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

2020-03-02 13:46: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但是,无论在保险索赔或司法审理过程中,大多数人都会这样认为: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机动车辆,无论谁是投保人,也无论谁是被保险人,既然是为特定的机动车辆所投保险,只要保险车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对所保险的车辆引起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从表面上看,这种“保险报销论”的观点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是,我们从客观的、本位的角度来分析各中,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车辆,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没有受到损失,保险公司就无须向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退一步讲,如果在签订此类挂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时,因挂靠双方向保险公司隐瞒了“挂靠”的重要事实,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辨别名义保险事故责任者和实质事故责任者的主体关系,将赔偿款错误地赔付给了被保险人后,无法避免领取了保险赔款的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出现,从而引起新的争议,不利于挂靠者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1)索赔时究竟谁对该车拥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作为挂靠车辆,既可由所挂靠的运输

公司代办保险手续,也可由该车的实际占用人和使用人李某,自己去办理投保手续。由于李某合法地取得了该车,对该车拥有合法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对该车的损失具有切实的经济利害关系,投保时对该车拥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该车投保

1、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尽量说服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当挂靠车辆的车主、挂靠企业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被诉法院后,如果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应当积极与原告(受害人)和法院沟通,提供车辆的保险信息,尽量让法院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追加到诉讼中,这样一来,不论法院认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都会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避免了再行理赔可能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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