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

2020-03-03 08:21: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一题:

(1)旅行社是否必须承担全额旅游费用同倍的违约金?为什么?

(2)旅行社应当如何从中吸取教训?

答:(1)旅行社应当承担全额旅游费用同倍的违约金。因为旅行社和张先生等第二次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充分协商,此合同反映了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真实意思,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一旦签订,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旅行社承诺第二次旅游必须提前一周通知张先生等,但事实上旅行社只是提前了一天,张先生等拒绝参加旅游并没有违反约定,而是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旅行社从业人员必须树立合同观念,遵守合同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不要为了一时吸引旅游者或者稳定旅游者,随意给旅游者承诺;假如有违约行为,旅行社必须勇于面对,并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管理部门接到张先生的书面投诉后,立即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经查,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旅游管理部门责令该旅行社除了退还张先生等已经支付14000元旅游团款外,还必须承担已经约定的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14000元。理由如下:

首先,在这起旅游合同纠纷中,涉及到两个旅游合同,不论是第一个旅游合同,还是第二个旅游合同,均经过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充分协商,反映了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真实意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容质疑,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一旦签订,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覆行合同义务。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任何一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

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就是违约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旅行社先后出现两次违约行为,第一次违约责任由于旅行社和张先生达成了新的旅游合同而消灭,第二次违约责任是否承担、承担多少则成为纠纷的焦点。

其次,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先后两次违反合同约定。当旅行社第一次违反约定后,由于旅行社提供了解决纠纷的两个方案,张先生等并没有选择收取违约金方案,而是在和旅行社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了重新参加旅游行程,应当视为张先生放弃了向旅行社索赔的权利。张先生等选择在7至8月份之间重新参加旅游,其实质是对原旅游合同的变更,即旅游行程的时间被顺延,而其他服务内容和原旅游合同保持一致。旅行社和张先生之间的合同变更同样应当受到尊重。

再次,从旅行社和张先生的第二个合同约定内容看,旅行社能够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旅行社为张先生等安排的行程时间必须在同年的7至8月间,且提前一周通知张先生,只要违反了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旅行社就属于违约,就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旅行社通知张先生参加旅游行程只提前了1天,旅行社再一次违反了合同约定。张先生等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兑现其承诺,承担赔偿责任,是张先生等的正当权利;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是其承担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

第四,旅行社支付了等同于全额旅游团款的违约金,和人们通常所说的双倍返还完全吻合,这的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的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尽相同。双倍赔偿的前提是旅行社有欺诈行为,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法定责任;而违约责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有一定的任意性,是约定责任。当然,只要约定了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就必须无条件遵守。在本案例中,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旅游管理部门要求旅行社支付14000元,其法律依据是旅行社与张先生的合同约定,旅行社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旅游管理部门并没有按照《消法》有关惩治欺诈的条款,来确定旅行社的责任,违约责任赔偿数额与欺诈责任赔偿数额相同仅仅是巧合而已。

第二题:

马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重庆、宜昌、三峡、九寨沟、成都、乐山十日游”,预交了全额旅游费用3500元。按照行程计划,旅游团将返回成都的前一天晚饭时,导游人员向大家宣布了一件突发事件:由于山体滑坡,返回成都的道路被堵,旅游团只能滞留在乐山,等待交通恢复。旅游团滞留乐山一天后,交通恢复,启程返回成都。由于长江游船的船票和从宜昌返回旅游出发地点火车票已经预定,为避免更大损失,旅行社的导游人员与马某等旅游者商议,决定取消九寨沟一地的旅游计划,按时赶回重庆,衔接下一段的行程。

接下来的旅游活动按计划顺利完成。马某返回后向旅行社提出,九寨沟旅游活动取消,旅游费应该退还。旅行社认为,取消九寨沟旅游活动系不可抗力造成的,不予退费。旅行社反过来要求旅游者马某支付滞留乐山期间发生的费用。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滞留乐山期间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有何依据?

(2)九寨沟一地的旅游费用是否应该退还旅游者?有何依据?

(1)旅行社不承担滞留乐山、不能按时返回成都的责任,旅游者在乐山滞留期问发生的直接费用,应该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如果旅行社先行承担,旅游者应当退还此笔款项。《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旅行者支付的团款中所含九寨沟一地旅游活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为减少损失,取消九寨沟的旅游活动,旅行社安排处理得当合理。但根据《合同法》,需要归还旅游者没有产生旅游活动的费用。

第三题:

案例简介:昆明的刘某等16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四飞六日游,按日程计划应于13日由西双版纳乘飞机返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雨天气,航空公司取消当天航班。并且,气象台预报近几天全部是雷雨天气,飞机何时起飞航空公司无法确定。于是旅行社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拟改乘大巴返昆明,但与游客协商未达成共识,游客坚持按原合同约定乘飞机赴昆明。旅行社只好告诉游客:由于航空公司航班停飞,在西双版纳滞留期间所花费的费用由游客自理。游客仍坚持乘飞机赴昆明。结果,游客在西双版纳滞留4天,17日才乘飞机由西双版纳到达昆明。返程后游客投诉该社,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滞留期间的食宿费及误工费。

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如下:

1·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游客滞留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自己承担;

3·机票退票费由旅行社承担

案例评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囊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航空公司因雷雨天气取消了航班,应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旅行社为了保证下一步的行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顺利进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即改乘大巴返昆明,而游客却坚决不同意旅行社采取的补救措施,要求按原合同约定乘飞机返昆明,以致滞留西双版纳4天。可见

旅行社已尽告知义务,而游客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游客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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