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文明交通行为的现象

2020-03-04 00:06:3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不文明交通行为的现象、成因、危害与对策

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推进全社会文明交通进程,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新期盼和新要求,着力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质及社会文明程度,是当前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和感受,对不文明交通行为现象、危害与对策作简要分析。

一、当前不文明交通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机动车不文明交通行为表现。违反道路交通标志闯闯红灯、不依序停车排队等候红绿灯、乱鸣喇叭、夜间行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不按规定超车、超速或超载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既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较大威胁,又影响了城市形象。

(二)非机动车不文明交通行为表现。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穿插、逆向行车、占用机动车行道、骑车带人或带超长物件、中小学生放学后成群结队骑行、双手脱离车把、嬉戏追逐打闹等行为。

(三)行人不文明交通行为表现。不走人行横道,随意横穿公路、过公路时打手机或不左右看、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或斜穿马路等现象。

二、不文明交通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的观念不强。各类交通参与者在从事和参与交通活动中,由于社会道德素质不高,文明出行观念不强,对不文明交通行为带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文明交通行为的概念模糊,防范意识淡薄,很多参与者普遍认为只要不是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骑车带个人、占道行驶、向车外抛洒杂物等,这样的行为只要自己方便,根本不会有什么影响,更不会造成交通事故,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不良行为和习惯。

(二)行人和非机动车管理难度较大。长期以来,道路交通管理的侧重点都放在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对于文明交通行为习惯尤其是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不文明交通行为缺乏管理甚至不管理,造成了非机动车和行人任意与无所谓的交通参与态度,几乎不受任何约束。

(三)基层公安交警部门警力不足造成管理不全面。基层交通民警每天上路维持交通秩序、24小时值班接处警、处理各类交通事故,再加上各类大小保卫开道、专项整治活动等,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警力。要想再抽出部分警力放置路面专门加强不文明交通行为的管理与整治确实是力不从心,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四)交通参与者的误解与对立情绪造成执法难。对不文明交通行为,民警在路面劝导和纠违过程中,大部分人能够理解并对不文明交通行为认识态度较好。但不可否认,有部分参与者不理解,甚至是误解产生对立情绪。他们错误的认为交警拦下来的目的就是为了罚款,因为在他们的潜意识中不文明交通行为既没犯法又不违规,凭什么拦我、管我、罚我款。所以对立情绪比较严重,对交通违法及不文明交通行为的蔓延和泛滥,在客观上起了推波助澜作用。

三、不文明交通行为带来的危害性 一是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因为机动车抢道行驶,不按序排队等候等不文明交通行为极易造成交通堵塞,造成路面秩序混乱,既造成自身通行缓慢也造成其他车辆通行困难,降低了道路的使用通行率。

二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伴随着车辆的激增,事故、堵车也随之高发。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机动车不文明交通行为引发的比例很大。

三是造成社会不稳定。不文明交通行为会损害到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容易发生矛盾冲突,引发突发性事件与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四、减少和消除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对策与思考

(一)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契机,加强文明交通宣传。针对不文明交通行为,一是公安交警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时,应将文明参与交通活动有的放矢地融入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全面提高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守法意识。二是通过邀请新闻记者及时跟踪报道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情况,曝光不文明交通行为,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三是坚持以“五进”活动为载体,深入基层,通过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村组、进机关,零距离、多层次、全方位地向社会群众宣传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进一步拓宽文明交通宣传渠道,丰富交通安全宣传内容。

(二)创新警务模式,建立快速反应的动态交通管控机制。一是创新勤务模式,对于严重的不文明交通行为适时地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形成高压态势。二是在执勤过程中,民警要改变过去只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而对非机动车和行人实行松管的做法,不光对驾驶人要处罚,对行人也要处罚,让所有的道路交通参与者认识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危害,从而自觉遵法守规,养成安全出行,文明参与的良好行为习惯。

(三)加强联系,形成整治合力。不文明交通行为的整治不仅是交警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公众的责任。光靠公安交警一个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各部门、各阶层的特殊作用,从而形成整治的整体合力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浅议行政不作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行政不作为是一种不易觉察的轻微渎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隐蔽性,但其危害性丝毫不亚于直接违法行为,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大障碍。近年来,相关公共卫生事件和安全事故频发,如 “毒奶粉”、皮革奶、健美猪等事件、广西南丹矿难等等,这些天灾人祸的背后都或多或少的暴露了有关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的严重问题。又如教育乱收费,民营医院的虚假广告坑害病人等等众多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与行政不作为息息相关。产生行政不作为原因比较复杂,它不是某一社会因素的产物,而是多种社会因素的综合反映。具体反映在以下方面:

一、行政不作为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权本位”理念相当浓厚,将行政权力视为一种可以自主控制的权利,是否作为、何时作为由自己说了算,没有形成现代法治意识,服务型政府理念。另外,传统中国长期以来就以“熟人社会”为基础。因此,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关系网面前,搞变通、搞妥协,产生行政不作为现象;而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不作为时,往往也希望借助人际关系解决问题。他们认为自己得罪不起行政机关,大多行政相对人能忍则忍,而这恰恰又放纵了行政不作为。

(二)历史与体制的原因

受传统服从意识的积淀、影响,一些执法人员,总是围绕上级命令和指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开展工作,不主动发现问题,积极有所作为。比如对于上级没有安排但影响甚至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置之不理,放任其长期存在,危害加大,处理难度不断增大,成为行政管理的一大顽症,最后导致这些矛盾必须通过地方行政首长甚至更高层级出面干预才能解决,从古代的赴京“告御状”到今天各个层级的“上访”,与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长期行政不作为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关系。

(三)立法方面原因

当前我国处于新旧体制交替转换过程中,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对行政不作为没有形成震慑力量,这也是行政不作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有的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不闻不问,城建部门对违章建筑视而不见,公安部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放任不管等都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潜在危害性很大,然而就目前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律制度看,没有规定对公共利益损害时的被诉主体的责任追究方式,无法从法律制裁的方式来处分这类行政不作为,放任了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另外,行政程序立法滞后。大多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都是由执法的行政机关自行设定,致使规定中对行政相对方设定的程序要求严格、繁琐,而约束行政机关的规则少。由于对执法机关没有具体的执法程序、时间要求,容易滋生行政不作为现象。

(四)行政机关自身原因

1.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漠。

有的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漠,作风不实,开会多、应酬多、考察多,深入基层调研少,遇到具体问题时则推诿扯皮,甚至不作为;有的工作重点放在领导批示、上级考核的工作事项中,对关系公共利益、群众利益的事、对老百姓的合理要求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放任不管;有的执法中讲形式,摆花架子,工作方法停留在发文件、开会传达精神上,对发现的问题不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制止行为,使得社会矛盾长时间得不到化解。

2.工作方法被动、滞后。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社会管理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执法部门在构建服务型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上被动、滞后,对一些新事物不知如何应对,往往选择观望态度,或是层层上报,等待上级指示,形成行政不作为。有的是因为执法部门工作方法单一或工作力度不够,执法效果差,群众认为其没有作为。如环保部门治理夜间噪音问题,环保部门专门为此设立有夜间值班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就去施工现场予以制止。但是由于缺乏过硬的措施,环保部门执法人员一走,施工单位又开始施工,群众认为夜间噪音不断是环保部门没有切实履行行政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而环保部门也认为自己很冤,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安排专人值夜班,可由于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成效甚微,群众还认为没有作为,效果不好。从上述事例中,可以看到执法部门的管理方式已不太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由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责时缺少科学性、长效性、经常性、制度性的管理措施和约束制度,执法时缺乏足够的力度和措施,行政执法不能达到一定的逾期目标,执法效果不好。

3.考核机制的影响。

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法律意识的提高,许多公民选择运用诉讼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为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以诉讼数量多少考核执法人员质效,实行追究制或一票否决制。行政执法人员在这样的考核制度下,办案越多,被追究的风险越大,而对其行政不作为责任很难追究。所以,一些执法人员尽量不办案或少办案,在执法时也更加谨慎,缩手缩脚,尽量少用行政强制措施,以求少出错,抱着“无过便是功”的想法,得过且过,力求稳妥。在这种只罚不奖的考核机制下,助长了一些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4.行政职能重叠、交叉。

由于当前我国一些行政机构的设置不合理、不科学,职能划分不清,机构臃肿,政出多门、有多头管理或者无人负责的现象,也是办事推诿、扯皮的重要根源。一些本应该由某执法部门主管的事,因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职权,不得不受其制约,结果导致执法效力相互抵消,应当履行职责的部门不能作为。比如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合执法,但是作为几个平级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具体谁来牵头,协调组织开展工作不明确,限制了行政机关的执法积极性,履职不主动,对一些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形成不作为。另外,由于利益驱动,各执法部门从制定部门规章到具体执法过程,都以本部门利益为中心取利弃责,形成有利的事各部门争相插手,无利的或者“麻烦”事互相踢皮球,产生执法空白区。如对于食品和药品的监督管理,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但这方面的广告又归工商部门管理,一旦出现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消费者受了欺骗而找主管部门时,也容易发生“两不管”现象,造成行政不作为。

5.执法条件受限制。

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手段,行政执法显得软弱无力,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有些行政机关监管的范围较宽、而执法部门人员配置较少,也形成监管不力。当前社会行政违法成本低,而行政守法成本高,一些单位、个人违反环保、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后,对其经济利益不仅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甚至会使其收到更大的经济利益,这促使其铤而走险,选择违法行为,当相关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处理时,这些企业自恃为地方的利税大户,不把行政执法部门放在眼里,甚至发生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围攻殴打的情形,使得行政执法人员面对一些违法行为不敢作为或无力作为。另一方面,受执法部门人员配置、设备投入方面的限制,也制约了执法部门职能的发挥。

6.行政执法有时受干扰,有压力。

一些基层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发展,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要求工商部门简化登记程序,降低登记门槛,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甚至专门出台文件限制或者阻止工商部门对一些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有的地方政府对监督性的行政执法部门存在排斥心理,甚至为保证地方利益,规定对当地利税大户如煤矿企业等进行安全、质监、环境等方面检查时,还要经过一定审批手段,为正常的行政执法设置障碍。在GDP成为考核官员重要指标的时候,地方政府为当地经济利益考虑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使当地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尤其是监督性执法部门不能作为,这也是目前一个现实的问题。

二、几点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立法

首先,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改变目前大部分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人是该规章执行人的现状,防止在立法中掺杂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全局性。其次,强化程序立法。行政程序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起着制约、规范的作用,必须强化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方式、时效及法律后果,尤其对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时限要有具体、合理的规定。规定还应当遵循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如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超过一定时效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视为默示同意。防止久拖不决,尽可能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制度性的执法监管体制。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提高政府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应该是当前重点工作。执法部门不能局限于补救式的事后管理方式,执法理念和方式要进行变革,应该由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转变,由人员监管向制度监管转变,由行政化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由管人向服务转变,运用科学化、长效化、制度化的行政执法措施去管理社会各个领域,并逐步形成管理体系,树立各行业、各领域的行为规范,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比如,在食品安全领域,提高执法部门监管能力,重点要在制度管理上、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上下功夫。首先,要形成生产经营行为制度规范和行业标准。严格规定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对关系民生的重点产品应该对各个生产环节提出明确的安全生产要求。其次,政府监管重点放在监督企业落实各项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措施上。监管应该是常态性的、制度性的。政府要加大监管投入,增强重点产品抽查力度和检查批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全程监管机制,致使不合格食品不能流通入市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督责任。最后,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落实食品安全体制的责任追究制,提高震慑力。对违反食品安全的人和事一抓到底,决不手软,不仅加大罚款等经济制裁力度,罚至其倾家荡产,而且要限制责任人今后的消费水平和从业选择,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刚性的惩罚措施,要使生产经营者不敢有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规范的行为。通过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和效果,有效避免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等“管不住”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执法人员选拔任用及考核机制,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一是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从干部队伍建设上治理不作为。二是要加强执法人员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培养执法人员在职务行为中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树立服务性政府理念,自觉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勤勤恳恳为公众办事。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社会管理、执法水平。三是要建立科学的奖惩考核机制,将岗位职责与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对勤于政事、政绩突出的执法人员给予褒奖,并据此作为任用、提拨的条件。对于缺乏敬业精神的不作为者,要让其有危机感,对于因不作为导致严重后果的,还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发挥考核制度的导向作用,实现对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长效、可持续激励,最大限度遏制行政不作为的发生。

(四)强化社会成员道德教育,建立诚信机制

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形成,除了必要的法律规制以外,必须要有全社会成员在道德伦理上的观念共识和日常正当行为的遵守,只有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诺、尊老爱幼、弃恶扬善、助人为乐的良好氛围,社会才能和谐发展。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对全社会道德诚信机制的培养建立。加强关于社会秩序的道德情感教育,培养人们发自内心的对他人、对社会、对自然的善意,并将道德层面的要求化为他们自觉的行动。建立完善社会诚信行为规范,建立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信用记录平台,对守信者予以鼓励奖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强化社会信用管理体制,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中,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舆论氛围,减少甚至杜绝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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