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制度

2020-03-02 09:02: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福建百川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集体协商制度

本制度由福建百川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福建百川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一、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的工作,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福建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有关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利女职工权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等事项的调整;

2、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3、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4、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三、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每方为三至十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其它代表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人选由工会委员会研究提名,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

空缺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它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会的任期相一致。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制度产生新的代表。

四、用人单位和工会均有权根据本制度的协商内容提出要约。不论哪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应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五、双方应依照下列程序开展集体协商:

1、双方首席代表应在协商前一周,将准备协商的事项告知对方,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事项由双方共同商定;

2、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召集和主持。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

3、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集体合同草案或重大问

题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4、协商中如有临时提案,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结束后提出,并取得双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5、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

6、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六、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双方均应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七、集体协商时,双方协商指定一名记录员。协商结束后,根据记录员整理的协商会议纪要,经双方核对无误,双方首席代表在纪要上签字确认。经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应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方具有法律效力。

八、用人单位建立定期协商机制,一般每季度就本制度规定的协商内容进行一次集体协商。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均有权随时约见对方。如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九、甲、乙双方经协商推举代表成立(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监督小组,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管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

十、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解除其的劳动合同,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

工会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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