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21:05: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遂汇利借字(201 )乙方:
《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1.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短期经营资金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2.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2.3 严禁将借款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3.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201年月日起至201年月
日止。
3.3甲方应按本合同3.2条的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甲、乙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据或借款支取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次提取或交付贷款按甲方要求全额转入以下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为:账户。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照月‰的固定利率执行,合同期内不调整。
4.2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开始计算利息,于实际提款日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上一月利息,实行按月付息,利息支付日为实际提款日的每月所对应日;各月实际支付的利息额按贷款额占用实际天数计算;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归还借款,利随本清。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5.1 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甲方向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和各项经营收入。
5.2 无论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对甲方的还款资金来源有任何约定,该约定均不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无论出现何种情况,甲方都不得沿用5.1条而拒绝履行或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5.3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5.3.1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5.3.1 一次还本,甲方应于201年月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结清未付利息;
5.4甲方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日前,应备足当期应付之本金或利息,并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将相应款项转(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遂宁市船山区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遂宁花园分理处,账号为:1293 1543 5852账户。
第六条担保
6.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贷款,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与人签订遂汇利借字(201)《合同》,作为本次借款本息偿还的担保。
第七条 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7.1.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保证所借款项不用于约定以外的经营、投资领域和消费,不用于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7.1.2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
7.1.3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7.1.4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7.1.5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7.1.6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评估、抵押登记、合同公证、鉴证、实现担保权益、保险、运输、律师服务、仲裁、诉讼、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和贷款人因此而发生的劳务等费用。
7.1.7借款人发生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7.1.8借款人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重危机,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7.1.9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并按照执行;
7.1.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只要不增加借款人债务金额,借款人应当按贷款人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向相关第三人履行债务。
7.1.11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7.2.1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7.2.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和担保人账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惩罚性赔偿金;
7.2.3 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任何法律不禁止的制裁措施,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举报并要求将其违约事实录入《信用报告》,有权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2.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2.5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2.6有权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活动。
7.2.7 有权根据国家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定、指引所加贷款人的义务而针对借款人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无需事先通知借款人,也无需事先征求借款人的书面同意。
7.2.8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7.2.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改变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8.2 甲方未按本合同3.3条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乙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8.3 乙方未按本合同3.3条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支付迟延天数的违约金。
8.4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8.5借款使用到期、甲方不按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
支付利息者,均视同借款逾期。甲方借款逾期,乙方从其逾期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作为适用利率计收罚息(即: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乘以200%),并对逾期前的未付利息予以追收。
8.6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甲方违约使用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合同利率上浮80%的标准计收罚息(即: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乘以180%),并作为适用利率计收至其债务清偿日止。
8.7 甲方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8.5至8.6项所列情形的,乙方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9.1 本合同经当事主体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并按八条之有关约定赔偿损失:
9.2.1 甲方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
9.2.2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借款人未能按贷款人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担保的;
9.2.3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欠息或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9.3 借款人如要求贷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9.4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 本合同当事主体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合同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0.2 本合同当事主体协商一致,同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则由遂宁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必须另行达成仲裁协议。
第十一条附则
11.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还款日、利息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2.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托管银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附件如下:①借款借据;②甲方份证复印件;③ 甲方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④甲方个人信用报告。
甲方(签印):乙方(签章):
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签订日期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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