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工程施工合同

2020-03-03 06:23: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钻井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钻井工程施工合同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础上,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钻井工程施工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工程达成如下一致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 施工范围

施工范围:预算清单内包含的所有内容。 第三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综合单价 元/米,实际打井深度为 米,共计 口井,应支付价款: 元,大写: 。

第四条 工程款支付

4.1承包单位人员、机械、设备、主材进场,钻井施工一口井完工支付总价款的 %。

4.2钻井施工 口井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支总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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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钻井施工资料移交后支付总价款的 %。

4.4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 %。

第五条 技术要求:

保证满足国家及 钻井工程各项技术规程以及其他分项工程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并达到国家备案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条 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

6.1合同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横道图并严格按图施工。

6.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钻井工程施工方案及进度横道图执行,确保工程完成。如每延期一天则向发包人缴纳5000元延期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工期

7.1开工日期为: 合同签订日 。 拟订竣工日期为: 2013 年 9月20日

7.2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并经双方(甲、乙)验收合格之日。

第八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8.1本合同合同书。

8.2钻井工程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3提交钻井的各项资料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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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凿井工程制定方案、钻井质量验收标准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负责提供钻井的位臵、坐标控制点以书面的形式交给承包人。

9.1.2及时组织配合各项工程的实施。 9.1.3负责协调本合同外其他工程的协调。

9.1.4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9.1.5协助承包人解决施工现场用电事宜,接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电费均由承包人承担。

9.2承包人责任

9.2.1承包人必须选派有钻井工程等相关专业证件的人员及有相关工程施工技术经验和现场综合管理能力的人员任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

9.2.2承包人负责编写钻井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后作为承包人钻井工程施工依据。

9.2.3承包人根据国家及 地方关于钻井工程施工规范标准完成施工及后期维护,并达到设计要求。经发包人等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确认后使用。

9.2.4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在进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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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办理各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负责解决施工扰民或民扰的问题。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5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修复;施工过程和保修期内,每发生一起因承包人施工或质量问题引起的质量事故或质检等相关单位的处罚,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9.2.6凡是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规定的施工内容,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全额赔偿。

9.2.7承包人食宿自理。施工用水、用电在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源位臵自行、自费接出,并承担所有的水电等费用。

9.2.8承包人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安全责任书、质量保证书,且必须优先将工程款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包人被诉,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9.2.9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的人员备案表中的一致,在施工过程中,若由乙方机具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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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失误、操作不当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造成井眼报废,承包人自筹资金重新开钻,直至达到设计要求,其返工费用承包人自理。

9.2.10进驻施工现场后,承包人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发包人工地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同时,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本合同范围内工程负全部安全责任。因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本合同承包人负责。

9.2.11承包人负责办理各项报验、验收及检测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另行支付。 第十条 工程质量和验收

10.1 承包人应严格按国家钻井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现场甲方代表及监理人员的检查,及时报发包人、监理、质检部门进行工程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并负终身责任制。

10.2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质检站等相关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10.3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或违反施工程序、施工操作工艺的情况,发包人、监理单位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内返工,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返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返工费用及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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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不予顺延。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付进度款。

10.4承包人负责提供国家指定的法定验收单位要求出具的相关法律及技术文件。

10.5工程施工中的各类验收,必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质检站等相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由此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事故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0.6因施工和材料质量问题出现返工,由承包人承担拆除、返工和材料重购的一切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10.7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在验收后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整改的费用。

10.8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承包人承包工程竣工之后的时间内,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并保证工程能够顺利通过单位工程的最后竣工验收,若因承包人原因未通过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均用由承包人承担。

10.9如因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导致承包范围内工程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承包人将按照合同价款的3%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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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由承包人负责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10.10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发包人移交本合同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相关资料。

10.11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0.12承包人负责交付前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有破损、缺件、损伤、刮伤等情况,承包人必须保证在不影响交工期限的前提下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完成本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约定

11.1材料设备标准:材料设备必需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11.2所有材料须经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及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如承包人使用代用材料,须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单位批准签字后方可使用。

11.3承包人所提供材料、设备进场前,必须提供检验报告、合格证、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技术资料以及使用说明书给发包人、监理单位。如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定,发包人、监理单位有权拒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凡需备案的材料必须履行备案手续。

11.4工程材料检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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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暂行规定》,所有检测取样必须经过监理和发包人见证,并三方共同取样;对必要的材料,需报监理和发包人封样备查。对有复检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及时送法定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本工程,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2承包人应在现场配备专职的质量、安全检查员,并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其安全负责;承包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

13.1承包人自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工程和工程资料移交给发包人后三十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盖章、承包人法人代表签字、并有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送第三方评审无误后方可视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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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完整、无误、有效的结算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发包人自行并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评审中心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作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如承包人持有异议,则仅对异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协商不成,执行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13.3承包人应一次性将申报竣工结算资料交予发包人,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洽商变更单、价格凭证等),在结算审核中发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错误、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3.4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包人的结算审核时间顺延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3.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财务流程办理付款事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提供税务局认可的正式发票,如因发票问题出现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四条 质量保修与约定 14.1质量保修

14.1.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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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钻井工程出现故障等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8小时内修复。

14.1.3在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4.1.4承包人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可以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14.1.5承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发包人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保修期顺延并仍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14.1.6在保修期间,发包人不为承包人提供临时用房及场地。如有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4.1.7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组织验收。

14.1.8承包人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设备材料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维修服务,并按优惠价收取费用。

14.1.9保修期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开始。

14.2保修约定:

13.2.1本工程的保修期为: 年。

14.2.2保修范围:本合同结算款所包含的项目和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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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全部内容。

14.2.3保修责任:承包人保修范围内,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14.2.4本工程保修期内半个月免费巡检一次,帮助发包人检查存在的隐患。

14.2.5保修款:承包人结算款中预留 %作为保修款,在壹年保修期满后且无任何异常情况发生情况下支付。若发包人垫付维修费用,无论垫付费用是否超出保修款总额,垫付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支付;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违约条款与合同解除

15.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15.2承包人不能按照发包人认可的进度计划实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改进,七日内承包人未有实质性改进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解除合同。

15.3如承包人所供材料、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所供材料全部退场,重新供应,损失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如因此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通知自到达承包人,本合同即解除。

15.4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每拖延一天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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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若累计超过7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外,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通知自到达承包人,本合同即解除,承包人已完工程量按已完工程的60%计算,剩余工程款项不再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5.5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

15.6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达不到要求而进行的整改,承包人应进行整改,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或质量目标不能实现,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并可另行安排其他单位完成,由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从将要支付或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解除合同通知自到达承包人,本合同即解除。

15.7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对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有权处理承包人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并有进一步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若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现场范围内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含第三人)及财产损失,承包人应承担事故责任并支付处理事故的一切费用。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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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每页均有骑缝章,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横线以下为双方签字盖章,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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