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民事责任的依据

2020-03-04 01:30: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金融机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民事责任的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3号)(1996年3月27日生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4号《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否承担公司资不抵债的还款责任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根据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为该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除应退出收取的验资手续费外,还应当在该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金融机构按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查核实,公司注册登记后又抽逃资金的,金融机构不承担退出验资手续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10号)(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川高法〔一九九七〕七十七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验资单位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在验资不实部分之内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部分限额的,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受偿的,验资单位应当在其出具的被验资单位不实的注册资金、证明金额内,就其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按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自2002年2月9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我院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验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及时审理关于验资单位因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偏差。为正确执行我院的司 1

法解释,规范金融机构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对前项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

三、未经审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二、对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简要分析

属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不属于保证责任,且属于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即有加害行为);(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验资报告是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从本意上解释,与真实对应的便是虚假。因此,虚假验资报告即指验资报告与实际出资情况不相符,包括根本没有出资以及出资额少于报告证明的数额。这种观点强调验资报告“内容真实”、“结果真实”合乎社会公众要求。因为对公众而言,他们需要了解的是来自验资部门真实的、据以决策的信息,而不是验资部门是如何工作的。因此,他们有理由认为:无论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只要结论与事实不符,就是虚假报告。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四条第二款的解释:“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也就是说“真实性”是指验资部门履行了正当的验资程序。因此,只有违反职业准则,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而出具的与事实不符的报告才是虚假验资报告。这种观点的合理之处在于: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验的范围只有“合理的保证责任”,而不是担保经过审计的事项没有任何错误。因此,不能将所有不实验资都归责于注册会计师。上述两种观点并非“非真即假”、“互相排斥”的关系,不应简单地否定其中任何一种。前者所概括的应属广义的“虚假验资报告”即一切内容与实际投资不相符的验资报告(当然包括注册会计师并无过错,但内容或结论却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后者所界定的则是狭义的“虚假验资报告”,即仅指违反验资程序,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而使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根据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虚假验资报告”的内涵显然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报告的内容或结论与事实不符,包括“不实”、“重大疏漏”(或遗漏)、“严重误导性”以及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其二,报告出具有弄虚作假、误导第三人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的主观过错。由此可见,依法应由验资部门承担民事责任的是狭义的虚假验资报告。请参阅张明芳:“虚假验资涉讼若干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5日,第三版。)

(2)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具体有如下情形:第一,验资部门与委托单位恶意串通或明知验资内容虚假,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列举了可以判定为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四种情形: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而不予以指明的;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以指明的;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以指明的。

第二,验资部门由于过失,使得虚假的验资材料得以通过。

对于验资部门执行验资业务而言,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是否存在“过失”要看注册会计师是否“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虚假结果”,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虚假结果。这就是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情形。也就是说,是否正确履行执业准则的要求,是判断验资部门是否有过失的主要依据。

不可否认,在某种情况下,验资部门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也有可能作出结论与真实资金不符的验资报告。其原因有二:一是,投资人欺诈手段或造假技术非常高明,而且与银行、商检、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中的不法分子串通作弊,制造虚假的验资凭证;二是,正常验资范围无法查明的不良出资、抽逃资金等。也就是说,验资部门已依据审计准则,正当履行验资程序对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进行审验,仍然出现了错误,那就属于验资固有的风险,验资部门没有过错,不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参阅张明芳:“虚假验资涉讼若干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5日,第三版。)

(3)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且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能由金融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4)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

(2)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

4.从司法对此的问题的态度上看体现出对金融机构民事责任采严格限制态度,从上述三个司法解释中体现得非常清楚。

1.“西工区审计所在对康乐园大酒店验资时,虽清点了实物并对其作价,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实物资产的财产权归属进行了验证,其行为违反了审计验资有关规定,所出具的审计验证资金核定书中康乐贸易公司投资80万元的意见不具有真实性,该验资证明应为虚假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时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规定,西工区审计所应在康乐园大酒店对本案债务清偿不足部分,在其验资不实部分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民终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

2.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工行宜宾市柏溪支行应属“验资不实”。原告华光公司可以直接起诉该银行,由银行承担投资不实部分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银行虚假验资是事实,但注册资金不实问题是3家发起人引起的,宜新公司现已歇业,应当由3家发起人对注册资金不实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原告应先向发起人追偿,再起诉银行。(李照彬:“验资单位是否对公司发起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25日。第三版。)

四、对司法案例的简要分析

从现有案例分析法院对此掌握的标准相当宽松,可以说只有一个条件就可以判令金融机构承担侵权补充责任:即验资不实,好为虚假的验资证明或者资金证明。

广义的抗辩包括三种情况,即(1)通过证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主张免责(主要由构成要件的理论解决);(2)提出抗辩事由主张免责或减责(所谓狭义抗辩);(3)提出其他事实或法律规定主张免责或减责。在第三种情况,主要是指通过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而主张的抗辩和某些违反法定程序而主张的抗辩。

对本案而言,其抗辩包括:

最高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验资报告遗失证明

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和验资报告区别

验资证明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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