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科目

2020-03-03 04:42: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②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③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④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⑤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①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② 谁的钱进谁的帐,有谁支配原则。

③ 银行不垫款原则。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2、依法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规范填写票据好结算凭证。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用正楷和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后加“整”,其他无此要求。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钱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0”对应“零”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月12日应写为:零贰月零壹拾贰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是由此造成损失的,有出票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

㈠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自己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 存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 银行: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 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㈡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这里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里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和外国公民。

㈢ 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4、守法原则。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且遵循存款人自主原则。

* 开户前填制开户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 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㈡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此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办理此类业务是都应到开户银行办理。

㈢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 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该申请应提前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在银行办理银行账户结算撤销手续的过程中,应注意5条事项:

1、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慢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期临时存款账户。

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会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想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财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基本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这两点具体的内容应在理解的基础上记住)

四、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五、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适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有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劵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障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 开户要求: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此两条应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六、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使用范围:

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

注册验资

*开户要求:

1、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

2、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此两点在理解基础上记忆)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适用范围:

活期储蓄功能

普通转账结算功能

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开户要求:

开立条件

证明文件(该两点内容在理解基础上记忆)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根据规定的条件在异地[跨省、市、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其适用范围和开户要求应理解记忆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具有自己的特征,主要是: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票据的权利人持有票据就可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不必对取得票据的原因负证明责任。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三)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是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之后,通过一定得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权利(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票据上的附条件权利(第二顺序权利),当付款请求权不能使实现(也就是遭到拒绝)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 在此知识点问题上还应该注意掌握:票据权利的时效问题、行使问题、以及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的问题和保全、抗辩的问题都应该了解。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财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清偿义务。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为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而进行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六)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概念: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发-----出票人签章----若不合法,票据无效

票据转让-----背书人签章----若不合法,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承诺-----承兑人签章----若不合法,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保证-----保证人签章----若不合法,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七)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

其一般分为: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使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补救方法: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非必经措施,是暂时的预防措施。)

公式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和程序。(申请公告催告的主题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厉害关系人野不明确。)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定义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一种即期汇票,又是一种记名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该票据的付款人。

(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仅限于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为个人,且必须交存现金,才可以办理。

没有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收款人,如果需要支取现金,应由代理付款银行根据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出票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四)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不予受理,只能由持票人持汇票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内。

(五)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出票

①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可见,出票应当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依法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②出票的效力。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形成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因汇票当事人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一,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后,就取得了票据权利。

第二,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是付款人的一项权限。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并不意味着付款人能因此而承担付款的义务。

第三,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委托他人付款,这就必须保证该付款得以实现。如果持票人依法请求付款时,而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与汇票、本票相同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基本特征。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出票款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

支票有3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支票按照付款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普通支票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我国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均为不定额支票,由出票人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确定出票金额。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和使用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和使用支票。

该知识点的具体内容都需要了解、掌握

第二章:辞职

第二章习题

第二章复习题

法律文书第二章

邓小平理论第二章

第二章小结

第二章公司法

第二章 民法

后进生第二章

第二章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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