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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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建[2013]4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

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 2013-01-08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安装等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为深刻吸取“9.13”事故教训,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建单位应切实履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及配件;现场有多家施工单位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和参与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二)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资料和作业人员证照;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检查验收、旁站职责;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严格履行重大隐患处理和报告职责。

(三)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操作、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证照,认真履行使用管理和检查验收职责;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情况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自购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工作需求的技术力量,具备设备的维护保养能力,建立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设备安装、拆卸和维修保养业务,依照标准规范实施作业。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一)每台建筑起重机械在每次出租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租赁(产权)单位应对该台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查(简称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向施工

总承包(使用)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对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审核。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时,应一并出具该建筑起重机械的自检合格证明。无自检合格证明以及安全技术性能检查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施工现场出租、安装和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性能检查(自检)应由具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租赁(产权)单位、自购使用单位不具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查(自查)并出具自查合格证明。受委托负责安全技术性能检查(自查)的单位,对出具的自查合格证明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应承担该建筑起重机械的后续安装和维护保养业务,否则,不予办理安装告知、使用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在营业许可范围内从事租赁活动;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无租赁业务营业许可的,不得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

(三)设备的出租应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职责和安全责任。

(四)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租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及配件,无自检合格证明的,不得租用。

自2013年3月1日起,凡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其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进入我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租赁使用。

三、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管理

(一)每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含升降、附着和维护保养)作业,应由同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在设备使用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更换安装单位的,应经施工总承包(使用)、监理单位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变更后的安装单位应负责设备后续的升降、附着、拆卸和维护保养。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进行安装拆卸作业时,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至少配备专业安装拆卸人员4名,司机、指挥各1名,应在安装拆卸告知时,明确相关作业人员。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对相关作业人员的信息、证照进行查验确认。

(三)施工总承包(使用)、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升降、附着等作业时的监督检查和旁站监理,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每次升降、附着完毕后,均应认真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四、严格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并督促安装、使用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实施管理,严格执行检查验收程序和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制止。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组织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对建筑起重机械是否超载、超员,是否有违规操作、违规使用,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是否履行班前、班后检查和交接班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发现隐患或违章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制止。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由专人每周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情况,以及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每月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相关检查、维护记录,检查情况及时报施工总承包(使用)、监理单位。

(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使用)、安装等单位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管理。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安排由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与设备租赁(产权)或安装单位协商解决。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合理确定,塔式起重机每台每班至少配备3人(司机、指挥、司索各1人),施工电梯每个吊笼每班配备司机1人,物料提升机每台每班配备司机1人。每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

(三)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期间,每台设备应固定操作及指挥人员,不得擅自更换人员,不得疲劳作业。如需更换操作或指挥人员的,应报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并进行备案。

自2013年5月1日起,我市新报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将设备情况及其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信息一并录入上传至“特种设备信息

管理系统”。

六、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信息化管理

(一)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我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设备、企业信息库,完善现有信息平台使用功能。

(二)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设备管理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设备使用、运行过程中的监控。

(三)逐步建立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第三方安全监控预警信息平台,统一收集、汇总、分析、测评各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信息,定期公布各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情况,发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预警信息。

自2013年7月1日起,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新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其监控管理的相关信息数据能够与市、区第三方安全监控预警平台对接,以便及时上传、接收数据,随时调阅、方便查看信息。

七、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行业自律机制

(一)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交流沟通作用,制定并发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统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维修保养合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验收表格。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制定诚信评估标准和相应的激励、制约机制,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的信用程度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考评结果并上网公布。

八、扎实推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整治工作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企业和相关人员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安装等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开展整治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建立和完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按照统一要求,落实各项管理规定。

(三)各级建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实施处罚;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并实施全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直至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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