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54号

2020-03-02 16:56: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国税总局 明确外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国税发[1997]54号 1997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就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现就执行上述规定的具体界定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 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的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 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 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 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 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 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 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 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 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 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 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2000国税发54号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国税发〔〕124号

国税发〔〕21号

国税发(47号)

国税发〔〕101号

国税发〔〕67号

国税发88号

汇发【】54号

东党办〔〕54号

兰政办发〔〕54号

《国税发[1997]54号.doc》
国税发[1997]54号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