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技能考核制度

2020-03-03 06:58: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司法鉴定人技能考核制度

一.为适应鉴定业务发展和鉴定人综合技能提高的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通过考核,促进学习,提高鉴定人综合技能和业务素质,培养一批能适应鉴定业务发展专门人才。同时,考核成绩也是评价鉴定人综合技能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制度》,成立鉴定人综合技能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考核由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考核的对象:所有的在职司法鉴定人。考核不分年龄、性别、职称、职务的差异,一律平等。

四.考核范围:主要指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工作人员的政治立场和思想品质。

能:指工作人员的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以及是否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勤:指勤奋精神和出勤情况等。

绩:指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及效率。

五.考核的方法:每年进行2次技能考核。内容包括:行政管理制度、知识测试考核、民主评议考核、社会问卷调查式考核、岗位责任制得分考核。

六.考核结果:

1.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熟悉本职业务,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勤奋敬业,责任心强,成绩突出。

2.称职:能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或比较熟悉本职业务,工作积极,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较好完成本职工作。

3.基本称职:政治表现和业务素质一般,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一定的失误。

4.不称职:政治思想与业务素质较差,对本职工作生疏,不善学习、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较差,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违反纪律。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1.与奖金及工资挂钩

2.与辞退挂钩

3.与培训挂钩

4.与职务升降挂钩

5.与鉴定人注册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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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技能考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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