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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过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过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
海船员[2005]199号
2005年6月8日)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顺利实施,逐步提高内河船员的业务素质及文化水平,特制定本过渡办法。
一、对持有以下有效旧版《适任证书》且技术档案符合规定的船员,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可直接换发相应新版《适任证书》:
1、
一、二等船舶各级职务及
三、四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直接换发新版《适任证书》,其等级职务不变。
2、
三、四等船舶大副、二副、大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统一换发相应船舶等级的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
3、五等驾机员、五等驾驶、五等司机适任证书直接换发五等驾机员《适任证书》。
凡2004年1月1日后沿长江各发证机关对于未参加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理论统考,而是通过参加由沿长江各发证机关自行组织的三等及以上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包括初考、升等、升职等考试)取得的适任证书,在换发或发放新版《适任证书》时均应在《适任证书》B页备注栏内签注“非长江统考”。签注有“非长江统考”的《适任证书》不能在航行长江干线船舶上使用。
二、原持有
三、四等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24个月的船员,以及原持有
三、四等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12个月的船员,可申请参加相应船舶等级船长、轮机长职务的升职考试。
三、持有2005年5月31日之前核发的三等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且实际任职满12个月的船员,可申请参加二等大副、大管轮的升等考试,考试科目同《05内河考规》二等大副、大管轮的升职考试科目。
四、在2005年5月31日前参加各类船员适任考试有部分科目不及格需补考的船员,除在《05内河考规》中未设置的考试科目不需补考外,其他补考科目(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应在2006年6月1日前完成。
五、持有2005年5月31日之前核发的
三、四等船舶各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三等船长、轮机长除外),在2007年5月31日前申请
三、四等船舶各职务升等升职考试的,可不受《05内河考规》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文化程度限制。
六、2010年5月31日之前,符合以下条件的船员,如在申请参加适任考试时不符合《05内河考规》第十四条规定的文化程度要求,可参加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公布的水运院校开办的“内河船员等效职业培训”(以下简称“等效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水运院校签发的“等效职业培训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视为符合《05内河考规》第十四条
(一)所规定的文化程度要求:
1、2005年5月31日前持有
一、二等船舶各级职务《适任证书》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船员;
2、2005年5月31日前持有三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船员;
3、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申请参加一等船舶初级职务适任考试的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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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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