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情况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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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情况的调研

作者:陈杨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

【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所提的新理念。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本文笔者现结合三年来的审判实践谈一下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和感受。

【关键词】宽严相济;特点;司法实践

一、2009年至2011年三年来的适用刑罚的概况

2009年全年共判处罪犯180人。其中,10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3至10年32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78人,判处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和并处罚金(以下简称免刑)的64人。180名罪犯中,未成年人24人。

2010年全年共判处罪犯了197人。其中,10年以上8人,3至10年的38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80人,判处管制、缓刑、免刑和单处罚金的71人,未成年人28人。

2011年全年共判处罪犯了238人。其中,10年以上10人,3至10年的45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98人,判处管制、缓刑、免刑和单处罚金的85人,未成年人36人。

二、三年来适用刑罚中存在的几个共性特点

(一)严重刑事犯罪和适用重刑的案犯所占比例较低,而适用较轻刑罚的案犯了比例较高从统计数字来看,2009年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38人,占全部案犯了的21.1%,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监禁刑罚和管制、缓刑、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的则有142人,占78.9%;2010年二者的比例为23.4%和76.6%;2011年二者的比例为23.1%和76.9%。三年来的平均比例为22.5%和77.4%,基本上达到了1比3.5的比例。

(二)未成年人案犯了的比例居高不下

2009年判处的未成年案犯了有24人,占全部案犯180人的13.3%,2010年为28人,占14.2%,2011年36人,占15.1%,三年来,平均比例为14.2%,即每7名案犯中有超过1名未成年案犯。

(三)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监禁刑罚的案犯人数接近于被判处管理、缓刑、免刑和单处罚金非监禁刑罚的案犯数量

2009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有78人,而同期被判处管理、缓刑、免刑和单处罚金的有64人,2010年两项数字为80和71,2011年为98和85。

三、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其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的贯彻落实应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立法层面,另一个是司法层面,在立法领域对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做大量的努力工作。笔者现仅就在司法层面的贯彻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必须加强宣传和学习,使广大刑事司法人员全面树立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这是正确贯彻这项政策的基本前提

我们知道,刑事政策要想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被彻底贯彻到司法行为中,而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首先形成统一的司法理念。在确定宽严相济司法理念时,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犯罪观,特别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刑罚的目的。宽严相济司法理念影响下的犯罪观就是犯罪现象有其深刻的历史、经济、文化等等社会背景,它将长期客观存在,不可能被彻底消灭。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通过履行和教育的方式来控制犯罪,它并不是为了惩罚报复犯罪之人,以达到消灭犯罪的目的。因此,我们有必要确立这样一种科学的司法理念,宽严相济的刑罚及其他刑事司法活动并不能从根本上消灭犯罪,它只能最大限度地通过教育和改造罪犯来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将犯罪的影响控制在和谐社会能容忍的最低限度内,能够保证社会可持续健康地发展即可。

(二)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应用实体刑法时,要始终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对那些轻微犯罪,要大胆适用管制、缓刑、免刑、罚金等非监禁刑种,同时完善这些处理方式的具体执行形式,以确保感化、挽救和真正教育这些涉案人员,使其今后远离犯罪,成功回归社会,而不应当人为地设置一些障碍,如规定缓刑适用比例等,来限制非监禁刑种的充分适用。要严格、准确把握从重打击的那些犯罪范围,并毫不手软地加以打击,以体现刑罚的震慑效果。总的来说,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应当是探索“宽和”的刑事政策的实现方式。我们应当在确保“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并利用现有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资源,来推进司法活动中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的实现。例如,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然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体现在实体刑法上,更应反映在程序活动中,特别是应当贯彻在司法活动的各阶段,而不应孤立地存在某一阶段

在侦查阶段,宽严相济政策要求只有对于所犯罪行严重,且主观恶性与人身危害性较大的被追诉人,才能适用较长的侦查羁押期限或较严厉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而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

践中,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率畸高,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必须尽快加以改变。在公诉环节上应加大适用不起诉制度的力度。不起诉制度很显然是宽严相济内涵之一的“非刑事化”精神在公诉阶段的体现,由于其重视刑事法的教育和预防功能,念念不忘制度化原则,在世界范围已成为一项普适性程序制度。因此当前我国对不起诉的适用率过低的现状应尽快改变。

(四)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还应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必须认识到它仅是一项政策而已,必须防止其与法律规定内容发生冲突,并确保二者不能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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