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的权利和义务

2020-03-01 18:16: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报检员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自理报检单位有哪些权利?

(1)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及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2)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3)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4)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自理报检单位有哪些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所报检货物的质量负责;

(2)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4)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及有关要求;

(5)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

用或拆卸、运递;

(6)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报检员的记分考核

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违规行为实行差错记分管理制度。

2、记分方法

⑴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满分12分,从《报检员证》初次发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⑵在同一批次报检业务中出现两处或以上记分事项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⑶注销后重新注册或变更个人注册信息换发《报检员证》的,原记分分值继续有效。⑷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当场或在3日内提出申诉,经检验检疫机构复核,如报检员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或变更原记分。⑸记分后,报检员应立即纠正差错或违规行为。

3、记分事项与分值

⑴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差错或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4分、2分和1分四种。

⑵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转借或涂改《报检员证》的;

●被暂停报检资格期间持他人《报检员证》办理报检及相关业务的;

●涂改、伪造检验检疫收费凭证的;

●对入境货物不及时联系检验检疫或所提供的信息有误,致使检验检疫工作延误或无法实施检验检疫、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如实报检,未造成严重后果,尚未达到吊销《报检员证》条件的;

●其他应记12分的行为或差错。

⑶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假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刁难委托人、被投诉且经查属实的;●办理不属于所属企业报检业务的;

●经通知拒不上交应由检验检疫机构收回的《报检员证》或《报检员资格证》的;●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报检员证》的注册、变更、补发和注销手续的;●未经同意不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培训的;

●入境流向货物申报时未提供最终收货人的有关信息或所提供的信息有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漏报、瞒报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或木质包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擅自取走报检单据或证单的;

●擅自涂改已受理报检的报检单上的内容或撤换有关随附单据的;

●其他应记4分的行为或差错。

⑷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对已报检的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机构督促仍不及时联系检验检疫事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未受理报检的单据不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更改或补充而再次申报的;●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交纳检验检疫费的;

●扰乱检验检疫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

●其他应记2分的行为或差错。

⑸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因报检员的责任造成报检单中所列项目申报错误的;

●因报检员的责任造成提交的报检单与所发送的电子数据内容不一致的;

●报检所附单据之间或所附单据与报检单内容不相符的;

●未按规定签名或加盖公章的;

●报检随附单据模糊不清或为传真纸的;

以上五种行为或差错按报检批次计,每批累计不超过2分。

●报检随附单据超过有效期的;

●未提供代理报检委托书或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

●对同一批货物重复报检的;

●经通知或督促仍不按时领取单证的;

●已领取的检验检疫单证、证书或证件遗失或损毁的;

●对已报检的出境货物在一个月内不联系检验检疫也不办理撤消报检手续的(按报检批次计);

●未在要求时间内上交应由检验检疫机构收回的《报检员证》或《报检员资格证》的;●错误宣传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或散布谣言的;

●其他应记1分的行为或差错。

4、处罚

⑴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暂停报检资格3个月。

⑵同一记分周期内,暂停报检资格期间或期限届满后,被再次记满12分的,暂停报检资格6个月。

⑶暂停报检资格期限届满后,原记分分值予以清除,重新记分至该记分周期终止。⑷暂停报检资格期间不得办理报检业务。辖区局暂时收回《报检员证》,无法收回的将予公告。

⑸暂停报检资格期限未满不得办理报检单位变更手续,不予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

①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④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⑺取消报检资格的,同时取消《报检员资格证》,3年内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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