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信贷管理制度

2020-03-02 10:02: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X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第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五条 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信贷审查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成员、信贷负责人、财务负责人5人组成。

第六条 董事长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可以使用“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未获通过的信贷事项,董事长不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实行信贷业务核准、审批、备案制度。 第八条 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不向股东及关联发放贷款,不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九条 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不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条 公司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原则。 第十一条 发放贷款地,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受信余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银行结算渠道进行。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为农户的,应该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常年在本地居住的具有本地农业户口的农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好;

(四)遵纪守法,诚实正直;

(五)从事种养业或多种经营,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十四条 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 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公司和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五)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六)除自然人外的贷款人,资本金比率及资产负债率要达到规定比例。

第十六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统一制定各级信贷业务权限。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核定权限内,对信贷管理部进行授权。

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在核定权限内,对信贷人员进行授权。

第十九条 贷款是贷款人根据客户申请自主提供的并按决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贷款资金,一般为短期贷款,期限一年。

第二十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措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城区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贷款查询制度,贷款发放前要通过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若借款人有逃废债行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等不得为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审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核准、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利率及计息。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

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资源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收息方式按月计息。

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同意,客户可提前归还贷款,并按实际借款期限计收利。

第二十六条 合同管理。办理信贷业务对外签的各类合同要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文本,签定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贷台账,台账是记录每笔信贷业务的原始档案资料,信贷业务发生后,要逐户分别设立信贷台账。台账要定期和会计账目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二十八条 贷后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信贷管理部门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需向贷审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信贷管理部门要对客户的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发现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情况,要及时向贷款管理部经理及董事长等董事长报告,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借款人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要向贷款管理部及董事会报告。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按管理权限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

定履行义务,公司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并采取停止提供新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大额贷款和重点贷款户的管理,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万以上的贷款大户和重点贷款户,信贷管理部要制定有针对性地管理方案,并指派信贷中进行专户管理,制定并落实管理责任制,防止贷款出现风险。

第三十三条 信贷档案是信用提供、管理、收回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和信贷操作档案。信贷管理部门按客户管理建立信贷档案,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信贷操作档案主要包括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人签批等过程的有关资料。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人员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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