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2020-03-02 15:21: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家禽及染疫家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家禽及家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动物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药品、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及监督指导,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药品购入检测和使用需由国家授权和兽药使用规范,并结合各进口国的要求实施,以防止滥用。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三、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四、场房建设有利工消随离,统一生物安全措施与 卫生防疫制度。

国家法律法规对养殖场的要求

一、畜禽养殖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规定,建立畜禽及产品购销、投入品购入使用、动物卫生防疫、养殖污染控制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切实履行法定的质量安全保障职责。

二、从事畜禽养殖,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严格遵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不得添加仼何非食用添加物质,严禁饲喂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和垃圾场中的物质。

三、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做好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配合搞好疫病检測检验、执行重大疫病控制和扑灭措施。

兴办畜禽养殖场区成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出售动物及产品应当中报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识。

四、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标识推行工作的安排,做好畜禽标识加施的具体实施。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作为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的追溯依据。

五、畜禽养殖场(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晶可追溯。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积极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镇兽 医站报告。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和蔓延趋势。

五、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 将上月疫病发生情况上报镇兽医站。

六、镇兽医站在接到动物疫情员重大疫情发生报告 时,应1小时内报至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七、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 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卫生防疫消毒制度

1、进场人员消毒后方能进入生产区内,车辆进入生产区内时,应经过车辆消毒通道,经喷洒消毒剂对其外表及所载物体表面消毒后进入。生产用器具使用完毕后要及时清洗保洁,消毒后统一储存。

2、场区消毒.非生产区应以清扫,保持其清洁卫生,定期(每周或每半月)使用规定的消毒剂进行消毒。生产区内、舍外主干道应每日清扫,每周使用规定的消毒剂消毒1-2次。畜禽粪便运输专用道应在每日使用后立即清扫干净,定期(每周或每两周1次)消毒。

3、畜禽卫生消毒程序,每日上、下午对畜禽舍地 道路各清扫1次,每日或每周用消毒剂喷洒地、墙壁、走道消毒。在场外疫情严重时应酌情增加消毒次数和提高消毒数小时后,以清水洗净消毒液。

4、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三、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提前2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动物卫生监督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中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況。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二、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号、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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