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23:02: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发[2012]35号
***镇“乡村文明行动”考核办法
为深入持久地推进“乡村文明行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施“乡村文明行动”的意见》(鲁办发[2011]11号)精神,和市县文明委要求,现制订***镇“乡村文明行动”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实施“乡村文明行动”考核工作在县文明委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镇党委、政府及镇文明办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
全镇73个农村行政村。
三、考核内容
对行政村的考核,主要包括组织发动、示范引导、激励措施、氛围营造等方面,主要依据《“乡村文明行动”农村执行标准》,确定示范村、达标村和困难村。
四、考核时间
自2012年至2015年,每年年终由镇党委、政府及镇文明办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检查、验收。
五、奖惩措施
以《“乡村文明行动”农执行标准》为依据,确定我镇各行政村为“乡村文明行动” 示范村(一类村)、达标村(二类村)和困难村(三类村)类型。《执行标准》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示范村(社区),70分以上为达标村,70分以下为困难村。70分以上可以推荐申报县级文明村。
以2011年度各乡(镇)公布示范村、达标村为基数依据,以后逐年增加示范村、达标村数量;凡每年增长不到10%的,或2014年示范村、达标村数量达不到所在乡(镇)所辖行政村(社区)总数85%的,取消申报全省文明乡(镇)资格;
每年年终,镇党委组织召开 “乡村文明行动”总结表彰会,对组织开展“乡村文明行动”和先进村进行总结和表彰。
中共***镇委员会
201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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