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2020-03-03 03:50: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学校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学校与各有关单位签订《消防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校长为学校的防火责任人,同时委托一名副校长分管全校的消防工作;学校设立防火领导小组,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做出决策。

第五条 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同时要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制度;

(二) 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 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

(四) 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工作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五) 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教育(包括本部门外来人员的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

(六) 设立兼职消防员,明确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七) 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八) 负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七条 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学校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学校保卫处对校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其他部门应当接受保卫处的消防监督。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保卫处工作人员为主的义务消防队。学校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义务消防队,业务上接受保卫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都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各单位对所属的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保管、押运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制定特殊工种岗位防火责任制。特殊工种人员还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校内消防重点部位。凡属校内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消防制度张贴公布,所属人员应达到\"四懂四会\"(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本岗位的防火措施、懂灭火方法、懂逃生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疏散自救)的消防工作要求。学校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在开工前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因工作、生活需要,新建、搭建各类临时性用房,需经校发展规划处、保卫处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施工。校内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违章建筑。

第十二条 校内道路、走廊、楼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杂物。

第十三条 校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各单位对电器设备、线路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不通过用管理部门,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第十四条 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须符合仓库防火有关规定,电线要穿阻燃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要安装防爆灯,人离库房要切断电源。化学危险品库房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领用登记制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须经学院一级领导审批;化学危险品库房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由学校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申购,严禁各部门或个人擅自购买。

第十五条 校内禁烟区禁止任何人吸烟、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明火做饭,蜡烛照明;严禁私自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第十七条 在校内焚烧废物,应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和大量焚烧,应事先报校务处审批。经批准的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焚烧完毕后浇灭灰烬并倒在安全地点。

第十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代表学校将校内房产租赁给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应包括消防安全的内容;租赁单位要经常对其消防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制度,落实措施,整改隐患。

第二十条 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对集会和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在地点选择、活动人数、临时电器线路架设、疏散通道等方面,应符合消防规定,保证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法定节日和寒暑假期间,各单位应安排值班人员,要害部位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加强值班。值班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埋压和圈占室外消火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应报告保卫处,统一配置、更换或维护。各单位对所属范围内(包括楼梯走廊等公共过道)的消防器材、设施应做到经常维护,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养。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负盈亏的单位所需消防 器材、设备由保卫处统一配置,经费由单位自支。

第二十三条 外来培训人员、临时务工人员也必须遵守学校消防制度,其消防宣传和教育由学校有关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火势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要迅即组织力量扑救,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起火原因。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务处对校内消防实施监督,其职责是:

(一) 在校防火负责人和学校防火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

(二) 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 组织全校性防火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行为;

(四) 进行消防宣传,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

(五) 督促、指导、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添置、维修和保养;

(六) 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七) 奖励、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八) 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第二十八条 消防监督部门在组织消防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共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上级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也可以口头发出整改通知。被通知单位应当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告知监督职能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 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二) 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

(三) 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事迹突出。

(四) 积极扑救火灾,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者。

(五) 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 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暂行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发奖金;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由学校财务部门协助执行罚款处罚和扣发奖金。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室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应消防工作管理办法,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具体问题由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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