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申诉制度

2020-03-04 01:06: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学教师申诉制度

为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依据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申诉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本校教师。

2、被申诉人是指黄堆集中学。

三、教师申诉的范围

1、申诉人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四、教师申诉受理单位

1、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当申诉人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做出处理决定不服时,申诉受理单位将自动变更为郓城县教育局。

五、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请。申诉人应当以递交书面申诉书提出申诉。

2、审查受理

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范围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未侵犯的或处理决定正确的,应书面告知申诉人。对申诉人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或有关决定错误的,学校应做出下列决定:

(1)变更原处理决定;

(2)撤销原处理决定;

(3)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4)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其他规定

l、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东莞市教育局)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教师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教师申诉受理单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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