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合同

2020-03-03 03:18: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污水处理设备购置合同

合 同 分 类:污水处理工程 合 同 编 号: 甲 方:

乙 方:哈尔滨森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签 订 地 点:

污水设备购销合同

甲方(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出卖人): 哈尔滨森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和安装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 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合同中规定的附件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标的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保证正常运行的设备、机械、图纸等商品。 1.3“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辅助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1.4“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目下甲方指定的货物送达、安装、运行的场所。

1.5“质量”系指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应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没有以上标准的,应具有该标的物通常的使用性能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标准,合同标的物有样品的,所交付标的物应同时与样品一致。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乙方负责合同设备的采购、制造、供货、运输、装卸(包括托运至甲方指定安装地点的装卸)、就位、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文件、培训技术人员;有关设备安装、保修期服务等内容。

2.2乙方负责提供设备正常运行所必需的零配件、辅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管路管线、电气、自控系统的安装材料和安装辅助材料等。

2.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污水处理设备的要求,完成甲方污水处理设备的制作和安装。若所需设备在合同中未列入或数量不足,单价细目有缺项、漏项或未列报价的项目,有任何缺项、漏项的,或因设计更改原因造成增项或减项,向甲方说明,其价款由甲乙双方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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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并对合同总价款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条 交货期、交货地点

3.1交货期: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30日后,应在 年 月 日前将所有设备采用 汽 运方式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具体交货时间双方根据土建工程进度再确认。 3.2交货地点: 黑龙江众鑫达畜牧业有限公司院内 。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4.1本合同项下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拾万元整 。本合同价款包括但仅限于:设备款、运输费、包装费、安装费、调试费。

4.2本合同价款为总价格,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总价款不受人工价格、材料价格、制造施工工艺方法的影响。汇率、现场施工条件、施工日期等影响因素发生变化后,双方视具体情况共同协商调整合同总价。 4.3支付方式:

4.3.1合同签订后 7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约合同总价的 40 %作为预付款,即:

捌万元整(80000.00元) 。乙方开始设备制作,并在10日内向甲方出具设备基础图及相关图纸。

4.3.2甲方在土建完成,乙方确认土建具有施工条件10天内,乙方设备到达现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约合同总价的 30 % 即: 陆万元整(60000.00元) ,乙方开始进行设备安装。

4.3.3乙方设备安装完成后,甲方验收设备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约合同价款的20 % 即: 肆万元整(40000.00元) ,乙方进行调试。

4.3.4污水站出水验收合格后,甲方预留5% 即: 壹万元整(10000.00) 作为质保金,其余部分即:壹万元整(10000.00元), 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质保期壹年,质保期到期后甲方确认设备合格,甲方将质保金全部付清。 第五条 包装与运输

5.1乙方所提交的合同设备外包装应适合于国内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雨、防倾斜、防锈等保护措施,运至甲方指定的 地点 后外包装必须无破损。如因不适当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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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包装、捆包导致商品受损失或损害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2乙方提供的包装箱内合同设备应附设备清单和经检验合格的出厂证明,注明合同设备名称和数量的发货文件等,并在到货或申请支付当期货款时提交给甲方。

5.3乙方应在发货前三个工作日内,将发货名称、数量、外型尺寸、重量以及运输方式等发货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发货后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具体的到货时间。 5.4合同设备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的装卸、摆放须听从甲方或其指定代表的安排。 第六条 安装、调试、培训

6.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并收到预付款之后 7 日内将设备技术图纸、安装要求的基础设施条件等书面材料提交给甲方。

6.2乙方应在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收到相应的合同款 日后,即 年 月 日前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工作。在具备调试条件后,在 年 月 日前将设备调试至具备试生产条件。

6.3乙方应根据甲方整体进度要求进行设备安装。甲方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基础等土建施工时,保证基础施工结果符合其提供的设备安装所需的条件。

6.4乙方须在安装过程中对甲方设备技术人员、维修人员、操作人员进行指导、培训。 第七条 质量标准

7.1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其材料应达到本合同约定及甲方实际使用所需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质量标准,保证合同设备及安装工程通过验收。

7.2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在质保期内运行良好;乙方应对产品在使用寿命期内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故障负责。

7.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设备。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内更换被甲方拒绝接收的设备,或者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该等要求,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4如因乙方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原配置的,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更改后的配置应比原配置更优化,费用按合同总价执行,不做更改;因甲方原因需要更改原配置的,甲乙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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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协商调整合同总价。 第八条 质量检验、验收

8.1乙方在发货前,应对货物的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将出厂检验合格证和检验记录随产品一同交给甲方,出厂检验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或确认结果。

8.2验收地点:甲方工厂内(或指定位置)。验收机构为 有资质的检验及机构。

1、验收的水量及水质标准: 水量:处理水量Q= 2m3/d。

水质:出水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84-92)的排放标准。 生产废水处理工程主要出水指标: COD≤200 (mg/L) BOD5≤100(mg/L) SS≤100(mg/L)

8.3验收标准:本合同包括所有设备的制造、运输、安装、调试等,出水由具有验收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

8.3.1型号、规格、数量正确,箱件包装完好;安装调试后无质量问题。 8.3.2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8.3.3产品安装的技术标准技术条款、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8.4产品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和试运行无误后,甲方应在《设备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作为商品交付完成的凭证,乙方收到设备验收报告后方安排人员进行污水系统调试。 第九条 保修

9.1合同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保修期为 壹 年,以《设备验收报告》签订的日期之日起计算。

9.2在保修期内,乙方在收到任何甲方关于质量问题的任何书面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答复;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派技术过关的技术人员到厂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产品,免费检查并修理至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甲方工作人员不按操作规程违规使用设备,人为造成的设备损坏不在乙方免费负责范围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设备维修费和人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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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若乙方未及时派员或其人员不能将设备维修至正常运行,甲方应已书面材料通知乙方,且经甲方催告后在 2 天内仍未妥善处理的,甲方有权委托他人修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

9.4质保期内产生维修、服务费用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费用(设备正常损耗需更换零部件所产生的费用除外和甲方人为造成的设备损坏费用除外);质保期后的现场指导、维修等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9.5乙方必须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为甲方免费提供产品的技术指导、服务,并提供优惠的零配件,同时负责对甲方管理、适用、维护人员进行安装、操作、维护和应急修理的培训。 第十条 合同设备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10.1乙方保证其所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设备的所有权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并承诺该项权利没有任何瑕疵的,不会发生第三方对设备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如因此而产生纠纷,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0.2乙方将设备、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并安装调试验收完成,视为标的物交付。标的物交付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拒收、退货或者解除合同的,设备、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所发生的运费、保管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退货或者解除合同的,造成设备、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所发生的运费、保管费用均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11.1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根据项目情况和实际使用需要,对合同范围提出相应的增减或变更,乙方应予同意。无论乙方按原合同或双方确认变更后的合同要求提供设备,均不能免除乙方对设备及附属设施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11.2因甲方的原因变更合同设备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合同变更确定后三天内提出合同价款变更报告,双方协商后按照合同单价相应调整合同总价,并签署有关变更文件。若乙方逾期未提出报告的,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视作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11.3乙方在合同执行期间,认为有必要对合同设备进行适当调整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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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经双方协商签署有关文件后,方能执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诚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2.2安全文明施工违约责任:

乙方在现场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责任方须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十日内向受损失方,并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3.1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期限 15 天仍不能完成本工程相应工作进度的。

13.2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严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的。

13.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13.4乙方因破产、重组或其他原因而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13.5乙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且无妥善处理的。

13.6有证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3.7甲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经催告15 天后仍未支付。 13.8甲方未能提供合理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期限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4.2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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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用电报、传真等方式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积极采取有关措施,减轻因此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于事故发生后20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则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五条 通知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报、传真的形式发送至本合同明确的地址,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和回复。通知到达收件方的联系地址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发送,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使用图文传真时,收到传真机发出的确认信息后,视为送达。如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内确定的联络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 分包和转让

16.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6.2如甲方同意分包的,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本合同项目相关的所有分包合同的内容,但该通知并不解除乙方应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

20.1本合同包含以下附件,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0.2各合同文件不一致时,以排列在先的为准;同一合同文件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第二十条 附则

2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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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哈尔滨森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王立平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62号 海外留学生创业园809室 电话: 电话: 18686825541 开户行;哈尔滨银行分行营业部

行号:313261068019 地址: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账 号: 账 号: 622425 4510700 518716 2016年 月 日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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