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程序规定

2020-03-03 01:34: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XX分局行政处罚按键查办程序规定的通知精神,严格执法程序,强化办案力度,及时有效地查处经济违法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评审组:案件评审小组组长xxx,组员:xx、xx等6人组成对所里查办的重大疑难案件(拟处罚没款3000元以上或低于法定处罚额度的)要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确保公平、公正、廉洁执法,“一把尺办案”。

第二条:工商所在本所辖区内查办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第三条:办案单位案件主办人在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四条: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经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口头向本所长请示由所长向分局主管局长请示,经同意后在24小时内办理书式审批手续。如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扣留、封存财务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填写《行政处罚有关各项审批表》,以分局名义实施。

第五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到送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查封扣押的由分管局长批准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由分管局长决定解除先行等级保存措施。

(六)、逾期未做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六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务,应当当场点清,开具清单,一式五份,由当事人和办案(两人以上)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务通知书。

第七条: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各网格监管干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案源应当及时向所领导汇报,并当场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

(一)、制作现场笔录,勘查笔录;

(二)、物证(票据、实物等);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案。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证据收集齐全后及时交由案件主办人,并积极配合案件主办人进入立案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须知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办案单位应在7日内依照法定方式、程序向当事人送达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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