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货物基本险条款

2020-03-03 18:51:3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流货物基本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或保险凭证、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货物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合法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或实际货主,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其经营范围,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即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进行合法物流的物品。

第五条 下列物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现金、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银行信用卡;

(二)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内储存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三)武器、枪支弹药。

第六条 下列物品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以作为特约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

(二) 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

(三) 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四) 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植物。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承运车辆上的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运输过程中承运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二)火灾。

第八条 发生第七条列明的意外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标的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

(四)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它的公共能源中断;

(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各种环境污染;

(六)保险标的被盗窃、抢劫、哄抢、诈骗;

(七)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保险标的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驾驶员、押运人员等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或违章装载标的及从事非法运输;

(二)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三) 驾驶员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承运车辆;

(四)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五)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六)人工直接供油、因高温烘烤以及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引起的火灾、国家有关部门焚毁非法贩运货物等。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期间开始前已运离起运地存储仓库或存储处所的标的损失或费用;

(二) 保险标的在承运车辆下或车辆外发生的损失或费用,但因运输过程中承运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导致的标的散落不受此限;

(三)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五)保险标的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损失或费用;

(六)保险标的本身缺陷、自然损耗、自然渗漏、自然磨损、自燃、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霉烂变质、包装不善、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数量短差,或保险标的的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二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起讫

第十三条 每一运输批次的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标的装载完成并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保险合同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可以开始执行卸货时终止。但保险标的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物流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第十五天。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为:

(一)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买卖合同价格加上按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加成比例计算的加成部分。

(二)特约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为被保险人申报并经保险人确认的价值。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损失原因、经过、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查勘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不及时,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真实性的,保险人对不能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有关的其它保险合同的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该由其它保险赔偿的损失部分。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五条 本条款第八条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费用,保险人按实际支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额因重复保险的存在而减少时,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金额也按同样的比例减少。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二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碰撞:指运输工具在运动中与运输工具以外的静止或运动中的物体相撞,或在静止状态下受到该运输工具以外的运动物体碰撞。由此造成保险货物损失的,属保险责任。 运输工具所载货物如系泡货,而装载面积又四面越出运输工具,在不违反交通运输或航行规定,符合装载惯例的条件下,亦可按碰撞责任负责。

没有发生运输工具的碰撞时,运输工具本身与所载货物的碰撞、运输工具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碰撞及货物相互间的碰撞,均不属本条款规定的碰撞责任。

泡货:指体积/0.006大于重量的轻货。

倾覆:指运输工具在行驶中,车身翻倒或倾侧,失去正常状态,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行驶。由此造成所载保险货物损失的,属倾覆责任。

火灾:指由于物体异常性燃烧而引起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

异常性燃烧:是意外、偶然发生的燃烧,失去控制就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违禁物品: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迷药、毒品等。

人工直接供油:机动车行驶中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驾驶员不经燃油供油装置而依靠燃油重力直接向化油器喉管注入燃油的供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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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货物基本险 附加自然灾害保险条款

经保险双方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物流货物在物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物流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与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

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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