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基本知识

2020-03-02 06:56: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赫章县哲庄煤矿

防 治水基本知识 2012

1、矿井为什么要进行防治水工作? 1)恶化井下作业环境,不利于文明生产。 2)影响工人身体健康。 3)企业管理增加了难度。 4)缩短生产设备的使用寿命。 5)造成矿井巷道或采区被淹,导致事故 6)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

2、矿井水是从哪里来的? 1)地表水 2)地下水 3)老空水 4)生产水

3、矿井水害类型有哪些?

1)地表水水害 2)老空水水害 3)孔隙水水害 4)裂隙水水 5)岩溶水水害

4、发生矿井水灾的原因有哪些? 1)水害防治的基础工作薄弱 2)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 3)超(深)层越界开采 4)破坏防隔水煤柱 5)防水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6)对断层水、底板水、溶洞水防治认识不足 7)缺乏防治水安全基本知识,安全意识差 8)雨季“三防”工作措施不落实 5、怎样防止地表水流入或渗入井下? 1)掌握地表水变化规律 2)井口要高出历史最高洪水位 3)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4)填平夯实地表裂缝和塌陷坑 5)雨大时停止采矿活动 6、怎样防治井下水?

概括为“查、测、探、放、截、堵”几个方面。 7、矿井透水有哪些预兆?

1)煤岩壁“挂汗” 2)煤岩壁“挂红”

3)空气变冷、煤岩壁发凉、产生雾气 4)发出水叫声 5)淋水加大、顶板来压 6)出现压力水流(水线) 7)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 8)煤层发潮、发暗 8、采掘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应采取的措施?

必须停止作业,加固棚顶,立即汇报给当班矿领导或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人员。

9、为什么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原则?

由于勘探手段和客观认识能力的限制,对地下含水条件掌握不清,不能确保没有水害威胁,或者说是否存在水害“疑问区”。所以,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分析推断前方是否有疑问区,有则采取超前钻探的措施,探明水源位置、水压、水量及其与开采煤层的距离,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0、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进行井下探水前进?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防隔水保护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可能出水的未封钻孔时。

(6)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7)接近其它可能出水的地区时。

11、探水前应注意什么?

1)检查排水系统 2)准备堵水材料 3)检查瓦斯 4)检查支架情况 5)检查煤壁 6)检查水沟 7)检查安全退路

12、探水起点是怎样确定的?

1)探水起点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煤层中不得小于30米,岩层中不得小于20米,也可通过公式计算求得。

2)探水起点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米。 3)探水起点至最大摆动范围预计煤柱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 4)探水起点至含水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

13、探水钻孔深度与超前距离怎样确定?

超前距离一般不得小于20米,钻孔深度一般为40米,这样每打一次钻,可连续掘进20米。超前距离可采用公式计算求得

14、探水钻孔直径和数量怎样确定 探水钻孔直径不大于75毫米为宜。

探水钻孔数量应不少于3个,一个中心孔。2个帮孔,其方向应保证在工作面前方的中心和上下左右都能起到探水作用,呈扇形排列。

15、探水钻孔的布置方法?

16、1)上山探水

2)倾斜煤层平巷探水

平巷和开切眼互相配合探水

• 上山与下山互相配合探水

16、局部积水怎样探放?

这些积水区与位置比较准确,可以从积水区10米以外用钻机探放,也可用12米以上的活节麻花钎子探放。要在巷道底部或标高最低的位置打孔,水放干后还需用钻杆串通几次,确实证明水已放干,才可以与积水区掘透。

17、探水巷道掘进的安全措施是什么?

1)探水上下、山及平巷中间不得有低洼积水段。

2)探水巷道必须在探水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内掘进 ,挂记录牌。

3)巷道支护要牢固,顶帮背实,倾斜巷道要有撑杆

4)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低洼处时,要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5)、在打钻地点或附近要安设专用电话。

6)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须安设好孔口管和控制阀门。

巷道与积水区间距小于探水规定的超前距或有突水征兆时,应将掘进头正前和两帮支架加固,停止探水作业。

8)厚煤层的上山探水巷,必须沿煤层底板掘进,巷道内不能有浮煤。 9)探水巷道要加强出水征兆的观察,一旦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威胁全部人员,并及时通知矿井领导。 10)严格执行“四不放炮”制度。

11)掘进班长、值班矿长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18、钻探的安全措施是什么?

1)检查安钻场地的巷道支护和通风情况 2)注意检查观测周围有无出水征兆 3)钻机安装必须平稳牢固 4)严格按设计标定钻孔方位、倾角 5)钻进时要注意判别煤、岩层厚度变化并记录换层深度 6)钻进中发现有害或有毒气体喷出 7)钻进中发现孔内显著变软或沿钻杆流水 8)操作时禁止人员直对钻杆站立

19、放水及放水后掘进的安全措施是什么? 1)探到积水或水压后,应复核原有积水资料 2)设堰板,派专人监视放水情况 3)加强放水地点的通风

4)放水结束后,立即核算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的误差 5)恢复掘进和透老空前须进行扫孔或补孔检查 6)掘透老空时,两侧应有掩护孔

7)凡无法观测前方老空状况时,仍需探水前进 20、探水的其它安全措施?

1)在突然大量涌水的情况下探放水时,应事先在探水工作面附近设临时水闸门。 2)预先规定好报警联络信号、涌(充)水时的对策及人员避灾路线等。 3)放水工作应尽量避免在雨季进行。

4)探放水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未经审批单位允许,不得擅自改变。

21、发生透水事故时怎么办?

1)在场人员立即将灾情向调度室或矿领导汇报,同时,在现场带班矿领导及班组长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救,以防事故扩大,并向邻区工作地点人员告急。

2)在救护队员没有到来之前,应全部启动排水设备,关闭有关地点的水闸门,切断涌水去路。 3)遇有瓦斯突出时,要带上自救器,防止中毒。工作地点应设法加强通风,不准关闭风机。

4)如果情况紧急,水势很凶猛,应组织人员沿规定的避灾路线撤退。如果难以辨别方向时,必须朝着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人员退到地面后,应立即清点人数,向矿领导汇报。

24、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措施是什么?

1)提高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重要性认识 2)认真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 3)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4)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5)严格矿井防隔水煤柱的管理

6)加强断层水、底板承压水、溶洞水的超前治理 7)严格控制水体下采煤 8)建立完善的井下排水系统 9)做好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 10)加强矿井的雨季“三防”’工作 11)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行为 12)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监管工作 13)加强对煤矿水害的监察力度 14)加强水害应急救援工作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煤矿监察局于2009年1月20日,下发了《煤矿防治水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违反本规定条款的煤矿和个人进行最严厉的处罚,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第129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5条的(第5条 煤矿必须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130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8条的(第8条 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1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15条的(第15条 防治水必备水文地质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其他图件由煤矿根据矿井实际需要绘编。煤矿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矿井基础图件不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以下的罚款。图件内容不真实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32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25条的(第25条 凡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都要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33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53条(第53条 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54条的(第54条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必须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4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69条的(第69条 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时,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严格按设计施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5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89条(第89条 煤矿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要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90条的(第90条 矿井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部门要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陷落柱等构造充水时,必须采取注浆加固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开采),责令停产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136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91条的(第91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必须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37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第94条的(第94条 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8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造成透水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能部门组织处理,并作出处罚。

第139条 水害威胁严重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论证表明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140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实施监管、监察执法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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