群众调查取证的形式,对全区各经销点进行了拉网式检查,从严控制了化肥流通环节的经销秩序。五是采取巡查、回访、提醒、告诫等多种方式,密切跟踪化肥、种子、

农膜、农药等市场价格动向。同时积极向经营者宣传物价法律法规和国家农资价格政策,组织经营者进行价格自律活动,全面推进明码标价工作。六是依法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查出来的乱涨价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屡查屡犯的价格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同时将企业的价格行为记入价格信用档案,作为年终诚信活动评比的依据。

(二)加强涉农收费监督检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1、我分局结合•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对全区的行政事业收费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认真对农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收费;农村殡葬、农民建房和村委会收费;涉农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等内容进行了检查与规范。并对各单位收费主体和资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通过审验检查其是否存在自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等违规收费行为,从源头上制止乱收费。

2、集中骨干力量,组成2个检查小组,对全区的农村中、小学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了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和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三限”的执行情况,对存在不规范行为的责令整改、指导服务,对存在乱收费行为的进行严肃处理。

3、开展农村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检查。对全区7所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进行了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对

被检单位不能及时更新药品与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板、住院处个别病房单床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通过检查,进一步的规范了农村药品价格及医疗服务收费。

4、实施涉农收费“阳光工程”,即推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增强农村收费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做到农村价格监督日常工作有人管,清费治乱有人抓,保持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的经常性和连续性,坚持常抓不懈。利用公示板、村屯广播站和定时下乡组织学习等方法向农民广泛宣传农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立咨询电话,接到群众的咨询电话,我们均为农民群众提供了解答和最新的价格信息,帮助农民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5、充分发挥我区882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扩大涉农价格收费举报的途径,对农民群众提出的上访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使群众的上访问题得到了解决。

6、重点开展规范农资市场的明码标价工作,此项工作我局采取了监督和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对零售商首先是帮助规范、加强管理,对于不规范和不使用明码标价的单位及时的纠正,对屡帮屡犯、情节严重的单位进行了责令改正或给予一定的处罚。对农资零售市场明码标价检查工作中做到农村价格监督日常工作有人管,清费治乱有人抓,保持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的经常性和连

续性,坚持常抓不懈。

7、继续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管理三级网络。一是在农村建立乡、镇、村三级价格管理网络,对工作人员进行三期业务培训,确保农村价格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二是把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同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相结合,提高农村价格监管的质量、效率和政策的透明度,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参与监督。从而建立价格监管的长效机制。

总之,自全区开展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以来,松北区物价监督检查分局共出动检查人员42人次,检查农村中、小学校、化肥及农资经销单位83家次。开展涉农收费与农资价格专项检查,维护了春耕生产期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基本稳定,减轻了农民负担,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第18篇:商业银行工作总结

商业银行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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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xx年,在市分行和支行新一届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支行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分行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快有效发展作为主线,以“存款超百亿,效益超千万”为目标,改进机制,严控风险,强化营销,通过全行员工团结拼搏,克难制胜,经营效益进一步好转,较好地完成了上级行下达各项任务,促进了我行各项工作持续稳健发展。现将xx年度如下:

一、xx年主要成绩

一是存款继续保持强劲增势,以增存促增效成果显著。12月末,各项存款

余额××万元,比年初净增××万元,比去年同期多增××万元,完成市分行全年考核计划的××%,旬均净增达××万元,净增总量和旬均增额再创历史新高。全年上存资金达××万元,月均达××万元,同比净增××万元,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万元,同比增加××万元,增幅达70%,为全行扭亏增盈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信贷思想汇报专题资产结构明显改善,信贷投放进一步向优良客户集中,逐步退出“散小差”劣质客户,有效规避经营风险。12月末,各项贷款余额××万元,比年初净投放××万元。其中: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万元,比年初下降××万元;公司类贷款××万元,比年初增××万元。

三是保险代理等新业务驶入“快车道”,与传统业务并驾齐驱。12月末,代理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市分行下达计划的150%。其中:寿险代理保费××万元,同比增××万元;代理财产保险××万元,同比增××万元;实现手续费收入××万元,同

比增××万元,完成市分行下达计划113%。累计代销基金××万元,累计代销国债××万元。

四是按时完成不良资产清收任务,不良资产“双降”取得阶段性成果。12月末,清收不良贷款本息××万元,其中:清收本金利息××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00%;处置抵债资产××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保全××万元,完成全年任务×%。年末不良资产余额××万元,占比为××%,不良贷款呈现“双降”趋势,不良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净下降××万元,不良贷款占比率比去年末下降××个百分点。

五是中间业务持续快速发展,财务贡献率进一步加强。12月末,全行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占总收入的××%,同比增××万元,提高×个百分点。

六是利息收入继续保持有效增长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12月末,全行收息××万元,其中:公司类、私企业及个体贷款收息××万元,不良贷款清收利息××万元。

七是超计划完成经营损益综合指标。12月末,全年帐面亏损××万元,同比减亏××万元,剔除消化xx年前应收利息××万元、抵债资产处置损失××万元,经营利润达××万元,超计划××万元,同比增盈××万元。

八是精神文明创建、争先创优活动取得好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在市分行组织的一季度“开门红”竞赛中我行荣获支行类二等奖,营业荣获分理处类二等奖;营业部被省分行授予“女职工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支行寿险保费营销、保费收入完成率名列全市第一;在银监局组织金融系统“内控制度知识”竞赛中获团体第三名;在市分行组织“金融产品知识普及”竞赛中获团体第三名。转载请著名来自:(http:// 言.小范文网)

九是“安全就是效益”、内控管理意识进一步加强,全年各类案件率为零,继续保持建行52年来安全经营无责任事故和案件的好局面。

二、主要做法:

一、强势营销负债业务,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以增存促增收取得明显成效。一是统一思想早行动。xx年,全行立足于增存增效,早增实增的工作思路,把“迎新春”优质文明服务活动与首季“开门红”有机结合起来,突出“用心服务,春到万家”为主题,早布置、抢先机、强宣传,全面展开营销攻势,实现“开门红”。一季度各项存款比年初净增×××万元,范文TOP100为全年存款增长打下基础。二是把握重点,抢占市场。以代理养老统筹基金为突破口,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人情化、贴心化、细心化服务,帮客户理财,使客户的收益达到最大化,达到了巩固老客户、发展新客户、带动“潜”客户的效果,有力推动存款快速增长。全年财政资金流量达××万元,吸收养老统筹存款××余万元。三是抓重点客户的维护。建立大客户档案,逐步推行差别化服务,培养忠诚客户。落实划街包片营销工作,推行“地毯式”营销,巩固和发展我行在

区域金融系统垄断地位。四是突出抓块头大骨干所,垄断××城区、××镇等重要存款市场。突出农行品牌优势,实现规模效应。xx年××城区、××分理处存款净增××万元,占全行净增额 84%。五是实行工资浮动考核、分档,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根据营业网点规模、人均存款制定不同档次工资基数,同时根据人平净增额达到一个档次,工资相应提高一个档次,早达到早享受。通过激励措施,引导员工由被动到主动,由“要我做”变为“我要做”。六是突出抓农行形象宣传,抢占周边市场。通过抓优质服务,开展上街咨询宣传,拉横幅树标语,拜访客户送春联等形式,农行良好社会形象深入人心,形成了以××镇为中心,以周边××××××等镇为辐射圈的服务范围。全年通过增存实现收入××万元,范文写作比去年同期增收××万元,增幅达70%,为全行财务减亏作出重要贡献。

二、适度营销资产业务,逐步退出“散小差”等劣质客户,抢占优良客户市

场。面对宏观调控和信贷总量控制的政策,结合区经济环境现状,我们一是稳健发展个人信贷市场,加快结构性调整,继续支持个体私营经济中的优质客户,逐步退出“散小差”个人客户。xx年末私营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仅××万元,比年初下降××万元,逐步淘汰了一批资金流量小、经营效益差、信用度不高的客户。二是以寻求信贷管理制度要求和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的切合点为突破口,继续大力支持、发展有一定规模民营企业。如对管理区的明星企业××有限公司,支行通过积极介入,严格按信贷新规则要求进行评级授信,并积极向市分行申请××万元用信规模,并在四季度注入流动资金××万元。通过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项目库途径,解决制约我行信贷业务发展困境,谋求并实现适合××行实际的资产业务发展之路。三是加强到逾期贷款的监控管理,建立预警催收、不良贷款台账等制度,根据风险情况试行分期偿还办法,防不良信贷资产于未然,

严防死守不良贷款发生,确保不良贷款零记录。四是强化贷后管理。每发放一笔贷款,都必须落实专人实施贷后跟踪管理,提高贷后管理质量,落实管户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共3页,当前第1页123

三、强化清收盘活工作,多法并举,清收盘活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统一认识,明确思路。针对我行不良资产占比高,任务重,清收空间小,人员少,信用环境特别恶劣的实现状况,支行将清收盘活工作当作“生命工程”来抓,建立了由一把手行长全盘抓,分管行长具体抓,清收盘活部专门抓,其他部门协助抓的格局。二是在不良资产垂直专业管理的格局下,适时推出辅助性奖惩办法,以全行之力狠抓清收盘活工作。对清收盘活实行实时监测,定期通报,明确清收奖励的原则、对象和范围,设立清收盘活专项奖,对清收人员实行“下不保底,上不封顶”的奖励方式。三是继续实施行长挂点清收盘活制、专管行长负责

制、清收盘活工作问责督办制。对支行出面协商签定的协议,承办人员及时做好后续工作,实施定期问责,通报结果,督促落实到位。基本上做到了“四定三包”即定目标、定时间、定措施、定奖惩,包落实、包管理、包清收的责任制,从整体上提高了清收盘活的工作效率。四是加大对抵债资产的处置和管理。今年支行成功处置抵债资产5笔,处置抵债资产金额××万元,处置成交金额××万元,资产处置率达100%。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按照收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的要求,对抵债资产的处置全过程进行阳光操作,处置成交价高出审批处置价格的6%,使抵债资产损失降到了最低限度。五是用足用活清收政策松紧尺度。在实际操作中,我行准确把握政策原则,综合运用以资抵债、表外息减免、核销呆账等各项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积极作用,尽最大可能带动不良贷款本息的清收。如对××、××厂的不良贷款清收中,我行清收人员发扬“咬定青山不放松”

锲而不舍的精神,对企业据理力争,多次上门,多方沟通,用足政策,终于清收回××贷款本息××万元,××厂贷款本金××万元。六是进一步强化风险资产管理和维权保全工作。对企业及时签发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使诉讼时效得以延续,对拒不签字的借款人请第三人在场作证形成书面记录,还通过公证机构派员参与的方式,由公证人员出具证书,确保时效的合法性及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全年清收本金利息××万元,处置抵债资产××万元,不良资产总额下降××万元,占比下降××个百分点。

㈣大力发展中间业务,逐步提高中间业务收入财务贡献率。全行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同比增××万元,占总收入×%,提高×个百分点,为完成财务指标作出了贡献,中间业务已成为减亏增效有效途径之一。一是加快发展保险代理业务。把保险代理业务作为业务主打产品,实施系统营销,突出抓好柜面保险

代理以及抵押财产法人、个人贷款客户保险保险资源的开发。二是认真开展“六到位”工作。即“抓好认识到位,人员到位,任务到位,激励办法到位,员工培训到位,特色宣传到位”。三是建立完善保险代理业务考核激励机制。即按保险收入1:1视同存款考核;手续费收入严格按比例兑现到个人;对外出展业代理财险部分按2%标准增加营销费用。四是强化银行卡的市场营销,保持银行卡良好发展势头。紧紧围绕市场营销、全面收费、专业化经营三项重点开展工作,努力促进卡业务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银行卡业务收入迅速增长,全年手续费收入××万元,同比增××万元。

三、保障措施

㈠加强会计基础管理,扎实抓好“内控制度落实年”活动。xx年是“制度落实年”。一是以财务会计基础管理为重点,认真实施基础管理建设工程。在统

一、规范制度和作业流程、完善岗位制约机制的前提下,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抓

制度落实上,严厉查处违章操作行为。抓好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风险控制和防范。结合近年来内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做好薄弱环节的整改工作。高度重视现有网络技术条件下和业务创新过程中的制度约束,坚持制度先行的原则,加强计算机安全体系及与之相关联的新兴业务制度建设,努力控制操作风险。二是支行财会监管员每月对各网点进行一次财会质量检查,对检查要有记录、有通报、有措施、有奖惩。检查面达100%,发监管通报×期。三是增强各网点坐班主任和一线操作员的自律监管意识,前移监管重心,增强责任约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把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加强对财务收支、支付结算、往来账务、库存现金等重点项目、重要环节的监控,有效回避财会风险。

㈡深入贯彻落实信贷新规则,强化贷后管理,坚决控制新的信贷资产风险。规范管理始终是加快发展的基础和前

提,尤其是基于信贷资产质量差的历史背景和农业银行改制上市的迫切要求下,资产业务拓展必须更偏于风险防范。信贷新规则是信贷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必须不折不扣实施到位。一是严格信贷准入管理。信贷准入管理必须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口径,严禁降低客户准入条件,做到宁缺勿滥,确保信贷资源有效配置。二是严格授权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平行制约等制度。不得越程序和逆程序操作信贷业务。加强客户部和客户经理爱行敬业意识和尽职水平,严把准入条件。全面真实反映客户信息,提高专业能力,坚决避免主观随意性和“量体裁衣”式习惯。信贷部要严格信贷审查,以各项信贷要求作为衡量客户介入的唯一标准,在政策上把关,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限定办结速度,规范细化贷审会运作程序,努力提高审贷效率。三是加强贷款到期收回管理。建立了贷款期限管理的分期收回机制,从严控制贷款展期、借新还

旧,规范收回再贷行为。四是强化贷后责任管理。xx年是实施贷后管理工程的关健年,我们通过建立风险预警及处理机制,规范、落实客户经理定期联系协调制度、风险经理定期风险分析预警制度、贷后管理定期报告制度,落实责任人责任追究工作,从根本上解决操作和决策流程不规范,贷后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共3页,当前第2页123

㈢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健全案防体系。一是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意识,以预防和惩治案件为着力点,深入开展规章制度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落实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xx年3月和6月分别开展了“案例教育月”和“安全教育月”两个活动,采用集中学习、专题辅导、开座谈会等形式着重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和案例,提高了员工防腐拒变的能力,培养员工爱岗敬业讲奉献的职业精神,端正了行风,树立了正气。二是深入开展部门自律监管执法监察,重点加

强防范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以权

谋私的腐败行为,加强对贷款业务以及大宗物品购建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大案件防范力度和查处力度。支行监察部门通过组织人员开展有针对性执法监察,加强对自律监管的再监督。三是继续把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尤其是防票据、银行卡诈骗作为安全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对高科技犯罪的防范能力。四是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及追究制度,加强职能部门职责,做到齐抓共管,共同防范,为业务稳健经营保驾护航,保持了我行建行××年来无责任事故和案件的好成绩。

㈣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一是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组织核算,将所有收入纳入账内核算,杜绝财务收入“跑冒滴漏”现象。严格落实,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同比压缩20%,严格专项费用管理,对公杂费、电话费、差旅费实行限额控制。二是压缩低盈利、非盈利资金占用。对营业网点库存现金实行比例控制,加强支行大库现金管理,做好

票币的清理、整点、上介工作,全行库存现金控制在存款总额的×%之内。三是加强资金营运,向内挖潜要效益。通过监控资金状况、分析资金供求情况、把握资金投向,充分利用资金时间差,做好资金灵活调度和运用。xx年全年上存资金达××万元,月均达××万元,同比净增××万元,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万元,同比增加××万元,增幅达70%,为全行扭亏增盈打下坚实基础。

四、存在的不足

回顾xx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传统业务操作模式仍占主导地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业务发展。目前,我行除营业部实行柜员制外,其余网点仍是双人记账、双人复核方式,客户办理业务时常出现排队现象,特别是代理退休职工工资发放时,正常业务根本无法开展,部分大客户因此转到他行开户。部分网点不堪重负,存在变相赶客户怠

慢客户现象。

第19篇:银监会:商业银行现场检查手册

商业银行现场检查手册

第一章 现场检查基本原理

第一节 现场检查的目的和作用

第二节 现场检查的原则

第三节 现场检查的内容

第四节 现场检查的种类与方法

第五节 现场检查抽样

第六节 现场检查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 现场检查操作流程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现场检查准备阶段 现场检查实施阶段 现场检查报告阶段 现场检查处理阶段 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货款及表内其他授信业务 综述

授信管理

货款风险分类

货款集中、关联企业货款和关联交易 公司授信 贸易融资 房地产货款 银团货款 项目融资

个人授信业务 非信资产 综述 存放

拆放同业

证券和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及递延资产 应收款

现金及银行存款 抵债资产

存款及表内其他负债 综述

第二节 存款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同业存放、拆入 证券融资 其他负债 财务管理 综述

财务计划检查

营业收入、成本与费用 资产减值准备 利润及利润分配 中间业务

综述

票据业务 结售汇业务 信用证

银行卡业务 代理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货款承诺

第十节 交易类中间业务 第十一节 基金托管业务 第十二节 咨询顾问业务 第十三节 代保管业务 第八章 电子银行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网上银行业务 第三节 电话银行业务 第四节 手机银行业务 第五节 ATM、POS机业务 第九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十章 第一节 第二节 资金清算 综述

同业往来

联行往来业务 国际清算 资本充足率 综述

资本充足率检查

第三节 监管评级监管措施

第十一章 流动性管理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流动性检查

第三节 流动性评价及监管措施 第十二章 市场风险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市场风险管理法

第三节 市场风险检查程序与方法

第十三章 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 第一节 跨境监管概述

第二节 我国对商业银行跨境监管的规定 第三节 商业银行对镜外机构的管理 第四节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

第五节 与其他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法人治理机制 第三节 高级管理层评价

第四节 对分支机构和相关机构的管理 第五节 内部审计

第六节 经营战略与政策 第十五章 内部控制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资产负债管理

第三节 管理信息系统与会计系统 第四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节 计算机系统管理 第六节 安全保卫

第十六章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银行面临的八类风险评估 第三节 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评估 第四节 银行整体风险综合评估 第十七章 商业银行风险评级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ROCA评级体系各要素评估 第三节 CAMELS评级体系各要素评估

第四节 压力测试

第五节 风险预警 第六节 监管措施

附件:现场检查前问卷 后记

第20篇:收费工作总结

收费工作总结

我们学校一年来一直坚持从严治教,在学校收费方面,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狠抓政策落实,学生家长、社会对学校收费工作非常满意,为推进学校乱收费的治理工作,学校从大局着眼,小处着手,经常进行自检自查。

一、贯彻精神、树立形象

学校能认真贯彻学习中央纪委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学习教育部周济部长的讲话:“治理学校乱收费,是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乃至全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当前,一些地方学校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不但加重了群众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也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声誉与形象,引起一些地方群众的强烈不满。我们学校领导对此有正确的认识,在学习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统一了思想,严肃了纪律,坚决贯彻“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的方针,珍惜教育形象,从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校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查摆我校收费行为,没有发现存在的问题。

二、注重宣传、突出重点

我们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能注重宣传、突出重点:

1、充分利用新闻媒介,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墙(板)报、宣传栏等形式扩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家长和社会了解国家关于义务教育收费的政策,澄清对教育收费的模糊认识。

2、严格按照县教育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收费。

3、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4、要禁止任何部门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

5、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使用管理。

6、要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收费审计制度,探索建立收费听证制度。

7、要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8、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学校收费问题事关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学校要坚决从严治教,高度重视治理乱收费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为坚决刹住学校乱收费这股不正之风做出我们的贡献。

三、齐抓共管、防范未然

按教育部“新机制”要求,从2007年春季开始免除了全部学生的杂费,并免收了齐晨、齐菲、张越壮等17人的课本费。 本学期以来,学校始终都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工作来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在我校还形成了层层检查和整改的责任制,加大了从源头治理和预防力度。从整体上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学校无乱收费情况。由于我们掌握政策,注重方法,学校无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现象,我们要珍惜教育形象,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措施,巩固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果。

四、建章立制、狠抓落实

我们在深入学习、树立形象,广泛宣传、突出重点,齐抓共管、防范蔚然的基础上,能及时设立收费的规章制度,有力的促进了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1、不准在规定书目之外强迫学生统一订购教学复习辅导资料、知识读本和各类书刊。

2、不准教师向学生推荐推销商品,包括教具、作业本、教辅资料、校服以及其他各类教学用品。

3、不准另行收取计划外招生费。

4、不准乱办班、乱补课。

5、不准以其他任何形式强制性收费和杜绝“搭车收费”。

6、不准学校把收费与学生报名、上学挂钩,与教师的工资、福利、评先评优和晋升挂钩,不能因收费将学生拒 之于学校门外。

总之,我们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教育新形象、为学生、家长、社会做实事,加快教育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认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东沙河完全小学

2007年7月

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

收费工作总结

东沙河完全小学 2007年7月

《商业银行收费检查工作总结.doc》
商业银行收费检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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