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4 02:21: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干部、教师交流(支教方案)
三奇小学校
根据晋中市教育局《关于深化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教人字„2012‟9号)文件精神,根据《和顺县教育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交流原则
学校交流工作要遵循县教科局“政策引导、以县统筹、因地制宜、合理流动”的原则,教师交流要与学校岗位设置和核编定员相结合,与教师队伍的结构调整和学科建设相结合,与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用相结合,同时,为保证教学工作的稳定性,小学六年级的本年度代课教师暂不交流,申请到外校交流的教师与进入本校教师学科不对接的,本年度暂不交流。
二、交流对象
(一)交流条件及范围
1.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男50周岁(1962年1月1日前出生)、女45周岁(1967年1月1日前出生)以下,在同一学校任教(任职)满6年以上的教师以及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应进行交流。
2.县级(含县级)以上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教学业务骨干教师,应积极主动参加教师交流。
3.对于不在交流范围,本人自愿交流的,根据工作需要给予积极支持。
(二)交流比例
中小学干部教师交流的人数应控制在本校中小学专任教师人数的10%—15%之间。
三、交流形式
1.城乡交流
鼓励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凡由城内学校到农村学校交流的教师同时具备支教和交流双重经历。
对由城内或城周边学校到农村薄弱学校交流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优先,聘用高等(层)级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评选各级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骨干教师及各类教育教学荣誉优先,干部提拔任用优先。
交流时间为一年,实行合同管理。考核在称职以上,由本人写出申请,可返回原校任教,在下次交流时相应核减一年农村学校交流年限。
2.晋升职称交流
为了保持交流政策的延续性,2012年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到薄弱乡镇校交流,并实行合同管理。如不履行交流或支教义务的,将延期聘任,不予兑现晋升职称工资。因延期聘任造成将来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果的,责任自负。
(1)交流年限:小学为3年。
(2)女45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干部教师晋升中级以上职称的,可免于交流。但晋升职称没有支教经历的,必须到农村学校支教一年。
(3)要签订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在适当时间进行交流。
(4)在交流期间,若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的,本人提出申请,可以返回原校任教。
3.区域类交流
全县中小学干部教师交流分四个区域,我校属城外校区域,可交流的学校是:
牛川小学校
区域交流形式,原则上应将人员交流和人事关系调整同步进行,实行“人走关系动”。根据工作实际,确需“人走关系留”的,要由派出方和接收方的双方学校同意,并签订合同,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四、交流程序
1.教师写出个人交流申请,于26日下午5点前交各学部。
2.学校根据个人申请,依照交流比例、学科情况,拟定交流人选,由校委会和接受双方学校同意,经教科局审批后,方可交流。
3.交流教师填写《交流审批表》,签订交流管理合同。
4.学校将交流教师名单、《交流审批表》及管理合同交县教科局备案存档。
为保证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有序进行,8月26日前,跨区域交流人选上报县教科局。先进行跨区域交流人员的安排,然后再进行区域内交流,8月28日前完成。
干部教师交流领导组:
组长:李海英。
组员:杨庆昌、药新联、田树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校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组织领导
1.认真学习领会市、县干部交流实施精神和办法,结合实际,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出发,经校教代会集体讨论研究,制定本校干部教师交流方案。
2.全体教师要从学校均衡发展的高度认识,扎实做好干部教师交流工作,要严格按照干部教师交流的原则、范围、条件、比例、宗旨进行交流。坚决杜绝为交流而交流,为晋升职称而交流,在个人利益与学校利益冲突时要顾全大局,要保证交流有序,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既取得交流实效,又不影响学校发展的整体大局,确保我校今年干部教师交流工作顺利完成。
(二)明确学校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政策规定
1.校级领导和教师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要具有异校交流经历。
2.从2014年起,符合交流条件和范围的干部教师,在参与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高一层级岗位聘用时,要具有异校交流经历。
3.在评选特级教师或市级(含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教师荣誉称号时,被评选人应具有异校交流经历。
(三)强化学校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考核管理
1.对交流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其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同时要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优质校交流到薄弱校的,不得返回原单位,并在三年内不得派出学习,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2.交流期间,教师在一学年内因病、因事等原因累计请假超过两个月的,将延长交流期限一年。
3.对拒不接受交流或在交流期间拒不到岗、擅自离岗、私自雇人顶岗的违纪违规教师不予续聘或不予调资,并按照相关政策和纪律给予严肃处理。
六、本方案由学校教代会通过,解释权属校委会。
三奇小学校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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