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大题

2020-03-04 05:51: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 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制原则、权力制约。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

(一) 保障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即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力,基本人权的内容就是承认和保障基本人权。

我国1982年宪法原本就贯穿着保障基本人权的原则,其具体表现是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各项内容。(具体表现)2004年《宪法》第24条修正案,明确承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基本人权作为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保障基本人权是民主的最起码的要求。(抽象表达)

人权最初是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第三等级针对封建特权提出的一个争取平等权力的口号。

(二) 人民主权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没有任何固有权力,国家机关的全部权力归根到底都源于人民的委托,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主权概念是16世纪的法国学者不但首创的。

我国对人民主权的规定体现在(1)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2)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保证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他是我国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形式。(3)明确肯定人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从而将人民主权原则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4)宪法确认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以保障和错金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

(三) 法治原则

法治是由人民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制定的法的统治。

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体现为:(1)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以抽象的原则行事确立了法治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2)宪法确认了其本身的最高效力。(3)《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原则。(4)宪法规定了各种主题都有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和责任。(5)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6)宪法维护司法独立,以使宪法、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

(四) 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体现为:《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指有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它是全部法律关系的基础性部分。 主体:基本主体是两个,公民和国家。 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国籍是公民资格缺德的唯一要件,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我国国籍法对国籍的确定原则1.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的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3.民族平等的原则;4.男女平等原则。

公民派生的主体,由个人组成的某种形式的组织体或集合体。特征:1.国家有义务加以保证的基本权利的享有者。2.与国家等公共机关或准公共机关相对称和相对应的。Ps。政党占有特殊地位。

国家:在我国宪法中,国家作为宪法关系主体往往直接以“国家”、“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字样出现。 国家派生的主体:主要是宪法确定的国家机关和官员。 内容:宪法关系的内容可概括为法权关系。 1.权力-权利,表现为个人的权利、自由与国家机关的职权、权限之间的互动关系。

2.权力-权力,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之间纵向、横向的职权、权限关系

3.权利-权利,表现为现实生活中一个人的权利、自由和他人的权利、自由之间的关系。

三、公民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平等

平等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力和承担义务的一项原则。《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民平等地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1)所有公民都享有权力;(2)宪法法律规定某些权力只能由特定的公民享有,不违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每一个公民,当其所处的状况符合宪法或法律的规定时,都能平等的享有这些权利。2.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3.国家对公民平等的使用法律。4.任何公民必须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平等原则并不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完全一样,它承认合理的差别待遇:1.因为行为能力的考虑而规定的差别待遇。2.基于照顾年老体弱者而规定的差别待遇。3.基于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和女性权利而规定的差别待遇。4.法律基于特定的职业而做出特别的资格要求。5.法律规定差别待遇的目的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

四、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做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由支配和控制自己的身体,非依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范围:1.不受非法拘禁或逮捕,非法逮捕,是指有权实施逮捕的国家机关不依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擅自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是指游园实施拘禁的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或者无权实施拘禁的而组织或个人以拘禁、禁闭或者以其他的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37条第2款第3款规定。2.不受非法搜查,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或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进行搜索和检查。3.不受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作为或不作为形式。 规制:1.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及其制裁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2.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目的必须正当。3.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合法。4.对违法形式职权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负有赔偿责任。

五、财产权

2004年修正案第22条对《宪法》第13条进行了修改,相较于以前的规定,修正案的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体现在三个方面:1.不再列举私有财产的形态。2.规定私有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并采用“财产权”取代了原来规定的“所有权”。3.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依法律规定才可以对私有财产权是新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保护的范围:一般来说,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力。 限制:现行宪法修订案第22条,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公民的财产权,但必须依据三个原则:1.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2.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则。3.依法补偿原则。

六、劳动权

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社会获得有保障的工作并按照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取报仇和其他劳动所得的权力。

我国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表明,劳动技师公民的权力也是公民的义务。

内容:1.自主择业权,自主选择职业而不受他人左右、控制的权利。A平等就业权,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基业机会的权利。B.反强迫劳动权,保证人们自由地支配自身劳动力、尊重劳动者的独立人格。2。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权3.休息权,宪法把休息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加以规定的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之余,体力和脑力得到有效恢复,从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4.劳动保护权。5.职业培训权。6.参与民主管理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其其他形式。7.组织工会权力。

限制:1.对奴工制度的限制。2.特种资格的限制。3.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必须强调对劳动权的限制应当具有合理性,即限制的资格与设计的事项本身存在合理的联系。

七、言论自由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明示或默示包含在宪法中的,由公民享有的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观点而不受非法干涉的自由。言论自由既是公民表达自己思想、观点和见解的重要形式,也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事务的重要手段。

保护途径:1.在俄各种合法场合发表意见,进行交谈、讲学、演讲等。2.通过新闻媒体表达思想,发表见解。3.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表达思想、提出建议和意见。4.通过批评、建议、恐高、申诉、检举等权利的行使,表达自己的观点,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5.国家机关实行政务公开。6.建立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

限制:1,宪法条文的限制,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形式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2.受到法律的限制。3.受到一些法规和规章的限制。

八、中央国家机关概述

国家机关也称广义的政府机关,不同机关之间既分工又合作,形成国家机关体系,统称国家机构。 特点:1.是国家的政治表现形式和组织表现形式。2.它是国家权力的载体,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3.他的组织、职权和活动程序具有法定性。4.具有公务性。5他的权能具有物质制约性。

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体现: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同意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以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为活动准则,严格依法办事,树立社会主义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现:1。国家机关的组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2.国家机关的职权由法律规定。3.国家机关刑事职权的程序由法律固定

3.责任制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形式职权,还是旅行职务,都必须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体现:

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向人民负责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监察机关和最高国家军事领导机关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我国采取集体负责制的机关有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个人责任制的机关是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及各级行政机关。 4.民族平等原则。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表现:1.少数民族不论人口多少都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还设有民族委员会。2.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力和民族自治权。3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4.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5,国家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是卖药保障少数民族的利益。

5.执政为民,为民服务原则。意义:1.是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性质所决定的。2.hi社会主义国家防止国家权力异化的必然要求。3.是政权兴亡规律的经验总结。体现:1.一切立法和决策活动都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为人民根本利益服务。2.政策的贯彻要走到人民群众中去么。3.开辟各种途径,广泛的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4.倾听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6.精简和效率原则。体现:1.国家机关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2.进一步完善组织法,加强编制立法。3.加强人大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强化审计监督。5.依法推进国家机构改革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长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

最高国家军事指挥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国家法律家奴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九、宪法的实施(我国,论述)

宪法实施就是宪法规定的内容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 分为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 一切宪法关系主体都有遵守宪法的义务,重点在于强调执政党严格遵守宪法,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者严格遵守宪法。

宪法适用途径:1.最主要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主要方式制定法律,决定重大问题和监督宪法实施。2.国家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也有一些适用宪法的职权。3.我国司法机关完全没有适用宪法的职权.总结:1.宪法实施的基础是一切宪法关系遵守宪法,而其中的关键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宪法关系主体严格遵守宪法。2.宪法实施要求严格和充分的适用宪法,按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宪法适用主要应该走国家权力机关适用、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适用的路径。3.宪法行政适用也是我国宪法确认了的宪法适用的路径之一。4.宪法司法适用在我国没有宪法依据。

十、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保障是实施宪法的一系列条件、措施和制度的总称。

宪法监督: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主体,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性审查,取缔违宪事件,制裁违宪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

违宪审查:根据宪法或者宪法惯例,对特定法律或特定国家机关或官员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的审查,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宣布法律或公共机关的公务行为违宪无效来保障宪法的实施。

宪法诉讼:指宪法审判机关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宪事纠纷的一整套程序与制度活动。

主要内容:1.政治保障,民主政治是保证宪法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2,。经济保障,宪法的出现归根结底是生产关系变革的结果。3。文化保障。4.宪法自身的保障。5.一般法律的保障。 十

一、违宪审查的基本模式 宪法保障的核心是违宪审查

普通法院审查制、专门机关审查制、国民代表机关审查制、美国-德国混合体质

中国法律渊源:宪法的规定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4.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5.规定了严格的宪法修改程序,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立法法》的规定、《监督法》规定

影响因素:1.违反宪法的现象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处理。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开监督违反宪法行为的情况还比较少,没能形成保障宪法实施的良好法治氛围。3.由于常设性的违宪审查专门机构的缺位,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还没有树立起应有的权威。4.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监督违宪行为的制度尚不够晚上, 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5.监督对象模糊,保障重点不明。6.人们往往不能正确区分违法与违宪,将大量的一般性违法问题与违宪问题混为一谈,或者认为地将违法问题上升到违宪的高度。

建设方向,考虑因素:1.能够为我国宪法和宪制架构所包容,我国的宪制架构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2.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保障体制有多种模式可供我们参考。我国应当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结合本国基本情况理性的对待他们。3.清醒的认识和明确对我国需要用宪法保障手段解决的主要问题。 可能途径:1.深化宪法立法适用、重点充实和完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2.尽快启动或激活宪法的监督机制。3.争取设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4.推进宪法、法律现有监督条款的具体化、程序化。5.激活宪法解释机制。6.按法治精神处理好人民法院援引宪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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