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知识介绍

2020-03-02 09:38: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商标知识介绍

商标的价值

商标是一种创造性智慧劳动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资产。在国际市场上许多驰名商标的价值都高到令人咋舌的地步。

2009年6月16日,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发布了2009年(第六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在这份基于财务分析、消费者行为分析和品牌强度分析而获得的中国品牌国家队阵容中,方正集团以108.25亿元的品牌价值荣登第60位。

2009年5月12日上午,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破产财产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拍卖。“三鹿”商标曾集驰名商标、免检产品、中国名牌等众多荣誉于一身,在三鹿集团鼎盛时期,曾被国内某机构评估为价值超过100亿元。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三鹿”品牌遭受沉重打击。最后“三鹿”牌及相关保护性商标以整体打包的方式售出,成交价还是达到了730万元人民币。

2005年,我司用于MP3播放机的注册商标“灵羽”,被他人用于手机上。为维护我公司商标“灵羽”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诉讼,分别将“广州金鹏公司”和“中电通信公司”告上法庭,经北京市一中院和海淀法院审理,我公司胜诉,获得对方经济赔偿 43 万元,使公司商标得到了有力的保护。

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的分类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的申请元素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命名的规则

一般而言,商业命名应符合五项原则:

原则一,简洁性。商业命名应该简单、清楚,不拖泥带水,字数一般以2-4个字为宜; 原则二,通俗性。名字是给人看,让人记的,应该大众化,不要故弄玄虚,卖弄高明。 原则三,适用性。商业命名必须紧扣该行业与商品的特点,适合目标顾客的消费心理,同时,还要注意与销地的社会文化背景相吻合,特别对国际品牌的命名,更应该重视市场调研,了解国际国内相关的文化差异,叫出的名字,要有利于树立“国际形象”。“康师傅”是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最初用在方便面上,后来又有了“康师傅”冰茶,或许,将来还会推出“康师傅”小馒头,速冻饺子等等,人们也许会顺理成章地接受,假定再推出“康师傅”书包,“康师傅”尿片又会是什么状况?如果说“康师傅”书包会让人觉得别扭的话,

那么,“康师傅”尿片就令人哭笑不得了,弄不好会鸡飞蛋打,前功尽弃,因为,人们差不多已有这种心理定势--“康师傅”的产品是与“吃”有关的,人们很难接受尿片有关的食品送往嘴里。可见,有的品牌名称并不一定是万能的,用这类商品上合适,再用到另外不相关或负相关的商品上就会不伦不类,甚至反过来拖垮已经辛辛苦苦创出来的品牌。

原则四,独创性。商业命名既要与同行业、同类产品相区别,便于消费者识别、选购,还要在选字用词上咬文嚼字,力求新颖,给人以冲击力,做到“语不惊人不罢休”,让响亮的名字成为公司免费的推销员,避免机械地模仿他人。

原则五,前瞻性。商业命名要有一定远见,充分考虑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考虑时代变迁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品牌的稳定性,不要今天取名,明天改名。一些老字号品牌常常是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不变,如北京的“全聚德”始建于清朝同治三年,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天津的“狗不理”、长沙的“火宫殿”也是几代相传的老字号,如今已成了招来顾客的金字招牌。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申请注册的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许可使用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3)许可使用期限;(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书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3)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表现为某一商标未经注册,使用人却称其商标已经注册。如在未注册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注〕或〔R〕注册标记,或者在产品的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上冒称注册商标等。对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同时标有“注册商标”字样或使用注册标记〔注〕或〔R〕的,视为冒充注册商标。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驰名商标司法诉讼维权

这里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1)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2)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3)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4)其他相关因素。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1)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2)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1)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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