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常识问答

2020-03-02 14:29: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保密常识问答

1.什么是秘密?

“秘密”一词,从汉语辞源学上讲,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最早称之为“祕”,“秘密”中的“秘”是“祕”字的异体字。“祕”者,神祕,就是不为外界所探测的意思,也有隐秘、稀奇、封闭的含义。

“秘”与“密”字连用,意思是指极为紧要之事,不得外传的机要事宜。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团,为维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对某些信息加以隐蔽、保护和限制,以免外泄,这些信息就是秘密。一般来说,秘密都是暂时的、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在一定条件下,密与非密可以相互转化。根据秘密的性质不同,秘密可分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秘密(隐私秘密)。

2.什么是保密?

“保密”,是指国家、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对关系自身安全和利益,公开后会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的秘密信息,控制其知悉范围,对其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其安全的一种保护行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自“秘密”产生后,就有了“保密”的行为,小至个人、家庭,大到组织、政党、国家,为了维护其秘密信息,都需要“保密”。

3.什么是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是指按照我国《保密法》的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而进行的工作。

我们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由各级党委、党组保密委员会实施的领导和决策工作;二是由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三是由各级党政军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内的保密工作机构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四是由具体业务部门承担的、渗透在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4.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是什么?

1983年5月,党中央批准了中央保密委员会提出的“提高革命警惕,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确保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对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保密工作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对我国新时期保密工作总的方针、原则,保密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基本政策做了比较完整、科学的概括和表述,从思想、组织、制度和措施上改革和加强保密工作,以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1988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保密法》在第四条中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1997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依据,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保密工作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依法管理国家秘密,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5.如何理解保密工作“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方针?

“积极防范”,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一方面强调把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主动地把工作做在前头,最大限度地增加国家秘密的安全系数,消除隐患,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要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积极防范,一是要有警惕性和较强的保密意识;二是要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保密制度是做好保密工作的保障。只有认真遵守各项保密制度,防患于未然,才能做好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要突出重点,核心是确保国家核心秘密的安全,防止重点不突出,眉毛胡子一把抓。突出重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从国家秘密的等级考虑,绝密(即核心秘密)是保密工作的重点。《保密法》专门对绝密级国家秘密的管理及接触范围做了规定。无疑,保密工作的重点是确保绝密级的国家秘密。但是,就不同部门和单位而言,重点又是相对的。比如,某个部门或单位虽然不产生绝密级信息但不等于这个保密就没有重点。

二是从国家秘密的分布考虑,国家秘密集中的地区、部门、单位和部位是重点。

三是从工作对象考虑,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的公务员、重要涉密人员是保密工作的重点。

四是从时空考虑,不同地区的不同部门和单位,在不同的时间,涉及国家秘密的多少会有所不同,因此,开展保密工作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工作的重点。

“积极防范”与“突出重点”是紧密相连的。“突出重点”并非不顾一般,而是在“积极防范”思想的指导下,在全面防范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积极防范”只有通过“突出重点”,才能真正实现防范的目的。

6.为何要“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但利各项工作”,是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矛盾的辩证统一。保密工作是保障和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保密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都是为了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要“保”,就必须有一定的限制,但限制措施不能影响其他工作的开展;要“便利”,就应使国家秘密发挥应有的效益和作用,在一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该解密的解密,该扩大知悉范围的就扩大知悉范围;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权衡利弊后,利大于弊的,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提供,满足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处理好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把二者在机地统一起来,不能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坚持把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摆在首位。如果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需要严格保密的,就不能片面强调方便工作,而置国家秘密的安全于不顾。如果从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需要保密工作做出相应调整的,就不能一味强调保密而不顾大局,致使工作受到损失。

现实工作中常常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是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对立起来,少数同志认为保密是额外负担,忽视保密,造成泄密,给业务工作带来损失;另一种情况是保密制度不合理、不科学,甚至将工作中不应当保密的信息,花费许多精力保起来,结果浪费了人力物力,劳而无功。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7.保密与保卫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保密与保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二者在领导、管理和保护的目标、方式、手段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目标和目的不同。保密工作的目标是国家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秘密信息。这种信息的知悉范围是可以控制的。保密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卫工作的目标是重要人员、重要设施、重要部位和区域等,这些目标是可以被公众知悉,是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保卫工作的目的是保障被保护对象的安全,维护正常的秩序;

(2)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保密工作主要依据《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保卫工作主要依据安全保卫方面的有关规定;

(3)对目标保护的方式不同。保守国家秘密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机关、单位的涉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制度,对国家秘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技术措施),防止国家秘密被泄露或被窃取。保卫则主要是由保卫部门采取警卫、守护、设置警戒范围和实施武装保护等方式,防范外界对目标的攻击、伤害和破坏。

保密和保卫又有一定的联系,在许多情况下,保密需要保卫作保障,例如,对涉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会议场所以及重要国防保密工程、设施的保护,涉密产品的制作、运输、使用、存放等环节,都需要设置警卫,采取保护措施,如果离开保卫工作,就会泄露其中的秘密信息。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既不能将保密与保卫混为一体,又不能将其完全分开。

8.什么是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从这一定义看,国家秘密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

(1)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准确判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

关键问题。

(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这是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必须在履行确定相应密级的程序后,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国家秘密。所谓法定程序,是指《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就确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解密所做出的一系列相应的规定。国家秘密的这一要素,是强调确定国家秘密的统一性和合法性,防止主观随意性。

(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这是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国家秘密不可能是永远的秘密。随着一定的时间和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或变更密级或解密。在特殊的情况下,也会发生密级由低变高的现象。国家秘密的接触、知悉的范围必须限定在需要知悉的范围内,不能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就不能称其为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三个基本要素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9.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法律定义概括了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规定了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

商业秘密在不同的产业、部门、技术研发的不同阶段广泛存在,但可以将其归为两类:

一类是技术信息。所谓技术信息,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未取得工业产权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知识(包括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技术秘密持有人一般是处于独占的考虑而不申请专利(使其公开)。技术秘密通常包括制造技术、设计方法、生产方案、产品配方、研究手段、工艺流程、技术规范、操作技巧、测试方法等。技术秘密的载体,可以是文件、设计图纸等;也可以是实物性载体,如样品、动植物新品种等。

另一类是经营信息。所谓经营信息,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关商业、管理等方面的方法、经验或其他信息。包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营销方式、货源、财务会计报表、客户名单、谈判底盘、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10.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的概念最早在《国家公务员暂停条例》中提出。

(1)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工作秘密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则大多数产生的是商业秘密;

(2)工作秘密是涉及机关单位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工作运作中,既有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利和职责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容,也有内部管理活动的内容。工作秘密的内容是与本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事项;

(3)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泄露后虽然不会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但是,却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影响国家机关顺利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利和职责。

11.什么是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科学技术秘密是国家秘密的组成部分,是指科学技术中的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科学技术成果和关键性技术。科技成果包括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三大类。关键性技术包括阶段性的科技成果、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

12.如何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

(2)国家秘密的标识“★”;

(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

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

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

“机密★10年”——表示该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十年;

“秘密★6个月” ——表示该件为秘密级,保密期限为六个月。

如果国家秘密的标志只有密级和标识符★,如“机密★”,不标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级十年认定,机密级二十年,绝密级三十年认定。

对不能标明或无法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如口头信息、还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设备、物品等。遇到这种情况,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以一定的形式将其密级、保密期限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保密问答

保密常识

学历常识问答

电线电缆常识问答

物业管理常识问答

保密知识问答[定稿]

济源市可持续发展常识问答

社会保险法常识问答

出国留学常识问答

疟疾防治常识问答

《保密常识问答.doc》
保密常识问答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