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种类

2020-03-03 21:22:2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文种类

一、公文种类的新旧对比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文共有15个种类。这里所称“公文”是狭义的公文,而不是广义泛指的包括总结、计划、简报、方案等在内的所有公务文书。《条例》是法规性文件,因此通常也可以把《条例》规定的15个种类的公文称之为法定文种;其他如总结、计划、简报、方案等15个文种之外的,称为非法定文种。

与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相对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减少了3个文种

原《条例》规定的公文共有14个文种,原《办法》规定的公文共有13个文种。“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这9个文种,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使用;“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这5个文种,只有党的机关使用,行政机关不使用;“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这4个文种,只有行政机关使用,党的机关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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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原来党政机关使用的18个文种进行了整合,保留使用15个文种,不再使用“指示”、“条例”、“规定”这3个文种。将原《条例》印发以来从来没有使用过的“指示”文种去掉,“条例”、“规定”2个文种今后一般使用“通知”来印发。

(二)改变了1个文种的名称

原来使用的“会议纪要”文种,《条例》称为“纪要”。需要注意的是,新旧文种仅仅只是名称上进行了简化,使用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仍然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一般标题仍然为《×××××会议纪要》。

(三)对部分文种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原《条例》和原《办法》对以前共用的几个文种适用范围的界定和表述略有差别,《条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整合,总体来看绝大部分规定都属于沿用。

二、15种公文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

(一)决议。《条例》规定,“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一般以党的会议名义发布,行政机关一般不使用该文种。

(二)决定。《条例》规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如《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 2 —

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对《宪法》有关精神的理解,县级以下机关、单位类似于决策部署和奖惩的事项,完全可以使用“通知”、“通报”等文种来实现,应慎重使用“决定”文种,否则将有违宪之嫌。

(三)命令(令)。《条例》规定,“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党的机关一般不使用该文种,一般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公布地方规章,省公安、安全、司法部门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条例》规定,“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公报有会议公报、联合公报、统计公报、环境公报4个种类,其中,会议公报和联合公报不适用于地方,统计公报和环境公报由国家或省(区、市)有关职能部门发布。

(五)公告。《条例》规定,“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根据有关资料,《条例》所说的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属于国家层面,不适用于地方,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一般不使用该文种。平时在报纸上看到有的行政机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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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刊登的各种各样的“公告”,都属于错误使用文种,或者把公文与一般应用文混为一谈。有的内容如招标、招聘人员等,应该使用“通告”;有的内容如办公地点搬迁、遗失证照声明等,根本不需要使用公文的形式,完全可以用广告、启事等一般应用文。

(六)通告。《条例》规定,“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党的机关一般不使用该文种,除此之外适用主体非常广泛,各级行政机关都可以根据工作内容使用。

(七)意见。《条例》规定,“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一般多用于下行文。

(八)通知。《条例》规定,“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该文种是所有文种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一般多用于下行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根据职权范围也可以使用。

(九)通报。《条例》规定,“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

(十)报告。《条例》规定,“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该文种属于典型的上行文,应避免出现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使用该文种以示对受文机关的尊重,这不符合行文规则。 — 4 —

(十一)请示。《条例》规定,“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该文种属于典型的上行文,但多年来一直存在和“报告”类似的错误用法。

(十二)批复。《条例》规定,“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有下级机关的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该文种属于典型的下行文,应避免出现对不相隶属机关请求的审批事项使用该文种的错误用法。

(十三)议案。《条例》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这是《条例》中唯一明确界定适用主体的文种。

(十四)函。《条例》规定,“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该文种在日常工作中常常被冷落,本该使用“函”的却错误使用了“请示”或“批复”。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各级党政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均可使用。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文件,一般印发参会单位,也可印发其他有关单位,但不需要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会议纪要代替有关行政执法文书或文件,不得直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综合来看,上述15个文种中,有10个文种是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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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的,党的机关一般不使用“命令(令)、公告、通知、议案”等4个文种,行政机关一般不使用“决议”文种。

三、公文种类按照行文方向的划分

(一)上行文。即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最常用的有“报告、请示”2个文种。

(二)下行文。即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行文,最常用的有“决议、决定、命令(令)、通知、通报、批复、意见”等7个文种。

(三)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行文。包含了平级机关之间的平行文,最常用的是“函”。《云南省贯彻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也可以根据职权范围和工作内容使用“通知”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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