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政执法公示制度

2020-03-01 17:23: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运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运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和深入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道路运政执法透明度,充分发挥公众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处属各执法机构,各岗位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落实政务公开内容,认真接受公众及媒体的监督。

第四条 运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主动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主体;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权限、职责;

(三)道路运政执法所执行的国家、自治区、交通部等部委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治区交通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四)道路运政执法程序;

(五)道路运政执法标准、条件、工作时限; (六)道路运政处罚金额及相关收费项目; (七)实施道路运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执法依据、执法 程序、执法结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作出处罚决定实施处罚前,要公示处罚决定。

第六条 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媒体以及制作公示栏、印发手册传单等形式及时公示相关内容,便于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

第七条 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年终检查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执行或消极应付的单位,在年终目标考核时不得评为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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