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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1 16:12: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为道路交通管理

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蒸湘中队阳长河

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中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对我国道路交通活动中人、车、路的关系进行了一次重大的调整、对道路交通管理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对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是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一大进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为今后的交通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并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理顺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关系,提供了齐抓共管的法律保障。

交通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是靠一个部门单打一能够做好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违章管理、交通故事处理、道路设施的维护、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等等工作全由交警部门来负责,交警有限的警力、资金、精力,疲于应付,捉襟见肘,单交警一个部门很难肩负起交通管理这项繁重的社会工程。在近几年,我中队在创建平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积极探索交通管理工作新思路,逐步摸索出一条新的出路:即在支队领导下,各分队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建立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新机制。通过实践证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新机制,是当前和今后道路交通管理新的出路所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正是在总结有效经验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机制的建立,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机制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法律的

保障。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注重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各级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义务和职责,为建立起政府负责,公安交警部门主管,各级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在交通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新理念,真正体现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

通观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论内容或实质,无不体现一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础上的“以人为本\"立法宗旨,突出了对人的权利尊重和对生命的关怀。逐步借鉴先进国家、地区和城市的交通管理经验,在对交通参与者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尝试把人放在主体和首要的位臵,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关注人权,在实践和探索中取得很好的效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从立法的角度确立 “以人为本”交通管理新理念,将有利于进一步推进 “以人为本”管理交通的在交通管理具体实践中的运用贯彻。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

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法律规定明确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拥有绝对优先权,特别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了行人的生命安全,使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得到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得到维护。这些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把人放在道路主体地位的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进步。

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木的交通管理新理念还体现在: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尽可能地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对轻微事故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体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交通参与弱者的保护。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社会救助机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些以人为本的明确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新理念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关注人权,尊重生命,保护弱者,方便群众,体现人文关怀,必将更加深远的影响和推动中山市以人为本的人文交通管理。

三、加大处罚的惩罚和威慑力度,维护法律的威严

在以往长期的交通管理工作中面临一个问题,就是交通违章处罚标准太低,“罚”不抵“罪”,使法律失去威严。比如,按照现行的交通处罚规定,许多交通违章的处罚额度都只有30元、20元,有多项交通违章的处罚甚至低至5元罚款,交通违章处罚超过50元就算高额罚款,执行时要履行烦琐严格的法律程序,罚款的最高额度也只有200元,对当前经济条件下司机的收入和利润来讲,这是非常轻微的,这样的处罚根本达不到惩戒的目的,反而给交通管理和维护秩序的执法带来许多难题。

新颁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

因素,适当调高了罚款额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为: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处20元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几种较为严重的交通违章,可以处200元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交通违章,处罚罚款的额度最高可达2000元;对交通违章、违规的运输单位处罚的额度最高可达5000元罚款。除提高罚款额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对7类交通违法者可以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对交通肇事逃逸者将终生禁止开车等严厉的处罚。

罚款处罚额度的提高和加大相关的处罚力度,达到“罚”当其 “罪”,对违章的交通参与者起到有效的处罚、惩戒、教育和警示作用,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对深入推进交通管理,突出管理实效、深化管理的效能有着深远的意义。

四、从程序和实体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交通管理依法行政

以往的多项交通管理业务,由于历史和现实等等客观原因,如搭车收费、附带征收、下达指标等交通管理附加行为和内容的情况比较普遍,使交通管理由单纯变复杂,由规范变成不规范。

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任何地方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只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就意味着,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附带征收都将被禁止。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同时,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法律的明确规定,将使不规范行为和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了十五 “高压线”禁权力寻租,交通警察违法违规将被依法行政处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切断了交警执法与其自身

利益之间的联系,从源头上杜绝交通管理中的乱罚款、以罚代法等现象,并从实体和程序对交通管理和执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必将有力促进依法规范管理交通,全面实施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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