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工大财〔2003〕18号

2020-03-02 23:14:3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长理工大财„2003‟18号

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 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长沙理工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除企业以外的全校各类收费票据的请购、保管、核发、收缴、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在向学生、管理及服务对象

-1- 实施收费时,必须开具由财政或税务部门及学校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不同归属(校一级财务或各二级财务)及时入帐。

第四条 收费票据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混用。 1.《湖南省收费基金收款收据》使用范围:只限于对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函授学生、夜大学生、自学考试学生、各类短训班学员等由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上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使用。

2.《湖南省长沙市技术贸易统一发票》使用范围:只限于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中介、技术培训及技术贸易使用。

3.《湖南省长沙市其它收入统一发票》使用范围:只限于收取上缴、划转、赞助、捐赠、集资、赔偿以及会务费、资料费等费用。

4.《湖南省长沙市住宿裁剪发票》使用范围:只限于收取住宿费。

5.《湖南省长沙市往来结算统一凭据》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收据》使用范围:仅限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使用。

6.医药费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只限收取医疗药品费。 7.《长沙理工大学收费收据》使用范围:只限于学校内部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往来款项以及各种代收费等。

8.《长沙理工大学内部转帐单》使用范围:只限于学校一级财务与二级财务之间或者二级财务之间相互转帐。

-2- 9.学校其他各种内部票据(游泳票、网球票、上机票、停车票等)使用范围:只限于对票据所规定的项目实施收费。

以上

1、

2、

3、4项所述收费票据项目栏只能按该项目规定的名称填列,否则,即为收费收据混用行为。

第五条 第四条所列1—6项收费票据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到湖南省财政厅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领购;其他收费票据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统一管理。执收单位按照谁收款谁领票的原则由财会人员到学校计划财务处领购。

第六条 领购收费票据的单位必须是学校

一、二级财务单位或学校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并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必要的专职财会人员。上述单位领用收费票据时,应提供合法的收费文件,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收费票据领购申请表》,由单位财会人员持单位负责人和学校票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申请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非二级财务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得领用收费票据,因业务需要必须领购收费票据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执收单位缴回收费票据或申请继续领购收费票据时,应将已使用的各册收据起止时间、收费金额、收费起讫号码等在封面上填写清楚,加盖经手人和财务负责人印章。领购前,应将上批收据存根(包括封面;学历教育收费所使用的各种收费票据经执收单位会计和计财处负责票据管理、学费管理的会计签字,学历教育以外各种名目收费所使用的各种收费票据经执收单

-3- 位会计和计财处负责票据管理和学费管理的会计签字后)报学校计财处核查,经核查无误,方可销号及供给下批收费票据。各单位必须及时缴回收费票据和及时与财务部门结算帐款。

1.继续领购同类收费票据时,必须“以旧换新”,即在结算以前帐款、缴回以前领用的票据后方能继续领用。

2.无论整本收费票据是否用完,当收款超过5000元时,当日必须结帐。

3.临时性、一次性的收费业务完成后,三日内必须到财务部门结算和缴回收费票据。

第八条 收费单位在领购收费票据时,应当面检查是否缺联、缺号,发现问题及时与计财处协商处理。收款人必须按照收费票据各栏目内容逐项进行填写,并在票据上签署本人全名。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收费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对遗失的收费票据,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事发后三日内报告学校计财处,计财处在十日内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收费票据不得转让、出借和混用。使用后的收费票据存根视同会计档案进行管理。单位撤销、合并,必须及时将未使用完的收费票据交学校计财处处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销毁收费票据。

第十条 各执收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收费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对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要

-4- 及时登记,定期清理;强化本单位非独立核算收费点的收费票据管理工作,收费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一级或二级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坐支、截留和滥用;按规定向学校计财处报送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及有关资料,自觉接受学校计财处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学校计财处对收费票据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领购、填开、取得和保管收费票据的情况; 2.报销、记帐的收费票据的合法性; 3.检查与收费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收费票据使用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2.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的;

3.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丢失收费票据的;

4.将第四条所述收费票据混用的; 5.私自伪造、印制收费票据的;

6.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以及不接受学校计财处监督检查的; 7.使用非法或过期废止票据的。

第十四条 对构成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5- 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单位和个人以下处罚:

1.收缴和停止供应收费票据; 2.停止收费;

3.封存销毁私印、伪造的票据; 4.处违法金额10%的罚款;

5.对单位领导和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丢失、毁损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因火灾、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除外),可按每份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擅自印制收费票据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学校将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企业以外的全校各单位、各部门。企业的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由各企业根据国家法规自行制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票据 管理办法 通知

长沙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3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120份)

-6-

长理工教字〔〕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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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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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号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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