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2020-03-02 13:07: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维护公司形象,促进公司稳健稳定,根据《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声誉风险是指由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声誉风险,导致出现对公司不利舆情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公司通过声誉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应对和控制声誉事件,防止个体声誉事件影响行业整体声誉,消除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隐患。注重事前评估和日常防范。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其职责包括:

(一)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政策;

(二)配备与本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培育本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四)根据公司治理原则其他应由董事会履行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发挥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工作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报告、决策、响应和执行效率。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专门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和实施机制,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具体流程及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

(二)明确公司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三)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业务流程、重大外部事件的声誉风险评估及其应对预案,以及重大声誉事件的处置方案;

(四)确保公司制定并实施相应培训计划,使员工接受声誉风险教育;

(五)决定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决定追究对声誉风险管理问题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按照声誉风险监管的要求,落实有关监管措施。 第八条 法律合规部是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公司声誉风险评估,提出防范声誉风险的综合建议;

(二)负责公司日常舆情监测,及时识别并报告声誉风险;

(三)负责公司有关声誉事件的研判与核查,提出处置声誉事件的综合建议;

(四)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控制声誉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

(五)指导、协调、监督其他部门落实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决策;

(六)存储、管理声誉风险管理相关数据和信息;

(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舆情监测与分析工作。

第九条 公司其他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包括:

(一)向声誉风险管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投诉处理、合规审查、审计稽核过程中发现的声誉风险情况;

(二)参与公司声誉风险排查和评估,对防范业务流程中存在的声誉风险提出建议;

(三)根据公司安排参与公司声誉事件核查与处置方案制定,对声誉事件核查和处置方案提出建议;

(四)落实声誉风险防范和声誉事件处置中与本部门有关的措施;

(五)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提供宣传资料印制、传播技术等支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员工应积极维护公司声誉,不得损坏公司声誉,

第三章 声誉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治理、市场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充分考虑声誉风险,防范影响公司和行业声誉的风险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主动发现和化解公司在产品设计、销售推广、资金运用、薪酬规划和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声誉风险,在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中明确声誉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声誉风险事前评估,并视评估结果制定相应预案的情形包括:

(一)拟进行重大战略调整,进行并购重组,参与重大项目;

(二)拟进行产品、服务及销售模式等重大商业创新,实施重大商业营销和媒体推广方案;

(三)拟发布年报或披露有关公司经营业绩等方面的重要信息,主要数据出现异常波动或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拟提起或涉及重大法律诉讼;

(五)涉及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已进入行政调查或处罚程序;

(六)出现较大规模的集中退保事件,或较大规模的有关投保人、营销人员的群体性事件;

(七)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事件,可能面临大范围的产品赎回;

(八)其他明显可能导致声誉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由法律合规部统一管理采访接待和信息披露,做好媒体服务和公共关系工作,避免造成公众误解和媒体误读,引发声誉风险。未经法律合规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员工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

接受媒体采访涉及声誉风险处置方案、涉及公司承诺或法律事务的,其内容应事先经法律合规部审核。

第四章 声誉风险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或各部门发现不利舆情,应及时通知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对不利舆情进行收集整理,涉及到公司内部信息的进行内部调查、收集整理,并及时将其及时报告给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认为不利舆情的处置涉及到董事会职权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声誉事件分级分类及处置权限如下:

(一)不涉及诉讼,不涉及公司领导(含董事、监事和公司管理层)个人声誉,亦不影响行业整体声誉的轻微不利舆情,由法律合规部决定处置方式,并向公司报告;

(二)可能涉及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1亿元以下)、或可能涉及公司领导(含董事、监事和公司管理层)个人声誉的一般不利舆情,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处置方式;

(三)可能涉及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严重影响行业整体声誉的重大不利舆情,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处置方式,处置前向董事长汇报。如涉及董事会职权的,处置方式由董事会审议。该类重大不利舆情,公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声誉事件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核查引发声誉事件的基本事实、具体原因,分析公司的责任范围,预判声誉事件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

(二)检查公司其他经营区域、其他业务、正在实施的宣传策略等与声誉事件的关联性,防止声誉事件升级或诱发新的声誉事件;

(三)对可能的补救措施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形采取合理补救措施控制利益相关方损失程度和范围;

(四)根据声誉事件动态,统一准备新闻口径,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澄清片面和不实报道;

(五)对引发声誉事件的产品设计缺陷、服务质量弊病、虚假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六)加大正面宣传和品牌建设力度,介绍公司针对声誉事件的改进措施以及其他改善经营服务水平的举措,消除声誉事件的不利影响;

(七)公司在声誉事件处置中发现恶意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应依法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八)声誉事件处置中其他被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将声誉事件的处置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不利声誉事件,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处置公司声誉事件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人员,公司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积极参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作,以及关于行业声誉的自律和维权行动,统筹资源,维护行业良好声誉,加强行业形象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室负责制定、解释或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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