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2020-03-02 01:13: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52号令)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对我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我厅制订了《贵州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厅中医药管理局联系。

联系电话:0851-6824684 6815561 联 系 人:黄维中 周 茜

附件:《贵州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

师资格

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贵州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加强对我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国家已开考的民族医学。 第三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我省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工作全面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出师考核

第五条 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六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六)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七条 师承人员必需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并经县及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

第八条 师承关系合同公证前的人员资格审查

(一)申请参加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的人员需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关系人员资格审核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一式3份; 2.近期大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3.学历或学力证明;

4.由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同意进岗带教的证明材料。

(二)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本细则的第

六、七条中的相关规定,对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条件进行逐项审查,对经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出具同意跟师学习证明。

(三)持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跟师学习证明后,方可到县及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办理《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一式5份)公证,正式确立师承关系,跟师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师承人员应将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原件)报核准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时报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师承教学地点

指导老师所在的合法医疗机构。 第十条 师承教学时间

(一)自《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公证之日起计算,连续三年,原则上不得中断或延期。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经核准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停止学习。

(二)师承人员每年必须完成500学时的学习,三年总计不少于1500学时。其具体要求为:师承人员自公证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时间不少于2天半,每年不得少于300学时;每年指导老师对师承人员必须有不少于200学时的理论授课内容。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学习形式

(一)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为主,同时采取指导老师授课或集中培训,并参加国家和省级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等。

(二)每次跟师随诊或操作要做出记录(即跟师笔记),并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心得体会。每月至少提供4份跟师笔记及1份心得体会交指导老师批阅认可。

(三)师承人员自己应备临床跟师笔记本,每篇跟师笔记不少于2500字,每篇心得体会不少于1500字。

(四)理论学习可由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师承人员集中进行,也可由师承人员指导老师直接讲课等多种形式。

(五)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另行制订《跟师学习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授课内容。

(一)紧紧围绕《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要求进行。具体为:

1、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学习),使师承人员掌握和了解中医药学的思维方式、理论体系、辨证论治的方法。

中药的功效、应用、用量用法、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2、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3、临床常用腧穴的定位、主治、刺灸法、临床应用等基本知识;针灸科常见病的辨证、治法、处方、操作等知识;

4、中医内、外、妇、儿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等知识。 第十三条

授课要求

(一)实践技能考核大纲必须贯穿在三年的跟师学习之中,基本操作和临床答辩的实践技能考核内容必须由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或指导老师教会师承人员熟练掌握和应用。

(二)综合笔试的学习内容必须按《综合笔试考核大纲》的内容进行辅导和自学,熟练掌握其基本概念和相关知识。

(三)《综合笔试考核大纲》的9大部分共173个单元的学习内容按年度500个学时安排学习。

(四)跟师学习三年内,每年由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组织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三年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能否进入出师考核程序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一)主要由属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地应建立相关的组织管理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公布相关的联系电话,便于在跟师学习中加强沟通和联系,并建好师承人员的信息档案,方便管理。

(二)每年指导老师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一份年度带教工作情况总结,详细按学习的形式和内容列出带教情况。

(三)每年师承人员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两份年度跟师学习的情况总结,一份总结为临床跟师学习的情况汇报,一份总结为综合笔试大纲要求内容的学习情况汇报。

(四)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敦促辖区内的师承人员在每年2月底以前完成《传统医学师承合同书》的签订工作,以便与每年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和考试工作顺利对接。同时将审核无误的辖区师承人员花名册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的联系,同时应根据师徒的年度学习工作总结和报告情况,因地制宜,加强指导,帮助他们按计划完成跟师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出师考核

(一)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二)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需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三) 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明;

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学历或学力证明;

5、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6、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7、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五)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六)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六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各市(州、地)卫生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八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市(州、地)卫生局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各市(州、地)卫生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 确有专长人员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州、地)卫生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于规定时间前将合格人员的报名信息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市(州、地)卫生局要按要求组建本地区中医药(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根据申请人的技术特长,随机抽取相近专业的单数专家(至少3人)认真负责地按要求对申请人进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名单反馈给确有专长人员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过走访等形式对考核合格者进行30名居民和30名患者评议工作。

临床实际本领考核、居民和患者评议合格者,参加市(州、地)卫生局组织的综合笔试。

第二十五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市(州、地)卫生局确定,于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市(州、地)卫生局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一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2、《传统医学师承关系人员资格审核表》

3、《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4、《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5、《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解读《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

天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实施细则

上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传统医学师承、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新规定

河南中医确有专长考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doc》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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