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申报业务操作及其办法[推荐]

2020-03-03 13:23: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方便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服务效率及质量,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发了网上申报系统。申请并开通了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办理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业务,同时保留原渠道办理业务的方式。

第一章 参保单位的用户管理

一、网上申报业务的资格条件

(一)凡是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参保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1.具备登录互联网条件并具有北京市政务单位数字证书(USB Key)(以下简称单位数字证书)和计算机安全与防病毒措施的参保单位。

2.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周期为“按月”的参保单位。 3.参保单位在四险(四险指养老、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下同)系统和医疗保险系统中的单位基本信息(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缴费地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必须一致。

4.参保单位不存在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可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1.未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全部险种的单位。 2.存在欠费的单位。 3.参保方式为二级公司的单位。

二、网上申报业务的权限

(一) 权限的申请 1.参保单位必须仔细阅读《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用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及单位数字证书,于每月5—22日报送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

2.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开通网上申报系统权限的资格。

3.具备开通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在网上申报管理系统中对单位数字证书进行认证。

4.认证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赋予参保单位用户名(用户名为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并由申请单位自行设定网上申报系统初始密码,社保经办机构开通其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权限。

5.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存档备案。

6.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表》上注明未通过原因,返还参保单位。

(二) 当参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登记证号或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后须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数字证书及《申请表》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网上申报系统权限注销及重新开户手续。

(三) 网上申报业务的暂停使用 1.参保单位出现欠费

已开通使用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任一险种发生欠费后,系统于次月自动取消该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的业务权限,只保留查询权限。

2.参保单位中断缴费

已开通使用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在四险或医疗系统中办理单位中断缴费后,系统于次日自动取消该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的业务权限,只保留查询权限。

3.参保单位出现违规情况

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审核单》(以下简称《审核单》)。《审核单》一式两份,双方签章后,一份单位留存,一份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审核单》在核查系统中记录核查结果。

当参保单位出现违规情况时,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其使用网上申报或网上查询的权限。

参保单位的违规情况包括:存档资料不全、无效;未按要求存档;利用网上申报、网上查询从事与社会保险无关的活动;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 网上申报业务的恢复使用 1.系统于参保单位全部归还欠费的次月自动恢复其网上申报业务权限。

2.已开通使用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在四险及医疗系统中办理单位中断缴费恢复后,系统于次日自动开通该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的业务权限。

3.出现违规情况的参保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检查其整改情况,并在核查系统中录入核查结果。参保单位如通过审核,则社保经办机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双方各留存一份,并恢复参保单位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或网上查询权限。参保单位如未通过审核,则社保经办机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返还参保单位。

(五) 网上申报业务权限的注销 1.参保单位注销

社保经办机构为已正常使用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在四险或医疗系统中办理单位注销后,系统将自动注销参保单位使用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的权限。

2.参保单位申请注销网上申报业务的权限

参保单位填写《申请表》后报送至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注销其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的权限。

《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返还参保单位,一份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三、网上申报业务的密码更改和重置

(一) 密码更改

参保单位初次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时,必须更改密码,以后可随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更改密码。

(二) 密码重置

参保单位如因丢失遗忘等原因需重置网上申报系统登录密码的,应携带盖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单位数字证书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核对资料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网上申报管理系统中办理密码重置。 《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返还参保单位,一份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第二章

参保人员的用户管理

一、用户登录

参保人员可使用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本人的基本信息和四险的缴费情况,登录时用户名为本人有效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医保手册号和四险电脑序号(若未参加医保或四险,其相应密码可为空,若参加五险则需录入两项密码)。参保人员初次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时,必须更改密码。

二、用户密码管理

如果个人用户因丢失遗忘等原因需重置网上查询系统登录密码的,操作流程参见初次登录网上查询系统的流程。

第三章 网上业务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于每月5—22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化及信息变更业务,并填写、留存相关表格资料,于次日查询申报结果。

一、参保人员的增加

(一) 职工新参统

1.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新参统信息,并分别选择四险和医疗相应的增加原因。

四险增加原因包括:新参加工作、外省(行业统筹、军队)调入、机关事业转入、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其他新参统

医疗增加原因包括:新参统

2.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导入网上申报信息,导入不成功的,业务系统将不成功原因反馈至网上申报系统;导入成功的,业务系统将导入成功状态反馈至网上申报系统。

3.参保单位于申报次日查询网上申报系统职工新参统信息的导入情况,导入不成功的需要更改信息后重新提交。申报五险新参统的人员,五险均导入成功后,参保单位从网上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参保手续。

相关资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新参加工作和其他新参统的还需携带《招工表》或《劳动合同书》、《商调函》;外埠参统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转业军人还需携带《复员转业通知书》或《复员证》、《转业证》;外省市(含行业)调入还需携带《转移单》。

4.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职工新参统增加的单位,在办理完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才能办理四险的审核增加。

5.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对网上申报系统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未通过的,业务系统将“资料不全或不符”或其他原因反馈至网上申报系统。审核通过确认后申报信息入库,同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网上申报系统,经办机构在入库成功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上盖章,一份经办机构留存,一份返还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同时将《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及其它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6.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办理职工登记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盖章,须留存《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备查。

(二) 其他原因的职工增加

1.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增加信息,并分别选择四险和医疗相应的增加原因。

四险增加原因:险种登记、外区转入、本区转入、刑满释放/劳教期满、非带薪上学恢复、复员恢复缴费、转业恢复缴费、失业转就业、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其他原因恢复缴费;

医疗增加原因:失业转就业、外区调入、本区调入、其它。

2.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办理增加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盖章,须留存《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转移情况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备查。

3.办理医疗增加业务的,参保单位还需携带签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 除上述增加原因的其他人员增加业务仍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参保人员的减少

(一) 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减少信息,并分别选择四险和医疗相应的减少原因。

四险减少原因:转往外省市、农民工解除合同、转外国籍、死亡、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往本区、转往他区、判刑劳教、转统筹外、参军、出国、非带薪上学;

医疗减少原因:参军、上学、本区调出、转往外区、转往外埠、失业转街道(镇)、失业转职介人才存档、农民工失业、判刑、劳教、失踪、出国定居、转外国籍、死亡、其它。

(二) 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办理减少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并盖章。

办理以下减少业务的,还需携带签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关表格:

1.参保单位选择四险减少原因为转往外省市、判刑劳教、转统筹外、参军、出国及非带薪上学的,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

2.选择四险减少原因为转外国籍、农民工解除合同和死亡的,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

3.选择四险减少原因为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打印《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失业保险清算单》。

(三) 办理网上申报的单位须留存《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农民工解除合同、失业转街道的还须留存《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证明》;判刑、劳教的须留存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转统筹外的须留存调函或其他证明材料;参军的须留存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出国的须留存本人申请、护照复印件;转外国籍的须留存本人相关证明;非带薪上学的须留存入学通知复印件;死亡的须留存死亡证明复印件备查。

办理医疗减少的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四) 除上述减少原因的其他人员减少业务仍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单位信息变更

(一) 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的单位信息变更内容包括:

单位简称、单位电话、单位经营(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缴费业务经办人姓名、单位缴费业务经办人所在部门、单位缴费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支付业务经办人姓名、支付业务经办人所在部门、支付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法人联系电话、单位电子邮件地址、单位网址、单位传真号码

(二) 参保单位在办理变更业务成功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盖章留存备查。

(三) 除上述变更信息外,其他信息变更仍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个人信息变更

(一) 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的个人信息变更内容包括:

文化程度、居住地(联系)地址、居住地(联系)邮政编码、选择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参保人联系电话、参保人员手机、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个人身份、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联系人EMAIL地址。

(二) 参保单位在办理变更业务成功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并盖章留存备查。

(三) 除上述变更信息外,其他信息变更仍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 参保人员登录网上查询系统时,可自行变更个人基本信息,并于次日查询变更结果,变更内容包括:居住地(联系)地址、居住地(联系)邮政编码、选择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参保人联系电话、参保人员手机、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EMAIL地址。

五、企业版数据报盘文件上传

使用企业版软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企业版数据报盘文件,上传成功后,须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四险和医疗业务系统接收、审核后处理。

第四章 参保职工工资采集

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录入的方式

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直接录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职工本人上年月均工资,并在提交后查询并打印办理成功人员的《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盖章后报送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二、通过网上申报电子接口上传数据文件的方式

参保单位可通过企业版软件进行缴费工资的录入工作,并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报盘文件上传,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四险和医疗业务系统接收并处理,完成缴费基数采集工作。

第五章 网上申报补缴业务

一、参保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补缴明细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对于只补缴当年的可从网上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并盖章。

对于补缴历年账户的,参保单位须携带一份盖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三份空白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相关业务。

对于只补缴当年账户的,参保单位须携带一份盖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相关业务。

二、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单位提供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在系统中接收参保单位申报的补缴明细。

三、社保经办机构对已接收的补缴明细与纸介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如补缴历年账户须携带行政部门审核材料)。

初审通过,社保经办人员在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后,在纸介材料上签字确认,并转网上申报补缴审核岗。

初审未通过的,社保经办人员在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在纸介材料上注明未通过原因,并将《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及相关材料返还参保单位。

四、社保经办机构补缴审核岗接到初审通过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及相各关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社保经办机构补缴审核岗在系统中进行审核确认。 审核未通过,社保经办机构补缴审核岗在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并在纸介材料上注明不通过原因,将相关材料返还初审经办人员。

五、社保经办机构补缴审核岗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办理补缴汇总, 并选择收款方式。

对于补缴历年账户的,参保单位在补缴汇总后,根据系统汇总金额填写三份《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单位留存一份,网上申报补缴审核岗留存一份,审核岗签字后转财务岗一份。

对于只补缴当年账户的,网上申报补缴审核岗须将系统生成的汇总数据与单位申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核对,核对无误的,网上申报补缴审核岗留存一份《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并将一份签字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转财务岗。

第六章 系统用户管理

一、本系统用户权限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二、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使用如下权限:参保单位网上申报权限的开通、暂停、恢复、注销、单位密码重置及申报核查信息管理。

三、社保经办机构须填写《用户权限申请表》并提交市社保中心,获得授权后方可使用该系统。

四、市社保中心用户、经办机构用户可发布、维护公告信息和供企业下载的样表。

市社保中心发布的信息全市参保单位均能浏览,社保经办机构发布的信息,只有缴费地区为本经办机构的参保单位才能浏览。个人只能浏览市中心发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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