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卫生保健

2020-03-02 21:53: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一、生活制度

注意动静结全,要有充分的户外活动时间,制定合理的幼儿生活作息表。

二、膳食管理制度

1、饭食管理:专人负责,民主管理,建立膳管委,伙食费专人用。

2、科学喂养:制定要合理的食谱,保证足够的热量和营养素,抓好进餐管理,让幼儿吃饱吃好。

3、饮食卫生。

三、体格锻炼制度:

1、要有组织地经常和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

2、在正常天气下,每天坚持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加强冬季锻炼,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个别体弱的幼儿要特殊照顾。

四、体检查制度

1、入园检查:凡新生入园必须经指定医院进行全面体验后正常者方能入园。

2、定期检查: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一次;每季度测体重,视力一次,建立儿童档案率达100%。

3、检查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二看,三问四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卫生消毒及隔离制度

1、环境卫生

2、个人卫生:做到一人、一巾、一杯专人专用,饭前便后洗手,天天带手帕,并正确使用,早晚刷牙,饭后漱口,勤剪指甲,勤换内衣。

3、消毒隔离制度

六、预防疾病制度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2、督促家长按年龄及季节完成防疫部门的布置的预防接种工作。

3、及时了解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

七、安全制度

1、各项活动要以孩子为中心。

2、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的安全,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现。

3、药物必须妥善保管。

4、建立健全幼儿接送制度,不得丢失幼儿。

八、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

要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统计制度,按上级要求,设立保健档案。

九、家长联系制度

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同家长联系争取家长配合,定期召开家长会,经常问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知识,定期出好卫生宣传窗。

十、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园内环境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平时每个班级的保育教师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打扫;每月全园出动开展一次外环境的大扫除,不仅要将角角落落的垃圾捡出扫净,还需对所有场地,塑胶地面进行冲刷,擦洗大型玩具等,以始终保持整个幼儿园大环境明亮、洁净、美观。

卫生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1 生效日期: 1994-12-01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

发布文号:

托儿所幼儿园是儿童集体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为了加强对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我们组织制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便对托幼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本《管理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仍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执行。

现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卫生部、国家教委 1994年12月1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 儿童入园所要求:

(一)儿童入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

(二)对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从事炊事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幼儿班(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使用)、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常用药品:

1.外用药。

2.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总结

幼儿园卫生保健计划

幼儿园卫生保健职责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总结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总结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总结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总结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总结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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