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

2020-03-03 18:47: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借名买车,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谁

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在我国北京、上海等城市陆续出台了车辆限购的政策,加上有些城市因外来人口不能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车辆等因素,直接催生了一个新的社会产物—“借名买车”。

借名买车,顾名思义,就是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机动车,实际自己出资购买并使用机动车的行为。因为借用他人的名义,所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是出借人的名字,那么该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谁呢?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车辆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不具有证明所有权的绝对效力,借用他人名义买车,虽然车辆登记在出借人名下,但车辆所有权并不可以直接确定属其所有,如果车辆由借用人实际出资,并且有证据证明购车款由其支付,车辆长期由借用人占有、使用,则车辆的所有权应属于借用人。

在我国车辆登记和房产登记的效力是不同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房产这样的不动产,所有权变动才随登记生效。机动车辆这样的动产,只要交付,所有权就已经转移了,登记只是起到公示的作用,用来对抗第三人。汽车不属于不动产,目前也没有法律规定汽车所有权的变更应以登记为主要条件。公安部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1[①]和《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②]中均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行政管理登记,并非机动车所有权登记。《物权法》将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人的确定应遵循动产所有权人确定的原则,即交付取得原则。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汽车基本情不产生公示汽车所有权变更的效力。

实质上借名买车对出借人和借用人双方来说都有很大的风险,所以对待借名买车应该慎重考虑,切记不可草率决定,要了解自己可能因此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无论是借用人还是出借人在借名买车中都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如出资凭证等。如果借名买车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将认定以登记的车主为车辆所有人。

附:

[①] 《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执法工作办公室: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特此函复。2000年6月5日”。

[②] 《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你室《关于征求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特此复函。200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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