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进社区案例2

2020-03-04 01:30: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社区讲情理,律师讲法律,解“养子”心头之结

所巷社区80多岁的老太太姚某常年孤身一人,名下有一套房改房。因身体状况欠佳,无亲人在身边赡养照料,生活上有诸多的不便,因老人膝下无亲生子女,早年与前夫有一养子王某,因离婚后养子与前夫一起生活,现已成人,但长期不曾往来,又非亲生子女,老人家纵有不便也不敢向其要求帮助。老人离婚后又与另一男人李某再婚,李某再婚后一起生活不到八个月后就离开了老太太,从此便与老太太无来往。经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多方打听:再婚夫李某离开老太太后又组建家庭并生育了生有两子女,(但与姚老太太的婚姻并未合法解除,且前夫现已过世)。2011年11月,生病住院,病情危急,社区工作人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通过多方联系,找到了王某。王某开始对此事很是抵触,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也不需要姚老太太的财产。后来社区人员对其进行沟通后,王某表示担心自己百年以后老太太的房产会被再婚夫的的两儿子继承,又担心自己不是亲生子女,对老太太的房产没有继承权,也知道老人家渴望养子能尽儿女职责,伴她度过晚年,带着这些困惑,在社区的努力劝说下,王某到社区咨询社区律师陈文明。陈律师认真倾听了案情,并对其进行了详尽的讲解。

养子的顾虑在于不明确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关系,再婚夫李某是否享有房改房的份额,李某的子女对该房改房有无继承权等问题。怎么才能保证这种关系下王某的民事权益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就抚养关系的母子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相关法律做了明确的规定,律师诠释如下:养父母子女关系是通过收养的法律行为在收养人

与被收养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无自然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生效。收养具有拟制效力,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不难推出以下结论,姚老太太与王某之间是养子女关系,养子女关系不因养父母的关系解除而解除;对于房改房的问题,虽然姚老太太没有解除与再婚夫李某的婚姻关系,但是自1964年起与老太太无任何联系及经济往来,房改房具有一定的政策性,是1989年购买的,是姚老太太个人的资金购买,购买人的姚老太太一人,虽然该房从法律上讲并不能确定该房为姚老太太的个人财产,但是考虑到再婚夫李某再婚后生育2子,名下也有2套房产,根据这一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律师认为李某的2子不会对姚老太太的房产提出要求,但是不排除这一请求法律上的可能性。

在社区工作人员赵美珍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经多次调解,社区领导徐书记还专门走访了姚老太太住的医院,讲人情,讲道理,讲法律,终于成功说服了养子王某。老太太和“养子”达成一致意见,养子同意尽心赡养老人,老人明确其名下的房产及其他财产都归养子一人继承。目前老人家的生活已经得到很好的照应,安排到了条件较好的康复中心安养老年。在本案中,社区律师和社区联动,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了老人的实际困难,也让社区的工作人员放了心,促进了社区的和谐。

所巷社区律师:陈文明

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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