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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文件
校学位字【2009】3 号
河北经贸大学
关于印发《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及相关处室:
《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经贸大学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学位 授予 细则
河北经贸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6月26日印发
(共印50份)
1 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按国家及省 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学位申请人在向河北经贸大学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8名委员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长一人,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其他成员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请省主管部门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相关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会),分委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会设主席1人,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会成员从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分委会成员由各相关单位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的有关政策。
(二)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会的决定。
(六)审批新增研究生导师名单,开展导师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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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对学校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争议和本科、研究生教育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单位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单位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三)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审核教学培养方案(计划)。
(五)审核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送校学位办。
(六)新增研究生导师的初审。
(七)研究和处理本单位学位授予的相关问题。
(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对学士、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汇总并审核各分委会报送的学士、硕士学位申请材料,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好准备工作。
(四)负责学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五)组织学校研究生导师增补与考核工作。
(六)组织学校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七)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授予条件
(一)课程学习及学术要求
本科学生应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普通教育本科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一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作弊者。
2、大学(专业)外语等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者。
3、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绩点未达到2者。
(三)应届生中因“第九条”第二款第1条规定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具备以
3 下条件之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作弊后,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
2、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获得国家奖学金一次。
3、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组织的各种科技文化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并得到表彰与奖励(国家级表彰与奖励前六名,省级奖励前三名)。
(四)已取得毕业证但未授学位的学生,符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条件者,自修读之日起六年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同时补授学位也必须在修读之日起六年内申请。
(五) 成人教育本科生(自学考试本科生除外)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能毕业的。
2、在校学习期间有过考试作弊行为的。
3、各科专业主干课的平均成绩未达75分的。
4、主干课考试有一门经正常补考仍不及格的。
5、学习期间累计缓考六门以上(含六门)课程的。
6、学习期间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正常考试不及格而补考的。
7、学位外语统考成绩不合格的。
8、毕业论文未达到75分的。
(六)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依河北省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位授予
(一)分委会组织本学院的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术水平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经分委会过半数以上通过,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分委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予以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三)凡被授予学士学位者,应填写《学士学位评定书》,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授予条件
(一)课程学习和科研要求 全日制研究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其它培养环节,考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
2、申请学位前,需完成一次个人学术专题讲座,并参加六次以上学术报告活动。
3、申请学位前,须完成以河北经贸大学为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署名单位的本专业的2项科研成果。发表范围:公开发行的有CN号的学术刊物(增刊除外);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不少于2500字);省级及以上报纸理论版的理论性文章(不少于1500字);公开出版的专著(不少于1万字);公开出版的教材(不少于2万字)。
(二)学术水平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和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
2、对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反映出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应完成足够的科研工作量,对所研究的课题要有新的见解。
4、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5、论文内容、格式符合《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编写格式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一)申请及审查程序
1、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应由导师推荐,提出学位申请。
2、分委会应统一办理本单位申请人资格审查的相关手续,并向校学位办提供资格审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3、校学位办对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审查的具体内容:
1、政治思想表现。
2、课程学习成绩和学分。
3、科研情况。
4、论文开题结论。
5、论文的撰写格式。
6、论文预答辩结论。
7、学籍管理中不授予硕士学位的情况。
(三)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1、反对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道德败坏,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3、提供虚假证件、材料,情节严重的。
4、科研不符合学校规定的。
5、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并受到学校通报的。
6、中期考核未通过的。
7、论文预答辩结论“不通过”的。
8、学位论文评阅结论“不通过”的。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通过后,校学位办和相关学院组织论文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全部或抽取一定比例匿名省外送审;其余论文,由各学院导师组确定送审院校及论文评阅人,采用密封方式统一组织评阅。如论文需保密时,经导师批准,报校学位办备案,可酌情在保密范围内评阅。
(二)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领域内相关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姓名应当保密。
(三)论文评阅结论及处理
当两位论文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时,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若其中一评阅意见为否定性结论时,需重做论文,在一年内申请论文送审和答辩,如再次外审评阅成绩仍为“不通过”的,取消该生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7名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和1名答辩秘书组成,其中设答辩委员会主席1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校外专家。答辩秘书应具有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为3人时,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
(二)各分委会于答辩前15天将答辩委员会组成报告提交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审批后方能组织答辩。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规则。
3、答辩。
4、答辩委员讨论并就是否达到毕业论文水平、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投票,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5、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一年内完成论文修改或重做工作,申请送审评阅与答辩,如仍未通过,不再接受其本人的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学位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二)对通过论文答辩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不合格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做出是否允许该生在一年内修改并重新答辩一次或取消该生硕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决议。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开始。
第十七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撤销学位的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2/3),方可做出。
做出撤销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2、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4、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7 第十八条河北经贸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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