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8:45: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教职工辛明波,身份证号370285197704094114,于2002年1月12日与我单位教职工李绍萍,身份证号370285197702044121,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于2002年11月20日合法生育一胎男孩,未再生育及收抱养子女。辛待颖为独生子女,辛待颖无“同父同母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待遇。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负责人:
莱西市日庄镇教科文卫委员会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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