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立论

2020-03-03 08:40: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今天在这里我们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是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但是不能忽略的是,男女在婚前达成的协议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真的需要这种公证的形式吗,公证的形式真的能解决目前婚姻中存在的问题,让婚姻生活更好吗?我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理由如下: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会增加男女双方的不信任感,以致产生隔阂,不利于感情的长久发展。婚前财产公证是男女将事先私下达成的协议进行公证,但是男女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就已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明明是夫妻双方私下商量好达成协议就可以的事儿,却非要用公证的形式,让第三方去介入查证对方承诺内容的真假,这是明显地对对方的承诺缺乏信心。婚姻是基于双方在信任的基础上搭建起来的,双方男女还未结婚,就已经对对方的承诺产生怀疑,我们还能期待他们能长久的走下去吗?

其次, 婚前财产公证很难达到解决财产纠纷的目的,现实意义不大。对于婚前与婚后财产的划分问题很容易解决,比如房产证上有日期,存款也会有相应清单,因此对于婚前与婚后财产划分问题不需要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来解决。而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争执的重点是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划分,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确定夫妻在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既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谁挣得财产归谁,但是对于财产的具体权属,既到底这部分财产是谁的不能做出明确的划分,离婚时纠纷不仅不能解决,甚至可能会比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争执更激烈。

第三,婚前财产公证程序繁琐,灵活性较低,付出的成本较大。公证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按公证标的的价值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成本较高,而且在婚后,家庭的财产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些变动,比如将婚前的一些物品变卖变现等,而这时为了对变动财产做清晰的界定,又要进行补充公证,过程繁琐重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损耗。以山东省公证收费标准为例,一个普通工薪家庭的公证费总计过万,资产上千万的家庭需要的近亿元的耗费.并且按最新的数据统计,仅有12.6%的公证费有现实意义。

其实,我方承认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公证是一种文明,并且是值得倡导的形式,它可以对现有的财产的状态做一个清晰的界定,但是当公证应用到婚姻家庭领域中时,它却不能解决如此复杂的问题。婚姻是一个将爱情转化为亲情的过程,情感是婚姻生活中的重中之重,而公证却又能为情感做些什么呢?恐怕是没有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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