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0:33: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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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
[2005]6号)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
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
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
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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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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