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2020-03-03 05:08: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经济专题讲座 课程论文

失地农民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越来越大,失地农民日益增多,由于征地补偿机制的缺失,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不仅没有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城市化成果,反而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边缘人和弱势群体。在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城市化 ;失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

引言: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西方大规模的城市化,始于18世纪的英国工业革命。根据联合国相关组织的预测,到2030年,世界城市化率将达到60%。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由于历史、制度等诸多原因,农民在城市化大潮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城市化是土地增值及其资本化的过程,应该让农民真正获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然而,在城市化实际进程中,农民不仅没有获得相应利益,反而临着城市化带来的失地和失业的双重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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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表现

(一) 失地农民的就业率偏低

1、失地农民自身的文化技能、心理等因素的限制

我国城市与农村的发展,“二元制”结构特点明显。与城市相比,由于受到经济、教育等条件的限制,农民在文化、技能上都处于劣势,尤其是纯农业户。即便是在城市接受过职业培训的农民,也往往选择留在城市(即社会学中的“人才倒挂”)。另外,在长期农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求静怕动”的社会心理,也成为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制约因素。

2、政策性因素的限制

长期以来,户籍制度、农民创业的限制条件、企业招工的歧视性规定等,都严重阻碍了农民的社会流动,影响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创业。近些年,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虽然情况有所改善,但对于失地农民这个特定的弱势群体而言,仍远远不够。

(二)土地开发、交易、占用、补偿问题上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1、制度保障乏力

在农民失地问题上,虽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等,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在保护失地农民的权利上往往力不从心。

2、缺乏统一规划,“城市病”现象严重

在城市化过程中,介入主体不一,缺乏统一规划,如开发商抢建违法建筑(在补偿利益的驱动下,农民也可能盲目的增加建筑面积以换得高额补偿)、破坏生态平衡、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都会显露。更有甚者,个别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暗中勾结,以规模经营为借口,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强迫农民进行所谓的土地流转,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用途,这都必然增加城市化的安全隐患。

3、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缺乏,维权能力受限

失地农民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都比较淡薄,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在其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借助法律来解决其与另一方或另几方的争端,在此过程中往往处于极端被动地位。

(三)针对失地农民的相关制度、政策不健全,执行力度不够

1、社会保障不到位

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面,不乏成功的探索,但多数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失地农民并不能真正享有就业、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另外,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有一定缺陷,除救济助困制度外,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全覆盖农村,与城市相比,农村还缺乏诸如失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制度等。

2、农民失地后,缺乏有效的培训和就业指导

在城市化进程中,实现失地农民劳动力的转移和科学就业,政府的作用必不可少。就目前情况来说,政府作用尚未有效发挥,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中介机构缺位明显

我国2003年的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是9800万,是1990年1500万的6倍,在这其中,直接或间接失地农民又占了相当比例。面对如此庞大的劳动力转移队伍,农村劳动力输出中介机构严重缺位,这不仅影响了失地农民正常流动,而且使社会不确定因素增加。

二、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途径

(一)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所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事先给予公正补偿,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只有为社会福祉,才能允许征收。”我国要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完善立法,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征收土地,并兼采概括式和列举式模式,赋予“公共利益”明晰的内涵和外延,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在实践中,规范征地行为,必要时可以设立“公共利益”的认证程序,对征地项目的公益性进行认证,彻底摒弃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征地行为。

(二)逐步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从源头上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问题。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所能获得的最直接的经济效益,也是引起征地纠纷的焦点。通过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的市场化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要灵活多样,补偿时不仅要考虑土地作为生产、生活资料的补偿,还要考虑失地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居住安顿、重新就业所需的困难补偿。以解决农民现实生存需要和未来的发展需要。

(三)推行高效公正的征地程序

使私权利受到充分的尊重。首先,建立独立于审批单位的仲裁机构,将征地机构、征地人员的收益与征地情况分开,使征地机构在经济利益上与政府、用地单位脱离,防止政府部门在解决征地争议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非正常现象;其次,人民政府要组织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征地前的知情权和咨询权、征地中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征地后的受益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征地的透明度,防止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征地权。

(四)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就业

“农民的土地权利变性成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一,它不以控制和占有土地为最终目的。其二,它的放弃并不以获得土地本身所具有的市场价值为条件,而是以获得进入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条件。”]在目前尚未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可行之策是依据“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

(五)建立科学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没有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解决失地农民中的基本生存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晓山.土地:消除城乡二元的突破口[J].人民论坛,2008,(1).

[2]鲜祖德.中国农村劳动力调研报告2005[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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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隆德,刘峰.农村改革解读[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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