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社联监察部章程

2020-03-02 09:37: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保证学生社团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监察部是社团联合会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在社团联合会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对社团的各个方面进行监察。

第三条监察权由社团联合会监察部依法行使,包括监督权、考察权、调查权和处罚权,不受其他学生组织、社团联合会其他部门、学生社团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表彰和处罚相结合、监督考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社团联合会全体成员。对于学生社团或社团联合会各部门的违规失职行为,个人或社团有权向监察部反映。

第二章监察部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监察部主管对社团的监察管理和社团联合会内部的监察督促工作,受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领导和分管副主席的直接领导。

第八条监察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部的各项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监察人员包括监察部长和监察员,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 任何社团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的监察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二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监察部行使监察权,依照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对学生社团和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进行监察。监察部在职责权限内对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对社团的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进行监督和考察,对社团存在的违规行为和个人或社团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社团和相关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监察部对下列组织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社团联合会在册的学生社团及其成员;

(二)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及其成员;

(三)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监察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察:

(一)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新学期社团注册;

(三)社团活动;

(四)社团成立;

(五)社团换届;

(六)社团更名、闭会与注销;

(七)社团办公室卫生;

(八)其他应当由监察部进行监察的事项。

监察内容:

内部组织机构,组成人员

⒈领导机构是否齐全,组成部门是否起源

⒉任务分工是否明确

⒊办事效率的高低

活动

1.活动前五个工作日须到社联办公室申请活动;24小时之内通知监察部对活动进行监察

2.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活动规模,是否遵守学校各项法规法则

3.是否定期举办活动,举办活动的次数

4.活动的意义,对社团文化的影响,活动是否宣传有力,是否能产生良好的效应

5.活动是否与社团的文化底蕴相符合

6.参加者对活动的评价

7.活动过程中是否注意安全,是否发生事故

社团在校内,校外的影响力

⒈是否被广大学生所了解,被了解程度

⒉学生对该社团的评价

⒊该社团与校外组织,部门有联系,在社会上的知名度

⒋社团的总结质量是否到位

创新意识

⒈各次活动是否各具特色,别树一帜

⒉各次活动的形式是否新颖

与社联配合程度

1.各社团负责人是否能按时出席社联召开的会议,做到不缺席,不迟到早退

2.对社联安排的工作是否及时,认真的完成

3.是否积极配合社联干事的调查工作

4.是否响应积极参加社联举办的大型活动

5.是否在举办活动上缴计划和总结,期末是否上缴期末总结

6.社团在申请活动中不按照社联的正常程序进行的,出现一次该种情况给于警告, 两次给予撤消

第十六条监察部在每学年末时对社团进行综合考察,开展评定评优工作,并对五佳社团、优秀社团和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监察部履行监察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遵守法纪校规、执行社团联合会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三)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相关制度或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察部在调查违反相关制度或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规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有违反相关制度或规定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建议有关部门或社团暂停活动。

第十九条监察部在调查处理违反校规或社团联合会制度的事件中,可以要求社团联合会其他部门或提请学校相关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监察部根据监察、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处罚决定:

(一)在社团组织建设和活动中违反社团联合会制度或不执行社团联合会规定的;

(二)社团制定的制度和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的规定违反社团联合会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依照有关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根据监察、调查结果,对于违反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的社团或个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监察部依照社团联合会相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社团应当执行。

监察部依照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四章监察程序

第二十三条监察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遵循监察程序。

第二十四条监察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监察:

(一)就需要监察的事项发出通知;

(二)制定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监察事项进行监察,并作出监察记录;

(四)根据监察纪录,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或者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监察部按照下列程序对社团或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经过调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社团或个人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或者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监察人员监察时须佩戴工作证,并向相关社团或人员表明身份。

第二十七条被监察的社团或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察人员的监察工作。

第二十八条监察部对于调查的事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规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社团及其个人,必要时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监察部在监察、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社团或个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三 十 条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作出的监察纪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且应当经被监察的社团或相关人员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监察部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

监察部作出处罚决定应当详细说明违规事实和处罚依据。

第三十二条监察部作出重要监察决定、提出重要监察建议或者作出处罚决定,应当报请校团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或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社团或者个人,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布或者公示。

第三十四条监察部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处理。

附一:

活动积分:

1. 大活动10分,如:在402进行的活动、在校内露天举行的影响较大的活动(参加人数在150人以上)。

(注:大活动需在组织部上交有活动策划书,否则不予纳入评分系统) 监察部评分细则

2. 中活动5分,主要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在教室举行的活动,如讲座、一般性社团特色活动。(参加人数

在50—150人)

3. 小活动2分,如社团内部例会、会员培训、动员大会等(参加人数在50人以下)。

4. 举办活动前或活动进行中宣传力度较大、效果较好的,如:有大量海报、路标、宣传单等加1—2分。

5. 积极参加社联、或校内外其他活动受到各方表扬的给予2—10分以内的加分。

6. 公益性、时政性活动在原活动分的基础上酌情加分(5分以内)。

7. 获得各级奖励,或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受到社会和同学好评的给予5—10的加分。

8. 积极与外校联系合作,与各高校及其他组织联合举办高质量的活动与项目,影响力较大的加5—10分。

9. 社团建设积分:顺利换届2分,顺利完成纳新工作、年终社团人数仍保持较多的加2分(年终人数在

30人以上)。

10. 社团运行或举办活动出现严重后果,取消该学期评优资格,直至注销其社团资格。

11. 分数计算:从0分开始累计加分,所得总分乘以20%,即为最后所得分数。

附二:

部须有4名工作人员到场。

1.主持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2名以上。

2.候选人依次发表竞选演讲(3-5分钟)。

3.无记名投票。共10票,社团内部6名主要人员和监察部4名工作人员共同投票。(社团的6名投票人

员须是社团主要干部)

4.唱票监票。由社团内部一名成员分计票,社联一名工作人员唱票、监票。

5.宣布结果。由社团上任会长宣布投票结果。

附:请各社团严格按照该流程进行换届工作,违规或者私自换届将被视为无效。

第五章监察责任

第三十五条社团或个人对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不服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监察部提出申诉,对监察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权进行投诉。

第三十六条监察部受理社团或个人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后监察部应当重新组织监察人员进行调查。经复查认为原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不适当的,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认为无不当之处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三十七条对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之日起七日内向监察部提出书面申诉,监察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可提请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或校团委处理。

第三十八条社团或个人对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违规操作的行为可以向监察部部长投诉,对监察部部长滥用社团换届主要流程 换届大会由社团上任会长主持。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参加,主要社团干部须到场。社团联合会监察6.社联工作人员最终确认当选人。

职权或违规操作的行为可以向社团联合会分管监察工作的副主席投诉。

第三十九条社团联合会对监察人员滥用职权或违规操作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 四十 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委员会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违规处理条例

第一条依《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社团管理章程》,对不合格社团及负责人、对严重不遵守社团联合会管理的社团负责人及其社团进行处罚。

第二条处罚程序以先针对社团负责人后针对社团,先通报批评(或警告),再限期整顿,最后撤消社团为原则。

第三条社团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予以撤职:

(1)社团负责人一学期有3次或3次以上未参加社团联合会召集举行的工作会议的;

(2)在社团联合会规定时间之外超过3个星期仍未上交社团学期工作计划及其他的;

(3)该社团负责人领导下的社团活动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该社团负责人严重不遵循社团联合会所制定的《社团活动管理规定》,活动无审批无备案达3次及其以上者;

(5)社团财务及社团招员未遵循社团联合会规定且产生恶劣行为的;

(6)社团学期考核未及格。

第四条对社团负责人的撤职程序:

(1)在达到撤职条件之前,社团联合会在全体社团会议上或以其他形式提出警告;

(2)达到撤职条件后,社团联合会按规定作出书面撤职决定并上报院团委批准,在全院张榜公布撤职决定;

(3)社团联合会在征询该社团会员意见的基础上任命该社团副会长接替会长职责管理社团,在适当时机再举行正式社团换届选举。

第五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进行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即对该社团予以撤消:

(1)社团一学期未展开任何活动,未与社团联合会进行任何工作汇报和工作往来的;

(2)社团组织机构混乱甚至长期瘫痪,负责人长期不作为甚至销声匿迹而导致社团处于无人负责状态、会员散失的;

(3)社团整体性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致使社团声誉丧失的;

(4)社团连续两学期招收会员不足30人的;

(5)社团执行机构默许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造成恶劣后果的;

(6)学生社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外出考察等大型校外活动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六条整顿期限为一个月,整顿期间社团须向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提交整顿方案或措施,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监督和考查,最终以达到符合一个正常社团标准并能正常运作为标准。

第七条有以上条款(第三条、第五条)行为发生但清洁较轻、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等处分。对社团和社团负责人的处罚,可以对其下发处罚通知单以示警告。

第八条经整顿无效,即对该社团予以撤消。撤消程序: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社团,社团联合会依法对其作出限期整顿决定,并上报院团委批准,在全 体社团会议上予以通报并通报给该社团指导老师。

(2)张榜公布整顿决定,自张榜之日起一个月,整顿无效或整顿仍不符合社团章程要求的,社团联合会 按规定对其作出撤消决定,并上报院团委批准。

(3)社团联合会将撤消决定在全体社团会议上进行表决,2/3以上社团同意为通过,未通过则对该社团再延期整顿。

第九条对限期整顿或责令撤消的社团,取消社团所获得的“五佳社团”、“优秀社团”等荣誉,取消现任负责人“优秀社团组织者”等荣誉。决定取消的荣誉上报院团委等部门备案,并予以张榜公布。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监察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联监察部章程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章程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社会实践总结

社联监察部工作总结

社联监察部工作计划

社联监察部工作总结

社联监察部工作总结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电商青协章程内容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音乐爱好者协会

社联章程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社联监察部章程.doc》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社联监察部章程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